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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4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21 13:18:05 热度:8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增值税免抵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

【第1篇】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

减税降费是助企纾困解难的最公平、最直接、最有效的举措。今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33项内容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今天带你了解: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称2023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3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享受条件】

1.在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编辑设计:甘肃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2篇】出口企业增值税免抵退税

出口免抵退作为税务中相对复杂一些的模型,基本也是各种专业考试中绕不开的一个课题,如果能够熟练驾驭这项技能,毫无疑问,对于一个企业税务来说无疑加分不少,今天我们就从理论结合实践的角度解析企业出口免抵退税业务。

出口免抵退的定义

出口免抵退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出口免抵退前置准备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1、登记时限 出口企业必须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一个月内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附送的资料

(1) 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及其复印件;

(2) 企业章程;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6)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7)银行开户证明。

出口免抵退税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底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1、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x出口货物退税率

例题说明

某自营出口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8年3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购进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8万元,已验收入库。2,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200万元。3,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150万元。4,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已知:上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

解答: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00×(17%-13%)=8(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13%)-8=32(万元)(2)当期应纳税额=150×17%-(68-32)-10=-20.5(万元)(3)免抵退税额抵减额=200×13%=26(万元)(4)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000×13%-26=104(万元)(5)当期应退税额=20.5(万元)

(6)当期免抵税额=104-20.5=83.5(万元)

出口免抵退流程及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第一,申报时限,出口申报的期限为出口报关单上出口日期之后的次年4月30日之前,实际为当期的4月15号之前,切记勿漏,以免视同内销处理

第二,出口信息备案,注意及时交单,需在电子口岸上及时进行出口免抵退交单,以免国税无法收到核对信息。一般为全部报送或批次报送,也可用于查询具体关单信息,电子口岸卡还有口岸备案、报关单备案、口岸核销等功能。

第三,关单跟进及手册核销,注意各种贸易方式的不同处理方式(进料对口、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料件复出、料件退换、免税物资等等)。管理电子手册核销(核销年度信息取自关务部门的全年统计信息)

第四,关单录入精准及出口台账建立,出口关单的信息确认,尤其是金额需取fob价,如果单份报关单条数较多(最多20条),则需要根据权重逐条分摊逐条录入。外币汇率取数逻辑可与税局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注意出口报关单的跟踪管理,及时确认避免遗漏,最好建立台账

出口免抵退税建议

第一,建立完善的出口信息管控体系(口岸备案、出口、收汇、核销、收单、开票、出口免抵退申报、归档)。

第二,加强系统和流程培训,提升管控效率。

笔者最近在整理一些工作的思路,如果后续大家对于税收方面有什么问题或者感兴趣的财经话题,可以留言微信公众号:集慧财税,我会尽快回复,谢谢。

【第3篇】出口企业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

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出口退税会计应该知道的几个知识。

第一个问题:出口退税企业如何理解和计算“免、抵、退”税?

我们知道“免、抵、退”税是税收的一种形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行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这里大家要注意的是,“免、抵、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使用的退税方法,而“免、退”税是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使用的退税方法,简单理解就是:生产型出口企业,增值税计算实行“免、抵、退”制度,对应的申报系统是“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而外贸型出口企业,增值税计算实行“免、退”制度,对应的申报系统是“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这两者税收征管对象和计算方式上具有明显区别,不能混淆了哦。

那么,如何理解“免、抵、退”税三个字的含义呢?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注意如果是内销的产品,就要按不含税销售额*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免”税和“退”税比较容易理解,而“抵”税的过程相对比较复杂一点,这也是在政策概念困扰大家的地方,那么,“抵”税到底是怎么“抵”的?

“抵”税实际是一种抵顶制,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的销售都是既有出口,又有内销,所以当期出口产品所实际消耗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实际难以准确辨析,税收实践就采用了人为确定退税率,并且首先以计算出来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的简易处理,实际是简化了增值税征纳环节的征税、退税过程。

但是抵顶过程可能存在两种情况:

一、不需抵扣,当计算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小于零,这时实际上不需要抵顶,所以当期应退还全部出口应退税额,企业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正;

二、计算出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为大于等于零,这时就先以出口应纳税额抵顶,抵顶的结果也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抵顶之后当期不需要再纳税,即抵顶有余,但是还有未抵顶完的应退税额,这时就将未抵顶完的应退税额退还企业,这部分应退税款在金额上等于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抵顶金额等于名义应退税额(即免抵退税额)与实际退税额之间的差额,这种情况下期末无留抵税额;另一种情况是抵顶之后,还应该缴纳一定数额的增值税,即不足抵顶,这意味着当期应退税额已经全部抵顶应纳税额,而且还有未抵顶完的税额。

所以“财税〔2002〕7号”规定为:“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抵”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这其实可以理解为在实践中,“免、抵”两个环节是同步进行的,免抵之后再确定是否应退以及应退多少税额。

“免、抵、退”税应该如何计算呢?

(1)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2)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①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这实际是一组当期实际应退税额的判断公式。采用的思路是: 当期应退税额=min[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即取二者中较小的一个)。

我们再来思考一个问题:出口企业的财务人员在申报出口退税时会遇到自己折算的fob价(也就是离岸价)与电子口岸中的不一致,这是咋回事呢?

我们知道,海关在统计进出口财税通货物金额时,是采用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进行统计,如果有采用这两种货币之外的货币报关的,海关会根据适用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和美元进行统计。

根据规定,“进出口财税通货物的价格以其他外币计价的,应当分别按照海关征税适用的各种外币对人民币的计征汇率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月公布的各种外币对美元的折算率,折算成人民币值和美元值进行统计”。也就是说,不管采用什么币别报关的,海关在统计为人民币金额时是按进出口月份(出口以出口日期为准,进口以申报日期为准)固定日期的人民币汇率进行统计;在统计为美元金额时则是按进出口月份上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外汇局发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中的各币别折算美元的折算率来统计。

因此,电子口岸和税局端的美元离岸价是按出口月份上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汇率折算而来的。

而我们出口企业在处理出口报关单时,是以出口月份1号或第一个工作日人民银行发布的外汇牌价即中间价进行折算,这样就会因海关统计汇率与企业汇率不一致造成企业所申报的fob金额与税务局审核系统中的不一致。不过这个不一致大部分地区是允许的(除非超5%),如果遇到税局非要我们按税局的离岸价申报,则企业可以直接在电子口岸中查询“海关统计美元价”,以该金额进行退税申报。

当然了,电子口岸中的统计美元价并不总是准确的,有时候海关会统计错误,如果遇到因统计错误造成的则需要找海关重新传输准确的数据。

【第4篇】增值税免抵退税

关于增值税的退税政策有很多,比如近期发布的14号公告的留抵退税政策、还有出口企业的免抵退税政策、还有特殊行业的即征即退政策,在这些退税的政策中,哪些是需要进行选择适用的?哪些是可以同时适用的呢?下面就说到这些退税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一、留抵退税和免抵退税可同时享受

在前面的文章中,讲到了最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以下简称14号公告)中的底层逻辑,详见文章

在14号公告中第九条所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在政策中不仅是对出口企业,同时对出口的外贸企业也适用,也就是外贸企业适用免退税办法的,也应先办理免退税,然后如果还有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大家需要注意的一点,这里可申请再退还的留抵税额,不能再是出口环节的货物或劳务等,这是由于适用于出口环节的免退税或免抵退税的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其未予退还的增值税是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到产品的成本中。因此只有未适用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增值税进项税才可以申请退还,在工作中,我遇到一外贸企业,由于购置了固定资产而取得的进项税额,这是可以申请退还的,因此留抵退税和免抵退税(免退税)可同时享受。

二、留抵退税与即征即退不能同时享受

在14号公告中第十条,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如果纳税人退回留抵退税款,想享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应如何办理?

具体的操作是,纳税人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留抵退税和即征即退,选择哪个?

对于选择哪个优惠方式,最重要的是看企业的资金流是否充裕,企业的进项税额所占用的资金,相对于这些资金如果是借款取得,其资金成本是否重要,还有企业以后的资金流情况等。

举例:某纳税人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是成立于2023年1月的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此前一直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50%,从成立至今已累计退还增值税是160万;企业打算新购置一个生产设备,预计投资是5000万,进项税为650万,假如纳税人的进项税的构成全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设备后每月可生产产品为500万,销项税额是65万,进项税额是20万。此时该纳税人是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还是享受留抵退税政策呢?

根据14号公告的规定,该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假如纳税人退还是160万的即征即退的税款,开始享受留抵退税政策,此时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是0,增量留抵税额是650万,进项构成比例是100%,可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是650万。

假如纳税人申请退还即征即退税款160万,可享受的增量留抵退税款650万,此后每月需缴纳增值税款是45万,不得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这样的选择相当于企业用返还的留抵税额款来缴纳增值税,直到14个月后使用完,这样直观的好处就是退税款给企业带来了现金流,减少了由于采购设备的资金占用,650万元的资金使用成本也是不容忽视的。适用于企业资金流紧张或者有再投资打算的企业,如果企业在未来还有大宗采购或投资的预算,选择留抵退税政策无疑是个非常好的选择。同时增值税的退税款不影响企业的利润,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继续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此后的14个月均无须缴纳增值税,直到650万留抵用完,在14个月后,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款的50%即征即退,每个月需实际缴纳增值税是22.5万,可退税是22.5万;也就是企业用牺牲留抵税款的代价换来了未来少缴纳增值税的收益,但是该即征即退的税款属于政府补助,且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的话,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退税款打了75折,在缴纳增值税款后企业真正享受到的资金收益是每月16.875万。可以理解为放弃这650万的资金所带来的收益就是即征即退的税款再去掉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适用于企业短期内并不缺少资金,设备的投资可为企业带来长久的和可持续的收益且没有再投资或大宗采购的计划。

因此我们讨论的价值就是一个:650万的资金的机会成本!即享受增值留抵税额退税的资金收益与即征即退税款的资金成本孰高孰低。因此企业还是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好方案设计。特别是对退税比例较高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来说,在选择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时,不仅要考虑取得退税款的当期现金流情况,还应综合考量后期的资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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