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消费税零申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代理记账的时候都在说增值税q,但是有时候虽然知道大的方向是什么,还有那么一些细节不清楚,小编就针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一些内容给大家做一个分享,才能更好的理解增值税,从而享受增值税给我们带来的益处。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具体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农产品收购发票。
3、农产品销售发票。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
1、增值税纳税申报必须抄完税,才能纳税申报吗?
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无论上月是否开票,月初都请登录开票软件进行抄报、清卡操作。由于现在实行最新的申报比对政策,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在增值税的申报季,月初在联网状态下进入开票系统会自动进行清卡。一般纳税人需要登录开具软件抄税后,再进行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成功后,才能清卡。
2、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零申报?
零申报指企业纳税申报的所属期内没有发生应税收入,当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真实申报数据全部为0,可以进行零申报,并不仅仅指收入为零,增值税小规模当期收入为0就可以零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没有销项税额,且没有进项税额,才可以零申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当期未经营,收入成本为0才能零申报。
今日推送内容:
增值税学习思路
增值税征税范围及税率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
税收优惠
消费税框架及题目
一、增值税学习思路
二、征税范围及税率
【注意】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一)销售服务范围
1、交通运输服务
(1)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者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和航空运输的湿租属于运输服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纳税;(考点)
(3)水路运输的光祖服务、航空运输的干租服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不属于交通运输业;(考点)
(4)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5)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邮政服务
(1)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2)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文读物和革命烈士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3)其他邮政服务
3、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2)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限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3)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
4、建筑服务
(1)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考点)
(2)其他建筑服务是除了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以外的建筑服务,比如钻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建筑物平移、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剥离等工程作业
5、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①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按照该项目纳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考点)
②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3)保险服务。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注意】存款利息、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6、现代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考点)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5)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①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应当按照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②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考点)
③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考点)
④水路运输的光租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6)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7)广播影视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商务服务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9)其他现代服务
(二)营改增范围
(三)部分税率表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认定
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无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纳税人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型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3、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4、特殊规定
(1)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应纳税额
(一)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行税额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应纳税额
五、税收优惠
六、消费税框架
【例题1·单选】下列产品中,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是( )。(2023年)
a.轮胎 b.电池
c.酒精 d.卡丁车
【答案】b
【解析】轮胎、卡丁车、酒精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例题2·单选】下列行为涉及的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是()。(2023年)
a.批发商批发销售的雪茄烟
b.汽车修理厂修车时更换的轮胎
c.鞭炮加工厂销售田径比赛用发令纸
d.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
【答案】 d
【解析】选项a:雪茄烟在批发环节不缴纳消费税;选项b轮胎已经不缴纳消费税;选项c:体育上用的发令纸,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例题3·多选】下列各项中关于从量计征消费税计税依据确定方法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23年)
a.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b.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c.以应税消费品投资入股的,为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数量
d.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为加工完成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答案】 a, b, c
【解析】从量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具体规定为:(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例题4·单选】甲市某汽车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在甲市销售自产小汽车300辆,不含税售价18万元/辆,另收取优质费2万元/辆;将200辆小汽车发往乙市一经贸公司代销,取得的代销清单显示当月销售120辆、不含税售价18.5万元/辆。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5%,则该汽车企业当月应向甲市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消费税为()。(2023年)
a.295.64万元 b.300万元
c.406.64万元 d.411万元
【答案】 c
【解析】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本题委托代销的应在甲市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收取的优质费是属于收取的价外费用,应看作是含税收入,做价税分离以后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该汽车企业当月应向甲市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300×18+300×2/1.17+120×18.5)×5%=406.64(万元)。
【例题5·单选】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外购一批木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税额8.5万元;将该批木材运往乙企业委托其加工木制一次性筷子,取得税务局代开的小规模纳税人运输业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万元、税额0.03万元,支付不含税委托加工费5万元。假定乙企业无同类产品对外销售,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费税税率为5%。乙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2023年)
a.2.62万元 b.2.67万元
c.2.89万元 d.2.95万元
【答案】 d
【解析】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本题支付的运费应计入材料成本中,作为材料成本的一部分在计算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的时候加上。乙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50+1+5)/(1-5%)×5%=2.95(万元)。
【例题6·计算】甲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生产实木地板,2023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并支付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素板金额50万元、税额8.5万元,取得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万元、税额0.11万元。
(2)甲厂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40万元、税额6.8万元。
(3)受乙地板厂(以下简称“乙厂”)委托加工一批a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0.6万元、加工费5万元,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其他相关资料:甲厂直接持有乙厂30%股份,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2023年真题)
(1)判断甲厂和乙厂是否为关联企业并说明理由。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3)判断业务(3)是否为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并说明理由。
(4)指出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确定方法及数额。
(5)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答案及解析】
(1)甲厂与乙厂属于关联企业。根据规定企业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就属于关联企业。本题中“甲厂直接持有乙厂30%股份”,所以双方属于关联企业。
(2)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在计算消费税时准予按照生产领用量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40×5%-50×40%×5%=1(万元)。
(3)不属于消费税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税法中规定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是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本业务中,乙厂是委托方,甲厂是受托方,由于是甲厂提供的主要材料,所以不能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处理。
(4)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甲厂,该业务应按照甲厂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处理,计税依据为甲厂当月销售同类a型实木地板的销售价格=40/40%×60%=60(万元)。
(5)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60×5%-50×60%×5%=1.5(万元)。
【例题7·计算】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9月,发生如下业务:
(1)月初进口一批烟丝,支付货价300万元、卖方佣金10万元,该批烟丝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发生运费及保险费共计12万元;起卸后发生运费2万元、保险费1.5万元。以上业务已取得海关进口完税凭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购进其他原材料、水、电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为40万元,其中2万元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税额。
(3)领用月初进口烟丝的80%用于本厂生产m牌号卷烟。
(4)按60元/条的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销售600标准箱m牌号卷烟给某卷烟批发公司。
(其他相关资料:假定烟丝的关税税率为10%;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甲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加0.003元/支;乙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36%加0.003元/支;卷烟每标准箱=250标准条,每标准条=200支;假定该卷烟厂期初无增值税留抵税额,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凭证均在当月认证并通过。
要求:
(1)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计算9月该卷烟厂进口烟丝应缴纳的增值税。
(2)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计算9月该卷烟厂进口烟丝应缴纳的消费税。
(3)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计算9月该卷烟厂国内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
(4)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计算9月该卷烟厂国内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2023年真题改编)
【答案】
(1)进口烟丝组成计税价格=(300+10+12)×(1+10%)÷(1-30%)=506(万元)
进口烟丝增值税税额=506×17%=86.02(万元)
(2)进口烟丝消费税税额=506×30%=151.8(万元)
(3)进项税额合计 86.02+2×11%+1.5×6%+40=126.33(万元)
销项税额合计 60×600×250×17%÷10000=153(万元)
该卷烟厂国内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153-126.33=26.67(万元)
(4)本月可扣除的进口烟丝消费税=151.8×80%=121.44(万元)
国内环节消费税=60×600×250×36%÷10000+600×250×200×0.003÷10000-121.44=324+9-121.44=211.56(万元)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联系
两者都是对货物征收,都属于流转税
一般情况下,对于同一个纳税人的同一个经营行为而言,如果既征增值税,又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则两者的计税依据是一致的——不含增值税、含消费税的销售额。注意委托加工的问题:委托方纳消费税;受托方纳增值税。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征税范围不同
增值税普遍征收
消费税:14个应税项目
两者与价格的关系不同
增值税是价外税
消费税是价内税
两者的纳税环节不同
除卷烟外,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收
增值税是在货物所有的流转环节道道征收
两种的计税方法不同
增值税是按照两类纳税人来计算的
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应税消费品来划分
扣税范围、方法不同
增值税普遍扣税;购进扣税法
消费税12种情形下扣税,按生产领用数量扣税
消费税出口退税的计算
情形
税务处理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出口免税并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
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具体是指一般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例题·多选题】企业出口的下列应税消费品中,属于消费税出口免税并退税范围的有( )。
a.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b.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c.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用于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d.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选项ab属于出口免税但不退税的范围。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增值税与消费税——两者的区别
一 、增值税:价外税(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消费税:价内税(含消费税的价格);
二 、增值税:多环节征税(生产、批发、零售、进口);
消费税:单一环节征税(生产、委托加工、进口)
【提示】卷烟、超豪华小汽车除外。
【提示】根据财税〔2016〕129号文件,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2023年教材暂未收录)
三 、增值税:从价计征;
消费税: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四 、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因人而异
(1)一般纳税人——抵扣方法+简易方法
抵扣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①销项税额——数额+时间的确认(交多少、何时交)
②进项税额(抵扣与进项税额转出)
第一、可以抵扣的:
凭票抵扣;
计算抵扣;
不动产分期抵扣。
第二、不可以抵扣的:
范围;
进项税额转出;
【知识点】凭票抵扣与计算抵扣转出额计算的不同。
简易计税方法:
①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
②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下,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③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2)小规模纳税人——简易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知识点1】销售额的核定(不含税)
【知识点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结合关税
①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
②进口应税消费品(如小汽车)自用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税、消费税、增值税、车辆购置税
(4)出口退税
既免又退
(1)适用的范围
(2)退税额的计算
①生产企业——免抵退
②外贸企业——免退税
【知识点】购进应税原材料与购进免税原材料生产货物出口,在计算退税额上的区别:
一是进项税额转出额的计算;
二是名义退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三个纳税环节+三种计税方法
(1)纳税环节—生产销售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
(2)三种计税方法——(因物而异)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易错点】
当应税消费品采用从价计征时,计算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税基是相同的,即一价两税(烟丝、雪茄烟、高档化妆品、小汽车、实木地板、高尔夫球及球具等);
当应税消费品采用复合计征时,两税的税基是不同的,计算增值税时只是从价计征,计算消费税时则是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3)外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税额抵扣
a、适用的范围——8类消费品(临考前记忆)
b、计算
今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目前正值9月征期,纳税人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应该如何进行填报呢?今天,大华为您梳理:享受减免增值税、消费税优惠如何填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 优惠内容 】
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报表填写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优惠内容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报表填写 】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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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报表填写 】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无偿捐赠疫情防控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及附加
【 优惠内容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报表填写 】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经销二手车减征增值税
【 优惠内容 】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 报表填写 】
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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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烟叶税
【所属章节】
第六章(2) 其他小税种—— 环境保护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烟叶税
【知识点】
环境保护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烟叶税、
考点10:交不交环境保护税(★★)
1.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提示1】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提示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3.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是法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4.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5.减税政策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考点11:交多少环境保护税(★)
1.基本规定
实行定额税率,具体税额由题目已知条件告知
2.使用哪方数据?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上述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考点12:怎么交环境保护税(★)
1.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而非环保部门)依法征收。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3.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4.纳税期限
(1)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2)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3)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烟叶税
考点13:城市维护建设税(★)
1.纳税人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含外籍个人)。
(2)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税率
(1)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共两档,具体为:
①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②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的,税率为5%。
(2)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3)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3.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而非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及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
【提示】纳税人因违反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依据。
4.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适用税率
(2)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5.税收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一种附加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税收减免条款。如果税法规定减免增值税、消费税,也就相应地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规定主要有:
(1)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6.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当日。
②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当日。
(2)纳税地点
①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地点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②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③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纳税地点为代扣代收地。
④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增值税、消费税在经营地纳税。
(3)纳税期限
①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月或者按季计征;不能按固定期限计征的,可以按次计征。
②实行按月或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考点14:教育费附加(★)
1.纳税人: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2.计征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以及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
【提示】纳税人因违反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依据。
3.征收比率:3%。
4.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出口货物、劳务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税免抵税额)×3%
5.“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考点15:烟叶税(★)
1.烟叶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2.烟叶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
3.烟叶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4.烟叶税的应纳税额=烟叶价款总额×税率
=烟叶收购价款×(1+10%)×20%
【提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注:以上知识点内容摘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基础》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明确自2023年8月1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工作。
报表整合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一起来看↓
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3年7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
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3年第3季度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
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3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8)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
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7.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8.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7月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的含义是什么?
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应一并申报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是指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二、为什么要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办税效率,提升办税体验,税务总局在成功推行财产行为税各税种合并申报的基础上,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
一是优化办税流程。附加税费是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加征收的,附加税费单独申报易产生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不同步等问题,整合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按照“一表申报、同征同管”的思路,将附加税费申报信息作为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实现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信息共用,提高申报效率,便利纳税人操作。
二是减轻办税负担。整合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对原有表单和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减少了表单数量和数据项。新申报表充分利用部门共享数据和其他征管环节数据,可实现已有数据自动预填,从而大幅减轻纳税人、缴费人填报负担,降低申报错误几率。
三是提高办税质效。整合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税额自动计算、数据关联比对、申报异常提示等功能,可有效避免漏报、错报,有利于确保申报质量,有利于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通过整合各税费种申报表,实现多税费种“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提高了办税效率。
三、如何进行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附加税费申报表作为附列资料或附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的同时完成附加税费申报。
具体为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纳税人填写完附加税费其他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数据。上述表内信息预填均由系统自动实现。
四、申报表整合施行后原附加税费申报表还可以使用吗?
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不仅对申报表进行了改进,而且对支撑申报的信息系统和电子税务局进行了功能的优化和完善,覆盖了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申报的所有场景。因此,申报表整合施行后,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不再使用。
五、申报表整合后,增值税申报有什么变化?
新申报表中,除实行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外,增值税申报也进行了优化调整。
(一)使用新申报表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有哪些变化?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填报原第23栏内容。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涉及到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的变化主要是,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按照规定本期应当作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对于前期已经作过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解除异常凭证或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二)使用新申报表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有哪些变化?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23栏至第25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相关栏次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即将第2、5栏次名称由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第3、6、8、14栏次名称,由原“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上述栏次具体填报要求不变。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涉及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和口径没有变化。
(三)2023年7月份及之后税款所属期,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不为a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在纳税人办理收到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应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则可以按照38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四)2023年7月份及之后税款所属期,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现行规定继续抵扣。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填入负数。
纳税人在2023年7月及之后税款所属期,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在解除异常凭证后,纳税人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在办理抵扣勾选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在2023年7月税款所属期之前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不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可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直接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六、申报表整合后,消费税申报有什么变化?
新申报表中,除实行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外,消费税申报也进行了简并优化。
(一)使用新申报表后,消费税申报表有哪些变化?
一是将原分税目的8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整合为1张主表,基本框架结构维持不变,包含销售情况、税款计算和税款缴纳三部分,增加了栏次和列次序号及表内勾稽关系,删除不参与消费税计算的“期初未缴税额”等3个项目,方便纳税人平稳过渡使用新申报表。
二是将原分税目的22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整合为7张附表,其中4张为通用附表,1张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2张卷烟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
(二)使用新申报表后,适用不同征收品目的消费税纳税人需要填报所有主表附表吗?
新申报表将原分税目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进行了整合。系统根据纳税人登记的消费税征收品目信息,自动带出申报表主表中的“应税消费品名称”“适用税率”等内容以及该纳税人需要填报的附表,方便纳税人填报。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卷烟消费税纳税人需要填报的专用附表,其他纳税人不需填报,系统也不会带出。
(三)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后,如何开具税收缴款书和申报缴纳代扣的消费税?
扣缴义务人代扣消费税税款后,应给委托方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委托方可凭该缴款书按规定申报抵扣消费税款。
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扣的消费税时,不再填报《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应填报通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附表,并根据系统自动生成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实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栏的合计数,缴纳代扣税款。
(四)某企业是从事润滑油生产业务的,启用新申报表后还需要填写《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吗?
不再填报原《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新申报表已最大化地兼容原有各类消费税申报表的功能,并与税种登记信息自动关联。申报时系统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专用的《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适用)》自动带出,成品油期初库存自动带入,纳税人可以继续计算抵扣税额。
七、《公告》实施后申报时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3年7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3年第3季度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八、什么时候开始整合申报表?
在先期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试点基础上,自2023年8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适用范围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
销售额
除列举项目之外的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
销售数量
列举 3 种: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
销售额、销售数量
列举 2 种: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例1:甲卷烟厂按 60 元/条的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销售 600 标准箱 m 牌号卷烟给
某卷烟批发公司。(1 箱=250 条,比例消费税为 56%、36%,定额消费税为 150 元/箱)
应纳消费税=600×250×60×36%÷10000+600×150÷10000=324+9=333(万元)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本企业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不缴消费税
2、用于 其它方面:于 移送使用时缴消费税
a、本企业 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b、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c、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例2:乙纳税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中,应征收消费税的有(abcd )。
a.白酒厂将自产的白酒赠送给客户
b.葡萄酒厂将自产的葡萄酒用于连续生产酒心巧克力
c.化妆品厂将自产的高档化妆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
d.汽车制造厂将自产的小汽车用于工厂内部的行政部门
例3:丙汽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小汽车,小汽车不含税出厂价为 12.5万元。本月发生如下业务:本月销售小汽车 8600 辆,将 2 辆小汽车移送本厂研究所作破坏性碰撞实验,3辆作为广告样品,2 辆移送加工豪华小轿车。(假定小汽车税率为 9%)。
解:应纳消费税=(8600+3)×12.5×9%= 9678.38(万元)(小汽车移送本厂研究所作破坏性碰撞实验不需要视同销售交消费税;移送加工豪华小轿车在移送环节不交消费税)
三、消费税计税依据
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 加权平均计算。
3、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 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例4:丁地板生产企业 8 月将生产的实木地板的 80%以分期收款方式对外销售,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 36 万元,8 月 28 日收取货款的 80%,9 月 28 日收取货款的 20%;8 月货款尚未收到。另将剩余的 20%赠送给客户。
解:8月消费税计税依据=36×80%+36÷80%×20%=37.8(万元)
例5:戊汽车制造厂 2021 年 8 月份业务:
(1)将生产的 800 辆小汽车分两批出售,其中 300 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4500 万元,税额为 585万元;500 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6500 万元,税额 845 万元。
(2)将生产的同类型号小汽车 10 辆奖励给业绩优异的经销商。(消费税税率 5%)
解:奖励给业绩优异的经销商,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同类平均售价=(4500+6500)/800=13.75(万元)
应纳消费税=13.75×10×5%=6.88(万元)
应纳增值税=13.75×10×13%=17.88(万元)
4、无同类售价,组成计税价格(组价): 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a、对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利润率适用消费税规定 5 档(5%、6%、8%、10%、20%)。
例6:己化妆品公司(一般纳税人) 2021 年 10 月将一批自产的高档化妆品用作职工福利,高档化妆品的成本 8000 元,该高档化妆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但已知其成本利润率为 5%,消费税税率为 15%。
解:组价=8000×(1+5%)÷(1-15%)=9882.35(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9882.35×15%=1482.35(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9882.35×13%=1284.71(元)
b、对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 从量征收与售价或组价无关;
增值税:需组价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 按增值税法中规定的 10%确定,组价中应含消费税税金。
例7:庚啤酒厂(一般纳税人) 8 月份自产啤酒 10 吨,无偿提供给某啤酒节,已知
每吨成本 1000 元,无同类产品售价。(消费税单位税额为 220 元/吨)
解:应纳消费税=10×220=2200(元)
应纳增值税=[10×1000×(1+10%)+2200]×13% =1716(元)
c、对复合计税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组价中包含从量征收的消费税
例8:辛酒厂(一般纳税人) 2021 年 9 月以自产特制粮食白酒 2000 斤节日前夕发放
职工,每斤白酒成本 12 元,无同类产品售价。(白酒消费税成本利润率为 10%)
解:
①应纳消费税:
从量征收的消费税=2000×0.5=1000(元)
从价征收的消费税=[12×2000×(1+10%)+1000]÷(1-20%)×20%
=34250 ×20% =6850(元)
应纳消费税=1000+6850=7850(元)
②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2×2000×(1+10%)+1000] ÷(1-20%)×13%
=44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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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等,这些税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税,无处不在。但是对于很多人来说,却感觉不到什么。毕竟,不是所有的人都到了纳税起征点,不是所有的人都有企业。其实不然,税的作用体现在我们方方面面,挣钱是在纳税,花钱一样的也是在纳税。毕竟,死亡和税收,是我们一生逃离不了的。
我国的征税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税法,还有其他的一些法律法规协同。主要的税种为:所得税、财产税、流转税、行为税、资源税。
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花钱
所得税主要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挣钱
财产税主要是:房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等——买房
资源税主要是: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加油
行为税主要是: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等——签合同
我国主要的税收来源是流转税,就是商品在市场流转当中产生的。举个例子,你在市面上购买的苹果,本来是5块钱一斤,但是商家需要纳税,就变为了6块钱一斤,这其中的1块钱,就是税费。所以,在你平时消费的时候,就已经参与在纳税行为当中了。
流转税当中的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也是税收的主要来源。一件商品从它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多步骤当中都会产生。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也相对来说简单:进项-销项=增值。增值*行业对应税率=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种: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大于500万,适用税率为:6%、9%、13%
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小于500万,适用税率为:3%(目前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
消费税是在增值税的基础上对某一部分商品征收的额外税,比如常见的烟、酒、奢侈品等。另说一点:烟草公司每年为我国提供了上万亿的税收,广大烟民朋友们功不可没啊。
关税,它的产生主要目的其实是为了本土保护。毕竟,国家即使再发达,在某些方面可能也不如其他国家,有些商品是需要依靠进口的。但是,外来的商品如果和本土的商品价格一样,那么对于本土产业来说是一种打击,所以,对进口的商品就会征收相应的关税,外来的商品价格自然就高了。外国的月亮不一定圆,但外国的商品一定要纳税。
当然,税远没有这么简单和这么几种,如果有兴趣,可以关注咨询——《伊河的猫》,财税相关事务和企业税务筹划等内容均可详细解答。
规定在这里
税东家商学院
1、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答:除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征税政策规定外,下列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
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a)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b)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c)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适用什么计算方法?
答: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按照规定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免退税办法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即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取得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3、出口货物退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要想准确掌握出口商品的退税率,要以国家税务总局适时下发的出口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为准,企业可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对已有出口的我市出口企业,可在申报系统中查询。
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
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5、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后出口的增值税退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6、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7、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退(免)税计税依据=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8、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9、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一)除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外,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7。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8。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购进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4、不能收汇的出口货物(视同收汇的除外)。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视同内销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10、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需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答: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3)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
(4)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
(5)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6)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8)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
(9)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10)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1)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2)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13)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14)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
(15)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11、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如何计算?
答: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12、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出口货物有哪些退(免)税规定?
答: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的出口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3、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13、出口企业的违章处理有哪些规定?
答:(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五)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5.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文章来源: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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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个朋友,让我咨询一下白酒生产企业的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有关情况。说一个酒厂生产一年了,当地税务局要对消费税计价征收的税基进行核定。
我记得我考注会学税法的时候,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基是相同的,就给我这个朋友说核定了消费税的计税依据,那么增值税也要调整。我朋友说两者的计税依据不同。时间长了,我也不从事涉及消费税的行业,所以我也不敢肯定。
下午咨询了一下我的同事,是酒厂的财务领导,可以说是白酒行业的财务专家,才知道白酒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相关规定。
白酒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从价征收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税务有相关文件规定,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不能低于销售公司的销售价格的60%。消费税只在生产环节征收,而增值税在生产环节和批发零售环节都要征收。对于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低于核定的消费税的计税价格时,要补缴税款。
今天又涨知识了,看来还是实践出真知啊!书本上的知识学会,还要理论联系实际,才能转化成自己的能力。
税务师《税法一》易混淆概念——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
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总是混淆,分开记挺清楚的,但一到综合就犯晕。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如何清晰区分这三个概念吧!
增值税vs消费税vs资源税
①
开采销售原油:
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
生产销售汽油:
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
②
源税应税产品加工非应税产品
(原油进一步加工生产汽油)
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
增值税各流转环节征税
消费税特定环节(生产、卷烟+批、超小+金银铂钻零售)征税
资源税单一(开采、生产)环节征税
③
已税资源连续加工应税资源可扣税,增值税凭票抵扣,
消费税(列举)生产领用抵税
④
增值税计税依据: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资源税计税依据:全部价款
资源税需要关注原矿与选矿不同税率
⑤
消费税与资源税都是价内税,组价计算时除以(1-?%)
⑥
增值税较低税率(9%)可能与资源税相交的
天然气(唯独增值税9%同时征收资源税)
食用盐、居民用煤炭、自来水、煤气、石油液化气(这些增值税是9%,不征资源税)
近年考核方式(考生回忆)
2017资源税+增值税+消费税(石化)
2018资源税+增值税(油田)
2019资源税+增值税(油田)
2020未考核
2021资源税(矿山)
导读:增值税和消费税作为我国流转税中的主要的两大税种,一般企业都会涉及到增值税,而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物品征收,具有特殊性。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不一定需要缴纳消费税,而缴纳消费税的企业往往也需要缴纳增值税。下面我们谈谈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联系和区别。
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联系和区别
一.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联系
1.消费税和增值税特定环节同时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2.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般是相同的。
二.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区别
1.征税范围不同:消费税对15种列举货物征收,而增值税对所有货物征收。
2.征收环节不同:消费税指定环节一次性征收;增值税在各流转环节征收。
3.计税方法不同:消费税根据应税消费品选择计税方法;增值税根据纳税人选择计税方法。
4.与价格的关系不同:消费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税目有15个:
1.烟 卷烟、雪茄烟、烟丝
2.酒 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
3.高档化妆品 包括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翡翠、珍珠、宝石、宝石坯等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包括汽油、柴油等7个子目
7.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摩托车(两轮、三轮)
8.小汽车 小汽车、中轻型商用客车、超豪华小汽车(零售价格130万元以上)
9.高尔夫球及球具
10.高档手表
11.游艇(机动艇)
12.木质一次性筷子
13.实木地板
14.电池
15.涂料
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联系和区别,上面是我们的回答。现实中,增值税的计算较为普遍,几乎每家企业都会涉及,而需要缴纳消费税的企业不那么多。但是缴纳消费税的同时,往往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两个税种我们都要熟悉,都要会运用。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计税方法: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含税销售额除以(1+征收率)*适用税率
【备注】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时,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抵扣>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含税销售额除以(1+征收率)*征收率
【备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1 若进口货物不得征收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 若进口货物征收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备注】不允许抵扣发生在境外的任何税金
消费税税目及计税形式
烟 :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
【备注】烟叶不征收消费税
酒:1 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2 对以黄酒为生产的配制或者泡制酒,按其他酒征收消费税
3 调味料酒,酒精不征收消费税
高档化妆品:1 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2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被税目的征收范围
鞭炮,焰火:1 包括各种鞭炮,焰火
2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征收消费税
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
摩托车:1 包括气缸容量为250毫升的摩托车和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两种
2 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毫升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小汽车:1 包括各类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和超豪华小汽车
2 不征收消费税: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征收消费税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 包括各类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2 对宝石柸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高尔夫球及球具: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高档手表:包括每只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10000元的各类手表
游艇:包括8米<=艇身长度<=90米,内置发动机,可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木制一次性筷子: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和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
电池:1 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2 对于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涂料: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420克/升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消费税税率形式
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多数应税消费品
定额税率(从量计征):黄酒,啤酒,成品油
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消费税纳税环节
一般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零售
卷烟: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批发
超豪华小汽车(每辆不含增值税零售价>=130万元):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零售
生产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征税时点
生产:
直接销售:销售时纳税
自产自用:1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时不纳税,生成最终产品并销售时才须纳税
2 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具体是指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费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委托加工:
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直接出售):不纳税
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非直接出售):出售时纳税,同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生成最终产品并销售时纳税,委托加工环节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扣除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不同计征方式下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销售额: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组成计税价格:
自产自用: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数量:
直接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额+销售数量:结合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两种计税依据确定
包装物押金与以旧换新的税务处理
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关于包装物押金,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方式基本一致(啤酒,黄酒,成品油除外),具体税务处理方式如下:
包装物
增值税
消费税
备注
取得时
逾期时
取得时
逾期时
一般货物
×
√
×
√
逾期或收取时间超过12个月的,并入销售额征税
啤酒,黄酒,成品油
×
√
×
×
实行从量计征,包装物押金不计算消费税
其他酒类
√
×
√
×
收取时即并入销售额计税,逾期时不再进行计税
以旧换新的税务处理
关于以旧换新,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方式基本相同,需要关注的是一般货物与金银首饰的销售额的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1 一般货物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货物的收购价格,即全额计税)
2 金银首饰按销售方实际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销售额(扣减旧首饰收购价格,即差额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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