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含消费税的增值税公式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作为一名会计,你都知道哪些税务公式呢?比如说常见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还有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额、消费税额的计算公式,这些你都知道该怎么计算吗?在财务的工作中,像这样的公式都应该熟记于心,一方面这是我们最基本的工作要求了,另一方面掌握了这些公式之后也能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避免别人一问自己啥都不会的尴尬局面。
对老会计来说这些公式早已经是了然于胸了,但对很多新手会计来讲还是模模糊糊的,没有统一的去记忆、背诵和使用。今天我就把我们公司已经当了10年老会计的王姐总结的80个税务常用的计算公式分享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文末可抱走)
一、51套会计常用公式
存款利率的计算公式
存款利息的计息起点
存款时间的计算规定
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各种储蓄种类的利息计算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提取的坏帐准备应按以下公式计提
增值税计算过程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二、21个税法税种计算公式大全(一)各种税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直接计税法和间接计税法
(三)消费税额的计算公式
从定价率的计算、从量定额的计算
(四)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
工业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商品流通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饮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五)个人税额的计算公式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
......
篇幅有限,税务常用的计算公式就先到这里,希望我的分享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由联兴财税原创发布)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计税方法: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含税销售额除以(1+征收率)*适用税率
【备注】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时,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抵扣>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含税销售额除以(1+征收率)*征收率
【备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1 若进口货物不得征收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 若进口货物征收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备注】不允许抵扣发生在境外的任何税金
消费税税目及计税形式
烟 :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
【备注】烟叶不征收消费税
酒:1 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2 对以黄酒为生产的配制或者泡制酒,按其他酒征收消费税
3 调味料酒,酒精不征收消费税
高档化妆品:1 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2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被税目的征收范围
鞭炮,焰火:1 包括各种鞭炮,焰火
2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征收消费税
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
摩托车:1 包括气缸容量为250毫升的摩托车和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两种
2 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毫升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小汽车:1 包括各类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和超豪华小汽车
2 不征收消费税: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征收消费税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 包括各类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2 对宝石柸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高尔夫球及球具: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高档手表:包括每只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10000元的各类手表
游艇:包括8米<=艇身长度<=90米,内置发动机,可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木制一次性筷子: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和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
电池:1 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2 对于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涂料: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420克/升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消费税税率形式
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多数应税消费品
定额税率(从量计征):黄酒,啤酒,成品油
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消费税纳税环节
一般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零售
卷烟: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批发
超豪华小汽车(每辆不含增值税零售价>=130万元):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零售
生产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征税时点
生产:
直接销售:销售时纳税
自产自用:1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时不纳税,生成最终产品并销售时才须纳税
2 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具体是指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费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委托加工:
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直接出售):不纳税
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非直接出售):出售时纳税,同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生成最终产品并销售时纳税,委托加工环节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扣除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不同计征方式下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销售额: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组成计税价格:
自产自用: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数量:
直接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额+销售数量:结合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两种计税依据确定
包装物押金与以旧换新的税务处理
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关于包装物押金,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方式基本一致(啤酒,黄酒,成品油除外),具体税务处理方式如下:
包装物
增值税
消费税
备注
取得时
逾期时
取得时
逾期时
一般货物
×
√
×
√
逾期或收取时间超过12个月的,并入销售额征税
啤酒,黄酒,成品油
×
√
×
×
实行从量计征,包装物押金不计算消费税
其他酒类
√
×
√
×
收取时即并入销售额计税,逾期时不再进行计税
以旧换新的税务处理
关于以旧换新,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方式基本相同,需要关注的是一般货物与金银首饰的销售额的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1 一般货物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货物的收购价格,即全额计税)
2 金银首饰按销售方实际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销售额(扣减旧首饰收购价格,即差额计税)
增值税,消费税涉及到我们各行各业,它的税率变化,财务处理也不相同,今天就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有关资料。
最新增值税税率、计算公式框架图(共9章)
消费税法组织框架图(共12项)
税目税率表(共15项)
......
篇幅有限,就不在这里和大家一一分享了,有需要的看文末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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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目前正值9月征期,纳税人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应该如何进行填报呢?今天,大华为您梳理:享受减免增值税、消费税优惠如何填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 优惠内容 】
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报表填写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优惠内容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报表填写 】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 优惠内容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报表填写 】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无偿捐赠疫情防控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及附加
【 优惠内容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报表填写 】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经销二手车减征增值税
【 优惠内容 】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 报表填写 】
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重要税种和企业、居民的生活及财务报表息息相关,也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和纳税来源,掌握这些知识,将大大裨益自己的工作和生活。
税收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也是用之于民的主要资金来源。随着我国财政金融体系日益健全,我国税收制度也随之完善。
从目前来看,我国税收体系主要由三大类别构成,分别为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涵盖18个税目、4项税费。本文将重点分析什么是流转税和所得税,其中包括税收体系中最重要的税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流转税”面面观
第一大类别是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三类。
具体来看,所谓流转税,又称流转课税、流通税,是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三类。
流转税的特点是,一方面,计税依据明确,以商品、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收入计税,一般不受生产、经营成本和费用变化的影响,可以保证国家能够及时、稳定、可靠地取得财政收入。另一方面,覆盖范围较广,既包括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产品销售收入,也包括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既对国内商品征税,也对进出口的商品征税,所以税源十分充足。
值得注意的是,流转税中包含我国的纳税“大头”——增值税,而增值税也是和居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一个税目。
从增值税的名称便可以看出,所谓“增值”,就是某个货物经过转手再卖,价格较之前涨价,产生了增值部分,增值税便是针对涨价(增值)部分所征的税。增值税的征收方式比较简单,一般是采用增值税=增值金额*增值税率的计算方式得出。
就增值税的税率而言,不同的行业对应着不同的税率。一是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3%。二是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税率为9%。三是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6%。四是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此外,增值税的来源主体,即货物的成交价格,又划分为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如果是不含税价,则增值税可直接套用“增值税=增值金额*增值税率”的公式得出。而如果是含税价,则需另行计算。比如,经转手的货物售价为20元,为含税价,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计算出货物的原价,如果货物为实体商品的话,原价则等于20/(1+13%)=17.7元,然后再用17.7乘以13%的税率,最终得到2.3元的增值税额。
其实,在实际的交易环节中,国家很难一一追踪每件货物和劳务的流转和增值情况,因为,实际上,为了方便计算和避免偷税漏税,目前国家普遍采用“销项税-进项税”的办法来计算增值税。仍以上述货物为例,比如买家20元购买后,卖家又以50元的价格卖掉,则会产生的增值税额=(50-20)/(1+13%)=26.5,在此情况下,则须交纳增值税=26.5*13%=3.4元。
那么,“销项税-进项税”的计税依据又是什么?何以证明货物流转的金额?那就是发票。所以,建议商家和个人在交易过程中,一定要做好发票的管理,以此作为进项和销项依据,进而更加合规的做账。
另外,流转税中还包括我国税收的另一个“大头”,那就是消费税。所谓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它是价内税,作为产品价格的一部分存在,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通常,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但值得注意的是,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商品都需要缴纳消费税。具体来看,消费税的税目包含如下: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等。
当然,消费税也存在一些优惠政策,比如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等。
那么,既然已经征收了增值税,为什么还要征收消费税,两者有何区别?
其实,这是国家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的结果。增值税和消费税都属于流转税,增值税更具有普遍性,而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
消费税征收的目的性和导向型十分明显,针对的一是烟酒等暴利且影响居民身心健康的行业,二是化妆品和珠宝等类奢侈品行业,三是筷子、汽车等环境污染相关的行业,通过对这些行业适当征税,以此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进而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达到平衡行业发展、维持社会稳定的目的。
“所得税”全透视
第二大类别是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看,所谓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的特点,一方面是税基较广,课税对象包括家庭、企业、社会团体等各种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间内获得的个人纯收益。但另一方面,所得税的课税很复杂,它的计税依据是根据复杂计算所得到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且税率划分为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计算方法不同,所得到的应税额也会形成很大差别。
细分来看,所得税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则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
就税率而言,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其中,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而非居民企业为20%。当然,企业也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比如,疫情发生后,国家出台新规,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税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则减按50%计入应税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其他优惠政策则包括免税、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同时,对一些国家鼓励和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也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一些国家鼓励的自贸园区,如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部分产业企业,也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些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可减按10%征税。
二是个人所得税。所谓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是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于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3%,最高45%,按月计算征税。其中,每月5000元以下(每年6万元)免征税,在此基础上,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作为最终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于5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是采用比例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值得注意的是,为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国家推出了税费扣除制度,分为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其中,一是专项扣除,包括“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是专向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等6项。三是其他扣除,则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上述专项扣除,对于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起到了明显作用。
以上就是本文围绕“流转税”“所得税”两大类别,以及子项目“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进行的全面解读,以上重要税种和企业、居民的生活及财务报表息息相关,也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和纳税来源,掌握上述知识,将大大裨益自己的工作和生活。
8月1日起,实施的税收政策必须了解,今天详细解说:
关于出口退税的变化......
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变了......
注意!这个产品取消出口退税!
税局明确发出取消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8月1日执行!
那么,涉及钢铁有哪些产品呢,国家也给出了具体的清单,如下所示:
所以,涉及钢铁行业的企业,参照上述清单确定可不可以办理退税,虽然涛哥看不太懂上面的产品,但是,作为钢铁企业会计的你,一定要记住哦!
出口退税的申报流程
关于出口退税,有些伙伴还不是很清晰,申报期限是什么?凭证有哪些?怎么操作?今天涛哥再和大家说一下。
1.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货物出口的次月起到次年的4月30日前。比如:2023年8月有一批货物出口了,假定符合出口退税条件,那它申请出口退税的时间是“2023年9月-2023年4月30日”。
2.关于收汇期限
次年的4月增值税申报截止期之前收汇。
3.相关的凭证
①代理出口的,一定要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②委托出口的,一定要有《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4.申报流程
生产企业申报流程
1. 登录并进入宁波市电子税务局,点击【退税申报】,选择【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确定所属期,进入申报填写界面;
2. 进入申报流程图,按顺序进行表单填写;
3.针对业务量较大的单位,纳税人可从电子口岸下载海关报关单数据,通过电子口岸报关单数据导入功能,批量导入报关单数据;
4.点击【报关单数据校验确认】,将已确认标记选为“否”,查询已导入未确认的报关单数据,统一编辑处理,也可以根据报关单号、合同号、进料登记册号精准查询出对应数据,依次录入对应出口发票号(如存在运费、保费或杂费的可同时录入相关运杂费信息);
5.如报关单存在退运、不退税或代理的情况,勾选需编辑的报关单,点击【按单编辑】,修改相关数据,填写正确的数量,进行保存,完成报关单数据校验确认;
6. 点击【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进入申报表填写界面,申报明细界面中有四种方式录入明细信息(手工录入、按单生成、批量生成、excel导入);
7. 暂缓申报功能:先勾选要暂缓申报的记录,点击【暂缓申报】,选择需要切换的所属期,点击确认后该条记录就会移入到对应所属期;
8. 点击汇总申报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
9.点击【纳税反馈】,从税务局系统中获取对应数据(需先完成增值税申报);
10.点击【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进行数据汇总;
11.附件上传:点击【附件】,导入需上传的文件;
12.在数据校验申报页面点击【数据校验】,系统会对填写的数据进行逻辑性、正确性校验;
13.数据校验无误后,点击【申报自检】,刷新后查看该笔业务的申报自检反馈信息。如显示存在疑点,则点击该任务进入疑点,进行调整;
14.完成后点击【正式申报】,申报完成后,可在在办任务下的申报跟踪区,查看申报任务的办理进度;
15.如果申报之后有问题,还可以进行撤回;点击【企业撤回申报数据申请】,确定所属期和批次;
16.点击【增加行】,填写撤回的原因、撤回业务类型(选择免抵退税申报)、撤回的原申报年月,进行保存,然后依次进行数据校验、正式申报。
外贸企业申报流程
1.登录并进入宁波市电子税务局,点击【退税申报】,选择【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确定所属期和批次,进入申报填写界面;
2.进入申报流程图,按顺序进行表单填写;
3.针对业务量较大的单位,纳税人可以从电子口岸下载海关报关单数据,通过电子口岸报关单数据导入功能,批量导入报关单数据;
4.进行智能配单操作;
5.在左侧添加报关单数据,可通过录入报关单号或合同号进行添加,录入最后三位或三位以上数字,系统便可自动检索出符合的报关单信息。点击回车键或添加按钮后,将带出该报关单号的相关数据;报关单信息录入后,在右侧进项发票区,录入对应进项发票号码后,点击回车键或添加按钮,将带出发票的相关数据;
6.报关单和进项发票录入完全后,如果单位不一致,可点击【切换单位】,选择报关单的成交单位、法定单位或第二计量单位,进行计量单位的调整;
当商品名称不一致时,可点击【调整】按钮,在商品名称(拟配单)录入和报关单相同的商品名称,进行商品名称的调整;
当数量不一致时,可点击【调整】按钮,在拟配单数量录入对应的数量,进行数量的调整;
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全部一致时,则自动配单成功;
7.录入完成后,点击右上角的【生成进货与出口明细】;
8.完成智能配单操作后,返回申报主页,此时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已完成,无需重复录入;
9.涉及冲减已申报数据,需要填写免退税调整申报表,录入原关联号后,进行保存,并返回申报主页;
10.暂缓申报功能:当纳税人申报时,发现部分数据没有电子信息或存在其他情况需要延后申报的,可以对没有电子数据的信息进行暂缓申报;
11.首先新增要暂缓申报的批次,新增完毕后回到需转移数据的批次,勾选要暂缓申报的数据,点击【暂缓申报】按钮,选择要申报的批次和所属期,确定后该条数据就会切换到所选择的批次;
12.附件上传:点击【附件】,导入需上传的文件;
13.在申报页面点击【数据校验】按钮,系统会对填写数据进行逻辑性、正确性校验;
14.数据校验无误后,点击【申报自检】,刷新后查看该笔业务的申报自检反馈信息。如显示存在疑点,点击该任务,进入疑点进行调整;
15.完成后点击【正式申报】,申报完成后,可在在办任务下的申报跟踪区查看申报任务的办理进度;
16.如果申报之后有问题,还可以进行撤回;
点击【企业撤回申报数据申请】,确定所属期和批次;
17.点击【增加行】,填写撤回的原因、撤回业务类型(选择免退税申报)、撤回的原申报年月,进行保存,然后依次进行数据校验、正式申报。
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合并申报
8月1日起实施,也就说第三季度季报就要按照新版去填报,所以,变化你必须知道!
1.变化之处
①整合成一张申报表
②好多数据都是预填,减轻申报人负担
③一般纳税人主表39-41行附加税,不用手填。附表5中12列“本期应补(退)税(费)”自动代到主表中。
2.增值税申报步骤
①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
②选好所属期,点击”申报“
③点击申报后,系统会自动弹出主表。
预缴表中的纳税人识别号、名称等基础信息会带出;企业只需要按照实际情况填写销售额、扣除额、预征率、系统自动计算预征税额。
④在左上角下拉框切换到附加税费情况表。
按照实际情况选择减免性质代码,核对减免税额,本期应补退额将自动带入到”附加税费情况“表中,无误后,切换到预缴表点击”申报“即可。
3.消费税的申报步骤
申报消费税前,务必先申报增值税
①主表(消费税申报2019)
整合后主表15-17行附加税费本期应补(退)税额栏目,不用手动填写,而是在填报完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后,自动代入附表中最后一列”本期应补(退)税(费)额“合计数值。
②消费税附加表计算表
附表中计税依据不用手动录入,而是直接代入主表1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只需按照实际情况选择减免性质,填入减免税额即可。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是否包括消费税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增值税和消费税有所联系,也有所区别。下面一文就针对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是否包括消费税做相关介绍,一起了解下吧!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包括消费税吗?
答: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是包括消费税的。
消费税是一种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两者计算方式有所区别。首先,计算增值税计税基础的时候,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的关系,所以需对总价中的增值税进行剔除。含销售额除以1+增值税税率,其实是为了将增值税计税基础还原。其次,计算带有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时,由于消费税是组成计税价格中的一部分,是一种价内税。所以计算消费税时,可把含有的消费税的价格作为消费税的计税基础。对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时,要除以1-消费税税率。所以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是包括消费税的。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是什么?
答: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指的是没有实际销售价格或者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没有销售额的情况下,根据税法规定组成专门用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价格。
采取从价定率方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采取复合计税方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知识拓展:消费税采用的计征方法是什么?
增值税和消费税有什么区别?
1.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而消费税是价内税。
2.增值税是对货物普遍进行征收,而消费税对15种列举货物进行征收。
3.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环节不同,增值税在各流转环节征收,而消费税是指定环节一次性征收。
增值税和消费税是什么?
增值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是一种流转税,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进行征收。目前,增值税已成为我国最主要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比例达到了百分之六十以上,是最大的税种。
消费税: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个税种,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了烟、酒、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小汽车、摩托车等。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参加2023年浙江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生如何在有限的时间里高效复习?每天坚持做每日一练,稳扎稳打夯实基础,突破解题难关。中公浙江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份2023年浙江注册会计师考试每日一练汇总,赶快练起来吧。
1.【多选题】下列不同用途的应税消费品应缴纳消费税的有( )。(第三章 消费税法)
a.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的
b.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集体福利的
c.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后销售的
d.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销售的
2.【多选题】依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消费品中不属于高档化妆品税目,不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有( )。(第三章 消费税法)
a.进口完税价格10元一张的面膜
b.出厂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20元一只(50克)的护手霜
c.进口完税价格600元一瓶(50毫升)的香水
d.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
3.【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同时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 )。(第三章 消费税法)
a.批发环节销售的卷烟
b.零售环节销售的金属合金首饰
c.生产环节销售的锂原电池
d.进口的小汽车
4.【多选题】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消费品既征收增值税又征收消费税的有( )。(第三章 消费税法)
a.日化厂销售自产洗发水和沐浴露
b.葡萄酒厂销售自产的葡萄酒
c.烟酒经销商店零售外购的已税烟酒
d.从国外进口小轿车
5.【多选题】下列应税消费品,采用定额税率从量征收消费税的有( )。(第三章 消费税法)
a.黄酒
b.葡萄酒
c.柴油
d.烟丝
1.【答案】abc。
解析:选项ab:属于视同销售应缴纳消费税的情形;选项c:对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出厂环节计算缴纳消费税;选项d: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
2.【答案】abd。
解析: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不属于消费税高档化妆品税目的征税范围。
3.【答案】abd。
解析:消费税征税环节包括生产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零售环节,自2023年5月1日起,我国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金基合金首饰属于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锂原电池免征消费税。进口小汽车需同时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4.【答案】bd。
解析:洗发水和沐浴露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烟酒经销商店零售外购的已税烟酒,不属于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
5.【答案】ac。
解析:啤酒、黄酒、成品油(包括柴油)采用定额税率征收消费税。葡萄酒、烟丝采用比例税率计算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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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实务第四章
1.(单选)甲企业年初未分配利润为0万元,本年实现的净利润为200万元,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则甲企业年末可供分配利润为( )万元。
a:220 b:0 c:180 d:200
2.(多选)下列各项中,会导致所有者权益总额减少的事项有( )。
a:宣告分配现金股利
b:提取盈余公积
c:企业发生亏损
d:投资者撤资
3.(多选)下列关于回购股票以及注销库存股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库存股是资产类科目
b:按照股票单位面值和注销股数确定注销的股本
c:按照单位回购价格和回购数确定库存股
d:注销回购的库存股时,其回购股票支付的价款高于面值总额的,将其差额依次冲减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
4.(多选)下列项目中,可能引起资本公积变动的有( )。
a:其他资本公积
b: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
c: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d:溢价发行股票
5.(多选)下列各项中,引起企业留存收益总额增减变动的有( )。
a:向投资者宣告分配现金股利
b:本年度实现净利润
c: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d: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答案及解析
1.答案:d
解析:可供分配利润为企业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金额。则甲企业可供分配利润=200万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不影响企业年末可供分配利润。
2.答案:acd
解析:选项acd,会导致所有者权益总额减少。选项b,为所有者权益内部增减变动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
3.答案:bcd
解析:库存股是所有者权益备抵科目,属于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4.答案:acd
解析:选项b,计入营业外收入不会引起资本公积变动。
5.答案:abd
解析:选项ad,留存收益减少;选项b,留存收益增加;选项c,属于留存收益内部变动,不影响留存收益总额。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1.(单选)下列各项中,可能由海关代征的税种是( )。
a:船舶吨税
b:印花税
c:城建税
d:消费税
2.(多选)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征税对象
b:纳税义务人
c:海关
d:税务机关
3.(多选)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下列服务中,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有( )。
a:贷款服务
b:住宿服务
c:餐饮服务
d:广告服务
4.(多选)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征收消费税的有( )。
a:甲电池厂生产销售电池
b:丁百货公司零售钻石胸针
c:丙首饰厂生产销售玉手镯
d:乙超市零售啤酒
5.(多选)根据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环节中,既征收增值税又征收消费税的有( )。
a:从国外进口数码相机
b:从国外进口小汽车
c:批发环节销售的卷烟
d:批发环节销售的白酒
答案及解析
1.答案:d
解析:注意区分“由海关代征和海关征收”。(1)海关主要负责下列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关税、船舶吨税;(2)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代征。bc选项由税务机关征收。
2.答案:bcd
解析:(1)选项bcd: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和纳税主体;(2)选项a:属于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3.答案:bd
解析: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选项a)、餐饮服务(选项c)、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答案:abc
解析: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只有“金银铂钻”、超豪华小汽车,故选项b正确,选项d不正确;除“金银铂钻”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环节均属于纳税环节,选项ac正确。
5.答案:bc
解析:(1)选项a:数码相机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进口环节应征收进口增值税,不征收消费税;(2)选项b:进口小汽车征收进口增值税和进口消费税;(3)选项cd:在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仅限于卷烟,不包括白酒。
代理记账的时候都在说增值税q,但是有时候虽然知道大的方向是什么,还有那么一些细节不清楚,小编就针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一些内容给大家做一个分享,才能更好的理解增值税,从而享受增值税给我们带来的益处。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具体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农产品收购发票。
3、农产品销售发票。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
1、增值税纳税申报必须抄完税,才能纳税申报吗?
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无论上月是否开票,月初都请登录开票软件进行抄报、清卡操作。由于现在实行最新的申报比对政策,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在增值税的申报季,月初在联网状态下进入开票系统会自动进行清卡。一般纳税人需要登录开具软件抄税后,再进行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成功后,才能清卡。
2、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零申报?
零申报指企业纳税申报的所属期内没有发生应税收入,当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真实申报数据全部为0,可以进行零申报,并不仅仅指收入为零,增值税小规模当期收入为0就可以零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没有销项税额,且没有进项税额,才可以零申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当期未经营,收入成本为0才能零申报。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适用范围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
销售额
除列举项目之外的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
销售数量
列举 3 种: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
销售额、销售数量
列举 2 种: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例1:甲卷烟厂按 60 元/条的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销售 600 标准箱 m 牌号卷烟给
某卷烟批发公司。(1 箱=250 条,比例消费税为 56%、36%,定额消费税为 150 元/箱)
应纳消费税=600×250×60×36%÷10000+600×150÷10000=324+9=333(万元)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本企业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不缴消费税
2、用于 其它方面:于 移送使用时缴消费税
a、本企业 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b、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c、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例2:乙纳税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中,应征收消费税的有(abcd )。
a.白酒厂将自产的白酒赠送给客户
b.葡萄酒厂将自产的葡萄酒用于连续生产酒心巧克力
c.化妆品厂将自产的高档化妆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
d.汽车制造厂将自产的小汽车用于工厂内部的行政部门
例3:丙汽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小汽车,小汽车不含税出厂价为 12.5万元。本月发生如下业务:本月销售小汽车 8600 辆,将 2 辆小汽车移送本厂研究所作破坏性碰撞实验,3辆作为广告样品,2 辆移送加工豪华小轿车。(假定小汽车税率为 9%)。
解:应纳消费税=(8600+3)×12.5×9%= 9678.38(万元)(小汽车移送本厂研究所作破坏性碰撞实验不需要视同销售交消费税;移送加工豪华小轿车在移送环节不交消费税)
三、消费税计税依据
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 加权平均计算。
3、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 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例4:丁地板生产企业 8 月将生产的实木地板的 80%以分期收款方式对外销售,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 36 万元,8 月 28 日收取货款的 80%,9 月 28 日收取货款的 20%;8 月货款尚未收到。另将剩余的 20%赠送给客户。
解:8月消费税计税依据=36×80%+36÷80%×20%=37.8(万元)
例5:戊汽车制造厂 2021 年 8 月份业务:
(1)将生产的 800 辆小汽车分两批出售,其中 300 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4500 万元,税额为 585万元;500 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6500 万元,税额 845 万元。
(2)将生产的同类型号小汽车 10 辆奖励给业绩优异的经销商。(消费税税率 5%)
解:奖励给业绩优异的经销商,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同类平均售价=(4500+6500)/800=13.75(万元)
应纳消费税=13.75×10×5%=6.88(万元)
应纳增值税=13.75×10×13%=17.88(万元)
4、无同类售价,组成计税价格(组价): 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a、对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利润率适用消费税规定 5 档(5%、6%、8%、10%、20%)。
例6:己化妆品公司(一般纳税人) 2021 年 10 月将一批自产的高档化妆品用作职工福利,高档化妆品的成本 8000 元,该高档化妆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但已知其成本利润率为 5%,消费税税率为 15%。
解:组价=8000×(1+5%)÷(1-15%)=9882.35(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9882.35×15%=1482.35(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9882.35×13%=1284.71(元)
b、对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 从量征收与售价或组价无关;
增值税:需组价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 按增值税法中规定的 10%确定,组价中应含消费税税金。
例7:庚啤酒厂(一般纳税人) 8 月份自产啤酒 10 吨,无偿提供给某啤酒节,已知
每吨成本 1000 元,无同类产品售价。(消费税单位税额为 220 元/吨)
解:应纳消费税=10×220=2200(元)
应纳增值税=[10×1000×(1+10%)+2200]×13% =1716(元)
c、对复合计税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组价中包含从量征收的消费税
例8:辛酒厂(一般纳税人) 2021 年 9 月以自产特制粮食白酒 2000 斤节日前夕发放
职工,每斤白酒成本 12 元,无同类产品售价。(白酒消费税成本利润率为 10%)
解:
①应纳消费税:
从量征收的消费税=2000×0.5=1000(元)
从价征收的消费税=[12×2000×(1+10%)+1000]÷(1-20%)×20%
=34250 ×20% =6850(元)
应纳消费税=1000+6850=7850(元)
②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2×2000×(1+10%)+1000] ÷(1-20%)×13%
=44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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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总有同学留言说,想要一个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印花税等计算公式大全,以便在工作和2023年的中级、注会、税务师的备考中用到,会圈儿君记心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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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税种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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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东家商学院
1、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答:除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征税政策规定外,下列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
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a)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b)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c)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适用什么计算方法?
答: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按照规定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免退税办法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即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取得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3、出口货物退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要想准确掌握出口商品的退税率,要以国家税务总局适时下发的出口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为准,企业可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寻。对已有出口的我市出口企业,可在申报系统中查询。
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
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5、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后出口的增值税退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6、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7、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退(免)税计税依据=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8、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9、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一)除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外,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7。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8。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购进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4、不能收汇的出口货物(视同收汇的除外)。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视同内销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10、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需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答: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3)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
(4)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
(5)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6)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8)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
(9)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10)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1)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2)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13)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14)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
(15)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11、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如何计算?
答: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12、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出口货物有哪些退(免)税规定?
答: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的出口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3、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13、出口企业的违章处理有哪些规定?
答:(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五)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5.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文章来源:南京市税务局
1、消费税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政策解析:
根据规定所称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2、关税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政策解析:关税完税价格不包含消费税和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审定或估定后通过估价确定的价格,它是海关征收关税的计算依据。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五条
3、 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政策解析: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此外,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四条
4、 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政策解析:
1.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具体如下: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2.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产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
5、 契税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政策解析:
根据规定,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
1.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3.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三条
6、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政策解析:
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
7、 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政策解析:
根据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2023年7月1日正式施行。(注:目前各地执行口径仍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8、 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政策解析: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五条、第六条
来源:北京税务等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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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 第 2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税务总局 2023年6月14日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办理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免税,适用本办法。 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退(免)税和免税的适用范围和计算办法,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执行。 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一)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四)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五)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3,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申请注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认定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二)申报资料 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见附件5,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见附件6,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7,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下同); ②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远期结汇的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提供结汇水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行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地区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企业免予提供,下同); ③出口发票; ④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附件8,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2)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册登记、进口料件申报和手册核销: 1.企业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后,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实耗法扣除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9,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的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 (1)采用纸质手册的企业应提供进料加工手册原件及复印件;采用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提供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提供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备案证明》。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双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出口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下同)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由委托方凭代理进、出口协议及受托方的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 已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的纸质手册、电子化手册或电子账册,如发生加工单位、登记进口料件总额、登记出口货物总额、手册有效期等项目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附件10,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海关核发的变更后的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手(账)册变更手续。 2.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实耗法计算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进口货物报关单、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及代理进口协议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11,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见附件12,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3.采用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在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以结案日期为准,下同)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见附件13,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的核销手续;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在海关办结一个周期核销手续后,在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的核销手续。 企业应根据核销后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计算调整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 (四)购进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国内免税原材料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企业应单独核算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原材料,并在免税原材料购进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见附件14,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五)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在当期进行调整。在当期用负数将前期错误申报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 发生本年度退运的,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发生跨年度退运的,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年度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须实行免税办法或征税办法,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跨年度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须实行免税或征税办法,不用负数冲减,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二)申报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15,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6,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7,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免)税申报 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特殊区域外的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分别按本办法第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其他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报关出口的,为报关出口之日起,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逾期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免)税。申报退(免)税时,生产企业除按本办法第四条,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除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报〔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发票,属于生产企业销售的提供普通发票〕外,下列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还须提供下列对应的补充资料: (一)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二)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属于分包的,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退(免)税,申请退(免)税时除提供对外承包合同外,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三)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 (四)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供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有免税品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国际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并提供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 (五)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应提供下列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6.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六)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提供销售合同。 (七)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提供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八)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2.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须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 3.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须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 (九)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提供下列资料: 1.修理修配船舶以外其他物品的提供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2.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3.维修工作单(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 七、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申报要求 (一)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购买水电气的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见附件18,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电子申报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加盖银行印章的复印件)。 (二)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逾期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见附件19,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见附件20,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边境地区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项下以人民币结算的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银行入账单应与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相匹配。确有困难不能提供银行入账单的,可提供签注“人民币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附件21(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所列货物的退(免)税,应在申报报表中的明细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附件21所列货物对应的标识。 八、退(免)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及时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报关单确认操作。及时查询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对于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应及时向中国电子口岸或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申报退(免)税时可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的; 4.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等涉税违法行为的。 出口企业不存在上述5种情形的,包括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且原出口企业不存在上述所列情形,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须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收齐并提供按月依申报明细表顺序装订成册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四)有关备案单证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九、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适用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申报 (一)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二)其他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见附件22,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出口货物报关单(委托出口的为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凭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如果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前款规定的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已经申报免税的,不得再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本条第(二)项第三款出口货物若已办理退(免)税的,在申报免税前,外贸企业及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须补缴已退税款;生产企业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调整申报数据或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 (四)相关免税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1.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卷烟出口企业向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时,应先在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3,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然后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见附件24,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转交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生产企业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 已准予免税购进的卷烟,卷烟生产企业须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5,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卷烟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税后,出具《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见附件26,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并直接寄送卷烟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应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逾期的,出口企业不得申报核销,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核销时,应填报《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见附件27,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收汇核销单; (3)出口发票; (4)出口合同; (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提供); (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提供);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1)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8,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见附件29,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2)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见附件30,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③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附件31,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2,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3,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加工贸易手册及复印件; 2.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3.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附件34,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转交受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5,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及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或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1.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应填报《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见附件36,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应填报《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7,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应凭下列资料填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见附件38,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过的进货分批申报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六)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见附件39,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七)中标证明通知书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须在招标完毕并待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招标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标证明通知书》及中标设备清单表(见附件40,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并提供下列资料和信息: 1.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 2.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见附件41,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3.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4.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 5.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的,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丢失有关证明的补办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附件42,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需注明“补办”字样。 十一、其他规定 (一)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退税率有调整的,其执行时间: 1.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2.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必须将书面认定申请及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认定。 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成员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的,或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认定;总部及其成员不在同一个省的,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将认定文件抄送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 (四)境外单位、个人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劳务,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地区的税务机关收到外汇管理部门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退(免)税。 (五)属于远期收汇且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出口货物劳务,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申请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逾期未提供的,或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地区的税务机关收到外汇管理部门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超过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 (六)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 (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按前款规定执行外,须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八)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九)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销售给免税店的卷烟外,免税出口的卷烟须从指定口岸(见附件43,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直接报关出口。 (十)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九条第(二)项第6点所列的货物,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按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9所列原料对应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退税率申报纳税或免税或退(免)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纳税或免税或退(免)税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执行本项规定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 十二、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十三、违章处理 (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五)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1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1年以上1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1年半以上2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3年以下。 5.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十四、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中关于退(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以及第十条第(一)项中关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期限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23年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申报期限、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第十条第(一)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第十一条第(七)项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延长3个月。 本办法其他规定自2023年7月1日开始执行。起始日期: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44,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所列文件及条款同时废止。本办法未纳入的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其他管理规定,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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