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率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与消费税——两者的区别
一 、增值税:价外税(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消费税:价内税(含消费税的价格);
二 、增值税:多环节征税(生产、批发、零售、进口);
消费税:单一环节征税(生产、委托加工、进口)
【提示】卷烟、超豪华小汽车除外。
【提示】根据财税〔2016〕129号文件,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2023年教材暂未收录)
三 、增值税:从价计征;
消费税: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四 、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因人而异
(1)一般纳税人——抵扣方法+简易方法
抵扣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①销项税额——数额+时间的确认(交多少、何时交)
②进项税额(抵扣与进项税额转出)
第一、可以抵扣的:
凭票抵扣;
计算抵扣;
不动产分期抵扣。
第二、不可以抵扣的:
范围;
进项税额转出;
【知识点】凭票抵扣与计算抵扣转出额计算的不同。
简易计税方法:
①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
②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下,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③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2)小规模纳税人——简易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知识点1】销售额的核定(不含税)
【知识点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结合关税
①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
②进口应税消费品(如小汽车)自用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税、消费税、增值税、车辆购置税
(4)出口退税
既免又退
(1)适用的范围
(2)退税额的计算
①生产企业——免抵退
②外贸企业——免退税
【知识点】购进应税原材料与购进免税原材料生产货物出口,在计算退税额上的区别:
一是进项税额转出额的计算;
二是名义退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三个纳税环节+三种计税方法
(1)纳税环节—生产销售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
(2)三种计税方法——(因物而异)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易错点】
当应税消费品采用从价计征时,计算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税基是相同的,即一价两税(烟丝、雪茄烟、高档化妆品、小汽车、实木地板、高尔夫球及球具等);
当应税消费品采用复合计征时,两税的税基是不同的,计算增值税时只是从价计征,计算消费税时则是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3)外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税额抵扣
a、适用的范围——8类消费品(临考前记忆)
b、计算
如果您的主要居住地位于非欧盟国家/地区,则您可能有资格获得在法国购买的商品价格的增值税退款。
法国海关绝不负责偿还在法国购买的增值税。只有您购买商品的零售商才能这样做。
一般信息
本页列出了有关增值税退税的要点。它仅供参考,不能替代现行法规。
如果您的主要居住地位于非欧盟国家2,您可能有资格退还您在法国购买的商品的增值税。
海关在离开欧盟时的邮票最终免除了卖方征收增值税的费用。由卖方根据海关验证报销增值税。
法国有两种退款批准方式:
来自海关的邮票
来自pablo终端的电子邮票:参见“法国游客的电子增值税退税 - pablo”[法文版]
请注意:自2023年1月1日起,必须使用pablo申请签发零售商的增值税退税表。旅行者必须在国际港口和机场以及瑞士边境的pablo终端上扫描表格。
增值税退税的资格
要获得增值税退税,您必须:
在购买时成为非欧盟国家2的居民,已经在法国呆了不到六个月,至少16岁
在购买时,如果您居住在申根区的非欧盟国家,您必须能够出示上述证据,例如护照或作为例外的原始有效身份证(挪威,瑞士,冰岛或列支敦士登)。
以下不符合增值税退税条件:
1、欧盟成员国的居民:瓜德罗普岛,法属圭亚那,马提尼克岛,马约特岛和留尼汪岛法国海外省的居民
为了税收目的而离开在非欧盟国家或非欧盟领土上职位的个人
2、外交或领事使团成员以及国际组织的雇员被派往法国或欧盟,在法国或欧盟生活不到六个月的学生和实习生
最终离开欧盟的个人,即使他们正在返回原籍国
3、摩纳哥公国的居民
4、返回法国或欧盟的个人
5、正在寻求部分或全部可报销药品退税的法国社会保障受益人
自2023年7月1日起,欧洲联盟的28个成员国分别是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 ,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和英国。
非欧盟国家:非欧盟成员国的国家。
以下被视为非欧盟国家,因为它们不属于欧盟的关税区域:
法属波利尼西亚,新喀里多尼亚,瓦利斯和富图纳群岛,圣皮埃尔和密克隆,以及法国南部和南极地区,圣马丁和圣巴泰勒米的法国海外社区。
以下其他欧盟成员国的领土:海峡群岛(泽西岛,根西岛等),安道尔,法罗群岛,加那利群岛,休达和梅利利亚,圣马力诺,梵蒂冈,直布罗陀,圣马丁的荷兰方面,黑尔戈兰岛和比辛根,利维尼奥,意大利坎皮奥内,阿索斯山,奥兰群岛和格陵兰岛。
有资格获得增值税退税的商品
零售购物具有旅游性质;商业性质的那些不是。
某些商品由于其性质而无法获得增值税退税。
他们包括:
受特定程序约束的货物(如华盛顿公约所涵盖的货物,两用货物,麻醉品等)
人造烟草、石油产品、武器、文化用品、私人运输工具及其设备和用品(食品,燃料等)
最后三个类别有特定的例外情况,可以减税。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在出发前联系您当地的法国海关。
有资格获得增值税退税
您购买的商品必须是旅游性质的零售商品。您购买的总金额(包括所有税费)必须大于175欧元。它们必须在同一天和同一天购买。在购买时,零售商将向您提供增值税退税表,该表必须由零售商和您签署。签署表格即表示您同意遵守某些程序。当您离开欧盟领土并在检查行李之前,您必须向海关提交您的购买和增值税退税表。 “行李箱”的概念可以扩展到包括私人运输工具的行李箱和乘客舱。
您必须在购买当月后的第三个月结束前执行此操作。
注意:如果不满足所有这些条件,海关将拒绝盖章。
如果你从法国离开欧盟
如果您选择手动程序,法国海关将盖章并将两张您的增值税退税表退还给您。然后,您将加盖的表格发送给零售商。如果您选择使用pablo终端的电子图章,则该过程完全是计算机化的:参见“法国游客的电子增值税退税 - pablo”[法文版]“请注意:如果您在冲压过程中(无论是手动还是电子)检查海关,您必须出示您的购买。如果不这样做,将导致取消您的增值税退税表并可能会被罚款。”
如果您乘火车离开欧盟
您必须在旅途中或在过境站(欧盟出口处)获得海关盖章的增值税退税表
如果您乘船或通过公路离开欧盟
您必须在欧盟的最终港口或道路出口处的海关办事处盖上增值税退税表。
如果您的增值税退税表没有盖章,您从另一个成员国离开欧盟
如果您在法国购买但是从另一个成员国离开欧盟,则应将正规化请求发送至:
巴黎税务局douanes de paris
30 rue raoul wallenberg
75019巴黎
(邮件至法国税务总局邮址)
您必须在请求中包含上面列出的元素。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您的增值税退税表上的海关盖章请求可能会被拒绝:
您没有所需的证明文件,您没同时出示您的购买物品的增值税退税表,您要求增值税退税的购买不属于个人性质,零售商给您的增值税退税表不符合现行法规,您的增值税退税表有效期已过期,零售商给您的增值税退税表格未签名,您不是名称出现在表单上的人,这些是拒绝的主要理由,但这份清单并非详尽无遗。上述理由之一就足以让海关拒绝盖上增值税退税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以下称2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符合21号公告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等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同时,对《退(抵)税申请表》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附件1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退(抵)税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6月7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以下称21公告)明确,扩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称14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增加“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实施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以及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
二、《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税务总局先后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以下称20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以下称4号公告),明确了留抵退税办理相关征管事项。此次将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入全额退税的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后,在现行留抵退税征管框架下,结合新出台政策的具体内容,发布本公告对相关征管事项作补充规定。
三、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扩围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后如何判断行业性留抵退税政策范围?
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后,形成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按照21号公告的规定,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3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并销售机器设备销售额300万元,外购并批发办公用品销售额200万元,租赁设备销售额250万元,提供文化服务销售额15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100万元。该纳税人2023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5%[=(300+200+150)÷1000×1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
四、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哪些留抵退税条件?
按照21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继续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具体如下: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五、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按照21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六、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按照21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
七、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纳税人按照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继续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具体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举例说明:某大型餐饮企业2023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500万元,此前未获得存量留抵退税。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00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5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该纳税人在7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八、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继续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具体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大型零售企业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800万元,2023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0(=1000-800)万元;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000万元。
九、纳税人在适用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时如何确定其行业归属?
21号公告明确,按照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举例说明:某混业经营纳税人2023年7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其上一会计年度(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其中,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200万元,提供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销售额150万元,外购并销售建筑材料等货物销售额150万元。该纳税人“建筑业”对应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为4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对应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为30%;“批发和零售业”对应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为30%。因其“建筑业”对应业务的销售额占比最高,在适用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时,应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建筑业的划型标准判断该企业是否为小微企业。
十、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从征管规定上看有什么变化吗?
符合21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继续按照20号公告和4号公告等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其中,纳税人办理存量留抵退税与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一致。
十一、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适用21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适用21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结合本次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
十二、此次《退(抵)税申请表》有哪些调整变化?
结合21号公告规定的行业性留抵退税政策内容,《退(抵)税申请表》相应补充了文件依据、行业范围等栏次。具体修改内容包括:
一是在“留抵退税申请文件依据”中增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二是在“退税企业类型”的“特定行业”中增加“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的选项。
三是将“留抵退税申请类型”中对应“特定行业”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计算公式中也相应增加批发零售业等7个行业增值税销售额的表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张瑜、宋淑娟(010)61930016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解读
一、留抵退税适用主体一览表
适 用 主 体(三类)
划 型 标 准(营收/资产)
未 列 明(年vat销售、不含)
小微企业
微型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100万
小型
2000万
制造业等行业
微型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100万
小型
2000万
中型
1亿元
大型
除上述
其他企业
除以上
——
——
1.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增值税销售额)按照上一会计年度确定。2.不满一年的: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实际存续月数×123.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申报、稽查查补、评估调整。差额征税的以差额后销售额。4.制造业等六行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六行业企业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销售额比重按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二、留抵退税办理时间一览表
退税主体
存量
增量
小微企业
微型
自2023年4月申报期起
自2023年4月申报期起
小型
自2023年5月申报期起
制造业等六行业
中型
自2023年7月申报期起
大型
自2023年10月申报期起
其他行业企业
——
符合条件的申报期起
1.存量、增量退税可同时申请;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按规定申请。2.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包括增量、存量的办理)。3.后期申请应只限于存量,增量要在申报期或4-6月的全工作日。4.同时符合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六行业的,可选择申请;从退税办理时间来看,只是制造业等六行业的小微企业可以选择在4月或5月办理存量退税。5.2023年5、7、10月办理存量退税的,但增量退税是自22年4月申报期就可办理的,会出现先计算增量、后计算存量?因办理时间不同而造成存量、增量的计算结果不同?因进项构成比例是计算至申请退税前税款所属期,且存量计算是按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与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孰小确认的。
三、留抵退税计算方式一览表
退税主体
存量
增量
小微企业
微型
一次性退还;存量×进项构成比例×100%
按月全额退还;增量×进项构成比例×100%
小型
制造业等六行业
中型
大型
其他行业企业
每年最多两次部分退还;增量×进项构成比例×60%
1.存量:以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参考值;2023年4月及其后,或新办、或新登记一般纳税人、或转登记小规模的,存量为0;对比退税前当期与参考值留抵税额,按孰小原则确认存量一次性实际退税额。2.增量: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2023年4月及其后或新办或新登记一般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增量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进项构成比例:已抵扣四票[专票(电专、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电普+海关进口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已作进项转出的不剔除计算;构成比例新计算方法,适用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的其他行业企业。4.按月全额退还增量: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一直享受,除后续出台新文件废止外。5.免抵退税的,先免抵退,后留抵退税;免退税的,其对应进项不得用于退还留抵。
四、留抵退税条件一览表
退税主体
有效期起
退 税 条 件(同时符合)
小微企业
增 量22/12/31前
四条件:(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二)退税前36个月未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专票;(三)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存量22/4/1起
制造业等行业
22/4/1起
其他企业
19/4/1起
五条件: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及以上四条件。
1.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全部缴回留抵退税款的,可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反之亦然(能否追溯享受前期的即征即退?)。2.如无后续文件或解读,小微企业增量退税条件,在22年12月31日前,按14号的四个条件。2023年又按什么条件呐?是否按其他企业五个条件执行,但文件并未明确。14号公告明确小微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是自22/4/1起,并未明确截止日期。如果2023年小微增量的条件,按其他企业的五个条件执行,则按月全额退还增量本身,与39号第一个条件是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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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退回留抵退税款,想享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应如何办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三、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2、加大“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纳税人可以自什么时候开始申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3、加大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力度,企业什么时间可以申请退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3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4、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5、纳税人享受留抵退税后还能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十、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6、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到每月几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7、即适用免抵退税又适用留抵退税纳税人申请退税顺序有先后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8、适用增量留抵退税、存量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可退税额如何计算?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9、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中,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什么标准划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10、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中增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分别指的是什么?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11、增值税留抵退税是否有集中退还的规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3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12、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适用错误应如何处理?有没有处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一、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3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14、2023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留抵退税的工作要求,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15、《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在2023年建立留抵退税制度时,为便利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以下称20号公告),明确了留抵退税办理各环节的征管事项。2023年,进一步加大留抵退税力度,在20号公告基础上,结合今年出台新政策具体情况,发布本公告对个别征管事项作补充规定。16、14号公告规定的小微企业是指什么?14号公告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上述规定所列行业企业中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行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17、14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有哪些?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3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该纳税人2023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18、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19、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14号公告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2023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3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20、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14号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3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21、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按照1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2、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具体时间是什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一)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二)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三)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四)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23、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明确了纳税人可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和此前的增量留抵退税相比,退税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按照14号公告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具体流程,包括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环节的相关征管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另外,关于退税申请时间的一般性规定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考虑到今年退税力度大、涉及纳税人多,为做好退税服务工作,确保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尽快获得留抵退税,将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4、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和此前办理退税相比,有哪些调整变化?纳税人适用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结合今年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25、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有什么变化吗?按照1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涉及的扣税凭证种类进行了微调,增加了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两类。调整后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计算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不仅适用于1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同时也适用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26、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按照14公告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税人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3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2023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27、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能否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举例说明:某纳税人在2023年4月1日后,陆续获得留抵退税100万元。因纳税人想要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于2023年4月3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款,4月5日,留抵退税款100万元已全部缴回入库。该纳税人在4月10日办理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100万元”,将已缴回的100万元留抵退税款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用于当期或以后期间继续抵扣。28、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纳税人在2023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内申请办理留抵退税。29、纳税人按规定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什么时候可以申请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在2023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缴回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30、14号公告规定的一次性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是否只能申请一次?1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上述规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缴回,是指纳税人在2023年10月31日前缴回相关退税款的次数为一次。31、纳税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从征管规定上看有什么区别吗?14号公告规定,除本公告补充的相关规定外,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均继续按照20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其中,纳税人办理存量留抵退税与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一致。32、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还有机会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税务机关将于2023年4月发布2023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当前纳税信用级别不是a级或b级的纳税人,在2023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中,达到纳税信用a级或b级的,可按照新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33、2023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若不再是a级或b级,之前已经按规定申请办理的留抵退税是否需要退回?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点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已完成退税的纳税信用a级或b级纳税人,因纳税信用年度评价、动态调整等原因,纳税信用级别不再是a级或b级的,其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不需要退回。34、个体工商户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是否还可以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方式开展评价?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评价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自愿申请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自新的评价结果发布后,按照新的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最近不少读者收到各种退税款,但是不知道如何做账。
今天实操君和大家简单说说。
1、六税两费退税
退税由来:2023年3月的时候,国家出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政策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而政策3月才出台,那么现在就有满足条件的纳税人从税务局收到了退回的税款。
怎么做账?之前缴纳的时候计入什么科目,现在退回就冲减相应的科目
比如之前缴纳的城建税及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00
贷:银行存款100
现在收到50%的退税
那么分录就是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50
贷:税金及附加 50
借:银行存款 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50
(注:当然这里可以同方向红字,这样可以防止账务上同科目发生额借贷方虚增虚减)
2、制造业缓税退税
退税由来: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下面这些税种后可以暂时不用缴纳税款。
其中,
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各项税费金额的50%
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全部税费。
有些企业没有申请延缓,如实缴纳的税款,但是税务局后期退回了缴纳的税款,怎么做账?
其实也很简单,缴纳时候怎么做账,退回的时候冲回相关科目即可。
比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有10万增值税产生,可以缓交。
但是纳税人当期缴纳了,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0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万
同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万
贷:银行存款 10万
现在税务局退回这10万了
那分录就是:
借:银行存款 10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万
附加税退回怎么处理?正常企业缴纳了的分录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 1.2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建设维护是 0.7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3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0.2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建设维护是 0.7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3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0.2万
贷:银行存款 1.2万
现在税务局先把税退回了,企业收到退税直接即可
借:银行存款 1.2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建设维护是 0.7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3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0.2万
(注:当然这里可以同方向红字,这样可以防止账务上同科目发生额借贷方虚增虚减)
3、增值税留抵退税
退税由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这是最新的留抵退税政策,之前还有留抵退税政策,如图:
甲公司2023年4月收到留抵退税10万。
借:银行存款 1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万
a企业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财务人员当月申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费)'(以下简称附加税费)时发现上月a企业没有内销,产品全部出口且出口金额全额退税,增值税免抵税额为零。因此,附加税费计税依据也应该为零,财务人员却误将退税全额作为附加税费计税依据进行申报。
经过咨询会易网专业顾问人员,a企业需要去申请退税,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1、首先,通过电子税务更正附加税费申报表,从'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选择相关月份和申报表进入。如下图所示:
2、免抵税额栏将金额更正为0。如下图所示:
3、附加税费申报表更正成功后,a企业还需填写一份《退(抵)税费申请审批表》,并签字盖章。如下图所示:
注意:表格中缴款凭证号就是之前申报扣款的电子税票号码,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缴款查询及打印'中查询。如下图所示:
4、a企业将上述的'退(抵)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填写盖章后,同时带上此笔税费缴纳的银行回单到所属税务大厅办理退税手续,待税务机关审核完毕,税款将会原路退回公司账户。
出口免抵退企业在申报附加税费申报表时候需要注意:增值税做为附加税费计税依据存在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增值税'指的是内销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另一种是'免抵税额'指的是出口增值税免抵税额。两种类型增值税不可以混填,如果造成缴税错误也不可以互相抵扣,必须办理退税重新更正申报,由此产生的滞纳金不免。
随着增值税留底退税政策的落地,申请企业陆续都收到了退税款,收到退税款是好事,可是做财务的小伙伴又犯难了,收到的退税该如何做会计分录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1
增值税留底退税分录
留抵税额是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形的,留抵退税就是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留底税额退还给纳税人,应相应冲减进项税额。
在账务处理上为保证账面进项税额与在发票平台勾选确认的金额一致,不会直接红字冲减进项税额,而是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这个科目来进行核算。
具体分录是这么做的:
提交留抵退税申请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退税款
如果在申请的当月收到退税款,也可以将以上二笔分录合并,直接做: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
举个例子
问:a公司4月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8697.34元,5月份收到退税款。那4月、5月的账务要分别怎么做呢?
答:
4月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退税款 8697.3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697.34
5月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8697.34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退税款 8697.34
你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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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
(一) 业务办理流程
登陆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退抵税费申请】-【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1.打开【增值税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进入该事项后,首先会弹出如下提示,纳税人自行选择进行勾选,然后点击【确定】进入表单。如纳税人选择预填数据,在表单内选择“增量留抵退税”或“存量留抵退税”时,会调用金三接口,将返回的数据自动填入表单;如选择自行填报,则由纳税人自行填写:
填写表单如下:
注:表单中灰色项为自动带出不可编辑项,白色项为选填项,绿色项为必填项。
①基本信息区:
对绿色选项框,务必认真填写,保证数据填写无误(比对联系人姓名,电话,退税账户的信息),确保后续退税金额能及时到账。
②留抵退税区:
“退税企业类型”栏次:请根据税源管理分局(所)的辅导情况,正确选择自身企业类型(小型/微型/特定行业)。
“申请退还项目”栏次:根据此次申请退还的税款属性选择“存量留抵税额”或“增量留抵税额”(注:微型企业如果既有存量又有增量,则两项全选;小型企业、六大行业的中型企业、六大行业的大型企业在4月仅能选择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详情请查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营业收入”栏次:请填写上一会计年度全年累计增值税销售收入。“资产总额”栏次:请填写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注意填写的单位是元。
“企业划型”栏次:请正确选择企业类型,要与“退税企业类型”栏次中选择的企业类型保持一致。
选择预填数据的纳税人,下图为系统自动预填数据区域:
③申请信息区:
“申请人”栏次:请在申请人栏次填写“企业名称(全称)”。如申请人与企业名称不一致需要选择“退税名称不一致原因说明”。
④办税人信息区:
自动带出办税人的相关信息,可以自行填写。
2.确认表单填写数据无误后,点击【保存】按钮
待页面弹出提示框提示“保存成功!”,点击【确定】按钮,表单填写的内容被保存:
3.点击【资料采集】,进入资料采集页面:
4.点击上图中的【选择】按钮:
进入上传页面,点击红框区域进行选择图片(如下图)
注:下图仅为上传流程演示,具体上传附件以资料采集页面列表显示为准。
5.选择一张图片,然后点击【上传图片】按钮:
上传完成后,点击【确定】按钮,完成资料采集,如下图所示:
6.信息采集完成后,可点击【返回至表单】:
页面跳转至表单页面;确认填写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待页面提示“提交成功!若无需继续办理业务,请及时退出系统!”后,点击【确定】,页面跳转至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二)业务办理情况查询
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首页-【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业务提交后,可在【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看该业务办理进度及业务状态:
虚开增值税发票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虚开增值税发票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行为,犯罪者将承担刑事责任并且接受一定的刑罚。那么虚开增值税发票应怎样处罚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这边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一)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四)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第二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增值税虚开
二、接受虚开增值税票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中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五)不得涂改。
(六)项目填写齐全。
(七)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八)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而为了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就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三、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有哪些形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分别为:
(一)开具“大头小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发票。
(三) “撕联填开”发票,即“鸳鸯票”。
(四)“对开”发票。
(五)“环开”发票。虚开增值税发票是犯罪行为,要接受刑事处罚,具体的刑罚力度要结合涉案金额等情况综合分析。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应怎样处罚的相关知识。
为尽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在帮扶市场主体渡难关上产生更大政策效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不同类型企业、不同性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其退税时间要求不一样。主要规定:
一、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称2023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3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二、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2023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3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为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着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将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为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着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现将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称2023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2023年第14号公告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按照2023年第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四、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其他规定,继续按照2023年第14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2023年第14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和本公告有关要求,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狠抓落实,持续加快留抵退税进度。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6月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张瑜、宋淑娟 (010)61930016
关于增值税的退税政策有很多,比如近期发布的14号公告的留抵退税政策、还有出口企业的免抵退税政策、还有特殊行业的即征即退政策,在这些退税的政策中,哪些是需要进行选择适用的?哪些是可以同时适用的呢?下面就说到这些退税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一、留抵退税和免抵退税可同时享受
在前面的文章中,讲到了最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以下简称14号公告)中的底层逻辑,详见文章
在14号公告中第九条所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在政策中不仅是对出口企业,同时对出口的外贸企业也适用,也就是外贸企业适用免退税办法的,也应先办理免退税,然后如果还有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大家需要注意的一点,这里可申请再退还的留抵税额,不能再是出口环节的货物或劳务等,这是由于适用于出口环节的免退税或免抵退税的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其未予退还的增值税是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到产品的成本中。因此只有未适用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增值税进项税才可以申请退还,在工作中,我遇到一外贸企业,由于购置了固定资产而取得的进项税额,这是可以申请退还的,因此留抵退税和免抵退税(免退税)可同时享受。
二、留抵退税与即征即退不能同时享受
在14号公告中第十条,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如果纳税人退回留抵退税款,想享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应如何办理?
具体的操作是,纳税人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留抵退税和即征即退,选择哪个?
对于选择哪个优惠方式,最重要的是看企业的资金流是否充裕,企业的进项税额所占用的资金,相对于这些资金如果是借款取得,其资金成本是否重要,还有企业以后的资金流情况等。
举例:某纳税人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是成立于2023年1月的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此前一直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50%,从成立至今已累计退还增值税是160万;企业打算新购置一个生产设备,预计投资是5000万,进项税为650万,假如纳税人的进项税的构成全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设备后每月可生产产品为500万,销项税额是65万,进项税额是20万。此时该纳税人是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还是享受留抵退税政策呢?
根据14号公告的规定,该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假如纳税人退还是160万的即征即退的税款,开始享受留抵退税政策,此时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是0,增量留抵税额是650万,进项构成比例是100%,可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是650万。
假如纳税人申请退还即征即退税款160万,可享受的增量留抵退税款650万,此后每月需缴纳增值税款是45万,不得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这样的选择相当于企业用返还的留抵税额款来缴纳增值税,直到14个月后使用完,这样直观的好处就是退税款给企业带来了现金流,减少了由于采购设备的资金占用,650万元的资金使用成本也是不容忽视的。适用于企业资金流紧张或者有再投资打算的企业,如果企业在未来还有大宗采购或投资的预算,选择留抵退税政策无疑是个非常好的选择。同时增值税的退税款不影响企业的利润,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继续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此后的14个月均无须缴纳增值税,直到650万留抵用完,在14个月后,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款的50%即征即退,每个月需实际缴纳增值税是22.5万,可退税是22.5万;也就是企业用牺牲留抵税款的代价换来了未来少缴纳增值税的收益,但是该即征即退的税款属于政府补助,且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的话,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当于退税款打了75折,在缴纳增值税款后企业真正享受到的资金收益是每月16.875万。可以理解为放弃这650万的资金所带来的收益就是即征即退的税款再去掉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适用于企业短期内并不缺少资金,设备的投资可为企业带来长久的和可持续的收益且没有再投资或大宗采购的计划。
因此我们讨论的价值就是一个:650万的资金的机会成本!即享受增值留抵税额退税的资金收益与即征即退税款的资金成本孰高孰低。因此企业还是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好方案设计。特别是对退税比例较高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来说,在选择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时,不仅要考虑取得退税款的当期现金流情况,还应综合考量后期的资金流。
本次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非常大,具体文件什么的就不赘述了,具体聊一聊增值税留抵退税额的账务处理细节。
一、 会计明细科目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二、账务处理
1、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
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3、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同时
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记“银行存款”
举个栗子
2023年3月申请留抵退税48047.49并批准,2023年4月银行收讫,2023年5月开出去销项税额为9808.09,进项税额为4412.67,2023年6月缴纳5月税款增值税为5395.42,附加税为零。
2023年3月
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48047.49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8047.49
2023年4月
借:银行存款 48047.49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48047.49
2023年5月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395.42
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5395.42(从留抵退税额里面转回到进项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5395.42
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395.42
2023年6月
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395.42
贷记“银行存款” 5395.42
分析:6月当月销项税额=9808.09 进项税额=4412.67+转回的进项税额5395.42=9808.09所以需要缴纳的税款5395.42本质上为退还留抵退税额,本月附加税为零。
减税降费是助企纾困解难的最公平、最直接、最有效的举措。今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33项内容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今天带你了解: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称2023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3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享受条件】
1.在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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