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1篇优质的优惠政策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近两年,在特殊的市场环境下,不少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都或多或少面临着一些经营压力。了解各行业实际困难,为减轻各企业经营成本负担;近期,一大波税收优惠政策终于来了,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税,请有需要的朋友抓紧收藏吧。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可直接享受增值税全额免征和附加税优惠(取消上季度45万限额)。此外,代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自然人也可享受此项免税。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再减半征收根据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小型微利企业执行的税率为20%;目前,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w以内的,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2.5%*20%=2.5% .就是25%*20%=5%。注意,小微企业的定义是年应税收入低于300w,从业人数低于300人,资产总额在5000w以内。另外,在地方的税收园区,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也可享受0.5%-1%左右的个税征收,大大缩小了企业的成本差距,虚高利润、高分红和个人税收的税负压力,解决个人因临时业务需要无法自行开具发票的实际问题。案例分析:某软件开发公司遇到技术问题需要解决,于是高薪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事后,公司向个人支付了100w,个人也应向公司提供相应的发票;这个时候,如果个人到国内的税收园区申请临时自然人代开发票,只需要缴纳100w*0.5%=0.5w的税费即可,不仅解决了开票问题,而且还大大降低了自身与企业的税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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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讯(记者米日古力·纳斯尔报道)记者从新疆税务局获悉: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延长至2030年12月31日;同时降低享受政策的门槛,将鼓励类产业项目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限制比例由70%降至60%。
新疆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负责人介绍,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实施,将有效减轻鼓励类产业企业税负,有助于将新疆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更好转化为经济优势,吸引更多国内外企业来疆投资兴业,共同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势产业发展。
今年是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税收政策进入第三个十年发展新阶段的第一年。新疆税务部门积极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政策,按照降低后的政策门槛、拓宽后的鼓励类产业项目范围,为企业减轻税收负担,增加自有资金,增强其发展后劲和市场竞争能力。
“十四五”期间,新疆将重点推动石油石化、煤炭煤化工、电力、纺织服装、电子产品、林果、农副产品加工、馕、葡萄酒、旅游等“十大产业”发展。按照最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涉及新疆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共有56项,全面涵盖了自治区重点发展的“十大产业”,以及重点发展的其他产业,这将有力吸引企业进疆寻找商机。
新疆税务局将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建立协调工作机制,明确优惠政策享受方式及资料留存、税务机关服务与管理、争议解决机制、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内容,确保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落地生根。
“我们将本着应享尽享的原则,对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企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新疆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负责人说。
据介绍,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经过多年实施,增加了新疆的投资吸引力,如棉纺织、农产品加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文化、医疗等产业实现了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乌鲁木齐北园春(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蒋仕俊说:“公司三年来累计享受减免所得税超过1400万元,助力我们完成了北园春市场的整体搬迁和扩容,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今后公司将把发展方向扩展至地州市场,助力农牧民增收致富。”
新疆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负责人介绍,多年来,在西部大开发政策支持下,在疆企业立足新疆实际,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由小到大、由弱变强,从小企业发展成“小巨人”。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后,将有更多满足条件的企业获得政策红利支持。
2023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这是继2023年初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之后又一惠民减税举措,税收优惠“扩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菜篮子成本。
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以后,自产农产品更是以无税成本进入工业生产、商品流通领域。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国家对收购农产品实行抵扣进项税政策。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
财税[2011]137号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具体规定: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4.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财税[2012]75号文件自2023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具体规定:
1.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3.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两个文件均强调分别核算。纳税人既销售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其他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该文件将农产品流通环节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为菜篮子税收优惠提供了载体。
涉农企业所得税优惠惠及产、供、销各环节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对企业从事蔬菜、薯类、油料、豆类、糖料、水果和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进一步拓宽了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有力地保障了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惠及广大城乡居民。
“公司+农户”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明确,“公司+农户”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综上所述,涉农产品在生产环节由农业生产者销售的不仅免征增值税,而且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范围不仅包括农业,而且包括农产品初加工业;免税的农业生产者,不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而且包括“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此次菜篮子税收优惠“扩围”,免征蔬菜、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可以讲,从农业生产到商品流通销售,所涉商品将无税进入菜篮子。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吴清亮 陈曙伟
2019 中国 重庆 中国食品加工与中央厨房产业发展论坛暨第四届中餐工业化创新发展论坛
国家颁布的相关税务政策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不少企业都受到了相关政策的惠利。那么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1有哪些?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1有哪些?
企业想要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可以考虑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企业一般都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大税种的税负压力比较大,企业如果缺少进项就会导致增值税税负压力大,很多企业都会存在进项不足的问题,增值税是根据企业销售额来计算的,然后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一些增值税。
那么企业所得税税负压力大又是什么情况导致的呢?
首先需要明白企业所得税是怎么计算的,企业所得税是由收入减去成本也就是企业纯利润部分乘上对应的税率,比如企业缺少成本票,就会导致企业的利润虚高,这样的话企业所得税就会相应的增加。那么一般纳税人难以取得合理的票据,导致企业税负压力大,该怎么解决呢?
1、利用不同的组织形式来降低企业税负压力
2、在进行业务往来时一定要取得合理的票据
3、加强财务部门的专业度,提高财务的专业门槛
4、可以将企业的销售部门、研发部门等独立出去
5、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压力
企业可以将公司注册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利用业务分流的形式在园区成立子公司、分公司或者新公司的形式,就能享受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有限公司
园区对入驻的企业有财政奖励扶持政策,企业纳税越多,奖励扶持越多,主要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鼓励企业大力发展,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增值税:奖励增值税地方留存的70%-90%,地方留存50%
企业所得税: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的70%-90%,地方留存40%
个人独资企业
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行业利润率10%,再按照五级累进制计算个人所得税,综合税率不超过3.16%(保证三流合一,合同、资金、发票)
自然人代开
只需要一个自然人身份证,税务局代开,税率在2.5%-3%(1-2个工作日即可)
个体工商户
核定0.5%,可开建材、商贸、工程类发票
上诉的政策都可以合理合法的降低企业税负压力,企业可结合自身的发展来选择合适的政策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最近政府的报告信息,里面提出了不少对小微企业有益的税收优惠政策。
—、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实施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对冲部分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具体延长的时间则没有明说,应该会视情况而定。
二、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这两条税收优惠政策就很直接了,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季度销售不超过45万、年销售额不超过180万的,都将不再缴纳增值税以及附加税了。
还有减半征收所得税,现行税制下,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段计算,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二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本次优惠针对的是第一段,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百万元企业,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是5%,再减半就是2.5万元。
三、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1有哪些?相信您在上文中已经有所了解啦。如果您还想多了解一些,那么请关注我们钇财税官网。多谢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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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财税〔2022〕17号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工作协同配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财税部门要积极发挥财税部门职能作用,强化责任担当,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与行业行政主管机关的协同机制,切实推动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地落实。
二、细化政策落实措施。由合作区财税部门牵头协调法律事务、经济发展、商事服务等相关部门,加强具体政策措施研究,细化征管流程,制定主营业务和实质性经营界定的实施办法和工作指引,加强人员培训,扎实做好宣传解读工作,确保合作区企业及时享受政策优惠。
三、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严格按照优惠目录执行政策,加强对实质性经营企业规范管理,税务、财政、经济发展、商事服务等部门加强实质性经营审查,对违法违规、虚假申报等行为严肃查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政策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本级无法处置的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做好政策运行评估。及时总结评估政策运行情况,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书面报送政策运行及评估情况报告。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3年5月25日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2〕19 号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为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 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 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 行。
(二)进行实质性运营,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 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对总机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 用 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 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 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 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目录》中规定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执行。
三、 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 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四、本通知所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范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 2021 年印发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执行。
五、 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难以界定的,可提请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六、 本通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
目前主要区域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近年来,国家在支持农业生产、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不过,估计很多农友是不知道的!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赶紧来了解下吧!
一、农业生产方面
1.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允许加工企业购进免税初级农产品按一定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2023年5月1日起,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2.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依法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5.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6.为减轻农民负担,国家取消、停征或减免涉及“三农”领域的一系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如,2023年以来,中央层面明确取消、停征和减免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国内植物检疫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拖拉机号牌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费、渔业船舶注销登记收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7.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国有农用地从事农业生产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等。
二、创业就业方面
8.对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在一定期限内限额依次扣减其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9.对招用持《就业创业证》人员的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在一定期限内限额依次扣减其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10.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其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所支付的工资可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11.自2023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三、小微企业方面
12.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减半计算,并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另外,为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促进扩大就业,2023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继续加大减税力度,如: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从2023年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等。
由于越来越多的投资人涉足股权投资领域,使得股权转让在企业运营发展的各个阶段频繁出现。税务成本成为股权转让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那么如何合法合理地节省税费呢!
股权转让一般涉及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其中,所得税是股权转让中最主要的税务成本。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所得税由转让方缴纳,转让方为个人的,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方为企业的,根据企业适用的税率(一般为25%)缴纳企业所得税。
01未分红的留存收益,不得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1、是否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是企业缴纳过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转换而来,如果在股权转让时不得扣除,那么是不是重复征税。需知,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这就是因为股息红利本身是税后利润,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
在税务制度不允许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扣除留存收益,并非意味着对留存收益部分重复征税,因为受让方的投资成本依然包含留存收益,受让方在分红后再次转让股权可能会产生亏损并享受亏损抵税的好处,因此整体税制依然是平衡的。
2、例子说明
如果受让方以100的价格受让股权(其中包含未分配利润20),后受让方将20利润全部分配,再将股权以80的价格转让出去,由于其取得股权的成本为100,为此后一项股权转让行为产生亏损20,可以用于受让方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如果税务制度允许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扣除留存收益,反而会导致税务漏洞。为此,在转让方是企业的情况下,对于转让方而言,如果在股权转让前将留存收益进行分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其不需要针对留存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直接将包含留存收益的股权进行转让,转让方反而需要对留存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02建议先分红或增资再进行股权转让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了解,转让方转让目标企业股权,原本可以就留存收益通过直接分红的方式免交企业所得税,但是转让方将其转化为股权转让所得,等于是放弃了这部分的税收优惠,而受让方却能通过亏损抵税享受到这部分的税收优惠。从转让方的角度出发,上述做法无疑加重了自身税负。为此,建议企业股东在股权转让前对留存收益进行分配或者转增注册资本,以节省转让方的所得税。同时提醒符合股息红利免税条件的企业股东,按规定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该种方法只适用于转让方是企业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的规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或股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为此,无论是将留存收益进行分配或者转增注册资本,个人股东仍需对该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03建议先撤资/减资再增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1]3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为此,通过将“股权转让”转换为“先撤资/减资再增资”,也能节省相当于按撤资/减资比例计算的目标企业留存收益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同理,该种方法只适用于转让方是企业的情形,个人股东仍需对此缴纳个人所得税。
04下面有几种同时适用于企业股东和个人股东的节税方法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为此,公司股东可以不按照原出资比例进行增资,甚至可以转让方放弃增资权利,仅由新股东(受让方)进行增资。在实务操作中,增资也被作为改变股权结构的一种常用方式。同理,全体股东也可以约定,在公司减少出资总额的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即不按照原出资比例进行不对等比例减资,甚至仅由转让方进行减资。在实务操作中,减资也经常被作为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之一。
1、先减资再增资
具体操作步骤为,首先通过不对等减资,稀释转让方的股权比例,再通过不对等增资增加受让方的股权比例,实现交易双方之间的过渡。由于该种方式下,交易双方之间没有发生直接的股权转让行为,也就没有转让所得,无需缴纳所得税。
2、先增资再减资
操作原理与上述“先减资再增资”相同,先通过不对等增资引入受让方,再通过不对等减资稀释转让方的股权比例,增加受让方的股权比例,同样没有股权转让所得,无需缴纳所得税。
由于上述模式不仅程序繁琐,转让方与受让方可能还需要另行约定转让股权的真实价格。另外,增减资行为还需要获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和配合才能进行操作。为此,不是所有的股权转让行为都适合采用上述模式,需要转让双方综合考量多重因素。
大家需要注意,《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减资的条件和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并且减资的周期较长,在选择相关方案的时候需要规划好时间安排。同时,由于增资、减资以及股权转让行为均需要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目标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及时召开股东会议并准备相关决议和公司章程等材料,以确保工商变更手续顺利完成。
来源:税基石博、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石育斌律师团队、施杨律师、王云律师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你找答案。每年到了三月底四月初都是一个政策更新的时机,在此之前的政策都是不确定的,真正出来之后才是比较稳定的,这些政策关乎了企业一年的税收筹划,今年有哪些税收政策呢?
1.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增值税减按1%征收,月度10万,季度30万普票免增值税。
2. 小微企业应税所得额在300万内将按照5%征收。
3. 在职职工30人(含)以下继续免征残保金
4.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内个税继续减半征收。
以上四点对于我们的企业是有很大的影响,小微企业是范围是很广泛的,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底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很多有限公司,个独企业,有限合伙都是属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是很庞大的。
个体工商户今年还可以在优惠园区内申请核定征收纳税,个税核定税率在0.5%-1%,增值税减按1%征收,综合税负在2%-3%,一年可开票500万内,适用于很多方面的使用。
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可在优惠园区内享受到返税退税优惠,地方园区为了招商引资,对于入驻到园区的企业有一定的扶持奖励,地方园区会根据企业的纳税情况,对于缴纳的增值税与所得税返还地方留存上60%-85%,当月纳税,次月退税,及时靠谱,一年纳税实缴100万,可以得到地方奖励扶持35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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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百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三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五千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优惠政策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何判断?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征收方式是否影响?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申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通过收入减免、附加扣除、所得税减免等方式制定了一系列所得税优惠政策。
现行的优惠政策有以下几点:
1、项目减免收入:对畜牧业、林业、农业、渔业项目收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收入、环保、节能项目收入、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收入;
2、附加扣除:附发费用加扣,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加扣;
3、所得税减免:小型微利公司、高新技术公司,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业、动画业、文化转型企业、残疾人专用产品的生产和组装、区域折扣,支持创业和就业;
4、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入、非营利组织收入、证券投资基金收入等免税收入;
5、减收:包括一些资源综合利用、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农村金融、社区家庭服务等;
6、加速折旧:六个行业。加快四个领域的折旧和制造业的折旧,单位价值不足500万的一次性扣除,中小微公司设备减少500万以上,重点防疫企业和海南自由港企业一次性扣除;
7、扣除应纳税所得额:风险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公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税〔2018〕164号: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3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财税〔2005〕35号:一、关于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征税问题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财税〔2009〕5号: 一、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三、本通知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四、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同时,将企业股票增值权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税〔2015〕116号: 四、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3.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5.本通知所称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6.本通知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7.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财税〔2016〕101号: 四、相关政策 (一)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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