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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免税企业增值税申报(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3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小规模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小规模免税企业增值税申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小规模免税企业增值税申报

【第1篇】小规模免税企业增值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后的开票和申报操作实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这里要关注几个要点:

1、免征增值税的期限是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是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再受月销售额15万(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45万)限制,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享受免征。

3、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如果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不能享受免税。

一、发票怎么填开

1、享受免征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税率栏要选择“免税”,税额栏显示为“***”,税率不能直接选“0税率”,填开后发票票面如下图所示:

税率栏如何自动显示“免税”:

a、税务ukey用户可以进入系统设定,在“自定义货物与劳务编码”中购选“是否使用优惠政策”,优惠政策类型选“免税”,税率选“0%”,税率类型选择”出口免税和其他免税优惠政策“。

b、百旺税控盘用户可以进入“系统设置“,”增值税类商品编码“,进入赋码页面,税率选”0%”,政策选择“出口免税和其他免税优惠政策”。

c、航天金税盘用户可以进入“系统设置“,“商品编码”,点“增加”或“修改”,税率选择“免税”,享受优惠政策选择“是”,优惠政策类型选择“免税”。

2、如果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以前开的发票如何处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原来开具的1%就开1%的红字发票,原来开具的3%的就开3%的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申报表怎么填写

1、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填报)相关栏次。

2、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三、写在最后

1、依法纳税是义务,免税是国家给的政策红利,不能虚开发票。

2、连续12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四个季度)销售额超500万,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2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

2023年4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开始施行,大家是否在关注此项新政?我们将近期税务局热度较高的问答分为政策篇、申报篇、发票篇、基础篇四部分,就新政策的内容与操作进行全方位解读。今天,我们为您带来第二期——申报篇。

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上月发生的销售在本月发生销售退回,本月实际销售额超15万元,如何确定本月销售额能否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因此,发生销售退回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以本期实际销售额扣减销售退回相应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冲红, 当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时,已经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未超过45万元),如何申报享受免税政策?

:请将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填报在主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中,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中填报。不要填报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也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关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是否有调整?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栏次没有变动,有关销售额栏次填写口径与此前保持一致。即: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未超过45万元)是否需要预缴?

:自2023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未超过45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专票,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按季纳税未超过45万元),是否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不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否只针对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因此,该规定不仅针对按月纳税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于按季纳税季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四月份有销售,五月六月办理停业登记,能否享受按季45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照政策规定,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所以,如果二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45万元,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丨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3篇】2023年最新小规模纳税人开票、免税、报税新政完整版解读

1、2023.1月10日后小规模纳税人开普票按1%征收率开票;专票可以享受减免税按1%开具,也可以放弃减免税按3%税率(且在同一个月或同一个季度不同的项目1%、3%可以混着开,纳税人有了充分的自主权,按各自税率交税即可)。

2、新政出台前已开具的免税普票可不用追回重开,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按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进行换算。

3、新政出台前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普票可不用追回重开,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按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进行换算。

4、新政出台前已开具免税普票或3%征收率的普票,做账也按销售收入=含税销售额/(1+1%)进行换算,应交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1%)*1%。

5、2023年1月份已开具的3%专票可以追回作废(或冲红)重新开具1%专票,也可以不退回就按3%开具交税。

6、增值税按月征收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按季度征收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全额按1%征税(不享受免税政策了,和2023年一样,只是免税额度由季度45万降为30万)。

7、增值税按月征收的月收入不超过10万,按季度征收的季度收入不超过30万的,专票部分按1%或3%征税,普票部分减免。

8、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此条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筹划。

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附相关政策文件链接: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83540/content.html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83530/content.html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0/c5183541/content.html

4、2023年新出台三项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56/n3010387/c5183650/content.html

【第4篇】小规模免税金额是多少钱

关于小规模企业月销售额免税的问题,很多人一直以为只要本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就不用交税,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10万免税只是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免征了增值税则不用缴纳附加税费了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与增值税、消费税同减同免。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小规模10万元免税但是不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一般纳税人10万元仅免征三个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第5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以下(季度45万)免税,超过这个数必须要交税吗?那可不一定!快跟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判断标准吧!

判断免税额的

4个标准

虽说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有金额限制,但并不是到了15万(45万)就立刻交税,只要符合以上4种情况,就能合理规划、继续享受免税政策哦~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税务、北京税务

【第6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账务处理

根据财税总局2023年第15号公告:《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那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报税怎样报?冲销以前月份开票怎么冲?下面我们对这些问题一一解答。

首先我们了解下政策内容:

截自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也就是说凡符合小微企业纳税人的企业都可以享受此政策,以前适用于3%减按1%征收的企业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如何开具发票?

1.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应选择免税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收入,应选择3%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何红字冲销​?

1.2023年3月31日之前的销售收入,已按3​%或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按对应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2.重新开具时选择对应的​征收率开具。

如何纳税申报​?

1.月度销售额不超15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45万元的纳税人,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2.月度销售额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更多最新政策请关注公众号:小财和小税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

【第7篇】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销售额含不含税?

对营改增之后的应税项目,财税2023年36号文附件一第35条,说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含应纳税额。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注意:包括连续12个月销售额累计达到500万就要升级为一般纳税人,这里所指的500万也是不含税。

第二、开专票是否占据免税额度?

月度10万季度30万以内免征,仅限于普票,不开票也算普票收入。只要开了专票就不能免税,免税不专票,专票不免税。在免税标准之内,只要开了专票就视为放弃免税优惠,所以要占用额度,例如季度开了20万普票,15万专票,超过了免税标准,这35万全都需要交税。

第三,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方法是含税销售额/(1+3%),还是含税销售额/(1+1%)?

“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和减按1%征收率征收”是两种减税方式:

假设含税销售额20万,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征收率仍然是3%,不含税销售额就是20/(1+3%),这叫依照3%征收率,然后再减按1%征收,其应纳税额为20/(1+3%)*1%,假设去掉前面依照3%征收率这个短语,只说按1%征收率征收,那就是说征收率降为了1%,销售额就是20/(1+1%),应纳税额为20/(1+1%)*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即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

【第8篇】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就部分业务放弃免税,开具1%或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为25万元。请问我是否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就部分业务放弃免税,开具1%或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就部分业务放弃上述减免税政策,按照1%或者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9篇】小规模纳税人9万以下免税政策

案例: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按月缴纳增值税。2023年2月,取得收入14万元,其中5万元对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9万元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问:a公司2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款?

答:a公司开具专票部分不能免税,因此开具专票的5万元应按3%缴纳增值税;另外开具普票的9万部分未超过10万,免税。

因此a公司2月应纳增值税=50000*3%=1500元

【实操指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而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外,2023年3月15日上午10:00-11:00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让减税降费实打实、硬碰硬地落地——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中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的解答也正面回答了,无论自开还是代开专票,小规模纳税人均应缴纳增值税,但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申请退还。也就是,只有红冲或追回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适用免税规定。

为什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明明也属于销售额,却不适用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呢?

这主要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是可以抵扣购买方的应交增值税的,在税收实践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相当于现金,如果专票能够免税,那么国家整个增值税链条中就有一部分税款损失了(农产品免税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从政府取得的土地适用的计算抵扣,以及生产生活性服务业适用的加计抵扣,虽然也损失了增值税链条中的一部分税款,但这部分有专门的政策,本身就属于特殊的优惠政策,与免税不可一概而论)。

(1)如果本例改为:取得收入10万元,其中5万元对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5万元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结论不变,依然是5万普票不交税,5万专票交税。

(2)如果本例改为:取得收入14万元,全部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同样根据2023年3月15日上午10:00-11:00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a公司应纳税款=140000*3%=4200元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号“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023年3月15日上午10:00-11:00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让减税降费实打实、硬碰硬地落地——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中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的解答:“[ 网友19451 ]代开专票的交税,自开专票的怎么收。都不超10万?[ 2019-03-15 10:16 ]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张卫 ]根据现行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税额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

[网友19780]月销售额超过10万的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线访谈地址:http://www.chinatax.gov.cn/fangtan/190315fangtan/index.html

【第10篇】小规模纳税人3万以下免税是含税收入吗

对营改增之后的应税项目,财税2023年36号文附件一第35条,说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含应纳税额。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注意:包括连续12个月销售额累计达到500万就要升级为一般纳税人,这里所指的500万也是不含税。

第二、开专票是否占据免税额度?

月度10万季度30万以内免征,仅限于普票,不开票也算普票收入。只要开了专票就不能免税,免税不专票,专票不免税。在免税标准之内,只要开了专票就视为放弃免税优惠,所以要占用额度,例如季度开了20万普票,15万专票,超过了免税标准,这35万全都需要交税。

第三,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方法是含税销售额/(1+3%),还是含税销售额/(1+1%)?

“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和减按1%征收率征收”是两种减税方式:

假设含税销售额20万,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征收率仍然是3%,不含税销售额就是20/(1+3%),这叫依照3%征收率,然后再减按1%征收,其应纳税额为20/(1+3%)*1%,假设去掉前面依照3%征收率这个短语,只说按1%征收率征收,那就是说征收率降为了1%,销售额就是20/(1+1%),应纳税额为20/(1+1%)*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即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

【第11篇】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免税

案例:我公司是北京一家建筑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目前在外地有几个建筑项目,关注到今年国家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中有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无需预缴增值税的规定,请问是分不同建筑项目的销售额分别判断还是按照建筑项目的总销售额判断是否需要预缴?是否包括分包价款和不动产销售收入?

分析:

首先,关于预缴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该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建筑项目的,按照同一预缴地涉及的所有建筑项目当季总销售额判断在该地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不同预缴地的建筑项目,按照不同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分别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比如该公司主要在长沙和武汉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该公司2023年二季度销售额超过了45万元,但在武汉的建筑项目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在武汉是不需要预缴增值税的;但如果在长沙的项目季度销售额超过了45万元,在长沙需要预缴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武汉项目虽然不需要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但是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由于公司总体销售额已经超过45万元,实质上是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的。

其次,关于分包价款

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比如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4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38万元(=10+40-12),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第三,关于不动产销售额

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不动产销售而需要正常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12篇】小规模免税收入会计分录

为了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新政。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最关心的莫过于免税政策了。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下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如何做账?

借:应收账款 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增值税减免

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案例分析

案例一:

疫情期间,3月份c酒店一般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优惠,收入额是10.6万元。这里不考虑其他情况下,请问相应账务处理怎么做?

c酒店一般纳税人可作以下两种处理:

1.不计提增值税的情况下,如何做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6万元

2.计提增值税的情况下,减免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借:银行存款 10.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6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0.6万元

贷:其他收益-增值税减免 0.6万元

案例二:

a公司是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于2023年3月份销售防护用品。请问相关账务处理怎么做?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知识拓展:疫情期间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热门问答

疫情期间进项税额转出如何做会计分录?

借:成本或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13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详见↓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八、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十、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十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2)。

十二、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纳税人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至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二、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即: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六、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七、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答: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一、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十二、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和此前执行的加计抵减政策相比,相关征管规定有无变化?

答:没有变化。本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到期后,在1号公告出台前部分纳税人已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增值税,能够退还相应的税款么?

答: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是,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第14篇】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

小规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根据财税(2012)39第六条第(一)项第1款: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享受免税政策(取消退税率的货物除外,对于取消退税率的货物出口,按征税政策执行,但如果月未超10万/季度未超30万销售额的继续 免税)

一、免税申报时间: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九条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时间如下:

1、特殊区域内小规模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劳务:在出口或销售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申报期内申报免税

2、其他小规模出口货物劳务: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

二、如何申报:

1、出口货物劳务折算为fob离岸价(exw、fca、fob成交的直接以总价为准),以免税业务发生当月1号或发生日期人民银行外汇牌价折算为免税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申报表第13、14栏;

2、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和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享受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无需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但应将如下单据留存企业备查并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1.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

2. 出口发票;

3.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 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市场采购方式出口和跨境电商综合实验区内注册的电商企业通过实验区海关零售出口的,免税时无需提供进货凭证)

三、如果未按上述时间申报咋办?

免税申报最晚申报截止日为出口次年的5月份纳税申报期截止,如果超过次年5月申报期还未申报免税的,改为征税,但如果该出口的货物劳务在国内销售时也属于免税的,则虽超期还是可以继续免税的(但要按征管法处罚);对于超期还未申报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如果在国内销售时属于征税的,那么超期未申报免税的就要按征税处理了,但在征税申报时,如果月度销售额未超10万/季度未超30万的,仍旧免征。

本文由中华会计网校特约讲师、青岛海关电子口岸特邀讲师、中国国际商会跨境电商委员会特聘专家讲师、税友亿企赢财税学院特聘专家讲师、山东省商务厅跨境电子商务专家库成员王术芳讲解并拥有版权,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第15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申报表

一、新政前开具3%专用发票(纳税义务为2023年)

(1)不追回发票,按照3%纳税;

(2)追回发票,作废或冲红,然后开1%专票,按照1%纳税

二、新政前开具3%普通发票(纳税义务为2023年)

1、纳税人预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的(月销售额10万),享受免税政策,具体申报可以参考下图

2、纳税人预计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月销售额10万)的,确实无法追回的,按照1%填报时,可以参考下图:

三、新政前开具“免税”发票(纳税义务为2023年)

1、可以追回的,直接追回作废,重开税率为1%的发票。

免税发票金额为20300元,重开税率为1%的发票,票面金额=不含税金额=20300÷(1+1%)=20099.01,税额为20099.01*1%=200.99

2、发票不能追回作废的,按照1%税率填报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如下

由于目前相关的政策还未明确,上述处理方式仅为小编综合之前政策的一些理解总结,如有错误可以留言纠正。实际纳税申报以税局要求为准,特此说明。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 中国会计报。

《小规模免税企业增值税申报(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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