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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免税款的会计分录(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1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减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减免税款的会计分录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减免税款的会计分录

【第1篇】增值税减免税款的会计分录

导读: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到增值税的减免优惠,不少的财务对相关的会计分录和政策内容都不是很了解,本文来为大家解答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会计分录怎么写。

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会计分录怎么写?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规模纳税人平时取得销售收入正常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

借: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月末或季末时不计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的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会计分录怎么写?本文不仅回答了这个问题还介绍了相关的政策,如果还需要更多的财会知识,欢迎持续关注会计学堂,多位老会计在线为大家解疑答惑。

【第2篇】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季度申报到了,不会报税也不用担心,全套的纳税申报表都整理好了!

又到了7月那一个大季度申报时期了,很多人是不是很头疼呢?不知道该怎么进行报税,也不会填写申报表,不用担心,这些东西都整理好了,含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满满的干货!【文末可获得全套电子版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加计抵减情况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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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增值税减免税额会计处理

今天就和大家来聊聊现行企业会计中核算涉税业务的主要会计科目:

1. 应交税费

2. 税金及附加

3. 所得税费用

4. 递延所得税资产

5. 递延所得税负债

6.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 营业外收入

8. 其他收益

9. 应收出口退税款

(一)“应交税费”科目

【在“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

教育费附加、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3)“应交税费”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费)种进行明细核算

【不在“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契税等

借:固定资产等(房、地、车的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注意一】印花税的会计核算

①由于印花税一般情况下是由纳税人以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方式缴纳税款的,因此,为了简化处理,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购买印花税票时可以直接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②一次购买印花税票金额较大,且分期使用的,

借“预付账款”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待实际使用时,再

借:税金及附加”科目,

贷:预付账款”科目

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科目核算印花税

企业按应计提的印花税额,借记“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科目;实际缴纳印花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注意二】契税的核算

(1)纳税人购买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同时获得土地使用权的

按应计提的契税:

借: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贷:银行存款

纳税人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契税”科目核算契税。

企业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贷:银行存款

(2)纳税人单独购买土地使用权

按应计提的契税:

借:无形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贷:银行存款

纳税人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契税”科目核算契税。企业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3)房地产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视开发情况而定

如果土地购入后就进行开发则作为开发成本处理

如果土地购入后仅作为土地储备,则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注意三】车辆购置税的会计核算

(1)纳税人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科目核算车辆购置税。企业实际缴纳车辆购置税时:

借:固定资产等

贷:银行存款

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科目核算车辆购置税

企业购置应税车辆或者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按应计提或者补缴的车辆购置税额: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

实际缴纳车辆购置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

贷:银行存款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缴或尚未抵扣的税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 11 个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其中,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和贷方共设置 10 个专栏加以反映

2.“应交消费税”“应交资源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细科目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缴的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应交资源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企业销售的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计算应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企业缴纳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应交资源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3.“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

(1)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的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缴纳的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

(1)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缴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提示】

通常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借方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归集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借方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属于企业经营过程中应缴纳的税费

5.“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税”明细科目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税

(2)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

6.“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科目

(1)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7.“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明细科目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缴的教育费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2)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二)“税金及附加”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2.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等

3.企业收到的返还的消费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贷:税金及附加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借:本年利润

贷:税金及附加

5.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三)其他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其他收益”科目属损益类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或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其贷方发生额反映实际收到或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期末由借方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

2.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3.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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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世杰财税笔记

【第4篇】刚刚发布!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又有重大变化→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第5篇】增值税减免税会计分录

减免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做?会计方面的工作繁琐复杂,而增值税的相关账务处理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本文在以下进行了减免增值税全套会计分录的整理,供大家参考。

一、一般纳税人

(一)关于销项税额

1、直接减免

(1)可以直接全额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价税合计)

(2)也可以先计提销项税额,然后确认减免、结转损益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金)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2、先征后返(退)

(1)正常计提销项税额,进行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取得返还,属于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补偿以后费用)、其他收益(补偿已发生经营费用)或者营业外收入(补偿已发生非经营支出)等

(二)免征增值税,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若原本没有抵扣,则不用抵扣即可;

借:原材料等(价税合计)

贷:银行存款等

2、若已经认证抵扣,则须做转出处理。

借:原材料等(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借:原材料等(即:票面增值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原本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只须处理应纳税额即可。

1、直接减免

(1)可以直接全额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价税合计)

(2)若取得收入时尚未确定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可以先计提应纳税额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期末符合免税条件,然后确认减免、结转损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2、先征后返(退)

(1)正常计提增值税额,申报缴纳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取得返还,属于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补偿以后费用)、其他收益(补偿已发生经营费用)或者营业外收入(补偿已发生非经营支出)等

【第6篇】增值税减免税政策2023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即: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六、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七、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答: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一、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十二、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和此前执行的加计抵减政策相比,相关征管规定有无变化?

答:没有变化。本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到期后,在1号公告出台前部分纳税人已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增值税,能够退还相应的税款么?

答: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是,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第7篇】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的群体也不少,为了鼓励我们的小规模企业的良性发展,我们国家为此出台了不少的优惠政策。在符合这些优惠政策的条件之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免一些税款。

那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是否还要交附加税?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免征的部分不需要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相关数据,享受免税优惠。

若有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若未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

免税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下同),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季度销售额6万元至9万元的,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季度内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前月份仍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增值税减免,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贷记营业外收入。 国税总局公布小规模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财政部会计司就及时跟进,颁布了: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该规定明确指出: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因此,减免增值税分录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是否还要交附加税?'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所谓附加税,就是跟随正税而加征的一种税。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话,那就说明正税没有了,加征的附加税也就免征了,这样大家理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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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税政策

近日,备受关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增值税减免政策明确。

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下称“财政部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及对该公告的解读,明确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相比2023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减税规模是否会减少,需要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宏观统计数据。图/ic

具体来看,相关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所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不同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即: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3%)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新冠疫情以前的2023年,中国就开始对小微企业实施包括增值税在内的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新冠疫情以来,中国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减免加强,但在具体政策上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三年间也有一些微调: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湖北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31日免征增值税。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中国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月销售额15万元及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同时,在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加大减免力度,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从上述对疫情三年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税政策的梳理可以看出,相比2023年,2023年中国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5万元调回到了10万元,去年免税九个月的月销售额超过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今年起或将重新开始缴纳增值税,但是相比疫情前仍可享受优惠税率(征收率),即: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今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力度似乎在减弱,并不意味着今年的相关优惠的减税规模一定小于去年,因为,减税的基础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超过征税标准,有税需交。2023年,受疫情多发、封控措施不断加强以及整体经济形势影响,很可能一部分此前年度需要缴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销售额下滑甚或关门、封店,2023年一些月份或季度根本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也就没有减税额。随着近两个月的疫情防控措施的优化,今年相关企业的销售额回升,反而可能正在享受到减税。因此,考虑到企业具体情况的千差万别,2023年相比2023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减税规模是否会减少,最终还是需要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宏观统计数据。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之外,“财政部1号公告”还对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予以明确: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此前,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单纯从政策上看,优惠力度似乎也弱于之前。但这仅仅是字面上的,同样不代表今年该项政策的实际减税规模一定低于去年。

发于2023.1.16总第1077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杂志标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税政策明确

作者:王晓霞

【第9篇】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怎么填

赵会计:我们单位是小规纳税人,听说4.1开始免征增值税了是么?

我们单位是小规纳税人,听说4.1开始免征增值税了是么?

小编: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赵会计:如果购买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开具吗?

小编:可以的,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赵会计:好的,那本期申报二季度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该如何填报呢?

想必有不少会计朋友也有相应的疑问,本期和小编一起来学习了解一下关于该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申报表填报的相关内容吧!

一、政策介绍:

1、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二、案例解析:

情形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且只开具了免税发票

例:甲企业2023年二季度销售货物销售额35万元,均开具了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

不考虑其他因素,填报如下图:

情形二、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同时开具了免税发票和3%的专票

例:乙企业2023年二季度销售货物销售额35万元,其中20万开具了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另外15万(不含增值税)因购买方需求开具了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考虑其他因素,填报如下图:

情形三、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且只开具了免税发票

例:丙企业2023年二季度销售货物销售额50万元,均开具了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

不考虑其他因素,填报如下图:

减免税申报表:

情形四、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同时开具了免税发票和3%的专票

例:丁企业2023年二季度销售货物销售额50万元,其中40万开具了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另外10万(不含增值税)因购买方需求开具了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考虑其他因素,填报如下图:

小编总结:

1、季度销售额≤45万,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写主表 10栏次“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户应填写11栏次“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2、季度销售额>45万,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填写主表 12栏次“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需要缴纳增值税,正常填写报表中征税栏次即可。

更多问题可在评论区留言噢!

【第10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详见↓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八、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十、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十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2)。

十二、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纳税人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至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二、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即: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六、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七、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答: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一、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十二、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和此前执行的加计抵减政策相比,相关征管规定有无变化?

答:没有变化。本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到期后,在1号公告出台前部分纳税人已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增值税,能够退还相应的税款么?

答: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是,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第11篇】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税会计分录

减免的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处理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一直以来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都很受会计人员的关注。减免税额实际上是对一些纳税人的鼓励或照顾措施。本文就针对减免的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处理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减免的增值税会计分录

当应交增值税免税时,属于国家补助性质的利得,按照会计准则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减免增值税是否还需要计提附加税?

答:减免增值税不用计提附加税。若是小规模纳税人季度营业收入不超过9万,免交增值税的同时,附加税也免除。

增值税附加税是附加税的一种,对于增值税的,按照增值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的税。其纳税义务人和独立税是相同的,但税率另有规定,是以增值税的存在和征收作为前提和依据

内资企业的增值税需要缴纳附加税。如果是市区,则按照增值税的7%计算缴纳城建税;如果是县镇,则按照增值税的5%计算缴纳城建税;如果是乡村的,则按照增值税的1%计算缴纳城建税。对于教育费附加,按照3%的税率来计算缴纳,对于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照2%的税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以增值税为计税基数,由于增值税已经减免,所以也就不需要计提与缴纳了。

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会计分录

1、每月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照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计算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2、季度申报时,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的情况下,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3、季度末时,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的情况下,将季度内计提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冲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红字)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减免账务处理怎么做?申报明细表怎么填?

以上就是关于减免的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处理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会计网后续也会更新更多有关减免的增值税的内容,请大家持续关注!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12篇】增值税减免税如何结转

【导读】:增值税是我国的一大税种,是所有企业都会要缴纳的税收,但是国家为了扶持鼓励一些小型企业的话就会有优惠政策,增值税减免的话就会需要结转,那增值税减免税如何结转?不明白的小伙伴可以看看小哥下文整理的内容

增值税减免税如何结转

1、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月份终了时,将应免税的销售收入折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按6%或4%的征收率计算 免征增值税税额.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补贴收入

2、一般纳税人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企业部分产品(商品)免税.

月份终了,按免税主营业务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减去按税法规定方法计算的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其差额即为当月销售免税货物应免征的税额.

结转免税产品(商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结转免税产品(商品)销项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免缴增值税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2)企业全部产品(商品)免税.

如果按税法的规定,企业的全部产品(商品)都免税,工业企业应在月终将免税主营业务收入参照上年度实现的增值率计算出增值额(产销较均衡的企业也可以按月用'购进扣税法'计算),并将其折算为不含税增值额,然后依适用税率,计算应 免缴增值税税额;零售商业企业(批发企业可比照工业企业)应在月终将销售直接 免税商品已实现的进销差价折算为不含税增值额,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免缴增值税税额.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作会计分录如下:

计算免缴税额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免缴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对生产经营粮油、饲料、氮肥等免税产品的企业,虽然其主产品免税,但也可能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如粮食企业.按国家规定价格销售免税粮食时,可免交增值税;但若加价销售,就不能免税.饲料企业如果将购入的原粮油卖出或在生产饲料的同时还生产供居民食用的制品,则要交纳增值税,会计上应分别设账和分别核算.

应交税金科目使用说明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

小企业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税目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 应交增值税小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

本规定中以下各项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的情况:

1. 国内采购的物资,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当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的退货,作相反会计分录.

2. 接受投资转入的物资,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投资各方确定的价值,借记'材料'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有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增值税减免税如何结转的问题小哥就给大家讲解到这里了,小哥分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以及一般纳税人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两个方面给大家做了解析,到此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咨询私信哦

【第13篇】增值税减免税备案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以下21种情形的办理流程为您梳理好了,赶紧收藏学习吧。

税收减免备案

【事项名称】

税收减免备案

【申请条件】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

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温馨提示:以下报送材料中未注明份数的均为 1 份。

1.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1、01012716,政策依据:财税〔2016〕52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 9 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4)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2. 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3,政策依据:财税〔2016〕81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的相关材料。

3.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00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 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7,政策依据:财税〔2015〕73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的声明材料。

5. 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8,政策依据:财税〔2015〕74 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6.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9,政策依据:财税〔2015〕78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以及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7. 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20,政策依据:财税〔2008〕5 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8.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1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9. 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34、01103235,政策依据:财税〔2018〕38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0. 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0401,政策依据:财税〔2000〕102 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11. 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1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12. 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3〕86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国内生产企业自产自销铂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查验后退回)。

13.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24),政策依据:财税〔2018〕102 号),应报送:

(1)《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2 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3)相关合同。

(4)支付凭证。

(5)与鼓励类投资项目活动相关的资料。

(6)委托材料。

14. 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2710,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5.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8〕5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3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16. 天使投资个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8〕55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3)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7.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1,政策依据:财税〔2008〕137 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18. 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7,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4)扣除项目金额相关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19.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减免性质代码:11052401、11052501、11059901、11059902、11083901、11083902、11083903,政策依据:财税〔2013〕53 号、财税〔2011〕116 号、财税〔2013〕3 号、财税〔2011〕13 号、财税〔2001〕10 号、财税〔2003〕212 号、财税〔2013〕56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投资、联营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联营合同(协议)复印件。

20.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相关材料。

(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4)财产处置协议复印件。

21. 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3,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48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合作建房合同(协议)复印件。

(4)房产分配方案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1.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 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7.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9. 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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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期限

【企业提问】

目前,企业面临改制重组,请问企业改制重组是否有政策支持?如何办理?需要哪些资料?

图源 视觉中国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根据今年5月发布的《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惠企政策指南》,企业上市过程中,因改制办理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划转时,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一、受惠对象

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改制重组企业

二、办理流程

企业上市过程中,因改制办理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划转时, 符合条件享受契税优惠的申报即可享受;涉及土地增值税可予免征的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收期后的其他 规定期限内提交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税备 案,在符合减免税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办理资料】契税减免需提供: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及复印件,改制前后 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土地增值税减免需提供:《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投资、联营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联营合同(协议)复印件。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

【办理网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

三、咨询方式

纳税咨询电话:12366

注:贵阳融媒问政主页已开通留言反映功能,网友可点击贵阳融媒问政头像进入主页,点击主页下方菜单栏“我要问政-反映问题”即可。如图所示:

来源:贵阳融媒问政平台

记者:杜立

责任编辑:冉雨生

统筹:杜立

编审:刘昶 陈颖

【第15篇】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转自:中国税务报微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十年来,我国市场主体总量实现历史性突破。截至2023年8月底,登记在册市场主体达1.63亿户,相比2023年底的5500万户,净增超1亿户,年平均增幅12%。其中,个体工商户从4060万户增加至1.09亿户,迈上历史新台阶。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快来一起学习吧~~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 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

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困难行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3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具体落实以本地实施办法为准。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来源:中国政府网

《增值税减免税款的会计分录(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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