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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税收入有哪些(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8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免税收入有哪些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免税收入有哪些

【第1篇】增值税免税收入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 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 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3、财政性资金,会计核算“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递延收益”,需区分征税与不征税。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如果已计入会计损益,做纳税调减。

4、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定:有特定的来源和具体管理要求,单独进行核算。

a、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b、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c、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6、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5 年内(60 个月)未发生支出、也未缴回的, 计入取得资金第 6 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例:甲企业 2021 年获得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补助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500 万元,已取得财政部门正式文件,并从中支出 400 万元。

解:

会计做收入的5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

会计做支出的4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

理由:符合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其形成的支出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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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增值税优惠政策最新2023年法定免税项目

一、法定免税项目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9)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

(10)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1)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3)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14)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二、专项优惠政策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包括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2)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包括批发、零售)增值税。

该免税项目包括经过切分、晾晒、冷藏、冷冻程序加工的蔬菜,但不包括蔬菜罐头。

(3)粕类产品。豆粕属征税饲料,其他粕类饲料免征增值税。

制种企业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4)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5)节能服务公司将项目中的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免征增值税。

(6)图书销售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指定出版物在出版环节的增值税先征后退100%、50%;免征图书批发、零售增值税。

(7)对电影产业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8)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9)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0)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11)自2023年5月1日起,社会组织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组织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12)在2023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13)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14)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①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②纳税人为内地(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5)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①国家助学贷款;

②国债、地方政府债;

③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⑤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的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⑥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16)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17)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8)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③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④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⑤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9)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①金融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③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并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通行为;

④金融机构之间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除上述情况外,还包括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

(20)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①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②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的担保金额)x100% ;

③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④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⑤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⑥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在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21)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2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②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 2010)等规定。

(2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25)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6)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span>;

(2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8)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29)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30)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行为,免征增值税。

(3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予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33)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3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35)随军家属就业。

①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②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36)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①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②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37)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38)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39)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减税、免税。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减税、免税规定的,可以选择放弃减税、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减税、免税项目的,可以分不同减税、免税项目。选择放弃的减税、免税项目36个月内不得再减税、免税。

增值税即征即退

(1)软件产品的税务处理。

①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②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2)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①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②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税额等于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第3篇】有人说增值税的零税率就是免税

问题:我司是一家批发零售种子、种苗的公司,我想咨询一下,我司要销售外购的种苗(即非自产自销的种苗),我司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即我们销售种苗时是用0税率的销项增值税。对吗?

我司的判定我们免税的参考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并没有区分自产与外购。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若是属于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而不是按0税率开票。

从上述答复来看,该单位销售外购的种苗可以享受免税政策,这一判断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免税”和“零税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零税率是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免税是指某个生产环节不计算缴纳增值税,且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第4篇】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

一、纳税人发生除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和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应税行为外的跨境应税行为,必须签订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空中飞行管理服务,以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的航班计划或者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除空中飞行管理服务外),与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签订的书面合同,属于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临时来华飞行,未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的,以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临时来华飞行记录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二、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一)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二)纳税人与境外关联单位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上述所称第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

(三)纳税人向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通过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指定的境内代理公司结算取得的收入。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仅供大家参考,如有疑问可以给我们留言讨论,或者关注深圳协税服务 公众号,给我们留言,感谢您的订阅和关注!

【第5篇】增值税免税账务处理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2022.1.1-2022.12.31日期间小规模纳税人非专票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如下:

举例:甲公司做职业技能培训的,全年普票和未开票收入不含税收入300万元,全部收现

1、培训收入账务处理:

借:库存现金309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培训收入3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9万元

2、9万元免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9万元

贷:其他收益-增值税免税收益

3、月末结转损益

借:其他收益-增值税免税收益

贷:本年利润

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对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到2024年12月31日,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举例:甲公司符合小微的三个条件,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280万元

1、定全额计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7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70万元

2、免税58.5万,实际申报交税11.5万元,银行扣款回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11.5万元

贷:银行存款11.5万元

3、优惠不需要交纳的企业所得税58.5万元的账务处理(很多会计的账务处理是错误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8.5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8.5万元

4、月末结转

借:所得税费用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8.5万元

贷:本年利润或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8.5万元

三、留底退税优惠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这项政策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举例:甲公司是做教育培训的,因购买办公室取得很大一笔进项税额,导致留抵税额20万元

1、税的结算科目是“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甲公司出现留抵税额,出现在“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方余额20万元,出现在增值税申报表上为期末留抵扣税额20万元

2、按照4号公告的规定办到退税,直接转到甲公司的对公账户,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发国家还未明确)

四、六税两费减半征收账务处理

税务总局2023年3号公告和川财规【2022】6号,对资源税(不含水资源)、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延长到2024年12月31日,其账务处理如下:

举例:甲公司2023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中税两费共计5万元

1、计提税费

借: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和管理费用 5万元

贷:应交税费

2、申报缴纳实际扣款2.5万元凭银行回单

借:应交税费2.5万元

贷:银行存款2.5万元

3、减半优惠部分结转

借:应交税费2.5万元

贷:其他收益-六税两费优惠2.5万元

五、增值税加计抵扣账务处理

财税2023年11号公告: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加计抵扣进项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举例:甲公司做教培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收入300万元,销项税额18万元,采购学生用具及办公用品等取得进项6万元,符合加计15%抵扣进项的规定

1、营业收入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318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万元

2、月末结转增值税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万元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2万元

3、计算加计抵扣进项税额,并填申报表,银行托收税款11.1万元回单

加计抵扣进项税额=6万元*15%=0.9万元

实际交增值税=18万元-6万元-0.9万元=11.1万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1万元

贷:银行存款11.1万元

4、加计扣除进项税额0.9万元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0.9万元

贷:其他收益-增值税加计抵扣进项税额0.9万元

5、月末结转损益

借:其他收益-增值税加计抵扣进项税额0.9万元

贷:本年利润0.9万元

六、一次性折旧税收优惠下的账务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税收优惠内容: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举例:甲公司2023年1月购电脑一台3000元,购车子一辆1000000元,企业享受税收折旧优惠政策,选择一次性折旧,残值都为0

1、会计折旧和税法折旧年限不同

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有规定,电脑3年,车子4年;税法对折旧年限有三种规定即一般折旧年限、加速折旧年限(加速加旧是有条件的,腐蚀性强震动大技术更新快可以选择加速折旧)、一次折旧

2、无论选择什么样的折旧方法,购买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都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出台的会计准则进入固定资产科目

借:固定资-电脑3000元

借:固定资产-车子1000000

贷:银行存款

3、2月开始折旧的账务处理(2月-12月折旧共计916.67+229166.67=230083.34)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等230083.34元

贷:累计折旧230083.34元

4、在进行2023年所得税汇算时,甲公司选择了享受一次性扣除的税收政策,在填税汇表时,将电脑和车子的账面余额作为调减额抵减了应纳税所得额772916.66元,导致少交企业所得税(假设企业2023年不符合小微)193229.17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93229.17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93229.17元

5、月末结转损益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93229.17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93229.17元

6、2023年会计折旧依然按规定折旧和进行账务处理,但在进行2023年所得税汇算时,要将税会差异进行调增处理

7、2024年会计折旧依然按规定折旧和进行账务处理,但在进行2024年所得税汇算时,要将税会差异进行调增处理

8、2025年会计对车子的折旧依然按规定折旧和进行账务处理,但在进行2025年所得税汇算时,要将税会差异进行调增处理

【第6篇】增值税减免税会计分录

减免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做?会计方面的工作繁琐复杂,而增值税的相关账务处理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本文在以下进行了减免增值税全套会计分录的整理,供大家参考。

一、一般纳税人

(一)关于销项税额

1、直接减免

(1)可以直接全额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价税合计)

(2)也可以先计提销项税额,然后确认减免、结转损益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金)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2、先征后返(退)

(1)正常计提销项税额,进行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取得返还,属于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补偿以后费用)、其他收益(补偿已发生经营费用)或者营业外收入(补偿已发生非经营支出)等

(二)免征增值税,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若原本没有抵扣,则不用抵扣即可;

借:原材料等(价税合计)

贷:银行存款等

2、若已经认证抵扣,则须做转出处理。

借:原材料等(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借:原材料等(即:票面增值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原本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只须处理应纳税额即可。

1、直接减免

(1)可以直接全额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价税合计)

(2)若取得收入时尚未确定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可以先计提应纳税额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期末符合免税条件,然后确认减免、结转损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2、先征后返(退)

(1)正常计提增值税额,申报缴纳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取得返还,属于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补偿以后费用)、其他收益(补偿已发生经营费用)或者营业外收入(补偿已发生非经营支出)等

【第7篇】增值税免税是什么意思

问题:我司是一家批发零售种子、种苗的公司,我想咨询一下,我司要销售外购的种苗(即非自产自销的种苗),我司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即我们销售种苗时是用0税率的销项增值税。对吗?

我司的判定我们免税的参考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并没有区分自产与外购。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若是属于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而不是按0税率开票。

从上述答复来看,该单位销售外购的种苗可以享受免税政策,这一判断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免税”和“零税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零税率是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免税是指某个生产环节不计算缴纳增值税,且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第8篇】免税农产品增值税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需要给予特殊的照顾和扶持,以发展农业生产。为体现我国扶持农业的基本国策,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文件,对于农产品征税范围、免税范围予以规定,相关规定分散于不同文件中,为全面掌握相关文件要求带来了一定困扰。因此,我们将相关文件进行了重新归纳,希望能帮助财务人员全面掌握农产品增值税征税和免税范围。

一、哪些产品属于增值税政策定义的农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二、哪些农产品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汇总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规定,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免征增值税政策汇总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8号)规定:

一、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三、哪些农产品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因此,销售农产品现行适用9%增值税税率。

【第9篇】增值税免税收入会计分录

一、一般纳税人

(一)关于销项税额

1、直接减免

(1)可以直接全额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价税合计)

(2)也可以先计提销项税额,然后确认减免、结转损益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金)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2、先征后返(退)

(1)正常计提销项税额,进行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取得返还,属于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补偿以后费用)、其他收益(补偿已发生经营费用)或者营业外收入(补偿已发生非经营支出)等

(二)免征增值税,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若原本没有抵扣,则不用抵扣即可;

借:原材料等(价税合计)

贷:银行存款等

2、若已经认证抵扣,则须做转出处理。

借:原材料等(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借:原材料等(即:票面增值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原本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只须处理应纳税额即可。

1、直接减免

(1)可以直接全额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价税合计)

(2)若取得收入时尚未确定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可以先计提应纳税额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期末符合免税条件,然后确认减免、结转损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2、先征后返(退)

(1)正常计提增值税额,申报缴纳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取得返还,属于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补偿以后费用)、其他收益(补偿已发生经营费用)或者营业外收入(补偿已发生非经营支出)等

【第10篇】不达起征点增值税进入减免税款

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开始征税的起点,没有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达到起征点的全额征收。这个增值税起征点的范围不含企业,仅限于个人和个体工商户。那么对于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会计分录该怎么做呢?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会计分录

1.确认销售收入时做: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单位;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结转免缴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者按季申报的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增值税额,需要进行会计处理。销售时,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免税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未达起征点增值税应计入什么科目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微企业按实际减免的税款,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

计算应缴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结转免缴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记:营业外收入”或“补贴收入”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

计算应缴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

结转免缴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记:营业外收入”或“补贴收入”科目。

会计分录在实际工作中,是通过填制记账凭证来实现的,它是保证会计记录正确可靠的重要环节。会计核算中,不论发生什么样的经济业务,都需要在登记账户以前,按照记账规则,通过填制记账凭证来确定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以便正确地进行账户记录和事后检查。以上就是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会计分录的主要内容,大家一定要收藏好哦.

【第11篇】增值税3万免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人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今年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的优惠也是很多的!因此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财务人员,就应该要时刻掌握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内容,开票,报税等等都要清楚!今天主要在这里跟小规模纳税人分享一下: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需要注意的三个重点内容,以及小规模纳税人涉及的风险点也都一一给大家列举了!

一、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不主体二、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发票开具问题

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免税的申报填写注意

小规模纳税人风险点70个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涉税风险

2、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税涉税风险

3、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

4、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

5、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涉税风险

6、小规模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涉税风险点

7、小规模纳税人契税方面涉税风险点

8、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涉税风险点

9、小规模纳税人城镇土地增值税涉税风险点

其他税种涉税风险点

好了,上述就是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需要注意的三个重点内容及小规模纳税人涉税风险点汇总了!也希望给小规模财务会计带来帮助。

【第12篇】境外业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1. 增值税

1.1. 出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二)

1.1.1. 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1.1.1.1. 出口退(免)税的两类办法

1.1.1.1.1. 免抵退税

1.1.1.1.1.1. 适用企业

1.1.1.1.1.1.1. 生产企业、部分“营改增”企业

1.1.1.1.1.2. 适用具体情况

1.1.1.1.1.2.1.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财税有关文件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3)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规定服务。

1.1.1.1.1.3. 基本政策规定

1.1.1.1.1.3.1.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1.1.1.1.2. 免退税

1.1.1.1.2.1. 适用企业

1.1.1.1.2.1.1.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部分“营改增”企业

1.1.1.1.2.2. 适用具体情况

1.1.1.1.2.2.1. 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服务。

1.1.1.1.2.3. 基本政策规定

1.1.1.1.2.3.1.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1.1.1.1.3. 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1.1.1.1.4. 【归纳】

1.1.1.1.4.1.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零税率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

1.1.1.1.4.1.1. 生产、外贸、其他出口企业自产或视同自产货物出口、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

1.1.1.1.4.1.1.1.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免抵退税政策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免税政策

1.1.1.1.4.1.2. 外贸、其他出口企业外购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出口

1.1.1.1.4.1.2.1.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免退税政策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免税政策

1.1.1.2.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1.1.1.2.1.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1.1.1.2.2. 2.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述第1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2)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3)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②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③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6)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7)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8)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9)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增值税—出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二)

【第13篇】饲料增值税免税政策

上周五是秋分,也是第五个中国农民丰收节,这意味着收获满满、瓜果飘香的金秋季节已经来临。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从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激发乡村创业就业活力等六个方面梳理形成了109项针对乡村振兴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中国农民丰收节,我们一起了解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支持乡村振兴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目录

一、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

3.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4.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6.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

7.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8.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

9.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1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1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二、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

(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

15.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6.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7.出租国有农用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8.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2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21.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2.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二)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

2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4.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5.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

26.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27.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28.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29.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30.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1.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3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34.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5.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36.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37.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

38.“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39.“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40.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1.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42.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44.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5.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6.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47.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8.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49.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50.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纤维板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90%

51.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和工业级混合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52.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53.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的纤维板等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4.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55.农村污水处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56.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处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三、激发乡村创业就业活力

(一)小微企业税费优惠

5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58.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59.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60.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6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62.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63.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64.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65.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66.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67.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6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6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税收优惠

70.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1.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2.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73.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74.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75.保险公司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

76.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7.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9.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税收优惠

80.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81.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82.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税收优惠

83.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84.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农牧保险业务税收优惠

85.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86.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87.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一)扶持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发展税收优惠

88.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89.边民互市限额免税优惠

90.边销茶销售免征增值税

(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税收优惠

91.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

92.新疆困难地区新办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3.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4.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95.青藏铁路公司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

96.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97.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免征契税

98.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9.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100.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01.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102.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103.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

104.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5.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

六、鼓励社会力量加大乡村振兴捐赠

106.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107.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108.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109.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14篇】免税产品缴纳增值税吗

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大家应该都清楚,相对于有限公司,小规模企业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规模企业只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小规模个独无需缴纳所得税,普票增值税免税,个税核定1.2%加税、个人经营所得税,在4月份之后增值税也是进行免税政策,附加税也是免税,如果出具普票只需要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

而小规模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2种,一个是查账征收,一个是核定征收,其中的税负率如下:

查账征收:5%——35%(按照5级累进制度,利润越高税负率越重)

核定征收:1.2%(营业额的1.2%)

我们这时候就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来选择享受政策以此来减免自身或者是企业的税负率,如果我们个人做业务时候个税过高而且一年有2.3百万,我们就可以选择成立个体户来做业务,如果我们企业的一部分成本比较缺少我们也可以成立个体户,分包业务,以此减免自身的税费!

案例:某科技公司一年利润500万,这时候我们可以通过业务分包的方式分包在个体户上,而我们个体户也只需缴纳1.2%的个人所得税。

500万*1.2%=6万

我们出具500万的发票也只需要缴纳6万元的税费,对于我们个体户也是非常划算的 ,而且园区采用的是总部经济招商模式,无需企业实体入驻,注册的流程也无需本人到现场,所以是非常方便的!

我们企业或者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业务情况选择成立与业务相关的个独,如xx营销策划工作室、xx建筑材料贸易、xx推广部等等!

【第15篇】增值税减免税额会计处理

今天就和大家来聊聊现行企业会计中核算涉税业务的主要会计科目:

1. 应交税费

2. 税金及附加

3. 所得税费用

4. 递延所得税资产

5. 递延所得税负债

6.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 营业外收入

8. 其他收益

9. 应收出口退税款

(一)“应交税费”科目

【在“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

教育费附加、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3)“应交税费”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费)种进行明细核算

【不在“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契税等

借:固定资产等(房、地、车的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注意一】印花税的会计核算

①由于印花税一般情况下是由纳税人以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方式缴纳税款的,因此,为了简化处理,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购买印花税票时可以直接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②一次购买印花税票金额较大,且分期使用的,

借“预付账款”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待实际使用时,再

借:税金及附加”科目,

贷:预付账款”科目

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科目核算印花税

企业按应计提的印花税额,借记“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科目;实际缴纳印花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注意二】契税的核算

(1)纳税人购买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同时获得土地使用权的

按应计提的契税:

借: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贷:银行存款

纳税人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契税”科目核算契税。

企业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贷:银行存款

(2)纳税人单独购买土地使用权

按应计提的契税:

借:无形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贷:银行存款

纳税人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契税”科目核算契税。企业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3)房地产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视开发情况而定

如果土地购入后就进行开发则作为开发成本处理

如果土地购入后仅作为土地储备,则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注意三】车辆购置税的会计核算

(1)纳税人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科目核算车辆购置税。企业实际缴纳车辆购置税时:

借:固定资产等

贷:银行存款

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科目核算车辆购置税

企业购置应税车辆或者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按应计提或者补缴的车辆购置税额: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

实际缴纳车辆购置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

贷:银行存款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缴或尚未抵扣的税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 11 个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其中,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和贷方共设置 10 个专栏加以反映

2.“应交消费税”“应交资源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细科目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缴的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应交资源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企业销售的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计算应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企业缴纳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应交资源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3.“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

(1)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的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缴纳的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

(1)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缴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提示】

通常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借方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归集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借方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属于企业经营过程中应缴纳的税费

5.“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税”明细科目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税

(2)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

6.“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科目

(1)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7.“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明细科目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缴的教育费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2)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二)“税金及附加”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2.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等

3.企业收到的返还的消费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贷:税金及附加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借:本年利润

贷:税金及附加

5.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三)其他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其他收益”科目属损益类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或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其贷方发生额反映实际收到或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期末由借方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

2.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3.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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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世杰财税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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