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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6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

【第1篇】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

什么是进项税?

进项税是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金额。

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什么是销项税?

销项税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金额。

计算公式:销售税额=销售额×税率

简单来说,进项税是买东西时需要支付的增值税,而销项税是买东西时需要支付的增值税。但不同的是,进项税是在购买时包含在总价中已经支付掉了,而销项税是需要支付的。

因此,所谓的增值税抵扣才得以成立。

增值税抵扣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当然,既然有减数的算法,得出的结果自然会有正负分别,应交增值税为正,按实缴纳,为负则无需缴纳,并可以留到下期继续抵扣。

但不是所有进项税都是可以抵扣的。

抵扣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不能抵扣的内容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上述1-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抵扣举例

a企业销售了100万的货物(一般纳税人不含税,16%税率),购进货物成本为70万(不含税,16%税率)。

销项税=100万×16%=16万

进项税=70万×16%=11.2万

应纳增值税=16-11.2=4.8万

这里有必要说明一下,含税和不含税的计算方式是不一样的,如果上述案例销项是含税的话:

销项税=100万÷(1+16%)×16%=13.79万

进项税=70万÷(1+16%)×16%=9.66万

应纳税额=13.79-9.66=4.13万

【第2篇】房产企业预缴税款增值税申报表

编者按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调整。那么,预缴申报表发生了哪些变化?企业在填报过程中需要关注哪些细节?对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有哪些利好?快来看看国家税务总局的权威解读和专业人士的分析吧。

制图 李一园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2023年2月以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和相关部门发布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多项企业所得税政策。如: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减按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为了及时、全面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的部分表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共涉及5张表单,其中3张表单调整表单样式,2张表单仅修改填报说明。

(一)表样调整情况

1.《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

一是简并填报。删除原表第7行“(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第8行“(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表样调整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不再划分不同类别,而是一并填入“(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行次,同时该行次从第6行调整至第8行。

二是在原表“(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加两个“其中”项内容,分别是“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6行和第7行,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永续债利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

三是在原表第23行“(四)其他”项目下,增加两项内容,分别是“1.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和“2.其他”,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23.1行和第23.2行,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减按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和申报表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情况。

四是在原表第33行“(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加一个“其中”项内容“其中: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填报享受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

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

在原表第28行“二十八、其他”项目下,增加两项内容,分别是“1.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2.其他”,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28.1行和第28.2行,用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填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和其他优惠情况填报。

3.《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

一是在原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加两个“其中”项内容,分别是“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作为调整后表样的第8行和第9行,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永续债利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

二是将原表第8行至第17行顺延调整为第10行至第19行。

三是为了满足纳税人填报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增加第20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四是为了满足纳税人计算当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的需要,增加第21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二)填报说明调整情况

一是以上表样需要调整的行次,对其相应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

二是为落实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政策,由于不涉及表单样式调整,仅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改,增补最新文件依据,明确相关填报要求。

三是调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口径。

四是2023年发布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等延续或新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由于不涉及表样调整,仅对上述政策涉及表单相应行次的填报说明进行修改。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23年6月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23年第二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司壹闻

【第3篇】增值税税款有差额

增值税差额计税的情形

情形

计税规定

提示

金融商品转让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1)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盈亏可以相抵。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跨年结转。(2)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

(3)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纪代理服务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销售额

1.融资租赁服务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

2.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的本金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

(1)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2)不包括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3)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机票代理服务,按照差额确认销售收入(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境内或境外的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付给承运方运费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是对乘客和承运人实行统一安排和调度、统一代收运输票款等服务。考虑到客运场站服务中,承运人比较多比较杂,而且存在大量小规模纳税人,客运场站取得进项税额发票的难度很大,为了平衡税负,所以对提供客运场站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采用差额征收的方式。

旅游服务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不能扣除的费用包括导游费、车辆加油费、司机费用等其他未列明的费用。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纳税人,针对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含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

另外,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允许扣除分包款),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允许扣除原价),以及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允许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等),也有按照差额计税的规定。

【第4篇】增值税预缴税款与增值税的关系

增值税预缴与土地增值税预征:税务处理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纳税人如果混淆,可能会导致税务处理上的差错。

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征管方式。而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可见,房地产项目增值税预缴和土地增值税预征,都是在税款结算前预先缴税的涉税行为。但实务中,两者的具体税务处理又存在明显区别。纳税人如果混淆,可能会导致税务处理上的差错。

案例

a公司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正开发甲商品房项目,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开发产品包括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商铺、车位等。2023年1月,a公司取得该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并于第一季度收到预收款1亿元。4月,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此后,a公司于第二季度收到预收款2亿元。7月交付预售商品房并办理产权登记,收到预售商品房销售尾款1000万元。第三季度以现房形式销售剩余商品房,收到销售款3亿元。甲项目将于10月开始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

分析

对a公司来说中,增值税预缴和土地增值税预征,在税务处理上存在一定区别。

一是征缴时点不同

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纳税人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待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后,再进行纳税申报。这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土地增值税方面,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因此,土地增值税自纳税人收到转让收入后开始预征,符合条件后不再预征,并转入清算程序。

笔者认为,两者在征缴时点上的主要区别在于,增值税预缴以确认不动产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截止时点,纳税义务发生后,取得的收入不再预缴增值税,转为直接纳税申报;土地增值税预征则以清算作为截止时点,进行清算即不再预征。

上述案例中,甲项目于7月交付预售商品房并办理产权登记,取得预售商品房的尾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纳税人应该以商品房对应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收到的预售商品房尾款1000万元不再需要预缴增值税。同样,第三季度以现房形式销售剩余商品房收到的3亿元,也不需要预缴增值税,而应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但由于当时尚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因此,这部分销售款仍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是计税依据不同

增值税方面,18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应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可见,增值税预缴税款的计税依据为“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甲项目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1+9%)×3%。

土地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以下简称“7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因此,甲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预收款-预收款÷(1+9%)×3%。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不是根据增值税预收款价税分离确定的,而是按照预收款扣减实际预缴的增值税确定的,其金额与增值税预缴的计税依据不同。以第一季度为例,增值税预缴的计税依据=10000÷(1+9%)=9174(万元),而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10000-9174×3%=9725(万元),比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多出551万元(9725-9174)。纳税人莫要误以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作为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

三是预缴(征)率不同

增值税方面,根据18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预缴率统一为3%。土地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不同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可能不同;不同类型房地产,适用的预征率也不完全相同。

四是纳税期限不同

增值税方面,18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应在次月申报缴纳;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应在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税款。

土地增值税方面,对于纳税期限等预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目前,多数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实行按月申报,但也有部分地区实行按季申报。比如上海就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建议

增值税预缴和土地增值税预征,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需要处理的两个重要的税务事项,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笔者建议相关纳税人,应正确理解两者的区别,尤其是税务处理上的不同,准确做好税款计算及申报缴纳等工作,避免税务风险。

作者:​姚伟君

本文(全部内容)转载自中国税务报(2023年08月06日版次:07)

【第5篇】增值税预缴税款需要什么资料

预缴税款是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同时发挥了调节跨地区经营企业税收分配的功能。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预缴税款的情形也越来越多,那么,增值税预缴税款到底有哪些情形?不同情形的预征率是多少?预缴税款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又如何计算呢?下面就为大家梳理下增值税预缴税款的4种情形及涉税处理。

一、 非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八)销售不动产第一至六项规定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根据上述政策依据,对于非房地产企业不动产转让业务预缴税款及应纳税额计算汇总如下: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八)销售不动产第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根据上述政策依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预缴税款及应纳税额计算汇总如下:

三、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第四至六项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根据上述政策依据,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及应纳税额计算汇总如下:

四、 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经营租赁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第一至四项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根据上述政策依据,对于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经营租赁服务预缴税款及应纳税额计算汇总如下:

以上四点就是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形了,大家学会了吗?

【第6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什么时候填写

2月份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2月份申报的时候扣除吗?

解答:

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七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有短于1个月的规定,对于这部分就涉及到当月会预缴增值税,然后在次月申报上月应纳税时就可以扣除。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会计处理如下:

1.当月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月末: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3.月末转出当月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说明:当月预交的在“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借方,当月未交的在“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贷方,这样就自动实现抵减(扣除),然后如果余额是贷方金额就是次月申报应缴纳的税金,如果余额是借方金额就是下期抵减的税金。

【第7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预征项目

内容提要:“预征”与“预缴”一字只差,但是在土地增值税领域却又很多区别。本文对预征增值税与预缴增值税的区别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希望能帮组读者理清两者之间的区别。

房地产开发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根据相关规定要预缴增值税和预征土地增值税,但二者在政策和操作上存在较多差异。

预售时的差异

首先是预缴(征)计税依据的差异。增值税预缴方面,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则预缴计税依据=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7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结合应预缴增值税税款的计算公式,对于简易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预收款÷(1+5%)×3%=预收款÷(1+5%)×1.02,比预缴增值税的预缴计税依据比例大2%;对于一般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预收款÷(1+10%)×3%=预收款÷(1+10%)×1.07,比预缴增值税的预缴计税依据比例大7%。

例如,a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取得了10.5亿元的预收款,采用简易计税,此时增值税预缴依据为10亿元[10.5÷(1+5%)],土地增值税预征依据为10.2亿元(10.5-0.3),相应预缴增值税0.3亿元(10×3%),预征土地增值税0.306亿元(10.2×3%)。

其次是预缴(征)范围的差异。增值税方面,只要是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均需预缴增值税。对于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地税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最后是预缴(征)率的差异。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增值税的预缴率一律为3%。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则并不唯一,存在地区和不同类型房地产之间的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交房时的差异

预缴增值税的房地产应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申报纳税,此时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与预缴增值税的预缴计税依据是一致的。

如上例,在交房时增值税应纳税额0.5亿元[10.5÷(1+5%)×5%],抵减预缴增值税0.3亿元,补缴应纳税额0.2亿元(0.5-0.3),计税依据和预缴计税依据均为10亿元。

因增值税已经确认收入,故此时原先的预收款10.5亿元中,已经含了0.5亿元的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0号公告文件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就上例而言,在交房时点,原土地增值税预征依据含了0.2亿元的增值税,理应把此部分增值税从预征依据中剔除,也就是说要对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进行调整或进行负数申报。当然在税务部门未对此予以明确之前,纳税人应谨慎合规操作。

清算后的差异

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制度,清算后预缴增值税与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差异主要有两方面:

第一,“多退少补”规定不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清算后多退少补,即预征土地增值税超过清算应纳税额的,可以退税。对于增值税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仅是规定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但没有规定可以退税。对于预缴(征)性质的税款,从原理来讲更多的属于纳税人在最终应纳税额不确定的情况下考虑税款入库均衡预先缴纳的税款,应允许纳税人“多退”,在存在预缴(征)税款的税种中如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中也是采用这种“多退少补”的方式,建议税务部门应允许纳税人“多退”。

第二,预缴(征)截止期限不同。对于增值税,是否预缴与采取的销售形式有关,只要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就需要预缴,与房地产是期房还是现房无关。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由于成本等已经确定,已不存在预征的基础,所以清算后的收入一般都要求直接纳税申报,不再预征土地增值税。

(作者:徐允标 李素芬 )

(来源:中国税务报)

【第8篇】不达起征点增值税进入减免税款

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开始征税的起点,没有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达到起征点的全额征收。这个增值税起征点的范围不含企业,仅限于个人和个体工商户。那么对于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会计分录该怎么做呢?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会计分录

1.确认销售收入时做: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单位;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结转免缴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者按季申报的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增值税额,需要进行会计处理。销售时,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免税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未达起征点增值税应计入什么科目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微企业按实际减免的税款,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

计算应缴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结转免缴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记:营业外收入”或“补贴收入”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

计算应缴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

结转免缴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记:营业外收入”或“补贴收入”科目。

会计分录在实际工作中,是通过填制记账凭证来实现的,它是保证会计记录正确可靠的重要环节。会计核算中,不论发生什么样的经济业务,都需要在登记账户以前,按照记账规则,通过填制记账凭证来确定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以便正确地进行账户记录和事后检查。以上就是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会计分录的主要内容,大家一定要收藏好哦.

【第9篇】增值税留抵税款退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为尽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在帮扶市场主体渡难关上产生更大政策效应,现将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称2023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3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二、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2023年第14号公告 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3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三、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密切配合,上下协同,加强政策宣传辅导,优化退税服务,提高审核效率,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强化资金保障,对符合条件、低风险的纳税人,要最大程度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简化退税审核程序,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确保留抵退税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4月17日

云浮税务:

强化风险防范

为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落地保驾护航

今年4月1日以来,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等一系列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陆续实施。我市税务部门坚定扛起政治责任,通过政策“一对一”推送、“点对点”辅导、“快响应”审核等一系列举措,确保退税资金“活水”直达云浮企业,大量合法经营、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法在第一时间享受到税费政策红利,发展动能更足,活力更强。

与此同时,也有少数不法分子动起了歪脑筋,乘机混水摸鱼,恶意骗取留抵退税,侵蚀国家税款。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曝光了5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做到“露头就打”,落实了“从严从快、打早打小”的原则,彰显了税务部门推动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落细、落准落稳的坚强决心。

针对今年更大规模、更大范围的留抵退税政策落实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云浮市税务局通过大数据分析、受理举报等方式精准筛选疑点线索,积极构建“事前预审、事中审核、事后抽检”的风险防控机制,织密织牢风险防控网,严厉打击骗税行为。

同时,会同公安等部门持续加大打击力度,严肃查处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特别是运用大数据精准发现、重拳打击团伙式造假虚开骗取留抵退税。对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约谈提醒,促其整改。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将依法从严查办,按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直接降为d级,并采取限制发票领用、提高检查频次等措施;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云浮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恶意骗取留抵退税损害税法权威,扰乱税收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税务部门将秉持“零容忍”的态度,对通过各种违法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行为“重拳出击”,确保留抵退税资金真正退到合法经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手中。

在此,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要严格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依规享受税收“红利”。全市税务部门在不折不扣落实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的同时,将坚决维护税法权威,对偷税、骗税等行为坚决打击、严惩不贷,进一步营造公平法治的税收环境。

5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曝光

一、河北查处一生产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

税务总局驻北京特派办组织河北省承德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筛选的疑点线索,联合公安部门查处某生产企业涉嫌取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企业取得虚开发票29份,骗取留抵退税19.31万元。目前,税务部门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广东查处一中介服务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

广东省珠海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分析发现,某中介服务企业涉嫌取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4.1万元,且存在对外虚开发票疑点。经与公安部门联合调查,确定该企业为一个通过接受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犯罪团伙实际控制的企业之一。目前,税务部门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三、江西查处一矿业公司骗取留抵退税和偷税案

江西省赣州市税务稽查部门依据大数据分析,查处大余县闽鑫钨业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和偷税案件。经查,该企业通过个人收款不申报隐匿销售收入818.15万元,还通过注册空壳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违规享受低税率或者免征优惠转移销售收入1337.3万元,共计偷税365.04万元、骗取留抵退税78.64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追缴企业偷税款共计365.04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加收滞纳金;追缴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78.64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2倍罚款。

四、西藏查处一商贸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

西藏拉萨市税务稽查部门根据自治区局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查处西藏鸿俐轮胎商贸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企业通过个人收取销售款隐匿公司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减少销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30.5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五、辽宁查处一交通运输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

辽宁省辽阳市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上级风险推送线索,查处辽阳市双合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企业通过利用个人银行卡收取运费隐匿公司营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减少销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10.81万元。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追缴该企业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1倍罚款。

骗取留抵退税款的主要手段

曝光案件中骗取留抵退税款的手段主要有三种:

一是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而虚增留抵税额,骗取留抵退税款;

二是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虚增进项税额、虚增留抵税额,骗取留抵退税款;

三是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和虚增进项税额两种手段并用,虚增留抵税额,骗取留抵退税款。

本次曝光的5起案件,其中3起是采用第一种方法骗取留抵退税款、2起是采用第二种方法骗取留抵退税款。

骗取留抵退税款的法律责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究竟是依据什么规定,作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哪些情形会构成犯罪,面临哪些刑事责任呢?

一是通过上述第一种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可能构成逃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即构成逃税罪。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刑法》对此规定了例外情形,“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是通过上述第二种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含留抵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达到一万元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通过上述第三种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可能同时构成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对于逃税罪的刑事处罚是,最高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的刑事处罚,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增值税留抵退税

十问十答

快来看看吧

1、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以下简称留抵退税)力度的决策部署,从2023年4月1日起,进一步加大留抵退税实施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上述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呢?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适用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

小微企业是指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六个行业企业。

提示1:什么是大、中、小、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

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按以下方法确定:

微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小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中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提示2: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如何确定?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3、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2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

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注意,上述四个条件需同时符合。

4、纳税信用等级应如何确定?

纳税人申请享受留抵退税政策,以纳税人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等级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5、如何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提示1: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

1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

1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提示2: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6、纳税人如何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事项办理-优惠-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2023年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时间安排如下:

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2023年留抵退税具体申请时间安排如下:

7、纳税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免抵退税吗?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纳税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税吗?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9、纳税人取得留抵退税后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0、纳税人如果不属于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行业,是否还能申请留抵退税政策?

除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可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其中,“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执行。

来源:云浮日报

责编:潘伟

值班主任:赵军鳗

值班总编:卢利文

【第10篇】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款

经常遇到非财务人员问发生业务时是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好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好,这里小编统一做出回答,供各位参考!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看贵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人形式,增值税的纳税形式分三类,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是一般计税业务,二是小规模纳税人,三是一般纳税人既有一般计税业务,又有简易计税业务。

我们知道一般计税项目对应业务的进项税发票能够抵扣销项税,降低公司的增值税税收成本。所以,如果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并且所有业务都属于一般计税项目,那么肯定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好;如果贵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不能抵扣,这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最正规的操作流程应先勾选认证抵扣,在做进项税额转出,这样跟把专用发票当普通发票使用没啥区别,为了提高财务工作效率,最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贵司既有一般计税业务,又有简易计税业务,此时应视情况分析,如果该成本费用发票是跟一般计税收入相关的,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此时应选择专用发票;如果是和简易计税业务收入相关的,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不能抵扣,此时取得普通发票即可,如果非不清楚是跟一般计税业务相关还是简易计税业务相关,取得专用发票更好,因为可以按比例抵扣部分、

为什么很多企业不愿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因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增加该企业的税收负担。税法规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每个月给予了15万元限额的免税额,也就是说只要这个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在15万元以内,是可以不用缴纳增值税的,但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得行,要全额缴纳增值税。所以这就是很多企业不愿意给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因,因为现在业务不好做,开具普通是可以控制在每个月15万元限额免税内的。(最新优惠措施2023年4月1日-2023年底,3%税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不限额)

【第11篇】代扣代缴增值税税款可以抵扣

非贸付汇代扣代缴增值税抵扣账务怎么处理?

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应该计入相应的费用里面的。比如:境外设计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就应该计入设计费。借:设计费;贷:银行存款。因为,代扣代缴的所有税费是这项服务的,也就是一个含税和一个不含税的区别。

非贸付汇代缴税款如何计算?

技术服务费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按税法规定按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计算所得税,也就是80万美元*10%*汇率,但要注意营改增以后技术服务费是要扣缴增值税的,所以计算应纳税所得时80万要换算成不含增值税金额。

非贸付汇代扣代缴增值税抵扣账务处理就在上文中有了详细的介绍了。看到这里,小伙伴们对于非贸付汇代扣代缴增值税抵扣账务怎么处理都了解清楚了吗?学习财务知识需要良好的环境和专业的指导,会计学堂为每一位学员量身定制学习计划,帮助大家高效学习,快来会计学堂官网咨询了解吧!

【第12篇】增值税辅导期纳税人怎样抵扣税款

答:关于辅导期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规范

(一)在填写申报表主表时,第12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等于《附表二》第12栏中的“税额”数,其他栏次按正常情况填写。

(二)在填写申报表《附表二》时,按下列规范填列:

1.本表“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且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应等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

(2)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不予填写。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金额、税额与税务机关告知的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金额、税额之和。本栏应与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的数据相等。

(4)第4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符合抵扣条件的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等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应等于第5栏至第8栏之和。

(5)第5栏“海关完税凭证”,填写纳税人在辅导期内收到的海关完税凭证,按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完税凭证、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的份数、金额、税额填写本栏。

(6)第6栏“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符合抵扣条件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7)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填写纳税人在辅导期内收到的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填写本栏。

(8)第8栏“运费发票”,填写纳税人在辅导期内收到的货物运输发票,按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货物运输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货物运输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填写本栏。

(9)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应等于第1栏、第4栏、第11栏数据之和。

2.本表“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情况,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况。

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应等于第14栏至第21栏之和。

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一般是多长时间,如何抵扣?

商贸企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为6个月。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抵扣凭证同其他性质(正式、临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样,自开票之日起36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但其他性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在认证的当月抵扣,而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收取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先比对,后抵扣”是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后,先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将认证信息上传至总局进行比对,总局比对结束后将比对结果下发各省市,各主管国税局将比对无误的信息通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抵扣(一般在认证的次月收到比对结果)。

在帐务处理上,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行税额”二级科目。

企业认证后

借:库存商品(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行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

收到比对结果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行税额

【第13篇】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看了别的小伙伴发来的科目余额表,发现应交税费这个科目的明细什么样式的都有。

对于应交税费的二三级明细有他的规律,并且明细科目是需要与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对应。

这应该也可以算是账目与报表核对的一种方式。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税费都通过“应交税费”来核算,像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辆购置税这些是通过税金及附加来入账的。

对于“应交税费”这个科目,涉及最多的还是增值税,那么接下里就针对增值税的各种做账来举例分析。

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

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资产、成本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注意: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

——待认证进项税额

(注意: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2)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将增值税额计入成本等。

(3)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因为不计进项税,因此进项税额都是计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中。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4)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

什么是按照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呢?

如果是境外单位或者会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且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这种情况,就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而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资产等账务处理相对一般企业来说比较少见。

分录如下:

借:成本、资产、费用等相关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注意: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注意: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

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分录如下

借:合同负债、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收入、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发生退货的,企业应根据冲减销售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①、根据冲减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②、根据退回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如果确认收入比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早

则应该将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比确认收入早,则应该将缴纳增值税额计入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平时也比较少遇见,大家了解一下即可。

只要记得,在确认收入的时候,是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计账。

(4)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视同销售的情况不知道大家还记得多少?大概也有以下这几种情况: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会计分录正常计提销项税即可,没有什么特殊的~

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差额征税可以按照总额法或者是净额法。说起来篇幅就很长了……

这里简单地用两个例子说下就好了

【例题·计算分析题】— 总额法

1家旅游公司企业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含税价款为265万元(含增值税15万元),应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和其他单位的相关费用为212万元,其中因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为12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65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抵减) 12

贷:应付账款 212

【例题·计算分析题】— 净额法

1客运场站本期该企业向旅客收取车票款265万元,应向客运公司支付238.5万元,剩下的26.5万元中,25万元作为销售额,1.5万元为增值税销项税额。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65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

应付账款 238.5

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1)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这就是很常见的情况了,比如说将公司的库存用于职工的福利等

同样的,用例子来解释会比较直观

【例题·计算分析题】

涛哥的企业购入1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5.6万元,材料价款为120万元,材料已入库,货款已经支付。材料入库以后,该企业将该批材料全部用于发放职工福利。

账务处理

材料入库时:

借:原材料 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6

贷:银行存款 135.6

用于发放职工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135.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5.6

原材料 120

(2)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①转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②转出当月多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2023年度流行色:

①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②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加计抵减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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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涛哥说税,税小课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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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增值税税款滞纳金怎么算

换开已抵扣税款的专票涉及的增值税及滞纳金问题

文/段文涛

不久前,有网友询问了这样一个问题:

问:单位自查发现2年前入账的增值税专票不合规,发票备注栏未填写,准备联系对方单位重开,但两年前已经抵扣进项税,企业所得税,如果对方单位同意重开,2年前的增值税和所得税要补交滞纳金么?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是这样理解的:

取得发票方(购买方)更换所取得的发票(开票方换开),与是否缴纳滞纳金并没有什么必然的因果逻辑关系。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取决于纳税人(扣缴人)是否存在“未按期缴纳(解缴)税款且依法应加收滞纳金”的情形。

至于问题中所说“单位自查发现2年前入账的增值税专票不合规,发票备注栏未填写,准备联系对方单位重开,但两年前已经抵扣进项税”,这种情况就比较麻烦了。涉及到对已经申报抵扣过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那份(或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问题。

对于因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种种原因,需要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区分两大情形来处理:

(一)符合作废条件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作废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重新开具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取得发票方(购买方)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及时将需要换开的原发票(发票联、抵扣联)退回给开票方(销售方);开票方(销售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如果在收到原发票(发票联、抵扣联)时已经超过了开票当月的,则不能按此方式(作废发票)处理了。

但是,如果开票方(销售方)已经抄税且已经记账的;或者取得发票方(购买方)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发票用途的确认(或已进行认证且无认证不符情形),则均不符合作废条件,不能按此方式(作废发票)处理。

(二)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再开具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或虽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取得发票方(购买方)应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开票方(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可由开票方(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取得发票方(购买方)在取得开票方(销售方)换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相应计入进项税额,按规定程序确认发票用途、申报抵扣销项税额。

鉴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在销项税额不变的情形下,增加进项税额就相应减少应纳税额;减少进项税额就相应增加应纳税额(如一直有留抵则除外)。此时,如果是本文中网友询问的问题那样,转出的是2年前的进项税额,也就是相当于是补缴2年前已经申报抵扣了的那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当时已抵扣销项税额),这样补缴2年前的增值税就会相应产生滞纳金。

然鹅,在实务中,对于这种仅是因开票不规范而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也有纳税人想出这样的方法来处理。例如,要求开票方(销售方)换开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取得发票方(购买方)填开上传《信息表》在同期(同一个月、季度)内完成(如取得发票方2023年6月份填开上传《信息表》,开票方在6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换开正确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对原发票进项税额转出的时间与收到换开的发票确认申报抵扣的时间就是同期。当期转出的进项税额与新增的进项税额相等,不影响当期应纳税额,自然也就不涉及滞纳金的问题了。

例:闻涛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在2023年9月,发现甲建筑装饰公司在2023年11月开具来的一份项目为“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瑕疵(备注栏没有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雨花区及项目名称三车间厂房)不规范,该份专票已在2023年11月进行了用途确认,相关进项税额10万元也已申报抵扣了当期销项税额。现在需要换开符合规范的发票,这种情形已经不能以作废发票的方式来解决,只能由开票方甲建筑装饰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换开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闻涛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在2023年10月初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填开并上传要求甲建筑装饰公司开具红字发票的《信息表》,同时按照《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10万元;甲建筑装饰公司接收到经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后,及时在10月19日开具出红字(销项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开具了符合规范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并交予闻涛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此时,闻涛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应将取得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同时,在当期将取得的甲建筑装饰公司换开来的符合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申报抵扣当期增值税。这样,先是从10月份的进项税额中转出10万元,同时又增加计入进项税额10万元,当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和增加的进项税额两相抵消。不会由此而影响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至于企业所得税,笔者认为这种情形可以不作调整。如果涉及的这份(或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金额、税额等都没有变化,只是发票备注栏相关内容未填写或填写不规范[如,开具的提供建筑服务的发票应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开具的出租不动产的发票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等],现在换开了符合规定的发票,对往期以这份或几份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时当期的成本费用不产生实质影响,也就无需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自然也就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上述处理方式可行吗?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列位读者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第15篇】可以抵扣的增值税税款

增值税作为三大税种之一,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无论是作为企业老板还是财务人员都必须弄明白增值税怎么缴?怎么抵扣?不然白白缴了冤枉税,还不知道呢。

增值税抵扣主体: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众所周知,一般纳税人主要适用增值税的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而抵扣的主体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不可以抵扣的

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是国际通行的购进扣税法。相应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所以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就是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案例

比如某一般纳税人某个月销售了不含税价100万元的货物,产生的销项税额为13万元,购进原材料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0万元,那么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13-10=3万元。

如果当月购进的原材料比较多,专用发票上的税额为15万元,那么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13-15=-2 万元,即当月不缴纳增值税,而且还可以留下2万元的税额在下一个月再计算。

如果下一个月销售货物产生的销项税为10万元,原材料进的少了,只有5万元,那么下一个月计算应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把2万元继续进行抵扣,应缴纳的增值税=10-5-2=3万元。

下面我们从一个生活的案例继续深入了解增值税抵扣的问题

2023年,服装厂b(以下简称b)向纺织厂a(以下简称a)购买了价值100元的布料,a需要给b开具一张票面价值为11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原材料成本100元,增值税100*13%=13元)。

此刻,对于b而言,需要按照开票金额113元支付给a,并获得一张113元的进项发票,其中13元为进项税(俗称买进来的)

服装厂b拿到这一批布料以后,加工生产成为一批时髦服装,以不含税价格300元卖给商场c,并向c开具票面价值33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300元为收入,300*13%=39元为销项税额)

此刻,对于b而言,他的当期应缴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9-13=26元。这个行为就产生了增值税抵扣。

换个思路,我们可以直接计算增值税部分,比如b买进来是100元,卖出去是300元,中间增值了200元,所以应缴纳:200*13%=26元,结果算出来的金额是一样的。

对于商场c而言,他支付了339元,产生39元进项税额,如果再把衣服以452元的价格卖给消费者(衣服价格为400元,销项税额为400*13%=52元),故商场c应纳税金为:52-39=13元。

所以增值税的税收最终承担者其实是消费者承担,但是收税的时候,税局是从生产商卖到渠道商然后最终销售给终端用户的每一个环节征收,而不是上门去找消费者要。

《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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