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预缴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预缴税款在哪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一)适用范围
如果您发生跨区“建筑服务”业务,需办理跨区税源登记。其中,“建筑服务”类业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业务。
如您存在多项上述业务,需逐笔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
(二)流程介绍
请您登录电子税务局主页,选择“我要办税”栏目下的“综合信息报告”选项。
在左侧列表中点击“身份信息报告”,选择“跨区税源登记”选项。
在弹出的页面中,选择“01 跨区税源登记表”。
选择“我要提报一个新申请”。
再点击“填表”。
请您按经营项目实际情况填写跨区税源登记表,并留意以下填写须知:
1.浅绿色项目为必填项。
2.经营项目详细地址须包含关键字“院”、“楼”、“座”、“路”、“园”、“号”中的至少一个。
3.如您需要填写多个经营项目详细地址,可点击增加一行按钮。
4.如您曾经办理过本业务,表格会自动带出所有已通过审核的经营项目详细地址,以便您查看。
填写完成后,请点击“保存”。
保存成功后,页面将自动跳转,请点击“提交申请”按钮,以完成跨区税源登记业务。
(三)查看受理结果
提交成功后,您可以回到电子税务局主页,选择“我要查询”栏目下的“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选项。
在左侧列表中点击“事项进度管理”,查看已提交业务的受理结果。
全面营改增后,为了保证地方财政平衡,避免因税制改革带来税源转移,同时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对一些应税行为实行就地预缴增值税模式,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房地产企业跨地区销售不动产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款第2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可见,对于房地产企业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的预征问题,政策是明确的。但是目前总局文件未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以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的跨县(市、区)开发房产预缴税款问题做出规定,本着同类问题同样处理的原则,也应当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十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二、非房地产企业跨地区转让不动产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非房企)转让异地持有的不动产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不区分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也不区分不动产取得时间是在2023年4月30前或后,也不区分适用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均按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转让自建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十5%)×5%。2.转让取得的非自建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十5%)×5%
三、跨地区不动产租赁(包括土地使用权)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具体预缴比例如下:1. 按照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具体包括:一是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二是小规模纳税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十5%)×5%。2.按照3%预征率就地预缴增值税。具体包括:一是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二是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十9%)×3%。3.按照1.5%预征率就地预缴增值税。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十5%)×1.5%。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存在预缴事项,直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十9%)×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十3%)×3%。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可以享受1%征收率优惠,相应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增值税。所谓地级行政区,是指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的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四类。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如大连市、青岛市、深圳市明确上述情形无需预缴,具体以当地税局意见为准。
注意: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五和第六条规定,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享受此项优惠时,纳税人如果有分包情形的,在确定月15万元,或者季度45万元销售额标准时,应当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来确认是否符合免予预缴的条件。总结了这么多,觉得有用,抓紧收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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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学习了前几天“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影响”的文章,对其中“如何解决预缴土地增值税的问题”仍感觉有些迷惑,那么,今天,我们就把“土地增值税的预缴问题”再絮叨絮叨。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制度的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以上规定是各省对于房地产企业没有达到清算条件预征的纲领性文件。注意《细则》的措辞:“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强调的是“竣工结算前”!
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的两种形式:期房和现房。限售期房的时候,由于符合以上条件,可以预征的,但是销售现房,竣工决算报告出来之后,成本可以可靠计量,是否还得预征呢?就字面意思理解,显然不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仅就销售期房预征土地增值税!现实是残酷的,尽管我们明白道理:法无明文不征税。但是,实践中,房地产企业在没有进行“通知清算”或者“强制清算”之前,均是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的。
因此,我们可以宽泛地理解为:房地产企业没有达到清算条件之前取得的预售收入,均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营改增之前,我们是按照当期实现的预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适用当地的预征率计算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即:当期“预收账款”发生数×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文件就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做如下规定: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 - 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文件强调“预收款方式销售”,也就是说该文件适用的前提条件是销售期房收入;如果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是“现房”,则可以不适用该文件,适用哪个文件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文件第三条开宗明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纳税人犯难了?销售房子取得预收款土地增值税预缴的计税依据哪个?不含税收入?还是不含预缴增值税的收入?
三、案例解读
金穗源房地产公司一个立项(在此强调一个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开发两幢楼,2023年11月份其中一幢销售期房预售收入1000万元,一幢销售现房实现销售收入800万元。假设都属于增值税的老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
(一)依据总局70号公告,11月份预征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
1、期房预缴土地增值税
[1000-1000/(1+5%)×3%]×2%
≈971×2%≈19.42万元。
2、现房预缴土地增值税
(1)按照3%预征率计算的预缴增值税为:800/(1+5%)×3%=22.86万元。
(2)按照70公告计算的土地增值税预交税款:
(800-22.86)×2%=15.54万元。
合计预缴土地增值税:34.96万元。
(二)依据财税[2016]43文件计算预缴税款:
由于均为不含税收入,合并计算:
(1000+800)/(1+5%)*2%=34.29万元。
最后呢,该何去何从?房地产企业需要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寻找适合自己的方法。
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行业之一,营改增之后的建筑业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实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争议也非常普遍,今天,我们就建筑业中施工企业如何预缴增值税的问题进行详细解析,今天我们就一起学习一下。
一、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预交增值税?
施工企业一般在两种情况下需要预缴增值税:
第一种情况:收到预收款时
《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中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这里很多人容易混淆的地方有两点:
1、什么是预收款?
文件中的预收款是指在施工之前业主或者发包方向施工企业预付的第一笔备料款,并非施工企业按照工程进度确认收入前账务上做预收账款处理的预收账款。也就是说同一个项目有且仅有一笔预收款,那就是开始施工前的第一笔预收款。
2、施工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是否纳税义务已发生?
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是时隔不久,财税【2017】58号文《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就对此条规定作了修改,将上述条款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去掉了“建筑服务”,也就是说自2023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者发包方的预收款时,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用向业主或者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仍需要按照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申报时需要填写预交税款表。
第二种情况: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
国税【2016】年17号公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即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需要预交增值税,但同时国税公告【2017】年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中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印发)。
也就是说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增值税。
二、企业如何预交增值税?
因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分别就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如何预交增值税进行分析。
一般纳税人
1、缴纳办法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那么一般纳税人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16〕36号文中也做了说明。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也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除此之外需要注意的是
①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预征率为2%,而且是以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算预缴税款的基数。这一计算原则充分考虑了建筑业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既最大限度的保证建筑服务发生地的财政利益,又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超缴造成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税额的情况发生,占压纳税人的资金。
②简易计税方法下的预征率是3%,而且是以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算预缴税款的基数。可以看出,对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来说,其预缴税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致,也就是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所实现的增值税已经全部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缴纳入库,这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地方财政不受影响。
2、计算公式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小规模纳税人
1、缴纳办法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这里不难发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下预缴税款的预交方法及计算公式是相同的。
施工企业在预缴税款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取得的含税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在预缴税款计算时需要将含税价格换算成不含税价格。
2、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这样就保证了纳税人不会因为收入和支出取得时间不均衡造成多缴税款。
3、纳税人如果同时为多个跨县(市、区)的建筑项目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缴纳。这样就保证了所有预缴税款与建筑工程项目一一对应和匹配,减少对建筑服务发生地收入实现的交叉影响。
4、纳税人按照文件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合法有效的凭证是指:
①、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②、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三、企业预交税款时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①、如果纳税人有多个建筑工程项目同时需要预缴,应分项目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②、如果无法提供分包方的发票,将不允许进行扣除。
四、关于预缴税款的其他事项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为避免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过多,机构所在地大量留低,占压纳税人资金的情况发生,财税【2016】36号文件还做出了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2、由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分项目预交税款并分别预缴,对纳税人的财务核算以及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均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便于企业分项目核算,准确计算预缴税款以及应纳税额,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交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当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预缴申报表的填写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 “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异地提供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出租异地不动产服务,都需要在项目(或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申报时可扣除已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税款,填写申报表:
填写《附列资料(四)》和主表。《附列资料(四)》应将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异地不动产已预缴的税款分别填写在第3栏“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第4栏“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第5栏“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中。其中,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与主表中本期应纳税额相比较的较小者。
如果主表中应纳税额较小则填写应纳税额,并将差额填写在第5列“期末余额”中。在主表中,上述已预缴税款会体现在第28栏“分次预缴税款”中,根据报表逻辑关系计算,不会形成重复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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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政策中出现许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事项,“预征率”这个词也就很自然的出现在大家眼前。究竟哪些业务需要按预征率交税?哪些按征收率交税?如何计算?财税通为大家梳理一下。
一
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
(一)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按工程进度结算的工程款
(二)提供建筑服务收到的预收款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预缴增值税
三
非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
注:上述表中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外购的住房和自然人转让不动产。个体工商户销售外购的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免税,自然不需要预缴;自然人转让不动产直接在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不需要预缴。
四
出租不动产(含土地使用权)预缴增值税
(一)非房地产企业出租不动产
注: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不需要预缴。
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二)房地产企业出租自行开发的不动产
注:非房地产企业出租不动产除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能够减按1.5%来征收外,其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自行开发的不动产预缴,申报的方法、计算以及预缴、申报地点都一致。
建筑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后,收到预收款的,要预缴增值税;如果项目在异地的,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同样是预缴,收到预收款时的预缴,是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提前交的税,是真正意义上的预缴;而在异地项目预缴的增值税,是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业务,要先在项目所在地按规定缴纳的税款。
一、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例1:2023年6月5日,小保公司与a公司签订包工包料的施工合同,合同含税金额218万元,合同约定在2023年7月1日开始施工,签订合同日付30%,即65.4万元,工程完工50%时,付20%,完工后付40%,另10%为质保金,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
6月5日,小保公司收到款项时应预缴的增值税为:预缴增值税=65.4/1.09*0.02=1.2万元;
预缴时通过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缴纳;
预缴时作分录,
借:应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 12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
预缴税款当期,增值税申报时,要填写附表四第3栏次。因为当期该业务没有发生,不应当从应纳增值税中抵减,该笔预缴的增值税不会反映到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中。待该业务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进行抵减应交的增值税。预缴当期附表四填写如下表:
二、在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
例2:小保公司与a公司签订在异地的施工合同,合同含税金额为218万元,没有约定付款时间。2023年6月30日完工。假设小保公司再没有其他业务,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中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的规定,小保公司6月份,应当以218万元作为增值税的纳税收入,次月15日前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小保公司应当在申报前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预征率预缴税款。
1. 小保公司适用一般计税
小保公司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税款为218/1.09*2%=4万元,预缴时通过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缴纳;
同时作分录,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4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
6月30日,小保公司根据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为18-10=8万元,作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8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0000
同时抵减预缴的增值税税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0000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40000
申报时,附表四填写如下:
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四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反映的4万元未反映到主表第28栏次“本期已缴税额——分次预缴税额”处,最后小保公司6月申报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的增值税为8-4=4万元。
2.小保公司对该业务选择简易计税
小保公司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为218/1.03*3%=6万元。缴纳时作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6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次月在机构申报时,项目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填列在附表四反映抵减税额6万元,同时反映到主表的第28栏次“本期已缴税额——分次预缴税额”处。计提的应交增值税为218/1.03*3%=6万元,反映在主表第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次,申报后计算的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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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预征”与“预缴”一字只差,但是在土地增值税领域却又很多区别。本文对预征增值税与预缴增值税的区别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希望能帮组读者理清两者之间的区别。
房地产开发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根据相关规定要预缴增值税和预征土地增值税,但二者在政策和操作上存在较多差异。
预售时的差异
首先是预缴(征)计税依据的差异。增值税预缴方面,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则预缴计税依据=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7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结合应预缴增值税税款的计算公式,对于简易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预收款÷(1+5%)×3%=预收款÷(1+5%)×1.02,比预缴增值税的预缴计税依据比例大2%;对于一般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预收款÷(1+10%)×3%=预收款÷(1+10%)×1.07,比预缴增值税的预缴计税依据比例大7%。
例如,a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取得了10.5亿元的预收款,采用简易计税,此时增值税预缴依据为10亿元[10.5÷(1+5%)],土地增值税预征依据为10.2亿元(10.5-0.3),相应预缴增值税0.3亿元(10×3%),预征土地增值税0.306亿元(10.2×3%)。
其次是预缴(征)范围的差异。增值税方面,只要是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均需预缴增值税。对于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地税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最后是预缴(征)率的差异。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增值税的预缴率一律为3%。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则并不唯一,存在地区和不同类型房地产之间的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交房时的差异
预缴增值税的房地产应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申报纳税,此时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与预缴增值税的预缴计税依据是一致的。
如上例,在交房时增值税应纳税额0.5亿元[10.5÷(1+5%)×5%],抵减预缴增值税0.3亿元,补缴应纳税额0.2亿元(0.5-0.3),计税依据和预缴计税依据均为10亿元。
因增值税已经确认收入,故此时原先的预收款10.5亿元中,已经含了0.5亿元的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0号公告文件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就上例而言,在交房时点,原土地增值税预征依据含了0.2亿元的增值税,理应把此部分增值税从预征依据中剔除,也就是说要对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进行调整或进行负数申报。当然在税务部门未对此予以明确之前,纳税人应谨慎合规操作。
清算后的差异
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制度,清算后预缴增值税与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差异主要有两方面:
第一,“多退少补”规定不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清算后多退少补,即预征土地增值税超过清算应纳税额的,可以退税。对于增值税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仅是规定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但没有规定可以退税。对于预缴(征)性质的税款,从原理来讲更多的属于纳税人在最终应纳税额不确定的情况下考虑税款入库均衡预先缴纳的税款,应允许纳税人“多退”,在存在预缴(征)税款的税种中如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中也是采用这种“多退少补”的方式,建议税务部门应允许纳税人“多退”。
第二,预缴(征)截止期限不同。对于增值税,是否预缴与采取的销售形式有关,只要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就需要预缴,与房地产是期房还是现房无关。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由于成本等已经确定,已不存在预征的基础,所以清算后的收入一般都要求直接纳税申报,不再预征土地增值税。
(作者:徐允标 李素芬 )
(来源:中国税务报)
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来了,国家规定: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本篇文章将针对这个新政,从两个方面来讲:
1、如何应对这个政策,才能让企业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
2、税率变化后,10月1日最新最全的增值税税率表是怎样的?
我们先来看5%→1.5%政策的关键词和要点:
1、政策的适用群体是哪些:住房租赁企业。
2、对于租户有哪些限制:个人承租,也就是你房子租给企业的不算。
3、出租标的物是什么:住房。
4、计税方式及优惠税率是什么:适用简易计税,征收率率5%减按1.5%征收。
5、什么时候才能享受这个税收优惠:10月1日政策实施,签订此类合同,需要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
针对这个政策,企业最好做好以下几点的应对:
1、在签订相关合同的时候,最好能够在合同里明确上述政策条件。
2、一般纳税人2023年年4月30前取得或者租入的不动产,可以5%征收率简易计税,上述时间点之后取得或者租入转租的,只能适用一般计税。
3、注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像租赁服务,如果是预收款模式,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有书面合同并在合同里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付款日期当天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所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0月1日前,适用5%征收率;10月1日及之后,适用5%征收率减按1.5%。
注意,以上只为个人解读,目前财税口径的文件还没有正式下发,具体还得以下发的正式文件为准。
顺便在这里,我们给大家以思维导图的形式,系统地讲一下增值税税率的事情。
税率:几经变化之后,当前最新的是13%、9%、6%、0,你可以这样记住:张一山(13)领(0)酒(9)肉(6)。
征收率:5%,3%,5%减按1.5%,3%减按2%,3%减按1%,3%减按0.5%,简单记得话可以是:2+3=5,其他的特殊。
下面我们用思维导图详细说一下:
一、税率:一般纳税人税目及税率。
像是待着不动你还搬不走的,国内到处跑的,农民生活及消遣的都是9%,吃喝玩乐,信息技术,金融创意等都是6%。
二、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及适用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
注意:
1、2023年12月31日前,小规模有3%减按1%优惠政策。
2、除了个体户和其他个人出租房屋,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是5%减按1.5%了。
三、预征率
最后,增值税上,还有一个预征率的概念,同样可以用一张图给大家简单讲一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7号文件,2023年4月1日起至12月31日,所有小规模,适用3%预征率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导读:增值税预缴税款的凭证如何做?很多人都认为增值税的预缴税款是一个很复杂的会计知识,其实只要大家掌握了其中的核心概念,任何变换形式的问题都不难理解。本文中会计学堂就重点为大家介绍增值税预缴税款的凭证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增值税预缴税款的凭证如何做?
(1)预缴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这时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是借方余额.
(2)如果出现'当月12月发生应交税费,要在预缴税费里抵扣'的情况,即不考虑预缴的一万多增值税,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当月进项税和销项税加总,出现了贷方余额.
(3)结合以上两点,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自动就相抵了,注意填好当月申报表就好了.
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应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答: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粉 丝 提 问
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都要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吗?
专 家 提 问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有两种情形:
一
需要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情形:
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3.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这三种情形预缴增值税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申报时还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 况表)》。该表第 4 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第 2、3、4、5 行之和应小于等于当期申报表主表第 24 栏“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应同时在申报表主表第 28 栏“①分次预缴税额”栏次反映,当期不足抵减的部分应填入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 5 列“期末余额”栏次,即当期“应抵减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应结转下期抵减。
二
不需要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情形: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预缴、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二次购票预缴增值税等不需要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此种情形预缴的税款,申报时直接填写在申报表主表第 28 栏“①分次预缴税额”栏次,大于当期“应纳税额”时,可申请办理退税或抵减下期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五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因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月末应交增值税余额在贷方怎么处理?
对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可以在每月末,做个凭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这样明细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没有余额,而且每月账面结转完的“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与增值税报表完全一致,借方余额为留抵税额,贷方为应缴税额。
文|金穗源商学院 王皓鹏
有学员询问,房地产企业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减新项目应交的增值税税金?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说明
案例:某房地产企业同时存在增值税新老项目,2023年1月份老项目预收账款1000万元;新项目开具预收款2000万元,财务人员按期预缴了增值税税金。随后,老项目在3月份交房,给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1000万元同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问:新项目预交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顶老项目应交增值税?
解读:
第一步:简单计算增值税税金:
1月份:老项目预缴增值税:1000/(1+5%)*3%=28.57万元
新项目预缴增值税2000/(1+11%)*3%=54.05万元
3月份:老项目应交增值税:1000/(1+5%)=47.62万元
第二步:做会计分录(分别新老项目)
1月份: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老项目28.57
贷:银行存款28.57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新项目54.05
贷:银行存款54.05
3月份: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老项目47.62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老项目28.57
---新项目19.05
期末,“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新项目”尚有未抵扣的预缴增值税35万元
第三步:阅读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填报说明
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写:
…….
3.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样的道理,如果房地产企业有多种经营业务,比如出租房子租金收入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税金,项目开发所预缴的增值税同样可以抵顶“未交增值税”
大家看到这里,估计已经明白我想表达的意思了,不用在其他文件查找相关依据了。目前,最有效的文件是两个:财会【2016】22号,总局2023年13公告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房开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非房开企业转让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四项业务的预征率、税率、征收率看似比较复杂,其实只要按照规律记忆,还是比较容易的,这里给大家梳理对比了一下,希望帮助大家区分、记忆,学习的路上大家一起加油。
一、房开项目增值税所指的预收款范围,包括定金、意向金吗?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收取的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实务中是以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为时点。签订合同前的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不需预缴;签订合同时,合同定金及之前收取的款项,一并作为预收款预缴。
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直接销售(或长租)的停车位、储藏间等而收取的定金,未交付之前,因其具有法律上的履约担保效力,实务中按预收款预缴。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定金具有法律上的担保效力,担保未来双方将签订具体买卖合同,缴纳定金,双方已明确买卖标的物以及价格等。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前收取的,并与摇号、认购等行为挂钩,这种资金并不具有定金性质。
未取得预售许可收取的一般是订金、意向金等,客户与房地产企业之间不存在固定合同关系,客户支付诚意金购买的不是具体的实物或者服务,只是一种购房可能性,并没有具体的标的物,也未确定价格。
二、房开项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36号明确,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到款项的,即为收讫销售款项,并未要求实际交付或合同约定交付时间。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营改增与货物销售的纳税义务时间确定原则基本一致。只是营改增相关政策并未详细明确建造工期超12个月的处理问题。
至此,各地基本明确为: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对于交付时间,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实际交付迟于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呢?还可再分:业主因未及时办理交付原因、房企自身因工期延迟等原因。
这就涉及应该按应交付时间、或实际交付时间。如统一遵从实际交付时间,实务中难以把握,不利于征管。
显然是推迟了纳税义务的确认,但未能考虑纳税必要资金问题,因此前置了一个预缴环节。
如果是棚改项目,尤其是土地招拍挂时所约定的,在项目外需配建还建房或廉租房的,税负未达3%,预缴大于应纳税额的,能否允许房企在实际交付之前确认纳税义务发生而正常申报纳税?
笔者认为,合同签订后,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到款项的,即可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当然,这样就会难以自圆其说,造成房开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的逻辑混乱。
三、房地产企业预缴截止时点?已竣工达到可交付的现房是否不需预缴?
一般认为,交付时点之后的继续销售,为现房销售,不需预缴,收到销售款项的、或合同约定已到付款时间的、或先开具发票的,都应以其销售额按规定申报纳税。
交付时点以后的定金,即是应税销售额,不需预缴,而应申报纳税。
这又涉及应交付、可交付、实际交付的问题。如按实际交付,现房销售的只要未实际交付业主,都可只预缴,而不需正常申报纳税,对于税负高于3%的则是利好。
当然,预缴截止时点与纳税义务确认时点应是同一个原则,不考虑异地预缴情况下,不应对同一笔业务既有预缴又有正常计税申报。
四、2023年5月29日实际交付,2023年5月1日预收款是否应预缴?
同一个项目不应同时存在预缴与正常计税申报。
五、房地产企业兼有一般计税、简易计税的多个项目,预缴税款能否相互抵减?
(一)跨项目抵减,未说明各项目的计税方式。
1、问:是抵减全部项目的预交税款?还是只能抵减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项目中的预交税款?
2021-02-04新疆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在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申报抵减已预缴税款即可。
2、问:房地产企业申报时如何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不同项目间预缴税款能否互相抵减?
河南:房地产企业不同项目已经预缴的税款,可以在纳税申报时互相抵减。
3、福建:房地产企业不同项目已经预缴的税款,可以在纳税申报时抵减当期应缴税款。
4、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增值税可以跨项目抵减吗?
北京2023年11月征期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可以跨项目抵减。
(二)跨项目抵减,分别有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的。
河北: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形成的应纳税款。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c三个项目,其中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b、c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23年8月,三个项目分别收到不含税销售价款1亿元,分别预缴增值税300万元,共预缴增值税900万元。2023年8月,b项目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计算出应纳税额为1000万元,此时抵减全部预缴增值税后,应当补缴增值税100万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栏次,填报1000万元,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填报1000万元,第28行“分次预缴税额”填报900万元,第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填报100万元。
(三)跨项目抵减,均为一般计税的。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少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均是新项目,一般计税方法。其中a项目处于预售阶段,按规定预缴增值税款;b、c项目已经开始交房,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当期有应纳税款。请问,a项目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否抵当期b、c项目应纳增值税税款?
2019-06-17安徽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a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b、c项目应纳增值税税款。
(四)部分省局认为:“纳税人当期抵减预缴税款应按对应项目和已确认销售收入对应面积的预缴税款进行抵减。即:不同项目之间的预缴税款,不能相互抵减应纳税额;同一项目,应以确认收入的销售面积对应的预缴税款,抵减当期应纳税额,不能以未确认收入面积对应的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
(五)按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以上并未限制其他抵减条件,房开企业产生了当期应纳税额均可抵减预缴。
六、房地产企业非开发项目形成的应纳税额能否抵减?
如房企同时兼营销售货物、或出租未售商品房等其他应税服务的,其所产生的的应纳税额,不应抵减开发项目的预缴税款。
因为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被抵减的应纳税额,是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
思考:停车位、地下车库等非可售的配套设施,对外销售或长租视为销售的,其所形成的应纳税额能否抵减开发项目预缴税款?
来源:税白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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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会计小白还是会计老手,只要你从事了会计的报税工作,就一定会接触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
报税这个业务可是难倒了不少人,小编觉得纳税申报的一个关键点就在于要熟练掌握增值税的核算内容,只有先核算正确了,才会检查我们在填写的时候又没有错误。
今天小编整理出来了一套最新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详解,帮助大家掌握纳税申报的流程,以便大家轻松上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增值税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填写说明《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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