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3篇优质的销售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销售税金中的增值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1. 增值税
1.1. 增值税概述
1.1.1. 增值税与增值额
1.1.1.1. 增值税
1.1.1.1.1. 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1.1.1.1.2. 类型(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
1.1.1.1.2.1. 生产型增值税
1.1.1.1.2.1.1. 特点
1.1.1.1.2.1.1.1. 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税基最大,但重复征税也最严重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
1.1.1.1.2.1.2. 优点
1.1.1.1.2.1.2.1. 保证财政收入
1.1.1.1.2.1.3. 缺点
1.1.1.1.2.1.3.1. 对固定资产存在重复征税;不利于鼓励投资
1.1.1.1.2.2. 收入型增值税
1.1.1.1.2.2.1. 特点
1.1.1.1.2.2.1.1. 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
1.1.1.1.2.2.2. 优点
1.1.1.1.2.2.2.1. 一种标准的增值税
1.1.1.1.2.2.3. 缺点
1.1.1.1.2.2.3.1. 给凭发票扣税的计算方法带来困难
1.1.1.1.2.3. 消费型增值税(我国2023年全面实施)
1.1.1.1.2.3.1. 特点
1.1.1.1.2.3.1.1. 课税基数仅限于消费资料价值的部分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
1.1.1.1.2.3.2. 优点
1.1.1.1.2.3.2.1. 凭发票扣税,便于操作,也便于管理,最简便、最能体现增值税优越性
1.1.1.1.2.3.3. 缺点
1.1.1.1.2.3.3.1. 购进固定资产的当期因扣除额大大增加而减少财政收入
1.1.1.2. 增值额
1.1.1.2.1. 理论角度
1.1.1.2.1.1. 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v+m部分,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部分。
1.1.1.2.2. 现实经济生活角度
1.1.1.2.2.1. 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来看
1.1.1.2.2.1.1. 是指该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收入额扣除为生产经营这种货物(包括劳务)而外购的那部分货物价款后的余额。
1.1.1.2.2.2. 从一项货物来看
1.1.1.2.2.2.1. 是该货物经历的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所创造的增值额之和,也就是该项货物的最终销售价值。
1.1.1.2.3. 各国计算增值税时都不是先求出各生产经营环节的增值额,然后再据此计算增值税,而是采取从销售总额的应纳税款中扣除外购项目已纳税款的税款抵扣法。
1.1.2. 增值税的特点、建立和发展
1.1.2.1. 性质
1.1.2.1.1. 属于货物劳务税性质的税种(1)以全部销售额为计税销售额,还同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2)税务具有转嫁性,增值税实行价外征税(3)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主要作用在于广泛征集财政收入,而不是调节收入差距
1.1.2.2. 计税原理
1.1.2.2.1.
(1)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税款,但只对货物或劳务价值中的新增价值部分征税(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扣除(3)税款随着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纳税人与负税人相分离
1.1.2.3. 计税方法
1.1.2.3.1. 直接计算法
1.1.2.3.1.1. 是指首先计算出应税项目的增值额,然后用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求出应纳税额。直接计算法按计算增值额的不同,又可分为加法和减法。
1.1.2.3.2. 间接计算法
1.1.2.3.2.1. 是指不直接根据增值额计算增值税,而是首先计算出应税项目的整体税负,然后从整体税负中扣除法定的外购项目已纳税款;是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广泛采用的计税方法。
1.1.2.4. 特点
1.1.2.4.1.
(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2)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3)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1.1.2.5. 优点
1.1.2.5.1.
(1)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2)既便于对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3)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4)在税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约,交叉审计
1.1.2.6. 建立和发展
1.1.2.6.1. 1954年法国成功推行增值税,目前,世界上已有19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
1.1.2.6.2. 我国于1979年引进增值税并在部分地区试点。
1.1.2.6.3. 1984年-1993年,我国增值税一直局限于在生产环节对部分工业产品征税。
1.1.2.6.4. 1994年对原有的增值税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改革,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建立了规范化的“生产型增值税”,并以增值税改革为核心建立了新的流转税制格局。新流转税以实行全面的“增值税”为主,在征收“增值税”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交叉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交易征收“营业税”的新的流转税制格局。
1.1.2.6.5. 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的全面“转型”,增值税由过去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
1.1.2.6.6. 2023年1月1日起,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正式启动“营改增”,正式拉开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序幕。
1.1.2.6.7. 202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1.1.2.6.8. 2023年5月1日,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
增值税—增值税概述
一、1993年的兼营
1、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4号):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营非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
“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二、2008年的兼营
1、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三、营改增时代的兼营
1、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23年第691号):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草案时代(没有“兼营”的概念了,似乎还是“兼营”)
《增值税法(草案)》: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五、混合销售
1、1993年的混合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殖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2、2008年的混合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营改增时代的混合销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4、草案时代(没有了“混合销售”的概念)
《增值税法(草案)》: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六、兼营非应税劳务的演化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
“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七、混合销售演化出来的特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草案时代的“两项”、“一项”
《增值税法(草案)》: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演化过程:
1993年:
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
2008年:
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营改增时代:
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
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草案时代:
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
1993年: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008年: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营改增时代: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草案时代:
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
草案时代:
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
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
分析:
1、2008年,特例混合销售行为,已经可以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2008年,未分别核算的兼营非增值税项目,也不再征收增值税。
2、也就是说,在营业税时代,不论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非增值税项目,都可以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从法律,政策,实际征管,都没有障碍。
3、草案时代,两项交易涉及不同税率,与一项交易涉及两个税率,
在语言表述上,就有点纠缠不清了。
九、结论
1、法律规定是非常清晰明确的。
2、实践中也不会有任何模糊。
文|金穗源商学院 张健
看到之前发表的文章《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如何纳税申报》,有个疑问想请教老师,尾盘销售时缴纳土地增值税,缴纳的税金及附加不能扣除?
是的,但是有例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根据文件规定,纳税人尾盘销售时,直接依照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面积,确认扣除项目金额(再无其他扣除项目)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具体计算过程参详之前的文章:
1.申报!申报!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该如何纳税申报呢?
2.十分钟看完文章,你就会计算土地增值税了!
今天,我们主要来探讨尾盘销售,税金该不该扣。
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即土地成本、建安成本、与转让相关的税金、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诚然,“转让相关的税金”是按照清算时期的销售收入来确认。然而,尾盘销售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要按照清算时期的销售收入发生的税金来确认,显然不合适。
既然问题找到了,那么该如何确认“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更合理呢?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扣除项目总金额 - 清算时与转让相关的税金)÷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尽管总局政策明确,然而我们也分析在理。实务中也确有地方的政策证实了我的观点: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查账征收方式清算后转让房产(简称清算后转让房产),应分房产类型确定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额,以此计算清算后转让扣除额,公式如下: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额=清算成本费用额(不含转让房产有关税金及附加)÷清算可售建筑面积
清算后转让扣除额=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额×本期转让面积+本期转让房产有关税金及附加
周转材料
一、包装物
1、生产过程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
借:生产成本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2、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借:销售费用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3、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1)出售: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结转: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4、出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5、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借:销售费用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一)生产领用包装物(包装物结转成本)
按照领用包装物的实际成本
1、超支
借:生产成本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材料成本差异
2、节约
借:生产成本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借:材料成本差异
贷:生产成本
二、低值易耗品
1.低值易耗品通常被视同存货,作为流动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一般划分为一般工具、专用工具、替换设备、管理用具、劳动保护用品、其他用具等。
2.科目: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
借方:增加、余额 贷方:减少
3.摊销方法:
①分次:低值易耗品等企业的周转材料符合存货定义和条件的,按照使用次数分次计入成本费用。
设置: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库
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用
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
②一次:金额较小的,可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以简化核算,为加强实物管理,应当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在增值税学习中,尤其是出口和跨境业务,不免要涉及到“免退税”和“免抵退税”,还有基础的“免税”“退税”。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他们都是什么意思?怎么区分吧?
含义
首先,这些定义都是站在销售方的角度,因为根据我们增值税法,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在链条抵扣上,销售方从上游取得进项税,向下游销售计算销项税,从而得出本期应纳税额。
“免税”,就是本期销售不征税,也就是不管销售额是多少,销项税为0。
“退税”,是指根据税收优惠政策等,对已纳税款进行退还得行为。
“免退税”,是指在出口和跨境销售行为中,免征销项税,同时退掉进项税。
“免抵退税”,是指在出口和跨境销售行为中,免征出口销项税,同时该企业还有内销的销项税要交,那么应退的进项税先“抵”应交的内销进项税,抵不完的再行退税。
适用场景
从以上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免税”和“退税”是企业经常经营业务中就会遇到的税收优惠情形,而对于经营出口和跨境业务的企业来说,就要使用“免抵退税”和“免退税”来计算本期应交或应退的增值税额。
那么,他们的适用范围呢?
这就要区分企业的性质了,如果是加工生产企业,因为同时有外销和内销,就要先抵再退,所以适用“免抵退税”。如果是专营出口的外贸企业,则直接适用“免退税”。
怎么计算?
“五步法”来了。
第一步:梳理本期销项税、进项税。其中外销销项税为0,所以仅计算内销销项税。
第二步:剔税。即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因为一般情况下,退税率可能会小于该货物或服务本身的征收率,那么这部分是不能抵减退税的。
不得免抵税额=出口离岸价×(征税率—退税率)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项税—(进项税—不得免抵税额)
第四步:计算免抵退税限额。也就是最高可以抵或退的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离岸价×退税率
第五步:比大小。
如果应纳税额是正的,那本期应交增值税。
如果应纳税额是负的,则成为留抵税额。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则按照免抵退税额进行退税,结转留抵税额。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则按照留抵税额退税。
以上公式可以直接套用,很好用的哦!
如果该企业购进有免税料件,那么在计算不得免抵和免抵限额时,要扣减免税料件。即第二步和第四步的出口离岸价替换成(出口离岸价—购进免税料件价)即可。
你清楚他们的区别了吗?
这几天疫情,每天足不出户,好像已经忘记外卖为何物了,今天有人和我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我才突然想起来原来我已经好久没有订外卖了,吃得事咱们放一边,咱们先聊聊今天与吃相关的税的事。
问题是这样的: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直接销售,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吗?
我们还坚持我们一贯的思路,就是对问题进行抽丝剥茧,毕竟餐饮行业相关的政策也就是近几年的事,主要是营改增之后的,而且几乎都是2023年的文件,毕竟2023年国家的财税文字是下饺子的一年:财税发文数突破140个,税务总局公告发文数突破90个,从这些里找点餐饮行业的分析分析也不是点容易的事。
首先看看16年营改增纲领性文件:财税【2016】36号文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项第4点: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运行了一段时间,干外卖的扛不住了,毕竟经营是多元化的,现在外卖也是餐饮行业盈利的主要渠道,你不能搞得外卖和堂食适用不同的税率,而且外卖从高,这谁也受不了啊。所以在2023年12元,为解决这个问题,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写了一句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32个字,明确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把营改增留下的这个不合理的政策进行了税目简化、税率从简。可是还是留了一个小尾巴。
比如呼和浩特市有一种饮料叫:大窑,夏天很受欢迎的饮料,订外卖时同时订几瓶大窑解解渴,回忆一下儿时的味道,那么对于购买的这几瓶大窑按照什么税目和税率纳税,这个没有明确,因为140号文只是规定了“外卖食品”,概念不清楚。
然后总局又打补丁了,这个补丁的文字挺长的,是这样说的:
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
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终于明确了:外卖食品如果是自己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直销的,要按照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缴纳增值税。
这里还必须普及下“兼营”的概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基于此规定,兼营行为中的销售业务和兼营业务是两项销售行为,两者是独立的业务。
所以对于这种外卖同时卖大窑的严格而言应该按照兼营行为计征增值税,分别核算,否则要从高适用税率,如果从这个角度考虑可能有很多餐饮业的票都是开的错的,我估计基本没有分别核算,而且是按照“餐饮服务”统一开票,这属于餐饮行业的涉税风险。
对于这个理解,有人说老师,政策里说的是酒水,可是我大窑嘉宾是饮料啊,不要在税务上玩老婆饼里没有老婆的游戏,人家的前提条件是按照“餐饮服务”你必须参与生产、加工的过程,所以如果税务稽查认真起来,就是你用鱼香肉丝里没有鱼来挣扎都没用。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1.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应交的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企业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3.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税额=(应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x适用税率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纳税额=(应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x适用税率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5.应交房产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6. 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7. 应交车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8. 应交印花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等
9.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房地产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提示】企业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车辆购置税,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答:税金及附加增加记借方,减少记贷方,你本月结转损益前,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也就相当于合计的发生额是贷方,由于是贷方发生额,所以在损益表应该用负数列示,至于科目余额表,结转损益之后,借贷方发生额,月末无余额,没有问题。
有退税或冲减的情况下,会是负数。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本年利润
财务费用是负数怎么结转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财务费用
贷:主营业务成本
管理费用
营业费用
税金及附加
营业外支出等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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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视同销售如何计提增值税?这个问题看似复杂,其实并没有大家想象中的难解决。会计学堂针对这个问题在下文中给出了一些相关的信息,大家感兴趣的话可以仔细阅读,仅供参考。
视同销售如何计提增值税?
例如:用自产的产品作为职工福利 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按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成本价)
贷 :库存商品
视同销售按何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适用税率是17%还是低税率13%,是以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的种类为划分标准,不考虑是否为视同销售行为,或购进货物的进项税率.因此,如果视同销售的货
视同销售如何计提增值税,这个问题的答案小编已经通过上述文章中的详细介绍总结完毕了.更多关于财务方面的知识,请持续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
二哥最早供职的公司是生产机器设备的,而且是那种大型设备,生产周期都是超过一年的,设备生产出来就得运出去,大型设备的运输成本也是很高的。我们都知道,营改增之前,销售货物是缴纳增值税,而运输服务是缴纳营业税的。
当时的货物增值税税率是17%,运输服务的税率是3%,但是实际上,作为一家以生产为主的企业,销售货物并同时提供运输服务按照按照当时的政策是标准的的混合销售行为,销售货物和运输服务都应该一并按照17%缴纳增值税的。
看着没毛病,但是对于企业来说,这样的税负有那么点重,大型设备运输费用本身比较高,如果运费按照17%开票交税,运费的本身的成本进项并不多「人工成本没进项、车辆作为固定资产,在增值税转型之前也是没法抵扣的」。
而作为企业,哪怕你分开核算销售和运费,单独签订合同,其实在实质上也无法规避混合销售的定义,所以你还得一并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
纠其政策来源,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所以,按照政策,我们当时给客户把货物和运费均开具了17%的增值税发票,「当然,这个其实对销售方是不利的,特别是大型设备运费比较高的情况下,后面具体也进行了一些筹划的安排,成立了自己的运输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单独和客户签订运输合同」
一
这种行为是混合销售一并缴纳增值税无疑,当年还遇到一个小插曲,有个客户的会计死活不收增值税的运费发票,他非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如图)。他说你运费是营业税范围,怎么能给我开增值税发票呢?
我给他说了半天政策,又说你这个支付同样的金额,还能多抵扣进项税,都始终没把她说通,后面我让她问了税务局,税务局估计说法和我一样,她才收下了。
这个事情也说明,会计确实要加强学习,从合同判断业务实质,这个业务到底该取得什么样发票,该取得多少税率的发票,能抵扣多少进项税,这些都是基本的对会计的要求。不然很多时候出现的结局都是会计为难会计,相煎何太急。
二
好了,营改增了,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营业税应税行为都纳入了增值税范围。
很多人就问,那还有没有混合销售这个概念呢?
当然还有。
如果说营改增之前是不同税种之间产生的混合销售,那么营改增之后,就是不同税率直接的混合。
我国目前增值税税率有13%、9%、6%三档(这里不说0%),不同的销售行为适用不同税率的。比如销售货物13%,而运输、建筑安装则是9%。
既然还是混合,也就是要混而为一,只有一个适用税率。要么13%,要么9%。
其实,在日常经营中,我们要做的就是根据我们企业的生产经营,结合税法的相关规定,来准备判断我们的销售行为是不是混合销售,从而准确算税,避免纳税风险,同时我们也可以判断供应商的行为是不是混合销售,从而取得合规的发票。
混合销售行为有其特有的特点。
1、必须满足几个同一,同一个购货者或者服务对象,同一时间内发生的同一笔合同确定的经济业务。
2、业务活动中必须含货物和服务,可以简单理解为同一笔合同中的销售或者服务内容必须含有货物,这是一个确认混合销售的关键特殊点。而且一项销售活动中的两项销售行为之间必须从逻辑上有着紧密的从属关系,即有了甲,才有了乙,乙的发生以甲的发生为前提,且两者之间有着密切关联,这是判断混合销售的关键。
销售货物带安装,销售货物带运输,很简单,你去买个空调,卖空调的负责给你运输到家并安装好,这种业务就是典型的同一个客户,同一个合同,同一个时间发生。典型的混合销售。
那具体是用货物的税率还是用服务的税率来交税呢?
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如果判断混合销售适用税率后,比如销售货物带安装劳务,判断单位是从事货物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那么应该按13%进行开票纳税。
开票的税率选择当然按13%来了,品名嘛,是安装费就是安装费,安装费为什么13%呢?因为是混合销售嘛,编码如何选?当然这种和你从属商品税目确认方面具有同质性,应该选用同一个商品编码进行开票。
如果主业是建筑安装,那么他就可以按照9%开票和纳税。
三
其实这个政策是很明确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对一些纳税人肯定会造成影响,如果都按13%开票,同样的销售价格,税负肯定是增加的。
特别是对于一些货物价值和服务价值都差不多的情况来说,有时候销售设备并安装,两个行为的价格可能差异不多,这样的话税负就更大了。
所以对于混合销售,国家又出台了一些特殊的规定。
特殊规定1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注意,这里主要是为了解决有些特殊商品销售安装,比如生产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并安装的,安装费比例高而产生税负重的问题。
试想,如果都按照13%来计税,那这增值税税负就高了,毕竟安装都是人工成本,没有进项。
所以,针对这种销售,政策目前规定要求必须分开核算,分开计税。
分开核算无非嘛就是在合同上分别列明货物价格和安装价格,发票最好也分开,账务处理也计入不同二级明细科目,反正就是要分得清。
但是即便是就这样,安装费适用9%的税率也很高啊,安装的成本是什么?就是人工。还有呢,就是如果不是自产的货物也不能适用这个政策,所以也恼火,没法享受分开核算,分开计税。
所以,在此基础上又出台了新的特殊规定。
特殊规定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于自产和外购的机器设备,分开核算还可以选择享受安装服务简易计税3%,这样其实就大大降低了这个行业的税负。
我们可以用一张图来展示这两个特殊规定。
和混合销售相对应的其实就是兼营,商品交易日益复杂,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在实务中其实还是较难区分,有时候非常容易造成税率或者征收率使用的错误。特别是在政策理解上本身就存在个体差异,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和纳税人自己的争议也会不断。
就比如很简单的如何判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问题上,是以营业执照、销售额、还是单项销售的销售额,各地其实都有不同的解读。
随着国家简并增值税政策的出台,我国的增值税制也会越来越规范,混合销售的空间肯定会越来越小,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也会逐渐降低。
来源:二哥税税念
除此之外,你们还想听什么行业的实操会计分录,统统在后台留言吧~
01 整车采购及销售
1、采购汽车,预付车款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收到采购发票,支付余款
借:商品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预付账款
3、商品入库
借:库存商品
贷:商品采购
4、销售汽车
(1)收到客户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预收车款
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代收客户验车费和购置税及保险费)
(2)开具机动车发票
借:预收账款——预收车款(客户)
贷:产品销售收入——汽车销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代客户缴纳保险费和购置税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
贷:库存现金
(4)代客户付保险费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
贷:银行存款
(5)赠送购置税
借:银行存款
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结转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汽车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
02 汽车装饰销售及赠送
1、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库存现金
贷:产品销售收入——汽车装饰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结转汽车装饰品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汽车装饰品成本
贷:库存商品
3、赠送装饰
借:销售费用
贷:应付账款-装饰公司
装饰公司来结算时:
借:应付账款-装饰公司
贷:银行存款
03 配件销售
1、配件购入
借:商品采购——配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2、配件入库
借:库存商品
贷:商品采购-配件
3、配件销售
借:应收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配件销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结转配件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汽车配件成本
贷:库存商品
04 保险理赔
1、一般关于保险公司理赔维修先挂账
借:应收账款——xx保险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维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保险公司回款(保险公司回款其中有部分款是退其他修理公司的修理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xx保险公司
其他应付款——退其他修理公司修理费
3、退其他修理公司修理费
借:其他应付款——退其他修理公司修理费
贷:库存现金
4、结转维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维修
贷:库存商品——配件
应付职工薪酬
05 售后维修
1、收到预收维修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预收维修款
2、开具维修发票
借:预收账款——预收维修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维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结转维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维修成本
贷:库存商品
应付职工薪酬
06 厂家规定的保修保养费用
1、发生保修保养费用
借:应收账款——厂家
贷:产品销售收入——配件销售收入
产品销售收入——工时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收到厂家确认电传文件
借:预付账款
贷:应收账款——厂家
07 收取各种折扣、返利的会计处理
1、汽车经销企业收取汽车生产企业折扣,所收取的折扣,汽车生产企业在随货物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中以负数列示,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汽车(发票列示的正数)
库存商品——折扣(发票列示的负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预付账款——某汽车生产企业(借方科目正负相抵数)
2、汽车经销企业收取汽车生产企业折扣,所收取的折扣汽车生产企业未在随货物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中以负数列示,而在销货清单中以负数列示,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汽车(销货清单列示的正数)
库存商品——折扣(销货清单列示的负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列示的增值税合计数)
贷:预付账款——某汽车生产企业(借方科目正负相抵数)
3、汽车经销企业收取汽车生产企业折扣,所收取的折扣由汽车生产企业单独开具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折扣(负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负数)
贷:预付账款——某汽车生产企业(负数)
4、汽车经销企业收取汽车生产企业与汽车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利,附给汽车生产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折扣(负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负数)
贷:预付账款——某汽车生产企业(负数)
5、每月转销“库存商品——折扣”的核算
当月应转销“库存商品——折扣”金额的计算当月应转销折扣金额=[(月初库存折扣+当月增加折扣)/(月初库存量+当月购进量)]×当月销售量
借:产品销售成本(负数)
贷:库存商品——折扣(负数)
来源:正坤财税(id:zhengkuncaishui)
作者:周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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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长期致力于中国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及合规运用,持续为客户提供优质、合规、落地的整体税务规划、税企争议解决、税收优惠落地等服务,协助客户加强税务管理、降低税务成本,帮助客户持续赢得税务竞争力。
如有涉税相关问题的咨询需求,可私 @正坤财税 并且留下问题和联系方式,我们会有专业咨询顾问为您答疑解惑。
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以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销售货物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实现,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相应地,回购时按照购进购物进行进项抵扣。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三、以旧换新销售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开具发票并计税。收取旧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特例: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因此,只收取差价的可以按差价确定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四、商业折扣方式销售
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五、现金折扣方式销售
增值税:现金折扣就是销售折扣,实务处理中都是按照销售额全额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六、折让方式销售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七、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买一赠一”是销售主货物的同时,附送货物的行为,并不是无偿赠送。因此,对于“买一赠一”所赠送的物品,在增值税上并不视同销售,不应当征收增值税。
《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企业可以在销售时将主货物、从货物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然后注明将主货物的价格予以折扣,折扣的幅度即为从货物的价值,即折扣后的货物价值合计仍与主货物的原价一致,这样在一张发票上体现出了主、从货物的价值,而且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的,增值税处理是有风险的,具体的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八、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货物、劳务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因此按照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九、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因此,增值税应当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计税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十、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的规定,还本销售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还本支出。
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为还本发生在销售之后,销售时要全额确认收入,不能减除还本支出,但所还本金可以作为销售成本在税前扣除。
十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无偿赠送、投资等
增值税: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无偿赠送、投资等流出企业的行为,是一种视同销售的行为,它是指销售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即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取得专票的允许抵扣。
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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