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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税金后如何申报增值税(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9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预缴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预缴税金后如何申报增值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预缴税金后如何申报增值税

【第1篇】预缴税金后如何申报增值税

5种需要增值税预缴的情形

是不是看到这么多类型就很烦?怕自己记不住?好!听哥的,这是咱的强项!哥让你记一辈子!

来!跟我开始想象!

一个叫阿东的普通的农村青年(记住他的名字,以后三哥会一直讲这个主人公的故事,顺便教你学税法!),他不安心就这么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在村子里过一辈子,决定走出农村去打拼!他到了广东,靠打工积攒了一笔钱,然后①成立了公司,②靠搞出租房子赚到第一桶金,③接着跟着一个大哥开始搞建筑,④慢慢做成了房地产,⑤最后靠卖房子赚到了大钱!人生赢家了!羡慕么?记住了么?

三哥开始插入税法了:

(一)准备搞!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一个月内需要多次领购专用发票

辅导期纳税人每次专用发票领购量限定不能超过25份,再次领购时其领购份数不能超过核定每次领购份数与结存未使用空白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数。

辅导期纳税人在一个月内需要多次领购专用发票时,从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二)搞出租!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具体预缴税款计算方法如下:

1.单位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2.单位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非住房不用预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省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意: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搞建筑!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注意适用一般计税办法正常申报应纳税额时是不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省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的划分进行预缴增值税。

这里三哥要解释一下,很多人讲建筑服务的增值税预缴很少注意到除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之外还有一个预缴项目,就是不管你是不是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只要提供建筑服务收到了预收款就得预缴增值税,预征率跟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区分一致。

所以相关文件里会有这么一句话,请体会:“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四)搞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五)搞不动产转让!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应预缴税款=x÷(1+5%)×5%;

x是什么?x是销售额!适用下面两种情况:

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记住三哥一句话,不是自建就是差额,是自建就全额。

【第2篇】建筑服务预缴税金

请问

我是a市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b市和c市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额60万元,其中在b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40万元,在c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20万元,我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你公司2023年一季度销售额60万元,超过了30万元,因此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机构所在地a市可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建筑服务预缴地b市实现的销售额40万元,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建筑服务预缴地c市实现的销售额20万元,无需预缴增值税。

【第3篇】已交税金和预缴增值税

前段时间遇到有同一公司近几年连续开发多个项目的情况,有的是老项目按5%交纳增值税,有的是新项目交纳9%的增值税,但财务人员有个习惯,所有税种分项目核算,这样表面上看好像很清楚。在计算“应税增值税”时也是只抵顶本项目的“预交增值税”。

这么操作到底有什么问题呢

我们先来学习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中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后,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形态决定了预收房款方式销售的空间错位,预交主要是时间上的平衡,保证开发期税款均衡入库,避免在项目开发期税负不均。

河北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解答(之二)八、关于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问题

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形成的应纳税款。

例如: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c三个项目,其中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b、c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23年7月,三个项目分别收到不含税销售价款1亿元,分别预缴增值税300万元,共预缴增值税900万元。2023年8月,b项目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计算出应纳税额为1000万元,此时抵减全部预缴增值税后,应当补缴增值税1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栏次,填报1000万元,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填报1000万元,第28行'分次预缴税额'填报900万元,第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填报100万元。

a项目和c项目虽然没有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是其预缴的增值税也可以用于抵减b项目已经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情况下计算出来的应交增值税款。

总结,预缴增值税可以抵减增值税老项目的应交增值税,也可以抵减新项目的应交增值税,同时可以抵减其他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或者简单理解为开发业务预缴的增值税,与当期“未交增值税”贷方余额抵顶,差额为当期应交增值税税款。

看到这里你应该知道我开篇提到的那家公司财务操作的问题了吧!欢迎你在留言区告诉我,你们是怎么操作的呢?

【第4篇】建筑企业如何异地预缴税金税率

今天给大家简单介绍下到异地做建筑,需要预缴的税款种类及计算的方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以下计算,按合同金额20000000元来计算。

一、预缴增值税

异地预缴增值税按两个点来计算

预缴增值税=2000万/(1+10%)*2%=363636.36元

二、预缴城建税(县城5个点,市七个点)

在预缴增值税的基础上乘以七个点

预缴城建税=363636.36*0.05=18181.82元

三、预缴教育费附加

在预缴增值税的基础上乘以三个点

预缴教育费附加=363636.36*0.03=10909.09元

四、预缴地方教育费附加

在预缴增值税的基础上乘以两个点

预缴地方教育费附加=363636.36*0.02=7272.73元

五、预缴印花税

预缴印花税=2000万*0.0003=6000元

六、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企业所得税=2000万/(1+10%)*0.002=36363.64元

七、预缴工会经费

预缴工会经费=2000万*1.2‰=24000元

注:不同的地方税收政策可能存在差异,以上的计算方法仅供参考。

大家还有哪些税款计算相关的问题都可以留言喔,也欢迎大家就此展开交流讨论~

【第5篇】房地产企业预缴税金

问题:房地产企业在准备竞拍开发用地前,与其他企业签订协议,约定由房地产企业为主体竞拍后由合作方投入部分资金,今后向合作方交付开发产品。房地产企业竞拍土地成功后立即收到投资款(此时尚未开工)。目前尚未取得预售证也未正式签订格式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请问:

1、房地产企业在收到款项时,是否需要按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2、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在收到款项时,是否需要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条预缴增值税?

附件:

我的意见:

1、房地产企业在收到款项时,是否需要按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企业所得税?我认为:不需要。

原因:

第一,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该条规定的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应是指格式化的合同,本例收到款时只有非正式的合作协议。

第二,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的前提应该有具有未完工产品,本例中尚未开工,尚未构成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条件。

2、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在收到款项时,是否需要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条预缴增值税?

我认为:不需要。该条规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时需要预缴,房地产企业在收到款项时,尚未开工,征税对象尚未出现,收款时不应预缴增值税。应在达到销售房地产项目的条件,即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办理预售证时才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复: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1-18

【第6篇】建筑业预缴税金计算

增值税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需要预缴的事项如下表所示:

上述事项之所以规定要预缴税款,一方面为了平衡税款入库的时间性差异,另一方面是为了平衡税款入库的地域差异,建筑业也是如此,本文从预缴地点、预缴时间、预缴填报、预缴计算、发票开具、法律责任、会计处理七方面对建筑业增值税预缴进行梳理。

一、预缴地点

(一)异地预缴

异地预缴是平衡税款的地域差异的,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的跨市跨省项目(以下简称异地项目),应按照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根据规定异地跨省项目,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由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报验管理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有条件的省税务机关试点通过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网上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反馈以及增值税预缴申报等服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

(二)预收款预缴

预收款预缴是为了平衡税款入库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税款。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异地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指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项目,以下简称本地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依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小结:纳税义务发生时异地项目,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而本地项目,不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

收到预收款时,所有项目都需要预缴,本地项目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异地项目发生地预缴。

例1: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甲建筑企业到黄山市歙县施工,甲企业2023年2月收到歙县项目的预收款时,需要在机构所在地屯溪区税务局预缴税款。5月收到歙县项目进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由于属于本地项目,在机构所在地屯溪区税务局申报纳税。

例2: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甲建筑企业到合肥市施工,甲企业2023年6月收到合肥项目的预收款,需要在合肥项目所在地税务局预缴税款;2023年8月收到合肥项目的工程进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需要在合肥项目所在地税务局预缴税款,在黄山市屯溪区税务局纳税申报。

二、预缴时间

(一)异地项目

1. 收到预收款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进行预缴

2. 纳税义务发生时进行预缴

建筑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二)本地项目

1. 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进行预缴;

2. 预缴时间:次月申报期前。

三、预缴计算

(一)计算公式

1. 一般计税

预征率:2%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2. 简易计税

预征率:3%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建筑业的简易计税项目包括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和可选择简易计税两类: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包括: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可选择简易计税包括: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③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经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对于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3. 可以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其中,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 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4. 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无需预缴税款。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5.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例3:a省某中学将校园内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b省乙建筑公司,工程造价1030000元。乙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把其中建筑劳务分包给丙公司。2023年1季度,乙公司收到该中学支付的预收款515000元,取得丙建筑劳务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09000元。

解:乙公司在a省施工,属于异地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应在建筑劳务发生地a省预缴税款,但由于2023年1季度,乙公司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为差额后的销售额515000-309000=206000元,未超过30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假设乙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小微优惠,收到预收款时应在a省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515000-309000)/1.03*3%=6000元。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四、预缴申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 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4. 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五、发票开具

(一)分类编码简称

1. 纳税人收取建筑服务预收款时,开具不征税发票,选择分类编码: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2. 建筑业的分类编码简称是建筑服务,以提供工程服务为例,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填写*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其中第一个*后面是分类编码简称“建筑服务”;第二个*后面是输入的商品或服务名称。

(1)提供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编码简称:建筑服务,税目:建筑服务;票面显示:*建筑服务*工程进度款、*建筑服务*劳务费、*建筑服务*装饰服务等;

(2)工程设计,编码简称:设计服务,税目:现代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票面显示:*设计服务*工程设计;

(3)建筑图纸审核,编码简称:鉴证咨询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中的鉴证咨询服务;票面显示:*鉴证咨询服务*图审费;

(4)工程勘察勘探服务,编码简称:研发和技术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票面显示:*研发和技术服务*工程勘察勘探;

(5)工程造价鉴证,编码简称:鉴证咨询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中的鉴证咨询服务;票面显示:*鉴证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证;

(6)工程监理,编码简称:鉴证咨询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中的鉴证咨询服务;票面显示:*鉴证咨询服务*工程监理;

(7)委托代建,编码简称:商务辅助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中的商务辅助服务;票面显示:*商务辅助服务*委托代建;

(8)航道疏浚服务,编码简称:物流辅助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中的物流辅助服务;票面显示:*物流辅助服务*航道疏浚;

(9)植物养护服务,编码简称:生活服务,税目:生活服务中的其他生活服务;票面显示:*生活服务*植物养护;

(10)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编码简称:现代服务,税目:现代服务中的其他现代服务;票面显示:*现代服务*保养费。

(11)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是属于建筑服务下的安装服务,编码简称:建筑服务,票面显示*建筑服务*安装费;

(12)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属于建筑服务,编码简称:建筑服务,税目:建筑服务;票面显示:*建筑服务*装修费;

(13)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编码简称:建筑服务,税目:建筑服务;票面显示:*建筑服务*租赁费。

(14)纳税人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设备和建筑服务编码分开选,分两行开,其中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编码简称:建筑服务,税目:建筑服务;票面显示:*建筑服务*安装费。

依据:2023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2023年1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二)税率、征收率

一般计税税率:9%

简易计税征收率:3%

(三)差额开票

建筑服务预缴以及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政策并未规定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票,因此可以全额开票,差额纳税。

注意建筑服务预缴时不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都可以差额纳税;但申报时只有简易计税才可以差额纳税,一般计税需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四)备注栏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五)第三方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的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六、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缴)

贷:银行存款

(二)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

1. 预缴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 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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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建筑业什么时候预缴税金

一、预收款预缴增值税无分包款抵扣

财税〔2017〕58号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是根据财税2023年58号第三条的规定,虽然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是需要预缴增值税,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如何判定什么是建筑业的预收款?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因此,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由于在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或者开工前,投入的工程量非常少,基本上很少取得分包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对于建筑企业的痛点在于预收款预缴增值税时由于缺分包发票抵扣,导致项目部预缴较多的增值税,对项目部的资金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案例一:某铁路工程项目,在县城,2023年3月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在合同签订后甲方就先预付600万工程款,5月项目开工,6月与业主办理计量800万,收到工程款200万,取得分包款发票为500万元。

3月预收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600万

贷:合同负债-工程款-预收款 550.46万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49.54万

若预收款开具发票: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49.54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9.54万

预缴税费:

预收款预缴增值税:600/(1+9%)*2%=11(万元)

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1*5%=0.55(万元)

缴纳教育费附加:11*3%=0.33(万元)

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1*2%=0.22(万元)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1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0.55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33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0.22

贷:银行存款 12.1

结转税费:

借:税金及附加 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0.55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33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0.22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1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1

6月办理计量时: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 200

合同负债-工程款-预收款 550.46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733.9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16.52

借: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一般计税 16.5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52

6月进度款预缴增值税=(200-200)*2%=0(元)

因此,根据案例一,在3月份收到预收款时,由于无法取得分包款发票,需要预缴增值税:600/(1+9%)*2%=11(万元),而在6月办理计量时针对进度款预缴增值税时,收到了分包发票500万元却只能抵扣200万元。因此在3月份预缴增值税时会多预缴增值税。

二、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进度款无需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印发)。

虽然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无需预缴增值税,但是实际工作当中会存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的税务机关为了税源要求项目在当地预缴增值税的情况。

案例二:某建筑公司为了承接项目公司成立在鄂州市,鄂州市为地级市,机构所在地在鄂州市鄂城区,a项目所在地在鄂州市鄂城区,b项目所在地在鄂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2023年11号第三条的规定,由于b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虽然跨了区,但是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因此b项目无需预缴增值税,但是在实际当中b项目所在地即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要求b项目要在该区预缴增值税。

如何解决?一是在当地成立分公司,但实际已经在当地成立了子公司,再成立分公司导致增加管理成本,不太现实;二是找市税务局反映该问题,由市税务局统一协商解决。

三、机构所在地申报无需缴税但项目仍需预缴

财税2023年36号文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案例三:a建筑公司在湖北省武汉市,a建筑公司项目遍布全国各地,最近一期机构所在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显示期末留抵税额5000万元,附表四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期末余额1亿元,而且项目所在地目前仍然持续预缴税款,导致差额较大,建筑业预缴税款占用了大量的资金,虽然有政策规定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但是实际当中很难执行,能解决的途径是可以通过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来消化大量预缴的税款。

四、项目横跨多个不同区县在哪里预缴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建筑公司承接某一标段的项目,一个工程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办理一个外经证在当地确定的地点预缴税款,但实际当中存在承接的某一工程横跨多个项目,这样导致的问题是是否要在不同的区、县分别办理外经证预缴税款?

案例四:b建筑公司机构所在地在湖北省襄阳市,b建筑公司承接了危桥改造施工总承包工程,涉及上百座危桥改造,该项目横跨了3个市辖区,3个县城,3个县级市,如果每跨一个区就办理一个外经证预缴税款则会导致项目管理成本增加,因此若项目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的,对于跨多个县(区)的项目,应到县(区)上一级的市税务局进行沟通,由市税务局层面统一安排,指定某一个县区进项预缴。

文章来源:马昌尧老师亲传弟子。

【第8篇】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预缴税金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时享受附加税费减半政策

异地预缴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53号、2023年23号公告:

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注意:如果存在总分包业务,该分包方向总承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建筑服务发生所县(市、区)项目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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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经营地预缴增值税税金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应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一、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间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也就是说,经营所得是按月预缴,还是按季预缴,是由纳税人决定。二、预缴经营所得计税依据的确定。预缴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后的利润总额扣除可弥补的亏损。“收入总额”为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从事经营以及与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成本费用”为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利润总额”为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的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需要注意的是,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统称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在这种情况下,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但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因此,按月(季)预缴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经营所得平时以利润总额为基数计算应当预缴个人所得税,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当根据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个人所得税实行多退少补。以企业支付的投资者个人“工资”为例,如果企业已正确计入“税后列支费用”或“合伙人提款”科目,则该项目不存在税会差异,不需要纳税调整;如已计入成本费用,相应减少了会计利润的,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三、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在过去,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需要换算为全年所得再找适用税率。现行政策计算经营所得计算预缴额时,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本月(或季)预缴税额=本月(或季)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月(或季)累计已预缴税额,公式中的适用税率,是指与计算应纳税额的月份(或季度)累计应纳税额对应的税率。四、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先分后税”,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属于特例。

【第10篇】异地预缴税金如何支付

我国是“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营改增之前,不论是销售不动产,还是不动产租赁,均在不动产所在地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为平衡地方利益,仍实行就地预缴增值税的方式。具体就地预缴增值税区分以下情况: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域开发房地产项目。因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会跨区开发地产项目(未成立法人公司或分公司),所以经常存在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域开发房地产项目,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应预缴增值税=销售含税收入÷(1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照适用税率9%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即应当预缴增值税。 二、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应当在房地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纳税人出租房地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预缴增值税=销售含税收入÷(1 9%)×3%;纳税人出租房地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为=销售含税收入÷(1 5%)×5%。 三、单位转让异地持有的房产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地产(不含自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扣除房地产购买原价或取得房地产时的价格后所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建成的房地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为销售金额,按照5%的征收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地产(不含自建),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从总价和价外收入中扣除购买房地产的原价或取得房地产时定价后的余额按5%的预征税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30日前转让其自建房地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的5%的预征税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转让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房地产(不含自建)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从总价和价外收入中扣除购买房地产的原价或取得房地产时定价后的余额,并按5%的预征税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6、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5月1日后转让其自建房地产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的5%的预征税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7、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含自建)房地产,扣除房地产购买原价或取得房地产时的价格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5%的征收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8、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房地产,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当注意:1、就地预缴不仅仅指增值税,还有随预征增值税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另外还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房屋出租所涉及的房产税等;2、对市州范围内跨县(市、区),有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可以统一在机构所在地统一缴纳,具体要视市州税务局的具体规定;3、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跨区域土地租赁也应当比照不动产租赁就地预缴增值税。

【第11篇】增值税预缴税金资料

一、关于预缴增值税的情形(5种)

(1)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时预缴(无论本地、异地)

(2)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收取进度款、纳税义务发生预缴)

(3)异地租赁不动产的预缴(本地直接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4)转让不动产的预缴(本地、异地,本地实务中具体按照当地规定)

(5)房地产开发项目预收款的预缴

无需预缴的情形:

(1)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二、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原因

(1)不动产租赁是因为地点差异原因产生的;

(2)房地产预缴是因为时间差异产生的;

[提示]房地产因为现在的开发模式基本上不存在异地开发,都要在当地成立项目公司开发,所以一般不存在所谓异地预缴问题。房地产预缴是因为预售这种业务模式产生(收钱早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不是地点差异产生的。

(3)建筑服务、转让不动产既有时间差异(预收),又有地点差异(异地)引起的。

【第12篇】所有建筑企业都要预缴税金吗

营业税时期,建筑业劳务营业税是直接在项目地通过代开发票缴纳的,营改增以后,36号文、2023年17号公告以及财税〔2016〕74号文建立了异地施工的预缴税款制度,2023年11号公告以及财税〔2017〕58号对其进行了微调。具体而言,预缴可以分为两类。

1.进度款的预缴

进度款的预缴特指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之后的预缴,文件依据是2023年17号公告,当时(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的规定是跨县(市、区)施工就要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2023年11号公告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将预缴税款的范围收窄,由原来的跨县(市、区)施工就要预缴改为跨地级行政区施工才要预缴,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所谓的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盟、州等区域,至于同一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区施工是否预缴,仍由17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范,即由各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决定,比如沈派办管辖范围内的大连市就已经发文明确市内跨县区施工不再预缴税款。

对于进度款的预缴,我们可以总结一下:它是纳税义务发生以后的预缴,它是跨地级行政区的预缴,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区域施工则无需预缴,因此,我把此类预缴叫做“空间上的预缴”。

2.预收款的预缴

财税〔2017〕58号文取消了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将纳税人确认销项税额的时间由原来的收款时推迟到预收款转化为进度款时,推迟了纳税人的现金流出,但是考虑到税款征收的及时性,该文同时确立了另一项预缴制度,即预收款的预缴。

58号文第三条规定(2023年7月1日起):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可见,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无论是否为跨地级行政区施工,自2023年7月1日起,均需要预缴税款,只不过预缴税款的地方不一样,跨地级行政区的预缴在项目地,同一个地级行政区施工的预缴在机构地。

对于预收款的预缴,我们也可以总结如下:它是纳税义务发生之前的预缴,无论施工地点在什么地方均需要预缴,我把此类预缴叫做“时间上的预缴”。

3.二次预缴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两类预缴税款不是互斥的,有的时候会存在二者的转化,即有可能会出现二次预缴。

举一个例子,机构地在哈尔滨南岗区的甲建筑公司,在沈阳市铁西区承揽a项目,2023年2月收到预收款1000万元,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且未支付分包款,向业主开具了612不征税发票,则甲公司应在铁西区预缴税款1000÷1.09×2%,此为预收款的预缴。

根据合同约定,2023年1月a项目计量工程款3000万元,扣除预付款1000万元以后,甲公司收到工程款2000万元,同日向业主开具9%税率发票3000万元,那么此时就会涉及二次预缴,也就是按照(3000-1000)÷1.09×2%在铁西区预缴税款,此为进度款的预缴。

需要注意,有些地方以甲公司开的发票金额为3000万元为由,不让施工企业按照2000万元作为预缴基数,这是错误的。

假如,我们把上面的例子中项目地修改一下,项目地不是在沈阳市铁西区而是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则甲公司只需要一次预缴,不存在二次预缴了,即收到预收款时在南岗区预缴即可,预收款转化为进度款时,属于同一个地级行政区施工无需预缴。

4.预缴税款的例外

预缴税款有一个例外情形也需要关注,就是月销售额不超过一定额度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异地施工也无需预缴,具体又分两个阶段。

(1)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这里面有一个概念叫“预缴地”,什么是预缴地,是省、市、县还是街道?2023年4月1日,总局12366网站发布《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其中的第10个问题是这样说的:

问: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以什么为标准确定?

答: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标准。

说到这里,我要强调一个问题,就是预缴时差额扣除分包款,并不以分包方必须预缴为前提,有的地区讲,你要想差额预缴,前提就是分包方也在我这儿预缴了,否则我不让你差。应当说,这种说法是没有政策依据的,我们36号文也好,17号公告也好,从来没有说过分包必须要预缴总包才能差额扣除,为什么这么讲?至少有三种情形:

一是,比如说分包是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现行政策,月收款不超过15万元或者季度收款不超过45万元,它无需预缴,那么不应该影响它总包预缴的扣除。

二是,分包也有可能是当地企业,根据现行政策,当地企业当地施工无需预缴,它的总包在预缴时是可以差额扣除的。

三是,也有可能会出现预缴时间的错配,比如说总包先预缴了,分包尚未预缴,那么根据17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总包也是可以差额扣除的。

甚至有的地方,将分包不预缴或者不按时预缴的责任强加给总包单位,这更是违法的行为。

5.两类预缴的时间

17号公告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这里面提到,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存在税收风险,那么什么是“自应当预缴之月”呢?这个时间点很关键。

17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57号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总结一下,进度款的预缴时间是纳税义务发生以后的次月申报期内,预收款的预缴时间是收到预收款的当月。这两个时间就是“应当预缴之月”,往后数6个月,在这个期间预缴,都不算违规。

6.预缴税款的抵减

17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应该是一个整体概念,即纳税人的当期应纳税额,具体到申报表上是主表的第24行,也就是说,某建筑企业某一项目预缴的增值税,只要是合规的,且取得了完税凭证,在纳税申报抵减时,可以跨项目、跨不同计税方法项目、甚至跨不同应税行为综合抵减的。

但是,个别省级税务机关也出台了地方文件,明确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抵减只能项目对项目,典型的代表是福建省税务局2023年10号公告第十一条:

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只能抵减同一建筑项目的应纳税款,不能抵减其他建筑项目的应预缴税款或应纳税款,也不能抵减其他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

甘肃省税务局2023年11月份发布的《关于重申个人使用过物品免税等有关增值税政策答复意见的通知》提到:

四、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能否跨项目抵减当期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预缴增值税能否抵减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

今年11月1日,甘肃省工商联和省税务局联合举办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座谈会,有与会企业提出了上述问题。经研究,对上述问题省局的答复意见是:均可以。

7.预缴税款风险识别

一是该预缴的没有预缴,这种情形主要集中于装饰装饰企业,项目比较小,比较零碎,预缴起来管理成本高,当然还有一种特例是机构地税务机关直接告诉建筑企业,你不要去预缴,反正你也没有少缴税。

二是没有按时预缴,这个要充分考虑17号公告规定的6个月的宽限期,不宜过于严苛。

三是预缴税款抵减没有取得完税凭证,这个问题要历史的看,据我所知,2023年之前,各地预缴税款的信息是没有联网的,不排除有些纳税人有意无意的在附表四多填或者少填数据,这个要区分是否有主观故意结合税款追征期进行处理。

四是17号公告第十条要求纳税人要建立预缴税款台账,这个要注意利用纳税人的资料,对未建立台账的纳税人要求其补充建立。

五是避免另一个极端,部分地区违反政策侵害纳税人利益,比如预缴时不让差额扣除,要求分包先预缴总包才能扣除,要求提供分包预缴完税凭证才让扣除等,这些问题我觉得应予以纠正。

来源:何博士说税

【第13篇】建筑业预缴税金的时间

这个申报期,一个本地建筑企业财务急匆匆来问,我前段时间预缴的增值税怎么现在抵缴不了呀?什么情况?我问她你怎么还预缴了增值税?她说我公司前段时间收到笔预收款,我到了申报期按3%申报预缴了增值税。现在企业按规定结转收入,申报时我想抵缴税款,可是增值税申报表怎么也没反映。我一听就知道这个财务没有掌握政策。我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三条,你公司预收款已不要预缴增值税了,你前面预缴的是错误申报,金三系统当然取不了你的数了。那怎么办呀,这么一大笔钱呀。不急,你这样,你先申报,然后去办税大厅去办理抵缴税款或者申请退税。以后还是要认真学习呀!

【第14篇】安装为什么预缴税金

导读:设备安装需要预缴税金么?全面营改增之后,建筑业在特定条件下需要预缴增值税,如果没有按照规定预缴或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会产生罚款和滞纳金,下面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一下相关的详细内容,感兴趣的朋友可以阅读下文了解一下。

设备安装需要预缴税金么?

全面营改增之后,建筑业在特定条件下需要预缴增值税。

问:预缴税金需要带备什么资料?还有个人开具建筑安装发票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开具建筑安装发票,需要提供工程合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征收率为3%。

预缴税款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预缴税款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设备安装需要预缴税金么?以上是会计学堂小编为你整理的相关内容,看完全文后相信你已经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会计方面的疑问,欢迎点击小窗口跟我们会计学堂的老会计交流互动。

【第15篇】已交税金是预缴增值税吗

这四种情形是: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纳税人提供异地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一、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 个月内不得变更。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 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或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 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 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1.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关于预缴税款以及申报税款通过图表列明:

(二)纳税人转让其非自建的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非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关于预缴税款以及申报税款通过图表列明: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四、纳税人提供异地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关于预缴税款以及申报税款通过图表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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