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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金税盘开票限额0(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8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金税盘开票限额0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金税盘开票限额0

【第1篇】增值税金税盘开票限额0

首先,这是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项规定。

01 是什么?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02 找谁批?

(1)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及以下的,由税务所进行实地核查并审批;(2)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税务所进行实地核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进行审批;(3)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及以上的,由税务所进行实地核查,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进行审批,省局或直辖市市局进行审批。

03 要什么资料?

(1)准备发票领购簿、企业三证合一正本(复印件)和金税盘等专用报税设备;

(2)到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的填写,并加盖公司公章;

(3)经税务机关调查,准予申请,即可完成最高开票限额的修改。

04 动态调整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类型及生产经营变化情况,依照相关规定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合理核定和动态调整:

(1)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

(2)对新办一般纳税人首次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3)对纳税信用等级a级企业、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的新办分支机构以及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信誉好的纳税人,有大额交易意向并能够提供相关合同、协议、运输工具等证明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需要依法进行核定;

(4)对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月申报销售收入低于3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应依法核减其专用发票版次用量;

(5)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核定。

05 严格管控

对以下几类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1)“一址多照”、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

(2)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或严重税收失信的纳税人。

(3)其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或走逃失联企业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

(4)其他税收风险等级较高的纳税人。

尊敬的纳税人,请按规定正确开具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哦!

【第2篇】计算土地增值税可抵扣的税金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清算

一、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一般计算步骤:

1.扣除项目合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合计

3.增值率=土地增值额 ÷ 扣除项目合计(找税率,记)

4.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合计×速算扣除系数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 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4.旧房及建筑物的转让。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 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 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 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3)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 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 以上,或未超 85%,但剩余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2)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3)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 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间

1.凡符合应当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90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凡属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的清算通知之日起 90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应税收入确认

1.一般情形下销售房地产应税收入的确认

(1)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 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2)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 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3)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2.非直接销售的收入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 视同销售房地产。

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3.自用或出租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 企业自用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产权未发生转移,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上述情况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列收入,也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

1.不予扣除

各扣除项目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 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 不予扣除

2.计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 计算扣除

3.公共设施的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1)建成后产权属于 全体业主所有;

(2)建成后 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

(3)建成后 有偿转让

4.装修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 不得扣除

5.共同成本费用

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6.扣留建筑安装施工的质量保证金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 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 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7.开发缴纳的 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8.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 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 扣除

9.拆迁补偿费的扣除

(1)回迁安置户:安置用房 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 补差价款,计入 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2)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3)货币安置: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六)清算后有关处理

1.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2.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充实自己,才能望得更远。

下列情形中,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是( )。

a.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b.取得销售许可证满 1 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c.转让未竣工结算房地产开发项目 50%股权的

d.房地产开发项目尚未竣工但已销售面积达到 50%的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下列各项中,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的是( )。

a.加罚的利息

b.已售精装修房屋的装修费用

c.逾期开发土地缴纳的土地闲置费

d.未取得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开具发票的扣留质量保证金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选项 a、c、d 均属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扣除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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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已交税金和预交增值税

交纳增值税

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023年6月,甲公司当月发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为525200元,增长私会进项税额转出合计为29900元,增长私会进项税额合计为195050元。甲公司当月应交的增值税为

525200+299000-195050=360050(元)

甲公司当月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税款为31005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310050

贷:银行存款 310050

​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

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月末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甲公司将尚未交纳的其余增值税款50000元进行转账。甲公司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5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000

7月份,甲公司交纳6月份未交的增值税50000元,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生的增值税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注: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方余额代表期末结转下期应交的增值税。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代表多交或预交增值税。

【第4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金

一、道路通行费

桥、闸通行费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公式: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车辆费用(过路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二、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1、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例:一般纳税人公司销售部员工胡刚,2023年4月1日到厦门出差,乘坐国内某航空公司航班支付航空机票款1900元,燃油费附加100元,计算其报销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国内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票价+燃油附加)/(1+9%%)×9% =(1900+100)/(1+9%)×9%=2000/1.09x0.09

=165.14(元)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一—差旅费1834.86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5.14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2000

2、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铁路车票

例:2023年4月份一般纳税人 a 公司行政部门取得一张员工出差高铁票218元,计算其报销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1+9%)×9%

=18(元)

报销高铁票时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218

【第5篇】个人出租房屋增值税不含税金额

全面“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收取的租金,涉及较多税种。并且各地具体执行带有一定差异,常常困扰房产出租人。以下详细说明,作为房东需要了解一下,以作参考!

一、增值税

自然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自然人出租非住房(如:商铺、写字楼等)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出租住房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租金收入)÷(1+5%)×1.5%;

出租非住房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租金收入)÷(1+5%)×5%

二、城建税

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再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分为7%(市区)、5%(县城、镇)、1%(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税率缴纳。

应交城建税=缴纳的增值税额×7%(5%或1%)

三、教育费附加

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3%税率计算缴纳。

应交教育费附加=缴纳的增值税额×3%

四、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2%税率计算缴纳。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缴纳的增值税额×2%

相关优惠政策: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也就是说,如果个人出租房屋,其年租金收入在120万以内的,以上所涉税种均免征!

五、印花税

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房产税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优惠政策:个人出租非住房,根据省级政府规定可以按6%交纳房产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在4%优惠税率下,可再享受优惠减征50%即按2%交纳房产税。

应交房产税(住房)=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4%*50%

应交房产税(非住房)=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6%

八、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产取得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每次租金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注: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醒:对于“二房东”的租金收入,应按“现代服务业——租赁服务”税目按租金收入全额征税,支付给房东的租金或其他费用不能扣除,即不能按照差额征税!

以上是,个人出租房产涉税相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后续税法相关实务处理,请关注头条号或公众订阅号“刘姐税税念”!(原创不易,请勿侵权!)

【第6篇】增值税是不是营业税金及附加

问题ⅰ

@学员: 老师,那些属于营业税金及附加,哪些属于管理费用,基础第五章内容?补充一下国家规定的税种?

@会答曹绮雯老师:管理费用: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还有一个矿产资源补偿费是计入管理费用的。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学员:好的,谢谢!

@会答曹绮雯老师:目前,中国的税收制度共设有25种税,按照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八类: 1. 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3种税。这些税种通常是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中,按照纳税人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征收的。 2. 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各类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3种税。这些税种是按照生产、经营者取得的利润或者个人取得的收入征收的。 3. 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种税。这些税种是对从事资源开发或者使用城镇土地者征收的,可以体现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并对纳税人取得的资源级差收入进行调节。 4. 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土地增值税4种税。这些税种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对特定对象进行调节而设置的。 5. 财产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遗产税(尚未立法开征)3种税。 6. 行为税类。包括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证券交易税(尚未立法开征)、屠宰税和筵席税7种税。这些税种是对特定的行为征收的。 7. 农业税类。包括农业税(含农业特产农业税)和牧业税2种税。这些税种是对取得农业收入或者牧业收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的。 8. 关税。这种税是对进出中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

如果你现在是学习会计基础而已,我就建议你需要知道那些税费计入管理费用就差不多了。

@学员:好的。【满意】谢谢!

问题ⅱ

@学员:老师 ,学校里是不是只交个人所得税

@会答郭景勤老师:同学您好!您的问题好模糊 学校只交个税 当然不是啦?

@学员:那要交些什么税?

@会答郭景勤老师:您在学校做会计吗?还是去面试呢?

@学员:面试

@会答郭景勤老师:营业税按营业收入3%缴纳; 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

@学员:好的,谢谢老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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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土地增值税的税金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另外,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其中转让营改增之前缴纳的营业税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一、一般计税方法下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在计算销项税额时,涉及抵减土地价款的,还应当扣除相应土地成本。

举例:a房地产公司清算项目为一般计税项目,2023年12月31日申报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中销售台账显示含税销售收入11亿元,全部为普通标准住宅收入,假设该收入对应应扣除的土地成本为3.37亿元(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计算分摊口径一致),销售额=(11-3.37)÷(1+9%)=7亿元,销项税额=7 × 9%=0.7亿元,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11-0.7=10.3亿元

二、简易计税方法下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但对小规模纳税人转让非自建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转让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所以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差额除以(1+5%)*5%。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收入总额扣除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的差额。

举例:2023年a公司将营改增之前以500万购买的办公楼予以出售,出售的含税收入100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为(1000-500)/(1+5%)*5%=238,095.24元,应确认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5000000.00-238,095.24=4,761,904.76元

【第8篇】可抵扣增值税金额

企业在取得下列普通发票是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具体包括:

1、网约车的电子普通发票,注意:纸质的不可以。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

2、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注意: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依据【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二条第一项。

【第9篇】土地增值税的扣除税金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地价款+有关费用

地价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

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有关费用: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

房地产开发成本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征用、拆迁、耕地占用税等;

基础设施费:小区道路、供水、电、气、暖等;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房地产开发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不包括加息、罚息。

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与转让房地产长有关的税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非房企:印花税0.5‰(产权转移数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其他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

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非房企

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

计入房价,作为收入计税。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未计入房价,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代收费用也不允许作为扣除项目扣除。

2023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一幢已竣工验收的写字楼,不含税收入总额为10000万元。开发该写字楼有关支出为:支付地价款及各种费用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500万元(可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其中有50万元属加罚的利息;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费共计为555万元;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试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第一步:收入=不含税收入总额为10000万元

第二部:扣除项目,房开卖房扣五项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及有关费用为1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为3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500-50+(1000+3000)×5%=650万元

允许扣除的税费为555万元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扣除20%

加计扣除额=(1000+3000)×20%=800万元

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1000+3000+650+555+800=6005万元

第三步,增值额,收入减去扣除项

增值额=10000-6005=3995万元

第四步,增值率,增值比上扣除额

增值率=3995÷6005×100%=66.53%

第五步:找税率,算税额

应纳税额=3995×40%-6005×5%=1297.75万元

【第10篇】增值税金税盘抵扣

一、金税盘费用交费时:

借:管理费用

贷:现金、银行存款

二、金税盘费用减免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三、政策依据:

00011299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

四、电子税务局如何申报:

进入电子税务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搜索“税控”即可带出来——填写本期发生额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完成后,主表数据提取生成。

【第11篇】增值税税金计算公式

9点税金计算的公式:1、税金=不含税销售额*9%。计算税金时,如果知道不含税销售额,直接用不含税销售额乘以9%的税率即可;2、税金=含税销售额/(1+9%)*9%。如果计算税金时不知道不含税销售额,而只知道含税销售额,那么需要把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最后再乘以9%的税率即可。

根据我国税收体系可知,9%的税率主要应用在增值税的计算方面。在营改增以后,增值税已经变成了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对于增值税的计算,也是一件复杂的事。

9点税金怎么计算?公式是什么?

对于增值税税金的计算,需要分为两种情况:已知不含税销售额和已知含税销售额。不同的情况下,计算的公式是有区别的。具体情况如下:

1、已知不含税销售额

税金=不含税销售额*9%。

对于增值税来说,直接使用不含税金额乘以相应的税率就是需要承担的税金。

比方说,一件商品的不含税销售额是2100000,税率是9%。

税金=2100000*9%=189000。

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件商品最终的售价=2100000+189000=2289000。

当然,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一件售价是2289000的商品,包含的税金是189000。

不过,由于我们在购买商品时支付的金额是最终的售价,对于商品到底包含多少税金并不会太在意。

2、已知含税销售额

税金=含税销售额/(1+9%)*9%。

增值税虽然是价外税,但是这是对于企业来说的。对于我们消费者来说,不管增值税是价外税还是价内税,在支付时并没有区别。

所以我们在计算商品包含的增值税税金时,需要把含税销售价换算为不含税销售价,然后再计算包含的税金。

比方说,一处房产的售价是3270000,税率是9%。

税金=3270000/(1+9%)*9%=270000。

也就是说,我们买房子虽然支付了3270000,但是房子的不含税销售价格是3000000,而不是3270000。对于其中的差价,就是我们买房子需要承担的增值税。

这部分税金,我们只是交给了开发商。当然,这部分税金最终也不是进入了开发商的口袋。对于开发商来说,我们需要把这部分税金上交税务局。开发商只是承担了代收税款的角色。

增值税在什么情况下使用9%的税率?

对于增值税来说,常见的税率是13%、9%和6%。对于9%的税率来说,也是属于低税率。毕竟,6%的税率属于营改增的产物。

具体来说,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销售或农产品等货物时适用的税率为9%。

【第12篇】增值税金税盘开票系统

添加开票员

系统维护”模块下的“用户管理”

可以“新增”、“修改”、“删除”、“修改密码”

填上用户名称,密码建议设置为a123456,隶属角色统一选开票员。在发票填开时,进行选择即可

常见问题解答

1,为什么携带金税盘买回发票后,开发票时,系统提示“金税设备无可用发票”?

答:用户购买发票时,带金税盘去购买发票,回来后须在当月执行“发票读入”操作,读入开票系统,才能开具。

2.关于发票填开,在发票填开票面输入价格,为什么价格不一样?

答:发票填开时,在输入商品之前,一定要把价格转变为“含税价”,点击发票上方的“价格”按钮来进行产品“含税”与“不含税”的来回转换。

3,有关发票打印与调试位置

答:在发票填开界面,点击“打印”按钮,此张电子版发票已保存,就不能再修改了,在弹出的打印框中再次点击“打印”,可打印出对应的纸质版的发票,此时系统会自动的弹出下一张发票。

若用户为第一次调试发票位置,那么可在发票查询中找到此张发票,先在白纸上进行多次调试打印。边距调整:向右和向下调填正数,向上和向左调负数。

注意:打印发票时,电子版发票与纸质版的发票一定要一致。

发票查询:可以查看报送状态!也可以对已开发票进行多次打印。

4,开发票时填写金额无法保存,提示金额超过最大开票限额,怎么回事?

答:企业在发行盘时,都对发票限额做了限定,不含税价格最高不能超过开票限额,若企业要开具大额发票的话,需携带金税设备到国税局进行申请增额即可。

5,填开发票时,为什么系统提示“有离线发票未上传,不能继续开发票”?

答:进开票软件时需要连接外网,否则离线时间超过时限,开票软件将被锁定,需要连接外网上传发票方能解锁。

注意:如发票查询下有未上传发票,应点发票修复,初始发票信息,重新上传。

7,电脑右下角的日期必须为当前日期,否则开具的发票无法上传。

8,系统在登录时提示右图所标

解决办法:

答:显示此内容表示金税盘正在同步企业信息,若时间过长,建议拔下网线重新开票软件,进入之后再插上网线即可。

9,如果企业需要添加收款、复核人员。

答:只需在用户管理模块下,新增开票人员即可。

【第13篇】国税局关于增值税金融同业往来

一.什么是金融商品转让?

答:金融商品转让主要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金融商品转让如何确认增值税计税销售额?

答: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举个例子:假设某一般纳税人公司,其金融商品转让取得含税收入3000元,该项金融商品的含税买入价是2000元,无其他结转,则处置该金融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

(3000-2000)÷(1+6%)×6%=56.60元

温馨提示:

1.金融商品转让可以多种产品合并计算,以最后的收益正负来确认是否缴纳增值税。

2.不同金融商品转让的收益和亏损只能在一个年度内互抵,不得跨年抵减。

3.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个人转让金融商品暂不征收增值税。

三.哪些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四、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款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

……五、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四.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到期赎回时,是否应按转让金融商品缴纳增值税?

答:不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五.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

2023年9月29日出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公告﹝2020﹞第40号):

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自2023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其中,第一条无偿转让情况下,以上述金融商品的含税买入价是2000元为例,购入时的进项税额6%已作抵扣,转出方某一般纳税人公司处置该金融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

2000÷(1+6%)×6%=113.21元

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假定取得该股票含税收入3000元,那么,转入方转让该股票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

(3000-2000)÷(1+6%)×6%=56.60元。

【第14篇】营改增土地增值税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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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可扣税金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作者:段志坚

一、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事项规定

二、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三、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四、具体计算方法

(一)应税收入额的确定

1.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收入-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2.收入形式: ①货币收入 ②实物收入 ③其他收入

3.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

(1)如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作计税收入;

(2)如未计入房价,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不作计税收入。

(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准予从转让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根据转让项目的性质不同,可进行以下划分:

(一)新建房地产转让项目的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地价款包括:

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按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如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

2.房地产开发成本:

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6项: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利息扣除注意:

①能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②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③不包括加息、罚息。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1)利息单独扣除:

开发费用=利息+(地价+开发成本)×5%以内

(2)利息不单独扣除:直接用以下公式

开发费用=(地价+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的税金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即“营改增”后,增值税为价外税,税金不在计税收入中,不得扣除。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即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只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20%的扣除: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开发即转让的,不得加计扣除。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

(1)作为计税收入的,可从扣除项目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2)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不作为计税收入征税。相应地代收费用不得在收入中扣除。

(三)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五、案例计算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营改增后取得土地,开发a项目的可售总面积20000 ㎡,其中普通住宅10000㎡,商业10000㎡,建成后全部售完,取得含税收入33300万元,其中普通住宅11100万元,商业22200万元;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土地价款加开发成本合计12610万元;

其中:土地价款1110万元,前期工程费500万元,建安工程费10000万元,基础设施费500万元,公共配套费300万元,开发间接费(不含利息)200万元.(除土地外均为不含税成本)

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就a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公司仅a项目一个项目)。

按可售面积分摊成本,分普通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如下表

(一)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计算

1.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10055(万元)

(1)增值税销售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100 - 555)÷(1+11%) =9500(万元)

(2)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销售额×税率11%=9500×11%=1045(万元)

(3)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收入-销项税额=11100-1045=10555(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555万元(按面积分摊1110÷10000 ㎡×20000 ㎡)

(2)房地产开发成本:5750万元(按面积分摊11500÷10000 ㎡×20000 ㎡)

(3)房地产开发费用=(555+5750)×10%=630.5(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555万元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5750万元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555+5750)×10%=630.5(万元)

④税金:假设发生132万,不含增值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132(万元)

⑤加计扣除=(555+5750)×20%=1261(万元)

(1)销售收入=10055(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555+5750+630.5+132+1261=8328.5(万元)

(3)增值额=10055-8328.5=1726.5(万元)

(4)增值率=1726.5÷8328.5=20.73%<30%

(5)适用税率30%

(6)土地增值税税额=1726.5×30%=517.95(万元)

(二)非住宅土地增值税计算

1.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20055(万元)

(1)增值税销售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22200 - 555)÷(1+11%) =19500(万元)

(2)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销售额×税率11%=19500×11%=2145(万元)

(3)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收入-销项税额=22200-2145=20555(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555万元(按面积分摊1110÷10000 ㎡×20000 ㎡)

(2)房地产开发成本:5750万元(按面积分摊11500÷10000 ㎡×20000 ㎡)

(3)房地产开发费用=(555+5750)×10%=630.5(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555万元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5750万元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555+5750)×10%=630.5(万元)

④税金:假设发生264万,不含增值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264(万元)

⑤加计扣除=(555+5750)×20%=1261(万元)

(1)销售收入=20055(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555+5750+630.5+264+1261=8460.5(万元)

(3)增值额=20055-8460.5=11594.5(万元)

(4)增值率=11594.5÷8460.5=137.04%<200%

(5)适用税率50%

(6)土地增值税税额=11594.5×50%-8460.5×15%=4528.18(万元)

(三)合计应缴土地增值税5046.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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