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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金怎么算(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13 19:35:04 热度:5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税金怎么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税金怎么算

【第1篇】增值税税金怎么算

含税单价是包含税金的单价,不含税单价是不包含税金的单价。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等是价内税,一般而言,含税单价和不含税单价指的是是否包含增值税。含税单价和不含税单价可以互换,即可以根据不同税率和计算公式,分别计算出含税或不含税价格。

含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含税单价就是包含税金的价格,税金=不含税单价*适用的税率。那么,含税单价计算公式为,含税单价=不含税单价+税金=不含税单价*(1+适用税率)。

比如,某企业a产品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0元/吨,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13%,。但客户要求企业按照含税销售价格提报销售价格。则企业的含税销售价格为,

a产品含税销售价格=1000元*(1+13%)=1130元。

不含税单价的计算公式。不含税单价就是不包含税金的单价,那么,不含税单价=含税单价/(1+适用的税率)。不含税单价是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如果企业的销售价格是含税价格,需要将含税价格换算为不含税价格。

比如,某企业b产品的含税销售价格为2260元/吨,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13%。企业为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将含税价格换算为不含税销售价格。则企业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

b产品不含税销售价格=2260元/(1+13%)=2000元。则b产品的应税销售额为2000元。

现实中,企业在产品销售时会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方法,这样就会形成含税销售额。而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包含增值税本身的数额。那么,企业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就需要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的增值税税额,同样的,如果企业采用销售额和应纳增值税税额合并定价的,需要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总之,含税销售额的包含税金的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是不含税金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1+适用的税率),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的税率)。

我是智融聊管理,欢迎持续关注财经话题。

2023年5月22日

【第2篇】应交税金-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

后台有位朋友发了这么一个问题。

大概意思就是,他们当期有些进项发票不想勾选抵扣,问如何做账?她写的是做待抵扣进项税科目。

这里正确的做法是用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这个科目来处理。

小编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9月外购公司汽车汽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增值税税额为130,当月尚未进行勾选认证。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小车费 1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0

贷:银行存款 1130

这个时候申报表是不需要填写的

小编公司在10月对该专用发票进行勾选认证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0

这个时候需要讲进项税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2的相应栏次去申报抵扣。

待认证进项税,一方面保证了核算的完整性,通过这个科目保证了贷方的科目(应付、银行存款等)的完整性,一方面保证了核算了及时性。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属于当期的费用不管是否支付都应该计入当期,更不会因为是否勾选抵扣为是否入账的标准。

我们日常取得费用发票,不一定当期都会勾选抵扣,所以财会2016,22号文增加这个科目。

当然实际工作中很多纳税人其实也没有使用这个科目,毕竟进项税通过这个科目转一次也增加工作量。

比较常见的就是直接就计入进项税额了,至于账务和勾选申报的差异,通过台账备查处理,这个属于时间跨月差异而已。

增值税的明细科目设置是会计科目中最多的,待抵扣进项税和待认证进项税经常被大家搞混。

其实很好区分,待认证,顾名思义,就是尚未勾选认证的发票,待抵扣,那就是已经勾选认证但是尚未抵扣的部分。

很多人就要问了,什么情况还能勾选认证了留着先不抵扣呢?不是都说勾选认证当期必须申报抵扣吗?

问的很好,确实情况不多,而且能用的几种情况慢慢的都消失了,大家需要注意。

1、不动产分期抵扣可以使用,这个政策2023年就取消了。这里小编就不多举例了,有兴趣了解这个的可以看看这篇文章:再见 !不动产分期抵扣

2、辅导期纳税人,虽然目前还有辅导期纳税人的规定,但是实际上呢?以前发票认证后还有稽核,稽核相符出了通知书才能抵扣,现在增值税发票勾选平台,其实销售方在开具上传后就有稽核了,可以说稽核是实时的,一旦发票作废、红字,购买方都无法查询到需要勾选的发票。

所以这种情况其实也基本名存实亡了。

当然,我们可以具体再来学一下。

辅导期,顾名思义,我还不完全放心你,还要对你进行特殊管理。你就理解为考察期嘛,有点类似临时工没转正的感觉。

既然是临时工,那你很多正式工享有的权利你就没法享受了全了。

比如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特定情况下领购时候先按3%预缴增值税。很惨,但是毫无办法,毕竟专票的重要程度堪比人民币,有“前科”或者新入行的都要重点监管一下才能放心转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十一条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目前指的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印发)的规定。

按照40号文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以及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对前者的辅导期为3个月,对后者的辅导期为6个月。所谓“辅导期”,其实就是加强监督并课以一定限制。

所以说你看看都是什么企业有这种待遇,要不就是新来的,要不就是犯过错的。纳入辅导期管理可没那么自由自在了,前面我们说了一些特殊对待,今天我们主要重点讲讲辅导期纳税人抵扣的问题。

不同于非辅导期纳税人“当月认证,当月入账抵扣”,辅导期纳税人实行的是“当月认证,比对无误后抵扣”。

40号文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小编公司辅导期为2023年4-6月份。4月份收入为0,取得认证相符的2份金额为100000元、税额为13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取得《稽核结果通知书》。

4月份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1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3000

贷:银行存款113000

申报表这样填写

5月份无收入,也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5月取得了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的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

5月份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3000

6月申报5月增值税时候申报表这样填写。

3、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虽然总局的18号公告,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未来去向没有做明确的表述,但是,从总局相关部门领导的解读中,已经很明确的得出了一个答案。如果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一旦达到一般纳税人的登记条件,仍然要按照规定重新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所以,一旦被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这笔“待抵扣进项税额”,还能够重新转入进项税额抵扣。

总之,这两个科目实际上都用的比较少,特别是待抵扣进项税,基本可能没什么公司用了。

你们用对了吗???

【第3篇】商场出租商铺增值税金

现在我们所说的商铺已经不再是以往观念下的商铺,而是有两种基本形态:一是实体商铺,即我们日常所说的线下超市、门店等。二是数字商铺,也就是电子商务平台上经营的电子数据商铺,即日常说的电商。笔者之所以称其为实体商铺和数字商铺,只要是居于当下对经济的区别中存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的划分。

实体商铺和数字商铺因其基本要素不同,在税收政策应用上有所不同。以下仅仅说说实体商铺用于出租的一个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的适用问题。

问题的基本表述是:一叶公司自建一栋商铺用于出租,租金收入是按照税率9%缴纳,还是可以按照征收率5%缴纳?

对于一叶公司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很简单,都是按照征收率缴纳。对于一叶公司如果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间建造的商铺(以下均不讨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情况),并用于出租的,那么是适用税率9%。这是单一情况。但实际又会存在特殊情况,就是建造商铺时是小规模纳税人,而出租时是一般纳税人,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对于这个问题可不是简单的一个回答就可以,首先要假定一叶公司是在营改增之后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这样可以减少一些分析情况。

如此,至少有两种情况要考虑(不考虑异地缴纳问题):

一是,商铺建造时间是在2023年4月30日之前的,那么在之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正常情况下是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由于其建造时间处于营改增实施之前,所以也可以选择5%征收率的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因此,这里实际是存在两种情况的选择。

二是,商铺的建造是在2023年5月1日之后的,那么在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建造的,在后期一般纳税人时期用于出租,如果使用税率缴纳增值税,是可以的;问题是是否允许选择5%征收率的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比如,一叶公司2023年12月建造商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并经营有其他业务。2023年2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3月将商铺出租给他人经营,那么3月份是否可以选择征收率5%缴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由于一叶公司建造的商铺时间处于营改增实施之后,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后,需按照税率缴纳增值税,不能选择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建造的商铺,如果取得了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情况下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是全额抵扣的。

来源:增值税、所得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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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增值税金税盘抄税流程

作为一名财务人员~抄税和报税是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当然,抄报税可不是个容易的工作~需要仔细认真操作!并且财务人弄错了可是要后果自负!555

这不,7月是小规模季报!眼看就要抄报税了~财务软件(金税盘)抄报税流程你弄清楚了吗?

快来看快来看~一份清晰易懂的(金税盘、税控盘)抄报税流程送给你!

1、抄报税流程

2、金税盘抄报税流程

3、税控盘抄报税流程

4、常见问题

1、抄报税流程

2、金税盘抄报税

1、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季度操作

①自动抄报:登录金税盘

②手动抄报:1、点击【报税处理】-【上报汇总】。

2、到所在地电子税务局系统操作申报。

3、再次进入金税盘(自动清卡)

3.1 如未能自动清卡,远程清卡(手动操作)

3.2 检查工作

2、小规模月份操作

①自动抄报:登录金税盘

自动上报汇总→自动清卡

②手动抄报:1.点击【报税处理】-【上报汇总】。

3、控税盘抄报工作

1、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季度操作

①自动抄报:登录税控盘

1.1手动操作:点击【报税处理】-【网上抄报】

②勾选所有发票种类,点击【上报汇总】。

③提示成功后,到所在地电子税务局系统操作报表申报。

④申报成功,再回到开票软件,点击【报税处理】-【网上抄报】,勾选所有发票种类,点击【反写】,提示反写监控成功。

⑤查看开票截止日期更新到2023年8月15日左右。

2、小规模月份操作

①.登录税控盘(自动抄报)

上报汇总已成功、已完成清卡操作

1.1.手动操作:登陆税控盘,点击【报税处理】-【网上抄报】,勾选所有发票种类,点击【上报汇总】。

②勾选所有票种后,点击上报汇总后再反写。

4、常见问题

1、逾期报税流程

若每月及季度没按上述流程操作,则会导致金税盘锁死(如下图1),携带金税盘及纳税申报表(已申报的企业无需携带),到税务局相关业务窗口进行解锁。(可能会有罚款的)

2、点击扣款提示未抄报,不允许扣款?

解答:因为没有抄报先申报导致的,在申报系统里把增值税申报记录删除,在开票

系统里先进行上报汇总,再去申报报表、扣款操作。

3、反写提示一窗式比对失败,增值税未申报或者未比对?

解答:上报汇总成功之后需要去网上税务局系统申报报表,实时扣款,申报、扣款

成功之后再进行反写操作。

好了小可爱们~今天就先跟大家分享到这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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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增值税税金计提表

其实很少做账,更多的偏向财务商务类工作。对于账务处理方面,今天有时间还是整理了一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月末计提处理,因为这个问题相对来说稍微有点复杂性,因为我们从科目的设置上,就可以看出来了,你看关于增值税核算呢,在应交税费下面就设置了9个二级明细,然后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这个二级明细的下面又设置了10个三级专栏,所以说从科目的体系上我们就感觉他的核算是有点复杂性的。我们可以分步来看,先看应交增值税,这个二级科目明细下面的其中3个三级专栏-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我们先梳理这三个常用的三级专栏。想知道这三个三级明细的用法的话,得先搞清楚这个问题,咱们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这个二级明细,他的特点,他下面设置了10个三级专栏,我们来了解一下结果,结果是什么呢?按照准则要求,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在每个月月末的时候,他的贷方余额要求是0,那么月末他的借方可不可以有余额呢?是可以有的,但是要求这个余额的含义必须代表的含义是留抵税额,也就说将来你的借方余额代表的是留抵税额,那这个是允许的。那么我们本着这个原则来处理一下刚说的这三个三级栏目的问题,首先第一个问题,假设本公司本期销售商品产生了销项税额,那么我们做账的时候应该分录是,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这个时候说明我们的三级专栏就在我们的贷方了,假设贷方的销项税是1000元,那么我们购买商品的话就会产生进项税,那么我们有进项做账的时候是不是就是分录:借:应交税额-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那么你会发现,我们的进项税额都在借方,假设有700元进项税额,这样我们就可以统计出来了,我们这一个月的销项税额是1000,进项税额是700元,那到了月末的时候,那么销项-进项,说明本月该交300的增值税,现在贷方有300的余额,那我们之前说了,到了月末的时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我们是不允许贷方有余额的,那么说明这300是不能留余额的,那怎么办呢?你要想贷方无余额,是不是需要借方发生个300呢?这样我们才能达到贷方无余额,那借方这300呢怎么做呢?这个300就是我们月末要做账的时候要做的,转出未交增值税300,到这会三个三级栏目我们都运用了,所以到了月末的时候,作为咱们会计做账,就产生了这笔分录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三级专栏--转出未交增值税 300 贷方: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00 这个就是我们常见到的月末处理的。月末余额成0了,那说明我们这个就可以了,因为准则要求月末必须是0,贷方不能有余额。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我们现在应交增值税的二级明细余额是0,但是我们的销项税三级专栏是不是挂着1000元,然后进项税的专栏挂着700,转出未交增值税挂着300,那么说这个时候她们这个明细用不用清零呢,挂在这怎么办呢?注意了:三级专栏是不用处理的,三级专栏有余额就让他有去吧,因为我们的准则里面没有要求把我们的销项啊进项呀,转出未交增值税说必须要把她们清零,这个不需要,我们要管理的就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二级明细他的结果,这个是第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那如果,我们做一个假设,进项税额是1700,销项税额是1000,那这个时候你会发现,我们的借方余额700,那这样行吗?能留余额吗?那么作为咱们的借方余额,你代表的是留抵税额,说明他留下就可以了,那你就看是否留抵税额,没有抵掉,留下以后再抵扣,说明这700,就叫留抵税额,那说明我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就是合适的,他代表的就是留抵税额,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时候,那么月末的时候账务处理,那我们这个时候还需要做账吗?不需要做账了,因为这个时候我已经符合准则的要求了,所以这个时候是不做账务处理的。

下期我们继续分享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月末计提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转出多交增值税。

【第6篇】土地增值税转让环节税金的计算

概述

会计人前来咨询企业发生转让不动产的业务,应该如何计算增值税呢?下面是小白对此的一些简介,与大家分享。

内容

企业转让不动产,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按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均按以下公式计算预缴增值税:

1.自建不动产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5%)*5%

2.非自建不动产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1+5%)*5%

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30前取得的不动产:

1.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差额(自建全额)5%计算,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5%。

2.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的,按差额(自建全额)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5%,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9%。

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30后取得的不动产:

适用于一般计税办法,按差额(自建全额)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5%,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9%。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

按差额(自建全额)5%计算,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5%。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不含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个人直接在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

总结

预缴增值税的计算:

企业转让不动产,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按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均按以下公式计算预缴增值税:

1.自建不动产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5%)*5%

2.非自建不动产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1+5%)*5%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知识库

【第7篇】预缴税金后如何申报增值税

5种需要增值税预缴的情形

是不是看到这么多类型就很烦?怕自己记不住?好!听哥的,这是咱的强项!哥让你记一辈子!

来!跟我开始想象!

一个叫阿东的普通的农村青年(记住他的名字,以后三哥会一直讲这个主人公的故事,顺便教你学税法!),他不安心就这么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在村子里过一辈子,决定走出农村去打拼!他到了广东,靠打工积攒了一笔钱,然后①成立了公司,②靠搞出租房子赚到第一桶金,③接着跟着一个大哥开始搞建筑,④慢慢做成了房地产,⑤最后靠卖房子赚到了大钱!人生赢家了!羡慕么?记住了么?

三哥开始插入税法了:

(一)准备搞!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一个月内需要多次领购专用发票

辅导期纳税人每次专用发票领购量限定不能超过25份,再次领购时其领购份数不能超过核定每次领购份数与结存未使用空白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数。

辅导期纳税人在一个月内需要多次领购专用发票时,从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二)搞出租!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具体预缴税款计算方法如下:

1.单位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2.单位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非住房不用预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省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意: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搞建筑!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注意适用一般计税办法正常申报应纳税额时是不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省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的划分进行预缴增值税。

这里三哥要解释一下,很多人讲建筑服务的增值税预缴很少注意到除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之外还有一个预缴项目,就是不管你是不是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只要提供建筑服务收到了预收款就得预缴增值税,预征率跟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区分一致。

所以相关文件里会有这么一句话,请体会:“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四)搞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五)搞不动产转让!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应预缴税款=x÷(1+5%)×5%;

x是什么?x是销售额!适用下面两种情况:

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记住三哥一句话,不是自建就是差额,是自建就全额。

【第8篇】计算土地增值税可抵扣的税金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清算

一、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一般计算步骤:

1.扣除项目合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合计

3.增值率=土地增值额 ÷ 扣除项目合计(找税率,记)

4.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合计×速算扣除系数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 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4.旧房及建筑物的转让。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 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 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 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3)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 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 以上,或未超 85%,但剩余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2)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3)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 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间

1.凡符合应当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90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凡属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的清算通知之日起 90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应税收入确认

1.一般情形下销售房地产应税收入的确认

(1)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 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2)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 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3)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2.非直接销售的收入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 视同销售房地产。

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3.自用或出租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 企业自用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产权未发生转移,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上述情况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列收入,也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

1.不予扣除

各扣除项目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 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 不予扣除

2.计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 计算扣除

3.公共设施的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1)建成后产权属于 全体业主所有;

(2)建成后 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

(3)建成后 有偿转让

4.装修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 不得扣除

5.共同成本费用

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6.扣留建筑安装施工的质量保证金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 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 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7.开发缴纳的 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8.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 契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 扣除

9.拆迁补偿费的扣除

(1)回迁安置户:安置用房 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 补差价款,计入 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2)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3)货币安置: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六)清算后有关处理

1.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2.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充实自己,才能望得更远。

下列情形中,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是( )。

a.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b.取得销售许可证满 1 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c.转让未竣工结算房地产开发项目 50%股权的

d.房地产开发项目尚未竣工但已销售面积达到 50%的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下列各项中,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的是( )。

a.加罚的利息

b.已售精装修房屋的装修费用

c.逾期开发土地缴纳的土地闲置费

d.未取得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开具发票的扣留质量保证金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选项 a、c、d 均属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扣除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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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的税金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制度规定简述

目前,我国全国性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法律规范主要有 5 部,国家税务总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发布

《规程》是目前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最为详尽的法律规范。全文共计五章三十八条,主要围绕土地增值税清算作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法律定义进行了阐述,同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税务部门的权力、义务作出了规定,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如实申报其应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同时对其向税务部门提交的申报资料并保证其申报的资料真实、精准与完整。税务部门则应当及时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资料,并根据确定无误的申报资料进行计税。

二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前税务部门的清算管理职责作出了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期管理是指由税务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后对该项目设置的会计资料以及相关档案进行监督与管控,使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与税务部门的监管始终保持同步;

三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进行了规定。即规定了清算申请、清算受理、清算审核与征收。

同时基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规程》,部分省份在其基础上做了更加细致的规范。例《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行为关系

现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规定,基本明确了清算行为的相关关系人:税务机关、房地产企业纳税人、税务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范畴下也对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了明确的说明。

(一)选择权利和义务的文件依据

根据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有两种情形,

一是纳税人应进行清算的;

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

(二)税务机关的权利

一是清算受理决定权。

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清算申请有权决定是否受理或对符合被动清算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有权决定其是否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二是清算内容的审核权。

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提交的清算资料进行实质审核,在审核的过程中应把握清算资料是否符合真实可靠、精准无误、连续完整。

三是税收征收权。

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定其应纳土地增值税款后,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多退少补。

四是清算监督管理权。规定了税务部门对清算项目的前期监管权。

(三)税务机关的义务

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

(四)纳税人的权利

一是享受税务服务的权利。

在整个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享受税务部门为其提供的税务服务。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有要求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的权利。

二是申请退税权。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税款多于税务部门计算的应纳税款时,其有权向税务部门申请退回其多缴的税款。

三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时的陈述、申辩权。

当税务部门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清算计税依据明显过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对此种情形进行陈述、申辩。

(五)纳税人的义务

一是及时履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义务。

对符合主动清算条件的房地产企业自该条件成立之日起 90 内向税务部门申报清算,对符合被动清算条件的自收到税务部门清算通知之日起的 90 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清算。

二是进行清算申报时的保证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清算时,应保证其申报的信息真实可靠、精确无误以及提交的资料应具备一定的连续性与完整性。

三是积极履行清算后的补缴税款义务。

房地产企业预缴的土地增值税税款少于清算后税务部门确定其应纳的税款,房地产企业有义务在清算后的特定期间内补缴相应税款。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是指应缴土地增值税的开发项目进行清算应达到的条件。土地增值税以预征为主,符合条件的进行清算。《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有两种,一是主动清算条件,二是被动清算条件。

(一)主动清算条件及时间: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是指开发项目已经行政管理机关验收取得初始产权证或验收证明,开发的项目已经全部销售完毕;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整体将开发的未完工项目转让销售;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纳税人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项目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条件,就应主动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而符合主动清算条件规定的纳税人,须在符合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对项目进行清算,携带清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清算手续;

税务部门受理窗口按规定对报送资料进行核对,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对受理的清算项目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

房地产企业进行主动提交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方式,分为企业自行清算与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提交申报清算。

(二)被动清算条件及时间

被动清算条件是指虽未达到主动清算条件,但是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清算。国税发〔2009〕91号文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符合被动清算条件规定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清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在此环节中,企业需注意的是,国税发〔2009〕91号对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明确了时限要求。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前,必须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否则不予办理税务注销、工商注销。

达到条件主动清算的企业很少,导致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涉税风险不断加大。房地产企业需要合理选择房地产项目的清算时间点,一般当土地增值率与临界值相比过低时要尽快进行清算,如果高于临界值时则要延迟清算。

土地增值税是企业实际发生的税费,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因此,如果土地增值税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清算及税款支付,那么,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就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而如果不能在这一时间完成清算和支付,则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就只能在完工年度的下一年扣除,而这一年没有完工产品,也就没有收入用来扣除,将对企业造成损失。

从以上内容来看土地增值税确实是房地产行业涉及的非常重要的税种,由于其税负高、计算复杂、政策性强、变化快,一般企业难于掌握,现在很多企业已经认识到土地增值税的重要性。

针对以上问题,协同软件以房地产项目为单位进行节点拆解,梳理房地产企业税收风险内控管理痛点难点,推出土地增值税清算辅助系统,系统结合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清算流程,凸显软件优势,通过规范申报数据资料、智能化逻辑判断、内置风险检测指标体系,进行多种测算方案组合,降低申报风险,提高清算效率。

1、智能数据采集,支持多种导入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2、建立风险预警监控体系,降低执业风险,增强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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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动生成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5、手机电脑同步,工作过程动态监控

以上就是土地增值税基础知识的全部内容,看完本文你是否了解土地增值税的相关知识呢?系统功能,业务场景,产品试用!获取土地增值税清算辅助系统解决方案。

【第10篇】土地增值税清算税金扣除

文 金穗源商学院 王皓鹏

导语:土地增值税作为房地产企业的重头大税,备受税务机关和企业的观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应遵循四大原则

(1)真实性原则;

(2)实际支付原则;

(3)合法有效凭证;

(4)准确合理分摊。

接下来我们就通过具体业务,聊聊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四大原则。

part 1 真实性原则

【案例】房产企业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基础设施建设费

高山房地产公司财务资料:公司一、二期项目中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植被、石景费用高达803.50万元,占开发总成本9680.70万元的8.3%。

事实上,该公司以支付开票报酬费用为前提,诱使农民为其虚开发票金额高达308.8万元。另外虚造合同,以个人名义到税务部门开具工程发票,虚增石景费用90.45万元。

经税务检查人员核实,高山公司利用农民个人出售自产花木免税的政策,在植被、石景费用上做手脚,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扩大成本费用。经最终确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当年度以虚列植被、石景费用为手段,多列支出399.25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税额巨大。为此,税局除依法追缴其所逃税款外,并对其做出罚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罚决定。

所以,房地产企业必须遵循真实性原则,尤其“金税三期”之后,全国发票的稽核比对,分分钟出结果,虚开已经成为历史。

【真实性原则】

即经济业务真实性。虚假的业务不可以扣除的,如:虚列成本、虚列拆迁补偿费等。接待客户在酒店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施工发生的施工成本等,都属于“实际发生”的范畴,而不论是否符合经营常规、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范围或者比例,仅仅指“业务的真实性”。

part 2 实际支付原则

实际支付,确切说是指企业资金的实际流出。如:“应付账款”出现余额,表示在某一个静态的时点,乙方提供工程发票,但是房地产企业暂时没有支付乙方的工程款。这个就属于没有“实际支付”。

在此,该原则饱受争议,在总局文件层面,仅就税金做过该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 )文件中的申报表之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就税金的扣除填报说明规定:“表第18栏至表第20栏,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所实际缴纳的税金数额(不包括增值税)填写”。

地方口径也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规定,关于四项开发成本的扣除问题规定,四项成本虽能提供发票等票据,但款项未实际支付的(合理的质量保证金除外)不允许扣除。

我们翻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不难看出,《实施细则》所强调“实际支付”精神贯穿始终,因此,该原则可以称之为“无冕之王”。

part 3 合法有效的凭证

【案例】设计单位在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代开发票

山西高山房地产公司与江苏绿源广告设计公司签订项目设计合同(双方均是一般纳税人),合同总价款80万元。设计方案经双方确认后,根据合同约定,绿源广告设计公司应事先提供等额发票,随后高山公司根据发票进行请款程序,支付设计款项。绿源广告设计公司为及时拿到设计款,在高山房地产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增值税发票,且加盖了设计单位的业务印章。高山房地产接受该发票,税前扣除是否存在风险?

分析:江苏绿源广告设计公司涉及跨地区提供应税劳务。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所以,江苏绿源广告设计公司于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代开发票,与政策规定不符。

另外,根据《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所以,江苏绿源广告设计公司加盖业务印章,同样存在违规操作。

因此,受票人房地产公司接受该发票,存在税前不予抵扣的风险。

【合法有效的凭证】

简单分为以下几类:

①、发票。简单理解为税务机关监制的各类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电费单、话费单、超市购物发票、餐饮住宿费发票等。在此要明确:发票从增值税的角度讲,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实现增值税的逐环节抵扣、逐环节传递的特点;对于其他的发票,仅仅是承载经济业务的载体而已,没有传说的中的那么神秘与重要。

②、自制凭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清单、工资表、折旧表、财务分割单、广告费分摊协议、差旅费报销单、车补、电话补贴、误餐补助等。

③、相关部门的票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工会经费票据、社保费单据、行政部门罚款单等、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等。

④、其他凭证。商业银行出具的《利息单》、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违约金收据、拆迁补偿费收据、境外的发票、赔偿费收据等。

关于法院判决书的是否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以后再表,在此不予赘述。

从土地增值税扣除的角度来讲,合法有效的凭证要与其他的扣除原则结合起来考虑。如:房地产企业“预付账款”出现余额,一般是与乙方进行了工程进度结算支付了工程款,但是乙方没有给甲方开具发票形成的。类似这种业务,尽管符合“实际发生”的原则,但是没有“合法有效的凭证”,也不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扣除。

part 4 准确合理分摊

准确合理分摊,其实质是“配比原则”的延续。即:收入与扣除项目一一对应。但是,在实际的业务当中,部分费用很难做到“准确合理分摊”。比如利息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该文件明确:财务费用扣除的条件之一就是“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

其他部分省市对此做了专门规定,如:《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23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3]179号)文件规定: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一)能够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准确分摊。准确分摊是指以该房地产项目名义取得的金融机构资金,直接全部用于该项目的开发。该部分资金从取得到归还的流向清晰,没有和自有资金、企业间拆借资金等其他资金发生混合。

(二)能够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合理分摊。合理分摊是指在一个独立企业法人范围内,可以合理方法对从金融机构取得并实际用于广州市范围内开发项目的项目开发贷款资金在不同开发项目之间进行分摊。合理方法是指按照不同的开发项目占用上述项目开发贷款金额和时间(即是积数)进行合理分配。

房地产企业如果同时有多个项目,各个项目在多地开发,但是仅设置了一个“工程部”,在这种情况下,“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发生的金额就必须在各个项目之间进行“准确合理分摊”,但现实的经济业务千差万别,很难做到费用和项目之间“一一对应”。如何办理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指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穗地税函[2012]198号)规定:“开发间接费用与开发费用中的管理费用应按照有关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区分并分别核算。如划分不清的,全部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由此可见,“准确合理分摊”原则的重要性。

【第11篇】增值税已交税金结转

【导读】:增值税是我国主要的流转税,针对产品的增值额征收税费,且税负具有转嫁性,行业税负相同。增值税按照纳税人不同,计税方法也不一样。企业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需要结转吗?年末已交税金怎么结转?

年末已交税金怎么结转

应交税费在月底需要结转应交税费科目用来归集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除增值税外,其他用此科目核算的税种,都需要在月末做计提业务(结转),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增值税是价外税,平时根据业务情况分别借记或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月末,计算当月应交增值税额,办理结转,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税额(或转出多交税额),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实际缴纳时,借记就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结转未交增值税会计分录

一、本年度正常的补缴增值税,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

二、以前年度查账补交,查补增值税会计分录:

1、计提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查补转出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会计分录具体做法?

3、补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4、结转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所以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是有借方余额的.

借方余额反应本年度已经交的增值税.该如何进行当月月末的计提分录的编制

年末已交税金怎么结转?年度终了,已交税金不需要结转。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结转后,应交增值税科目无余额,未交增值税科目成为贷方余额.于次月1到15日征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款。

【第12篇】增值税表老有预缴税金怎么删除

一、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1)、简易计税方法:

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项目性质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机构所在地申报

非自建项目

增值税=转让差价/(1+5%)*5%

同预缴

自建项目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同预缴

(转让差价=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2)、一般计税方法:

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023年4月30日后取得(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项目性质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机构所在地申报

非自建项目

增值税=转让差价/(1+5%)*5%

增值税=差价/全价/(1+9%)*9%-进行税额-预缴税款

自建项目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转让差价同上)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他个人)

项目性质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机构所在地申报

非自建项目

增值税=转让差价/(1+5%)*5%

同预缴

自建项目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同预缴

3.其他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向住房所在地税务局机关申报

项目性质

住房所在地申报

差额缴纳(北、上、广、深,2年以上,非普通住宅)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全额缴纳:各地、2年以内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a.北、上、广、深,2年以上,普通住宅转让,免增值税;b.除以上4地外,2年上,免增值税)

4.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项目性质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机构所在地申报

差额缴纳

增值税=转让差价/(1+5%)*5%

与预缴相同

全额缴纳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与预缴相同

【第13篇】增值税专票抵扣税金

增值税是价外税,也是环节税,环环相扣避免了企业重复缴纳增值税。然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有条件的抵扣,也就是当企业用于简易计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不动产,以及贷款服务等四大类项目时,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扣除凭证,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项目,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原因是由于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导致的,也就是增值税抵扣环节到此结束了,那么企业就需要承担这部分增值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比如,企业购买原材料一批,原计划用于产品生产,但中途将一部分原材料用于企业食堂改造,那么中途改变用途的原材料,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得抵扣的。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是由于企业内部管理不善而导致企业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毁损,以及企业因违法违规导致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等情形的发生。这些非正常损失是由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其形成的损失只能由企业承担,则增值税进项税部分不得抵扣,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其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企业发生的不动产非正常损失,同样的是由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而导致不动产被损坏,以及违规违法建筑被依法拆除等情形的发生。比如,建筑过程中因建筑材料保管不当,被雨水淋湿而造成的物料损失,这部分非正常损失是由企业自身管理问题造成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四、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就是企业借款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进项税不得抵扣,是源于没有对存款利息征收增值税,那么按照增值税“道道征道道扣”的原则,上一道环节没有征收增值税,下一道环节也就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因此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进项税不得抵扣销项税额。

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主要对象是个人。现实中,由于一般纳税人购买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是很难界定接受服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比如,企业老板宴请的消费支出,取得的餐饮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难以​确定是因私消费,还是因公消费,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扣除。

企业在日常的经营中,凡涉及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不动产, 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购进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需要企业在勾选认证平台选择“发票不抵扣勾选”,如果企业已经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认证了,则企业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

总之,专票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四大类为,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等;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相关劳务、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和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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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8日

【第14篇】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计算应交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贷:应缴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2实际上交时

借:应缴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消费税

消费税是为了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国家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消费税的征收方法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方法。

企业销售产品时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企业将生产的产品直接对外销售的,对外销售产品应交纳的消费税,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1.1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2企业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长期投资等其他方面,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有关的成本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贷: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1.3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1.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

借:委托加工材料/主营业务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1.5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

借: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1.6企业进口产品需要缴纳消费税时,应把缴纳的消费税计入该项目消费品的成本

借:材料采购

贷:银行存款

1.7交纳当月应交消费税

借: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等

1.8企业收到返还的的消费税

借:银行存款

贷:税金及附加

3.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下统称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1.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1.2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

1.3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导致原已计入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将进项税额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4—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40%部分应于转用当期转出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5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当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调整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并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或者摊销。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1.6月末,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増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7当月多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増值税)

1.8企业当月缴纳当月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増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1.9当月缴纳以前各期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1.10企业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増值税

贷:银行存款科目

1.11月末

借:应交税费—未交増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企业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

【第15篇】土地增值税的扣除税金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地价款+有关费用

地价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

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有关费用: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

房地产开发成本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征用、拆迁、耕地占用税等;

基础设施费:小区道路、供水、电、气、暖等;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房地产开发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不包括加息、罚息。

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与转让房地产长有关的税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非房企:印花税0.5‰(产权转移数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其他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

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非房企

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

计入房价,作为收入计税。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未计入房价,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代收费用也不允许作为扣除项目扣除。

2023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一幢已竣工验收的写字楼,不含税收入总额为10000万元。开发该写字楼有关支出为:支付地价款及各种费用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500万元(可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其中有50万元属加罚的利息;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费共计为555万元;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试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第一步:收入=不含税收入总额为10000万元

第二部:扣除项目,房开卖房扣五项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及有关费用为1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为3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500-50+(1000+3000)×5%=650万元

允许扣除的税费为555万元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扣除20%

加计扣除额=(1000+3000)×20%=800万元

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1000+3000+650+555+800=6005万元

第三步,增值额,收入减去扣除项

增值额=10000-6005=3995万元

第四步,增值率,增值比上扣除额

增值率=3995÷6005×100%=66.53%

第五步:找税率,算税额

应纳税额=3995×40%-6005×5%=1297.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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