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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的增值税票100万(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7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虚开的增值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虚开的增值税票100万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虚开的增值税票100万

【第1篇】虚开的增值税票100万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性,1971年出生,某高精轨道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办案单位:江西省某县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查明事实:

2023年5月至2023年6月间,某高精轨道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文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谭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和江西**工贸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接受江西**工贸有限公司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价税合计4618038.92元,其中税款670997.11元全部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其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侦查阶段已全部退赃,积极挽回国家税款损失,未给国家利益造成实质损失。

不起诉理由:

检察机关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被骗取的国家税款已经全部追回,未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文某某目前正在参与海军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从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和促进军民融合的角度出发,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的犯罪行为可认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670997.11元赃款,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此案点评: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专用发票的四种情形。

实践与理论达成一致意见,以下几种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虚开发票,只为夸大业绩,依法缴纳增值税的;3.虚开发票是为了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并未利用发票进行抵扣税款的;4.以挂靠方式,实际有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的;5.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会员讨论形成的一致意见,2002年4月16日答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高法【2001】49号请示的文件,认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是,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应当追诉。

本案是目前笔者能查询到关于开票金额与税款金额最大的不起诉案,文某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接受江西**工贸有限公司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价税合计4618038.92元,其中税款670997.11元全部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4618038.92元减去税款670997.11元,可以得出开票金额为394万元左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第三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参照这个数额量刑。

本案涉及骗取税款67万元,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的第二档,3-7年有期徒刑,但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检察机关认为,涉案犯罪嫌疑人文某某案涉价税合计4618038.92元,其中税款670997.11元,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基于自首情节,同时又基于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和促进军民融合的角度,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第2篇】接受虚开的增值税票

以增值税的方式缴纳税款,可以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可以较好地体现商品的新增价值。

营改增以来,我国的主要税收集中在增值税的税收上面。所以,国家也加大了对于增值税涉刑案件的打击力度。

一、虚开的行为表现:

1.为他人虚开。是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开具发票的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行为。

2.为自已虚开。是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相关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是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具有开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相关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相关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其他人为自己代开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是指在合法拥有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介绍虚开行为可以是谋利行为,也可以是免费行为。介绍他人虚开不以谋利为条件。

接受虚开增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情况,同样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本罪一般客观表现为:

1.企业经营过程中,为了少缴增值税,虚开进项发票。

2.企业或者相关负责人将多余的销项发票开给无实际交易的公司。

3.多家企业之间相互对开。

4.为了彰显实力、做大营业额进行融资、贷款等,进行虚假开具发票。

5.介绍供需双方虚假开具。

6.有实际业务往来,但相对方无开票资质,找他人代开。

7.设立空壳公司,专门虚开发票。

8.公司员工为了报销等虚开发票。

以上行为,不论是企业管理层还是员工,都应时刻警惕,以免陷入犯罪而不自知。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202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本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发票,既是个人支付的凭证,也是企业经营的凭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可小觑,但仍有不少企业抱有侥幸心态,用假发票到公司报销,套取国家或企业财物;有的企业则用假增值税发票来抵扣税款。为了有效规避发票风险,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使用发票管理系统,票总管发票管理系统帮助企业财务从根本上杜绝虚假发票,实时监控违规失信企业,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第3篇】收到虚开的增值税票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做好岀口货物备案单证和收汇凭证留存管理非常重要。不仅是严格落实出口退税管理制度,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必要条件,而且是收到“虚开发票”化解风险的关键证据。据此证明业务真实性,澄清自己是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并可依法向开票方主张经济损失。如果出口企业忽视备案单证和收汇管理规定,遇到虚开增值税发票,就无法举证是善意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将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

案例转自明税:《收到“虚开发票”无法抵扣税款?可向出票人索赔》

天泰公司从茂远公司采购一批货物,茂远公司向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后该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且无法抵扣,并责令天泰公司补缴税款。天泰公司补缴税款后,将茂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茂远公司赔偿税款损失共计40万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天泰公司索赔40万元损失的诉讼。

案情简介:原告天泰公司诉称,公司因项目施工需要,从茂远公司采购一批螺纹钢。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交付货物并由茂远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履行后,天泰公司持增值税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抵扣税款。后税务机关通知天泰公司,其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均为虚开,无法抵扣,且未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因此天泰公司需补缴税款40万元。天泰公司认为茂远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导致自身税款损失,故将茂远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茂远公司赔偿税款损失。

被告茂远公司辩称,虚开发票是因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导致,税务机关已对公司进行处罚。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对于税款损失,茂远公司认为应当与天泰公司平均分担。

法院认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天泰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及税务机关出具的处理决定,可以认定天泰公司与茂远公司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应属合法有效。天泰公司支付合同款后,茂远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导致天泰公司无法进行抵扣。根据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及货物贸易中出卖方应开具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常识,茂远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赔偿由此导致的天泰公司发生的损失。现天泰公司已根据税务机关下达的通知书向税务机关实际补缴税款40万元,属于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该部分损失应由茂远公司予以赔偿,故法院对天泰公司要求茂远公司承担因补缴税款产生的税费损失4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指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或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通过对所开具发票的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及金额上虚构发票信息,或者虚构交易事实违规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虚开发票为我国刑法、发票管理法所明令禁止。如企业开具的发票被税务管理部门认定为虚开,可能面临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严重的虚开发票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对于虚开发票行为的受票方而言,如对开票方虚开发票的行为系知情,同样构成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如发票的受票方对虚开发票行为不知情,且经过税务稽查部门对受票方的财务凭证、购销合同、运输单据等进行核查后认定并无虚构真实交易等违规行为,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则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中的善意受票方。税务部门对虚开发票行为中的善意受票方一般要求其限期补缴税款。当善意受票方发现取得的发票为虚开时,为避免自身税款损失,可要求开票方重新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进行抵扣;如已无法重新取得有效发票,可通过民事诉讼向出票方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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