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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吗(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2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增值税应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吗

【第1篇】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吗

【导读】: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含税吗?对于这个问题,最基本的就是专票和普票的,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票面中包含价格(不含税)、税率、税额以及价税合计,至于普通发票是如何的请看下文会计学堂小编的介绍!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含税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联系与区别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联系与区别有哪些

一、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共同之处,两者都是发货票,都必须套印发票监制章,都是商事凭证,都是经济责任证书、法律责任证书、会计核算凭证.

二、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区别,专用发票除具有普通发票的功能与作用外,还是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的重要凭证,与普通发票相比,它有以下区别:

(一)使用范围不同

专用发票只限于一般纳税人之间从事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而普通发票则可以用于所有纳税人的所有经营活动,当然也包括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

(二)作用不同

普通发票只是一种商事凭证,而专用发票不仅是一种商事凭证,还是一种扣税凭证.

(三)票面反映内容不同

专用发票不但要包括普通发票所记载的内容,而且还要记录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银行帐户和税额等.

(四)联次不同

专用发票不仅要有普通发票的联次,而且还要有扣税联.

(五)反映的价格不同

普通发票反映的价格是含税价,税款与价格不分离;专用发票反映的是不含税价,税款与价格分开填列.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管理最严格的发票,是一般纳税人开具给一般纳税人的票据,并且要求购销双方都要准确填写名称、税号、地址电话、账号.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中包含价格(不含税)、税率、税额以及价税合计,至少有三联,发票联(购方记账),抵扣联(购方抵税),记账联(销方记账).

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一般纳税人开具给普通消费者(含个人),销售方要准确填写名称、税号、地址电话、账号,购货方可以只写名称.票面信息包含价格(不含税),税率和税额,还有价税合计.至少有两联,发票联(购方记账),记账联(销方记账).没有抵扣联.

专票与普票的相同点:

1.需要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然后开具.

2.无论专票普票,征收的税种都是增值税.

3.无论开具普票专票,都必须进行增值税的申报.

4.每月领购数目以及最大开票限额不受普票专票影响,都可以根据企业经营需要进行调整.

5.这次防伪税控系统升级以后,无论普票专票,都必须用防伪税控设备开具.哪怕只开普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必须办防伪税控(未到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暂时可以继续使用网开系统,但是早晚要升级).

专票与普票相比有什么显著特点?

1.开具主体的区别,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直接开具普票,需要开专票时必须去企业所属税务机关代开(一般代开限额为单张发票含税价11.7万元,道理很简单,开多了,销售上去了,直接就变一般纳税人了)一般纳税人的话,既可以开具普票,也可以开具专票.

2.专票可以认证抵扣,普票一般不得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含税吗?关于这个内容上文介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含税的价格,关于专票和普票的有什么特点上文也介绍了,对此大家还有疑问的,可以 咨询在线老师答疑!

【第2篇】增值税应税收入

政府按幼儿园入学儿童数量给予的补贴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答:这个问题,很多朋友会觉得按照收入或数量给予的补贴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进行纳税,我们来看看45号公告的具体内容: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该规定是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如果幼儿园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对应的是不属于应税收入,则该补贴也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知识拓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的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第3篇】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文|金穗源商学院 刘玉章

问题二: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

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转让房地产的应税收入总额,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应当怎样来确定?

答: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增值额,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额=应税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规定如下。

(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2)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3)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营改增”之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不包括增值税,相关文件规定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这样规定比较笼统,因为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分为两类情况:

(1)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对第(1)项所规定的“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当深入理解,说的是扣除土地价款后计算的实际销项税额,这样规定使“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入与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8号公告衔接。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

例:“营改增”后,甲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通过“招、拍、挂”取得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经当地发改委核准为g项目。建设工程开工证上注明开工日期为2023年6月1日,项目如期开工。2023年3月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开始预售,至2023年6月末房产全部预售完毕,取得预售收入为22200万元。2023年9月,项目竣工验收,甲公司按规定开具了増值税发票,办理交房手续,确认销售收入。该项目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价款为6660万元,已取得带省财政章的票据。该项目开工以来进项税额留抵额为800万元,开发总成本18000万元。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

[案例分析]

(一)应缴增值税

18号公告采用“实耗扣除法”解决土地成本中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应将扣除土地成本抵减的销项税额从与之配比的“主营业务成本”中扣除。

(1)2023年3月收到预收款,计算预缴增值税。

销售额=222 000 000÷(1+9%)=203 669 725(元)

预缴增值税额=203 669 725×3%=6 110 092(元)

(2)预售阶段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22 000 000

贷:预收账款 222 000 000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6 110 092

贷:银行存款 6 110 092

(3)2023年9月,开具发票并交房确认销售,计算销售额及销项税额,结转预收账款。

销售额=222 000 000÷(1+9%)=203 669 725(元)

销项税额=203 669 725×9%=18 330 275(元)

借:预收账款 222 000 000

贷: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 330 275

主营业务收入 203 669 725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000 000

贷:开发产品 180 000 000

(4)计算扣除土地价款后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扣除土地价款后的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222 000 000-66 600 000)÷(1+9%)=142 568 807(元)

扣除土地价款后的销项税额=142 568 807×9%=12 831 193 (元)

与增值税发票的销项税额比较=18 330 275-12 831 193=5499082(元)

(5)土地价款中内含的增值税额如何抵扣?

销项税额抵减额=66600000÷(1+9%)x9%=5499082(元)

增值税是连环税,地价中内含进项税额,因为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纳税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解决方法是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确认销售时,以销项税额抵减的方式代替土地价款中内含的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抵减额”含在土地价款中,其调减额,使土地成本减少,最终传导到“主营业务成本”中。

借: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5499082

贷:主营业务成本 5499082

实缴销项税额=18 330 275-5499082=12831193(元)

(6)计算“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货差=(18 330 275-5499082)-8000000=12831193-8000000=4831193(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4831193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831193

(7)将“预交增值税”结转到“未交增值税”的借方

借:应交税费一一未交增值税 6 110 092

贷:应交税费一一预交增值税 6 110 092

至此,该项目增值税纳税事项全部完成。

(二)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总额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0号公告规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増值税的销项税额。以公式表示如下

土增税的应税收入总额=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实际销项税额

应税收入总额=222000000-(18330275-5499082)=222000000-12831193=209168807(元),与主营业务收入差额=209168807-203669275=5499082(元),恰好等于“销项税额抵减额”。

[结论]

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税收入总额”是在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的基础上,调增“销项税额抵减额”数额。即

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所得税的“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额抵减额

g项目土地増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203669725+5499082=209168807(元)

2023年“营改增”之后,广州市对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做出规定,用该文件的计税方法验证上述计算的“应税收入总额”。

广州市地税局关于印发2023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6)188号)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处理:

1.纳税人选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收入均按“含税销售收入÷(1+5%)”确认。

2.纳税人选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含税销售收入÷(1+9%)

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含税销售收入+本项目土地价款×9%)÷(1+9%)

案例中的“应税收入总额”=(222000000+66600000×9%)÷(1+9%)

=209168807(元)

计算“应税收入总额”的结论与依据穗地税函〔2016)188号计算的结果相符。

好了,今天的问题学完了,您是否有所收获呢?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下方留言。更多土增实务问题,穗友们也可以关注“土地增值税金穗源”公众号,持续学习、提升!

下期我们学习“怎样按不同类型房产计算应税收入总额”,您也可以思考一下,下期再见!

【第4篇】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吗

一、政策依据

(一)财税[2016]43号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1、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最直观理解应该是不正确的

土地增税应税收入=收入/(1+9%)=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

这可能是许多人最直观的理解,只是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

三、增值税销项税额怎么计算

70号文规定: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9%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含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结论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销项税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9%)/(1+9%)

=(含税销售收入+本项目土地价款×9%)/(1+9%)

即:纳税人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減少的销项税金,应调增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五、广州明确发文规定

(一)《关于印发2023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穂地税函〔2016〕188号)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按“(含税销售收入+本项目土地价款×9%)/(1+9%)”确认。

六、关于土地价款

(一)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二)指出以纳税人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为准,在存在土地价款返还的情况下,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可能小于财政票据上记载的土地价款,这种处理与土地增值税项下的土地价款处理如出一辙,应该引起纳税人高度重视。对于可能取得政府土地价款返还的,应该协商政府部门以其他名义奖励,而不能直接以土地款返还的名义支付。

(三)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五)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六)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第5篇】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房地产开发具有开发周期长、资金密集、涉及税种及交税环节众多的特点,且每个开发环节间互相制约、相互衔接。因此,房地产开发行业总体税负是所有行业中最重的,同时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行业。

开发商仅开发、销售环节(不含自持)全部税费种一般将达到营业收入的15%~23%以上,是一般商业行业税负率的5~7倍左右。而土地增值税是开发商所有税费中占比最重的三大税种之一,是拉高房地产企业税负的特殊税种,也称为“反房地产暴利税”,目的是抑制房价过快增长。实务中,由于土增税税收业务贯穿于开发项目整个周期,导致清算工作计算复杂、争议点多、风险大且难度系数高。本文将结合多个财合税平台专家处理过的实战案例,针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展开讨论,分析其清算流程,点明问题并给出应对方案。

一、确定土地增值税收入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土地增值税收入确定的基本原则就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获取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清算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者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三、企业的哪些行为要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项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文件发布)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以下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当月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由主管税务局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值确定。

四、企业发生以下的行为,我们要如何处理呢?

(一)企业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者用于出租,产权未发生转移的如何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案例:湖北咸宁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发的项目系营改增前的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确认应税收入。由于公司办公用房的需求,将公司开发的一期写字楼项目1单元7楼整层,市场销售金额650万元,作为该公司的办公用房,计税成本为580万元。这时,会计上就不能按市场价值650万元做收入处理,只能按账面成本580万元结转固定资产。但是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费用也不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二)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案例:湖北咸宁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发的项目系营改增前的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确认应税收入。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城中村改造取得,拆迁面积按照一定的单价支付拆迁补偿费或者按照拆迁面积的1.2倍,取得本项目开发的住宅用房。本项目分2期开发,一期的项目开发,共166套用于安置拆迁户。根据本企业的情况,在清算过程中,拆迁安置房选择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拆迁补偿费。

(三)向购买方附赠的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车库(位)等如何处理?

这一销售行为,常见于企业的促销活动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案例:湖北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发的项目,系营改增前的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确认收入。企业为了让房子尽快卖出去,盘活资金流,决定执行车位与房子打包一起出售,打包价相当于总价的9.5折,还卖的非常火爆。在土增的清算过程中,结合业务的真实情况,按照车位和房子的公允价值占比分摊确认收入,同时扣除相对应的成本。

五、在实际工作中,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如何计算呢?

主要分营改增前的项目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营改增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方法1:纳税人选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案例:崇阳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的项目属于营业增前的项目,选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企业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6750万元,则该项目的清算收入=36750/(1+5%)=35000万元。

如果该企业取得收入36750万元,其中营业税收入10500万元,增值税含税收入26250万元,此时该企业的项目跨越“营改增”节点,收入需分两部分,营业税收入+营改增后取得的不含税增值税收入。

清算收入=10500+26250/(1+5%)=35500万元,

方法2:纳税人选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即: 纳税人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減少的销项税金, 应调增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案例:湖北某商业投资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企业预售100套商品房,取得含税销售收入6540万,假设对应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为1400万。则甲企业预售房产时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为6540/(1+9%)=6000万。甲企业按照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到期申报应交增值税为(6540-1400)/(1+9%)×9%=424.40万元, 该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为6540-424.40=(6540+1400×9%) /(1+9%)=6115.60万。此时清算收入不等于会计账面确认的不含税收入。

财合税平台专家建议:本文分享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涉及的部分鉴证事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属于系统工程,清算规则复杂,在实际操作中难度颇高。

企业应及时掌握新政策,在遵从税法的前提下开展预测,对项目中涉及的争议点,需提前规划、做好开发全过程管理控制。通过合法的税收安排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的预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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