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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业务收入需要交增值税吗(4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4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其他业务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其他业务收入需要交增值税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其他业务收入需要交增值税吗

【第1篇】其他业务收入需要交增值税吗

坐标:上海(专业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公司变更注销、税务筹划)

一位网友私信问道:公司其他业务收入是哪些?今天咱们来了解一下,开公司的老板都知道,公司收入分为三种: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营业外收入。

第一:什么是其他业务收入?

简单的说:一家企业除了主营业务以外获得的收入,能够查清收入来源的,称为其他业务收入。

举例:您公司主营是做设备销售的,但是您还提供其他业务需求,比如:把设备出租给其他企业获得收入、破旧的设备无法使用卖出去获得的收入、把商标转让出去获得的收入等等,都为您公司的其他业务收入。

第二:什么是营业外收入?

除了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以外的收入,不能查清收入来源(也就是这收入不知道哪来的、或者天降福利),通常包括:罚款收入、捐赠收入、国家补贴;称为营业外收入。

第三:营业外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唯一区别

营业外收入:不属于企业日常收入、不影响营业利润,但影响利润总额。

其他业务收入:属于企业日常首日、影响营业利润。

老板们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只需要知道一点就行:不管是什么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都需要加上所有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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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营改增后其他业务收入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将对建筑工程造价产生巨大的影响。作为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应当慎重思考如何在顺应时代改革的潮流中做好成本管理工作,进而提出行之有效的应对策略,以此来控制工程成本,创造较高的经济效益。

1 “营改增”对建筑工程造价的影响

1.1 “营改增”对建筑工程成本的影响

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3%上升到11%,从长期来看,建筑业理论税负在“营改增”后只减不增,但是,结合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营改增”政策在短期内将使建筑企业实际税负上升。

人工成本方面,现阶段我国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建筑企业成本中人工费占的比重很大,而建筑企业中内部直接人工费无法抵扣进项税。因此,较高的人工费将直接影响实际税负,从而引起建筑成本的上升。

材料成本方面,目前普遍存在如下情况:一、某些建筑企业自己采掘砂石等材料,使得其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许多材料供应商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建筑企业专用发票的获取难度。因此,基于种种客观原因及历史原因,建筑企业原材料进项税抵扣的难度加大。

机械设备成本方面,实施“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机械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可以刺激建筑企业使用先进的机械设备,加快生产方式转型。但是,由于“营改增”之前购入的机械设备所含的进项税无法抵扣,且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较长,短期内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也将增加。

1.2 “营改增”对建筑工程预算体系的影响

营业税体系下,工程造价人员对税费的预算是简单地以工程总金额乘上相关税率,计算简便。“营改增”后,价税分离,人工、材料、机械等采用除税价计入预算。因各种人工、材料、机械等各自的税率不同,可抵扣的规则也不同,定价、组价、计价将变得十分繁琐,对工程造价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3 “营改增”对建筑工程合同谈判的影响

实行“营改增”后,无论是总包还是分包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明是否含增值税。若含税,还需要注明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同时,发票的时效性也应体现出来。对于分包商的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也有区别,这两者的税率是不同的,前者为3%,后者为11%,在签订合同时应加以区分。

此外,甲供材料在材料中占的比例,在合同谈判中也应引起重视。实行“营改增”后,甲供材直接在建设单位进行成本核算,材料供应商直接将材料发票开给建设单位;而“营改增”之前,甲供材料分为“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和“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前者直接在建设单位进行成本核算,与“营改增”之前没有区别,后者在施工企业进行成本核算,材料供应商将材料发票开给施工企业。大宗材料如果是甲供,建设单位可以享受抵扣此进项税,而承包商失去这块利益。所以,今后承包合同对甲供材料必然成为博弈的焦点。

2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人员应如何应对

2.1 建议建筑企业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装备密集型发展

企业内部人工费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而机械设备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先进的机械设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取代人工,企业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装备密集型企业过渡,可以减少人工费在工程造价中占的比重,从而起到减轻企业税负的作用。此外,由于租赁机械设备无法抵扣进项税,应建议企业合理减少机械设备的租赁,加快企业技术与设备的更新,改善企业机械管理水平。由此加快企业的转型升级,同时也起到了合理避税的作用。

2.2 加强造价与进项税双维度管理

工程造价人员应熟悉“营改增”相关政策法规,从工程造价和增值税的特点出发,认真研究相关条款,通过造价和进项税的双维度管理,实施目标成本管控。应打破思维定势,增值税体系与营业税体系的成本管理不同,不能单纯以含税成本或不含税成本的角度来衡量,在处理成本问题时,要以价税分离的方式,综合考虑不含税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

2.3 审查供方纳税主体资质,区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在合约谈判阶段,应将合作方的纳税资质作为考察的一个关键点,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特点应综合考虑,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具有报价低的优势,而一般纳税人则具有进项税多抵扣的特点。不能以报价作为单一评判标准,应综合衡量,择优合作。

2.4 力争将“甲供材”变为“甲控材”

对于合同中涉及甲供材,应分析供应材料的种类、数量、金额等情况,以及对进项税抵扣造成的影响,再进一步提出谈判策略。如果条件允许,应力争将“甲供材”变为“甲控材”,由建设单位指定供应商,供应商直接向施工企业开具发票,施工企业因此可以进行进项税的抵扣,以此来降低企业税负。

对于甲方提供的施工用水用电,也应重视税务的抵扣问题。一般情况下工地的临时用水用电都是接到建设单位的项目总表下,由施工方支付给建设单位相应的费用,施工单位无法取得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如果在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单独挂表单独计量或由建设单位开具发票,该项税务成本即可减轻,从而降低施工成本。

“营改增”的不断推进给建筑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作为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应打破原有思维定势,在工作中积极应对,将“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的范围,使企业充分享受税务改革的红利,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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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其他业务收入交税

答:所得税的规定

不管你按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在计算所得税时,要按照税法的要求,看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收入范围。

一般来说,所得税法的收入,范围要大于会计收入,基本上会计所确认的收入,在所得税方面都要作为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有所例外的是补贴收入,所得税法的规定是,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的规定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具体对于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的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以及营业外收入中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等内容,要对照增值税的规定,看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范围,如果属于要交税范围的,当然就要交纳增值税了,反之也然。

其他要注意的是,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而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罚款收入等等,要看性质,是否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在销售过程中,因产品销售或劳务服务而收取的列明销售价格外的款项,税法上都极大可能归集为价外费用。

所以,会计上的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是否要交增值税,关键还在于其性质,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范围;或者是否属于价外费用,符合这些规定的就要并入销售额中一并缴纳增值税。

具体的征免税范围很多,可参考增值税的相关细则规定,免税的主要有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一些规定。

什么是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各类企业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日常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一般情况下,其他业务活动的收入不大,发生频率不高,在收入中所占比重较小。 [1]

如材料物资及包装物销售、无形资产使用权实施许可、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废旧物资出售收入等。 其他业务收入是企业从事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具有不经常发生,每笔业务金额一般较小,占收入的比重较低等特点。

以上详细介绍了其他业务收入如何交税,也介绍了其它业务收入是什么。作为一名企业的财务人员,一定要明白自己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什么,这样才好在主营业务之外的其它业务收入发生的时候予以确认。如果你阅读了本文内容还是不太明白,那么咨询一下会计学堂在线老师吧。

【第4篇】其他业务收入交增值税

在日常工作中,混合销售行为不在少数。我们知道,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的规定,对于混合销售的增值税交纳依据是:如果企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而混合销售行为的判断只能是“销售+服务”的形式,且这个前提是“销售+服务”的甲方为同一主体,即在同一项业务中发生,此时才属于混合销售。

而混合销售也有例外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为了便于理解,小编将例外情况总结如下:

日常工作中,客户经常感到困惑的问题是:我们的合同怎么签,发票怎么开?甲方要求我们开具13%税率的发票合理吗?实务中,一定是先有业务,再有合同,最后才是开票和交税。那么我们就从业务谈起,首先判断某项业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再考虑适用的主营业务是什么,可以开什么税目的发票?最后按此思路,再思索合同应该怎么签?下来我们结合几个例子加以分析:

案例一:某铝合金门窗企业,销售自产门窗的同时进行安装服务,合同总价款为500万元,该铝合金门窗企业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析: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混合销售案例了!由于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首先判断该公司的主营业务,如果主营业务是门窗的销售,那么企业应按销售货物开票,税率从主营业务13%。故该业务应交增值税=500/1.13*13%=57.52(万元)

案例二:某电梯销售公司,向某房企销售外购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合同约定电梯销售价款为1000万元,安装价款为50万元,该电梯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析:该公司分别签署了销售和安装服务的价款,属于混合销售的例外情况,此时企业应分别按照销售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开票,其中安装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税率为13%和3%。电梯公司该业务应交增值税=1000/1.13*13%+50/1.03*3%=116.5(万元)

案例三:某电梯销售公司,向某房企销售自产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合同总价款为1050万元,该电梯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析:由于企业未依据11号公告分别核算销售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故按兼营处理,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此时企业的销售和安装业务应按销售的适用税率核算,故该业务应交增值税=1050/1.13*13%=120.8(万元)

从以上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合同的签订方式不同,仅仅是分别核算了销售和安装服务的价款,导致应交增值税的结果不同。

案例四:某钢结构企业,销售自产钢结构件的同时进行安装服务,合同约定钢结构销售价款为350万元,安装价款为150万元,该钢结构企业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析:由于该公司分别签署了销售和安装服务的价款,属于混合销售的例外情况,此时企业应分别按照销售钢结构件和安装服务开票,税率为13%和9%。故钢结构企业应分别核算销售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此时该业务应交增值税=350/1.13*13%+150/1.09*9%=52.65(万元)

从以上四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如何判断该业务属于何种计税方式,小编总结步骤如下:

1、判断业务:是属于混合销售、兼营还是混合销售的例外情况?

2、价款如何核算:是否分别核算销售和安装的价款?

3、判断适用政策:该业务到底是混合销售(从主营业务税率)、兼营(从高适用税率)、还是按照混合销售以外的特殊规定(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适用不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4、整体业务的审核:通过业务上的判断之后,财务人员再去审核合同签署的是否规范、合理?

但实务中,对于11号公告中的“自产活动板房和钢结构件”两类特殊情况,应分别核算的安装服务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税法条文并没有明确表示,各地争议也比较大。建议企业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提前向主管机关咨询相关口径,避免涉税风险!

来源:焦点财税(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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