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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甲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甲集团设有资金池,统一管理集团资金,向上划资金给集团的下属单位支付利息,同时向使用集体下拨资金的下属单位收取利息。a公司2023年度共收到集团资金池支付的利息45万元。问:a公司收到集团资金池的利息收入45万元是否存在纳税义务?
答:
经了解,甲集团的资金池管理模式是通过设立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财务公司来运营集团资金。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2.存款利息”,即存款利息免缴纳增值税。在甲集团的资金池管理模式下,a公司收到的利息45万属于存款利息,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因此a公司收到的利息不存在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因利息收入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正常纳入应纳税所得额,正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如果甲集团的资金池管理模式并非通过财务公司的模式管理,而是仅设立内部结算中心结算资金占用,那么a公司收到的利息收入就不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2中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项目,而是属于贷款服务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转让收入不免税。
2023年10月份甲公司转让持有的国债(该部分国债的取得成本为800万元),取得收入950万元,其中包含持有期间尚未领取的利息收入10万元。计算该业务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该笔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950-800-10=140万元。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财政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对企业取得的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取得的收入属于上述规定的免税收入,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是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拨款收入。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属于财政性资金。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甲公司是一家互联网公司,2023年甲公司的账面上有一笔投资收益8.64万元,甲公司的会计认为该投资收益是国债利息收入产生,属于免税收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计入免税、减计收入中。但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发现,甲公司该笔投资收益仅依据证券机构提供的资产证明就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详见下图),而无法提供具体的交易明细及国债利息收入产生的具体时间、计算方式等过程。问:甲公司纳税申报时,能否将该国债利息收入确认为免税收入?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那是不是所有有关国债的利息收入都属于免税收入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文中对国债相关税务处理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说明。笔者认为,国债利息收入有以下几种可能:
企业从一级市场直接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按照国债票面约定的年利率计提利息收入,实际并未取得利息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文规定“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因此,在税法上该国债利息收入并未实现,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将该部分国债利息收入进行纳税调减,等到国债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取得利息收入时再全额确认免税收入。
2、企业从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于国债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取得利息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规定,只有依据“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计算的范围内的国债利息收入才是免税收入,超出这个范围的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征税收入。(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3、企业从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于到期日前转让该国债的,其取得的转让收益中,依据“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可以确认为免税收入,其余部分确认为征税收入。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国债利息收入是否免税,要考虑以下几点:
1、购买国债的渠道,是从一级市场直接购买还是二级市场购买;
2、国债利息收入确认的时点;
3、国债利息收入是转让取得还是从发行者取得。
甲公司仅仅依据一份资产证明中所述的国债利息收入金额就确认该收入属于免税收入是错误的,笔者建议甲公司应向证券机构取得所投资的国债明细及相应的国债利息收入计算明细,便于更合理的进行账务处理及企业所得税申报,避免产生涉税风险。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享受内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报备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与指定的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银行与个人签订住房贷款金额、利息收入清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
适用中国石化所有企业
【享受内容】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报备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复印件;
3.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查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注意事项】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一般情况下是6%
但是有可能是3%,9%,13%
通过以下这个案例就明白了:
案例:a企业销售商品200万元后,由于客户没有如期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因此按照逾期天数收取了一定的利息收入15万元。
请问:所收取的利息收入适用13%还是6%税率来缴纳增值税?
这种情况就是13%
原因是:
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费用,如果合同执行了,所收取的逾期利息,就按照合同中商品的税率从高计税;如果是建筑服务合同,所收取的逾期利息,就是9%;
如果合同没有执行,取得的收入和销售额没有关系。不用开具发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凭收据直接计入【收取方式:营业外收入;支付方:营业外支出】。
如果合同执行了,所支付的逾期利息,就属于增值税的范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收到的国债专项资金拨款是否免税?
企业收到财政下拨的国债专项资金拨款是否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以上两条是新的所得税法及条例对于企业取得的来自财政的资金的解释与规定,对于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企业取得的不征税财政性资金,有两个很重要的条件,一是“专项用途”,二是“经国务院批准”,如果贵公司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那就属于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指其他不征税收入,否则应该按第二十二条作为补贴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收到国债专项资金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企业收到的国债专项资金一般通过“长期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相应的会计分录是:借:银行存款贷:长期应付款──国债专项资金补助企业将资金投入相应的建设项目时,借记相应的资产、费用科目(如“在建工程”,“管理费用──技术改造支出”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建设项目结束后,如果相应的资产要回拔给国家,则相应的分录是:借:长期应付款──国债专项资金补助贷: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如果是留在企业形成资本公积或者作为国家的一项出资,那相应的分录是:借:长期应付款──国债专项资金补助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实收资本──国家投资
收到的国债专项资金拨款是否免税?要满足两个条件藏不征税,其余是要征税的,一是专项用途,二是经国务院批准,具体的请看上文会计学堂小编的介绍,以及关于企业收到国债的会计核算也简单介绍了,还有疑问的,可以点击窗口咨询在线老师答疑!
基金作为现有的一种投资理财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人关注。很多的老板在投资过程中也会选择基金投资,除了理财收益,更大一方面也是为了合理节税。
节税政策
1、企业持有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利息,以及部分金融同业往来利息(如政策性金融债券持有期间利息)等收入免征增值税。
2、“金融商品转让”涉及税收优惠项目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等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都是企业在基金方面可以获得的免税收入,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多的获得免税收入。
国债基金税收筹划的优点
1、合法性:
现有的企业税收筹划都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里进行相关规划,基金节税作为有法规条例支持的一项自然是合法合理的。
2、稳定性好
国债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不需担心资金安全问题,投资风险小。
某公司拥有一百万的闲置资金准备用于获取利息。假设五年期国债年利率为4%,银行五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为4%
购买国债:100*4%=4万
存入银行:100*4%=4万,4-4*25%=3万
作为一些喜欢稳健无风险的公司老板,在打算利用闲置资金获利时选择国债期权等进行投资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各位小伙伴好!我是叶子与青荷,今天我们讲的知识点是:企业所得税借款利息费用扣除标准
我们学习的时候我先把那些难理解的几个政策表述给先简化先。
金融企业(我们且称为“银行”):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我们且称为“其他企业”):指除上述金融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企业或组织。
关联企业(我们且称为“同行”)
我们分四种情况说明:
1.不得扣除的情况(内部不行)
其他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也就是说,在同一家企业,同一个法人,一起合并交税,内部从左手到右手拆借贷款是不允许扣除的。
但集团内部母子公司分属独立的法人,独立纳税,这种情况除外。
2.全额据实扣除的情况(有银行参与的借款,其他企业向银行借款,银行向银行借款)
其他企业向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银行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3.单限额扣除的情况(没有银行参与的借款)
其他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也就是要按银行同期利息算,防止你放高利贷又少交税。
贴士:集团内部母子公司分属独立的法人,独立纳税,按这条限额标准来扣。
4. 双限额扣除的情况(关联企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①借款金额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2倍或5倍(银行为5倍,其他企业为2倍)
也就是借款不得超过“入股”出借方份额的2倍或5倍,超过部分不“报销”
②借款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也就是,还是要按银行同类利息算。
特殊情况:企业能够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受债资比的限制,但是仍需要满足一般原则,即借款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总结来说:
内部拆借肯定不能扣除
有银行参与的可以据实扣除
没有银行参与的要按银行同期利息算
关联企业借款,除了要按银行同期利息算,借款总额还不能超过“投资入股”的2倍或5倍
我们出一道最复杂的计算题来算一下,就明白了。
例题:某生产企业2023年权益性投资为2000万,当年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其关联方借入1年期经营资金6000万,发生借款利息支出3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规定,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利息费用是多少?
我们审题,首先是关联方,关联企业,然后是向非金融机构借,有双限制条件,一是要按同期同类金融企业利息算,这个题目直接给了;二是借款不超过权益性投资两倍以内的利息可以扣,超过部分不得扣。也就是说2000*2=4000。4000万的借款产生的部分利息可以扣,2000万产生的利息不能扣。
可以扣除的利息:300*(4000/6000)=200万
不可以扣除的利息:300*(2000/6000)=100万
你都学会了吗?
每天学习一点点,每天进步一点点。今天讲课就讲到这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的,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幸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金;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未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确认,会计上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逐日匡计确认利息,而税务上是按照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因此,在资产负债表日,会计确认贷款利息收入一般应多于税务确认的贷款利息收入”
对于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贷款“已降为不良且计提减值准备”后,商业银行一般即停止表内匡息。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以分解为两阶段,分别对应23号公告规定的税务处理,第一,已逾期但尚未降至不良,第二,已逾期且降至不良,该阶段会计上已停止表内匡息,税务上也无需再确认收入。
买国债如果想要利息高,就要尽量买期限长,因为正常来说国债的期限越长利息也越高。而如果想要买到高利率国债的人,那么就不能错过50年期的国债。那么,50年期的国债利率是多少?在哪可以买到呢?
50年期的国债利率是多少?
相信就算是经常关注国债的人,也很少会有人见到过50年期的国债,因为50年期的国债本来就很少会发行。不过,如果想要买50年期国债的人,如今正好有机会了。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通知,新一期的50年期的国债正在发行中。230亿元的规模并不算很多,如果想要买可能还得拼手快,不然还未必能买得到。由于50年期的国债是我国期限最长的国债,所以一旦发行,大概率会成为当前利率最高的国债。
至于发行利率,在发行通知中并没有注明,这是因为记账式国债的利率都是要到招标结束后才会确定下来。
而根据招标结果来看,此次发行的50年期的国债,发行利率为3.27%,相比前一次发行的利率有所下降。不过即便如此,仍然是当前利率最高的国债。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国债是由财政部发行的,但如果想要买国债,却只能去国债的承销团手中去买。下方为记账式国债的承销团名单:
从记账式国债的承销团名单来看,大多是商业银行,同时还有一些证券公司。一般来说,甲类成员代销国债份额会更多一些,所以可能也更容易买到一些。
50年期的记账式国债有哪些吸引力?
首先,就是它的利息相对较高且稳定。前面也说了,50年期的国债大概率会是当前利息最高的国债。由于国债的利息比较固定,所以期限越长的国债,能拿到手的利息也就越稳定。如果未来的利率水平还会下降,相对来说就是比较划算的。
其次,就是安全性高。国债属于安全性最高的一类资产,如果只是持有它拿利息,就基本上不会有什么风险。哪怕是把钱存在银行,都未必有买国债安全。安全性高,可以说也是国债最具吸引力的优势之一。
再次,就是流动性好。可能有人觉得买50年期的国债,就必须持有50年才能把钱取出来,实际上却并非如此。因为50年期的国债是记账式国债,而记账式国债是可以上市交易的。从发行通知中可以看到,该国债上市日为分销结束之后的两天。如果不想继续持有,上市后随时都可以卖。
另外,就是50年期国债的利息为半年支付一次,因此可以获得比较稳定的现金流。
如果不考虑它的价格变化的话,凭随时可卖和半年付息一次这两点,买50年期的国债其实就跟存了一个利率为3.27%且一年拿两次利息的活期存款差不多。
总而言之,50年期的国债肯定是具备一些吸引的,怕就怕想买也买不到。当然,如果买不到50年期的国债,也可以考虑买其他期限的国债。
在企业生产经营中,企业资金周转常常需要通过资金借贷来运行,在金融行业营改增以后,贷款利息收入也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那么哪些行为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呢?看好了!下面这十种利息收入都免增值税!
01
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注:财税〔2016〕36号)文中原贷款余额总额是在10万元(含)以下。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口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敖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这是国家为了进一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而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02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03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4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5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6
特定的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该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7
特定外汇贷款利息收入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该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8
符合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该项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 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9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再免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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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未收利息的特殊规定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金融业营改增对其上下游的影响逐步显现,生产链条各环节也将适时调整和改变,以实现“全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目标
《财经》记者 周哲/文
5月1日,历时五年之久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下称“营改增”)改革,终于实现全行业覆盖,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生产性服务业纳入试点。
其中,金融业的营改增被认为是最复杂的改革。业界共识是,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影响,不仅体现在金融企业的整体税负变化,还将体现在其业务模式、产品组合、业务流程、产品定价等各方面,随着营改增的到来,金融行业将发生诸多微妙变化,营改增对金融业上下游的影响将逐步显现,生产链条各环节也适时做着调整和改变,以实现“全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
从3月24日《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公布到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留给金融企业准备的时间只有一个多月。金融企业在这场时间紧迫、任务艰巨的改革“战役”中,加班加点为营改增做准备,诸多企业的财务部门、业务部门、技术部门协同合作,才顺利在2023年5月1日将增值税发票开出。
由于金融业的复杂性,相关企业仍有一些困惑没有得到解答,它们期待更多文件陆续公布,为金融企业的全面营改增保驾护航。
总体税负稳定
营改增后,金融企业的税负会增加还是会减少?
多位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专家和业内人士表示,营改增后金融企业承担的税负增加约0.66%,可以通过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足额取得进项发票等方式来予以抵消,若管理得好可能还会出现减税。如果难以取得足额发票,也可以通过和公司客户博弈议价,来实现双方的共同减税。
但现实中存在进项不足的情况,比如利息成本不能抵扣,占成本费用比重很大的人力成本也不能抵扣等。在竞争市场中,和公司客户议价也并非易事,因此具体企业的税负是否会真的减少,尚不确定。
此次营改增为金融行业定的增值税主体税率是6%,在中国农业银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姚明德看来,现行的增值税税率为三档,分别是17%、11%和6%,增值税简易征收的征收率为3%,若暂不允许利息支出进项抵扣,6%的税率是较为适当的。
此前营业税下金融行业的税率是5%,业界人士提醒,不可因此认为金融行业的税负增加了1个百分点。因为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差别之一,即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将两者换算为同一标准之后,如果不考虑抵扣,实际上金融企业销项端增加的税率是0.66%。若考虑抵扣因素,则整体税率的增减还需要分门别类进行计算。
所谓价内税,即含税的营业收入乘以税率得出税额。价外税则指不含税收入乘以税率得出税额。举个例子,在不考虑抵扣的情况下,假设a券商为b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收费100万元。在营业税下,a券商对该100万元营业收入交5%的营业税,即5万元的营业税。
营改增后,a向b还是收100万元咨询费(含增值税价格),a实际上要交的税额是对不含税收入(净收入)交6%的增值税。不含税收入是多少呢?这100万元实际上是由a的不含税收入加上该不含税收入乘以6%得来的,因此不含税收入是96.34万元,增值税是5.66万元。
比较下来,a原来交5万元的营业税,现在交5.66万元的增值税,销项端税负增加0.66万元,也就是增加0.66%,而非1%。(见表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差别之二,是营业税对营业收入征税,增值税对产品增值部分征税。换句话说,企业所购得的不动产、办公用品以及员工出行出差成本等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开支,可以从销售额中抵扣掉,形成增值额后再对其征收6%的增值税。因此,金融企业增加的这0.66%的税负,也可以通过进项税额来抵消掉。
对于银行来说,因为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所以银行不能将其作为进项也不能抵扣,贷款利息缴纳增值税,但也不能为下游公司客户所抵扣。对于利差收入占营收比重七成左右的银行来说,占重要部分的利息支出不能抵扣。
在姚明德看来,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暂不抵扣可以理解。银行有多少贷款利息收入,企业就有多少的贷款利息支出,这个量乘以6%抵扣掉的话,对企业来讲贷款贵的问题会得以缓解,财务成本压力也可以大量减轻,但对国家来讲,营改增减税的幅度就远不止5000亿元。考虑国家财力和稳定性,选择这样一个平稳过渡的方式是很合理的。
如果利息可以抵扣的话,可能税率就不是6%了,可能是11%或者其他的税率了。”姚明德称。
在信达证券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崔玉红看来,营改增之后,整个生产经营链条加起来一定是减税的,但是对证券行业或整个金融行业来说,税负未必下降。
“我们拿2023年的数据测算过,假设将营业税项下的收入视同含增值税的收入,对收入做简单的价税分离,同时考虑从营业税项下平移过来的免税政策,再假设进项税能抵扣的都进行抵扣,得出的结果是我们公司的税负实际上会有增加。”崔玉红坦言。
假设合同价格(含增值税价格)不变,收入端一定会下降。在表一的例子中,增值税下a企业的净收入会减少0.66万元。假设合同价格不变,收入端一定会下降0.66%。再看进项端,金融行业的大部分公司,包括证券公司,一般人力费用占成本费用的比重都很大,这部分没有进项税发票可以抵扣。
在此背景下,金融企业会试图提高价格,将增加的税负转嫁出去。但证券行业基本上是充分竞争的行业,比如信达证券对经纪业务收的佣金,已经不算市场上最低的佣金,所以对个人客户,崔玉红说不太可能涨价。
公司客户是否接受涨价,以及接受涨价的幅度,则取决于证券公司涨价的幅度,是否低于公司客户将该笔支出纳入抵扣之后可以减税的幅度。
比如在营业税下,a证券公司给b公司提供了财务咨询服务,收费100万元,b公司生产出200万元的产品,卖给了终端个人消费者。
营改增后,上述条件都不变,假设a公司没有进项抵扣,a公司会发现仍然收100万元咨询费(含增值税价格)的话净收入会减少,如表一的例子中分析的那样, a公司的净收入会减少0.66万元,从95万元变成了94.34万元,因此想和b公司商量提价。
对于b公司来说,因为增值税下a公司向b公司收的100万元的咨询费可以作为b公司的进项抵扣掉,所以b公司要缴纳的增值税比以前要缴纳的营业税少,现在要缴纳的增值税是200×6%-100×6%=6万元,以前要缴纳的营业税是200×5%=10万元。
b公司有可能接受提价,但是提价幅度过大,把b公司享受到的减税效应都抵消,b公司就无法接受,所以存在一个提价和议价的空间。
根据计算, a公司和b公司可以在100.7万元至104.25万元区间内进行协商。在价格为100.7万元以下时,a公司未能将多增加的0.66万元的税负转嫁出去,总体上a公司吃亏,b公司受益;在价格为104.25万元以上时,a公司受益,b公司则因涨价幅度太大,其净收入将低于营业税时净收入,所以b公司吃亏;而在100.7万元至104.25万元之间时,a、b公司都受益,都可以享受营改增带来的减税效应。整个过程中,终端消费者购买b公司的产品的价格不会有变化。(见表二)
崔玉红表示,信达证券确实是往这个方向去努力,和公司客户都在争取谈价格。但是这不代表整个生产链条上所有公司都能理解。对于银行来说,涨价几乎没有可能。因为个人客户会因为贷款服务或者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价格变动而流失,公司客户因为贷款利息不能抵扣,所以在他们的环节没有因此而减税,便不可能因此而接受涨价。
从企业责任角度考虑,农业银行发通知规定,不管是贷款利息还是对客户收费都不能因为增值税来提价,否则按照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对《财经》记者总结,金融企业从营业税的5%上升到增值税的6%,实际上只是增加了0.66%的税负,如果企业能取得0.66%的进项税票,总体上说税负不会增加。
现实中如果难以取得足量的进项税票,也可以通过和下游公司客户的博弈,来获得双赢的减税结果。
全方位影响凸显
营改增对金融业的方方面面都有影响,包括业务模式、产品组合、业务流程、产品定价、供应商管理、发票管理、合同管理等,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产品和客户都会发生变化。
《通知》中将金融服务定义为“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其中明显涉及银行的是,贷款服务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在《通知》中有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且由于储户获得的存款利息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储户中有大量个人),因此作为金融企业支出部分的利息也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故存款利息在《通知》中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银行对贷款利息收入缴纳的增值税,既不能将存款利息支出抵扣掉,也不能提价转嫁税负,因为下游企业客户不能将此笔贷款利息作为进项抵扣掉,所以不太可能接受银行的提价。
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但存款的定义却没有在《通知》中提到,普华永道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流转税主管合伙人胡根荣便由此产生了疑问,存款是仅指狭义的活期、定期存款,还是扩展到有存款性质的各类理财产品,它们的利息通通不缴纳增值税?
姚明德说,理财分保本理财和非保本理财。保本理财是表内核算的,视同自有资金投资,若投资标的是应税业务,则按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额缴纳增值税;若是免税业务,则不缴纳增值税。而非保本理财是表外理财,从定义来讲,是银行接受一方的资金委托,去找一些投资的去向。银行在这个过程中不是利息承担者,客户收到的利息不是银行表内资金获得的利息,而是投资项目获得的利息。所以银行只是参与管理,收的是手续费、管理费,这部分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此处银行的收费需要缴纳增值税。
“某行停止了表内保本理财,我们也一直在考虑,这个产品是不是可以不做了。”姚明德坦言。他分析称,营改增确实会给银行的产品结构、产品组合带来影响,但是这种决定还是要相当慎重,因为要考虑存量投资,考虑客户的需求用什么替代,怎样设计更好的产品等。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在《通知》中的定义是:“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可以作为下游企业客户的进项来抵扣,因此给客户开发票也成了银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姚明德介绍,增值税开票点的设计主要依据是对工作量的测算,前期他们曾设想过每个网点都可以开票,但是在很多网点对公客户业务量不多,如果散开布点需要配备很多专人,因此觉得集中管理更高效一点。现在是以二级分行为主来开具对公增值税发票,还有一部分业务量大的支行,需要个性化配置。
为了顺利给客户开出增值税发票,需要收集客户的公司名称、税务登记号等四种要素信息,才可以开增值税发票,但是由于银行客户都是常年打交道的老客户,不可能每次开票都要求客户提供信息,所以银行需要先行将客户信息补充全。
对已经营改增的企业,需要将不足的信息补充进来。现在农业银行的对公客户可以实现t+1开票,即今天办业务,明天即可开出增值税发票。这并不是手工开票,而是系统开票,通过从生产系统、到核算系统、到开票系统的信息的自动传递实现的开票。
“这是我们最欣慰的一点,农行做到了联机开具专票和普票。据了解,绝大部分机构还在过渡期。”姚明德介绍。
由此可见,营改增也对银行的业务流程产生了显著影响。
《通知》还规定,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包括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和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2023年4月29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下称“财税46号文”)又补充到,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还包括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通知》将“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定义为“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胡根荣解释,这一定义不仅将金融机构间的同业业务的范围缩小了,而且规定必须通过“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业务才能算,这将金融机构间线下产生的往来业务排除在外了,也将对银行业的产品选择和业务流程产生影响。
证券公司最受营改增影响的是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包括经纪业务、咨询业务和承销业务等;还有资管业务及类似贷款的两融业务。
对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而言,如果证券公司希望将多承担的税负转嫁出去,需要和公司客户议价,所以营改增可能会由此影响产品的定价(如上文表二例子所述)。
对于资管业务而言,营改增可能会影响到证券公司的产品选择和产品组合。崔玉红举例称,在债券投资业务中,国债、地方债、政策性金融债是免税的,企业债、公司债是交增值税的,所以券商在投资时就不会直接比较它们的名义利率,还要看免税因素。假如企业债名义利率4%,券商一定会看价税分离之后是多少,同时还要考虑比如国债的企业所得税也是免税的,所以比较下来可能国债的名义利率比信用债低一个点都会选择国债。因此近期看国债、地方债、政策性金融债的吸引力会较强。
对于两融业务而言,即融资融券交易,因为贷款利息不能抵扣,实际上券商的利润变得更窄了。“两融业务的利润空间会变小。”崔玉红称。
对于供应商的选择,崔玉红提醒,要想在进项端科学地抵扣,一定要拿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含税价格,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价格作比较,择优选择。
保险企业受营改增的影响,则因为业务类型不同而有显著区别。《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项政策是对营业税下优惠政策的延续,营改增之前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取得的保费收入也是免征营业税的。其免税原因,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徐晓华对《财经》记者解释,国家鼓励引导保险公司销售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是因为人身保险大部分是保障养老、健康的产品,对社会保险有很强的补充性和替代性,可以为政府和社会分忧,而且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强制储蓄的性质。
平安人寿财务部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解释,人身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安抚民生、稳定社会、增加就业、扩大内需等重要作用。人身险业务以长期险种为主,其保费构成具有极强的储蓄性,从其本质看,保险公司收取的长期险保费收入实质上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负债,需要保险公司在将来通过赔付进行偿付。增值税以后继续享受免税,实现了税收政策与行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有利于保险公司及行业的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营改增以后,平安人寿人身险业务一年期以上保险产品继续免税;应税保险产品税率则由5%提升至6%,同时保险公司赔款和手续费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难度较大,且寿险公司大部分险种免税,可抵扣进项相对较少,因此受影响较大。
保险业态也可能会发生变化。朱青解释,赔付模式可能会从现金赔付转变为实物赔付或者劳务赔付。因为现金赔付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但是实物赔付和劳务赔付可以取得进项税发票并抵扣,目前还没有出台政策明确禁止这种做法。
比如财险公司对一辆50万元的小汽车进行赔付,如果直接支付给投保人50万元现金,就没办法取得进项发票,可能财险公司会选择赔给投保人一辆小汽车,取得购买小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进项抵扣。
再比如财险公司对投保人的小汽车的5000元修理费进行赔付,如果直接支付给投保人也是没办法取得进项发票,可能会选择支付给汽车4s店,通过4s店用提供修理劳务来对投保人进行赔付,通过4s店取得进项税发票。
朱青称,如果这样,现金赔付和实物(劳务)赔付的税负就会不同,如果今后税务部门不出台文件加以明确禁止,财险公司就会选择实物(劳务)赔付,这实际上是一种税务筹划。
准备充分但困惑仍存
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金融企业均表示,营改增最大的挑战就是时间太过紧迫,要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完成系统的改造、合同的梳理、客户信息的采集等等工作,5月前几乎所有金融企业都在加班加点,为营改增做冲刺准备。
金融业由于业务复杂,并非所有内容都在《通知》上有所规定,仍然有不少企业困惑的问题没有得到解答,企业也关注着下一步的政策出台。
姚明德对《财经》记者称,农业银行的技术部门从2023年4月成立营改增项目组时就深度介入,在政策不明朗的时候采用参数流程的办法,先做各种参数下的价税分离,然后等政策确定了再选定一种参数,不是等政策方案完全出来之后才开始开发。因此在很短的时间改造了总部的57个系统、分行的179个系统。包括价税分离的业务系统、核算系统、发票开具系统等等。
法律部门也梳理了2300多类合同,把合同中税的部分标明出来,把合同的标准规范全部梳理一遍。前台部门则将500万对公客户的信息进行收集、甄别和梳理,为开具增值税发票做好准备。
“全行上下的业务部门、技术部门、法律部门等在如此紧急的情况下,相互配合、深度融合,才能做到5月1日营改增系统成功上线。”姚明德称。
平安人寿上述相关负责人介绍,从营改增政策下发到实施,仅有一个半月的时间,要在较短时间内全部完成系统切换,任务非常艰巨,可谓是营改增实施过程中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困难和挑战。
平安人寿是一家跨地区经营的法人制保险公司,此次营改增政策解读、执行时间紧,各地在执行增值税政策时,也存在一些因地制宜的要求,公司在对系统、流程、制度的改造中兼顾集中化管理及各地差异化管理两种模式。如此,2023年5月1日平安人寿才得以在深圳地区试点成功并开出第一张保险业务电子发票。
“3月中旬开始我们就真的是快马加鞭、天天加班加点地干。”崔玉红对《财经》记者感慨道。而且她感到,准备过程中最大的挑战就是时间太仓促,而且政策出来之后,有些东西把握得不太准,问到税务机关短时间内也很难获得一个明确的答复。
比如,关于总部与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问题。多家企业均表示,希望可以把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全部汇总来申报,但是征管部门给出的回复是,国务院要求不能因为增值税的改革,对财政收入和财政格局造成大的变化,因此这个方案行不通,只能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汇总申报。
崔玉红指出,许多有分支机构的公司都遇到相似的问题。很多企业在推行集中采购,以便更好地和供应商议价。比如证券公司总部购买了一批100万元的电脑,提供给几十分支机构和营业部使用,这样资金是从总部流向供应商,发票是供应商开一张增值税发票给总部,但是货物却是在分支机构,这与“三流合一”(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的要求不符合。
为了达到该要求,总部需将收到的一张增值税发票,化解为几十张增值税发票,给每个分支机构开一张,作为它们的进项发票,总部的该笔进项和销项相抵。这种做法徒增大量工作,是否合规也不确定,税务机关目前没有明确。而且,如何让证券公司(经营范围为证券业)总部给分支机构开具电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没有超范围经营的问题?
如果让分支机构自行采购、自行结算,则又与企业的集中采购、集中支付的企业内控管理要求相悖。如果坚持集中采购、集中支付,又不符合“三流合一”的规定。
姚明德也有困惑的地方,比如分散在各地的数据中心等无收入的机构,该如何汇总、申报增值税呢?在与税务主管机构沟通后,他们的建议是,所有的成本中心汇总,汇总之后在一个点,可能是总部所在地来进行抵扣。各地的分支行就以省为单位独立清缴、汇总、申报。
保险企业对分保业务也心存疑虑,分保业务是指再保险公司向各保险公司等开展的再保险业务。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
在营业税下,原保险人一般会按标的物的保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再保险人是不用再缴纳分保收入的营业税。但是在增值税下,这一部分不知如何处理。
胡根荣分析,在原营业税规定下,营业税纳税人(包括保险公司)都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包括分保业务,但是征收增值税后,按照增值税一般原理,保险公司可以享受进项抵扣,就可以减免重复征税,这对再保险的定价也可能有一定影响。但是对于分保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还没有明确,需要关注后续文件的出台。
姚明德坦言,作为企业应当多多与财务部门、税务部门沟通,把困惑和合理的诉求提出来。2023年4月29日财税46号文的出台就与金融企业和财务、税务主管部门的良好沟通密不可分。财税46号文扩大了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免税范围,将质押性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和政策性金融债纳入免税范围;此外,该文件也增加了服务于三农政策优惠,主要是将营业税的优惠对接到增值税上。
“这些补丁政策出来以后,对银行和金融机构是比较大的利好。”姚明德直言。之所以合理诉求可以化身为政策出台,关键就在于人民银行和几家大的银行与国税总局、财政部税政司沟通顺畅。现在,人民银行、银行业协会、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村镇银行等也正在积极地和税务主管机构和财政部门进行沟通,期待有新的政策出现。
金融业营改增并不是看上去那么简单,其对金融企业和金融行业的影响也不仅仅体现在税率的变更、税负的变化,更多的是对企业的产品组合、业务模式、业务流程、产品定价、供应商选择等等方面,对金融行业甚至全生产链条产生了深远影响。
业界共识是,5月1日不是金融业营改增的结束,而是一个开始,金融企业的产品创新速度很快,还有很多问题,需要金融业与税务和财务主管部门反复探讨,不断补充,才能顺利地将金融业营改增推行下去。
(本文首刊于2023年5月30日出版的《财经》杂志)
企业债券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国债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这两者容易搞混,下列为大家整理了一下各项个人所得,是免纳个人所得税的: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 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 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生的金融债券利息;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 依照我国有关法迹憨管窖攮忌归媳害颅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优惠的第二款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经过本篇文章的介绍关于问题'债券利息收入要交增值税吗',相信大家对于这个类型的财务知识都有所了解了。还有其他关于会计科目的财务问题,可以咨询—创信财务。
借款利息收入要不要交税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当企业资金链发生问题时,一般会通过借资的方式渡过眼前的难关。本文就针对借款利息收入要不要交税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借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文的规定可得:
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都应当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文的规定可得:
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所以,借款利息收入如果不属于上述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的情况,都应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企业借款利息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企业借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对于签订借款合同的,应当按照0.055‰贴花。
企业取得利息收入的,应当全额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要不要交税?
答: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是需要交税的。
如果向关联企业借款,并取得利息收入,那么应当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对于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按照相关规定可得,如果纳税人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或者自行及其他方式将资金贷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
借款利息收入会计分录怎么做?
1、如果是金融类企业,那么将这利息作为营业收入核算,会计分录如下所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利息收入
2、如果是非金融企业,那这利息可以直接冲减财务费用,会计分录如下所示: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3、如果是非金融机构自有资金外借,一般来说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如果是贷款,则应当冲减利息支出,记入财务费用。
企业之间收的借款利息该如何交税?税率是多少?
以上就是关于借款利息收入要不要交税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会计网后续也会更新更多有关借款利息收入的内容,请大家持续关注!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一、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的税务政策
第一、有关增值税
不征增值税:在增值税方面强调有偿的概念,根据财税2023年36号文第十四条的规定,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所以无需交纳增值税。
第二、有关个人所得税
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由一个人没有取得收入,根据《人个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其关联方应纳税额,如没有正常理由,税务机关可以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很显然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并没有人为的减少个人或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故无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有关印花税
不征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法》的相关规定,只有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同,才属印花税的征税围。
二、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的税务政策
第一、有关增值税
企业将款项无偿提供给个人。属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中有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从为服务对象除外。
第二、有关个人所得税
1、企业向款项借给股东、不用于经营且年会计年未仍未收回的,应视同分配利润交纳个个所得税。
2、企业将款项借给股东及其亲属,以个人名义购买房产及汽车等不动产的。也应比照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交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借款给员工用于企业业务,不征税。
4、企业借款给员工用于消费或购置资产,如在会计年未未归还的,则比照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按工资薪金交纳个税。
5、企业借款给除股东及其亲属外的其他非公司同工借款,如在会计年度未归还的,则应比照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交纳个税、适用的个税税率为20%。
第三、有关印花税
不征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法》的相关规定,只有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同,才属印花税的征税范围,而企业向人个借款显然不在此内容内。
三、需要提示的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个人向企业提供借款,如是有偿的,则企业要想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除满足有借款合同,且是书面的,利息不得超过同其同类贷款利率,超过部分不得扣除的基本前提。
2、有偿借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为约定的利息支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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