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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增值税税率(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10 14:32:02 热度:2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利息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利息收入增值税税率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利息收入增值税税率

【第1篇】利息收入增值税税率

一般情况下是6%

但是有可能是3%,9%,13%

通过以下这个案例就明白了:

案例:a企业销售商品200万元后,由于客户没有如期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因此按照逾期天数收取了一定的利息收入15万元。

请问:所收取的利息收入适用13%还是6%税率来缴纳增值税?

这种情况就是13%

原因是:

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费用,如果合同执行了,所收取的逾期利息,就按照合同中商品的税率从高计税;如果是建筑服务合同,所收取的逾期利息,就是9%;

如果合同没有执行,取得的收入和销售额没有关系。不用开具发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凭收据直接计入【收取方式:营业外收入;支付方:营业外支出】。

如果合同执行了,所支付的逾期利息,就属于增值税的范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2篇】利息收入缴增值税吗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向银行贷款后全额下拨给子公司使用,贷款的利息由子公司直接支付给银行。我们公司没有取得利息收入,请问我们还要缴增值税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财税【2019】20号文件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6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若贵公司的借贷行业不属于上述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则需要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销售销售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3篇】公司利息收入缴增值税

前言

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而股息红利收入则不必,各自依据是什么?这是典型的小众问题,可能很少有人思考过。对大多数人来说,也不必思考。——因为财税类考试不会出这样的问题,实务中也无需了解原因,直接操作就完了!

如果您有兴趣,不妨抽出几分钟,我们一起来探个究竟。

一、关于利息收入适用增值税的法规参考

分析利息收入,首先应分析利息产生的根源——贷款服务所适用的增值税法规。(此处简单举例,不考虑其他产生利息收入的方式。)

利息收入,归属于销售服务——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适用6%的增值税率。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11月修订)(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3、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第一条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第一条第(五)项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畴的判断

同上文利息收入类似,谈及股息红利收入,应首先分析其产生的根源——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是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所形成的资产。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交易服务中多个步骤的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并且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

作为投资产生的收入,需根据投资方式、收入性质具体分析涉税情况:

1、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其所获股息红利收入属于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增值税税目规定的征税范畴,因此,股息红利不缴纳增值税。

2、类似以货币资金购买优先股获取固定股息或保底利润,且不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其获取的优先股股息按照“贷款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

三、总结

上文的分析结论总结如下:

1、利息收入。

归属于销售服务——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适用6%的增值税率。

2、股息红利收入(仅指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所取得的收入)。

属于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增值税税目规定的征税范畴,不缴纳增值税。

3、类似以货币资金购买优先股获取固定股息或保底利润,且不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归属于销售服务——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适用6%的增值税率。

朋友们,上述问题,我说清楚了吗?

【第4篇】公司间利息收入交税

公司之间借款会涉及到税务。公司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公司经营资金的不足,向外部借款的情况是存在的,尤其是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给公司提供信贷资金时,公司不可避免会向供应商、经销商或其他合作伙伴借款,公司之间发生借款行为,即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的税金。

公司之间借款的几种情形为:

一是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时,借贷双方需要签订借款协议或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利率等相关内容,按照实际收取的借款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等。

借款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支付利息,并向对方索要收取利息的发票在税前列支,借款公司支付的利息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超出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是关联公司之间的借款。按照税法规定,关联公司之间的借款无论是否收取利息都需要缴纳税金。现实中,关联公司之间出于多种考虑,出借资金的一方一般不会向借款公司收取利息,也就是无偿借款。按照财税【2016】36号的政策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均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关联公司之间的无偿借款,如果不属于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为对象,则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另外,如果关联公司之间收取了利息,但利率确定的不合理,或没有销售额的应税销售行为,则税务机关有权重新确认销售额,即需要分别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服务等的平均价格确定,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服务等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等确定销售额。

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占用或借款,出借公司需要根据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出借款企业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借款公司需要取得出借方收取利息的发票,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是企业集团的统借统还业务。按照税法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的利息,可以免征增值税。高于部分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企业,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二是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总之,公司之间的借款会涉及到税。公司之间发生的借款行为,其中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需要按照约定的利率缴纳税金;关联公司之间的借款,无论是否收取利率均需要缴纳税金;企业集团的统借统还业务,不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的利息,可以免征增值税,高于部分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我是智融聊管理,欢迎持续关注财经话题。

2023年6月29日

【第5篇】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中国小康网讯 通讯员张鑫 综合报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日联合印发《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通知称,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此外,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通知明确,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通知明确,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税收优惠面向的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此外,通知称,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原文如下:

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五、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6月9日

【第6篇】贷款收入利息收入

经常接到各种劝我去贷款的电话(我们的信息就这么不值钱不知道被转让了多少次。),可想而之,银行更希望增加贷款。银行也是个公司,经营的大宗业务收入之一是贷款利息,公司或者个人,贷款的利息都是银行的营业收入。

可是,大规模的提前还贷,会一定程度的减少银行当期的营业收入,就是利息收入在减少。存款增多但是贷不出去,银行就赚不到钱。

老百姓是普通人,不都懂经济学金融学银行学。但是知道房贷的利息不变,但是现在银行的存款利息下跌,并且新的贷款利息比他们自己若干年前去贷款的利息还低。

记得多年前香港楼市的负资产新闻,供楼供成了负资产,当然这对炒楼的人更坑,跟着被坑的是普罗大众,一辈子供一套房的。而且房子越贵贷款越多越坑。

如果有一些富裕,可以还一些,看看减少利息的数量。另外招商银行有“开发票”功能,有一些借贷的利息,是可以开发票的,发票发票还是有一点用处的。

其他银行有哪些贷款还贷的心得呢?下集再说

【第7篇】公司借款给个人利息收入

公司间借款利息怎么处理?一般来说公司之间发生的借款利息,如果是由金融类公司之间借款利息可以做营业收入科目来核算的,如果是非金额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则是做冲减财务费用科目处理的.相关的会计分录资料都在这里,小编老师建议你们可以来阅读学习.

公司间借款利息怎么处理

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收入,会计分录可参考:

1、如果是金融类企业,则利息作为营业收入核算,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利息收入

2、如果是非金融企业,则利息可以直接冲减财务费用,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如果是非金融机构自有资金外借,一般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如果是贷款,可以冲减利息支出,记入财务费用.

公司借款怎么做账?

公司借款分为短期借款以及长期借款,短期借款需要通过"财务费用"科目进行利息的计提,而长期借款科目则要通过"在建工程"以及"财务费用"科目进行利息的计提,会计处理如下:

1、银行借款为短期借款时:

企业借入短期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期末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到期还本付息时:

借:短期借款

应付利息

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2、银行借款为长期借款时:

企业借入长期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贷:长期借款--本金

期末计提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

借:在建工程(根据借入的长期借款性质计入对应科目)

财务费用(费用化的利息)

贷:应付利息

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长期借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固定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应当资本化的利息支出数,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按规定不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则应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分期支付长期借款的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归还长期借款本金和利息时:

借:长期借款--本金

长期借款--应计利息(或借记)

贷:银行存款

公司银行借款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种类型.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款项;长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公司间借款利息怎么处理?以上内容就是本期讲解的相关资料,其实学员们通过小编老师介绍的资料应该都知道公司发生的借款利息是可以通过营业收入或者冲减财务费用科目来核算的,在这里还有不少相关的资料是可以学习的,建议你们可以来本网站上找专业的会计老师咨询学习.

【第8篇】营改增后贷款利息收入

营改增之最

①最开心的群体:小规模纳税人;

②最伤心的行业:建筑业;

③最有受益前景的行业:房地产业;

④最大的亮点: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⑤最遗憾的政策:贷款利息不纳入抵扣;

⑥最失落的事:找不到进项票;

⑦最期待的事:国地税合并。

1.最开心的团体

最开心的群体: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后究竟谁减税了?①原来交营业税的小微企业,变成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成了3%,绝对降低了;②存在较多内部服务的集团型企业,以前服务性收入交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进项可抵扣了,真正做到了避免重复纳税;③有机会取得较多进项税票的企业;④原来的增值税纳税人,营改增后,有机会获得更多进项税用于抵扣。

其中,②只涉及集团的一个局部,③④仅仅是种可能,①是实实在在减税了,由5%的价内税变成3%的价外税,降税幅度高达41.75%。

2.最伤心的行业

最伤心的行业:建筑业

建筑业一下子由营业税3%变为增值税11%,是营改增的所有行业里税率增幅最大的。考虑到新老项目的衔接,政策规定老项目可按照3%的税率实行简易征收,简易征收税率未变,但由价内税改价外税,税负实际减轻了。这等于是国家让利给建筑行业,以期尽快推动营改增的进程。

等到老项目做完了,新项目就要接受新的纳税规则了。问题关键在于有没有足够的进项税。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约占总成本的30%—40%,这部分成本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占总成本40%—50%的材料采购,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的材料采购存在就地取材、个体供应,在目前也很难做到全额抵扣。有的建设项目商品混凝土费用占主要业务成本的20%以上,混凝土在很多地方是免税的。此外不同材料进项抵扣的差异也很大。

考虑到建筑施工租赁设施、部分采购可获得进项税票,综合附加税、企业所得税,预计建筑业综合税负将增加一个点。从长远看,建筑业会把增加的税负转嫁给房地产行业。

3.最受益的行业

最有受益前景的行业:房地产业

房地产业营改增后名义税率由5%增加到11%(折为价内税为9.91%),但房地产业利好多多,一是计算增值额时首先会减去受让土地的价款,这等于让纳税基础削去了一大截,另一是房地产业进项多多,甲供材料的进项是17%的税率,建筑商的进项税率为11%。如此一来,营改增后房地产业占尽便宜,综合考虑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房地产业总体税负的降幅超过两个点。

未来建筑业会把税负损失转嫁给房地产业,处于上下游的这两行业一平均,综合税负应该能大体持平。

4.最大亮点

最大的亮点: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将不动产纳入进项抵扣是税总继将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纳入进项抵扣后的又一次突破,这是政府在推动营改增过程中释放出的最大诚意。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进一步完整,企业能从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

5.最遗憾的政策

最遗憾的政策:贷款利息不纳入抵扣

营改增后,企业银行贷款利息涉及的进项税能抵扣吗?不能。原因可能是,①如能抵扣,国家税收会减少很大一块,还需考虑财政的承受力;②企业银行存款利息不用交增值税,体现了对等;③银行资金成本不易获得进项税票。综合下来,金融业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中断了,但银行自身采购、基建、日常费用等方面的进项税能用于抵扣。

6.最失落的事

最失落的事:找不到进项票

静下心来系统地研读了十多篇营改增的文章。看完后觉得营改增并不复杂,把握住三个阶段的特点即可,特点就是:一切“照旧”。①改前交税照旧,但要筹划好采购,尽量把增值税专票开在改后;②过渡阶段,有简易征收政策,税率照旧,价内变价外;③改之后,原增值税的征管原则照旧。改前的优惠政策改后照旧。

想在营改增的过程中获益,一看所处行业,再就是看企业能否获得足够多的进项税票。对于以人力成本为主要成本形态的企业而言,获取进项税票并不容易。营改增解决了后端企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却未解决前端企业无进项税可抵的问题。营改增企业大部分从事服务业,成本构成以人工成本为主,能取得增值税进项的机会不多。人工成本不计算增值税进项,等于对前端企业收入全额征税。

7.最期待的事

最期待的事:国地税合并

试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地税局顿时冷清了许多,因为主要税源被国税拿走了。但企业还是要报两套税表,给地税局的那套申报的内容不多。长此下去,地税局无事可干是情势使然。当年搞分税制,今天推营改增,你方唱罢我登场,印证了那句老话,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期望未来税收政策能保持连贯性,更期待国地税整合,为企业工作量减负。

【第9篇】利息收入要交印花税吗

导读:借款利息收入交哪些税?那么这个问题是个人和个人之间,个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要交的税金都是不一样的。今天小编主要来介绍一下关于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款的问题。

借款利息收入交哪些税

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收入方应交增值税及附加税。

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为6%,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的7%(市)、5%(县、建制镇)、1%(工矿区)、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的2%、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可暂免征,没有证明附征2%。)。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税?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税。

向关联企业借款,并取得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另外,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将货币资金存放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但是,纳税人将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或者自行及其他方式将资金贷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以取得的利息收入的6%(小规模纳税人3%)交纳增值税。

借款利息收入交哪些税?希望缴纳的税金以及税率大家都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去完全掌握本篇文章内容,因为是非常重要的。感谢大家的阅读!

【第10篇】国债利息收入属于什么收入

甲公司是一家互联网公司,2023年甲公司的账面上有一笔投资收益8.64万元,甲公司的会计认为该投资收益是国债利息收入产生,属于免税收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计入免税、减计收入中。但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发现,甲公司该笔投资收益仅依据证券机构提供的资产证明就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详见下图),而无法提供具体的交易明细及国债利息收入产生的具体时间、计算方式等过程。问:甲公司纳税申报时,能否将该国债利息收入确认为免税收入?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那是不是所有有关国债的利息收入都属于免税收入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文中对国债相关税务处理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说明。笔者认为,国债利息收入有以下几种可能:

企业从一级市场直接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按照国债票面约定的年利率计提利息收入,实际并未取得利息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文规定“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因此,在税法上该国债利息收入并未实现,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将该部分国债利息收入进行纳税调减,等到国债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取得利息收入时再全额确认免税收入。

2、企业从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于国债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取得利息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规定,只有依据“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计算的范围内的国债利息收入才是免税收入,超出这个范围的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征税收入。(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3、企业从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于到期日前转让该国债的,其取得的转让收益中,依据“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可以确认为免税收入,其余部分确认为征税收入。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国债利息收入是否免税,要考虑以下几点:

1、购买国债的渠道,是从一级市场直接购买还是二级市场购买;

2、国债利息收入确认的时点;

3、国债利息收入是转让取得还是从发行者取得。

甲公司仅仅依据一份资产证明中所述的国债利息收入金额就确认该收入属于免税收入是错误的,笔者建议甲公司应向证券机构取得所投资的国债明细及相应的国债利息收入计算明细,便于更合理的进行账务处理及企业所得税申报,避免产生涉税风险。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第11篇】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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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营改增”的法律体系下,有一个概念的理解困扰了很多人,这个概念就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原本在财税〔2016〕140号文[1]出台对此进行解释后稍有缓和的征税纠葛,随着新经济业态的发展最近又开始增加,本文从“保本收益”征税的制度逻辑出发,尝试对“保本收益”进行界定,并探究相关征税纠葛产生的根源以及可能的解决路径。

问题一

为什么增值税项下有“保本收益”的概念

从法律的角度,知其然知其所以然是运用系统解释的前提,也就是说,只有在对一项制度出台的目的有明确认知的时候才能够更好地解释该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

在“营改增”之前,贷款或者说借款的利息就已经是营业税的应税范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营业税规则显然是对资金使用权转移的对价给出了一个应当征税的价值判断,这个判断也自然地在“营改增”的过程中延续了下来。

然而在营业税时代,资金的使用权对价是利息,也通常约定为“利息”的名义,所以对利息征收营业税并不存在解读的困难。在当时的经济活动中,虽然已经出现了部分交易有着融资的事实却不叫借款,相应的回报并不缴纳营业税的现象,但还不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到了“营改增”的时候,立法者已经发现了一个重要的事实,或者说立法者在此之前已经发现了这个事实只是在“营改增”的时候决心用一个更大的概念将这些特殊的交易安排纳入到增值税的征管体系里。这个事实就是,越来越多名字不叫借贷的交易,本质上就是借贷行为。而根据税收中性和实质课税原则,如果两个交易都具备借贷的经济实质,那么交易的对价就应该都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不能只是观察合同的形式,否则就会偏离税收的中性要求。因此,要在纷繁复杂且发展迅速的金融活动中,实现税收的公平和中性,就需要对本质上是借贷行为(或者叫做“债权性投资”)交易中的资金使用权对价,征收利息相关的增值税,这就是“保本收益”这四个字的由来。换句话说,“保本收益”这个概念的产生是税收立法者希望通过归纳债权性投资的共性,从而实现对于非标债权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的目的。

事实上,从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到售后回购视为融资行为进行流转税处理,再到融资租赁中的利息处理,税法一直在跟随着不断发展的金融活动交易形式发展自身的规则,然而,如果不能从纷繁复杂金融活动中抽象出一个更高的概念,那么税收征管体系就会出现明显的漏洞。比如在营业税时代,当规则本身尚不明确的时候,企业间的融资交易是可能可以通过售后回购约定价格的方式来规避利息相关的营业税,毕竟货物交易产生的增值税可以抵扣,而当时的利息营业税由于无法抵扣显然就是实际成本。

了解了“保本收益”征税规则的立法由来,就能够理解为什么“保本收益”会产生如此大的争议: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做出这样的规定本身就是为了防止改变交易形式规避利息增值税的行为;而站在纳税人的角度,这样一种解释,特别是如果是扩大的解释,则毫无疑问会大大影响交易的成本。

问题二

如何理解“保本收益”

讨论了为什么的逻辑后,我们进一步讨论如何理解的问题。基于前述分析,我们能够比较清楚地判断,“保本收益”在增值税规则中的意图仅仅在于明确债权性投资的范围,也就是说权益性投资应该是排除在外的,这其中可能引发争议的主要有两个:

对于兼具权益和债权性投资属性的混合投资该如何认定;

认定的基础是基于单一的合同关系还是一系列的合同关系及交易整体。

我们先举一个典型的例子,加深对这个问题的理解:a投资了一家目标公司b,双方约定如果b在5年内不能实现首发上市,则需要按a投资金额加上年化8%的回报回购a持有的股权,问题就是b回购a的股权需要不需要对回报收益缴纳增值税。答案显然是不需要的,因为这样一个投资,虽然从结果看来,像是一个“保本收益”的安排,但是显然这是一个权益性投资,本质上并不属于“保本收益”。说的简单一点,一个真正的债权性投资本身的收益肯定是相对稳定的,利率也许可以分层,但是显然不可能和权益性投资拥有同样的收益向上空间(upside),也因此,结合法律条件和商业意图,其实是可以对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进行区别的。

正是基于这样的案例总结,不难看出,其实“保本收益”的概念只是对区分债权性投资的一个总结,而真正的判断必须综合1)合同条款;2)风险分配;3)管理机制来进行,一定程度上与混合投资的性质判定有异曲同工之处。另一方面,对于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判断往往也要与企业的所得税处理和会计处理相结合来进行(对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carry的税务处理分析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从这个判断的角度,仅依据财税〔2016〕140号文把判定是否为“保本收益”限制在一个直接的合同里进而根据文字表述判断就很难实现了,即使将此认定为反避税考量,但这样仅对形式的关注可能并不符合反避税的初衷。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对交易的整体进行分析和判断是必须的。尽管从我们的角度,我们也认为从税法本身谦抑的角度,必须在合同中有明确的“保”才能考虑适用增值税的相关规则。但是,债权性投资的“保”其实也不是完全的“保证”,更多的是优先受偿和本金保障机制的考虑。因为债权也不是一定都能收回的,所以看结果本身就是一个误导性的方法。也因为是这样,实践中,真正突破文字中“保本”的规定,通过对交易实质认定来要求缴纳增值税的税务机关本身还是少的。

问题三

真正的争议根源在哪儿

前述讨论的两个问题,简单来说可以总结为三点:1)“保本”出自对债权性投资判断的需求,具备合理性;2)本质上如何认定债权性投资可能存在争议;3)无法推导出仅以一个合同来进行保本性质认定的合理性,但是多个合同的组合判断在实践中困难重重。然而上面这些问题似乎也不能把这样的争议推到一个如此的高度。那么,最主要的问题是什么?

争议根源在于债权性投资中基于法律和商业的嵌套需求与利息相关增值税不能进行抵扣极易产生重复征税的矛盾。

既然说以“保本”来作为一个标准进行利息增值税判断不够科学但也有合理性,那么假设这个规则不能改变,行业受到的最大影响是什么?那就是在资产支持计划(abs)或者其他投资中,如果分层判断收益并分别征收增值税,又不能抵扣,由此重复征税而产生的巨大税收成本。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增值税制度下利息增值税不能抵扣也不能差额计税。

这个问题的逻辑又在哪?事实上利息增值税不能抵扣的逻辑,首先来自于营业税下没有抵扣机制,而如果提供抵扣可能会在较大程度上减少相应的税收收入。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基于西方金融危机下带出的金融交易税,即为了防止金融交易空转,在“车轮里掺沙子”,用金融交易税来提供金融体内交易成本。然而,在金融业务针对实体经济有较大的议价能力时,所有的交易税都可能变成实体经济的成本。

基于这样的考虑,要解决abs的问题,更为合理的考虑可能是回到利息增值税的计算,允许差额计算利息增值税,或者在满足条件(比如在两道环节内进入实体经济,类似于两票制)的情况下,允许利息增值税抵扣,可以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跟随着二十大的脚步和思路,未来十年,税收的法治化值得期待。如同整个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一样,在这个必经之途上,下一步需要解决的仍然是顶层设计的问题,当制度设计更为成熟、平衡和精细化,才会有更有效的市场运作机制和合理的税收成本。毕竟税收和财政都是专业而复杂系统的组成,尊重市场规则来制定法律和政策是最重要的原则。

来源叶永青

【第12篇】理财利息收入交增值税

单位购入的银行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利率,短期持有后转让(一般是购入的随时可赎回的),对于转让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回复:亲爱的学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第一条、第二条解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第13篇】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该政策实施期限已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请问,假如一农户2023年1月借款5万,6月份借款7万,8月份又还款6万,享受优惠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应如何计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规定,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实际操作中,可按照金融机构按月结息计算贷款余额的方式按月分段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即当月符合当月享受,当月不符合当月不享受。上例中,6月份累计余额超过10万元,不符合条件,6月份不得享受;8月份还款后余额不足10万,符合条件,8月可以享受。

【第14篇】利息收入纳税地点

个税申报表中利息收入栏,填写利息、股息所得,需个人自觉据实申报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

银行存款所滋生的利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持上市公司股票一年以上的,分红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什么是企业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各项所得应当缴纳的税款数额.

(1)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 、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5%~45%.工资薪金所得一般都已经被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只需将单位发放工资的工资条上记载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填写即可.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19200元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

(4)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50%);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100%).

(5)稿酬所得 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后,其余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

(8)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征收情况同第六项.

(9)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10)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

【第15篇】企业利息收入增值税

案例一

甲公司这个月客户由于延期支付了113万元的货款,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收取了延期付款的利息收入11300元。

提醒:

属于价外费用,按照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缴纳增值税。

收到延期付款的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3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13万元

参考: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 65 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案例二

甲公司这个月在开户银行的存款利息收入11300元。

提醒:

存款利息属于不征税收入,不用给银行开具发票,凭借银行结算单可以进行账务处理就可以。

账务处理一:

借: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红字)

账务处理二: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蓝字)

参考: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案例三

甲公司这个月客户由于资金紧张,向我单位借款1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收取了借款资金的利息收入10600元。

提醒:

按照贷款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

收到资金借款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6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者财务费用) 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06万元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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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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