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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是否含增值税(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7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销售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销售收入是否含增值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销售收入是否含增值税

【第1篇】销售收入是否含增值税

导读:为什么销售收入所得税和增值税申报不一致?很多财务人员都在会计学堂的官网咨询过这个问题,小编搜集了一些相关的法规和条例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一个简单的分析,具体的内容介绍请仔细参考下文。

为什么销售收入所得税和增值税申报不一致?

申报增值税时确认的收入会大于申报所得税时确认的收入.

增值税:必须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征收率或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在填申报表时,是按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填列在应税销售额栏.

财税〔2016〕36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由于是按处置固定资产的净损益金额反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的营业外收入或《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中的营业外支出之中,净损益金额必然小于固定资产销售的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增值税申报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怎么办?

与税务机关沟通.

《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第2篇】2023汇算清缴销售收入

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明显的差别点在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需当年3月31日前完成,主要包括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需自每年的3月1日到6月30日完成,主要包括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四项所得。

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基本规定:

谁要办?这里面纳入到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范围的一定是实行查账征收的这份群体,包括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及承包承租的经营者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对于此类商事主体呢,可能会与营业执照上面的表述会有一定的区别,一般来讲,在营业执照上会更加细化一点,比如说可能出现内资个体、私营独资等等类型,同样都属于我们一个汇算申报范围,对于合伙企业的纳税主体,指的是每一个合伙人你都要进行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并不是说你合伙人中所占的分配比例最高的那一位,而是说每一位不管你的分配比例多少,都要进行一个汇算申报。

何时办?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是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号之前办理完汇算清缴申报,申报的主要是b表和c表,但是c表并不是所有人都要都会涉及填报的。另外,实行查账征收的这部分群体,其实还会涉及到平时预缴申报,一般是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对于当年注销户籍的,需要在注销户籍之前进行办理。

哪里办?一般是在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当然,也有特殊规定,涉及到其中一个汇总申报,如果说纳税人取得两处以上的经营所得,那你可以选择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通过网上电子税务局,或者从本省税务局官网的首页点击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如何去计算应补(退)税额。

第一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申报类型来看,包括b表申报和汇总c表申报,c表是建立在b表申报的基础之上。针对汇算清缴的b表申报,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除了有经营所得,另外还取得了综合所得。就是说如果两种所得都有的这种情况,使用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投资抵扣-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

二是仅有经营所得,没有取得综合所得,使用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投资抵扣-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

两者的区别在于,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也就是我们的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六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这四项内容是有区分,只针对只有经营所得,没有综合所得的那类人才可以汇算清缴的时候这里扣除,如果说两者都有,就是既有经营所得又有综合所得,那这四项内容只能够选择在综合所得扣除。

对于计算公式中所涉及到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来进行计入汇集的,如果属于当期的一个收入或费用,不管款项当期有没有收回或支付都应计入。如果不属于当期,虽然实际上收到或是支付,这部分是不应纳入当期的。涉及到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篇幅有限,不去展开,可以查看下有关规定内容。涉及到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这里注意的是,如果纳税年度发生亏损,是可以向以后年度进行结转的,用以后年度所产生的生产经营所得来弥补,但是结转年限有个具体的年限规定,就是最长不得超过5年。涉及到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问题,因合伙企业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的分配比例是按照顺序来确定的,首先是如果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但一般合伙协议是不能约定将企业全部利润去分配给合伙人的。如果说协议没有约定或者说约定不明的,就按照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的一个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如果上述两者都不成立,就按照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前面三项均不能确定,最终就按照合伙人的数量进行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这里主要是涉及到c表申报,比如说投资人兴办一个a 企业和一个b 企业,a 企业经营年度是亏损的,b企业的经营年度是盈利的,此时,是不能用b企业盈利去弥补a企业亏损,有的会将它们合并之后再进行申报,这种情况是明确不可以的。即是说企业年度经营亏损是不能够进行跨企业弥补的。针对a 企业亏损的情况适用于可以用以后年度经营所得去结转补亏,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对于生产经营的费用与生活费用的有关规定,它针对我们不同的纳税主体其内涵是不同的,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即是说,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针对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是把它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本人、家庭成员的消费性支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也提醒企业,没有必要运用企业资金去为你个人的一些消费去买单。

第二步,计算应补(退)税额。是在前面计算了应纳税所得额基础之上,再进一步计算上一年的应补(退)税额,按照申报类型,无论是汇缴申报,或是年度汇总申报,两者计算公式都一样:应(退)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累计已预缴税额。

这里需要用到税率表:

绝大多数的纳税人主要集中在超过3万至9万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0%税率,速算扣除数是1500元,也有的是超过9万至30万之间,适用20%税率,速算扣除数是10500元,根据实际计算结果找税率。

减免税额主要注意三点:一个是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还有一类是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失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的解释情形。比如说疫情期间涉及到的一些公益捐赠这部分,那主要是残孤烈以及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如果说残孤烈的个人所得年应纳税所得在十万元以内,按照我们的应纳税额减征100%个税,如果年应纳税额超过十万元的,是按照应纳税额去减征60%的个税。这里有一个限额的规定,残孤烈的个人减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是不能够超过九万元的,就是会有个上限的限定。另外,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失的,这部分个人是以扣除保险赔款之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然后做个减免,减免税额最高也不能超过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80%。

举例说明:

案例一、某个体工商户仅在一处取得经营所得且没有综合所得

个体工商户王某2023年全年利润总额20万,累计取得经营所得24万(已预缴个税17500元),该纳税人2023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是多少?(假定王某当年度没有取得综合所得,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无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

解析:由于王某当年度没有取得综合所得,因此应当扣除减除费用6万,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40000-60000-12000=168000,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0500元。

全年应纳税额=168000*20%-10500=23100元

王某年度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23100-17500=5600元。

注意:这里王某全年利润总额20万,累计经营所得24万,属于税会差异,计算时选择的是累计经营所得作为基数来进行计算。

案例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多处取得经营所得

周某2023年在深圳兴办a个人独资企业,2023年12月与孙某在长沙成立b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分配比例60:40

1.a企业2023年度利润总额10万,累计经营所得14万,周某已预缴税额2500元;

2.b企业2023年度利润总额20万,累计经营所得25万,周某已预缴税额4500元,孙某已预缴税额6500元;

3.假定2023年度周某未取得综合所得,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无专项扣除及其他扣除;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个人向深圳市红十字会捐赠5000元,选择在b企业汇算清缴时扣除。

4.假定2023年度孙某有取得综合所得。

计算周某和孙某年度汇算清缴分别应补(退)税额是多少?

解析:周某涉及两个企业,一个是a企业在深圳,一个是b企业在长沙,常规的一个思路就是说周某a企业需要在深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b表申报,而对于b企业,他需要在长沙办理一个经营所得的b表申报,这两步骤都需要去做,然后再做一个汇总申报,就是c表申报。c表申报地点可以选择在深圳,也可以选择在长沙。

具体步骤:1.a企业应在深圳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b表申报

周某2023年度未取得综合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当扣除减除费用6万、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40000-60000-12000=68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元

全年应纳税额=68000*10%-1500=5300元

年度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5300-2500=2800元。

最终计算周某应在a 企业应补税额是2800元。

2.b企业应在长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b表申报

(1)周某2023年未取得综合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额规定,应当扣除费用6万、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50000*60%-60000-12000-5000=73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元

全年应纳税额=73000*10%-1500=5800元

年度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9500-6500=3000元

注意:周某在长沙以个人名义捐赠5000可全额扣除。

(2)孙某: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50000*40%=10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00元

全年应纳税额=100000*20%-10500=9500元

年度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9500-6500=3000元。

3.周某可以选择向深圳或长沙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年度汇总申报,填报c表

周某分别从a企业、b企业两处取得经营所得,从a企业分得经营所得14万,从b企业分得经营所得15万(25万*60%),减除费用6万,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全年只能扣除一次,在计算年度汇总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重复扣除。

周某年度汇总应纳税所得额=68000+73000+60000+12000=213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0500元

周某年度汇总应纳税额=213000*20%-10500=32100元

周某年度汇总申报应补(退)税额=32100-5300-5800=21000元。

综合上,对周某,以上在a企业和b企业所在地分别进行了经营所得b表申报之后,还需要进行一个c表的汇总申报,此时可以选择深圳,也可以选择在长沙作c表汇总申报。在汇总应纳税所得时候,a企业是68000元,b企业是73000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两地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均减除了6万与1万2,也就是个人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就带来一个问题,是不是进行对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的重复扣除,税法上规定,个人全年只能扣除一次,因此在进行c表汇总申报时,6万与1万2需要加回来,最终算出来的汇总应纳税所得是21.3万,适用的税率适20%,速算扣除数10500元。可以看出,这里汇总申报结果税率跳档了,他在年度汇总申报的时候要补的税额较大,达到2.1万元。个人汇总申报往往要补交税款,其中第一个原因是因为在之前两地申报时候,重复想享受的一些优惠扣除;第二个原因是汇总合并以后,税率跳档了。

第三步,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操作实务

网上申报渠道:

以上可以看出,汇算申报分为两种,一个是代理申报,一个是自行申报,其中自行申报,顾名思义,就是纳税人本人进行一个操作,主要在涉及到我们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行操作,如果是代理申报呢,则是由你的被投资单位的负责人,或是授权的办事人员帮你代为申报。汇算申报渠道就有两种,一个是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另一个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的扣缴功能。对于扣缴端,它是一个单机版本的,是安装在自己所在公司单位的电脑上,如果办税人员需要去申报,只能够去公司单位并且固定在那台电脑上进行申报,而这个web端扣缴功能,大概去年底上线的一个新的功能,可以实现远程随时随地办理申报,可以在这里申报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都可以进行办理,但是有一个缺陷,就是说web 端扣缴功能只适用于300人以下的企业使用,就是规模比较小的企业可以用这个申报渠道,如果规模大,只能在扣缴端进行申报。最后,汇总申报c表申报,只能由纳税人本人自行申报,也就是web的网页端。

具体的操作步骤:

第一步进入代理申报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单位的负责人或是办税人员登录进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后,就会显示生产经营申报通道。

第二步,进入生产经营菜单模块,左侧会显示有年度汇缴申报。点击进入到申报表的填写主界面,这里涉及到收入和费用信息的一个公共信息部分,如果说税款所属期呢,已经有一个成功申报的记录,或者说是带反馈的一个明细记录的话,就不允许修改。如果没有,就需要手动填进去。

第三步,主界面下方对应的一个投资者的姓名要点击进去,然后进入到年度汇缴的申报填写界面。如果是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就要分别申报。如果是个人合伙人的,需要确定一下分配比例。

涉及到一个专项附加扣除,有一个预填功能,需要个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将本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完善确认提交。如果说没有综合所得,只有经营所得的情况下,在这里点击预填,他就把个人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上填列的信息,带入到这个模块来,不用你再去填写。

第四步,报表保存成功后,可进行申报表报送。点击左侧网上报税-网上申报,进入申报表报送界面,勾选报表记录后点击发送申报,进行申报表报送。

第五步,若需补交税款,点击左侧税款缴纳,可选择三方协议缴税、银行端查询缴税、银联缴税和扫码缴税,选择缴款方式进入税款缴纳页面,勾选需要缴纳税款的记录,点击立即缴款,弹出二次确认后,点击确定会跳转至对应的缴款页面。

以上就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代理申报的具体操作。

另外一种代理申报涉及到新上线的功能web端的扣缴功能,同样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因为新增功能,可能各地登陆入口并不太一样,可以咨询有关当地税务机关,填列信息基本上都差不多,这里就不详细展开了。

纳税人自行申报唯一渠道就是在自然电子税务局web端

第一步,纳税人实名注册之后,登录境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经营所得(b表),进入汇算清缴申报界面。

第二步,选择对应需要申报的年份,录入被投资单位信息。如果填写被投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码后一般是可以自动带出。若被投资单位类型为合伙企业,则录入被投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系统会自动带出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信息。

第三步,接着在录入其他基本的公共信息,比如收入成本信息等,然后录入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若企业没有相关纳税数据可直接点击下一步。一定要注意不要乱填,要对你自己填写的结果去负责。

第四步,录入其他税前减免事项。取得经营所得而没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点击是否有综合所得申报的没有项,可进入投资者减除费用6万、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等信息填报页面。因为经营所得汇算与综合所得汇算时间不一致,因涉及到以后更正数据的话,很容易导致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出现滞纳金等情况,这里建议一定要去如实申报,然后后面点击提交进行缴款就可以了

最后,需要关注的是,对于年度汇总申报,也就是c表填报,在填报之前需先填写了a表与b表之后才会涉及到一个c表的填写,那如果只有一处经营所得的话,就不会涉及c表的申报。具体的填报步骤也是通过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经营所得(c表),进入经营所得汇总申报纳税申报页面。这个跟b表的自行申报操作步骤差不多,只不过是c表的样式,要选择对应的一个申报年份,还要选择一下汇总地,因为是涉及到多处经营所得,要自行定一下平时选择其中哪一地进行汇总申报。

线下版主要是去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汇缴申报,主要是注意下一次性把资料要带齐,尽量只跑一趟,不要说是来来回回找资料等,一般所需带资料如下(如果不涉及到情况可不用带相关资料):

有关个税新预扣预缴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文件规定,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是在纳税人在累积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不用去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同时,依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仍应按税法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符合19号公告条件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他的一个收入是将超过6万元的,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每个月都进行预缴。

比如说小张是a单位的员工,2023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2023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3年,a单位1月份给其发放10000元工资,2-12月每月发放4000元工资,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的情况下:

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张1月需预缴个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缴个税;全年算帐,因其年收入不足6万,故通过汇算清缴可退税150元。

采用19号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小张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而无需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可以看出,新的预扣预缴办法就起到简化纳税人或者说扣缴义务人的一个工作量,这里可能又会涉及到一些问题:

01.若我符合享受直接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的条件,但是在计算1月份税款时,因为各种原因未享受,是否可在之后月份补充享受呢?

02.若我1月份属期享受了直接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政策,后续月份是否可以改为不再享受?

03.1月份员工取得2023年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还可以选择单独计税办法计征个税?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行单独计税申报?

第01问题是因为可能纳税人对这个新的政策不太了解,对于1月份就符合条件但没有享受的,后续月份是可以享受的,需要你的扣缴义务人在系统中通过更多操作进入到减除费用扣除确认的功能模块,在这里确认的享受政策名单的中,将纳税人的是否直接可按照6万元扣除,后面有个标签,要把它的标签由否改为是,并且让你的扣缴义务人从1月份属期开始帮你逐月做一个更正的申报,这样就可以补充享受这个政策。

第02问题,同样条件下说我1月份享受了,但是后续月份能不能改为不再享受,也是同样的一个操作,还是进入到更多操作点击进去减除费用扣除确认的功能模块,将你的是否直接可按照6万元扣除后面标签由是改为否,这样就可以了。

第03问题是说1月份员工取得了2023年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可以选择单独计税方式来计征个税的问题,以及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做个单独计税申报。这里,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即是说,个人纳税人是在2023年的12月31日之前,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即是以你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之后,找对应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纳税。具体申报操作步骤,同样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在首页功能菜单下面点击综合所得申报,进入到综合所得预扣预缴表页面,然后点击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界面,填写全年一性奖金有关金额等等的基本信息,系统会自动计算出应纳税款,核实无误之后点击报送即可。

【第3篇】视同销售计税收入

每年的5月31日是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的截止日期,而企业每年的汇算清缴都会涉及到或多或少的纳税调整,其中就包括会计上因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未确认收入而税法需要确认收入的纳税调整事项,即视同销售。总局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以下简称“828号文”)基本确立了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认定规则,即以资产所有权的转移为判定标准。

然而实务工作中,很多企业只关注了一旦触发视同销售的要求就要确认资产的隐含增值(即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并计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却往往忽略了在视同销售的同时也要考虑新的资产或费用的计税基础以及其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所以这也导致了很多企业错误地认为视同销售规则所产生的税会差异是永久性差异,进而可能出现多交税的情况。

本文旨在对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的确认以及其对资产、费用的计税基础的影响进行分析,进而综合考量其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帮助纳税人正确认识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规则和准确计算企业所得税。

01固定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处理分析

deemed sales processing analysis

案例说明:2023年a公司以持有的生产设备投资设立b公司,已知生产设备的账面原值500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100万元(与税法折旧一致),市场公允价值1000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因投资而转出的固定资产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a公司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原值-累计折旧)400万元确认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因此会计上不确认该项固定资产的隐含增值600万元(即市场公允价值-固定资产计税净值)。

但是根据828号文的规定,对外投资属于资产外部处置,所以2023年汇算清缴时a公司需要进行视同销售处理在税法上确认生产设备的隐含增值600万元。a公司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5010表格第8行次“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栏次中填列1000万元,在第18行次“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成本”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栏次中填列400万元,最终在申报表中通过纳税调增600万元来反映该项资产的处置所得。

很多纳税人此时就认为视同销售的处理和影响就结束了,却忽略了投资的视同销售处理后所带来的新的资产计税基础确认问题。事实上,我们需要分解来看待视同销售的问题,a公司以作为固定资产的生产设备进行投资本质上可以分解为将固定资产处置获得了1000万元,然后再以1000万元的对价投资了b公司。所以,a公司在税法上确认了固定资产的隐含增值600万元后,其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就调整成了1000万元,但此时其会计账面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仍为初始确认的400万元。假定2023年a公司把b公司的股权以1000万元的对价对外转让,a公司会计账面需要确认600万元的投资收益,但是因此税法上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1000万元,所以需要通过申报表附表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表格来纳税调减600万元的所得。

因此我们可以发现,通过对外投资进行视同销售处理所纳税调增的所得在资产所有权转移当年确认,而在长期股权投资转让的年度实现所得的转回,形成的其实是税收的暂时性差异而非永久性差异。

02不具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视同销售处理分析

deemed sales processing analysis

案例说明:2023年a公司以持有的甲设备与b公司所持有的乙设备进行等值交换,已知甲设备的账面原值500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100万元(与税法折旧一致),市场公允价值1000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且该交换会计上不具有商业实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具备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所以对于a公司而言,其会计账面仍然按照甲设备原先的账面价值400万元确认乙设备的入账价值,因此会计上不确认该项固定资产的隐含增值600万元。

但是根据828号文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样属于资产外部处置, 2023年汇算清缴时a公司需要进行视同销售处理在税法上确认甲设备的隐含增值600万元。对此,a公司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5010表格第2行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栏次中填列1000万元,在第12行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成本”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栏次中填列400万元,最终在申报表中通过纳税调增600万元来反映该项资产的处置所得。

同样地,很多纳税人作完视同销售的处理后就忽略了后续新的资产计税基础所带来的企业所得税影响。在本案例中,a公司在2023年进行视同销售处理纳税调增600万元所得后,其所取得乙设备在税法上的计税基础就调整为1000万元,而非会计上所确认的400万元。这意味着其在资产的后续处理上会计仍然按照400万元计提折旧,但是税法上可以按照1000万元计提折旧。a公司在后续的汇算清缴时需要在申报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表格通过折旧金额的调整逐年进行纳税调减,最终实现这600万元所得的全部转回。

因此我们可以发现,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视同销售处理所纳税调增的所得在资产所有权转移当年确认,而在形成固定资产的后续年度通过折旧来实现转回(转让时可以一次转回),形成的仍是税收的暂时性差异而非永久性差异。

03费用性支出的视同销售处理分析

deemed sales processing analysis

案例说明:2023年a公司以其自产的一批存货对外捐赠用于新冠疫情防控,该批存货账面价值50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1000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存货对外捐赠不符合收入的确认原则,应根据所捐赠存货的账面价值确认营业外支出。因此a公司应根据存货的账面价值500万元确认营业外支出,同时转销存货的账面价值,会计上不确认该批存货的隐含增值500万元。

但是根据828号文的规定,存货的对外捐赠属于资产外部处置,2023年汇算清缴时a公司需要进行视同销售处理在税法上确认捐赠存货的隐含增值500万元。对此,a公司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5010表格第7行次“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栏次中填列1000万元,在第17行次“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栏次中填列500万元,最终在申报表中通过纳税调增500万元来反映该批存货的处置所得。

同样地,如果我们采用分步交易的原理来看待这项业务,相当于是a公司将该批存货对外销售取得对价1000万元,然后再将这1000万元对外捐赠。所以这个时候就产生一个营业务支出,账面价值是500万元,计税基础是1000万元。根据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的规定,企业用于新冠疫情防控的对外捐赠支出可以享受全额扣除。所以a公司在捐赠当年汇算清缴时应在申报表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表格增加该营业外支出的税收金额来实现纳税调减,最终实现这500万元所得的全部转回。

因此我们可以发现,费用和支出的视同销售处理所纳税调增的所得在资产所有权转移当年确认,但是在确认年度同时通过增加费用和支出的计税基础来实现转回,最终不会影响当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当然需要注意到的是,如果所产生的费用属于税法上的限额扣除类费用则可能产生永久性差异,如业务招待费。

04总结

summarize

综上分析,对外投资因视同销售所调整的资产处置所得会在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实现转回,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固定资产因视同销售所调整的资产处置所得会在固定资产后续计提折旧或处置时实现转回,而费用和支出因视同销售所调整的资产处置所得原则上在费用和支出形成当期同时转回。在不考虑时间价值的前提下,企业所得税法层面的视同销售规则所产生的税收差异原则上属于暂时性差异,并不会增加税收负担。只有在相关视同销售金额涉及限额扣除类支出时才会形成永久性差异,从而增加税收负担。在企业帐上存在即将到期的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由于视同销售造成的暂时性差异还会将相关差异造成的亏损递延到以后年度,也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的一定的税收利益。

作者:傅吉俊 王殿会 郑会广

来源:税明大道

【第4篇】接受捐赠收入视同销售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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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视同销售的情况有哪些,你是否清楚,本文要说其中一类,就是对外无偿捐赠,章内容为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如何交增值税,说是无偿,以为不要缴纳增值税,其实不然。

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如何交增值税

如果是对外捐赠、赞助的商品,应该作视同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

购买一些图书等学习用品通过公益团体捐赠,由公益团体开具合法的收到凭证记账,不作为视同销售,不用交税收。记“营业外支出”科目会计学堂整理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案例:

某公司把自产的一批物资无偿捐赠给希望工程,该批产品的成本为20000,计税价格为30000,增值税率17%,分录如何写?

借:营业外支出 25100;贷:库存商品 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5100

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如何交增值税,专业性的工作不能想当然,因为那时没有实际根据的,水外捐赠缴纳增税,是因为这类企业行为应该视同销售。

【第5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减按1%纳税,如何用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

问:2023年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用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未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比照上述公式原理,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第6篇】如何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公司是在一个线上平台上销售货物,卖了货了后每次线上结算会扣10%的结算款作为时间资产,随着时间推移会涨也可能跌,这10%到时候怎么账务处理?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扣 10%的结算款,看情况分析。如果是延迟支付这种情况,这个款项可以计入往来科目中。如果是平台的手续费会计账务上确认收入,是要遵守会计准则中的规定的,满足条件就需要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好了,今天的内容就到这了,你学“废”了么,关注我,每天都是小惊喜

【第7篇】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

今天我们先来详细讲述一下增值税的8项视同销售:

1、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非常“8+3”)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②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解释】机构之间货物移送视同销售的三个条件

第一、限于不同机构之间发生,属于同一个企业内部。企业间的货物移送正常纳税;

第二、强调相关机构必须在不同县(市),反言之,同一县(市)发生的机构间货物移送不征税;

第三、强调货物移送以后,必须用于销售

第四、受货机构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向购买方收取货款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规避)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重点)

【注意】货物的来源,只有自产和委托加工,无外购货物。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注意】货物的来源,除自产和委托加工,还有外购货物。

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注意:

传统增值税的8项视同销售≠营改增的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解释】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双公例外”原则)

2、混合销售行为

①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且二者之间有从属关系。

②税务处理: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实质,还是看经营主业)

【第8篇】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方法和顺序

一、视同销售已从原来的八类变成了七类第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第二、销售代销货物;第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第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第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第六、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第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包括作为企业的业务宣传。

需要指出的是原始中销售中“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再视同销售。因为随着全面营改增,“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已不复存在,比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货物的本身并未流出企业,所以,“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再视同销售。二、如何判断这七种视同销售收入中的需确认收入的标准总的来说,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两个标准:凡是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均需作为销售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第一、判断是否增值,

第二、判断是对内还是对外。第三、当同时具备增值,且对外,那这种情形的视同销售才可确认销售收入,根据这个断依据,则符合这个条件的视同销售为以上五种类型

1、销售代售货物

2、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作为投资

4、对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个人消费

第四、无需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主要有两种类型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包括作为企业的业务宣传。

三、视同销售作为收入的应用举例,以对外投资为例

某企业将存货一批作为对外投资,该存货的原始购进成本100万,进项税额13万元,价税合计113万元,企业对外销售的价格为120万,销项税额15.6万元,价税合计135.60万元,投资双确认的价值也为135.60万元。具体处理及注意事项如下:

1、企业发出存货的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135.60,贷主营业务收入120万,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0,,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00万,贷库存商品100万

2、投资双方应对存货的价值进行确认,存货在进行评估时应提供评估报告,双方需签字确认

3、被投资企业的处理:借库存商品120万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6万元,贷实收资本135.60万元.

4、企业非现金资产进行投资,目前是允许的,但货币性投资应维持在一定的比例不能低于30%,无形资产的出资,对技术类公司来说,最高可达到60-70%.

四、视同销售中无需作销售收入的两种类型的财务处理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处理成往来:

a:调出方:借:其他应收款,货: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b:调入方: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其他应付款.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包括作为企业的业务宣传。

1,如存货外购,入库时,则借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领用时:借记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货库存商品,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自产或库存存货,领用时借记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货库存商品,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当时购进存货时,已确定存货用于宣传及赠送,可当时将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在领用时,再不作销项税额处理。

4,通过上述处理,就能明白,这两种不需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实质是特点是没有增值。

5、需要指出的是,考虑到金税三期强大的功能,本人建议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认证,再进行转出,从而为了减少税务预警的概率。、

黄振实务财税点点通,持续讲企业的实务事,致力于打造成企业全体系管理的综合服务平台,始终本着点拨而不点破的原则独立的分享自已对具体事项独到的观察及理解,观点并不尽然全对,仅供参考,谢谢大家的持续关注,期待能有合作共赢的机会。

【第9篇】捐赠收入视同销售吗

一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纷纷捐款捐物。我现在提醒的是,对外捐赠勿忘视同销售,正确进行税务处理。

一、捐赠人

1、增值税

如果对外捐赠实物,需要视同销售,计提缴纳增值税。此时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以后出台了类似扶贫捐赠的增值税政策,可以免征增值税。这样一般纳税人就不能再抵扣进项税额了,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因此还是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对一般纳税人来讲,是否出台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意义并不很大。

对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我们个人来讲,捐赠实物免征增值税是实实在在的税收优惠。

2、企业所得税

对外捐赠实物,在企业所得税上也需要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其毛利为视同销售所得。

另外,其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或者是全额扣除。这里提醒大家的是,必须通过公益性捐赠组织或者是县级以上政府或部门的捐赠才属于公益性捐赠。

现在还没有针对此次疫情全额扣除的政策,估计以后会出台,因为之前的非典时期以及汶川大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时,都出台了全额扣除的政策。

二、受赠人

1、公益性捐赠组织

他们属于非盈利性组织,他们收到这些捐赠的款项或者物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疫区群众

疫区群众如果收到这些善款或者善物,属于偶然所得,应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范围。但是因为它属于救济金或困难补助,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建议

捐赠实物要视同销售,即使出台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一般纳税人仍然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仍会有税收负担。

建议出台类似于财税36号文件关于无偿提供服务的规定,即: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服务不视同销售。

建议无偿捐赠实物和无偿提供服务采取同等待遇,可以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而不是免征增值税,以实现财税政策真正助力疫情防控的目的。

【第10篇】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

新冠肺炎疫情即将结束,我们迎来了春天。对于我们会计人来说不仅迎来了春天,也迎来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视同销售”情况是很多企业都会碰到的一个纳税调整事项,什么情况需要视同销售呢?视同销售税前扣除收入和成本如何确定?企税汇缴又该如何申报填列呢?搞清楚上述问题的前提是要掌握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下会计处理和企税处理的区别,会计处理是前提,企税视同销售是在已有会计处理上进行税务调整播一条福利:

实务中,因工资管理“被举报、被审计、被补缴”案例屡见不鲜

企业及人事财务人员应如何正确理解“工资总额、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的人财统计口径差异?

又如何掌握人财实践操作难点盲点?准确快速完成申报工作?

我们先来看看纳税人咨询“自产货物赠送给客户用于业务宣传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的问题及广东省税务局的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的规定,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属于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等情形,应该规定确认销售收入。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官方将纳税人问询的问题通过条款的形式做出了回复,小编这里将回复的内容进行提炼具体化,以期能加深您对此问题的理解。

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广告推广会计处理上是不确认收入的,但是税法上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也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案例一】我们用具体案例将这段话场景话,d公司主要是从是化妆品生产销售,为了扩大产品的知名度,在2023年将自产成本10000元化妆品用于广告宣传。(该产品正常出售的公允价值为不含税18000元)

会计处理:将产品用于广告宣传计入销售费用

注意此时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18000*13%=2340元计入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销售费用 1234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40

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将自产货物用于市场推广,因为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企税上需要视同销售

第一步:

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8000元,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应按历史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0000元,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根据上述业务合计需要纳税调增的金额是8000元。

第二步:

对于上述税会差异的8000元,实际上是此项支出的账面数与实际数的差额(试想企业将上述产品出售,以出售收入额进行赠送,那么实际赠送支出不含税价应该是18000元,而不是10000元),故应该需要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调减。所以需要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写0元,“税收金额”填写8000元,纳税调整减少8000元。

通过上述两个步骤的调增调减,把视同销售导致的该部分纳税调整金额变为0。也就意味着企业不需对该项行为支付额外企业所得税税款。

小贴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对企业所得税部分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其中修订内容就涉及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

上面介绍的是自产货物用于宣传推广的情形,只是属于视同销售的一种情形,小编在这里整理了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做账下是否需要确认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下是否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详见下表:

注:此表格作者汪诗雅,如转载请列明来源作者

看到上表的总结是不是一目了然呢,上面将自产货物用于市场推广例子就是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中的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所得税上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补充】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所得税法上需要确认收入视同销售。

接下来我们再例举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案例:

【案例二】a公司生产手机,将本公司生产的1000只手机发放给企业职工。每只手机成本3000元,市场零售价为每只5000元。该情形下税会处理分别是怎样的?

【分析】此情形属于上表中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⑤,会计和企税上都需要确认收入。

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对于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同时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税务处理时,a公司应分解为两个行为:一是按照产品公允价值500万元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300万元;二是按照产品公允价值500万元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不需做纳税调整。自然也无须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视同销售相关内容

【案例三】a企业外购不锈钢保温杯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不含税金额10000元,税额是1300元。

【分析】此种情形属于上表下面所列的【补充】内容,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企税上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会计处理:用于员工福利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要做转出,增值税上无需视同销售。

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

贷:银行存款 11300

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时: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113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11300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113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0

税务处理:将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税法上是需要视同销售,但是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所以就产生了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税法应将不含税公允价格10000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填写至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行“(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应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0000元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5行“(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成本”。根据上述业务合计纳税调整金额为0元,无需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继续填报。

总结:

(1)案例一自产货物赠送给客户用于业务宣传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企税上需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税会差异需要填写视同销售申报表,且需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填报。

(2)案例二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确认收入,企税上也确认收入,不存在税会差异,无需填写视同销售申报表。

(3)案例三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企税上需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税会差异需要填写视同销售申报表,但无需在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填报。

本文所例举的例子是三个非常典型的情形,希望读者通过阅读本文能够举一反三,彻底弄清楚与增值税视同销售、企税视同销售相关的知识,并正确运用到实务当中。

【第11篇】没有销售收入可以加计抵减吗

加计抵减是今年增值税改革出台的新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那么对于暂时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该如何判断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呢?下面就随小编来看看吧!

问:某纳税人在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但该纳税人一直到3月31日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对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23年1月设立,但在2023年5月才取得第一笔收入,其5月取得货物销售额30万元,6月销售额为零,7月提供四项服务销售额10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纳税人5月-7月的销售额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问:某纳税人在2023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2023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全部为零的,以其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23年5月设立,但其5月、6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8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9月销售额为零,10月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8-10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通过上述问答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加计抵减政策的开始时间为2023年4月1日,但对于在此之前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来说,可以按照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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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暂估销售收入会计分录

暂估材料的会计分录是什么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也是会计实务操作中必须掌握的内容。当企业购买一批原材料,但是当月发票还没到,无法正常入账时,财务人员就会选择暂估入账。本文就针对暂估材料的会计分录是什么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暂估材料的会计分录

(1)月末按材料的暂估价入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2)下月初,用红字冲回,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3)实际结算凭证到达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并且根据新价格计算应该计入成本的金额,将其与原转入成本的差额进行处理,相应会计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管理费用

贷:原材料(红字或蓝字)

暂估入库成本结转会计怎么处理?

暂估销售收入会计分录怎么做?

借:应收账款——暂估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次月冲回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暂估收入 (负数或红数)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负数或红数)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负数或红数)

暂估应付账款会计分录怎么做?

借:库存商品——xx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暂估——xx公司等

暂估销售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暂估入账一般情况下是针对进货时的账务处理,做暂估收入时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可以不开票。无论有没有开票,都是需要纳税的。

以上就是关于暂估材料的的会计分录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会计网后续也会更新更多有关暂估材料的内容,请大家持续关注!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13篇】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整

公司将自产产品作为试用装,免费送给潜在客户,用于市场推广。会计上,我们直接将这部分支出按照账面成本计入了销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在申报表中,又该如何填写呢?

实务中,很多企业都存在将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发放福利或者对外捐赠等情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举例来说,a公司以自产的200箱牛奶用于广告宣传,已知牛奶的成本价为50元/箱,市场价格为70元/箱。会计上确认了1万元的广告宣传费,但未做视同销售处理。那么,根据现行政策,在企业所得税上,a公司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70×200=14000(元),视同销售成本:50×200=10000(元),并需要按照牛奶的公允价值确认14000元的广告宣传费。也就是说,该笔交易会在视同销售调整项中,新增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应在原来会计确认的10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增补4000元销售费用,同步抵减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

对应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纳税人应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行次“税收金额”列填报14000、“纳税调整金额”列填报14000,同时,在该表第1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行次“税收金额”列填报10000、“纳税调整金额”列填报10000。与此同时,广告宣传费上4000元的税会差异,应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内第30行“(十七)其他”行次中进行调整,其中第1列“账载金额”填写10000,第2列“税收金额”填写14000,第4列“调减金额”填写4000。

【第14篇】无票销售收入怎么申报

如果纳税人前期已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项情况明细)“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了正数未开票收入,在补开发票月份,可将当期补开具的蓝字发票如实填报在对应栏次,同时在“未开具发票”一栏填报负数冲减当期补开票销售额。

例如:纳税人2023年1月份销售货物产生一笔未开票收入50万元,申报1月属期增值税时已按照13%税率申报缴税。3月份应购买方要求,又针对上述未开票收入补开了5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纳税人在填写3月属期增值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实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项情况明细)第1行第1列至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同时,在该行第5列“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负数冲减当期补开票销售额50万元即可。

【第15篇】销售收入暂估入账

存货暂估的基本概念:暂估,是指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以及谨慎性的质量要求,在具体的会计业务处理中,一种与预计负债不完全相同的业务。

暂估也是指本月存货已经入库,但采购发票尚未收到,不能确定存货的入库成本。月底时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库存成本,需要将这部分存货暂估入账,形成暂估凭证。暂估业务简单的可理解为货到票未到的业务。

暂估的账务处理

1、 暂估入库

【案例】

甲公司购进原材料a一批用于生产商品b(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原材料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共计1 170元(含税)。

【解析】

借:原材料——a 1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无票(某供应商 ) 1000

注意: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暂估抵扣问题,且上述分录中,暂估金额应当按照不含税价格口径暂估。

2、暂估回冲

按照规定,暂估入库要在次月月初红字冲回,但在实际工作当中,如果当月发票还是没有收到,月初冲回月末再次暂估,会无形中加大工作量,一般是在收到发票时再冲回。

①红字冲回暂估入库

借:原材料——a -1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无票(某供应商) -1000

②收到发票,做入库处理

借:原材料——a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贷:应付账款——某供应商 1170

来源:中国税务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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