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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如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5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免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免税收入如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免税收入如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1篇】免税收入如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免税产品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免税产品销售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向消费者销售的应税货物或提供的应税劳务,消费者没有抵扣进项税的需要,所以不必开具专用发票,只需开具普通发票就可以了。

(2)销售免税产品。免税产品不需要交纳增值税,更不存在进项税额或销项税额的 核算问题,所以不必开具专用发票。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境外销售应税劳务。我国增值税税法规定,对于出口的应税货物和劳务免征增值税,所以,在销售时不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属于内部使用的情况。虽然视同销售,但是没有必要自己对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也属于内部使用问题,不必开具专用发票。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这些项目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所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法定项目免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免税产品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除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之下是可以进行开增值税发票的,其余的情况对于免税产品是不能开增值税发票的。这点大家需要了解清楚,本文也有详细的内容说明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会计学堂。

【第2篇】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

日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三明市沙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沙县区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三明市沙县区慈善总会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五年,即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据了解,在免税期内,获得免税资格的组织无须就其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缴交税款,但其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则须依法缴交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包括: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3篇】一般纳税人月收入3万以下免税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围绕这个政策

小编提醒大家注意这几个点

一、政策适用主体

第一,不区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的,均可适用政策。

第二,一般纳税人不能适用此政策,无论是免税政策还是暂停预缴政策,一般纳税人均不适用。

二、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

1月1日至3月31日执行的政策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政策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1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政策是: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不能享受免税

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专票的部分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开票时税率栏次选择“免税”。

四、出租或转让不动产适用5%税率,不适用此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出租或转让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不符合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政策,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但符合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仍可享受免征增值税。

五、小规模纳税人零售机动车开票问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零售机动车,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免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应地,购买方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则购买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第4篇】农业生产者免税收入

一、案例:长沙税务部门要求长沙医学院就学生学费、住宿费补税3.5亿

2023年4月1日晚,长沙医学院官网发文称,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突然向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学生学费住宿费征缴25%企业所得税和被征税单位毫不知情的日万分之五滞纳金。其中政府下拨给贫困学生的奖助学金、贫困助学金5%都计征税,还有学校购买的仪器、设备、设施、土地、房屋不作为学校支岀还要按年分摊交纳企业所得税。

此后,据媒体报道,2023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向长沙医学院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长税三稽处[2022]7号)载明,要求该校补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各项税款353312522.98元及相应滞纳金。

上述文章称,这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长沙医学院全体师生强烈申请税务局依法履职,依法征税,法无授权不可为。4月2日,该文已被长沙医学院被删除。

当日,九派新闻记者联系了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李宏剑局长回应,长沙医学院发布的消息属于断章取义。稽查局稽查该校后,发现该校收的学费、住宿费不属于民政收入,便上报给市局、省局、总局。申报之后,发现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所以才下达处理决定。

在企业所得税条款中,公办学校也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只是公办学校所受的学费住宿费需要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外监控,也就是说,公办学校每年没有上缴财政的部分,同样是要交税的。那民办学校没有上缴财政,都是自收自支,不满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便不能享受优惠。他称,总之,不管是否为非营利组织,没有上缴财政的部分,就要交税。

稽查局也曾回复校方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你单位取得的学费住宿费收入既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也不适用企业所得税免税规定,依法应当并入收入总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民办学校取得的收入是否一律免税?

二、法律分析:非营利民办学校收入并非一律免税

学校按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为非营利性组织,民办学校可以是营利性组织,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组织。

当前,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倾向于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学校、幼儿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也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分税种来看:

(一)增值税

1、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学校,所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收入均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所谓学历教育服务收入,是指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2、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及提供非学历教育和教育辅助服务等取得的收入(非学历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法律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中的教育医疗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二)企业所得税

1、市场化运作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没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一般的公司一样,应依法纳税。

2、非营利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及财政补助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而最常见的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伙食费、教育费、保育费等,以及向其他机构或学生收取的商铺租金、非学历培训费、延时服务费、服装费、赞助费、择校费等,则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法律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办、民办学校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法律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上述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四)耕地占用税

公办、民办学校办公、教学用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法律依据:

1、《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1号)第六条: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契税

非营利性学校承受土地用于办公、教学、科研,免征契税。

法律依据:

1、《契税法》第六条: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三条:

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

(1)用于办公的,限于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2)用于教学的,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六)印花税

赠与学校的财产所书立的产权转移数据,免征印花税;与高校学校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法律依据:

1、《印花税法》第十二条第六款: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整理自一品税悦、祥顺财税俱乐部、

虎嗅app、九派新闻

【第5篇】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1月预计销售货物收入20万元,能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

问: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份预计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请问能够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又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您1月份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20万元,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6篇】跨境免税服务收入备案

纳税人首次及继续发生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享受免税的,该如何备案?

纳税人首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享受免税的,该如何备案?在备案后再陆续发生相同跨境应税行为的,又该如何备案?

一、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规定的应税行为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的,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人发生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规定的应税行为,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

(二)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三、纳税人在按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四、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7篇】免税收入形成的费用

不征税收入”真的可以筹划成“免税收入”吗?

众所周知,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及形成资产计提的折旧在所得税前不能扣除,而免税收入形成的费用和折旧则没有这个限制。因为拨款或补贴经常金额较大,对所得税的影响也很大。为了帮企业降低税负,有些税收筹划机构建议财务人员对此进行筹划:让政府在拨款文件里面把款项写成“免税收入”,依据此文件在所得税汇算时就不用进行纳税调整了。那么,这样的筹划果真能够实现吗?

要想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知道哪些属于“免税收入”,哪些属于“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四种收入属于免税收入,这四项规定的都是具体而明确的,并且没有兜底条款。也就是说收入是否属于免税收入是清晰明确的,不属于这四项的收入一律不允许作为免税收入来处理。另外从四项免税收入的来源来看,免税收入是不包括政府等部门的拨款的,所以在收到政府或其他部门拨款时就不用费尽心思来争取将其纳入免税收入了,否则有可能适得其反,弄不好会被税务机关追征税款和滞纳金,甚至罚款。即便经过努力政府机关在拨款文件中明确了款项属于免税收入,因为与上位法相抵触,企业也不能依此将拨款确认为免税收入的。

财务人员在收到拨款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文件,根据文件做出正确的财税处理。需要区分的是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还是征税收入,而不是区分是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更不要奢政府机关一纸公文就可以改变收入的性质。

财务人员有税收筹划的意识是件好事,但如果不考虑后果盲目激进的进行税收筹划,则会有弄巧成拙的风险。

【第8篇】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1)利息收入确认时间

①企业从国务院财政部门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②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注意: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税

(2)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所得税:这些收入免税!免税!免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上述免税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8项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免税收入。

其中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生息不用于分配;

(5)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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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政策

1.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式①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应税额

②年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免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各项扣除

2. 企业所得税税率:①税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的部分,按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在现行的政策基础上,再减 半征收所得额

④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企业所得税税率将从25%降低为15%

3. 企业所得税筹划方式:①降低应纳税所得额:1.弥补以前年度损益

2.调整企业会计核算制度

3.合理捐赠筹划

4.定价转移

②降低所得税税率:1.高新技术企业

2.小型微利企业

③洼地财政扶持

④股权模式节税

【第10篇】非盈利企业的免税收入包括哪些

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包括:

一、国债利息、地方政府债券收入

1、企业因购买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因转让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所得收益,征企业所得税。

3、到期兑付

a、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全额纳税调减。

b、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的免税部分=国债金额(地方政府债券)×适用年利率

c、确认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利息的时间: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

4、到期前转让

a、免税部分

a、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部分纳税调减。

b、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的免税部分=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c、转让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应在转让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b、纳税部分

a、国债(地方政府债券)转让收益(损失)——无需纳税调整:

b、转让收益=取得的价款- 购买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成本 -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 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

例1:甲企业 2021 年投资收益中包含:

(1)转让国债取得 88 万元,该国债购入面值 72 万元,发行期限 3 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年利率 5%,转让时持有天数为 700 天。

(2)购买铁路债券利息收入 100 万元

解:对利润总额的影响数=(88-72)+100=116(万元)

持有国债期间的利息=72×5%÷365×700=6.90(万元)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90+100×50%=56.9(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1、该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 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适合于权益性投资的投资收益。

3、对于股票(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以连续持有时间区分是否免税(不足 12 个月的纳税;满 12 个月免税)

例2:乙企业 2021 年取得直接投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股息收入 130 万元,已知境内被投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取得到期的国债(年利率 6%)利息收入 90 万元。

解: 会计利润=……+130+90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130-90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该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 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如提供服务、销售商品等)

2、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a、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b、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7 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c、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d、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e、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例3:丙民办学校计划按照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认定条件,申请学费收入免征企业所

得税。下列各项中,属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认定条件的有(abc)。

a.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b.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

c.投入人对投入该学校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d.财产及孳生息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根据确定的标准用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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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免税的税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最近分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实操系列文章,总能遇到很多实操反馈,这些反馈一方面反映了大家在日常工作中的具体做法,一方面也让我感受到了每个人对政策的不同理解。

你就说这个免税收入的做账问题吧,之前其实我表达过我个人对此的理解和认识,我主张像类似这种项目免税的情况,根本不需要做价税分离,直接按照价款计收入即可。

举个例子吧

a公司2023年12月取得酒店服务款10600元,酒店服务免征增值税。

那么我觉得你直接

借:银行存款1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600

这就完事了。

但是日常工作中,包括文章开头这个读者的留言,她们领导让他们先要价税分离,然后免征的这块销项税计入营业外收入。

具体这样做的

借:银行存款10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然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600

贷:营业外收入600

注:有些是计入了其他收益

说实话,我个人觉得这种做法相当别扭。

为什么说相当别扭,因为这种直接免征的现价税分离,然后再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者其他收益,这个不管从增值税原理,还是从发票开具,实操申报对接各方面来看都非常别扭,甚至影响到了文章开头读者遇到的所得税汇算收入的填写问题。

增值税的原理是实际消费者最终负担增值税。

商品或服务从无到有,只有最终进入消费环节了,才是真正地停止了增值。比如,假定一批货物经过abcd......等若干环节最终进入消费者a哥手中,a哥自己用了不会再流转增值了。

超市销售给a哥的价格为100元,其实最终只需要对这个100元征收13%的增值税即可,a哥一共支付113块钱买这个东西,其中13就是上交国家的增值税,而前面环节理论上是无需征税的,否则就重复征收了。

但是我们干财务工作的都清楚,我国的增值税可不是这样干的。a哥买的这件商品从工厂出来,工厂卖给批发商会按照销售价格交一次税,批发商再卖给超市又会按销售价格交一次税,超市卖给a哥最后进入消费者手中再按售价交一次税。

为什么又要这样做?简单地说就是我们在实践中很难判断这个货物是否还会继续流转,无法判断该环节是不是真正的消费环节。所以干脆就直接在每个环节都先垫付税,由购买方按照适用税率先垫付,销售方代国家收下。

那这样做肯定就违背增值税的本质,出现了重复征税了,那如何避免重复征收呢?

很简单,如果每个环节的购买方实际上并未用于消费而是继续生产流通,比如超市从批发商购进的是继续用于销售给消费者的,这就是继续流通,那么它从批发商购进来垫付的税款,税务局就给予“退还”。

怎么退还?其实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出台之前,这种“退还”就是抵扣(购进抵扣法),就是从进一步流通足额缴纳给国家的税款中先行扣除,剩下还有结余再缴纳。比如超市销售给a哥先按全额100*13%算税,然后再把其从购进垫付的税80*13%扣除(抵扣),最后在超市这个环节就是100*13%-80*13%这个结果来实际交税。

你看看,这个过程实质上就是每个环节销售方都要先向购买方代国家收一个销项税,这个销项税我们时候只能先挂债务(应交税费的贷方),是一个代收款的性质,而我们购进暂时垫付的进项税算是一个债务抵减项(应交税费的借方)。

那么现在国家说了,你这个环节免征增值税,相当于你销售时候根本不用代收这个销项税了(进项税也不退给你,也就是不能抵扣)。

那这种情况下,你根本不该从购买方收取这个销项税,那你还强行挂一个应交税费-销项税额出来干嘛呢?

你就应就你实际收到的全部价款直接计入你的收入核算即可。

开票上,我们也是直接开免税发票,税额是0,也就是根本不会在把收到的价款人为分离出来。

增值税申报上呢?

不管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都有免税申报栏次。具体体现在一般纳税人附表1的第18、19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第12栏次。

申报表的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直接免征情况下增值税本身=0,销售额不就是6000嘛。

所以,填写申报表就应该是这样填。

而且,你看人家免税这栏申报表的税额都是横杠,不允许填的。

免税后,如果你收的钱不变,那原本属于收取的销项税的这块就是转化成了你的收入额,账务是直接计入收入了,还做啥价税分离再计入营业外收入呢?

最后所得税申报,你账上收入是多少就申报多少不就完事了。

就这样处理简单易懂,理论和实操也是契合的。

非要搞价税分离不是自己给自己找麻烦吗?

而且你价税分离后再计入营业外收或其他收益,给人感觉像是政府补助一样,实质上政府补助准则明确规定,直接免征、减征的不属于政府补助。

说白了,这块根本就应该直接计入收入。

而且最近我们很惊喜地从财政部会计司的一个答疑看到这样一个回复,可以说是有效地解决了了这种争议。

回复的意思就是,直接免征的企业没有必要做账务处理,只有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才是财会2016,22号文规范的,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然后计入其他收益等科目。

由此可见,直接免征和当期直接减免这个财政部的回复上账务处理本身也是有区别的

当期直接减免,举个例子,比如税控设备抵减增值税,这个就是当期直接减免。

那么回到文章开头这个读者的做法。

现在她就是已经这样做了,造成的影响来看,增值税销售额她又是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报的,没问题,现在企业所得税,她账上分离了一个营业外收入出来,实质上其主营收入是少了一块,刚好是这块营业外收入增加的数额。

那么她如果不改动账务,其实正常申报,对企业所得税也并无影响。

但是总归来说,分离式做账非常别扭。

来源:二哥税税念

【第12篇】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是什么

2023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马上就要开始了,我们结合上述文件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为您梳理了非营利组织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问题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哪些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属于免税收入?

答: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注意哦,认定非营利组织后,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收入才可以免税。

问题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注意哦,上述条件必须同时符合,而不是符合其中一个或几个条件。

问题三:申请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市、区非营利组织认定不需要提供);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哦,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问题四: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应当在什么时候提交资料?

答: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注意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问题五: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注意哦,非营利组织在免税资格有效期内的每一个纳税年度,仍然需要保持符合免税资格的所有条件。

问题六:哪些情形会导致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资格被取消?

答: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注意哦,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要规范自身行为,尤其要关注征信状况。

来源:广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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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有

朋友们知道吗?企业通过权益性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就能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参考法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进行了权益性投资的企业,在取得股息或红利之后,应以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者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企业免税收入的范围,其中就包括了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中,指出免税的投资收入需要满足的条件是,该收益必须是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

3、在财税[2016]36号中,规定了“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从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

通过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

持有金融商品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

信用卡透支后产生的利息收入;

通过返售金融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

融资/融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通过融资性售后业务(包括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取得的利息收入。

以上所述的各项收入,以及以货币投资收取的利润(包括固定利润和保底利润),都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给出“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定义,合同中明确承诺的,到期本金可以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以持有金融商品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属于保本的利息(或者利息性质)收入,因此不计征增值税。

二、印心提醒

1、企业收到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后,是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2、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企业取得免税投资收益后,无需前往税务局备案,但是需要留存以下资料备查:

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

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利润分配表(或者分配决议、公告);

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的复印件;

投资收益、应收股利按月汇总表或者科目明细账。

有这项收入的企业注意啦,记得及时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哦!财税相关工作还有很多要注意的细节,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14篇】香港公司从内地取得的收入可以豁免税收

香港地处亚洲一隅,地域狭小,缺乏可供开发的自然资源,却能够在上世纪中后期创造出令人惊艳的经济发展成果,被称为亚洲四小龙之一。而这一经济发展成果,与香港实行的离岸经济发展政策密不可分。而离岸经济的核心,就是对离岸经营所得的收入免征税收。作为有效降低企业税收支出的优惠政策,不少在香港注册了公司的内地客户对这一政策十分感兴趣。今天,通惠管理顾问就为大家详细介绍,香港公司申请离岸经营税收豁免的条件。

香港为吸引国际资本落户香港,制定了大量卓有成效且适宜商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这些政策和法规构成了香港这一世界知名离岸金融中心的基础,也让全球客商对香港的优异从商环境趋之若鹜。而香港离岸经济的核心“本地来源税制”更成为香港吸引世界资本的核心政策。但想要获得香港的离岸经营税收豁免,仍需要满足相应条件,主要为以下几项:

1、在香港外的地方进行采购、销售活动(包含获取订单、洽谈和签订合同或订单);

2、在香港没有任何办事机构;

3、没有在香港接收、发出、审核和处理供应商或客户的商业订单,或经香港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批准后,才能在香港接收、发出、处理订单;

4、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公司(包括香港人士);

5、商品不在香港确定价格、公司决策不在香港做出,没有在香港寻找供应商或客户,没有在香港聘用员工;

6、没有在香港市场进行市场推广(包括广告,销售等宣传活动);

7、没有在香港设立仓库或储存货物;

8、如果要在香港收付货款,必须经过香港以外的管理人员批准,才能进行,即公司的管理和决策均不在香港进行;

9、商品和货物的质量监控不在香港进行;

10、提出税收豁免的香港公司,必须能够提供完整文件,以证明上述所有条件。

同时,由于现代商业的发展,香港公司业务和商业行为可能涉及各大市场,也难免会牵涉到香港市场。因此通惠管理顾问建议想要申请离岸经营免税的香港公司,最好在开始营业之初就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商业凭证,并在第一个税收年度就申请离岸经营税收豁免。依照香港税务局发布的资料显示,香港税务局认为公司的经营模式一旦确定,不会在短时间内发生变更,因此在获得香港税务局的离岸经营免税权后,香港公司在之后约7年时间内,不会再被香港税务局进行离岸经营核查,但香港公司仍需要妥善保存所有经营账目资料,并且仍需要依照香港税务局的要求,按时进行公司税务申报工作。

由此可见,香港公司想要申请离岸经营税收豁免,需要满足较多条件,并且申请过程耗时较长,因此选择一家专业且有责任心的秘书服务提供商为您代为办理,无疑是最好的选择。而通惠管理顾问专注个人、企业服务十余年。

(通惠管理顾问版权所有,如需引用请注明出处,通惠管理顾问保留一切法律权利)

【第15篇】投资收益属于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点二: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包括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l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例题3:判断题】不征税收人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证税范围,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不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例题4: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理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是()

a.国债利息收入

b.违约金收入

c.股息收入

d.财政拨软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不征税收入有: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如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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