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土地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土地增值税退税政策依据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与其他行业的企业不同的是,房地产企业的房地产开发业务除了需要面对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常规税项外,还需要面对财产行为税种最特殊的一个税种,即土地增值税。由于税制结构设计的区别,企业所得税属于法人税制,由房地产企业以每一个纳税年度所归集的收入、成本和费用为基础进行汇算清缴;而土地增值税则以每个独立的房地产项目为基础整体归集与此相关的收入、成本和开发费用进行税收清算,清算前以预缴为主。而且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点往往都集中在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点后,因此就可能会出现由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点不匹配而造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出现大额亏损而无法弥补的问题。
2023年以前,房地产企业因此造成的亏损只有在公司注销清算后才可以申请退税,而且受到亏损结转时间等因素的限制。很多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后会因短时间内无法注销而导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无法申请退税的情况。所以税务总局在2023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81 号 , “81 号公告”),把因土地增值税二次分摊后导致企业所得税需退税的适用条件进行放宽调整。尽管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这绝对属于政策利好,但是从技术落实方面想要合理享受到退税的政策优惠,需要正确理解和掌握81号公告的规则。
01 正确理解和判断退税适用前提条件
81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提到: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特定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往往是在开发产品基本销售完毕的情况下进行的,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政策规定,即使是税务机关可要求清算的情况,房地产企业的销售率也要达到85%。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的滞后性,往往出现清算当年无收入却因清算年度补缴的土地增值税直接计入该年度损益而造成前期盈利但该年度亏损的情况。所以81号公告规定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退税的第一个前提就是房地产企业需因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导致清算年度造成了实质性亏损,否则就正常弥补即可,也无需启动退税程序。
其次是,除了要产生实质性亏损外,81号公告对于因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清算年度亏损而需要申请企业所得税退税的房地产企业还设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房地产企业不存在后续开发项目。对于后续开发项目的界定,81号公告解释为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正在开发项目比较好理解,就是在建工程项目。而中标项目,对于招拍挂项目应指在国土部门招拍挂程序中已经竞得土地的项目。但对于广东省这种存在城市更新、留用地合作开发等类型的省份城市,实务中在认定上可能存在诸多争议。以城市更新项目为例,认定是否中标应该以什么作为判断标准?签订合作改造协议还是项目立项,亦或者是项目确定实施主体,又或者是土地协议出让环节,这些都需要深入研判以及保持积极的税务沟通。
02 分摊起算时点为预售收入核算年度而非项目完工结转年度
81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提到: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针对规定中作为分摊土地增值税基数的“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是否应该包括预售期所形成的预售收入实务中经常容易产生争议。正如我们前面所分析到的,81号公告出台的原因是为了消弭房地产开发项目因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在税制结构设计上的差异所导致的收入与支出配比不均衡的问题。
一方面,按照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规定,预售期所形成的预售收入本身就需要按照相应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81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特别强调企业所应调整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质是开发项目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为“所得税申报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规则,房地产企业项目完工前所取得的未完工收入按照预计毛利率计算得出预计毛利额后可以扣减实际发生的土地增值税。所以按照81号公告的计算规则,预售期的预售收入需要纳入分摊年度。
另一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 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31号文”)第六条将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税法意义上的“销售收入”实现的范畴,只是区分未完工销售收入和完工销售收入,而不再像国税发【2006】31 号文那样划分出预售收入。所以同样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政策规定,81号公告所界定的项目销售收入理应与31号文保持一致的口径。
事实上,税务总局在关于81号公告的解读中所采用的案例中有所描述:“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1月开始开发某房地产项目,2023年10月项目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12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中就包含了一个假设,案例中的项目是2023年才竣工的,按照31号文的规定竣工前所取得收入属于未完工销售收入,完工后的收入是完工销售收入。税务总局在案例中开始分摊清算的土地增值税的年度便是从2023年开始计算的,这也是验证了我们的分析。
03 项目销售收入应剔除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宅销售收入
81号公告在对“项目销售收入”的补充规定中明确其不包含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 的普通住宅的销售收入。对于这部分收入而言,尽管在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层面需要确认为销售收入,但是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其免征土地增值税收入。所以说从最终清算结果来看,企业清缴的土地增值税中不包含这部分普宅收入对应的土地增值税,所以这部分收入不参与到土地增值税的分摊计算具有合理性。
可能有人会提出说这部分普宅收入在预征阶段也预征了部分土地增值税,但是需要注意到的是,这部分普宅收入所预征的土地增值税最终在清算的时候都会被其他非免税收入所应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抵减了。
分摊示例如下表示:
所以81号公告的分摊逻辑还是要本着“谁实际参与,谁分摊”的原则来确定。
作者:傅吉俊 郑会广 王殿会
来源:税明大道
编者按
土地增值税经常引发税企争议,被戏称“土地争执税”。土地增值税之所以会引起如此多的争议,主要原因有以下四大原因:一是土地增值税税率超率累进,并且税率太高;二是土地增值税税收法律法规简单而滞后;三是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收入和扣除项目的认定非常复杂;四是计算增值额的方法、成本费用的分摊方法复杂。本文拟对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涉土地增值税争议案件进行分析,并对土地增值税的税法责任进行提示,供读者参考!
一、房地产业涉土地增值税案件数据汇总
以“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业”为关键词进行司法裁判文书搜索,数据呈现出以下特点:
1、从案件数量上分析,民事案件数量居首
2、民事案件中各类合同纠纷占比超过90%
3、行政案件总体数量不多,但其中行政复议及行政处罚合计占比超三成
虽然从案件数量上看,房地产业涉土地增值税纠纷中,税企纠纷数量不多,但是仔细分析各类案件的案情,尤其是民事案件的案情,会发现不少案例中合同各方对土地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承担比例等问题的分歧直接引发了合同纠纷。因此,行政案件的数量不能全面反映土地增值税的法律风险,应看到相当多民事案件背后也是土地增值税引发的风险。
4、刑事案件以逃税罪与虚开发票罪为主
从案件数量上看,房地产业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刑事案件数量只有11件,其中五件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其中逃税罪、虚开发票罪都涉及。
二、房地产业须警惕土地增值税四大法律责任
(一)未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会被要求限期清算,视情形,可能加收滞纳金
由于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的简单、滞后,土地增值税清算分为应清算、可清算两种情形。以《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为例,“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于“应清算”未清算的情况,纳税人应主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果未能及时进行清算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会在查实的前提下,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这种情形下,纳税人会被追征滞纳金。对于“可清算”的情况,应先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清算,纳税人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此时只需缴纳税款。
(二)收入、费用、成本等确认不合法,追征少缴的土地增值税和滞纳金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赖于增值额的计算,而增值额的计算则是由收入减去费用、成本等各法定扣除项。相对于扣除项,收入的确认还是比较简单的,目前有分歧的情况常见于特殊情形下的收入确认,例如:回迁安置房确认的金额标准、应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行为、合作建房的转让收入是否应确认为应缴土地增值税的收入等。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扣除项包括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但是实际上企业发生的费用是远远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列举的种类要多。那对于费用、成本的性质判定不同,直接影响了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例如,对于项目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属于开发间接费用,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存在分歧,税务机关往往认为是属于期间费用而非开发间接费用。
对于收入、费用、成本等确认不合法的情形,如果只是法规、政策理解、适用错误,而不存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的偷税等情况时,纳税人面临的是追征土地增值税及滞纳金的责任。(参见:《龙岩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2017)闽08行终147号)。
(三)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多列支出,造成少缴土地增值税,构成偷税
以《山西金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山西省闻喜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要求撤销税务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2017)晋0828行初51号)为例,金宏泽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自制收据收取房款不入帐,少记预收收入造成少缴税款。构成偷税,被税务机关处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少缴税款50%的罚款。
以《四川绵竹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014)旌行初字第51号)为例,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假发票、虚构交易事实等方式在账簿上多列支出3711150.00元,造成少缴土地增值税196027.73元,构成偷税,被税务 机关处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为了减少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从而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减少收入、增加扣除项往往是筹划重点。但是筹划不当,容易构成税务行政法中的”偷税“行为,而被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同时,提醒读者注意,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取得不合规的发票还会面临处罚罚款的行政责任。(参见《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县地方税务稽查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巴中宏霞房地产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2016)川1921行审27号)。
(四)土地增值税不当“筹划”,担刑责——逃税罪、虚开发票罪
从前述对公开的审判案例分析看,逃税罪、虚开发票罪是土地增值税税收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常见罪名。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尤其图形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因此,一般来说,如果初次被税务机关按照偷税进行处罚,并足额上缴税款、罚款的,不会按照逃税罪进行刑事处罚。但是对于提供足额担保是否属于“已接受行政处罚”而豁免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司法审判结果则并不明确。根据立法意图分析,笔者倾向于认为提供足额纳税担保时,应认定满足豁免条件,不予追究逃税罪的责任。
而虚开发票罪往往是因为房地产企业为了多列成本、费用。以《盐城市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富园建设有限公司等虚开发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8)苏09刑终668号)为例,2023年至2023年,富园房地产公司在开发盐城市大丰区“朝阳景都”项目过程中,为了少缴税款,公司财务主管被告人田培军经与姜某计议后,先后安排并指使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姜道聪、公司会计被告人许巧红、徐玉会及被告人徐茂炎等人通过伪造工程施工合同、付款证明、工程竣工决算书、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书等开票资料,虚列、虚增盐城市大丰区“朝阳景都”项目实际工程量,让富园建设公司、富园园林公司及冒用他人名义,为富园房地产公司从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8张。从而触犯了刑法规定,以至于要承担虚开发票的刑事责任。
原文标题:税收每周要文 | 07.30-08.05重要法规辑要
税收每周要文是华盟·税纪云推出的税收特别栏目,税纪云平台每周准时为您奉上过去一周重大税收政策文件要点,持续为您传递、解读最新的税收政策动态,提供最新财税信息。
01 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文件概要: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旨在一揽子修订现行双边税收协定,落实与税收协定相关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建议。截至2023年6月30日,包括我国在内的97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公约》。现将《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公约》将于2023年9月1日对我国生效;
截至2023年6月30日,根据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完成《公约》生效程序的情况,《公约》将适用于我国已签署的47个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时间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开始适用)的规定,通常依据《公约》对税收协定缔约双方中后一方生效的日期确定。
02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有关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文件概要:
为了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各地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相关规定,明确当地印花税有关征收管理事项。主要内容总结如下:
导读: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可不可以税务税前扣除呢,对此,本篇文章给您带来了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锅底。同时,还有土地增值税入哪一会计科目核算的会计分录,具体的借与贷怎么表示,可以参考接下来小编的分析,如下。
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是可以扣除的税金吗?
答:土地增值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税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税金是企业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与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性质相同,是企业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经济负担,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将税金和成本、费用并列为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税金是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土地增值税入哪一会计科目核算做分录?
如果是土地增值税,小编认为,可以这做:
一般企业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营业外收入(或借:营业外支出)
一、契税申报
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操作步骤
1、进入界面
功能入口:【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契税申报】
2、进行申报
(1)填写申报表。纳税人填写报表包括:纳税人识别号,承受方信息,转让方信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信息,税款征收。
(2)点击“申报”后,自动跳转到报表发送中页面,随后可跳转到查看申报结果页面,可在申报结果查询界面进行缴款/查询、下载申报表、申报作废操作。
二、耕地占用税申报
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耕地占用申请及其他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操作步骤
1、进入界面
功能入口:【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耕地占用税】
2、进行申报
点击下一步填写耕地占用纳税申请表:
申报提交:
点击“申报”后,自动跳转到报表发送中页面,随后可跳转到查看申报结果页面,可在申报结果查询界面进行缴款/查询、下载申报表、申报作废操作。
三、土地增值税申报
一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纳税人可通过该模块完成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操作步骤
1、进入界面
功能入口:【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它申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2、进行申报
填写实例表格如下:
提交申请表:
点击“申报”后,自动跳转到报表发送中页面,随后可跳转到查看申报结果页面,可在申报结果查询界面进行缴款/查询、下载申报表、申报作废操作。
二
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
纳税人可通过该模块完成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情况土地增值税申报。
通过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或【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
或【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进入操作界面,操作步骤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类似,大家可以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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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单选题】2023年5月长沙市一家一般纳税人百货公司转让6年前自建一栋写字楼,合同注明不含增值税转让收入9000万元,当年购入土地支付地价款2000万元,该写字楼的原值为5000万元,已提折旧1500万元,已知该写字楼重置成本6000万元,成新度为70%。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办法,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该公司转让写字楼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万元。
a.573.50 b.550.00 c.676.8 d.825.15
【答案】:d
【解析】:纳税人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城建税、教育附加、印花税)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士地增值税。
该公司转让办公楼可扣除项目金额=购入地价款+评估价格(重置成本*成新度折扣率)+转让不含税收入*增值税税率5%*(城建税税率7%+教育附加税税率3%)+转让不含税收入*印花税税率0.5‰=2000+6000×70%+9000×5%×(7%+3%)+9000x0.5‰=6249.50(万元);
增值额=转让不含税收入-转让扣除项目金额=9000-6249.5=2750.50(万元);
增值率=增值额/转让可扣除项目金额*100%=2750.5/6249.5×100%=44.01%,小于转让可扣除项目金额6249.50*50%,适用税率为30%;
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2750.50×30%=825.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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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小陈税务整理增值税税率、征收率、预征率和抵扣率,特别感谢严颖老师!欢迎大家转载,请注明来源!
一、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二、增值税征收率(简易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另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适用增值税征收率。
(一)增值税征收率为3%和5%
(二)适用征收率5%特殊情况
主要有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三)两种特殊情况:
1.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附:征收率特殊情况
(一)一般纳税人可选择s适用5%征收率
1、出租、销售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一般纳税人将2023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4、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5、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6、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8、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9、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10、车辆停放服务、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
(二)一般纳税人可选择3%征收率的有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销售抗癌罕见病药品
1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以上1-11项为销售货物,以下为销售服务。
1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13、提供城市电影放映服务。
14、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15、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16、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17、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8、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
19、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20、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2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是可选择)
23、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5、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6、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7、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8、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29、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3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三)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以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人销售旧货。
(四)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三、预征率
预征率,顾名思义就是“预征”适用的“税率”,比如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四、增值税适用扣除率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9%扣除率。
2.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9%;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来源:xiaochenshuiwu
电子税务局部分新功能于近期上线,大家是不是疑惑一些功能如何操作呢?
这几期小编就来为大家梳理一下
几项功能的操作步骤
今天介绍的是
“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
土地增值税申报”
功能概述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操作步骤
1、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 →“税费申报及缴纳” →“其他申报”→“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进入申报界面(电子税务局针对各类型房地产尾盘销售已实现一表同时申报的功能,此处任选一个征收品目均可进入同一申报界面)。
2.进入申报界面后,首先选择相对应的项目编号。
3.在附表“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表”中录入扣除项目信息,并点击保存。
4.回到主表填入收入等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提示:同一项目不同类型均需申报的纳税人,请在申报表中同时填列相关信息,一并申报。)
5.系统提示“申报成功”。点击“缴款”进入“清缴税款”功能。
1.清算对象确定难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分为必须清算和可以清算两种情形。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实际工作中,由于涉税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并不能及时掌握纳税人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同时,在项目分期开发的情况下,是按期数来确定清算对象,还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确定清算对象,其实并不规范和统一。此外,对于土地增值税可以清算的情形,由于没有事先进行税收测算,而是单纯根据销售比例和预售期限来通知清算,造成目前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退税的多、补税的少。
2.清算收入审核难
目前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主要依赖于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数据,虽然收集了一些第三方数据,但主要依靠手工操作进行网签合同、实测面积、销售单价等的比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量大,效率较低,工作效果也不佳。对房地产项目总可售面积、视同销售、房地产开发产品类型、房地产价格区间等收入因素,缺少第三方信息自动验证、比对,大大制约了大数据作用的发挥。
3.扣除项目核实难
当前困扰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最大难题是开发成本难以核实。开发成本项目多、业务多、票据多、时间跨度长,如果单靠人工审核,只能发现一些形式方面存在的问题,难以挖掘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一些与开发成本有关的内部数据和第三方信息,如土地出让金及返还、政府规费、工程费竣工结算备案信息、发票、税金等,只能以人工方式收集和整合,很难以迅速形成链条。
4.清算结果产生难
土地增值税清算被称为“第一难”的税务工作,一项清算工作往往历时数月甚至一年。同时,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人员业务水平和业务习惯等不同,产生的清算结果基本不同,容易与纳税人发生争议。土地增值税的申报表、审核表的数据不能自动计算,人工计算量大,容易发生差错。清算审核发现的疑点和问题需要手工汇总和处理,清算报告和清算结果需要手工录入。这些因素极大地影响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效率和效果。
【税局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
1.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什么条件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是指取得最后一份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情形。”
2.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什么情况下核定征收?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学校,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在房地产开发期间,按政府规定缴纳的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相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计入开发成本。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③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当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2)纳税人将公共配套设施等转为自用或出租,不确认收入,其应当分担的成本、费用也不得扣除。
4.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5.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十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当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6.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转让收入包含增值税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十二条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7.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普通标准住宅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第三十条规定,普通标准住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8.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如何确定?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9.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如何确定?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文章来源:日照税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0日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共计6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即加计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特有项目)
6.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
那么问题来了,所有的业务都是按照以上6项扣除吗?具体扣除方法是什么呢?
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必须根据业务类型来适用对应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商品房可以扣除1-5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的开发成本3.房地产开发费用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即加计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特有项目))
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商品房可以扣除1-4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的开发成本3.房地产开发费用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三、各类企业转让存量房扣除项目1、4、6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6.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
四、各类企业转让未开发的地扣除项目1、4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高频考点】“营改增”征税范围的条件
【重要考点】
一项经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具备的条件:
1.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3.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4.应税行为是有偿的。上述所说的有偿有两类情形属于例外:
【说明】
(1)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但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主要包括:①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②存款利息;③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④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⑤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2)不同时满足上述四个增值税征税条件但需要缴纳增值税,主要包括某些无偿的应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
【相关问题解析】
一、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含义
(一)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②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③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不含租赁不动产)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属于在我国境内销售服务,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完全在境内发生的服务,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无形资产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属于在我国境内销售无形资产,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完全在境内使用的无形资产,属于在境内销售无形资产。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属于在境内销售无形资产。
(二)非营业活动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非经营活动的例外情形: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下列行为中,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有( )。
a.甲公司将房屋与乙公司土地交换
b.丙银行将房屋出租给丁饭店,而丁饭店长期不付租金,后经双方协商,由银行在饭店就餐抵账
c.戊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己建筑工程公司建造房屋,双方在结算价款时,房地产企业将若干套房屋给建筑公司冲抵工程款
d.庚运输公司与辛汽车修理公司商订,庚运输公司为辛汽车修理公司免费提供运输服务,辛汽车修理公司为其免费提供汽车维修作为回报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上述四项都获得了相关的经济利益,都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文|金穗源商学院
土增清算,我们分三步执行:
第一步,我们通过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流程进行分析,学习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图:
第二步,细细分析每个步骤,了解每个节点的难点税收问题:
第三步,针对各个疑难,利用工具书《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逐一攻克。
当然,行将至远,土增清算的疑难研究,我们从未止步,《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书籍也仅是研究路上的一块丰碑,我们将继续努力,为大家提供更多服务。
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 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 超过 20%的,应就其 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2008 年 11 月 1 日起)。
4.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5.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或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征收管理
(一)预征管理
1.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2.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 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1%。
(二)纳税地点:
1.法人纳税人:房地产坐落地;
2.自然人纳税人:住所地;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在房地产坐落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充实自己,才能望得更远。
下列属于土地增值税免税或者不征税范围的有()。
a房产所有人将房产赠与直系亲属
b个人销售住房
c个人转让经营性房产
d因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个人转让经营性房产不属于免税的范围。
下列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b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c纳税人是法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时,则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纳税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户籍所在地一致时,则在户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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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土地成本项目
二、开发成本项目三、开发费用项目四、转让有关税金
五、加计扣除项目
一、土地成本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具体包括:
1.政府地价及市政配套费
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向政府部门交纳的大市政配套费、交纳的契税、土地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
2.合作款项
补偿合作方地价、合作项目建房转入分给合作方的房屋成本和相应税金等。
3.红线外市政设施费
红线外道路、水、电、气、通讯等建造费、管线铺设费、接口补偿费。二、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4.拆迁补偿费
土地征用费、劳动力安置费有关地上、地下建筑物或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一)前期工程费开发前期准备费
指在取得土地开发权之后、项目开发前期的水文地质金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三通一平”等前期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5.勘察设计费
(1) 勘测丈量费:包括初勘、详勘等。主要有:水文、地质、文物和地基勘察费,沉降观测费,日照测试费、拨地钉桩验线费、复线费、定线费、施工放线费、建筑面积丈量费等。
(2) 规划设计费:
规划费:方案招标费、规划设计模型制作费、方案评审费、效果图设计费、总体规划设计费。
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修改设计费、环境景观设计费等。
其他:可行性研究费、制图、晒图、赶图费、样品制作费等。
(3) 建筑研究用房费:包括材料及施工费
6.报批报建增容费
(1) 报批报建费:包括安检费、质检费、标底编制费、交易中心手续费、人防报建费、消防配套设施费、散装水泥集资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建筑面积丈量费、路口开设费等、规划管理费、新材料基金(或墙改专项基金)、教师住宅基金(或中小学教师住宅补贴费)、拆迁管理费、招投标管理费等。
项目整体性报批报建费:项目报建时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的报批费。
(2) 增容费:包括水、电、煤气增容费
7.“三通一平”费
(1) 临时道路:接通红线外施工用临时道路的设计、建造费用。
(2) 临时用电:接通红线外施工用临时用电规划设计费、临时管线铺设、改造、迁移、临时变压器安装及拆除费用。
(3) 临时用水:接通红线外施工用临时给排水设施的设计、建造、管线铺设、改造、迁移等费用。
(4) 场地平整:基础开挖前的场地平整、场地清运、旧房拆除等费用。
8.临时设施费
(1) 临时围墙:包括围墙、围栏设计、建造、装饰费用。
(2) 临时办公室:租金、建造及装饰费用。
(3) 临时场地占用费:含施工用临时占道费、临时借用空地租费。
(4) 临时围板:包括设计、建造、装饰费用。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主体建筑工程费
指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主体内列入土建预算内的各项费用。
主要包括:
9.基础造价
包括土石方、桩基、护壁(坡)工程费,基础处理费、桩基咨询及检测费、降水。
10.结构及粗装修造价
主要包括砼框架(含独立柱基和条基等浅基础)、砌体、找平及抹灰、防水、垂直运输、脚手架、超高补贴、散水、沉降缝、伸缩缝、底层花园砌体(高层建筑的裙楼有架空层,原则上架空层结构列入裙楼、有转换层结构并入塔楼)。
11.门窗工程
主要包括单元门、入户门、户内门、外墙门窗、防火门的费用。
12.公共部位精装修费
主要包括大堂、电梯厅、楼梯间、屋面、外立面及雨蓬的穗精装修费用。
13.户内精装修费主要包括厨房、卫生间、厅房、阳台、露台的精装修费用。
主体安装工程费
14.室内水暖气电管线设备费
(1) 室内给排水系统费(自来水/排水/直饮水/热水);
(2) 室内采暖系统费(地板热/电热膜/分户燃气炉/管道系统/暖气片);
(3) 室内燃气系统费;
(4) 室内电气工程费:包括楼栋及单元配电箱、电表箱、户配电箱、管线敷设、灯具、开关插座、含弱电工程管盒预埋
15.室内设备及其安装费
(1) 通风空调系统费:包括空调设备及安装费用、空调管道、通风系统费用;
(2) 电梯及其安装费;
(3) 发电机及其安装费:包括发电机供货、安装、机房降噪费;
(4) 消防系统费:包括水消防、电消防、气体灭火、防排烟工程费;
(5) 人防设备及安装费:包括密闭门、气体过滤装置等。
16.弱电系统费
(1) 居家防盗系统费用:包括阳台及室内红外探测防盗、门磁、紧急按扭等;
(2) 对讲系统费用:包括可视及非可视对讲系统费用;
(3) 三表远传系统费用:包括水、电、气远程抄表系统费用;
(4) 有线电视费用:包括有线电视、卫星电视主体内外布线及终端插座费用;
(5) 电话系统费用:包括主体内外布线及终端插座费用;
(6) 宽带网:包括主体内外布线及终端插座费用。(三)基础设施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社区管网工程费
17.室外给排水系统费
(1) 室外给水系统费:主要包括小区内给水管道、检查井、水泵房设备、及外接的消火栓等费用;
(2) 雨污水系统费用
18.室外采暖系统费
主要包括管道系统、热交换站、锅炉房费用
19.室外燃气系统费
主要包括管道系统、调压站。
20.室外电气及高低压设备费
(1) 高低压配电设备及安装:包括红线到配电房的高压线、高压柜、变压器、低压柜及箱式变压设备费用;
(2) 室外强电管道及电缆敷设:室外强电总平线路部分费用;
(3) 室外弱电管道埋设:包括用于电视、电话、宽带网、智能化布线的管道预埋、检查井等费用
21.室外智能化系统费
(1) 停车管理系统费用:包括露天停车场管理系统、地下室或架空层停车场管理系统的费用;
(2) 小区闭路监控系统费用:包括摄像头、显示屏及电气系统安装等费用;
(3) 周界红外防越系统费用:红外对扫等;
(4) 小区门禁系统费用;
(5) 电子巡更系统费用;
(6) 电子公告屏费用
园林环境工程费
指项目所发生的园林环境造价,主要包括:
22.绿化建设费
包括公共绿化、组团宅间绿化、一楼私家花园、小区周边绿化支出;
23.建筑小品
雕塑、水景、环廊、假山等;
24.道路、广场建造费
道路广场铺设、开设路口工程及补偿费等;
25.围墙建造费
包括永久性围墙、围栏及大门;
26.室外照明
室外照明电气工程,如路灯、草坪灯;
27.室外背景音乐
28.室外零星设施
儿童游乐设施、各种指示牌、标识牌、示意图、垃圾桶、座椅、阳伞源等。
(三)公共配套设施费指房屋开发过程中,根据有关法规,产权及收益权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不能有偿转让也不能转作自留固定资产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29.在开发小区内发生的不会产生经营收入的不可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包括居委会、派出所、岗亭、儿童乐园、自行车棚等;
30.在开发小区内发生的根据法规或经营惯例,其经营收入归于经营者或业委会的可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的支出,如建造幼托、邮局、图书馆、阅览室、健身房、游泳池、球场等设施的支出;
31.开发小区内城市规划中规定的大配套设施项目不能有偿转让和取得经营收益权时,发生的没有投资来源的费用;
32.对于产权、收入归属情况较为复杂的地下室、车位等设施,应根据当地政府法规、开发商的销售承诺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摊入本成本项目。如开发商通过补交地价或人防工程费等措施,得到政府部门认可,取得了该配套设施的产权,则应作为经营性项目独立核算。
该成本项目下按各项配套设施设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如
:a.游泳池:土建、设备、设施;
b.业主会所:设计、装修费、资产购置、单体会所结构;
c.幼儿园:建造成本及配套资产购置;
d.学校:建造成本及配套资产购置;
e.球场;
f.设备用房:配电房、水泵房土建及装修费;
g.车站建造费:土建、设备、各项设施。(四)开发间接费用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开发间接费核算与项目开发直接相关、但不能明确属于特定开发环节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
33.工程管理费
(1) 工程监理费:支付给聘请的项目或工程监理单位的费用;
(2) 预结算编审费:支付给造价咨询公司的预结算的编制、审核费用;
(3) 行政管理费:直接从事项目开发的部门的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等人工费以及直接从事项目开发的部门的行政费
(4) 施工合同外奖金:赶工奖、进度奖
(5) 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主管部门的质监费;
(6) 安全监督费:建设主管部门的安监费;
(7) 工程保险费。
34.营销设施建造费
(1) 广告设施及发布费:车站广告、路牌广告;
(2) 销售环境改造费:会所、推出销售楼盘(含示范单位)周围等销售区域销售期间的现场设计、工程、装饰费;临时销售通道的设计、工程、装饰等费用;
(3) 售楼处装修、装饰费:设计、工程、装饰等;
(4) 样板间:包括样板间设计、装修、家具、饰品以及保洁、保安、维修费。主体外搭设的样板间还包括建造费用;主体内样板间销售后回收的设计、装修、家具、家私等费用,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单列或单独记录,考核时从总费用中扣除;
(5) 其他。
35.资本化借款费用
包括直接用于项目开发所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折价或溢价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汇兑差额。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包括手续费等。
36.物业管理完善费
包括按规定应由开发商承担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以及小区入住前投入的物业管理费用。
三、开发费用
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四、转让税金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五、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上面所列计算的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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