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建筑业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建筑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建筑行业增值税+所得税总共纳税不到3%,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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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建筑公司的都很清楚,建筑行业业务多,利润在外人看起来觉得很高,但是实则是利润虚高。不仅是因企业所得税、股东分红个税导致税负高,更是没票据!遇到供应商不能开票,导致无法做成本,需要缴纳更多税金等等一系列的问题。
建筑业在理论上讲可以通过进项抵扣降低税负,而且建筑业可以抵扣的项目很多,比如钢材、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以及运输费用等。但由于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建筑业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体现在这4个方面。
一、劳务人员的工资支出。这是很大的一项占比,且很难取得相应的支出票据。
二、部分建筑材料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无证经营户,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层层转包、工程项目垫资和中标下浮等问题也是影响建筑业进项抵扣的重要因素。
四、作为主要原材料的商品混凝土可按简易办法纳税且适用3%的征收率,而建筑业销项适用9%的税率,进销税率相差达6个百分点。
造成相关采购成本和劳务支出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的局面,既增加了增值税税负也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税负,这种情况下,建筑行业如何降低税收负担呢?
依法诚信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和觉悟,企业节税方式有很多,然而合理报税才是企业节税、节税的最佳选择。今天在这里就为大家推荐一个合理合法的税收洼地政策,现国内四川、河南、辽宁、上海、重庆、湖北、江苏、青海等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相当成熟,园区招商采用总部经济形式,不需要企业实体入驻园区,不改变主体公司现有的经营方式、经营地址。
一、个人独资核定征收
建筑行业增值税+所得税总共纳税不到3%,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了解
(1)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公司还可以把劳务、材料采购分离出来,在园区设立建筑工程队、材料采购销售中心等,同样可以享受核定征收,销售采购经营部个税核定征收0.25%~1.75%。
(2)服务中心、管理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一般纳税人)都可以申请核定征收。小规模纳税人0.5%-2.1%(小规模最高2.1%),一般纳税人0.5%-3.1%。
(3)工程、施工、建筑安装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个税核定征收(0.35%—2.45%)
案例解析:
江苏南通戴总的建筑公司当月有1000万的销售额,出来工作人员成本费200万余元,那需缴纳的税是,增值税1000*6%=60万,企业所得税1000-200*25%=200万,附加税税率60*12%=7.2万,分紅(1000-460)*20%=108万。税款累计60+200+7.2+108约375万。
假如应用2个个人独资企业拆分为小规模纳税人,享有核定征收。增值税(2023年期间可享受1%优惠政策)500*1%*2=10万,个税:20万,附加税:10*6%=0.6万,税款累计10+20+0.6=30.6万。
共计:375万比30.6万,合理降低税负80%以上
税收筹划
二、自然代开
自然人代开,最高税率3%!!!
三、个体户
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比如设立xx经营部,总部税负2.06%。同时,相较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的范围更广,可注册商贸行业、建筑行业、现代服务行业,完美解决税负重,缺票等难题.
四、有限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有限公司,企业可采用成立新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迁移的方式入驻园区,依据税收的属地原则,企业缴纳的税收会全部或者部分纳入到注册地的财政收入,当地的园区会对正常纳税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扶持补贴。
增值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40%-70%给予扶持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40%-70%给予扶持
股东分红缴纳的个税可以享受地方留存的40%-70%扶持
车船税:以纳税总额的70%-80%扶持
财政扶持按月返还,当月缴税,次月扶持
五、灵活用工
建筑业常常发生“用工荒“现象,招不到人,企业的损失可是相当巨大的。另外,建筑企业由于工程周期长,资金流动大,施工人员众多,社保负担比较重!灵活用工,一方面可以解决建筑行业大量的施工人员招聘,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灵活用工的形式降低社保负担。
建筑行业实时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成本与效益,综合衡量税收筹划方案,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法地实现企业税负的最小化,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和市场竞争力是有必要的。
最近有部分建筑人在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承包一个建筑工程项目,自己垫付所有费用,工程竣工之后,该怎么纳税,有哪些税需要缴?鲁班建业通(施工业绩查询)小编为大家介绍,承包工程要缴纳的税种,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个人承包工程
税种: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
税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为为缴纳增值税税款的7%、3%、2%;个人所得税一般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收入、成本对照对照适用税率缴纳,一般先预征1%。
发票:个人承包工程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只能去税务局代开或者税务局签订协议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代开。
例子:个人承包不含税总价格100万的工程,到税务局代开100万的发票,需要缴纳以下税款:
增值税100*3%=3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3*(7%+3%+2%)=0.36万元;
个人所得税预缴1%(每个地区略有差异)
100*1%=1万元
总计缴纳税款4.36万元
二.个体工商户承包工程
税种: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缴纳的税种和个人都一样。
税率:个体工商户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者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一样。小规模适纳税人用3%的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税率。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一样,没有变化。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一般也是先预征1%(每个地区规定略有差异)。
发票:从事建筑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自行领取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同的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只能开具3%的发票,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开具11%的发票。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如果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就要强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
税种: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
税率是多少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税率
计算公式: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上期留底税额-减免税额+当期进项税转出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缴纳。适用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适用费率教育费附加为3%;地方教育附加2%。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如果是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15%)。房产税:有从价计征(税率为1.2%)和从租计征(税率为12%和4%)两种方式.....
注意了:
从5月1日起建筑业税率要下调,建筑行业17%税率取消,增值税三档税率为16% 10% 6% ,直接影响企业的增值税!
建筑行业赚钱非常不容易,但是做建筑公司的都很清楚,建筑行业业务多,利润在外人看起来觉得很高,但是实则是利润虚高。首先是25%的企业所得税和20%的股东分红个税两个大头,其次是小型建筑业企业存在大量的零星采购,预算不具体及选择供应商不规范,导致建筑业企业大量的零星采购无法获得正规的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导致增值税税负升高!
建筑行业税负高达45%,如何合理节税降费?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无需缴纳高达25%的企业所得税和20%股息分红,增值税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可以享受税率为1%的疫情过后优惠税收政策(截止2023年12月31号),附加税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以减半征收,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按照核定征收的政策,可以以10%应税所得额来纳税,综合税率不超过5.2%,这就将高达45%税负降低下来了!
二、 自然人代开
如今自然人在税收洼地园区的税务局代开,园区会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给个人办理临时登记,按核定征收的形式缴纳个人所得税,核定后的税率为0.5%,配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增值税享1%的税率和加上附加税减半征收,综合税率为1.56%,完税即可出票,并且附有完税证明。
三、税收洼地园区成立有限公司
在税收洼地园区注册有限公司,企业可以享受到园区的税务扶持,获得增值税奖励、企业所得税奖励;
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40%-70%奖励扶持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40%-70%奖励扶持
股息分红:缴纳的个税以地方留存的40%-70%奖励扶持
目前,越来越多的建筑公司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的压力越来越大,企业财务及老板实时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成本与效益,合理合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企业税负的最小化,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欢迎评论区来沟通交流纳税筹划各类问题~~~~~~~~~
建筑业预缴税款的实操问题
留言时间:2020-01-11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小规模纳税人在外地工程项目未超过起征点的时候,文件上说可以不用到工程所在地预缴税款,请问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还需要预缴吗?
2、在电子税务局上的外经证模块预缴税款时可以支持微信支付宝银联等途径吗?在电子税务局上是否能实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的预缴?
3、去外地/省预缴税款后能否电子税务局申报时直接获取已预缴的税款信息,免去到税务窗口人工录入税款的步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1-13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2]94号)规定:……第二条 单位或个人在我省境内应纳的印花税,除已实行自行计税、自行购花、自行贴花者和另有规定者外,建筑施工企业向建筑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其余一律向企业或个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2、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相关规定: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0]244号)规定:一、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据实计算扣缴申报。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按照实际经营收入乘以一定的征收率计算确定,具体征收率由各市、县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0.5%。
3、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九、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14号)规定:二、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若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该项目部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统一计入其上一级管理机构,项目部在施工地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项目部未在施工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二)项目部持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0]274号)规定:
二、凡总机构设立在我省境内的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其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并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二)凡在省外设二级分支机构的,对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对其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4、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操作已电话告知。企业在省内其他地方预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可以直接获取到,省外需要联系分局手工录入相关数据。预缴税款时可以使用微信支付宝银联扣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国家“营改增”税收新政策7月1日实施后,对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提出了新要求。
但是政策实施一周后,仍然出现了很多问题,收到了很多不合规矩的发票,导致发票作废。
同时,每次发票出错后,都要耐心给每一位开票人讲解规则,错在哪里,注意事项,给所有财务人员和报销人徒增不少工作压力和困难。
为此,小编特此制作了适用于建筑业的增值税发票高清样板,依据此格式,开具发票从此不再是难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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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的会计要注意,预收账款的5个涉税问题,你得知道。
问题一: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发生了?
答复:从2023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不再作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了,只预缴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注意1:若是项目在同城,就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若是项目在异地,应该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注意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问题二: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一定要预缴增值税吗?
答复:也有特殊情况。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无论本地项目还是异地项目的:
1. 如果不存在分包的情况下,当期预收账款金额大于10万元的才预缴增值税;
2. 如果存在分包的情况下,当期预收账款减去分包款后差额大于10万元的才预缴增值税。
参考:《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问题三: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能否开具发票?
答复: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参考:编码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收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问题四: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预缴的增值税如何做账?
答复:预收款开具收据或开具不征税发票的:
1.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 预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式)
贷:银行存款
问题五: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不再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但是收到工程进度款是否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答复:收到工程进度款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注意:1. 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2.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3. 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5. 质押金、保证金为实际收到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参考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参考2: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今日会计实操
建筑行业涉及的增值税预缴业务比较重要!这也是建筑会计比较头疼的一项工作!所以我们在日常的财务工作中,就要对建筑行业涉及的增值税税收优惠要有基本的了解和掌握!建筑业预缴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以及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及会计处理等等,都是要建筑会计熟练掌握的!
很多会计吐槽建筑会计太难了,预缴增值税业务也比较难处理,别担心了!今天在这里将要给大家汇总建筑业增值税预缴全面梳理及建筑行业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税率操作手册,对于这些业务处理有疑问的,下面的内容要仔细阅读了!
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全面梳理
建筑业纳税人异地预缴项目
建筑业异地预缴时间
建筑行业预缴增值税的计算
建筑业异地预缴申报
建筑业发票开具
建筑业异地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2022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手册
涉及的内容比较多,建筑行业异地预缴增值税的内容,就先到这里了!建筑业增值税预缴全面梳理及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税率汇总在一起了,对于上面内容处理不清楚的,自己可以多看看!
1、一般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2、简易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建筑业的简易计税项目包括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和可选择简易计税两类: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包括: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本期已缴税额”、“分次预缴税额”栏填写预缴的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中,“本期预缴税额”栏填写的预缴增值税额。
什么情况下要预缴增值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收款需要预缴税款;
二、建安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需要预缴税款;
三、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四、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以上四点就是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形了。
建筑安装工程费不管是按费用构成要素还是造价形成划分,其项目组成均有规费和税金,这里的税金从2023年5月开始就是指的增值税。该知识点因为政策文件的变化,其税率及计税方法为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新修订内容。
(一)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变化情况
2023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文件主旨是确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同时该文件印发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2023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建筑业 2023年5月1日起执行10%的税率。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23年3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文件,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至此,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
2023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考试用书上,一般计税法规则下,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0%。显然,这在情理之中,因为出书在前,政策在后。但是,今年二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关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题干中给出的税率为9%。
(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
当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9%。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造价×9%
税前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2)简易计税方法
当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3%。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税前造价×3%
税前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含税价格计算。
真题重现
2019、某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中人工费为3000万元,材料费为6000万元,施工机具使用费为1000万元,企业管理费为400万元,利润为800万元,规费为300万元,各项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税率为9%。则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万元。
a.1035
b.900
c.936
d.1008
233网校答案: a
233网校解析:采用一般计税法,(3000+6000+1000+400+800+300)×9%=1035万元。
看到这里或许有些学员或许有些许疑惑,不是说二级建造师考试要以考试用书为准,那如果题目问“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多少”,该如何解答?在这种情况下,命题老师必定会给出文件出处,也就是加上前提,如下题:
2017一建真题.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
a.3.14%
b.11%
c.13%
d.17%
233网校答案: b
考生只需对照文件选择即可,前文中笔者已经进行详细介绍。另外,在计算题中一般会直接给出税率,考生依据已知数套用公式求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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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辉宁
广联达造价圈签约作者、注册造价工程师、广联达特聘专家讲师
自2023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也全面实行增值税政策以来,增值税税率已经经历三次调整,分别为:
2023年5月1日:建筑业、房地产业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1%、11%;
2023年5月1日:建筑业、房地产业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0%、10%;
2023年4月1日:建筑业、房地产业增值税税率分别为9%、9%。
由于项目建设的周期持续性特点,在房地产业、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之初,国家对于房地产业、建筑业制定了相应的过渡政策,后续又陆续出台了关于特定行为的计税规定。
主要包括:清包工项目;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凡上述项目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服务业适用征收率3%;房地产业适用征收率5%。
原营业税时期,建筑业营业税税率3%,房地产业营业税税率5%。
无论是营业税还是增值税模式,都需要缴纳附加税。附加税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对于营业税、增值税简易计税、增值税一般计税,附加税究竟应该如何计算呢?
*本文系刘辉宁原创,独家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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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明确从今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同时,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积极采取多项工作措施,对纳税人普遍关心的问题,提供了专业的解答,帮助大家更好理解,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
问:本次政策和之前有何不同?
答:本次政策放宽了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的覆盖面。政策调整前,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上限分别为100万元、工业企业100人(其他企业80人)和工业企业3000万元(其他企业1000万元)。此次调整明确将上述三个标准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和5000万元。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
问:怎样才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方面
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以下简称“免税政策”),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纳税人直接在申报表主表填写相关免税栏次即可享受,无需办理任何备案手续,申报即享受。
问:月(季)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怎样的?
答:小规模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比如:a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2023年二季度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2万元(均指不含税销售额,下同),提供服务取得收入5万元,该纳税人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吗?按照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该纳税人当季合计销售收入为27万元,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如何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比如:a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2023年一季度出售商铺取得收入20万元,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5万元,该季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吗?该纳税人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后,季度销售额为25万元,未超过30万元,则此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5万元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而商铺销售收入20万元应照章纳税。
又比如:b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在2023年二季度出售不动产取得收入20万元,提供设计服务取得收入8万元,该季度纳税人应如何享受免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二季度合计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全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不动产的销售收入也无需缴纳增值税。
问: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确定自己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比如:a为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2023年一季度取得建筑服务收入5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27万元。该纳税人一季度能否享受免税政策?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该纳税人一季度差额后的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当季可享受免税政策。
问: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如何适用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比如:张先生在广州有一套房屋出租,每年收取一次性租金60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该纳税人的房屋一次性租金60万元分摊到月为每月5万元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可享受免税政策。
问: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的如何选择?
答: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不过,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针对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可能有些月份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按季计算可能未超过30万元的情况,允许纳税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根据自身实际在按月或按季申报纳税方式上变更1次。
比如: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因此,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该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季纳税。
又比如:b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因此,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该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月纳税。
问:预缴增值税政策如何适用?
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比如:a公司为广州市的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6月转让一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房屋,取得转让不动产收入28万元,是否要在南海区预缴税款?
如果该纳税人为按月纳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该纳税人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南海区预缴税款。
如果该纳税人为按季纳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南海区预缴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问: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吗?
答:可以。
问: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是否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
问: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比如:a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当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8万元,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万元,因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因此该纳税人只需缴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万元的增值税税款,即应缴纳20000×0.03=6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8万元免征增值税。
又比如:b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8.1万元,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万元,因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因此该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共10.1万元的增值税税款,即应缴纳101000×0.03=3030元。
问:哪些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比如:a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2023年7月因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2月-2023年1月累计销售额为400万元,2023年2月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该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问: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办理?
答:第一步,准备好以下两份资料:1.正确、完整填写《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2.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
第二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发起转登记办理程序,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问: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哪里办理?
答:纳税人可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也可以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
网上办理申请路径: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事项办理-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2、简易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建筑业的简易计税项目包括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和可选择简易计税两类: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包括: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本期已缴税额”、“分次预缴税额”栏填写预缴的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中,“本期预缴税额”栏填写的预缴增值税额。
什么情况下要预缴增值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收款需要预缴税款;
二、建安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需要预缴税款;
三、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四、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以上四点就是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形了。
一、基本规定
1.跨县(市)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2. 未跨县(市)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二、预缴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注:财税〔2017〕58号修改此条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删除了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财税〔2017〕58号文件同时在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
因此,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预缴时间为:
1.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2.采取非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时间:
1)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2)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3.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三、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预征率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和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计算
1.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预缴增值的计算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注:2023年4月1日及之后,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降为9%
2.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缴增值的计算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注意:企业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企业按规定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五、分项目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六、预缴的增值税抵减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关键词: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不仅仅是某个项目,也不仅仅是建筑服务的,也不仅仅是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预缴的增值税税款抵减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含企业当期实现的所有收入的销项税额减当期可以抵扣的所有进项税额和上期进项税额留抵之和。因此,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可能含预缴项目的应交增值税,可能也含非预缴项目的应交增值税,也含简易计税项目的应交增值税,也含非建筑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转让、销售货物的应交增值税。也就是说,预缴的增值税抵减增值税时不与建筑项目的应交增值税一一对应抵减。
注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七、小规模纳税人预缴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和第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确认销售额,以判断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0万元免税政策。
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自开专用发票,但月销售额不超10万,也不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八、多预缴税款须在预缴地办理退税
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时按规定预缴了增值税,如果后期工程竣工决算后因工程决算金额小于前期已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需要开具建筑服务的红字增值税发票冲减销售额而导致多预缴了增值税,多预缴的增值税须办理退税,须向哪里办理退税?是机构所在地还是建筑服务经营地?
《2023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国家税务总局)
141.跨区域经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所缴地方税费如何退税?
跨区域经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地方税费减半优惠时存在的问题,企业在业务发生地报验后预缴申报附加税时未享受减征优惠,回到注册地申报时由于报验地未享受优惠,但实际应享受,造成注册地申报正常填写数据后在申报表“本期应补(退)税(费)额”处形成负数多缴,存在多缴税款的退税应注册地退税还是申请报验地退税?
答:应申请报验地退税。原则是在哪儿交,就在哪儿退。
依据上述国税总局对于跨区域异地多预缴地方税费答复可知,在哪里预缴的税费就在哪办理退税,那么,依据国税总局的答复口径,企业在建筑服务经营地多预缴了增值税,则到建筑服务经营地办理退税;企业在机构所在地多预缴了增值税,则到机构所在地办理退税,即多预缴的增值税须在预缴地办理退税。
九、预缴税款涉及城建税及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提醒】不管异地还是机构所在地都是按照“实际预缴/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各自适用税率和征收率缴纳城建税及附加,所以,即使异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和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存在差异,不需要补缴和不能申请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十、预缴增值税账务处理(财会(2016)22号)
1.设置“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2.设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3. 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十一、预缴税款时需提交的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十二、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须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1.机构所在地:
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企业应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经营地(即建筑服务发生地):
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提供建筑服务的,由企业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跨区域建筑服务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
十三、不预缴增值税的税务风险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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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2、简易计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建筑业的简易计税项目包括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和可选择简易计税两类: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包括: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本期已缴税额”、“分次预缴税额”栏填写预缴的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中,“本期预缴税额”栏填写的预缴增值税额。
什么情况下要预缴增值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收款需要预缴税款;
二、建安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需要预缴税款;
三、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四、对于异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以上四点就是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形了。
分包工程支出,应按照分包商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
1.1 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税率为3%。
1.2 分包商为一般纳税人
1.2.1 专业分包,进项抵扣税率为9%。
1.2.2 劳务分包(清包工除外),进项抵扣税率为9%。
1.2.3 清包工
(1)清包工(分包方采取简易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3%。
(2)清包工(分包方采取一般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9%。
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由于工程材料物资种类繁多,所以分供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一般的材料物资适用税率是13%,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2.1 木材及竹木制品,进项抵扣税率为9%、13%。
属于初次生产农产品的原木和原竹,取得的发票可能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适用税率为9%;而经过加工的属于半成品或成品的木材及竹木制品,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一般是13%。
2.2 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税率为13%、3%。
购买水泥和一般商品混凝土的税率通常为13%;但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土,就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2.3 砂土石料等地材,进项抵扣税率为13%、3% 。
在商贸企业购买的适用税率是13%;但从生产企业购买,生产企业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及自产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砖、瓦、石灰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税率为3%。
机械使用费
3.1 外购机械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3%。
购买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次性抵扣,但购买时要注意控制综合成本,选择综合成本较低的供应商。
3.2 租赁机械
3.2.1 租赁机械(只租赁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3%,3%。
租赁设备,一般情况下适用税率为13%;但是若出租方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使用征收率为3%。
3.2.2 租赁机械(租赁设备 操作人员),进项抵扣税率为9%。
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3%。
工程项目发生的临时设施费用,例如购买的脚手架、活动板房、围墙等,这些费用的支出都是可以一次性抵扣的。
水费
水 费,进项抵扣税率为9%、3%。
从自来水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从其他水厂购买的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9%的进项税。
电费
电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3%。
电网公司直接开具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租赁房屋和施工现场业主的电表,应从出租方或业主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勘察勘探费用
勘察勘探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勘察勘探服务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
工程设计费
工程设计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设计费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
检验试验费
检验试验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专业检测机构对样本进行检验和试验。
电话费
电话费,进项抵扣税率为9%、6%。
电信业适用两档税率,基础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为9%,增值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为6%。
员工个人抬头发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带有福利性质的通信费补贴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企业的名义的电话费,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邮递费
邮递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快递费可以抵扣进项税,建议采用月结方式结算,较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报刊杂志
报刊杂志,进项抵扣税率为9%。
图书、报刊、杂志的适用税率可以抵扣,但是注意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汽油费、柴油费
汽油费、柴油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3%。
汽车、机械使用的燃料费用,是施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成本支出,这些支出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但司机师傅自己单独分次加油,可能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统一办理加油卡,在加油后凭卡或者加油凭证,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供气供热费用
供气供热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9%。
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供热企业拿到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热企业向居民免征增值税,不能抵扣。
广告宣传费用
广告宣传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公司支付的广告费、宣传费等可以抵扣进项税。
中介机构服务费
中介机构服务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聘请专业的咨询、审计等中介机构的咨询费用都可以抵扣进项,注意要选择一般纳税人。
会议费
会议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公司召开大型会议,应索取会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分项列示服务,单独开具餐费的发票,餐费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培训费
培训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公司的培训支出,要向培训单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公用品
办公用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3%。
企业的办公用品支出,也是成本费用中比较经常发生的,如果是从其他个人处购买,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商场、超市或电商平台购买, 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劳动保护费用
劳动保护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3%。
公司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规程,用于改善公司生产人员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和消灭职业病等各种技术、保健措施方面开支的费用,例如给员工购买个人防护用具,安全用品等用品,进项税可以抵扣。但要与福利费进行区别,如果是福利费就不得抵扣。
物业费
物业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物业费可以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但必须是公司实际发生的。
绿化费
绿化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3%、9%。
为了美化办公环境,自行购买绿色植物,适用税率9%;如果是租用绿植的,适用税率为13%。
房屋建筑费
房屋建筑物,进项抵扣税率为9%、5%。
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分2年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利息支出及贷款费用
利息支出及贷款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
贷款的利息支出,不能抵扣,与之相关的手续费、咨询费和顾问费都不允许抵扣。
银行手续费
银行手续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
办理转账,汇款时发生的手续费都可以抵扣,要向银行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保险费
1、劳动保险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3%。
应取得税率6%(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备注:人身保险除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保险费外,暂不可抵扣。
2、车辆保险和不动产保险进项抵扣税率为6%、3%。
应取得税率6%(一般纳税人处取得)或3%(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维修费
维修费,进项抵扣税率为13%、9%。
修理费用于有形动产的修理费用,如汽车修理费、机械设备的修理费为13%;而对于不动产的修理费税率是9%。
附 2023年最新增值税税率表,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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