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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三(9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4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分包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分包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三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分包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三

【第1篇】分包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三

【编者按】

面对不断变化的出口退税及关联政策:出口退税政策、海关政策、出口外汇管理政策;持续升级优化的操作系统:单一窗口申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日趋从严的出口退税后续管理:出口退税函调、备案单证管理、预警评估、分类管理…

企业出口退税究竟如何操作?2023年4月,“慧贸天下”旗下“慧学苑”特别策划联合北京东审鼎立国际税务师事务所出口退税团队,匠心独到的课程体系,六位实战老师倾力讲解《出口退税从小白到精通》系列。

本文依据东审鼎立国际税务师事务所刘菲娜女士于6月1日在慧贸天下“出口退税从小白到精通”系列直播中的讲座《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下)-生产型企业申报流程》整理提炼而成,并取得刘菲娜女士授权发表。

本次直播刘老师首先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的基本理论进行了介绍,并通过实际案例讲解生产企业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流程,最后对生产企业纳税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进行了总结。本文仅对课程内容进行了简单提炼,详细内容请长按下方二维码观看本期直播。

长按收看本期直播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理论

(一)生产企业的定义

生产企业也称制造企业,是指为满足社会需要并获得盈利从事工业性生产经营活动或工业性劳务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并且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相比的区别在于,生产企业是有一个产品生产、加工的过程。

(二)生产企业如何判断是否为自产货物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包括视同自产货物)。刘老师还详细列出了视同自产货物的4种情况,具体内容可通过观看直播获取。

(三)免、抵、退的概念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明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简言之,“免”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扣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四)适用免抵退税的货物劳务范围

1.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包括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这里的报关离境是指实际离开中国国境或关境的货物。

2.视同出口货物

有些货物虽不完全符合上述出口货物条件,但按相关规定,可以按视同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具体包括:

✦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中和保税区,中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并销售给区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4.生产企业像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依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

(五)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格(fob价)作为记账基础,无论出口货物采用何种成交价格成交的,均按实际成交价做出口收入,对以到岸价(cif)或成本加运费价(c&f)成交的,按实际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按月办理“免、抵、退”税手续。支付的境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不得冲减内销收入计算销项税额。实际离岸价格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真实的离岸价格,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价)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后的金额,在进料加工贸易形式下,进口料件根据国家规定予以保税,并未在进口环节缴纳关税增值税,在计算出口退税时,也要在计税依据中扣除。

3.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价)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价格后的金额。

4.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计算公式为: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有关该计算公式的详细讲解可通过观看直播获取。

5.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生产企业为销售件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6.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7.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六)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其中,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可分一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第二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其中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本次直播课,刘老师对免抵退税计算规律进行了总结与归纳,可通过观看直播获取相关内容。

二、生产企业纳税申报表填报实例讲解

(一)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xxmh/html/index.html)

插入一证通,输入密码,点“登录”。

(二)点击“按期应申报”,点击“增值税(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中的“填写申报表”;如图:

(三)点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或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表申报”中“申报”(二选一)

(四)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始依次填写,最后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主表”

填报所需材料有:

【例】:某公司为生产型企业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出口销售额(fob价)为422624.16美元,(已知汇率为:7.0771),当月还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进项认证发票清单,如上图所示:

本题答案讲解,可通过观看直播获取。

(五)依据当月税控盘勾选认证的进项发票清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六)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七)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八)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九)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其他扣税凭证明细表”

(十)核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

(十一)如有税款,点击“税费缴纳”--“三方协议缴款”--“立即缴款”;

可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直播,获取填报流程的详细讲解。

三、生产企业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报关单上的成交方式不是fob价该怎么办?

出口收入的确认和出口退税的申报都需要根据fob价,但是有时候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成交方式并不是fob价,而是其他成交方式,比如常见的cif,这种情况就需要计算出对应的fob价进行申报。fob=cif-运费-保险费,当一张报关单上有多条数据时怎么计算每一条的fob价呢?通常情况下,可以计算出每一项的fob价格。(各自的fob价=总fob/总cif*各自的cif价,总fob=总cif-运费-保费)

(二)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和应退税额报表怎么填报?

出口销售额填写在主表的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中,应退税额填写在第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中,但当期计算的应退税额要在下期申报表中体现。

如果您对本期内容还有任何疑问,欢迎观看慧学苑与东审鼎立国际税务师事务所打造的《出口退税从小白到精通》系列课程,一站式解决您的所有问题。

在下周一的课程《退税申请(上)-单一窗口申报》中,赵芳芳女士将为您详细讲解单一窗口申报所需材料及申报流程,欢迎届时继续关注我们的直播。

编辑:yoga

校审:snow

排版: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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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劳务分包的增值税率

一、工程劳务分包的增值税由谁来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度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是怎么计算的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公式中的销售额应为不含增值税额、含价外费用的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月度3万以内的增值税减免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要并入利润交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按实际减免的税款,这部分补贴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

在计算企业的利润时,这部分减免的增值税需要并入“利润总额”的,作为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什么是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申报期限是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纳税的最后期限。

通常来说,一般的企业都是按月申报的,就是说每月都需要报税,即使是公司没有收入,也要零申报,定期完成纳税义务。

【第3篇】劳务分包增值税票

导语:建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的,劳务支出不一定全是分包款能扣除,为什么呢,快来听听今天的每日说税吧。

每日说税,直击财税要闻,紧跟政策法规,结合实务说风险

对于建筑企业存在简易计税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因此,经常有人咨询说,建筑业的劳务支出,能不能都作为分包,进行差额计税?

实务中建筑业据称劳务支出,一般情况下,简单可理解为劳务作业分包和劳务派遣。

由于税收政策未对工程分包进行定义,所以需要援引有关部门的工程分包的定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由此可见,劳务作业分包,是要完成承包企业所承包工程中指定的劳务作业,对分包单位的人员来源及安排,承包企业没有管理要求。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对“事”即工程项目进行管理

而劳务派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明确: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也就是对“人”进行管理,

对照该规定,可见劳务派遣是用工单位对派入人员的具体安排和管理。

通过对劳务作业分包和劳务派遣服务不同定义比较,建筑企业的劳务支出,应详细区分劳务作业分包和劳务派遣,因此,劳务派遣情形下的支出,不能作为简易计税的分包款项进行扣除。

【第4篇】分包预缴增值税

基于以上总分包之间差额预交增值税的纳税风险分析,笔者认为应进行以下对策:

1、总包方预收账款纳税风险的控制策略

从以上分析可知,总包方为了规避收到业主预收,而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总包开具增值税发票,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倒挂问题,节约资金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必须采用以下控制办法:

一是,总包方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总包方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总包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收据,不开发票处理。

二是总包方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时,如果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总包方开具发票,则总包方为了规避提前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可以采用以下个规避措施:

第一,当施总包方只有一个项目(该项目建筑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况下,而且工程还没有动工,总包方应提前做采购计划,与供应上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预付一部分货款或定金给供应商,供应商必须在总包方工程未开工前收到业主支付预付款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一般在收到预收账款的下个月的15日之前),向施工企业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如果总包方已经有正在施工的且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总包方对该简易计税项目所发生的采购材料或设备,可以要求供应商先开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然后等到该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已经开工,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有抵扣时的增值税申报当月,把前面简易计税项目发生的已经抵扣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总分包差额预缴增值税纳税风险的规避策略

关于总分包之间差额预缴增值税纳税风险的规避策略总结如下:

第一,在分包方给总包方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分包方必须在增值奥目的名称。

第二,在分包方给总包方开具发票的情况下,无论总包向分包开具增值税材料发票还是建筑服务业发票,总包在差额预缴增值税时,都必须扣除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的材料发票和建筑服务业发票上的金额。

第三,在分包方进行施工的过程中,且总包方收到业主的进度结算款时,总包方必须按照分包方的工程进度,给予分包方支付部分进度款,收取分包方开具已经支付部分进度款的增值税发票,从而进行差额预交增值税。

第四,在总包已经收取业主预付款的情况下,分包还没有开展施工业务,即分包没有向总包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总包绝对不能要求分包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总包提前抵扣和进行差额预交增值税。否则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将要受到刑事处罚。

【第5篇】工程分包增值税怎样交

分包款是建筑企业的一个特有概念,根据建筑服务现行增值税政策,分包款有两个用途,一是确定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应纳税额,二是确定预缴增值税的预缴基数(既包括一般计税项目的预缴,也包括简易计税的预缴)。

(一)行业规定中的分包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4号印发,住建部令第19号、第47号修改)的规定,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可见,施工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分包款是指建筑企业支付给分包方的款项,其中劳务作业分包款主要由建筑工人的人工费构成,而专业工程分包款还包括专业分包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款项。

(二)增值税政策中的分包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1号公告出台之前,各地税务机关是通过查验分包方开具的发票是否属于建筑服务来判断是否为分包款,有些专业分包工程是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销售货物部分的销售额被排除在分包款之外,导致建筑企业无法进行差额扣除,税负上升,31号公告出台后,这一问题得到解决,即只要是分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均属于分包款,不再以分包方开具的发票为判断标准。

(三)分包款增值税管理

建安企业应以实际业务为依据,对分包合同,尤其是专业分包合同的内容进行严格把控,切实做到专业分包名副其实。专业分包合同的承包范围既要包括相应的材料和设备,也要包括对应的建筑、安装服务。不能把单纯的材料设备购销、机械租赁、设计服务、技术咨询服务等款项作为分包款进行差额扣除。同时,也要避免为追求税收利益而人为的扩大分包的范围,引发行业监管风险。

文章来源:何博士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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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建筑业分包工程增值税

所谓承包工程,一般是可以有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需要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而建筑工程往往涉及到许多的税务问题,根据不同的情况税率也是不一样的,那么承包建筑工程要交哪些税呢?接下来就来为大家解答。

承包建筑工程要交哪些税

税收一直以来都是政府收缴,政府是为了赚钱吗?并非如此,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才是真正的用途。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的缴纳税,不仅是为国家谋福利,更是为了自己。并不是所有人缴纳的税种类都一样,缴纳的多少都一样,都是有一定的标准的。

1、营业税:税率3%。营业税按照工程收入的3%计算缴纳营业税。

2、城建税:按营业税的5%计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计算缴纳。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3%计税。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计算缴纳。税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4、企业所得税:按调整后利润总额计算纳税额。税率:3万元(含3万元)以下税率18%,3万--10万元(含10万元)税率27%,10万元以上33%。所得税所得税是按利润的25%。但是好多单位都做假账,账面都是亏损。所以出台了一项规定必须交合同金额的2%。

个人承包建筑工程要交哪些税

个人承包工程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

例子:个人承包不含税总价格100万的工程,到税务局代开100万的发票,需要缴纳以下税款:

增值税100*3%=3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3*(7%+3%+2%)=0.36万元;

个人所得税预缴1%(每个地区略有差异);

100*1%=1万元;

总计缴纳税款4.36万元。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7篇】劳务分包增值税税率

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手册大全,了解一下:

分包工程支出

分包工程支出,应按照分包商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

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由于工程材料物资种类繁多,所以分供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一般的材料物资适用税率是13%,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机械使用费

工程设计费

工程设计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设计费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

中介机构服务费

中介机构服务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聘请专业的咨询、审计等中介机构的咨询费用都可以抵扣进项,注意要选择一般纳税人。

房屋建筑费

房屋建筑物,进项抵扣税率为9%、5%。

利息支出及贷款费用

利息支出及贷款费用,进项抵扣税率为6%。贷款的利息支出,不能抵扣,与之相关的手续费、咨询费和顾问费都不允许抵扣。

银行手续费

银行手续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办理转账,汇款时发生的手续费都可以抵扣,要向银行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保险费

1、劳动保险费进项抵扣税率为6%、3%。

应取得税率6%(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备注:人身保险除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保险费外,暂不可抵扣。

2、车辆保险和不动产保险进项抵扣税率为6%、3%。

应取得税率6%(一般纳税人处取得)或3%(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各行业税率及征收率一览表

1、税率

税率(4种):13%;9%;6%;0%。

1、税率13%

(1)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销售或进口货物(除适用10%的货物外)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税率9%

3、税率6%

4、零税率

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相关服务;

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征收率

征收率(2种):3%;5%。

1、税率3%

增值税征收率统一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筑业老项目简易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纳税人销售旧货、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税率5%

(1)销售不动产: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第8篇】分包款的增值税抵扣

最近接到一家企业财务人员咨询,说本企业开始建造一幢厂房,厂房基建项目需要勘察设计,勘察设计合同是公司和对方总公司签订的,但是具体执行是当地分公司收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三流“合同流、发票流、货物流”不一致,不符合增值税抵扣规定,这样的业务合同企业能不能签订,后续收到增值税发票可不可以抵扣?

上述业务,特别是我们建筑企业经常碰到,总包单位签订协议,然后各工程分包出去,由各分包商收取款项及开具发票,为解决这个三流不一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根据此规定,这种业务我们就可以知道如何处理了,当然,为了更稳妥,最好总包合同有授权给“第三方”条款,这样就万无一失了,以后收到增值税发票可以大胆抵扣。

【第9篇】增值税分包抵税

1、简易计税方式下总分包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

例1

a建筑公司将劳务分包给b建筑劳务公司取得3%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个案例中a公司分包款全部是建筑服务,不涉及货物价款,自然差额征税没有问题,一直以来都没有争议。

例2

b建筑公司将消防工程分包给消防工程公司(总价款含设备与建筑服务)取得9%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当然也属于消防工程分包,由于这个案例中分包工程主体为工程公司,设备与建筑服务都应跟随主业开具9%增值税发票,因此对于b公司来讲,差额征税当然也应当包含设备与建筑服务全部差额,对于这种情况基本上各地税务机关也都没有问题,因为b公司取得的分包发票全部是建筑业发票。

例3

c建筑公司将消防工程分包给消防设备生产公司取得13%和3%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个案例就出问题了,由于分包给了消防设备公司(有消防工程资质),按照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和2023年第42号规定,消防设备公司应分别开具13%和3%的增值税发票,这个案例正是长久以来争议的焦点,税务机关的意见也分为两派,现在按照2023年31号公告,当然都可以作为分包价款扣除。这里的理解重点是货物和服务属于打包支出,在同一份合同,两者不可分割。

例4

d建筑公司将门窗工程分包给门窗生产企业取得13%和9%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个案例同案例3基本相同,不同的地方在于:按照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规定,门窗企业生产的不是设备而是材料,因此开具发票为13%和9%。这两部分属于打包支出,可以合并作为分包价款扣除。

例5

e建筑公司从e公司采购电梯取得13%增值税普通发票,将电梯安装工程分包给f公司取得3%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个案例需要特别小心,虽然电梯和安装看起来是有关联的,但e公司选择从两个公司分别采购设备和服务,就不能被认定为打包支出,电梯购买价款不可以享受增值税差额征税。当然,如果e公司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就可以比照案例3和4享受全部差额征税了。

总结:

(1)建筑业差额征税既可以扣除建筑服务分包价款,也可以扣除与之关联的材料或者设备价款,但二者必须在同一主体提供

(2)建筑公司同时提供货物和建筑服务属于混合销售,当然统一开具建筑业发票,生产企业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案例3和4)属于特殊类型业务,应分开开具发票,分别适用货物和建筑服务两种税率,销售企业只有同时销售设备和提供安装服务方可开具两种发票。这三种情况下都可以视为总局所说的打包支出,上游建筑公司可以统一从价款中扣除享受差额征税政策。

思考:

(1)分包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在疫情期间开具1%普通发票,总包可否差额计税?

(2)分包方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享受了免税,总包可否差额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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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计税方式下总分包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第四条(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预交税款

(1)不分计税方式,均为差额预交

(2)预征率不同,会计科目不同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注意事项:

(1)总包扣减分包价款差额预缴税款,限于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不同项目的总分包不得互抵;

(2)机构地申报时,是整个纳税主体范围的总分包差。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4、发票开具与申报

(1)简易计税方式差额征税、全额开票

(2)一般计税方式凭专票抵扣

5、分包款的扣除与备查资料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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