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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预缴需要什么资料(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05 09:53:03 热度:3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预缴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预缴需要什么资料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预缴需要什么资料

【第1篇】增值税预缴需要什么资料

导读:预缴增值税怎么办理?本文为大家梳理了预缴增值税的办理渠道、办理时限、注意事项等内容,小编已在文中为大家一一进行了说明,更多内容详情请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预缴增值税怎么办理?

1、办税服务厅(场所)

(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2)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预缴增值税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那些情况需要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预缴税款:

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2、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5、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第2篇】建安企业增值税预缴2

增值税预缴的意思是企业在没有计算应纳增值税的时候,提前交了部分增值税,对于大部分企业都是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次月进行纳税申报,因此增值税预缴针对的是一些特殊行业和一些特殊事项。目的是为了平衡各个地方的财政收入,以及及时对税源进行控制。

下面我们以建筑业为例子来说明增值税预缴的注意点。现行政策规定建筑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属于异地项目(指的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或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属于本地项目(指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下面举2个例子.

例1: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甲建筑企业到温州市瓯海区施工,甲企业2023年2月收到瓯海区项目的预收款时,需要在机构所在地鹿城区税务局预缴税款。4月收到瓯海区项目进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由于属于本地项目,在机构所在地鹿城区税务局预缴税款并进行纳税申报。

例2: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甲建筑企业到杭州市西湖区施工,甲企业2023年2月收到西湖区项目的预收款,需要在项目所在地西湖区税务局预缴税款;2023年4月收到西湖项目的工程进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需要在项目所在地西湖区税务局预缴税款,在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纳税申报。

同时对于异地跨省项目,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其次政策规定预缴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月,这时候需要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如果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在收到预收款要开具发票的时候要开具不征税发票,选择分类编码:612“建筑服务预收款”同时在备注栏里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接着来说明一下预缴税款的计算,有一般计税办法和简易计税办法,简易计税办法其实和营改增之前营业税计算的形式很类似,只是将营业额转换成了不含税,这种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强制选择) 以及一些特殊的事项(可以选择)。对于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下面我们来看具体公式。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后面算应纳税额可以扣除进项发票)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最后根据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2023年4月1日起对于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收到预收款(因为预征率是3%)暂停预缴增值税(起到了延迟纳税的目的).

例子:甲建筑企业,属于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二季度预计取得建筑服务预收款40万元,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3%征收率,因此不需要就二季度取得的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如果该企业在外地开展建筑施工业务,则从4月1日开始也不需要在外地预缴增值税。

【第3篇】建筑业异地预缴增值税

建筑业预缴税款的实操问题

留言时间:2020-01-11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小规模纳税人在外地工程项目未超过起征点的时候,文件上说可以不用到工程所在地预缴税款,请问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还需要预缴吗?

2、在电子税务局上的外经证模块预缴税款时可以支持微信支付宝银联等途径吗?在电子税务局上是否能实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的预缴?

3、去外地/省预缴税款后能否电子税务局申报时直接获取已预缴的税款信息,免去到税务窗口人工录入税款的步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1-13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2]94号)规定:……第二条 单位或个人在我省境内应纳的印花税,除已实行自行计税、自行购花、自行贴花者和另有规定者外,建筑施工企业向建筑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其余一律向企业或个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2、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相关规定: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0]244号)规定:一、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据实计算扣缴申报。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按照实际经营收入乘以一定的征收率计算确定,具体征收率由各市、县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0.5%。

3、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九、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14号)规定:二、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若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该项目部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统一计入其上一级管理机构,项目部在施工地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项目部未在施工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二)项目部持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0]274号)规定:

二、凡总机构设立在我省境内的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其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并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二)凡在省外设二级分支机构的,对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对其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4、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操作已电话告知。企业在省内其他地方预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可以直接获取到,省外需要联系分局手工录入相关数据。预缴税款时可以使用微信支付宝银联扣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第4篇】建筑业预缴增值税会计分录

例1:某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接了一个跨省项目。该项目为包工包料提供建筑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含增值税总包款为3000万元,含税分包款为1000万元;2023年7月10日甲项目收到500万元预付工程款;2023年11月15日项目完工,收到2500万元工程款,并支付1000万元分包款。

解析:1、跨省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未发生,但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5000000/1.09*2%=91743.12(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贷:预收账款 5000000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91743.12

贷:银行存款 91743.12

2、跨省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25000000-10000000)/1.09*2%=275229.36(元)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75229.36

贷:银行存款 275229.36

3、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例2:某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接了一个跨省项目。该项目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了简易计税,含税总包款为1000万元,含税分包款为100万元。2023年8月收到300万元预付款;2023年12月工程完工,收到700万元的工程款,并支付了100万元分包工程款。

解析:1、跨省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未发生,但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3000000/1.03*3%=87378.64(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00000

贷:预收账款 3000000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87378.64

贷:银行存款 87378.64

2、跨省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需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7000000-1000000)/1.03*3%=174757.28(元)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74757.28

贷:银行存款 174757.28

3、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提示:本文仅供参考使用,欢迎大家交流学习!

【第5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是否取消

取消预缴税款,这个省迈出全国第一步!

纳税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预缴税款,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只有四个直辖市(京津沪渝)和五个计划单列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有权限决定,截至今日,四个直辖市仍然要求本市跨区预缴,五个计划单列市已经取消了预缴的要求。

在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号角刚刚吹响之际,海南省在财税改革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海南省的建筑企业在海南省内施工,合同小于500万的,无需办理跨区域报验登记,也无需预缴,尽管步伐不大,但意义不可低估。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

2023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从2023年6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市(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也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

【第6篇】外出经营预缴增值税资料

【导读】:在我国,对于增值税来说,从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消费者的税收负担来看,多税率征收和单税率征收的效果是一样的,对于增值税纳税人来说,对其实行免税政策并不是税收优惠。那么,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跨地区经营增值税预缴会计处理吧!

跨地区经营增值税预缴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二、城建税及附加税务处理

财税〔2016〕74号文件规定,自 2023年5月1日起:

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是相联系的。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一个季度。

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5日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是向最终消费者征收的,从而抑制了国内需求的增长,进而抑制经济的长期均衡收入,增加了个人的税收负担,挤出了消费和投资,而增大了gdp中政府购买的部分,使政府购买在其中占有过大的比例,不利于经济运行。关于“跨地区经营增值税预缴会计处理”的问题,如果大家还有疑问,欢迎在线咨询我们会计学堂的小编哦!

【第7篇】土地增值税预缴比例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具体各地都是如何规定的呢?

各地土增预征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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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北京2.上海3.广东4.福建5.重庆

6.江西7.青海8.山西9.黑龙江10.四川11.江苏12.浙江13.河南14.湖南15.湖北16.辽宁17.陕西18.贵州19.新疆20.吉林

21.宁夏22.河北23.安徽24.山东25.广西26.云南27.甘肃28.天津29.内蒙30.海南31.西藏

1北京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3年第3号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8%的幅度预征率,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

2上海的规定

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

二、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

三、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公式:项目销售均价=项目可售住房总销售价格÷项目可售住房总建筑面积;

四、项目分批申报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最新备案通过的可售住房的销售价格和建筑面积中心计算确定项目销售均价,并调整土增税预征率。备案调整后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预征率执行。

3广东的规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

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其他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2%。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当地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等因素,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

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6号)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从2023年8月1日(征收期)开始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1、普通标准住宅金按销售收入2%预征2、别墅为4%3、其他类型房产为3%。

关于调整房地产行业及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1.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2.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对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相关材料的经济适用住房且在开发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能分开核算的,其土地增值税按1.5%预征。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市区(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城区、清新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其他地区(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阳山县、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

(二)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保障性住房0.5%。

(二)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3%。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住宅类

普通住宅2%,别墅4%,其他非普通住宅3%。

(二)生产经营类

写字楼(办公用房)3%,商业营业用房4%。

(三)车位4%。

(四)对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3%,其他类型房地产3.5%。

(二)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4福建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除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外的预征率1.普通住宅2%2.非普通住宅,福州、厦门市4%,其他设区市3%3.非住宅,福州、厦门市6%,其他设区市5%;

(二)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结合项目规模、销售价格、取地成本等情况进行综合测算后,发现增值率明显偏高,可以实行单项预征率。单项预征率不超过6%(含),由县级地税局领导班子集体审议确定;单项预征率超过6%,报经设区市局领导班子集体审议确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除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外,不同类型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为2%

二、非普通住宅预计增值率小于50%(含)的为2%;预计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100%(含)的为3%;预计增值率大于100%的为5%

三、非住宅预计增值率小于50%(含)的为2%;预计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100%(含)的为3%;预计增值率大于100%的为5%。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标准住宅2%;

(三)非普通标准住宅4%;

(四)非住宅6%。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本公告事项:自2023年8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非住宅4%、别墅5%。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补充通知(漳地税发[2010]51号)

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土增税平均预征率改为:漳州市区、龙海市和漳州开发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非住宅及别墅5%;其余各县、常山开发区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2%、非住宅及别墅5%。

对增值率明显偏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单项预征率,单项预征率不得低于平均预征率。

纳税人应对适用不同预征比例的房地产分别核算,对不能分开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比例预征土增税。

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泉地税发[2008]46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问题从2008年5月1日起,我市普通住宅按1%、非普通住宅按3%、非住宅按4%、别墅按5%预征率预征土增税.对不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单项预征率预征土增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莆地税发[2008]65号)

平均预征率调整

(一)商业营业用房:预征率为5%;

(二)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的,预征率为5%;一次性整体转让的,按实际增值额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别墅,写字楼、车库(车位)及其他非住宅房地产:预征率为4%;

(四)非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在莆田市城区(含荔城区城区、城厢区城区,下同)范围内的,预征率为2.5-3%;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外的,预征率为2-2.5%;

(五)普通住宅:普通住宅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内的,预征率为1.5-2%;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外的,预征率为1-1.5%。

5重庆的规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渝财税[2014]247号)

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预征率标准从202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重庆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对房地产项目预售进行认定,凡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开发产品(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和独栋商品住宅),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告》(2023年2号)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执行,严格杜绝将住宅中的非普通标准住宅和独栋商品住宅,混入普通标准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2号)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如下: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本条款废止]。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商业用房、车库等)预征率为3.5%。

(三)独栋商品住宅预征率为5%。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5月1日起取得的开发产品销售(预售)收入,按上述预征率标准预征土地增值税。

6江西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南昌、九江、萍乡、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等8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1%;转让非普通住宅,按3%;转让非住宅,按5%预征。景德镇、新余、鹰潭等3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即:转让普通住宅,按0.7%;转让非普通住宅,按1.5%;转让非住宅,按3%预征。

7青海的规定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预征率

全省

保障性住房0%

普通住宅1%

非普通住宅1%

西宁市(含园区不含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

其他商品房

商铺4%

其他3%

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及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

其他商品房2%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8号)

8山西的规定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2023年第1号公告)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条款废止】

(一)住宅项目:1.5%;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

关于重新公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5%以内各市可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在省确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的预征比率。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取得的预收款为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预征税额: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预收款×预征率

预收款包括预售款、定金,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2023年第2号)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商品房项目销(预)售均价低于(或等于)项目所在市辖城区、县上一年度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的,按以下预征率执行: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2.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

商品房项目销(预)售均价高于项目所在市辖城区、县上一年度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的,按以下预征率执行:

(一)普通标准住宅3%;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

关于修改《晋中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类型分别暂定为: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2%,其他类型房地产2.5%。”

9黑龙江的规定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黑地税发[2005]94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确定

纳税人开发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度假村、高档住宅及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转让收入时,均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在实际工作中掌握的原则是:除别墅、度假村及超过当地住宅销售平均价格20%以上的居住用住宅外,其它居住用住宅可视为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0.5%-3%,具体预征率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根据不同开发项目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各区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3%;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二)县(市)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一、市区预征率

各区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2.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二、县(市)预征率

县(市)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1.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2.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5%,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6%,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为7%。

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市区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4%;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预征率调整为4.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预征率继续按5%执行。

(二)县(市)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3%;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预征率调整为3.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预征率继续按5%执行。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3年第3号)

一、自2023年10月1日起,全省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5%、2%、2.5%执行。

10

四川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市中区、峨眉山市和犍为县为1.5%,其余区县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市中区、峨眉山市和犍为县为2%,其余区县为1.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市中区、峨眉山市和犍为县3%,其余区县为2.5%。

关于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四)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广元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

(四)非住宅预征率为2.5%。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西昌市:普通住宅1.3%;非普通住宅2%;商用房3%。

(三)会理县、会东县、德昌县、冕宁县:普通住宅1.2%;非普通住宅1.7%;商用房2.8%。

(四)木里县、盐源县、宁南县、昭觉县、雷波县、越西县、普格县、金阳县、布拖县、甘洛县、喜德县、美姑县: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1.5%;商用房2.5%。

关于发布修改《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公告(总局雅安市税务局、财政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授权,决定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5%;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5%;

(四)非住宅预征率为3.5%。

11江苏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2号)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南京市、苏州市市区(含工业园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分别为:2%、3%、4%;其他地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2%。

二、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8%。

三、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宁地税规字[2011]1号)

除普通标准住宅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1、独栋商品住宅:5%;

2、商业、办公等生产经营类房地产:3%;

3、独栋商品住宅之外的住宅类等房地产:2%。

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转让收入应按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不能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转让收入的,按转让房地产中预征率最高的房地产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

12浙江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自2023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律不得低于2%。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可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科学分析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水平,确定适当的差别预征率,强化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按照《通知》精神,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类型税率

普通住宅2%

除普通住宅外的其它房产3%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征率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差别化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二)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5%;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3%(包括非住宅类房产、无产权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

关于发布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

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4%。

13河南的规定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14

湖南的规定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含车库等)2%;

(三)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3%;

(四)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5%;

(五)对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建设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计税,并不能享受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六)对以前年度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取得收入所在年度适用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15湖北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襄地税发[2012]120号)

预征率

1、销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2、销售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4.5%;

3、销售非住宅开发产品预征率为6.5%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销售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4.5%,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6.5%。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5%、4%、6%。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曾都区、随州高新区分别为1.5%、4%、6%;随县(含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广水市分别为1.5%、3.5%、5.5%。

16辽宁的规定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

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1.5%;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3%;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4%;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 预征率的公告(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5%调整为2%。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3%调整为5%。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辽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据《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文件规定,现将辽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

(二)非普通商品住房和非住房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5%;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17陕西的规定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中设区市的市区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5%下调至1%

18贵州的规定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61号)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房地产市场状况,现将源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1%;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为2%;

三、营业用房,预征率调整为3%;

四、其他房产,预征率调整为1.5%。

纳税人在开发项目中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其增值额。纳税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率。

19

新疆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1%。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不得低于3%。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序号

地区

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

其他类型房地产

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1%

3%

3%

2

塔城地区

1%

3%

3%

3

阿勒泰地区

1%

3%

3%

4

克拉玛依市

1%

3%

4%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1%

3%

3%

6

昌吉回族自治州

1%

3%

4%

7

乌鲁木齐市

1%

3%

4%

8

哈密地区

1%

3%

4%

9

吐鲁番地区

1%

3%

4%

10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1%

3%

3%

11

阿克苏地区

1%

3%

3%

12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1%

3%

3%

13

喀什地区

1%

3%

3%

14

和田地区

1%

3%

3%

15

阿拉尔

1%

3%

3%

16

图木舒克

1%

3%

3%

17

五家渠

1%

3%

3%

18

石河子

1%

3%

4%

19

北屯

1%

3%

3%

20

铁门关

1%

3%

3%

21

双河

1%

3%

3%

20吉林的规定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发[2010]184号)

调整预征率,建立“三同步”机制,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至1.5%,销售超出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非普通住房及写字楼、商业用房等,每平方米销售收入在5千元以下、5千元至l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预征率分别为2%、3%、4%。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凭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各级政府审批备案的相关材料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同一开发项目,既有保障性住房,又有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保障性住房按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6]23号)

普通标准住宅按1.5%计征,非普通标准住宅按2%计征,其他类型房产按2.5%计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1宁夏的规定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5]43号)

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转让收入的,应按规定按月预缴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具备条件或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

(一)普通住宅为1%.

(二)非普通住宅为1.5%.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为2%.

(四)对按规定列入市、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

按预征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率

预售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一切经济收益。

22河北的规定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除保障性住房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2%。

23安徽的规定

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我省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0;普通标准住宅、全装修住房为1.5%。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不得低于1.5%,由各市税务机关在规定的幅度标准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二)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车库、车位、储藏室:预征率为1.5%;

(三)非普通标准住房(除全装修住房外):预征率为2%;

(四)营业用房及其他类型用房:预征率为2.5%;

(五)别墅(含双拼、排屋)、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3%。

关于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土地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住宅(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除外)预征率为1.5%,其中: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预征率为0%。营业性用房,预征率为1.8%。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2.8%。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保障性住房、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等以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二)上述房地产属于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的,预征率为1.8%。

关于明确阜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

阜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保障性住房0;

普通住宅1.5%;

非普通住宅2%;

营业用房4%;

其他房地产2%。

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二)住宅(不含别墅、商住房)预征率为1.5%;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含别墅、商住房)预征率为2%。

24山东的规定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应当区分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三种类型。预征率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销售的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销售的非普通住房、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临沂市地方税务局2023年第1号)

纳税人转让市区范围内的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 2%;转让市区范围内的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3%;转让市区范围内的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

纳税人转让市区范围外的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2%。

市区范围是指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区域。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一)长岛县地域范围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销售普通住房预征率为2%,销售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 。

(二)长岛县地域范围外,全市其它地域范围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销售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 。

(三)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威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

(二)非普通标准的住宅,预征率为3%。

(三)其他房地产类型,预征率为4%

(四)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25广西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南府办[2009]6号)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2%下调为0.5%。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3%下调为1.5%。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保持3%不变

关于调整南宁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一、南宁市城区和开发区(不含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范围)

(一)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1%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3%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及其他房产,按4%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南宁市各县(含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范围)

(一)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1%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及其他房产,按3%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26云南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除保障性住房实行零预征率外,各地不同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如下:

1.普通住房预征率为1.5%。

2.除普通住房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昆明市的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安宁市、昆明空港经济区预征率为4%,其他县(市、区)预征率为3%;大理州、西双版纳州预征率为3%;其他州(市)预征率为2.5%。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适用不同预征率的不同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分别核算并申报预缴;对未分别核算预缴的,从高适用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意见(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昭通市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确定为: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为2.5%;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为3%。

27甘肃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除保障性住房(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所在区的普通住宅为2%,非普通住宅为3%,其他类型房地产为5%。

(二)临夏州、甘南州、兰州新区及不属于第(一)款的其他县(市、区)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其他类型房地产为4%。

28天津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坐落于我市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和红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3%、非普通住宅4%、其他类型房地产5%。

坐落于我市上述行政区域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其他类型房地产4%。

29内蒙古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鄂地税发[2007]403号)

一、达旗、蒙西地区普通住宅按1%的预征率进行预征,非普通住宅(不包括别墅)按1.3%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别墅、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1.5%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商业用房按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

二、鄂旗、鄂前旗、乌审旗和杭锦旗地区住宅和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1%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商业用房按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

三、我市其他地区普通住宅按1.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非普通住宅(不包括别墅)按1.5%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别墅、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商业用房按3%的预征率进行预征。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呼地税字[2007]19号)

对呼和浩特市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恢复到2%;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3%。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2号)

一、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类型分地区确定为:

(一)呼和浩特市普通住宅2.5%,非普通住宅3.5%,其他类型房地产4%。

(二)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赤峰市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2.5%,其他类型房地产3.5%。

(三)我区其他地区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2%,其他类型房地产3%。

30海南省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海口市、三亚市、陵水县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为5%。

(二)其他市、县、区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为4%。

(三)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不包括限价商品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不属于保障性住房的房产,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性文件认定。【此条款部分重新修订】

(四)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分期分批进行开发后再分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预征率为5%。

31西藏的规定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藏国税函[2010]124号)

二、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除保障性住房外,凡在我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其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人,应按规定对其预征土地增值税。根据《通知》精神,结合西藏实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2%其中普通住房预征率为1%;非普通住房预征率为1.5%;商铺及其他用房预征率为2%。预征税款以纳税人每月申报取得的转让收入额(含预收款、定金)乘以预征率。

纳税人既开发住宅又开发其他房地产的,应按上述预征率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依率从高预征。

持续更新中......

【第8篇】增值税预缴税款在哪报

(一)适用范围

如果您发生跨区“建筑服务”业务,需办理跨区税源登记。其中,“建筑服务”类业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业务。

如您存在多项上述业务,需逐笔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申请。

(二)流程介绍

请您登录电子税务局主页,选择“我要办税”栏目下的“综合信息报告”选项。

在左侧列表中点击“身份信息报告”,选择“跨区税源登记”选项。

在弹出的页面中,选择“01 跨区税源登记表”。

选择“我要提报一个新申请”。

再点击“填表”。

请您按经营项目实际情况填写跨区税源登记表,并留意以下填写须知:

1.浅绿色项目为必填项。

2.经营项目详细地址须包含关键字“院”、“楼”、“座”、“路”、“园”、“号”中的至少一个。

3.如您需要填写多个经营项目详细地址,可点击增加一行按钮。

4.如您曾经办理过本业务,表格会自动带出所有已通过审核的经营项目详细地址,以便您查看。

填写完成后,请点击“保存”。

保存成功后,页面将自动跳转,请点击“提交申请”按钮,以完成跨区税源登记业务。

(三)查看受理结果

提交成功后,您可以回到电子税务局主页,选择“我要查询”栏目下的“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选项。

在左侧列表中点击“事项进度管理”,查看已提交业务的受理结果。

【第9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企业未开业预缴税款表怎么填?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二、基础信息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预缴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纳税人为未办理过税务登记证的非企业性单位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四)“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

(五)“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六)“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七)“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表怎么填?

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企业未开业预缴税款表的填写和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表的填写,都在上文中给大家把要求说明的很详细了。看到这里,小伙伴们对于企业未开业预缴税款表怎么填都了解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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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营改增后预缴增值税

问题一:假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企业甲公司3月1日收到一套房子的预收款100万元,4月1日收到另外一套房子的预收款200万元,两套房子均在2023年9月1日交房,请问:对于以上两笔预收款,按照公式:预征税额=预收款/(1+适用税率)*3%,预缴增值税时,分别按照哪个税率计算预缴税额?房开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如何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房地产企业应按照收到预收款时的适用税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即甲公司3月1日收到预收款100万元,应预缴税款=100÷(1+10%)×3%=2.73万元;4月1日收到预收款100万元,应预缴税款=200÷(1+9%)×3%=5.5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上述规定,甲公司在收到预收款时可按照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问题二:一套房产2023年4月签订合同,4月收取首付款30万,2023年6月收取按揭款70万,2023年5月收取面积差1万,房开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现在税率变化,预征时计算使用的都是预收款当时的适用税率,现在到了要换开正式发票的时候,是按现在的税率开,还是得按后段分别开?如果要分别开,我在申报增值税时,要扣除的土地款,那个公式也是要分段计算吗?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总局货劳司在2023年第18号公告解读中明确:“预收款是指房地产企业实际取得的售房款。包括:一、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按揭+尾款);二、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因为全款取得也要事后开票,确认应税收入,因此也可以叫做预收款)。”

企业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4月1日后,适用税率为9%,土地价款不存在分段扣除。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11篇】转让不动产预缴增值税

近年来随着国家调结构、去产能、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等政策要求下,企业破产进入一个加速状态。破产企业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处置资产也如火如荼。目前网络司法拍卖绝大部分拍卖公告约定房产、土地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含买卖双方)由买受人承担。因此实务中,破产企业处置不动产通常选择选择简易征收方法缴纳。一是不确定能否抵扣留抵税额或者留抵税额较少情况下,简易计税显得更为优惠;二是简易征收税费和预缴增值税费一致,便于向买受人收取该部分费用;三是计算方便,完税手续相对简洁。但也有破产企业在处置资产时约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处置资产各自承担相应税费。2023年2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发布了《关于规范不动产司法拍卖、变卖工作指引》的通知,明确“本次变价形成的税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负担主体的,应由相应主体负担”。该指引明确了买受各方各自应承担的税费,对买受人的不合理税负转嫁进行了纠正,也对管理人处置不动产应纳税费的筹划提出了要求。

针对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处置税费需按税法规定各自承担的破产企业而言,管理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或者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可能会存在巨大差异。夏正芳等(2018)认为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时,应认真研究税收优惠政策,作出税收筹划和安排,实现债权人和债务的人合法权益。

因此破产企业需要承担税负的不动产处置不能简单按简易计税方法进行缴纳。首先需要看破产企业是否有留抵税额;其次分别计算两种方法下流转税和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再次比较两种方法下哪种少缴纳相应税费,按该种方法选择完税;最后申报纳税后,应纳税费低于预缴税费,需要履行退税手续。破产企业所有的不动产在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在司法处置过程中所产生的流转税费及土地增值税等,破产管理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完税在实务中可能会存在下列问题:(1)破产企业的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扣不动产交易所产生的税额;(2)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是否可以节税;(3)如果应纳税费低于预缴税费,如何退还多缴税费。下面就这几个问题展开讨论和分析。

一、破产企业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处置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429号文,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予退税。破产企业如果存在大量留抵税额因不能退税而不加以利用,留抵税额变为沉没成本,这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一种损失。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明确,留抵增值税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可见留抵税额从财务角度作为一种资产毋庸置疑。实现破产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是管理人应尽的职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不动产产生的销项税额不能在营改增试点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中进行抵扣。2023年12月1日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要求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余额,自2023年12月1日起一次性转入上期留抵税额的一般项目本月数中。该公告使得原留抵税额抵扣口径产生较大变化,使得自行建造的不动产(2023年4月30日前建造)进行拍卖等处置时缴纳销项税额时可以进行抵扣。营改增前留抵税额可以抵扣营改增后增值税销项税额,彻底解决“留抵挂账”对营改增纳税人的影响,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杭州国税局,《纳税指南宣传专刊——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常见问题集锦(2023年1月增刊2总第195期)》)。

破产企业处置不动产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

随着国税总局2023年第75号公告的出台,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不动产处置时其留抵税额可以留抵,这为破产企业留抵税额作为一项资产变现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操作空间。

二、破产企业不动产处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征收方法对流转税额及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本文通过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征收方法,对破产企业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不动产处置流转税额及土地增值税额进行了对比,通过案例来说明两种方法对处置环节应纳税额的影响。(印花税金额相等不再分析对比)

案例1:xs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7日,于2023年5月经x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ht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xs公司拥有的资产包括所属的土地使用权、排污权、房屋建(构)筑物、机器设备、配电设施、电子、其他设备以及存货。上述资产打包在网络上拍卖,最后以3211万元成交。根据拍卖公告,本次拍卖成交价均为含税价;税费各自承担。至破产受理日xs公司增值税留抵税额为331万元,扣除机器设备等销项税额31万元后尚余留抵税额300万元。

xs公司本次处置的房屋建筑物有3幢,有3个地块(土地使用权证3本),其中2个地块上有化工设备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3幢房屋均在另一地块上,房屋建筑物建成于2023年。

(一)破产企业不动产处置不同计税方法下对流转税应纳税费情况

xs公司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人经相关申请程序后恢复破产企业至正常户,并拟申请购买发票。

根据2023年3月23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财税〔2016〕36号,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及2023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均对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按5%的征收率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法都应该先预缴税款,预征率为5%,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上述条文规定了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处置可选择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我们以破产企业xs公司为例,对不同计税方法下的流转税和土地增值税比较如下:

1.不动产按简易计征方法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下(见表1),流转税合计153.55万元,其中应纳增值税139.60万元,附加税费13.95万元。

2.不动产处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处置不动产(2023年4月30日前建造),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具体如下:

根据分配的成交价计算当期销项税额=242.04万元,由于留抵税额331万元,扣除机器设备等销项税额31万元尚余留抵税额300.00万元,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00元;应纳附加税费也为0.00元。详见表2。

由表2可以看出,一般计税方法下,留抵税额足够对不动产处置销项税额进行抵扣情况下,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00元。

3.不同计税方法下对流转税额的影响

通过对比上述两种方法,一般计税方法比采用简易计税节约,主要是由于进项税额的抵扣所致。一般计税下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00元,附加税也为0.00元;简易征收下增值税为139.60元,附加税为13.95万元;多缴流转税费153.55万元。

(二)不同计税方法下对土地增值税影响

本案例中xs公司有3个地块,由于其中2个地块无建筑物仅有构筑物及地上附属物,扣除成本较少,增值率较大,因此对于9%的税率和5%的征收率变动敏感性较小(指未影响土地增值税率的变化),则减少的税额=(成交价/1.09–成交价/1.05)×相应的税率。对于地块1则敏感性较强。通过3个地块比较分析一般计税和简易征收方法下对应纳土地增值税额的影响(税金及附加按预缴金额扣除)(见表3)。

地块1由于采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恰好对土地增值税增值率产生较大变化,导致相应税率变化,引起应纳税额的变化。由简易计税的适用税率的40%档变为一般计税下的30%档,总体影响21.6万元(如税率未变情况下,影响额为55.55万元×30%=16.665万元),税率越高影响越大。对于地块2和3而言,主要系不含税价格下降,引起应纳土地增值税额下降。本案例中3个地块按一般计税需缴纳土地增值税563.19万元,简易征税下土地增值税为612.94万元,一般计税比简易计税明显节税49.75万元。由上述案例分析,处置不动产后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对土地增值税可能会产生较大影响,主要通过不含税收入的下降,以及增值额变化导致的税率下降。增值额处于每档的临界点附近时对税率变化尤为敏感,税率越高节税额度越大。

(三)结论

通过对xs公司的对比分析,在不动产处置环节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比按简易方法节约税收总计203.3万元,其中增值税及其附加节约153.55万元,土地增值税节约49.75万元。对于xs公司而言,管理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显然更有利于破产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因此对2023年4月30日自建不动产处置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达到资产价值最大化也是可行的方法。但该方案实施前提:

(1)要有足够可以留抵的进项税额。破产企业在抵扣机器设备、存货、无形资产等销项税额后,所余留抵税额>不动产一般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与简易计税应纳税额之差(成交价/1.09×0.09–成交价/1.05×0.05,约为成交价×0.03495)情况下,应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破产管理人对未能退还的留抵税额通过抵扣的形式予以充分发挥资产的作用,在一般计税方法下实现留抵税额的资产价值。

(2)如无足够留抵税额情况下,需要综合分析一般计税方法下土地增值税节约金额与不动产处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比简易计征多缴应纳税额情况,再选择采取哪种方法。

(3)处置不动产税收需按税法规定各自承担。

(4)按规定多缴的处置不动产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能按时退回。

(5)如有后续资产需继续处置的,可不选择退税,可选择继续抵减。

三、多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退回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4号公告,破产企业处置其不动产后,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凭完税凭证,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破产企业通常不再持续经营且多为打包整体资产处置,按全额计缴不动产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后,如果申报后当期应纳税额为0.00元,则不存在抵减的情况,而变为多缴情况。本案例中,xs公司按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153.55万元,如采取一般计税方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应纳税额为0.00元,预缴税金多缴后是否可以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精神,破产企业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如税务机关发现应当立即退还;破产企业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不能加算同期利息。因此按照税法规定多缴税款不能加算同期利息但应该可以退税,应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请求,待税务机关核查退还,涉及国库的还需按规定退还。

实务中对于退税时间节点,目前有地区税务局理解需要注销后才能退税。上述注销后才能退税的观点值得商榷立。在当期申报时,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四中填列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本期发生额、本期应抵减税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数据,同时在增值税申报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列已预缴金额,生成本期已缴税额后,本期应补(退)税额为负数,管理人需要按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相应手续申请退税。

结语

对破产企业来而言,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不动产处置如果简单选择简易计税,不利于留抵税额的资产价值实现,形成破产企业资产的一种浪费。存在大量留抵税额情况下,管理人应该综合考虑不动产处置税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对于全部税费由买方承担的破产企业,管理人也应该综合考虑,如果直接选择简易计税,破产企业只取得了不含税的资产处置收入。如果有大量留抵税额存在,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下,买方付出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由于可以抵扣意味着买受人没有增加负担。对于破产企业而言,由于进项税额足够抵扣,因此处置税费实际不用缴纳,实现了留抵税额的价值变现。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对买受人而言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显著降低了资产的取得成本,切实降低了买受人的负担。随着浙江省高院执行局对于规范不动产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指引的出台,管理人对税收的综合筹划考虑变得尤为重要和具有现实意义。有的地方成立了法院和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的涉税联合协调工作小组,这为解决实际中的税务问题提供了极大方便。没有该机制的地区,管理人需要和税务机关在退税等问题上多次沟通,这样才能取得比较好的效果。管理人通过综合考虑和税收筹划,在与税务机关的积极沟通下,实现留抵税额的资产价值,能够给破产企业、债权人实现最大利益,也使买受人充分降低成本,这将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也是对社会生产力的一种积极促进。

作者:刘文怡,单位:中汇智谷(四川)税务师事务所,来源:注册税务师。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12篇】分包预缴增值税

基于以上总分包之间差额预交增值税的纳税风险分析,笔者认为应进行以下对策:

1、总包方预收账款纳税风险的控制策略

从以上分析可知,总包方为了规避收到业主预收,而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总包开具增值税发票,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倒挂问题,节约资金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必须采用以下控制办法:

一是,总包方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总包方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总包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收据,不开发票处理。

二是总包方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时,如果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总包方开具发票,则总包方为了规避提前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可以采用以下个规避措施:

第一,当施总包方只有一个项目(该项目建筑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况下,而且工程还没有动工,总包方应提前做采购计划,与供应上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预付一部分货款或定金给供应商,供应商必须在总包方工程未开工前收到业主支付预付款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一般在收到预收账款的下个月的15日之前),向施工企业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如果总包方已经有正在施工的且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总包方对该简易计税项目所发生的采购材料或设备,可以要求供应商先开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然后等到该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已经开工,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有抵扣时的增值税申报当月,把前面简易计税项目发生的已经抵扣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总分包差额预缴增值税纳税风险的规避策略

关于总分包之间差额预缴增值税纳税风险的规避策略总结如下:

第一,在分包方给总包方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分包方必须在增值奥目的名称。

第二,在分包方给总包方开具发票的情况下,无论总包向分包开具增值税材料发票还是建筑服务业发票,总包在差额预缴增值税时,都必须扣除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的材料发票和建筑服务业发票上的金额。

第三,在分包方进行施工的过程中,且总包方收到业主的进度结算款时,总包方必须按照分包方的工程进度,给予分包方支付部分进度款,收取分包方开具已经支付部分进度款的增值税发票,从而进行差额预交增值税。

第四,在总包已经收取业主预付款的情况下,分包还没有开展施工业务,即分包没有向总包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总包绝对不能要求分包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总包提前抵扣和进行差额预交增值税。否则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将要受到刑事处罚。

【第13篇】异地预缴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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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一:季度异地的销售额不超过45万,不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参考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参考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注:财税〔2018〕32 号文件将原 11%税率调整为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文件将 10%税率调整为 9%)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 6 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形二:自然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不需要预缴增值税。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本文来源:税库山东。

【第14篇】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预缴税款的账务处理

1、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的情况

根据财会【2016】22号:设置“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

缴纳时作分录: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申报时作账:

借: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申报时,通过填写申报表的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抵减在计算的应交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况

根据财会【2016】22号:设置“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缴纳时作分录: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申报时,通过填写申报表的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抵减在计算的应交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在异地施工的情况

根据财会【2016】22号: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预缴时作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申报时通过填写申报表第21行“本期预缴税额”抵减计算的应交增值税;

【第15篇】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缴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中最复杂的一个税种,他包含了企业的开发、建设、销售等主营业务,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增值额小,计税额就小,适用的税率低,土地增值税税负就轻,因此,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控制增值额,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

方式一:

应纳税额=增值额x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系数

适用税率分为四档,分别为30%、40%、50%、60%,相对应的速算扣除数系数为5%,15%,35%。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一般是采取先预交后清算的方式进行(一般的预征率在2%-4%,每个地方不一样),先计算可以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土地成本、建造成本、税金、开发费用及利息、加计扣除等),计算收入,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按税率计算税额。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二、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x适用的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系数计算方式更为简单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注意事项:

1 清算申报日前,按当地规定比例预缴土增税,这点很明确,这里有个风险点要提示一下,如果实务中有些房开企业按“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的计缴方式,一直到销售现房、交房开票时,还在按这种模式预缴土地增值税,一边增值税已按销项减进项在正常缴纳、一边还在还按以上文件的公式作预缴依据,就会多预缴土地增值税。

2、清算期间的土地增值税缴纳,清算申报日到清算审核结果出来,中间至少间隔几个月的时间:(1、继续按预征率预缴,等清算结果出来后,再按清算结果多退少补)(2、按清算申报时成本进行“模拟扣除”缴纳)

3、清算后销售尾盘申报缴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1、税金的扣除。)(2、是否支持二次清算。)(3、后续取得发票能否扣除的问题)(4、纳税时点问题。)

方式二:

政策: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享受免税优惠。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筹划的关键就是通过适当减少销售收入或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好处有两个:一是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二是降低了房价或提高了房屋质量、改善了房屋的配套设施等,这是一定的优势,但需要控制好增值率,不然会出现多缴税等情况。

例如:某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5亿,普通住宅销售为1亿,豪华住宅销售为5000万,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亿,其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000万,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万,那么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以下方案:

一、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不分开核算。

增值率=(15000-11000)÷11000×100%=36%

应纳税额=(15000-11000)×30%=1200万元。

二、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分开核算,但没有控制好增值率,使其超过了20%,则:

普通住宅:增值率=(10000-8000)÷8000×100%=25%

应纳税额=(10000-8000)×30%=600万元

豪华住宅:增值率=(5000-3000)÷3000×100%=67%

应纳税额=(5000-3000)×40%-3000×5%=650万元

两者合计为1250万元,此时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支出税金50万元,这是因为普通住宅的增值率为25%,超过了20%,还得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如果能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就可减轻税负。

房地产企业三大税种的计算和缴纳,因为都采用了预缴的方式,因此同一税种,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缴纳方式,同一阶段三大税种也各不相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条例虽然说: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截止时点为项目竣工结算前,但实际操作中,土增税的预缴时点远比这个时点要晚,一直要晚到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为止,所以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可从清算申报日前、清算期间(申报日至清算结果出来)、清算后三个时间段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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