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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资料(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04 20:47:01 热度:5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土地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资料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资料

【第1篇】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资料

01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b县地方税务局向已按核定征收缴纳土地增值税的xx房开公司送达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但该公司未按要求办理清算。

2023年6月,b县地方税务局向该房开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7月,该房开公司向b县地方税务局提交了某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及相清算资料。

2023年3月,b县地方税务局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b税通﹝2015﹞01号),指出清算鉴定报告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扣除项目的成本分摊方式”和“开发成本均采取层高系数法进行分摊”不合理。5月,该公司不服向a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b税通﹝2015﹞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并要求退税。理由是对未达清算即采取核定征收方式预缴税款不符合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分摊方法不予采信,没有说明依据和理由。a市地方税务局经复议撤销了b税通﹝2015﹞01号通知书并要求b县地方税务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7月,该公司不服复议决定,以a市地方税务局为被告向c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月,双方达成和解,该公司自愿撤诉。

2023年3月,b县地方税务局再次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b税通﹝2016﹞01号),同时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5月,该公司不服再次向a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b税通﹝2016﹞01号通知书和清算结论通知书,要求退还多缴土地增值税。主要理由是:被申请人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以建筑面积法计算分摊扣除项目的方式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受益对象,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8月,a市地方税务局维持复议决定,xx房开公司不服,将a市地方税务局和b县地方税务局作为被告向d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月,d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xx房地开公司诉讼请求。

2023年1月,xx房开公司不服d区人民法院判决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月,a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0月,不服该判决向a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2023年4月,向a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检察监督申请,请求对a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提请抗诉;9月,a省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02

处理决定及理由

1.2023年5月,a市地方税务局经过复议后决定撤销(2015)01号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理由是:通知书对申请人提交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定报告》不予采信未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也未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事项。

2.2023年12月,d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xx房地开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主要是:税务机关有权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之规定以建筑面积确定土地增值税的分摊计算方法。

3.二审a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a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理由如d区人民法院。行政监督a省人民检察院任务不符合监督条件,不支持监督申请,理由是:xx房地开公司的计算方式于法无据。

03

法律法规分析

1.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有最终确定权。《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是授权性规定,有权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也有权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

2.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计算方式是否合理由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是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审核要求,而非纳税人据以确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依据。

3.对纳税人提交的鉴证报告未采信的应当告知理由。依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有采取适当方法对鉴证报告有关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的权利,但未采信或部分未采信鉴证报告的,应当告知其理由。

04

典型意义

1.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管理方式和成本分摊扣除争议是引起诉讼的起因及焦点。2023年诉讼主要分歧在于对核定征收管理方式是否认同,2023年诉讼主要分歧在于是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法计算分摊扣除项目的方式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还是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按受益对象不同合理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后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因此,对土地增值税的成本分摊扣除和征收管理方式必须高度重视,否则容易引起纷争。

2.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应于法有据并符合法定程序。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因涉及的中央和地方法律比较多、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比较长、清算时实际情况又比较复杂。因此,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的税法的管理规定,如在纳税人未达到清算时对其采取核定征收管理并缴纳税款的方式并不符合现行税法有关规定。

3.对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可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发表意见。本案中邀请税务总局常年法律顾问、税收法律专家出庭就纳税人提交的鉴定报告及土地增值税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一方面有助于对诉讼涉及的税收专业性问题作出更加明确、具体和权威的说明,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诉辨双方及司法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相关法律问题有更加清晰的认识。

05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黔税发[2008]61号)、《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0第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5.《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条、第五条、第九十三条。

06

风险提示

1.税务法律文书引用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条款必须要准确、具体。如本案中b县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b税通﹝2015﹞01号)引用的法律依据只有法律文件名称,未列明引用法律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2.税务法律文书必须要符合程序要求、内容要完整。如本案中税务法律文书对申请人提交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定报告》不予采信未按规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通知书也未告知申请人依法享的法律救济权利事项。

3.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需慎重。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和a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0第3号)》的相关规定,只有纳税人在符合清算条件时,才实行核定征收管理。

【第2篇】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一、“营改增”时土地价款销项抵减的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

“二、账务处理”

“(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三、增值税会计处理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1、企业所得税法对会计处理的认可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2、如果会计处理没有与税法不一致,按照会计处理即可。

3、《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对土地价款销项抵减,直接从成本中扣除。

4、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就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确定。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差别

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和扣除不是直接依赖会计处理。

比如,土地价款的扣除,依赖土地出让金收据。

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扣除的依据是税法的规定,和会计处理不是直接关系。

2、土地增值税的收入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3、“销项税额”是什么?

(1)“销项税额”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2)2023年70号公告是对财税〔2016〕43号文件的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3)因此,此处的“销项税额”是抵减了土地价款后的销项税额。

即:按照2023年第18号公告中的“销售额”,计算的销项税额。

(“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4、土地增值税的收入,不能直接使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

五、契税的计税依据

1、规定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2、契税的纳税人是承受人,承受人如何知道成交价格中的“增值税”?

(1)开发企业按期计算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2)没有规定要求开发企业针对每张发票计算、提供成交价格中的“增值税”。

3、新《契税法》的规定

(1)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二条第九项: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九)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2)正在征求意见:“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确定。”

六、结论

“营改增”后,因为各税特点不同,土地价款导致的差额征收增值税,使各税种计税收入出现差异:

1、企业所得税收入,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确定。(在成本费用中调整)

2、土地增值税需要直接调整收入。

3、契税则难以处理。

4、新《契税法》拟放弃处理,直接“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确定”。

来源:税收实战

【第3篇】土地增值税的印花税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地价款中不包含印花税。

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印花税属于管理费用,全部费用合并一起在房地产费用中按比例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或10%扣除),其他纳税人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中扣除。

政策依据: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九、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土地出让合同的印花税可以入成本吗?

计入管理费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十二条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6403营业税金及附加规定,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企业交纳印花税的会计处理,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企业上交的印花税税额或购买的印花税票数额较小,可以直接列入管理费用。上交印花税或购买印花税票时,借记“管理费用-印花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2、如果企业上交的印花税税额较大,先记入待摊费用,然后再转入管理费用。上交印花税时,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期摊销印花税时,借记“管理费用一印花税”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

土地出让金如何征收印花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从2006年12月27日起,纳税人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照万分之五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产权转移书据;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看到这里,大家应该都知道本文主要围绕土地成本包含印花税吗、土地出让合同的印花税可以入成本吗、土地出让金如何征收印花税这几个问题为大家做了分析,小编最后告诉大家,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地价款中不包含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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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房地产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所以,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那么,房地产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产品可以适用差额纳税

总局2023年18公告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随后,财税[2016]140文件就土地的“构成”做了补充性规定,在此不表。

二、房地产企业转让取得的不动产适用差额纳税

总局2023年14公告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房地产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也适用差额纳税

我们需要界定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无形资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

显而易见,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因此转让土地使用权不适用总局2023年14公告和18号公告的规定,也就是不适用差额计算增值税。

【小结】

转让2023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的,缴纳增值税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1+11%) × 11%,土地出让金票据不得递减增值税销项,增值税税负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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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土地款可以抵扣增值税

土地款抵扣增值税如何处理呢?

答:通常情况下,增值税申报表由税控系统自动生成,并凭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及扣缴相应税款。

因此,对于土地款抵扣增值税,可以这样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举个例子,房地产企业扣除土地价款差额计征增值税,账务处理如下:

1、房地产企业支付土地出让金、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时的账务处理:

借:开发成本——土地成本/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

贷:银行存款

2、关于房地产企业交房结转收入扣除土地土地出让金、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抵减销项税额冲减“主营业务成本”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

【第6篇】土地增值税收入的确定

标题 | 土增税:土地成本的扣除与应税收入的确定

作者 | 王冬生 孙延玲 姚亚斌

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增税时, 如何确认应税收入,如何扣除土地成本, 本不是问题。但是,由于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纳税人自销售额中扣减土地成本,导致在确定土增税的应税收入和土地成本时,经常出现很大分歧。本文基于一个案例和有关法规,分析如何处理,更符合有关税法的规定,达到既不少缴土增税,也不多缴土增税的效果。包括以下问题:

一、一个简单的案例

二、增值税的销售额

三、土增税的应税收入

四、土增税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

五、土增税确认应税收入与土地成本的方法

(一)符合有关规定的方法

(二)三种错误的确认方法

一、一个简单的案例

为便于说明问题,举一个简单的例子。a房地产公司拿地成本是109万元,取得政府部门开具的合法票据。销售房地产的含税收入是218万元,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是9%。

不考虑其他因素,基于这个案例,分析增值税的销售额,土增税的应税收入,土增税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等容易出现分歧的问题。之所以出现分歧,主要是因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计算方式。

二、增值税的销售额

a公司含税销售额是218万,但是增值税的销售额是多少?销项税额是多少?按照常用的计算方式,销售额应该是200万,销项税额是18万。

218/(1+9%)=200万

200*9%=18万

但就房地产企业而言,有特殊规定。

根据《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第4条的规定,a公司应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218-109)/(1+9%)=100万。

a公司的销项税额是:

(218-109)/(1+9%)*9%=9万

不考虑其他收入和支出,a公司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是9万元。

之所以按照上述的公式计算,是因为房地产企业支付土地价款时,取得的票据,不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法定票据,无法用“扣税法---抵扣进项税”的方法,抵扣土地成本中实际包含的增值税。但是,土地成本在房地产企业成本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如不能抵扣与土地成本有关的进项税,将土地成本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不符合增值税基本原理,房地产企业也无法承受。所以,用“扣额法---扣减销售额”的方式,解决对房地产企业土地支出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尽管“扣额法”不是常用的“扣税法”,不是抵扣进项税,但是对纳税人而言,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影响,是一样的。

按照现行的计算方法,a公司应纳增值税9万元。

假定109万中含有9万元进项税,用一般的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应纳税额也是9万元(18-9)。

因此,a公司按照18号公告的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实际是扣掉了土地成本中含有的增值税。

三、土增税的应税收入

尽管增值税的销售额是100万,但是土增税的应税收入是多少呢?也是100万?

不能这样简单地理解,需要看土增税的有关规定。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以下简称7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就a公司而言,其含税销售额是218万,但是计算的销售额是100万,增值税销项税额是9万,那么土增税不含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到底是多少?可以有3个选项:100万、209万、200万。

100万是因为自销售额中扣除土地成本,得出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应作为土增税应税收入。

209万,是按照含税销售额218万减去9万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得出的结果。但是,这9万元的销项税额,不是含税收入中的全部税额,209万中,实际含着9万的增值税。

彻底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是200万,最符合70号公告对土增税应税收入的定义。

所以,我们认为a公司的土增税应税收入是200万。

四、土增税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

在土增税应税收入是200万元的情况下,a公司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是多少?

109万还是100万?

还是要看土增税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第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支付的109万土地价款,如果扣除了其中包含的增值税9万元,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就是100万元。如果没有扣除其中的增值税,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就是109万元。

那么,到底有没有扣除土地成本中的增值税9万元?

尽管a公司没有用抵扣进项税的方式,扣除9万元,但是用“扣额法”,还是自销项税额18万中,抵扣了9万元,所以,纳税人的销项税额才剩9万元。a公司按照18号公告计算的应纳税额是9万元。

如果a公司可以抵扣进项税,进项税是9万元,销项税是18万元,应纳税额也是9万元。

所以,a公司在按照18号公告计算增值税时,事实上抵扣了土地成本中的增值税9万元。

如果a公司按照常用的方法,计算增值税,则其土增税应税收入是200万元,其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就是100万元。

因此,在a公司应税收入是彻底不含增值税的200万元时,其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也是不含增值税的100万元。

五、土增税确认应税收入与土地成本的方法

根据上面的分析,概括一下确认土增税应税收入与土地成本的方法,并分析常见的另外三种方法之不合规之处。

(一)符合有关规定的方法

根据上面的分析,在房地产企业按照18号公告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在确认土增税的应税收入和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时,最符合土增税规定的方法是:

按照彻底不含增值税的收入,确认应税收入;

按照不含增值税的土地支出,确认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

就案例中的a公司而言,土增税应税收入是200万元,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是100万元。

(二)三种错误的确认方法

引发争议的,还有另外三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收入确认209万元,土地成本确认109万元;

第二种方法:收入确认209万元,土地成本确认100万;

第三种方法:收入确认200万元,土地成本确认109万。

第一种方法,尽管收入与成本各增加9万,看似增值额一样,但因为房地产企业的土地成本可以加计扣除,实际的增值额还是少了,导致少缴土增税。

第二种方法,纳税人多确认9万收入,导致多算增值额,多算土增税。

第三种方法,纳税人多扣除土地成本9万元,少缴土增税。

所以,按照彻底不含增值税的方式确认土增税应税收入,按照已经扣除增值税后的土地成本,确认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才符合增值税、土增税的有关规定,达到既不少缴土增税,也不多缴土增税的效果。

【第7篇】土地增值税开发费用

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装修费用往往是开发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装修费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呢?相信这是各房地产企业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能简单回答“是”或“否”,而是要区分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那么,具体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扣除,又或是哪些类型装修费允许扣除呢?

先看国家税务总局层面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相信以上条款是房地产行业相关从业人员都应知晓的,从这个规定中可以得到的基本结论,也就是符合条件的装修费用是可以扣除的,但具体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文件并未明确规定。笔者根据实务清算经验、各地政策梳理总结,装修费用的扣除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装修费用可扣除的前提是什么?即如何证明或确定是“销售已装修的房屋”。

2.销售精装修房附送的一些家电、家具等“软装”,是否可以计入成本扣除?

3.营销设施装修费、样板房装修费是否允许计入成本扣除?

关于以上这些问题,未见税务总局有更明确的解释文件,但实务中却经常会遇到,所以往往会让人产生疑问。笔者查询到一些地方税务局对此类问题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如: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23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4〕175号) 第一条:“关于家具家电成本的扣除问题规定,随房屋一同出售的家具、家电,如果安装后不可移动,成为房屋的组成部分,并且拆除后影响或丧失其使用功能的,如整体中央空调、户式小型中央空调、固定式衣柜橱柜等,其外购成本计入开发成本予以扣除。其他家具、家电(如分体式空调、电视、电冰箱等)的外购成本予以据实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08]342号,已全文废止)第三条第(四)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样板房独立于销售商品房以外单独建造的,其装修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在销售商品房内既作样板房又作为开发产品对外销售的,其样板房装修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100号)第十六条:“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凡房价中包含装修费用的,其装修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建筑工程安装费。”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7号)第十六条:“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扣除,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销售已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允许扣除:

1.在销售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了房价中包含装修费的;

2.销售发票中包含装修费的;

3.签订销售合同时捆绑签订装修合同的;

随房屋一同出售的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整体中央空调、户式小型中央空调、固定式衣柜橱柜等,其外购成本允许扣除;

(二)清算项目以外单独建造的样板房、售楼部,其建造费、装修费等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在清算项目内装修样板房并转让,且房地产转让合同明确约定装修费包含在房价中的,样板房装修费允许扣除;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纳税人销售已装修房产,应当在《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补充合同中明确约定。

纳税人发生的装修业务支出应当是真实的,不得虚构装修业务、虚列装修费用。纳税人住宅的装修标准应当符合《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建住房[2002]190号)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发生的可移动家电、可移动家具、日用品、装饰用品等装修费用不予扣除。

纳税人于所开发房地产以外单独建造样板房的,其建造成本和装修费用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纳税人于所转让房地产以外建造的售楼处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装修费用以及利用开发产品作为售楼处所发生的装修支出,不予扣除。”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五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发生的营销设施建造费,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清算单位内单独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且不能转让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计入销售费用,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有关规定进行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清算单位内单独修建并可以转让的售楼部等营销设施,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进行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外的其他建筑物装修后作为清算项目的售楼部、样板房、展厅等营销设施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实际支付的租金和装修费用计入销售费用,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有关规定进行扣除。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装修后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的,其装修费用应当计入销售费用,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有关规定进行扣除。”

第五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开发产品,并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其发生的装修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未明确约定的,其装修费用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上述装修费用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采购或委托装修公司购买的家用电器、可移动家具、日用品、可移动装饰用品(如窗帘、装饰画)等所发生的支出。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开发产品,并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其发生的装修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未明确约定的,其装修费用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总结上述各地方的规定,我们再来回答关于装修费用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的问题。

1.关于装修费用扣除的前提,即企业如何能证明是属于“销售已装修的房屋”。

一般而言,如果售房合同中已明确属销售已装修的房屋,那么扣除是没有问题的。但实务中由于各种原因,也有存在很多售房合同为销售“毛坯房”实际却是销售“精装房”的情况,此类情况一般需要能提供额外的证明才允许扣除,如售房合同的补充协议,或是另签的赠送装修协议等书面证明。需要注意的是,此问题各地的规定或执行口径不尽相同,但建议企业都应注意相关证据的提前准备。

2.销售精装修房附送的一些家电、家具等“软装”,是否可以计入成本扣除。

关于“软装”的费用,大部分地方税务局基本形成了共识,即认为“软装”不应列入房地产的开发成本来扣除,但也有部分地方口径有所不同。比如按广州市的规定,虽然“软装”也不允许作为开发成本加计扣除,但却允许据实扣除,这相对于其他地方全部不允许扣除则更宽松。笔者认为广州市的规定更为合理,因如果“软装”是随同房屋一起销售的,则销售价款中实际含有“软装”价款,那么即使不能计入开发成本加计扣除,但允许其从销售价款中剔除也是很合理的(与广州文件所述据实扣除而不能加计扣除计算一致)。

3.营销设施装修费、样板房装修费又是否允许计入成本扣除。

关于营销设施、样板房的装修费是否允许扣除,则通常应区分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其中的“软装”也同样不能计入开发成本加计扣除;其次,则需要进一步判断营销设施、样板房的建造位置,建造在项目主体之外的通常不允许计入成本扣除;再次,如果是利用可销售的产品建造的并随同产品一起销售的“硬装”成本,是可以扣除的;最后,利用不可售的公配等设施建造的,之后权属移交政府或是属全体业主所有的情况,其装修成本允许扣除。

以上是笔者关于装修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扣除问题的分析总结,由于税务总局关于此问题的规定仍不够明确,所以土地增值税的实务清算中,就这些问题的认定与判断,仍然比较容易产生税企争议,企业人员需要充分的理解税收规定的原理来进行判断,并为可能存在的争议问题提前进行准备,另外还需要了解项目当地的规定与执行口径,这样在实际清算时会更易为企业争取到更多合法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涉及到的法规链接:

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23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4〕175号)

https://www.webtax.com.cn/articles/90320

2.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08]342号,已全文废止)

https://www.webtax.com.cn/articles/8106

3.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100号)

https://www.webtax.com.cn/articles/7458

4.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7号)

https://www.webtax.com.cn/articles/213364

5.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https://www.webtax.com.cn/articles/43498

6.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https://www.webtax.com.cn/articles/7732

【第8篇】土地增值税 预缴

一、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政策依据

1.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2.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四条

3.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财法字〔1995〕006号)

二、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

(一)预征的计征依据

1.一般计税

(1)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2)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3)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2.简易计税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3.简化计算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金,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二)代收费用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

(三)预征率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征率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穗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预售环节取得的收入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不同类型房地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的房地产等)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预缴申报

(一)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二)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2.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3.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源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国税函〔2004〕938号)

(四)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目前,多数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实行按月申报,但也有部分地区实行按季申报。比如上海就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五)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财税〔2006〕21号)

(六)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申报附表

附件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风险点

1.项目应正确区分业态,由于各业态预征率不同,需向当地税局咨询或通过当地税局网站查询最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文件,核对预征率适用正确与否,并及时更新;

2.检查账面有无收取的诚意金应转未转预收的情况,核实转为预收的诚意金是否按规定预交土地增值税;

3.合同中包含政府回购保障房等的,土地增值税可申请减免预征,是否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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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房地产土地增值税

应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

土地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步骤:

第一步,确定收入

第二步,逐项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第三步,计算增值额

第四步,计算增值率,确定适应税率

第五步,计算应纳税额

1

应税收入的确认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入。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包括∶

货币收入

实物收入

其他(无形资产收入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收入。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2

应税收入的有关政策

(1)采取一次性全额取房款的,以房产使用权交付买方之日或开具发票之日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2)采取分期付款或预售款方式销售的,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清算通知》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3)采取以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置换房屋的,以房产使用交付对方为销售收入的实现。(4)采取银行提供按揭贷款销售的,以银行将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为销售收入的实现。(5)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②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

扣除项目的确认

1.转让新开发房地产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地价、契税)②房地产开发成本(拆、迁、建、基、配、建)③房地产开发费用(法定扣除)利息在各建筑物不能划分时,(①+②)×10%;利息有金融机构证明且在各建筑物能划分时,(①+②)×5%+利息;④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金包括营改增前的营业税和全部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⑤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扣除20%。

2、开发成本

(1)拆迁补偿费(拆迁安置费)

①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该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

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将此确定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②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视同销售处理,计入本项目拆迁补偿费,购入的,按买价计入拆迁补偿费。

③货币安置拆迁的∶凭合法有效凭据记入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

指开发项目前期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 '三通一平'等支出。常见单方成本∶400-800

(3)建筑安装工程费

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单体工程的建筑、安装、装修等工程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分部工程、建筑内外装饰装修(含门窗、栏杆)、建筑给排水及采暖电气等工程及材料设备费用。包括土建建安工程、分包工程和精装工程。精装成本不包括可移动家具。

常见单方毛坯建安工程费(取决于配置标准和成本管理水平)

高层 2100-2700;洋房 2300-3000;别墅 2500-3500

特殊项目会偏离上述范围,精装成本差异大

(4)基础设施费

指各种管网及道路工程费,包括小区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5)公共配套设施费

指在开发项目过程中发生的可计入开发成本的各种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成本及配套资产购置费用。包括小区生活配套工程(学校、菜市场、幼儿园)和人防工程

(6)开发间接费用(制造费用)

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第10篇】如何有效降低土地增值税降低土地增值税方法

no.5/16

如何有效降低土地增值税,主要有四点基本思路:

a、增加扣除成本费用;

b、获得更低的计税税档;

c、选择更节税的申报和分摊方式;

d、延伸产业链,通过关联公司,实现利润分流。

01临界点筹划

在普通住宅的售价制定中,如果,计算增值率在20%附近,我们可以考虑适当调低售价,使增值率低于20%,从而享受免征土增。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率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累进征收土增。

#例如,某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建造的普通住宅,可采取如下不同的销售价格:

第一种方案,销售价格为19500元/平,扣除项目金额共计16500元/平,增值额为3000元/平,增值率18.2%,未超过20%,免征土增税;

第二种方案,销售价格为20000元/平,扣除项目金额共计16500元/平,增值额为3500元,增值率21.2%,超过20%,未超过50%。按30%税率增收土增,应缴土地增值税1050元/平;

显然,第一种方案,由于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享受了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最终不单实现了更好的利润,也更利于去化。

02合理选用利息支出

根据税法规定,对于企业的利息支出,可以分两种方式确定扣除:

第一种,据实扣除法: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其允许扣除费用:出具证明的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费用+开发成本)×5%

第二种,10%比例扣除法:

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费用+开发成本)×10%。

企业在选择是否将利息支出作为单独扣除项目据实扣除时,如果预计利息费用较高,主要靠负债筹资,一般采取据实扣除法;如果融资成本较低,一般采取比例扣除法。

#例如,企业开发一处房产,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1000万元,开发成本1200万元,可计算分摊的利息支出为200万元,不超过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第一种,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可扣除费用:(1000+1200)×10%=220(万元);第二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可扣除费用:200+(1000+1200)×5%=310(万元)。

显然,此情况下,采取据实扣除法更利于节税。

除正常的金融渠道贷款外,与控股股东或其他企业的资金往来,最好能通过委托贷款等形式,取得金融机构的合法票据,这样在利息支出扣除时就能掌握主动,降低增值额。

03做大成本,调低税档

在二手项目股权并购中,往往由于地主拿地早,拿地成本很低。这种项目,我们可以采取提高开发成本,降低税档。

在项目定位上,尽量提升产品定位、拔高设计,提升小区景观、和配套设施建设,把毛坯房变成装修房,从而提高成本,增加产品竞争力,稀释增值率。

#举个简单粗暴的例子,同样赚3000块每平,2万的售价对1.7万的扣除成本,增值率只有17.6%;而1.5万的售价对1.2万的扣除成本,就是25%的增值率。通过做高成本的同时,做高售价,尽管利润空间没变,但是增值率降低,从而降低税档。

04期间费用转移到房地产成本

在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时,除利息支出外,都不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而是以土地价款和开发成本合计金额作为基础按比例计算扣除。

按照规定,属于公司总部发生的期间费用,如:管理人员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不能作为扣除项目,其实际发生数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没有直接影响。

但若采用适当人员分配方法和其他合理组织管理方法,使这些费用能够作为开发成本列支,则可增加扣除项目数额,从而减少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企业可以在组织人事上把总部的一些人员下放或兼职于某一个具体地产项目中去。例如,总部某处室领导兼任某地产项目的负责人,那么这位负责人的有关费用可以分摊一部分到房地产成本中去。期间费用减少并不影响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而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加则可以增加土增税扣除项目金额,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05分流利润,打造上下游产业链

对民营房地产企业来说,土地增值税清算应对的总体思路就是延伸价值链,多造“壳公司”,将利润向上下游延伸,比如成立建筑、装修、园林绿化、服务、贸易等公司。

要做好税务筹划,就需要将简单问题复杂化。否则,如只在一间公司内部做筹划,筹划的空间、手段、效果都会有限。

一方面,将利润分流到关联公司,起到降低土地增值额以及适用土地增值率的双重效果;另一方面,分流利润的外围公司利用财政奖励和优惠政策,降低整体税负。

这些公司有的可能在税负较低的地区,如组建的园林公司位于高新科技园区,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可适用15%的优惠税率;有的可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组建广告公司或咨询管理类公司,利用其所得税免税政策,将手续费、代理费、广告费、咨询费、劳务费向其输出;有的可能有亏损的情况,如收购一个当年亏损严重的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抵免。

这种操作,我们可以从许多上市房企的年报披露中,可窥一斑。

06建房方式筹划法

利用代建房:

2023年的时候,不少房企朋友希望我介绍身边有购买总部需求的客户。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之初便能确定最终用户,就完全可以采用代建房方式进行开发,而不采用税负较重的开发后销售方式,由于产权没有转移,就不涉及到土增。当然,这种事情可遇不可求。

利用合作建房:

我国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比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准备修建住宅,则该企业可以预收购房者的购房款作为合作建房的资金。这样,从形式上就符合了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的条件。

这样,只有在房企建成后转让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住房时,才就这一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

07合并申报不同税率项目

年初的时候,有群友问新芽,为什么他们公司要合并申报一期二期项目。其实,不只是合并申报不同期项目,合并或独立申报同一楼盘高层、洋房等不同利润的产品项目也是常见的税筹方式。

#举个简单的例子,登山哥公司,2023年同时开发了两个项目。项目a,售价1亿,可扣除费用4000万;项目b,售价1.5亿,可扣除费用1亿。

选择分别核算:

a项目,增值率,6000÷4000=150%,土增税,6000×50%-4000×15%=2400万。

b项目,增值率,5000÷10000=50%,土增税,5000×30%=1500万。

合计土增,a+b=3900万。

选择合并核算:

总售价,2.5亿;合计可扣除费用,1.4亿;增值率,78.6%;土增税,1.1×40%-1.4×5%=3700万。

如不考虑其它税费,此项目,合并计算土增减少200万。

在合并不同房地产项目共同申报时应注意,“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项目,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一般情况下,土增税需要按项目单独清算,如需合并项目清算的,首先在立项时就要有所筹划,否则到后期就有困难。

08

合理选定成本分摊方法

一些公共开发成本,需要按某种方法分摊到各个产品的开发成本中去,例如直接成本法、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层高系数法等。不同的成本分摊方法会产生不同结果,对税负会产生较大影响。比如,某地税务局考虑到商铺的层高较大,规定商铺的建筑面积系数可以按1.4倍计算。

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预先进行多种测算,清楚了解不同成本分摊方式下的税负结果,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分摊方式处理公共开发成本,可以有效实现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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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房地产报建管理师”职业培训学习

【第11篇】土地增值税减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下面,小编就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此项减免政策。

一、“六税两费”包括哪些税费?

“六税两费”包括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此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范围由此前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福建省减免比例是多少?

依据《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厦财税〔2022〕2号)规定,对福建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税额征收“六税两费”。

四、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五、新设立企业如何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六、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已享受减免的需要更正申报吗?

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七、企业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如何适用减免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八、已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否叠加享受此项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九、如何办理减免?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十、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怎么办?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十一、减免政策的执行期限有多长?

此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 策 依 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3.《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厦财税〔2022〕2号)

【第12篇】土地税增值税税率

#读书交流会##历史发烧友大本营#​#头条创作挑战赛##历史百年史##在头条看见彼此​#读书#

原创:洪荣昌

自从我爱上收藏苏区革命文物之后,喜欢对文物进行一番考究,因而常常翻翻书本,学习学习关于苏区历史知识。

一次我在学习福建博物院编的《红色遗珍》(福建教育出版社2023年9月版)大型苏区革命文物图册时,在188页看到一张1931年3月15日,永定县苏维埃政府开出的“征收土地税收据”(图1)。这张土地税收据是永定县金丰区东乡有增户的,有增家共有5人,去年实际收获谷子15担,按照苏维埃政府颁布的税率,征收0.5%的土地税,应交谷子7斗6升5合,安时价每元2斗6升,折扣大洋2元9角4分。落款为永定县苏维埃政府主席陈海贤、征收员张瑞文,时间1931年3月15日。

图1 永定县1931年3月15日的土地税收据

粗粗看,这张土地税票很一般,虽然缴费时间比较早,但我看过比这时间更早的还有1930年9月17日永定县开出的土地税票(图2)。

图2 永定县1930年9月17日的土地税收据

这两张土地税票,除了时间的区别之外,最大的区别是税率不同,图2这张缴交土地税的税率为10%,是图1的20倍。

史料记载,中央革命根据地土地税收政策是随着时间的发展而变化的。

1927年冬,毛泽东率领秋收起义部队上了井冈山,开始创建革命根据地。1928年12月,在总结井冈山分田的经验之后,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规定的土地税收是:“土地税依照生产情形分为三种:一、15%;二、10%;三、5%。以上三种方法,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经高级苏维埃政府批准,得分别适用二、三两种。”

1929年10月,赣西南地区的土地税收政策是:对农民收获扣除年食用部分后的余谷征收土地税。余谷1石征收1桶(实际税率是10%,以下类推),余谷2石征收2桶,余谷3石征收4桶,余谷越多征收的比重越大。

1930年3月,赣西南分田运动普遍开展,毛泽东根据分田后的新情况,主持制定了《兴国苏维埃土地法》,8月又颁布了《中国军事委员会土地法》和《赣西南苏维埃土地法》。在三个土地法中,都制定了征收土地税的办法。

赣西南根据地的土地税是以户为单位,按照农民分田数量分等征收:每人分田收谷5担以下的免征土地税;分田收谷6担的征1%;7担的征1.5%;8担的征2.5%;9担的征4%;10担的征5.5%;11担的征7%;12担的征8.5%。以后多收谷1担,加征土地税1.5%。

1929年11月5日,中共闽西特委第一次扩大会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规定土地税征收以农民所得田地数目为标准,每人分田3担以下者收半成(即5%,以下类推),分5担以下者收一成,分5担以上者收一成半。

1930年2月9日,永定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规定的土地税收分四等:有半年粮者征收5%,够食者征收10%,多半年粮者征收15%,多一年粮者征收20%。

1930年2月,龙岩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规定,领耕田3担以下者收5%,3担以上者收10%,5担以上者收15%.

1930年2月25日,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规定土地税征收以分田多少为标准,分单季双季两种征收。单季分田3担以下者收5%,分3担以上者收10%,分5担以上者收15%。双季田,分田3担以下者收10%,分3担以上者收15%,分5担以上者收20%。

1930年4月,闽西苏维埃政府发布第6号布告,公布《税则条例》,规定单季3担田以下者收5%,3担田以上者收10%,5担田以上者收15%。双季田,3田担以下者收10%,3担田以上者收15%,5担田以上者收20%。

1930年9月,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规定,土地税分5担田以下收10%,5担田以上收15%,单季收一次,双季收两次。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以后,颁布了《暂行税则》,统一规定土地税以平均每家每人收获量以干谷四石以上计算开始征收。4担1%,5担2%,6担3%,7担4%,8担5%,9担6.5%,10担8%,11担9.5%,12担11%,13担12.5%,14担14.5%,15担16.5%。

对于富农从2担起即征收1%,3担即征收2%,以上类推。

1932年7月13日,为弥补财政来源的不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第七号命令《关于修改暂行税则问题》,普遍提高各项税率。《命令》指出:“革命战争向前发展中继续得到了伟大的胜利,夺取中心城市完成湘鄂赣几省革命的首先胜利,以扩大反日反一切帝国主义的民族革命战争,争取全中国革命胜利,这是革命的当前主要任务。为要完成这个任务,充足革命战争的经费和红军的给养,是保证革命战争继续胜利的一个主要条件。税收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国家的行政费、革命战争的一切经费,主要的来源应当出自税收。”

暂行税则分别于1932年7月和1933年9月两度修改,主要内容是降低起征点,提高税率,农民和商人的负担都有较大的增加。

图3 1933年10月福建省调整税率布告

纵观上述税收政策,图2这张土地税票所征收10%的税率是有依据的,可图1这张只有0.5%的税率,在哪里都找不到它依据,给人留下一桩悬案。

从目前已有的文物史料看,图1这张只有0.5%税率的税票,在中央苏区所有的税票文物中,是税率最低的土地税票。实属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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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23年第70号公告,公告中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与财税〔2016〕43号规定的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不完全相符,那么作为纳税人应如何准确理解并选用?

一、计税依据政策

1、财税〔2016〕43号(现行有效)《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现行有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第一条规定: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计征依据不同纳税差异

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计征依据有两种,一是不含增值税收入,二是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此两种方式会存在纳税金额差异。

假设预收款10000万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1%,则:

以不含增值税收入作为计算依据,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为:

10000÷(1+9%)*1%=91.74万元

以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作为计税依据,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为:【10000-10000÷(1+9%)*3%】*1%=97.25万元

两种计征依据计算的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差额为97.25-91.74=5.54万元。

显然,按照不含增值税收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对企业有利。

三、两种计征依据效力分析

1、营改增后,为明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6〕43号,很明显该文件属于实体法。文件中确定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为原则性的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由国家税务总局独家发文,属于操作行层面的程序法。

70公告中第一条中的前半段描述,明确了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这是对增值税计税依据的进一步明确,并没有否定〔2016〕43号的规定。

70号公告后半段描述,是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可按照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作为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在此,可以看出,是给了纳税人另外一种计算方法,是可以而不是必须。

四、纳税人对计征依据的选择

根据实体法效力大于程序法效力,纳税人选择按照财税〔2016〕43号文件,以不含增值税收入作为土地增值税计征依据完全合法。

当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给出了另外一种计算方法,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也可以选择。

根据财法字〔1995〕6号(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可见土增税预征具体办法的权力在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如果当地有明文规定的,需按照当地文件执行。

作者:付小文 德居正财税咨询

【第14篇】土地增值税税率增值50%

一说到土地增值税,有些朋友或许会想到增值税,但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税种。增值税是对货物与劳务的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进行课征的税种,也是目前我国最大的税种;而土地增值税则是针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课征的税种。

2023年,土地增值税实现了6465亿元,比上年增长14%,占当年税收收入的4%。从比重上看,应该算作一个辅助性的税种。

目前土地增值税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开始实施。也算是分税制改革背景下针对房地产市场的一个特定的税种。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通俗的说,就是卖房卖地有了增值额的单位和个人。目前交该税的主体还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很多人没有觉得自己卖房时交了土地增值税,是因为从2008年开始,对个人暂免征收了而已。注意是暂免征收,不是法定免税。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具体是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的余额。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很有特点,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按增值额的一定比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增值率在50%以下的,税率为30%,增值率在50-100%的,税率为40%,增值率在100-200%的,税率为50%,增值率超过200%的,税率为60%。这种征收方式,称之为超率累进。

下面就是土地增值税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与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表不同在于计税依据是比率不是数额,超额计算时使用的是速算扣除率,而不是速算扣除数。

去年的7月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土地增值税法》的征求意见稿,也开启了土地增值税的立法进程。

相比1993年的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变化不是很大,也属于平移性质的。下表是我找到的一个暂行条例与征求意见稿有所差别的对比表,我搬过来了,供大家参考。

在我讲课的过程中,有学生曾经质疑土地增值税开征的合理性,觉得就房地产的转让而言存在着重复征税。这个问题我再单独写一个推文。那么为什么要开征这样一个税种,也就是通常说的立税宗旨是什么。按照目前的解释有三个目的:

(1)有利于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调控;

(2)有利于国家抑制炒买炒卖土地获取暴利的行为;

(3)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经济建设积累资金。

事实上土地增值税的意义还是出于对房地产转让环节的增值额的一种调节。有一种说法,把土地增值税叫做反房地产暴利税,意味着房地产经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房屋销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扣除开发成本等支出后的增值部分,要按一定比例缴纳给国家。所以它的调节功能大于收入功能。

从未来的趋势看,这个税将与房地产税一并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也将为建立房地产市场的长效机制起到应有的作用。

【第15篇】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欢迎阅读。

土地增值税本是一个“小税种”,但是,随着房地产行业大红大紫,土地增值税也受到了广泛关注。今天,我们就来彻底搞懂土地增值税到底是如何计算的。

1.土地增值税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指的是: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而取得收入,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来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不包括继承、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实质上是反房地产暴利税。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2.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什么?

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建筑物产权转让。

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继承、赠予。

3.土地增值税计算全过程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且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扣除项目金额*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且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税率50%,速算扣除数为扣除项目金额*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税率60%,速算扣除数为扣除项目金额*35%;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小明出售办公楼一栋,收入5000万,该办公楼开发成本和费用一共为2000万,无其他扣除项目,问小明应该缴纳多少土地增值税?

建筑物产权转让收入5000万;

建筑物法定扣除项目金额2000万;

增值额=5000-2000=3000万;

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3000/2000=150%;

100%<150%<200%,适用税率为50%;

应纳税额=3000*50%-2000*15%=1500-300=1200万

所以小明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1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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