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专用票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开增值税专用票需要什么资料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5)《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6)《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8份。
随着增值税电子专票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新办纳税人开始领用电子专票,大家都正确掌握开具方法了吗?今天就带大家从头梳理一遍电子专票的开具流程。
一、安装准备工作
1.下载并安装开票软件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软件和操作手册下载>发票管理>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v1.0.12_zs_20210630,下载安装包并解压后,根据提示步骤即可完成安装。
2.完成初始化设置
软件安装完成后,插入税务ukey,点击桌面的“票”字图标,进入开票软件初始化页面,这里我们需要输入三个密码,分别是税务ukey密码(初始密码8个8)、数字证书密码(初始密码8个8)、管理员登录密码默认为空(可根据需要设置8位以上数字、字母、特殊字符组合),要注意数字证书密码在更换电脑操作时需要重新输入,如果有变更密码这时应输入变更后密码。
随后设置好企业基本信息、确认系统自动配置的参数设置后,初始化设置完成。
二、开票前准备工作
安装好软件后可别急着马上就要开票,先完善一下开票前的准备工作,可以让开票事半功倍哦。
1.操作员管理
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一个或多个操作员,点击系统维护>系统维护首页>操作员管理>新增操作员,在账号位置输入开票员姓名,选择身份及账号状态,点击保存即可。
2.客户编码维护
通过保存常用客户编码,后续开票时,“购货单位”即可从客户编码库中选取,点击系统设置>基础编码设置>客户编码进入页面,即可进行新增或导入、维护、删除等操作。
3.商品编码赋码
点击系统设置>基础编码设置>自定义货物与劳务编码,点击新增,随后在需要赋码的商品后点击赋码并选择对应准确编码即可完成赋码。
三、增值税电子专票开具
点击发票管理>发票管理首页>发票填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或从首页常用功能直接进入)
首次开具需进行目录设置,制定发票文件存放目录。
☀[购买方]
纳税人可在填开界面手动输入购货单位信息,或双击选择已保存的客户编码。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双击选择对应商品编码,如需开具多个商品可点击新增增加。(注意:货品超过8行,将自动生成商品清单,最多支持开具100条)
☀[销售方]
销方信息自动带出,根据实际情况及发票要求自行填写收款人、复核人、备注,其中开票人由登录的操作员账号自动生成。
确认票面信息无误后,点击开具按钮,完成发票开具。
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二维码或邮件发送的方式,将开具好的电子专票交付购买方。
若不小心在开具好后直接关闭页面,想要查询已经开具好的发票可以通过发票管理>发票管理首页>已开发票查询查看。
各位新办纳税人,
您成功学会了吗?
随着一些税收政策的出台,很多老板也迫切地想要知道,这些政策是否符合自己的公司和企业,那么今天联贝小编就跟大家讲一讲:小规模纳税人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案是肯定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但也有一点需要各位老板了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能够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所以老板们在开具专票的时候,可要注意的。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以下三点:
注意事项1: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选择在税务机关增值税开具发票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选择不得随意更改。
注意事项2: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简易征收,执行的是征收率,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的是3%或5%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开具13%、9%或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事项3: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必要刻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式为简易计税法,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应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以上就是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以及开具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事项的解答,希望对各位老板有所帮助。
增值税是指商品在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核标准,在进入个人消费环节后不再退税的税种,正常的增值税缴纳流程如下:a公司卖给b公司某种原材料,材料价值100万,税额13万,所以a公司应收取113万的价税总计金额的货款(即a公司代替国家收取了b公司应缴纳的13万增值税),同时a公司向b公司发送货物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在拿到该笔原材料后,通过加工,形成了某种商品,并以223万价税合计金额(商品200万,税额200/(1+0.13)×13%=23万)销售给个人消费者c,在销售环节,b公司可以拿着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部分增值税,所以b公司本应缴纳23万的增值税,由于之前已经给a公司13万元,所以b只需再缴纳10万元增值税就可以了,以上是增值税的正常缴纳流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用。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违法方式不缴或少缴增值税,如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试用简易计税法缴纳3%的增值税),b公司在买进原材料后,不向a公司要发票,却向一般纳税人d公司要13%税率的发票,再如只开票却没有货物流转等均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案中有两个异常开票行为,辩护人经与当事人见面沟通案情,与检察机关沟通案件事实,最终推动了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案情介绍
2023年至2023年期间,深圳市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法人、深圳市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法人陆某和深圳某制服有限公司进行业务合作,双方合作经营单位制服、列车卧具等用品,陆某负责接订单、组织原料加工、出货、催收货款,并指派公司员工、朱某与深圳某制服有限公司对接合作业务,深圳某制服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公司资质和一定的资金支持,合作项目的供应商账务往来、税务进销项发票抵扣办理通过深圳某制服有限公司完成。第一笔业务(2023年广州客运段货物)深圳某制服有限公司收取货款后扣除税金和适当管理费后各得50%利润,其后因陆某自己组织资金、接订单、组织原料加工、出货、催收货款,深圳某制服有限公司从第二笔业务开始只收取陆某税金后再返还陆某货款。
经侦查查明,巨鹿县某纺织有限公司开具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陆某通过其控制的深圳市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转账10万元人民币到深圳某制服有限公司,并通过朱某经手向深圳某制服有限公司发出向巨鹿县某纺织有限公司转账的《付款通知书》,中间经过深圳某制服有限公司公司账户、巨鹿县某纺织有限公司公司账户、渠某、朱某的平安银行账户,形成发票对应的转账记录。
石家庄某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增值税发票存在违法事实,石家庄某纺织有限公司所开发票对应的货物是发往江苏南通,发票则开往深圳某制服有限公司。
辩护观点
本案中,由于陆某在侦查起诉期间已经缴纳相关税款,且案件事实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即银行流水、货物流转等事实均复杂不清,所以在陆某缴纳税款后,弥补了国家的税收损失后,按照刑法谦抑性原则,检察机关出具了不予起诉决定书。
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以下6个案件,均是真实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相关当事人做出了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为什么会做出不起诉处理呢,接下来,我们就深入研究一下,检察院之所以不起诉的思路。
案例1,在马某某、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马某某是一个个体工商户,销售了一批皮革给某手袋厂,由于马某某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于是马某某与手袋厂的业务员李某某商量,找第三方公司,以第三方公司名义与手袋厂签订购销合同,并以第三方公司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手袋厂,手袋厂利用上述发票抵扣税款289,735.48元。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马某某与手袋厂之间存在真实交易,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所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决定对马某某、李某某做出不起诉处理。
案例2,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孙某某是某贸易公司经营者,从两个个体工商户处购进了316万余元的管道配件,然后以486万余元的价格卖给了某工程公司,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某工程公司。由于两个体工商户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孙某某,孙某某于是找到第三方某某设备公司,以其名义向孙某某所在公司开具了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274万余元,并利用上述发票抵扣了46万余元税款。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孙某某与两个体工商户之间存在真实的业务,孙某某的行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所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于是对孙某某做出不起诉处理。
案例3,谢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杨某销售了一批煤炭给谢某所在公司,但开具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谢某所在公司,于是通过刘某、王某,找到了徐某,以徐某公司的名义开具了5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谢某某所在公司,谢某所在公司利用上述发票抵扣了93万余元税款。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谢某某与杨某某之间存在真实的煤炭交易,谢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所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于是对谢某某做出不起诉处理。
案例4,马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马某某控制的某某科技公司从某某贸易公司处购进了120万余元的配件,组装成3套管板式换热器及过滤保护系统,然后以619万余元的价格销售某某食品公司,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食品公司。由于某某贸易公司未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马某某,马某某于是找到第三方某某商贸公司,并以商贸公司名义虚开了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自己,数额为114万余元,马某某通过上述发票抵扣了19万余元的税款。这个案件中,检察院也是以马某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为由,对马某某做出了不起诉处理。
案例5,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李某某是某医疗设备公司的负责人,先后7次从某某贸易商行购进了674万余元的医用棉球、医用棉签,由于商行没有给李某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某找到第三方向某,经开票金额9%的价格购进了80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达到673万余元,并通过上述发税抵扣了114万余元。
案例6,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张某某发现当地很多提供运输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没法开具发票给客户,于是以赚取开票费为目的,先后以某某运输公司等单位的名义开具1500万余元的发票给众名运输业主。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张某某为有实际的运输业务的人开具发票,并已按规定的税率缴纳税款,所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从上述案例中,可以归纳出代开发票类不起诉案件的作案方式如下:
a销售一批货物给b,b经过加工后,销售给c,或者直接转售给c,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a没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导致b没有足够进项发票用于抵扣,这时候,b就产生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冲动。
为了满足b的需求,有的案件是a找第三方c购买发票,有的案件是b找第三方c购买发票,有的案件是a与b经过商量后,一起找第三方c购买发票,有的是通过中间人d找第三方c购买发票。
无论是哪一种作案方式,由于a与b之间存在实际的业务,b确实享有相应的抵扣税款的权利,只要虚开的发票品名、数量、金额等于或小于真实业务,那么,a、b、c、d均具不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查实属于上述情形的,就会以相关当事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为由,对相关当事人做出不起诉处理。
近日,小编从网上看到这样一个问题,个人能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解答一下吧!
问:我是自然人,将商业房出租了,租金10.5万元,客户要求我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能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 :可以的。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暂行办法》(财税〔2016〕16号)第十一条
此外,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因此,个人能去税务局代开专票,在日常生活中,要按照对应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哦!
来源: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
十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1.1.案例一: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十茅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1.3.简要案情:魏某某通过他人,让十堰2家公司为陕西省a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份,金额1863299.14元,税额316760.81元,价税合计218006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已接受行政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黄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十茅检二部刑不诉〔2021〕8号)
2.3.简要案情:黄某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1张,价税合计3360129.51元,税额合计488223.96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 十堰a工贸有限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税系黄某甲个人行为,该案应当认定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系个人犯罪。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80109.51元,税款113349.26元,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580020元,税款374874.7元,以上税款合计488223.9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补缴了全部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3.1.案例三:杭州a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68号)
3.3.简要案情:仲某某系杭州某某a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他人,接受上海b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176655.87元,税额170967.09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杭州a贸易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该案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仲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了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杭州a贸易有限公司不起诉。
4.1.案例四:武汉a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4.3.简要案情:武汉a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杜某某指使他人,从福建b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18.4万元,税额317333.33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武汉a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实际负责人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汉a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5.1.案例五:十堰a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十郧检刑不诉〔2021〕47号)
5.3.简要案情:十堰a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许某乙,通过他人,购买了十堰b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和湖北c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份,价税合计金额900103元,税额130784.2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十堰a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能够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十堰a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不起诉。
6.1.案例六: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2.案号: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十郧检刑不诉〔2021〕50号)
6.3.简要案情:十堰a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某通过他人,购买了湖北b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金额1200189元,税额174386.44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7.1.案例七:湖北a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7.2.案号: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十郧检二部刑不诉〔2019〕49号)
7.3.简要案情:湖北a物资有限公司从湖北b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金额950150.00元,涉案税额138055.98元。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湖北a物资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退赃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湖北a物资有限公司不起诉。
8.1.案例八:常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8.2.案号: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十郧检二部刑不诉〔2019〕48号)
8.3.简要案情:湖北a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常某某通过他人,从湖北b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十堰c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份3份,价税合计970167.50元,涉案税额140964.51元。
8.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退赃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9.1.案例九:十堰a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9.2.案号: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竹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9.3.简要案情:十堰a工贸有限公司通过十堰b工贸有限公司虚开税额合计99117.99元、价税合计68216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9.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十堰a工贸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a公司实际控制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能够主动退缴骗取税款99117.99元,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十堰a工贸有限公司不起诉。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十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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