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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范围(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02 14:25:04 热度:2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农产品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农产品增值税范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农产品增值税范围

【第1篇】农产品增值税范围

中国是农业大国,因此素有“第一产业”之称的农业,历来备受国家重视。因此在增值税方面,农产品也会有相应的政策调整。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目前未分别核算。请问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的原则,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我公司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请问2023年4月1日以后,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是多少?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上述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2023年4月1日以后,如果你公司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则对应的扣除率为13%;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则扣除率为9%。

【第2篇】增值税农产品目录

“不要骗我,紫薯不就是紫色的红薯吗?”

“紫薯:是不是觉得我身材小就欺负我!”

“大白菜不是白菜、线椒不是辣椒。”

“樱桃免费、车厘子收费,就是这么神奇。”

最近看到很多关于高速绿色通道事件的新闻,其中网友更是调侃连连。

所谓的绿色通道免费类型农产品,其实国家早有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基本的生活物资,所以很多新品种蔬果,以及附加价值蔬果就不会享受到免费的政策。

上图可以看出相关政策目前执行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共包括5大类共128个品种。

其中明确地规定了各类农产品的类型,更是对类型进行了详细的分化。因此,在通过绿色通道的时候被严格要求,有时候还真不能怪收费站的当事收费员。在面临争议的时候,当事双方积极的沟通才是关键,动不动就火气连天,怨天尤人,最终的结果只会两败俱伤,而且司机朋友更是误工误事!

【第3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2.2.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决定在全区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中药饮片加工'(c2730)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4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中药饮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经申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发布,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实行成本法,《中药饮片加工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附件1)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

三、试点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应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于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从2023年4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2023年4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应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并于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2)。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执行。

六、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及工业半成品生产中药饮片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七、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原因,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八、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2-23 16:5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一、为什么要在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为扶持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的发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成本和风险,结合我区税务系统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决定将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二、制定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制定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依据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三、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自2023年4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中药饮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中药饮片加工”(c2730))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四、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公布)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方法核定。根据实地调研,中药饮片加工行业采用成本法作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对于在实行核定扣除办法后,新增的中药饮片加工企业纳税人在投产当年可采用参照法,选取成本耗用率相近的已试点企业按照已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农产品单耗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我区中药饮片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2023年成本耗用率为基础,同时征求行业协会以及财政部门意见,以及我区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的长远发展,从鼓励企业降低生产耗用,提高生产效率,最大程度享受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出发,核定了成本耗用率。

六、试点纳税人如何进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按照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有关规定执行;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七、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如何处理?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应于2023年3月31对期末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于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八、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第4篇】增值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出于业务的需要,有的时候需要从农民手里收购农产品,然后经过加工之后对外销售。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进项税款的计算,就是一个难点。

从农民手里收购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怎么计算?

一般纳税人企业从农民手里收购农产品,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上面注明的金额乘以税率计算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企业,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税率是9%。当然,农产品的相关发票,即可以是农户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举例说明:

虎虎公司,从农户手里收购了一批农产品,由于农户不能开具发票,虎虎公司就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票上面显示的金额是66000。

在这样的情况下,虎虎公司根据开具的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66000*9%=5940。

农产品抵扣进项,存在的情况有哪些?

纳税人可以取得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不仅可以从农户手中购买农产品,也可以从一般纳税人手中购进农产品。

当企业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获得农产品时,就可以获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直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即可。

当然,企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时,也需要按照这种方法进行处理。

纳税人可以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在购进农产品时,合作方既可以是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

当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时,纳税人可以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样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根据增值税发票上面的不含税金额以及9%的税率计算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可以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对于这种情况,上面的例子已经讲得很清楚了。这里就不再赘述了,不过有一点我们需要注意,那就是这个阶段我们只是计算了购进农产品这个节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另外,那就是不管是农产品销售发票,还是农产品收购发票,都是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发票上面并不显示税额。所以一般纳税人企业在抵扣时,是通过计算抵扣的方式进行的,而不是通过勾选认证的方式进行的。

农产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按照10%抵扣?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果对外销售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是9%或6%,那么计算抵扣的税率自然是9%。这一点肯定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还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那就是企业购进农产品后对外销售产品的税率是13%。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如果还是按照9%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会比较吃亏。

为了照顾这部分企业,税法规定这部分企业在按9%计算抵扣的情况下,还可以加计抵扣1%。即总的抵扣税率是10%。当然,这1%不是在购进时就可以抵扣,而是在企业生产消耗农产品时才能抵扣。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只有全部用于生产销售13%的产品,才能按照10%进行抵扣。如果这部分没有独立进行核算,则不能按照10%进行计算抵扣,而只能按照9%的税率进行抵扣。

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计算抵扣吗?

一般纳税人如果在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不是专票,而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不能按照9%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了。

对于企业来说,9个点的成本还是很高的。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情况,一定要让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行。

【第5篇】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

一、精炼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

错误观点1: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精炼植物油的税率为13%。

1、“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与确定增值税适用税率无关。

2、增值税对应概念:食用植物油。植物油是否适用增值税低税率9%,不看加工工艺及加工过程,只看是否为食用植物油。

3、企业所得税对应概念:油料植物初加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

销售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所对应的利润,才能依规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农产品初加工的免征优惠。

利用简单加工的植物毛油,再进行提炼、调和等后续复杂工艺处理的,应属于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错误观点2:植物油适用9%税率,错误引用了财税字[1995]52号。

4、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以及制作成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仍属于农业产品。

但是,油料植物加工成植物油的,植物油已不属于财税字[1995]52号的范围。52号的农业产品范围只是明确到油料植物为止了,再加工成油料的植物油已未明确。

5、农民及农业生产单位种植谷物杂粮,或自制成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自产自销的免征增值税,须同时引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免征条款和财税字[1995]52号确定为农业产品范围的条款。

6、国税发[1993]151号,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国税函[2009]455号,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10]14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笔者:144号引用151号最严谨,国税发[1993]151号,才是对应条例规定食用植物油低税率,来明确食用植物油具体范围最早最全面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笔者:5号公告比较潦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不是不能适用低税率的唯一理由。所以,第二年写20号公告时,加上了“不能食用”关键字眼,排除在食用植物油之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笔者:20号公告就提及不能食用,同时明确不属于不属于农业产品范围。农业产品范围只规定到油料植物,并不包括植物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花椒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的超市销售芝麻粉、炒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芝麻粉、炒米,是经过热炒加工的熟食品,能够直接食用的,应不属于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3%的税率。

三、购进稻谷、小麦、玉米加工,产生的下脚料稻壳、糠麸、麦麸及玉米渣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否属于饲料

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业产品的下脚料,属于农业产品范围,增值税适用税率9%。

是否属于饲料,实务中一直有争议。

财税[2001]121号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有的认为糠麸属于单一大宗饲料,可享受饲料免税优惠。

但是,财税[2001]121号规定,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审批废止],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以上条款审批等事项虽已废止,但结合国税发[1999]39号等饲料免征增值税相关历史文件来看,都是对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免征的。

并且行业主管部门对饲料生产是有严格审批监管的,有相应的成立条件和质量检测。

不是简单认为是糠麸的,名称相符了,就是财税[2001]121号中免税饲料产品。

财税[2001]121号规定,(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该条款更明确了粮食副产品必须按照一定比例配置的,才是混合饲料免税。未经配置的粮食副产品,不属于饲料。

综上,购进稻谷、小麦、玉米加工,产生的下脚料稻壳、糠麸、麦麸及玉米渣的粮食加工企业,销售以上产品不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应按9%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

【第6篇】增值税农产品范围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货物(主要指有形动产,包含电力、热力、气体)税率一般为13%,初级农产品9%

2)销售劳务(加工、修理修配)税率13%

3)销售服务(营改增: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交通服务、电信服务 、邮政服务、建筑服务)税率:邮政、建筑服务9%、基础电信9%,其他6%

4)销售无形资产 税率6%

5)销售不动产 税率9%

二、销售服务内容解析

1、交通运输服务9%

应税服务以及具体内容:

1)陆路:包含铁路、公路、缆车、索道、地铁、城市轨道运输

2)水路: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

3)航空: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航天运输

4)管道:通过管道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

特殊事项提示: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计税。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

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均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运输工具的双方均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邮政服务

1)邮政普遍: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2)邮政特殊: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通信业务活动

3)其他邮政: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活动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业务活动,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不属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业务。

未完待续.......

【第7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

【导读】:自2023年1月1日起,很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扩大了试点范围,我们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方法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等,那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表怎么填写呢,下文中小编老师详细的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内容。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表怎么填写

答:1、本表“产品名称”栏分别填写不同扣除标准的产品名称。

2、本表“当期准予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栏11=1×2×3;11=4×5;11=6×7×8;11=9×10。

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与销售发票票面都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区别在于收购发票是买方开具,发票左上角打印“收购”两字。

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详见:农产品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梳理)而开具的普通发票,由卖方开具,不打印“收购”两字,主要有农场、农村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时开具和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免税普通发票。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表怎么填写的内容,因生产工艺变化,农产品实际单耗数量与核定单耗数量增减变化较大时,应在变化之日起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欢迎关注

【第8篇】农产品增值税处理列表

自2023年7月1日起至今,农产品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13%调整为10%,在实务操作中,很多人对政策的把握仍然不是很清楚,那么让我们通过案例的形式进行解析,更加清晰的阐释农产品'简并税率'后如何抵扣增值税问题。

一、企业从事农业生产者处购买农产品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农业生产者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不同类型的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农产品其进项税抵扣方法不尽相同。

(一)、当农业生产的单位为一般纳税人时

案例一: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一般纳税人b处购买农产品,取得b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0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不属于16%税率的货物,那么a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23年5月1日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因此,a企业应该抵扣的增值税为10万元。

案例二: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一般纳税人b购买农产品,取得b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00 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0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 16%税率的货物,那么a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23年5月1日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所以,a企业可以依据10%的税率,加计2%抵扣。

(二)、当农业生产的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时

案例三: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小规模纳税人b购买了农产品。取得了b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 150万元(金额145.63万元,税额4.37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不属于16%税率的货物,那么甲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a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45.63万元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所以甲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14.56万元(145.63*10%=14.56)。

案例四: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小规模纳税人b处购买农产品。小规模纳税人b从税务机关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150万元(金额145.63万元,税额4.37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16%税率的货物,那么甲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以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购买的农产品用于深加工的,维持原来的扣除力度。所以a企业除了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145.63万元(145.63*10%=14.56)外,可以按照当期的生产领用量'加计 2%扣除'。

(三)、当农业生产者为农业生产者个人时

案例五: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农业生产者b处购买自产的农产品,取得代开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买价为 150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不属于16%税率的货物,那么甲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解析:依据财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所以a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15万元(150*10%=15)。

案例六: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农业生产者b处购买自产的农产品。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取得了农产品销售发票),买价为150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16%税率的货物,那么甲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以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a企业除了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15万元外,可以按照当期的生产领用量'加计2%扣除'。

二、企业从境外进口的农产品

案例七: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境外进口的农产品,关税完税价格为 100 万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税额为10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不属于16%税率的货物,那么甲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解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甲企业应该抵扣的增值税为 10 万元。

三、企业通过批发、零售环节购买农产品

案例八:某农产品加工企业a,从批发市场(或超市)购买的免税的蔬菜、鸡蛋、肉等农产品,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其他货物,那么甲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规定,从批发、零售环节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取得免税普通发票发票的,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深加工'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自开或者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四)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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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自产农产品增值税免征

我公司是重庆市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树苗种植和销售业务,主要向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和景观工程公司等公司销售。请问我公司销售自产的树苗能否适用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答:《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91 号)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财政部令第 65 号于 2011 年 10 月 28 日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所称农业,是指种植

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一条第(十一)项规定,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重庆市国税发布的《20120 年 6 月 12366 热点和难点问题集》第11 题“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是否要求必须是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解答中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农业生产者没有要求必须是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类型的单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也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

综上,你公司销售自产的树苗,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适用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第10篇】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税率是多少

导读:随着时代的发展,新兴的科技产业取代了以往农业的地位,但是农业也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所以为了促进农业的发展,各国家政府都出台了有关农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例如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等。那么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是怎样的呢?

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和 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 16%税率的农产品,按照 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号)税率已被调整(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 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1、如果贵司购进的这些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 16%(5月1日前税率 17%)货物的一般 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继续享受增值税加计扣除 2%。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规定,从 2018 年 5 月 1 日起调整税率,对应也调整农产品扣除率,即农产品扣除率 13%调整为 12%。

3、经查询,天然蜂蜜和初加工的乌梅、陈皮、山楂、甘草类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规定的“农产品”范围。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

一、企业购进农产品,属于以下几种情况进项税额可抵扣: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票面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乘以10%为进项税额。

3、取得自开或代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10%为进项税额。

4、取得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农产品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10%为进项税额。

5、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以取得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12%为进项税额。

关于“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回到就到这了,大家是否都完全明白怎么来处理这个问题了呢?

【第11篇】农产品增值税税率

有关农产品扣除率的问题,到底什么时候适用9%的扣除率,什么时候按照10%的扣除率呢?尤其是在实务操作中更加容易混淆,今天申税小微就带大家梳理一下这个知识点。

政策原文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39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 *扣除率

图表整理

在实务操作中,大家经常会搞不清楚不同情形下该如何适用9%或10%的扣除率,下面我们通过一张简单的图表,就可以对不同情形更清楚明白的区分了。

举例说明

2023年8月,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非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3万元,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4万元,另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上面注明的买价为2万元,则该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

解析

1、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扣除。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计算

进项税额=4*9%+2*9%=0.5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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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增值税农产品抵扣政策

我对农产品抵扣政策和哪种凭证能抵扣越来越糊涂了

,有什么简单好记的方法吗?

嗨,您还真问巧了,我们专门就这方面的知识“一表集成”:谁开的票、什么票、能抵不、怎么抵?保你一看就会、一学就懂。

注:有同行认为疫情期间,小规模开具的1%的农产品专票,购买方也可以按照票面金额的9%计算抵扣。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 备 注 ·

01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购进时先按照9%抵扣进项税额,生产领用时再加计1%的进项税额。

02如果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税率货物服务的,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03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2023年4月1日以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来源:连云港税务

【第13篇】增值税免税农产品范围

我们知道,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在抵扣进项税的时候多数情况下,是依据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的税额来抵扣。

比如一般纳税人企业采购货物时,通常情况下可以抵扣的税率为13%,而很多农产品适用的税率为9%,这是因为这些农产品基本上都属于低税率的产品。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这些货物所适用的税率为低税率: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因此,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采购农产品时,可以抵扣进项税的税率就是9%。

具体是哪些票据呢?

1、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抵扣的就是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这种情况下,企业所采购的上游单位一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方如果属于可以享受农产品销售的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必须要放弃免税才可开具税率为9%的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

企业从国外进口农产品,所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进口环节的增值税额。

3、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

企业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采购农产品,所取得的发票就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不含税)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由于目前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项目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因此企业想要抵扣进项税,需要该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当然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是需要按照3%征收率来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间接税的特点,这个税款实际上也是由购买方来承担的。

当然了,按照3%交税,按照9%来抵扣,对于采购方来说一定是划算的。

需要提示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是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的。

4、农产品销售发票

这种农产品销售发票就是普通发票,常见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面会写着的免税字样,这是由于农业生产者所销售的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属于增值税的免税范围。

企业取得这类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金额的9%,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

5、农产品收购发票

这类发票是极为特殊的,它是由购买方在向农业生产者采购农产品时自行开具,也称为自开票,目前均以普通发票的形式存在,上面会写收购字样,常见的就是带有收购字样的农产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农产品

企业取得这类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同样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

6、加计抵扣

企业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在生产领用环节加计扣除1%。

也就是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了,在以上的几种抵扣进项税之后,再多抵扣进项税的方式,这种计算抵扣则不需要发票,是直接计算抵扣,该进项税额需要从产品的成本中扣除。

为了更好地理解哪些属于农产品的深加工,我们要知道农产品的初加工,在财税【2008】149号中有详细的列示,比如这些加工过程:清洗、分割、脱水、干燥、发酵、分级、包装等,对农产品的性状没有进行改变。如果是深加工,比如,将肉做成了罐头、将鸭蛋腌制了、将鲜奶做成了酸奶等。

最后需要提示的是:如果农产品为核定扣除,则不再凭扣税凭证直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14篇】自产自销农产品增值税税率

从7月1日开始,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农产品(含粮食)、食用盐、图书、报纸等将可适用更低的增值税11%税率。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宣布,将增值税税率从四档简并为三档,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意思就是以后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文件漏了 挂面 ,so 挂面现在按11还是17收?或者13?注释也漏了。

这是一个大的喷点,想骂税务总局的赶紧排队了。

不过,从上面的政策中可以看出,政策针对的主要对象似乎是农产品类

1. 简单计算

对于农产品初加工行业税负明显降低

图片来自网络

对于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税负明显提高

图片来自网络

但是政策也提到

(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即试点期间,深加工按13%扣除力度不变,至少试点期间税负是没有变化的。

2. 假设涉及的征税对象只有4种类型,左边是最基本的农产品生产,右边是加工:

图片来自网络

①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农户:对于他们没有进项税抵扣的概念,但是化肥、农机之类的增值税率由13%降为11%,成本多多少少会下降;

② 对于一般纳税人:他们生产的初级农产品自销一般是免增值税的,同样的由于农药、农机等的税负下降,成本多多少少下降;

③ 对于农产品初加工行业,由 1. 简单计算 可知税负降低

④ 对于农产品深加工行业,如果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农户采购,试点期间税负没有变化,试点之后很难说;如果是从一般纳税人采购初级农产品,从一般纳税人获得的仍然是自产自销0%税率的增值税票,自己销售开出的仍然是17%税率的增值税票,税负没有变化

总结:简单来看,政策降低了相关行业的税负;由于后期政策的不确定性,深加工行业可能慢慢倾向于向规模更大的原料提供者(一般纳税人)采购,小规模纳税人合并的趋势更明显,整个农产品行业更加成熟、规模化,受规模影响相关行业的税务核算也会更加清晰。

【第15篇】增值税农产品进项抵扣

农产品进项税抵扣政策特殊,存在凭票抵扣、按扣除率抵扣、核定扣除试点等不同的情形。

1. 非核定扣除试点的一般纳税人

按农产品采购来源梳理,进项税抵扣处理分别为:

1)从农业生产者处直接购进(包括“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购进农产品一般为免征增值税的初级农产品,如蔬菜、烟叶、茶叶、油料植物、水产品、蛋类等。采购方可凭销售方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由采购方自己开具的收购发票按适用的扣除率计算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 = 买价 * 扣除率(注1)

注1: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在农产品流通环节从农产品批发商或加工方购进。购进货物可能为初级农产品或加工后农产品。在流通环节的农产品,除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外,其他农产品(不论是初级农产品或加工后农产品)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采购方一般凭票抵扣,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能进行进项抵扣。特殊的是,如果是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专票,采购方可参照上述情况1)按9%或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非专票上注明的3%的进项税额。

3)进口农产品。采购方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进行进项抵扣即可。

综上所述,就采购方取得的农产品进项税发票,如为专票,先看开票方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是,则按扣除率抵扣;否则按票面税额抵扣。如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看购进是否为免税农产品,二看购进环节,如为免税农产品且为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生产者直接购入的,则按适用的扣除率扣除;其他情形的农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2. 核定扣除试点一般纳税人

为加强对农产品进项抵扣的监管,我国从2023年7月开始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即试点纳税人不再适用上述农产品进项税扣除,而是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税局要求的扣除方法计算农产品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试点的行业如酒及酒精、乳及乳制品、植物油加工等行业,目前各省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存在差异。以适用较多的投入产出法为例,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 *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 * 扣除率 / (1+扣除率)(注2)

注2:适用核定扣除试点的,其扣除率为纳税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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