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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增值税勾选确认平台(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01 10:26:02 热度:2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山东省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山东省增值税勾选确认平台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山东省增值税勾选确认平台

【第1篇】山东省增值税勾选确认平台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山东)登录方法

用户使用可以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usb接口插入金税盘或者税控盘登录所在省份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网站(提示:本平台只用到金税盘或税控盘里的身份认证证书功能。另外每次只能同时插入一个金税盘或税控盘,且不要同时插入其它数字证书,如银行u盾等)

1,打开网址

如果是初次登陆地话,需要安装插件,如果不清楚的话可以先环境检测一下

如果不通过的话,看一下提示什么,然后安装上插件就可以了。

2,教大家如何安装插件和下载,先点击驱动程序和安全控件

然后就如图,看一下自己的盘是金税盘还是税款盘,然后是在开票机上进行发票勾选,还是不在开票机上,自己选择,根据实际情况,下载相对应的控件,下载完,之后,如不会安装,里面都有安装步骤,安步骤一步一步安装,就可以了。

3,如都安装完成之后,回到第一步,环境再次检测一下

如果提示通过,恭喜你,就可以登录了。

【第2篇】山东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

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3年10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税费种享受了缓缴的,什么时间缴纳?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2023年10月所属期和2023年1月所属期延缓缴纳的税款,即将在8月征期到期,请记得按时缴纳。2023年第4季度和2023年上半年税款所属期延缓缴纳的税款,延缓期限请参考下表:

2、我单位在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采集税源时,无法填写“年取用水计划”,怎么办?

当“取用水行业”选择“农业”、“城镇公共供水”、“特殊用水类别”时,不需填写“年取用水计划”,系统已设置填写规则校验。

3、我单位2023年第2季度已申报了“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但系统仍提示有逾期未申报,在电子税务局逾期申报模块可以查到逾期未申报信息,点击“办理”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申报界面,勾选房产税后,没有带出已采集的税源信息怎么办?

首先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模块,查看房产税“税(费)目或品目”信息,如下图所示:

如您单位税费种认定信息中,房产税的“税(费)目或品目”为“从租计征”,已采集申报的房产税税源信息为“从价计征”,未采集“从租计征”品目的房产税税源信息,所以产生了逾期申报。

由于您采集的是“税(费)目或品目”为“从价计征”且已申报,无“从租计征”的未申报税源信息,因此,在逾期申报模块下带不出未报送的税源信息。请通过房产税税源采集模块,打开房产税税源的“应税明细”,点“房屋应税信息(从租)”,维护第2季度的“从租计征”应税信息,然后再打开逾期申报模块办理即可。

4、我单位通过电子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模块,完成申请后,如何查询申请进度?

2023年8月1日起,电子税务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功能进行了优化升级,完成申请后,请通过“事项进度管理”模块查询。

2023年8月1日前的申请信息,请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查询”功能进行查询。

5、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加税费免征和减半优惠如何选择享受?

电子税务局系统设置优先享受最优的优惠政策。先判断月(季)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30万),如果不超过,自动享受免征附加费的优惠政策;超过的,再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如果属于,自动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6、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申报缴费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代征人和自行申报的缴费人按月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代征人和自行申报的缴费人应于每月15日前,如实报送申报表,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模块进行申报,如下图所示: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1030379421@qq.com

【第3篇】山东省增值税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经过14个多月的艰苦奋战,成功侦破“7.14”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特大案件,涉案金额40余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47人。

此案涉及全国13个省95个县市区510余家企业,涉案金额惊人,被公安部列为部督案件,并发起了全国的云端战役。

接报线索,民警发现重重疑点

去年4月,东昌府分局在核查一批可疑账户时,发现其中有两个银行账户与聊城4家公司的对公账户以及近百个个人账户存在大量的资金交易,疑点重重。

同时,结合税务部门相关信息,办案人员初步怀疑这四家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023年7月14日,决定对其立案侦查,代号“7.14”。

分析研判,揭开“画皮”真面目

在侦办初期,专案组紧紧围绕数据化实战的工作思路,从资金、发票信息入手,分析账户关系、资金来源去向,寻找案件脉络。

办案民警通过深入调查发现,涉案企业通过上千个银行账户流转资金,难以对资金去向进行追查,案件一时陷入僵局。专案组及时调整办案思路,决定从资金的来源进行侦查,通过反追资金流,最终查清了资金回流的详细过程。

同时,专案组通过侦查还发现涉案企业为逃避打击,有时会将资金通过企业公户转账至某销售棉花企业的公户,该企业再安排专人,通过取存现金的方式帮助涉案企业进行资金回流。

在完成资金回流后,涉案企业就会按照外地各企业打款的金额开具出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成功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47人

在案件侦办期间,为确保实现对该案全链条打击,聊城市公安局有关部门提前介入,采用传统+科技相结合的模式,逐渐捋清了该案的人员框架结构、每名犯罪嫌疑人具体分工,摸清了涉案人员的工作地点。

去年10月26日,专案组得到线索,该案中涉案金额最大的一名中间介绍人洪某某将于第二天到达聊城,专案组认为抓捕时机已经成熟,决定在洪某某到达涉案企业后,对该犯罪团伙进行集中收网行动。

10月27日,专案组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分为四个抓捕组、一个搜查组,对该团伙实施统一抓捕和指定性搜查。当天专案组先后在福建省福州市、聊城东昌府区、冠县开发区、冠县范寨乡等地将林某、洪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专案组根据犯罪嫌疑人交代、结合现场查扣的相关物证资料和后期的分析研判,乘胜追击,又先后抓获中间介绍人和涉案企业相关人员蔡某某、王某某、马某等36人。

现已查清,自2023年以来,该犯罪团伙以经营少量真实业务为掩护,从纺织行业的源头产品开始,大肆虚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就高达23亿余元。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该团伙形成一套系统的犯罪流程。

侦查阶段,为搜集证据,专案组民警足迹遍布8个省50个县市区,行程 30余万公里。截至目前,该案已抓获犯罪嫌疑人47人,其中刑事拘留1人,取保候审15人,移交1人,逮捕30人(含起诉29人),冻结涉案资金600余万元。

至此,历经14个月的努力,一场涉案金额惊人的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成功告破。

【第4篇】山东省增值税查询系统

1、我单位发现2023年第三季度的印花税 “计税金额”栏填写有错误,需要更正申报,修改税源时,“计税金额”栏不允许修改怎么办?

采集印花税税源时,如果填写了“实际结算日期”项,则“计税金额”栏自动带出“实际结算金额”栏的数值,且不允许修改。如未填写 “实际结算日期”,可手工填写“计税金额”栏,是允许修改的。

您填写的报表中,填写了“实际结算日期”项,如数据有误,请修改“实际结算金额”,修改后,“计税金额”栏自动更新。

2、我单位通过电子税务局逾期申报模块申报第三季度环境保护税时,“税源选择”界面显示属期为2023年07月13日的一条信息,采集有误,如何删除这条信息?

“税源选择”界面,自动带出在“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模块维护的相应属期未申报的信息。因您维护的这条按次申报信息未申报,且属于第三季度,所以逾期申报第三季度的环境保护税时会显示这条信息。

如需删除,请您参考以下步骤操作:

第一步:打开“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 “1.按次申报”项选择“是”,点击保存。

第二步:打开“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1.按次申报”选择“是”,再将“税款所属期起”改为这条按次申报的属期(2023年07月13日),系统自动带出该信息,点右侧的“删除”按钮,然后点击“保存”。

第三步:打开“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1.按次申报”选择“否”,点击“保存”按钮。再次操作申报时,“税源选择”界面就不显示采集有误的信息了。

3、我公司是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什么7月份代开20万元的专用发票没有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8月份又代开一张15万元专用发票,为什么把之前的税费一块儿征收了?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相关规定,如按季申报的缴费人7月未达到30万元标准的情况下可享受免征政策,8月累计超30万元后享受减半征收。相关政策如下: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依据《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税〔2020〕17号) 、《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29号) :

(1)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建设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非营利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2)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在2023年10月、11月、12月申报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分别延缓至2023年1月、2月、3月缴纳。

5、如何查询城乡居民社保、医保费缴费结果?

通过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小程序、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缴费、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移动app、爱山东app等方式缴纳城乡居民社保、医保费的,缴费人本人或代缴人缴纳成功后,均可登录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小程序或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等方式查询。如通过银行等其他方式缴费的,请通过原缴费渠道查询。

以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查询操作为例,说明如下:

进入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进入微信办税,点击“社保费”模块:

如尚未登录,系统显示登录界面,如下所示:

完成登录后,即可选择城乡居民等缴费类型,如下图所示:

以城乡居民类型操作为例,点击“城乡居民”,如下图所示:

完成“居民医疗”或“居民养老”缴费后,点击“缴费记录查询”,如下图所示:

系统自动带出您已添加及完成缴纳的缴费人信息,如为多人缴纳,可选择姓名,选择缴费日期起、止,选择险种进行查询。点击“查询”按钮,查看缴费结果,如下图所示:

如未查询到缴费成功信息,请注意查看微信或支付宝等退款信息,银行方完成对账后,将对缴费未成功的记录进行退款。

如由代缴人缴费,缴费人本人想查询缴费结果的,请先完成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实名注册,然后登录查询,或使用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注册并实名,然后登录查询。

如需查询证明信息,请点击“证明开具”,如下图所示:

缴费证明需在缴费成功2个工作日后(节假日除外)才能查看!微信小程序证明开具仅支持查看,支付宝、微信公众号-微信办税、电子税务局支持下载。

点击“开具查看”,如下图所示: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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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山东省增值税发票查询

现在电子发票越来越多了,纸质发票越来越少了,以前用来辨别纸质发票真伪的方法,在电子发票上就没用了,那么该怎么辨别电子发票真伪呢?真发票和假发票查询后分别是什么样的?下面就从头到尾详细地告诉你↓

首先,我们先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官网地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第一步、打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后,首页显示如图所示。首次登录平台时,要点击下载下图红框那里,在电脑安装了根目录证书文件后再进行发票查验哦!

第二步、依据发票信息,在页面中根据要求输入相关的查验项目信息。每个项目后面都打钩了,并且按照提示输入正确的验证码后,点击【查验】。

根据纳税人查验的票种,其输入的发票项目也不相同:

不过这些不用担心,记不住也没关系,因为当输入发票号码后,系统会自动根据发票情况显示你需要输入哪些数据。

ps:不过查一张差不多需要几分钟,发票多的话也太浪费时间了!可以使用《电子发票查重工具》,这个工具调用的国税商用接口,配置完善功能后,既能够解决发票重复报销的问题,同时也可以解决发票真伪问题。只需要扫一下发票二维码,系统自动查重并且验证真伪,几秒搞定!

第三步、确认输入的信息无误后,点击查验按钮,系统自动弹出查验结果。

若查询不到,则显示如下两种情况,如下图所示。

ps:同样,查询不到的发票在《电子发票查重工具》里面,扫一下二维码,系统会弹出警示!

当然,也不是所有发票都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查询,可在此查询的发票包括: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的发票,请按照原查验渠道进行查验。

最后,提醒大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付款方取得发票后应及时核对发票开具内容是否真实、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加盖的发票专用章是否与收款方一致。对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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