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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农产品有哪些(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31 21:18:04 热度:7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农产品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的农产品有哪些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的农产品有哪些

【第1篇】增值税的农产品有哪些

素有“第一产业”之称的农业,历来备受国家重视。关于农产品增值税,国家在政策上也在不断给予优惠。即使未纳入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企业,也会有相应的政策支持。

问:我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请问可以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答:可以。3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你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通过以上问答可以知道,即使企业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只要取得相应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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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农民销售农产品增值税

又到橙黄橘绿时,现在很多果农成立了农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申报增值税时经常碰到疑问来问:合作社收购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要不要开发票啊?收购本社成员的产品进行销售要不要缴增值税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合作社购进的农产品能抵扣吗?答:收购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不要开发票,销售收购本社成员的农产品也不要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合作社购进的农产品可以凭农产品销售发票按9%抵扣增值税,如果进行深加工可以按10%进行抵扣。

【第3篇】增值税免税农产品范围

我们知道,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在抵扣进项税的时候多数情况下,是依据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的税额来抵扣。

比如一般纳税人企业采购货物时,通常情况下可以抵扣的税率为13%,而很多农产品适用的税率为9%,这是因为这些农产品基本上都属于低税率的产品。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这些货物所适用的税率为低税率: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因此,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采购农产品时,可以抵扣进项税的税率就是9%。

具体是哪些票据呢?

1、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抵扣的就是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这种情况下,企业所采购的上游单位一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方如果属于可以享受农产品销售的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必须要放弃免税才可开具税率为9%的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

企业从国外进口农产品,所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进口环节的增值税额。

3、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

企业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采购农产品,所取得的发票就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不含税)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由于目前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项目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因此企业想要抵扣进项税,需要该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当然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是需要按照3%征收率来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间接税的特点,这个税款实际上也是由购买方来承担的。

当然了,按照3%交税,按照9%来抵扣,对于采购方来说一定是划算的。

需要提示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是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的。

4、农产品销售发票

这种农产品销售发票就是普通发票,常见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面会写着的免税字样,这是由于农业生产者所销售的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属于增值税的免税范围。

企业取得这类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金额的9%,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

5、农产品收购发票

这类发票是极为特殊的,它是由购买方在向农业生产者采购农产品时自行开具,也称为自开票,目前均以普通发票的形式存在,上面会写收购字样,常见的就是带有收购字样的农产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农产品

企业取得这类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同样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

6、加计抵扣

企业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在生产领用环节加计扣除1%。

也就是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了,在以上的几种抵扣进项税之后,再多抵扣进项税的方式,这种计算抵扣则不需要发票,是直接计算抵扣,该进项税额需要从产品的成本中扣除。

为了更好地理解哪些属于农产品的深加工,我们要知道农产品的初加工,在财税【2008】149号中有详细的列示,比如这些加工过程:清洗、分割、脱水、干燥、发酵、分级、包装等,对农产品的性状没有进行改变。如果是深加工,比如,将肉做成了罐头、将鸭蛋腌制了、将鲜奶做成了酸奶等。

最后需要提示的是:如果农产品为核定扣除,则不再凭扣税凭证直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4篇】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增值税

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前提是企业是一般纳税人。

下面按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发票的不同情况进行介绍。

1、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抵扣;

2、从小模规纳税人处购进的农产品,取得按3%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9%计算进项税抵扣,如果取得是普通发票,则不能计算进项扣抵;

3、企业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按9%计算进项税抵扣;

4、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副产品,按照10%计算进项税抵扣,其中9%是凭发票据实抵扣,1%是在生产领用农产品当期加计抵扣

5、为生产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和酒精、植物油购进的农产品,这部分的企业进项税抵扣按核定方法进行。

合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5篇】防范农产品收购增值税

复工潮流此起彼伏,各行各业都面临着不小的挑战,昨天有一个农产品合作社就来找小编抱怨了,具体事宜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a问:合作社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所得税,销售收购的农产品是否也免征增值税所得税?

小编就跟a说:首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 号)规定: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 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 48 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购合作社本社员农产品销售的免增值税,收购其他人的再销售不免增值税,企业收购农产品再销售的不免企业所得税。

看完这些,小编只想说,该交的税就交,只有合法核对可以免交的税我们才可以不交哟~

ps:好久没给大家留作业了,今天重新给大家留一个作业吧,请听题:

科技研发费现在还需要取得科技厅的批复才能加计扣除吗?

【第6篇】自产农产品增值税免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销售外购农产品不免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 ,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 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不包含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然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第7篇】农产品的运费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有哪些凭证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可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如下: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4.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的货物非农业生产者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的,应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有哪几种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有三种,主要是: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3.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第8篇】农产品收购凭证增值税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购进项目能够形成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购进项目没有用于规定的不得抵扣的范围

二是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

三是取得的扣税凭证在规定的抵扣时限内经过了认证、申请稽核比对、申报扣除等程序。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目前,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六种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完税凭证、通行费发票和旅客运输服务发票或客票。纳税人从境内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公路内河通行服务除外)、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应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扣税凭证;纳税人从境外购进货物应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扣税凭证;纳税人从境外购进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应以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作为扣税凭证。从境内购进农产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可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作为扣税凭证,从境内购进公路内河通行服务以通行费发票作为扣税凭证;从境内购进旅客运输服务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客票作为扣税凭证。

【第9篇】初级农产品增值税税率

林研 税东家

作者|林研

图|宁馨郁金香

在增值税低税率的使用中,在农产品的区分上,很多小伙伴总是感到不好把握,以笼统的概念来区分,初级未经加工的产品都归于农产品,适用9%的税率,经过工业加工后的产品,不属于农产品,适用13%的税率。但细化时,有一些货物,从概念上理解同样都是加工后的产品,怎么有的属于农产品,而有的却不属于农产品呢?今天,税东家用思维导图进行梳理,我们一起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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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农产品初加工免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规定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①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②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③初烤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6)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7)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8)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9)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①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②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③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④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1)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①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②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③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④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①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②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③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④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二、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或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增值税政策

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除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外),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种子种苗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自2001年8月1日起,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

四、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主要品种参照财税〔2011〕137号文件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包括根菜类、薯芋类、葱蒜类、白菜类、芥菜类、甘蓝类、叶菜类、瓜类、茄果类、豆类、水生蔬菜、多年生及杂类蔬菜、食用菌、芽苗菜。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五、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七、“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八、制种行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九、粮食购销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1.自1999年8月1日起,以下粮食购销业务免征增值税: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其他粮食企业经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①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②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③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2.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十、动物胚胎行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十一、农业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和征收率

2023年7月1日前:增值税适用税率13%

2023年7月1日—2023年4月30日:增值税适用税率11%

2023年5月1日—2023年3月31日:增值税适用税率10%

2023年4月1日后:增值税适用税率9%

征收率:3%

十二、农产品抵扣率

自2023年起连续三年,农产品适用税率实现三连降,从13%税率下调至9%,每次税率下调,农产品扣除率也相应进行了调整。和以前一样,此次财税39号公告也明确了两方面内容:一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0%调整为9%。二是特殊规定,考虑到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特殊性,对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允许其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现就10%扣除率相关问题作几点说明:

1.关于10%扣除率的适用范围问题

按照规定,10%扣除率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所购进的农产品。另外,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适用核定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2.纳税人按照10%扣除需要取得什么凭证

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

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在什么时间加计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进项税额。比如,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月份领用时,确定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在6月份再加计1%进项税额。

【第11篇】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务处理

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如何帐务处理?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必须取得合法的凭证,包括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及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该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类科目(例如材料采购、库存商品),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配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二级会计科目“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计算期初存货转出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当期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计入借方;根据销售货物数量计算出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入贷方;余额反映期末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1.分离期初库存原材料、库存商品所含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当月购进农产品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农产品×××

应交税费-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根据当月销售货物数量计算实际应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4.如果发生农产品、货物盘亏、非正常损失等进项税额转出的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农产品xxx

应交税费-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第12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上述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2023年4月1日以后,如果b公司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则对应的扣除率为13%;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则扣除率为9%。

【第13篇】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

一、精炼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

错误观点1: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精炼植物油的税率为13%。

1、“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与确定增值税适用税率无关。

2、增值税对应概念:食用植物油。植物油是否适用增值税低税率9%,不看加工工艺及加工过程,只看是否为食用植物油。

3、企业所得税对应概念:油料植物初加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

销售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所对应的利润,才能依规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农产品初加工的免征优惠。

利用简单加工的植物毛油,再进行提炼、调和等后续复杂工艺处理的,应属于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错误观点2:植物油适用9%税率,错误引用了财税字[1995]52号。

4、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以及制作成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仍属于农业产品。

但是,油料植物加工成植物油的,植物油已不属于财税字[1995]52号的范围。52号的农业产品范围只是明确到油料植物为止了,再加工成油料的植物油已未明确。

5、农民及农业生产单位种植谷物杂粮,或自制成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自产自销的免征增值税,须同时引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免征条款和财税字[1995]52号确定为农业产品范围的条款。

6、国税发[1993]151号,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国税函[2009]455号,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10]14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笔者:144号引用151号最严谨,国税发[1993]151号,才是对应条例规定食用植物油低税率,来明确食用植物油具体范围最早最全面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笔者:5号公告比较潦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不是不能适用低税率的唯一理由。所以,第二年写20号公告时,加上了“不能食用”关键字眼,排除在食用植物油之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笔者:20号公告就提及不能食用,同时明确不属于不属于农业产品范围。农业产品范围只规定到油料植物,并不包括植物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花椒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的超市销售芝麻粉、炒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芝麻粉、炒米,是经过热炒加工的熟食品,能够直接食用的,应不属于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3%的税率。

三、购进稻谷、小麦、玉米加工,产生的下脚料稻壳、糠麸、麦麸及玉米渣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否属于饲料

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业产品的下脚料,属于农业产品范围,增值税适用税率9%。

是否属于饲料,实务中一直有争议。

财税[2001]121号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有的认为糠麸属于单一大宗饲料,可享受饲料免税优惠。

但是,财税[2001]121号规定,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审批废止],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以上条款审批等事项虽已废止,但结合国税发[1999]39号等饲料免征增值税相关历史文件来看,都是对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免征的。

并且行业主管部门对饲料生产是有严格审批监管的,有相应的成立条件和质量检测。

不是简单认为是糠麸的,名称相符了,就是财税[2001]121号中免税饲料产品。

财税[2001]121号规定,(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该条款更明确了粮食副产品必须按照一定比例配置的,才是混合饲料免税。未经配置的粮食副产品,不属于饲料。

综上,购进稻谷、小麦、玉米加工,产生的下脚料稻壳、糠麸、麦麸及玉米渣的粮食加工企业,销售以上产品不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应按9%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

【第14篇】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今年,夏粮产量创历史新高、农村就业增收渠道不断拓宽,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向好!促进农业丰收、农民增收方面有哪些政策措施?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客户端带你看——

让种粮农民有钱挣,得实惠

当前我国物价总体平稳,这在全球普遍高通胀下实属不易。民以食为天,粮价是百价之基。今年夏粮产量创历史新高,要毫不松懈抓好秋粮这个粮食生产大头,确保全年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要压实责任,不误农时落实晚稻和晚秋粮食种植面积。

● 300亿元!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

为适当弥补农资价格上涨增加的种粮成本支出,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2023年上半年,中央财政分两次共下达资金300亿元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一次性农资补贴

今夏中央财政再发放一次农资补贴,地方政府予以配套。

● 农民买农机,政府给补贴

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重点支持粮食烘干、履带式作业、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油菜收获等专用机具和丘陵山区小型适用机具,大力推广现代种养业智慧农业发展急需的成套设施装备。

● 种玉米、大豆、稻谷有补贴!产粮大县有奖励

继续实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补贴产粮大县奖励等政策。扩大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制种大县支持范围,将九省棉区棉花制种大县纳入奖励范围。

稻谷集中育秧中心建设给予财政金融支持,以利推广双季稻

● 提高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

早稻和秋粮要保质保量归仓,鼓励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及时启动稻谷最低收购价,保障种粮农民收益。

2023年,提高小麦、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为每50公斤115元、124元、129元、131元。切实加强夏粮收购工作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压级压价、“打白条”等坑农害农行为。据农业农村部调度分析,新麦收购均价稳定在每斤1.5元左右,比去年同期高约3毛钱,是近年来最好的市场行情。

● 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对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兑现到户,严禁任何方式统筹集中使用。

让农业生产有保障,风险有应对

● 遇上灾情,有农业生产救灾资金

中央财政对各地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及农业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给予适当补助。2023年4月,下达农业生产救灾资金16亿元保障小麦“一喷三防”措施全覆盖。6月下达农业生产救灾资金6.73亿元,积极支持粮食等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工作。加强化肥等农资供应和田间管理,有效防范旱涝、病虫害等灾害

● 因疫病防控强制销毁的动物产品等,国家给补偿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强制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所有者给予补偿,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销毁产品的重量、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或行业统计该年度市场价格的70%测算

● 农户买农业保险,政府给保费补贴

在地方财政自主开展、自愿承担一定补贴比例基础上,中央财政对稻谷、小麦、玉米、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天然橡胶、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森林、青稞、牦牛、藏系羊,以及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保险给予保费补贴支持。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提高至45%。将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扩大至全国。继续开展“保险+期货”试点。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农业保险保费规模最大的国家。

● 保障农资和农产品运输

要确保普通公路特别是农村公路“微循环”畅通,严禁擅自阻断或者挖断普通公路特别是农村公路行为。已启用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地区,要将化肥、农药、种子等农资及其生产原料、农机及零配件纳入重点物资运输保障范围,优先发放通行证。2023年,中央财政在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约25亿元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中央财政安排50亿元,在重要流通节点、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了一批产地冷藏保鲜设施

让农民就业创业有渠道,能增收

● 以工代赈!让老乡在家门口有活干、有钱赚

政府投资重点工程能用尽用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占中央资金比例提高到30%以上,并尽可能增加。已下达2023年以工代赈中央投资66亿元,撬动地方各类资金约12亿元,支持各地共实施以工代赈项目1800余个,将带动13余万名农村脱贫群众和低收入人口等重点群体稳就业、促增收,预计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当地群众人均获取劳务报酬额将超过1万元

● 乡村富民产业稳定发展,就业增收渠道不断拓宽

截至6月底,返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达到90.7%。建设50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40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200个农业产业强镇,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

832个脱贫县每个县已初步培育2—3个优势突出、带动能力强的主导产业,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提高到50%以上。截至6月末,脱贫劳动力务工规模3223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06.7%

● 涉农贷款持续增长!

2023年继续实现涉农贷款持续增长、普惠型涉农贷款差异化增速目标。银行机构要层层抓实小微企业、涉农信贷计划执行,向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进一步倾斜信贷资源。引导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支持适度超前开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投资,撬动更多中长期信贷资金高效率、低成本倾斜流入农业农村。强化涉农信贷风险市场化分担和补偿。加大对粮食和大豆油料生产、乡村产业发展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担保支持力度,助力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常态化服务

● 支持乡村振兴!有这些税收优惠

自2023年7月1日起,将农、林、牧、渔业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税务总局梳理了109项针对乡村振兴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其中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等。

让老乡住得舒服,乡居环境更美丽

● 启动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

在完成今年目标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金融等政策支持,再新增完成新改建农村公路3万公里、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3万公里、改造农村公路危桥3000座

● 培育一批乡村等级旅游民宿

将乡村民宿纳入各级文化和旅游品牌建设工作。将农耕文化、传统工艺、民俗礼仪、风土人情等融入乡村民宿产品建设。对乡村民宿投资建设、改造升级可给予资金补贴或提供贴息贷款,对评定等级的乡村民宿可给予资金奖励,对返乡进行民宿开发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农村危房改造有补助资金

中央财政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实施期限至2025年底,按照直达资金管理

● 全国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超过70%

截至2023年底,全国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超过70%。其中,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近郊区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超过90%。重点推动中西部地区农村户厕改造,选准技术模式,宜水则水、宜旱则旱,缺乏适宜技术模式的先缓一缓。10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户厕问题摸排整改“回头看”任务。

● 提升村容村貌!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

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县域生活垃圾收运、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到2025年,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近郊区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长效管护机制全面建立;中西部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基本实现全覆盖,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

【第15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办法——三种计算方法

基本规定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 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不再凭增值税抵 扣凭证抵扣。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 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的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3)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可参照所属行业或生产结构相近的 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次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 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 对上一年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的,差额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低于实际抵扣的,差额部分作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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