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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增值税下调(9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31 07:35:02 热度:9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9篇优质的下调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增值税下调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2023增值税下调

【第1篇】2023增值税下调

近期总局下发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小编主要对普遍涉及的内容单列出来,结尾处会备注相关的文件号,供大家查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优惠政策为:免征增值税。相关规定如下:

1、依据财税2023年第15号: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依据国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优惠政策为:可申请退还增量、存量留抵税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加计扣除。相关规定如下:

1、依据财税2023年第14号:

(1)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依据财税2023年第39号、财税2023年第87号、财税2023年第11号等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参考文件:

财税2023年第15号、国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税2023年第11号、财税2023年第14号、财税2023年第87号、财税2023年第39号,国税务总公告2023年第14号、国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第2篇】增值税下调企业

什么叫业务拆分,简单来说就是把企业的一项业务拆分成两项业务,最后让企业的税进行降低。

那么对企业而言,拆分业务以降低税负或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不失为可行之举。通过分析企业各个流程环节,可从业务分拆入手找节税的空间。下面给大家分析一个我们近期做过的税务筹划案例。

按税法规定,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的情况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该企业的设备销售与维护于混合销售行为,针对该企业的情况,老师建议:把维护业务单独剥离出来,独立成立一个公司。因维护业务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所以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从而使企业整体税负得到降低。

公司分离后节税40万元,节税率达33.3%。李老师建议小王尽快将该企业的安装业务分离出来,成立一家专门的设备维护公司。

充分利用税法中关于公司分立的规定,可以合理节税,避免相应的税收风险。对于增值税,可以利用相关法律规定对企业兼营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规定,通过对该应税货物或劳务进行分立,从而达到减免税负的目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若未分别核算,则税务机关会从高适用税率,造成税负的增加。当然这种方法应在分立公司的费用与节省的税负之间进行比较。

最后,祝大家中秋节快乐,如果您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感到综合税负高,欢迎咨询花生财税李老师

【第3篇】农产品企业增值税下调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详见附件1)。

注意: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8〕81号

(三)回收再销售畜禽

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四)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五)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关税〔2016〕64号

(六)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字〔1999〕198号、财税〔2014〕38号

(七)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注意:不包括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财税〔2012〕75号

(八)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注意: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财税〔2011〕137号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5.牲畜、家禽的饲养;——包括猪、兔的饲养,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

6.林产品的采集;

7.远洋捕捞;——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8.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以上农、林、牧、渔业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不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其中农产品初加工项目详见附件2。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包括观赏性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指“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8号公告)

(三)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号公告)

(四)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五)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六)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受托从事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8号公告)

附件1: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一)植物类

1.粮食

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麦、燕麦、面粉、米、玉米面、渣、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等。

备注: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蔬菜

包括:蔬菜、菌类植物、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

备注: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烟叶

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备注: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茶叶

包括: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备注: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园艺植物

包括: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以及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

备注: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6.药用植物

包括: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备注:中成药,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7.油料植物

包括: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以及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8.纤维植物

包括: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以及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9.糖料植物

包括: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包括:原木(乔木、灌木、木段),原竹(竹类植物、竹段),天然树脂(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以及盐水竹笋。

备注:锯材、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1.其他植物

包括: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以及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

(二)动物类

1.水产品

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

备注: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畜牧产品

包括:牛、马、猪、羊、鸡、鸭,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以及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备注: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蛋类产品

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

备注: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鲜奶

包括:乳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备注: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动物皮张

包括: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以及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

6.动物毛绒

包括: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备注:洗净毛、洗净绒,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其他动物组织

包括:蚕茧、天然蜂蜜、虫胶,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骨粒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财税字〔1995〕52号、财税〔2008〕81号、财税〔2017〕37号

附件2: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依据财税〔2008〕149号、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8号公告)

1.种植业类

(1)粮食初加工

①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麸皮、麦糠、麦仁。及各种专用粉。

②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

③玉米初加工。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

④薯类初加工。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一万吨以上。

⑤食用豆类初加工。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

⑥其他类粮食初加工。通过对燕麦、荞麦、高粱、谷子、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等杂粮进行清理去杂、脱壳、烘干、磨粉、轧片、冷却、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燕麦米、燕麦粉、燕麦麸皮、燕麦片、荞麦米、荞麦面、小米、小米面、高粱米、高粱面、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

(2)林木产品初加工

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

(3)园艺植物初加工

①蔬菜初加工

a.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

b.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叶类、豆类、瓜类、葱蒜类、柿子椒、蒜苔。

c.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

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②水果初加工。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番茄)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

③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通过对观赏用、绿化及其它各种用途的花卉及植物进行保鲜、储藏、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干花。

(4)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玉米胚芽、小麦胚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冷却、过滤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5)糖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甜菊(又名甜叶菊)等,进行清洗、切割、压榨、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

(6)茶叶初加工

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

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7)药用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凉晒、切碎、蒸煮、炒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8)纤维植物初加工

①棉花初加工。通过轧花、剥绒等脱绒工序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

②麻类初加工。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芦苇等)进行脱胶、抽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洗)麻、纱条、丝、绳。

③蚕茧初加工。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煮剥、拉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蚕茧)、蛹、生丝(厂丝)、丝棉。

(9)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工业初级原料。具体包括:天然橡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木薯干片、坚果。

2.畜牧业类

(1)畜禽类初加工

①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②蛋类初加工。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

c.奶类初加工。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

③皮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皮张剥取、浸泡、刮里、晾干或熏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生皮、生皮张。

④毛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分级、去杂、清洗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或羽绒。

⑤蜂产品初加工。通过去杂、过滤、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蜂蜡、蜂胶、蜂花粉。

* 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2)饲料类初加工

①植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发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

②动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

③添加剂类初加工。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

(3)牧草类初加工

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秸秆粉(块、粒)。

3.渔业类

(1)水生动物初加工

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2)水生植物初加工

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包装、粉碎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第4篇】2023增值税税率下调

千呼万唤始出来!大家翘首以盼的个人养老金终于靴子落地啦。

11月4日,人社部、财政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同日,个人养老金各项配套政策密集发行。

一天之内5大政策文件齐出,涉及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实施规则、税收政策及各参与主体的业务管理办法等。

随着系列文件的陆续出炉,个人养老金整体制度设计已基本完成,相关业务启航在即。

小安汇总了几个大家感兴趣的问题,帮助大家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提前做好财务规划。

1.个人养老金是什么?谁可以参加?

个人养老金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

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也就是“自缴自用”,缴多少就能全额积累多少。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2.如何参加个人养老金?怎么开户?

(个人养老金业务运作流程图,来源:华安基金)

按照制度设计,参加个人养老金需要有两个账户:

第一个是个人养老金账户。

大家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

账户只用于信息记录、查询或者服务等功能,是参加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的基础。

第二个是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大家可以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账户用于资金缴存、产品投资、税款支付、归集收益等。

两个账户均具有唯一性。

3.如何缴费?金额是多少?领取时有什么限制条件?

按照规定,每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额度上限。

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纳,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

同时,为更好实现补充养老功能,政策规定,参加人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时,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领取时,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一经确定,该笔资金将转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并进行纳税。

值得一提的是,按约定需要领多少就转入社保卡多少,尚未领取部分,仍可以留在账户中继续进行投资增值。

4.个人养老金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有关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确定个人养老金采取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具体来看:

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

5.税收政策有什么亮点?和以前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相比有什么区别?

和2023年个税递延型商业保险相比,此次的税收政策之所以具有更大的吸引力,主要在于两方面:

扣除额度的计算:

以前的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按照月收入的6%或者1000元标准,哪个低就按照哪个计算,但养老金采取了固定额度,每年12000元。

相比之下,个人养老金缴费额度有所放宽,计算也更加方便。

领取时的个税税率: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中规定,收入25%部分免税,其余75%按照10%的税收计算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实际税率7.5%。

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将领取时的个税税率由7.5%降到了3%,优惠幅度更大。

6.个人养老金账户的钱怎么用,能够买什么产品?

那对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途,都有哪些可以选择的投资品种呢?

大家可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自主选择投资类型和金额。

以公募基金为例,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个人养老金可以投资的基金产品类型包括:

最近4个季度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上一季度末规模不低于2亿元的养老目标基金;

(二)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清晰、运作合规稳健且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

那市面上共有多少只基金符合要求,成功入围呢?截至2023年3季度末,全市场共发行养老目标基金192只,合计资产规模951.22亿元。

小安在筛查后发现,市场上目前符合标准的目标日期基金53只,风险目标基金88只,共计141只。

其中,小安家就有6只基金符合准入条件,请大家品鉴!

(规模数据来源:基金2022三季度报)

【第5篇】关税增值税下调

来源 / 海关发布微信公众号

自2023年4月1日起,进口货物原适用16%增值税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增值税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调整后我国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结构如何变化?对进口企业税负有何影响?

我国对进口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征收标准与国内产品一致。2023年5月1日,我国将原增值税税率17%和11%调整为16%和10%,本次又从16%、10%分别下调至13%、9%。以2023年进口货值静态测算,增值税降税政策自4月1日起实施后,全年将为进口企业减少进口环节增值税税负约2250亿元,有效降低进口企业税负和资金压力,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进口增值税税率下调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何影响?

按照现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购买商品,在个人购买限值以内关税税率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此次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增值税税率亦同步下调。以2023年进口货值静态测算,减税政策实施后,今年将为消费者减轻税负13.5亿元,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消费,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升级的需求。

企业申报注意事项

按现行规定,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为确保证广大进出口企业利益,凡提前申报进口的,如货物在4月1日或之后到港,适用新的增值税税率。

企业在通关过程中如遇到有关问题,海关将及时协助解决。

【第6篇】天然气增值税下调

受增值税税率将下调影响,自4月1日起将降低成品油价格、一般工商业电价、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

油价4月起下调

油价29日刚刚迎来上涨,然后很快将迎来下调。

国家发改委29日表示,成品油增值税率由16%降低至13%。据此,国内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降低225元和200元,自2023年3月31日24时起执行。

据多家分析机构测算,国内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降低225元和200元,折合92号汽油每升下降0.18元,0号柴油每升下降0.17元。

隆众资讯指出,4月1号降税政策实施之后,最先做出调整的将是以加油站为主的终端,同时考虑到3月29号成品油上调80元/吨,在空好效果抵消后,消费者们届时将会享受到汽油约0.12元/升,柴油约0.10元/升的降价红利。上游炼厂也会享受到汽油172元/吨,柴油157元/吨左右的降税利好。

对于消费者来说,随着油价下调,清明假期自驾出行将会省下一笔钱。

电价迎来下调

国家发*委29日下发的《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要求——

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由16%调整为13%后,省级电网企业含税输配电价水平降低的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原则上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这不仅让工业企业受惠,商业企业也同样受益。现在电商有上千万家,6亿多消费用户,电商是24小时营业的,计算机耗电的费用压力不小,降低电价就可以让利给消费者,也可以促进产业发展,一举多得。

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等下调

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也迎来调整。

国家发改委决定自2023年4月1日起,调整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等13家跨省管道运输企业管道运输价格。各省(区、市)结合增值税率调整,尽快调整省(区、市)内短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切实将增值税改革的红利全部让利于用户。

国家发改委表示,根据增值税税率调整情况,决定自2023年4月1日起,调整各省(区、市)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时,统筹考虑增值税率降低因素,切实将增值税改革的红利全部让利于用户。

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是指上游天然气供气商供应给各地燃气公司的“批发价”。随着“批发价”下调,居民用气价格也就有了下降的空间。

增值税减税将带来更多利好

上述价格调整,都是因为增值税将要迎来大减税。

根据印发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决定自4月1日起降低部分行业增值税率——

将适用16%税率的项目改按13%税率征税,主要涉及制造业等行业;

将适用10%税率的项目改按9%税率征税,主要涉及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基础电信服务和农产品等货物。

增值税减税带来的民生利好不止这些,随着增值税税率降低,商品价格中含的税相应减少,在充分竞争的情况下,更多的商品零售价有望降低。

比如,汽车行业已经出现降价潮。近期,一汽—大众品牌全系降价,最高降价8000元。奔驰、宝马、沃尔沃、捷豹、路虎等豪车品牌也下调建议零售价,最高降价8.5万元。

【第7篇】2023增值税下调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现就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3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3年10月至2023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3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3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三、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3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四、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五、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税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七、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3年10月2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稳定市场预期和就业,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出台本《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

二、《公告》规定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括哪些?

《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三、《公告》规定的销售额是指什么?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1:纳税人a是一家制造业企业,成立于2023年9月,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其2023年10月至2023年9月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属期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行“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第5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第7行“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第8行“免税销售额”的“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合计数。

举例2:纳税人b是一家制造业企业,成立于2023年12月,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同时还兼营建筑服务(适用征收率3%),建筑服务业务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其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应扣除差额征税部分。按照《公告》规定,其2023年10月至2023年9月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按照举例1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计算出差额前销售额后,还需要根据属期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第5列“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以及相关行次税率或征收率计算扣除额,计算差额为销售额,即: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差额前销售额-扣除额。本例中,扣除额=第6行本期实际扣除金额/(1+3%)。

举例3:纳税人c是一家制造业企业,成立于2023年1月,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兼营产品设计服务。由于纳税人c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无论其是否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其2023年10月至2023年9月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均按照以下公式确定:

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第7栏“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第9栏“免税销售额”+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合计数。

四、《公告》规定的年销售额如何确定?

(一)截至2023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3年10月至2023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4:纳税人d于2023年12月20日成立,截至2023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其2023年10月至2023年9月销售额为1000万元,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000万元。

(二)截至2023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5:纳税人e于2023年4月28日成立,截至2023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其实际经营月份6个月,总销售额为1200万元,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200万元/6×12=2400万元。

(三)2023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6:纳税人f于2023年11月2日成立,若按月申报,首个申报期为12月,销售额为100万元,其实际经营1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00万元/1×12=1200万元。若按季申报,首个申报期为2023年1月,销售额为300万元,其实际经营2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300万元/2×12=1800万元。

五、《公告》规定的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哪些?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3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即纳税人应当依法于2023年11月、12月及2023年1月申报期内申报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六、《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延缓缴纳税款?

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对电子税务局(含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下同)进行了优化。

举例7:纳税人g属于《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型企业,且按月缴纳相关税费,在2023年11月申报期结束前,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法申报10月相关税费后,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公告》规定各项税费金额50%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确认不缓缴的,纳税人在该界面填写理由,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确认缓缴的,界面跳转进入缴款界面并缴纳应缴税费金额的50%,剩余部分缴纳期限自动延长3个月,在2023年2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3年1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若纳税人g按季缴纳相关税费,在2023年1月申报期结束前依法申报2023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后,确认延缓缴纳的操作流程同按月缴纳的纳税人,缓缴的税费在2023年4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举例8:纳税人h属于《公告》规定的制造业小微企业,且按季缴纳相关税费,在2023年1月申报期结束前,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法申报2023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后,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公告》规定各项税费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确认不缓缴的,纳税人在该界面填写理由,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确认缓缴的,《公告》规定的相关税费延缓缴纳,期限为3个月,缓缴的税费在2023年4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若纳税人h按月缴纳税费,在2023年1月申报期结束前申报2023年12月相关税费后,确认延缓缴纳的操作流程同按季缴纳的纳税人,缓缴的税费在2023年4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3年3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举例9:纳税人i是年销售额3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且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纳税人无需确认,2023年1月暂不划扣其2023年第四季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延缓缴纳3个月,缓缴的税费在2023年4月划扣2023年第一季度应缴税费时一并划扣。

七、《公告》规定的制造业小微企业是否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举例10:纳税人j为制造业企业,年销售额为3000万元,且按月缴纳,其2023年11月申报期需申报缴纳所属期为10月份的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共50万元,但其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只剩1万元。纳税人j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其应缴全部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不受《公告》规定的限制。

八、纳税人享受缓税政策是否影响其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符合《公告》规定条件,选择适用缓税政策的,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享受缓缴政策确定的缴税期限缴纳缓缴税款。

举例11:纳税人k是年销售额10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按季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在2023年1月申报期内选择将2023年第四季度应当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全部延缓到4月申报期内缴纳。如果纳税人k因为补充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原因,需要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2023年经营所得汇算清缴退税,则纳税人可以正常办理汇算清缴退税,不受纳税人享受缓缴2023年第四季度税款政策的影响。同时,纳税人应当在4月申报期内缴纳享受缓缴政策的税款。

九、《公告》何时开始施行?

《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8篇】下调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刚刚,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增值税降了!10月1日起施行。

三部门发放“降税大礼包”!出租住房税率双降!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就出租住房问题制定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从公告中我们大概可以知道2点:

1、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可以选择简易计税5%减按1.5%缴纳增值税;

2、符合条件的企业出租住房,房产税可以减按4%的税率征收。

有小伙伴们说:这政策不是早就有吗?增值税减按1.5%的优惠在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文;房产税减按4%的优惠在财税2008年第24号文。就是归纳整合到一个公告里了而已。

此次2023年第24号公告真的是前两个公告的归纳吗?往下看

总局2023年16号文: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有啥规定?

之前作为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方面有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如下:

“老项目”: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取得”: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

猫叔这里简单总结一下(稍后注意和新政的对比):

1、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时,需要区分是老项目还是新项目,且税率为9%,征收率为5%;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时需要区分出租方类型,比如是单位还是个体户还是自然人出租,再匹配具体征收率,只有当个体户/自然人出租住房时适用5%减按1.5%缴纳增值税。

财税2008年24号: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征收

原房产税减免政策:

财税〔2008〕24文对房产税是这样描述的:

1.个人出租住房,一律按4%征收房产税

2.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有人说这和新政策有什么区别吗?当然有区别!

新政策需要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

新政下:特定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5%→1.5%!

第一点: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1.适用政策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非住房租赁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依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执行!非住房租赁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依旧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出租住房按5%(个体工商户可以减按1.5%)。

(2)向个人出租

【提醒】如果个人单位可以报销,发票抬头开具的问题,需要后续口径明确;另或者租给企业当员工集体宿舍是否满足该项条件,也需要后续口径明确。

(3)出租的是住房(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

【提醒】如果出租的是非住房就不能使用这个政策。

【注意】新政并没有要求不动产取得的时间,不区分所谓的老项目新项目,也就是说即使不动产是2023年5月1日以后取得也可以适用政策。

这里用一张图说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5%减按1.5%

假设a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0月份收入为120万,根据三部门的降税大礼包优惠政策,如果a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征增值税,应纳税额=120*10000/(1+5%)*1.5%=17143元。

第二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如何判定企业是否属于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是由于相关的标准的,但从字面意义看,企业必须是从事专业租赁的,其次要有一定的规模,具体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

但是这个标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总结:

10月份新政施行后,房产税的税率有按照以下三档税率征收:

新政策扩大了这个范围: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假设b企业把自有的住房租给员工:

(1)如果企业属于住房租赁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则增值税可选择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也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另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如果企业不属于住房租赁企业,如增值税按规定能选择简易计税(如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住房)的话,则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另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如果企业不属于住房租赁企业,如增值税按规定不能选择简易计税的话,则按照9%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另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整体来说,新政支持的是特定的企业的特定出租行为。

相关问题

问:猫叔请问符合条件的企业,如何享受增值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以及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纳税人符合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9篇】如何落实增值税税率下调

近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2023年1—8月的财政收入数据。数据显示,国内增值税44908亿元,同比增长4.7%。

这一数据看似普通,却发生在一个大前提下:从2023年4月1日起,我国的增值税税率大幅下调,原16%部分下调为13%,10%部分下调为9%。

在如此程度下调的情况下,增值税收入却逆势增长,不得不说我国税务部门功不可没。

其中,金税三期系统作用尤为突出。

金税三期,是一个覆盖各级国地税、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的全国性税收信息系统。该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云计算和人工智能技术,,从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库存、银行账户和应纳税额等多个纬度来判断企业的税务问题,让企业纳税人所有的经营行为都在税务机关的监控范围,让偷税漏税行为无处遁形。

这导致部分企业,尤其是不规范的中小规模企业,税务成本骤然提高(此前都想办法避掉了)。

正因如此,企业更需要学会在完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节税筹划。

企业可以运用地方政府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合规节税

目前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或者少数民族自治区都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将企业注册到有税收政策的税收优惠区,不仅最节税而且合理合法。园区对注册企业的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30%~60%扶持奖励;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30%~60%给予扶持奖励;

财政扶持按月返还,当月缴税,次月扶持;

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的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后综合税负5%以内;

小规模有限公司也可核定,综合税负5%以内

案例分析:

某建筑设计公司,2023年收入总额800万,成本200万,企业所得税税率25%,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将利润600万全部业务分流到个人独资企业,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开票额限制为500万,这时就需要按查账征收计算

按照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600*25%=150万

假设业务分流500万到个人独资企业则按核定征收计算:

按照核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500万÷1.03*0.9%=4.87万

节税高达140余万,节税比例高达90%

总结:

今年国税金税三期启用以来,很多没有发生真实业务,而是从朋友公司或者直接从市面上买回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额的,都纷纷被国税的金三税务系统排查出来了,从而要求企业作进项转出。由此而要补交税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企业为数不少。

最后提醒:亲爱的财务人员以及企业负责人:合理避税,守法经营,杜绝预警和稽查!!!

更多税收优惠政策,欢迎关注或私信了解!

《2023增值税下调(9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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