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忧网 > 公司运营 > 增值税
栏目

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1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土地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

【第1篇】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

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享受耕地占用税减税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具体范围分别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81号)规定“第十条 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防火隔离带。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 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第十三条 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第十四条 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五条 减税的水利工程,具体范围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

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问:本条中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具体包括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81号)规定“第二十六条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09

纳税人占用耕地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吗?

答: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八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81号)规定“第十七条 根据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四、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当日,具体为: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批准文件的当日;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

10

纳税人享受耕地占用税减免优惠,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吗?

答:不需要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第九条规定,耕地占用税减免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留存下列材料:

(一)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二)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四)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情形的证明材料。”

来源:滨州税务

【第2篇】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一,什么是增值税及附加?

增值税及附加包括增值税和增值税附加,增值税是以不动产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一种卖方需要承受的税,增值税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三种税。

纳税人:出让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或个人,及出售人。计税依据: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官方认可的成交价格(在土地房屋权属转让时)即网签价格与评估价格取高值。

增值税及附加基准税率:5.3%。及增值税及附加金额=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加上地方教育附加,也就是增值税及附加金额等于官方认可的成交价格*5%+(本次增值税额*7%+本次增值税额*3%+本次增值税额*2%)*50%

注:大部分时候只需要记住增值税及附加税率是百分之5.3即可,其它可作为了解。

二,如何计算增值税及附加税额?

(一)影响增值税及附加税额的因素

1,出售人性质(个人或非个人)

2,房屋性质(住宅或非住宅,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

3,房屋持有年限

4,房屋原值(有或无)

(二)增值税及附加优惠政策

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1,出售人为个人,2,交易房屋为住宅,3,发证或缴税年限满两年,方能享受增值税及附加优惠政策。

(三)增值税计算总结

一,住宅:未满两年,全额征收5.3%

二,住宅:满两年及两年以上,免征。

三,非住宅:(开发区)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按照统一标准征收,及个人所得税按照2%核定征收,则增值税按照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差额20%征收,则增值税按照差额5.3%征收。

三,增值税免征常见情形有哪些?

一,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增值税。

二,夫妻更名,夫妻加名,夫妻房屋财产分割免征增值税

三,直系赠予免征增值税

四,税收减免新政策

2023年1月17日,财务部,国家税务局发布财税2019,13号文件,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相关事宜做了通知。

符合优惠政策的减税对象,税务系统自动减半,增值税及附加减免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征收50%的税款。

(注:不做过多讲解,有疑问可以私信我)

以上就是增值税及附加,我们常见的住宅需要缴纳的三种税都帮大家整理完了(具体可以看我的主页),如果您有房屋考虑出售的,可以私信或者评论区留言,我为你详细算一下税费。希望大家点赞加转发。感谢各位支持。[耶][耶]

【第3篇】土地增值税计算表

销售新房及其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1.不含税转让收入的金额=?

2.扣除项目合计=?

(1)扣除项目1

第一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地价款+与取得土地相关费用+契税

(2)扣除项目2

第二项: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扣除项目3:房地产开发费用

分两种扣除方式:

①如果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②如果利息支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扣除项目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以及不允许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可扣除,允许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不能扣除。

(5)扣除项目5(加计扣除20%):

加计扣除的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注意: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加计扣除,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享受此项扣除。

3.计算增值额=?

=不含税转让收入的金额-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

4.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5.查适用的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6.土地增值税税额

=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例题】2023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一幢已竣工验收的写字楼,应税收入总额为100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金额)。

开发该写字楼有关支出为:

(1)支付地价款及各种费用10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万元;

(3)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500万元(可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其中有50万元属加罚的利息;

(4)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费共计为555万元;

(5)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

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解析』

1.应税收入总额:10000万元(不含增值税)

2.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及有关费用为10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3000万元;

(3)可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房地产开发费用=(500-50)+(1000+3000)×5%=650(万元);

(4)允许扣除的税费为555万元;

(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扣除20%

加计扣除额=(1000+3000)×20%=800(万元);

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1000+3000+650+555+800=6005(万元);

3.增值额=10000-6005=3995(万元)

4.增值率=3995÷6005×100%=66.53%

5.税率:“超过50%~100%的部分”,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

6.增值税税额=3995×40%-6005×5%=1297.75(万元)

以上仅仅是个人观点和整理!

若涉及新的政策,新的做法,欢迎讨论分享!共同进步!

(需要电子资料,请您私聊,免费提供!)

【第4篇】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

大家知道,买卖二手房屋中,我们要缴纳各种各样的税。但往往这些税名目复杂,老百姓很难一下看懂。

今天,我们摘出其中一个税——土地增值税,来详细讲一讲何为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有哪些?是所有人都要缴纳吗?

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官方定义: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我们的理解:只要发生房屋买卖就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是谁?

纳税人为产权转出方,即卖方(买卖双方可协商)。

我们需要缴纳多少钱?税率怎么算?

目前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我们的理解:差额越大交的越多,差额越小交的越少)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上的部分,税率为60%。

我们能减免土地增值税吗?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是,个人名下商业和办公类房产,公司名下房产(包括住宅和非住宅)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欢迎关注北京二手房交易专家,学知识,涨见识,我们一直在努力。

【第5篇】土地增值税尾盘计算

什么是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目前,厦门税务“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一共有207项业务,其中有越来越多的业务不仅实现了线下“最多跑一次”,还通过电子税务局实现了线上办理的新模式,最大限度让纳税人“少跑路”甚至“不跑路”!

今天,小编要带大家了解的是“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办理指引,快一起来看看吧!

一、申请条件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办理房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二、申请材料

三、办理渠道

(一)办税服务厅:

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工作时间和联系电话

(二)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推荐):

1.进入网站后,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到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2.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界面。

3、在【申报税(费)清册】目录下,选择【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进入选择【6、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点击【填写申报表】。

4. 进入土地增值税税源采集,下拉【申报表适用类型】,选择对应的申报表。

5、确认纳税人名称及识别号 ,选择纳税期限和税款所属时期,选择“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新增税源】。

6、选择【项目编号】。

7、选择此次要申报土增税的对应项目信息。

8、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填写税源采集表。

9、返回主页【税费申报及缴纳】的【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选择【土地增值税】,点击【税源选择】。

10、选择此次要申报的税源,点击【确定】。

11、填写财产和行为纳税申报表。

12、符合优惠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填写【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显申报附表】享受税收优惠。

13、确认申报表信息无误,点击【申报】,【确定】后即可完结申报流程。

如需要更详细的操作步骤请进入厦门市税务局网站查看,首页>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和操作手册下载>电子税务局。

小贴士

长按识别二维码,就可以查看

“最多跑一次”的全部事项清单哦~

快来看看有没有你感兴趣的内容吧!

“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

【第6篇】如何自测土地增值税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佛山市2008—2023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三、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适用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的竣工时间为准,房产工程项目从开工到竣工时间属于跨年度的,各年度工程造价核定,应根据所占当年的月份数占总月份数的比例,乘以相应年度的指标加权综合计算适用扣除标准。”

按照上述标准及方法计算该项目的税局造价标准:

首先,我们根据企业项目工程结算资料、合同资料、测绘报告、规划资料等资料统计项目工程量,在统计工程量时,财务部门可与工程部门相关人员一起完成,需注意各模块所包含的具体的工程内容,根据相应的内容对项目的工程资料进行加总或者拆分,避免分类错误而引起部分模块成本偏高;

其次,由于该项目于2023年6月开工,于2023年6月竣工,我们选择佛山市2023年、2023年对应模块造价指标,2023年权重为0.5【=6/(6+6)】,2023年权重为0.5【=6/(6+6)】,计算各模块综合单价;

最后,根据各模块工程量及造价指标,计算出按税局标准计算的造价标准,并与企业实际造价成本进行比对,实际造价成本高于税局造价标准0.76亿【=2.6亿-1.84亿】。

具体计算如下:

【第7篇】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嗨!大家好。上一次老会计闲谈给大家介绍了“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与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今天,老会计闲谈继续介绍“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与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

应付职工薪酬

该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该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该科目为负债类科目,贷方登记已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费用项目的职工薪酬的数额,借方登记实际发放职工薪酬的数额,包括扣还的款项等,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的结余。

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1,支付职工薪酬

1--1,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津贴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1--2,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津贴

贷: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1--3,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1--4,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1--5,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1--6,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2,计提或分配职工薪酬

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对发生的职工薪酬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2--1,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

2--2,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2--3,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2--4,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

2--5,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

该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企业不需要预计应交数所交纳的税金,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该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该科目为负债类科目,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数额,借方登记实际交纳的税费等,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金。

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1,应交增值税

1--1,企业采购物资,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物资发生的退货,原分录红字冲回。

1--2,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发生的销售退回,原分录红字冲回。

1--3,企业交纳的增值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2--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2--2,交纳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3,应交所得税

3--1,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2,交纳的所得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应交土地增值税

4--1,企业计算应交的土地增值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4--2.交纳的土地增值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5,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5--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2.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6,应交个人所得税

6--1,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代交的职工个人所得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6--2,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7,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

7--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7--2,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

该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该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该科目为负债类科目,贷方登记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方登记偿还或转销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其他应付款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支付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好了,这次就介绍到这里,下次再继续介绍其他会计科目的正确使用和账务处理。

再见!

【第8篇】土地增值税申报表2023

编者按:近几年,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政策文件,对清算条件、收入确认、成本费用和扣除等方面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做了详细规定。但由于土地增值税政策专业性强、操作过程复杂,时间跨度长,税款金额较大等原因,现实中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清算规定执行不到位,达到条件主动清算的企业很少,导致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涉税风险不断加大。

土地增值税以预征为主,符合条件的进行清算。《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规定是,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是指应缴土地增值税的开发项目进行清算应达到的条件。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有两种,一是主动清算条件,二是被动清算条件。

(一)主动清算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是指开发项目已经行政管理机关验收取得初始产权证或验收证明,开发的项目已经全部销售完毕;)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是指整体将开发的未完工项目转让销售;)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是指纳税人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上述清算条件是主动清算条件,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条件,就应主动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二)被动清算条件

被动清算条件,是指虽未达到主动清算条件,但是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清算的条件。国税发〔2009〕91号文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需注意的是,国税发〔2009〕91号对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明确了时限要求。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前,必须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否则不予办理税务注销、工商注销。

二、清算时间要求

(一)主动清算时间要求

符合主动清算条件规定的纳税人,须在符合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对项目进行清算,携带清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清算手续;税务部门受理窗口按规定对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对,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清算项目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

(二)被动清算时间要求

符合被动清算条件规定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清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三、清算结果及法律责任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后,应交由具体负责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税务部门进行清算,清算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日,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清算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45日。

清算审核工作完成后,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按税务文书送达程序及时送达纳税人。

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应根据税务机关的结论和有关规定,办理补缴税款或退税手续。

纳税人不配合税务部门进行清算、提供虚假资料或发现有其他违反税法行为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规定处理。

四、符合条件不清算的法律风险

2023年,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67号)进一步明确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该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对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指引,强调通过巡回督察、加强地方官员绩效考核等方式,推进各地税务机关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实践中,房地产企业对清算规定执行不到位,达到条件主动清算的企业很少。一些企业预留一定比例的尾房,以一定价格优惠与购房者达成推迟订立网上合同、推迟开具发票(暂时机外订立合同、收具收款)的约定,从而逃避房管部门“销售备案系统”的监控,达到长时间占用资金、延迟清算的目的。而安置房项目以政府补贴不到位为由,长期不清算。而在如今的征管环境下,这些操作都隐含着极大的涉税法律风险。

(一)根据国税发〔2009〕91号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基于此,税务机关从项目源头开始就加强了对土地增值税的全过程动态监控,对于逃避以及拖延纳税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被动清算,即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没有在9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的,必须在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二)同时,需要提醒的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在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时,税务部门可以充分利用财政、税务、银行、建设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核实开发项目销售收入与扣除项目的实际情况,核实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相关证明等等,据此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清算材料,提高清算审核的准确性。对于纳税人而言,提供虚假材料、核算不规范的问题,应该给予更多重视。

(三)因为土地增值税属于地方税种,对于具体的操作规定各省的差异较大,如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规定,(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上述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因此,华税建议,企业在熟悉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应对省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操作标准及相应的操作细则认真研究,解决清算实践中的现实问题,避免涉税风险。

【第9篇】最新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相信各位会计工作人员在企业日常的经济业务处理中,最头疼的就是各项税费的内容了吧。但是同时这些繁杂的税费也是需要我们进行全面地掌握的。

今天小编为了帮助大家解决一下这个难点,特意带来了一套2023年最新常见税种税目税率表里面包含了企业所得税率表增值税税率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等等税率大全!不会的小伙伴们赶紧收藏学习起来。

企业所得税率表

增值税税率表

增值税的税率为:

增值税征收率(简易计税)

增值税征收率表

征收率特殊情况

(一)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 5%征收率:

(二)一般纳税人可选择 3%征收率的有:

(三)按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

(四)按照 5%征收率减按 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

三、预征率

预征率是什么意思:

四、增值税适用扣除率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基本规定:

个人所得税各税率表速算扣除数及适用范围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三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四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印花税税率表

消费税税率

土地增值税税率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

内容过多,关于2021最新常见税种税目税率表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啦!

想要获取完整版资料的伙伴们看下方的免费领取方式步骤吧~

【第10篇】土地增值税税率

作为一名合格的会计人,怎么可以不知道增值税税率表呢,这个是和自己的日常工作息息相关,必须要记住或者是了解的。

那么,今天之了君就给大家带来,2023年最新增值税税率表来了,赶快收藏!

一般纳税人2023年最新增值税税率

给大家参考下2023年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适用13%税率:

销售及进口货物(适用于9%的货物除外)

销售劳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适用9%税率

农产品(含粮食)、食用盐、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不动产租赁服务

销售不动产

建筑服务

转让土地使用权

邮政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适用6%税率

现代服务业

销售无形资产(商标、技术、著作权等)

增值电信服务

金融服务

生活服务(教育医疗、文化体育、旅游娱乐服务等)

0%税率

1、出口货物等特殊业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3、销售货物、劳务,提供的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税条件的,免税;

4、销售货物、劳务,提供的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税条件的,免税;

5、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9%

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10%

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以上就是之了君给大家分享的一般纳税人2023年最新增值税税率表,有需要的朋友赶快收藏。同时要注意,还有一些一般纳税人适用于简易计税的,之了君这里就不一一展示了。

学会计,就到之了课堂关注账号,获取更多会计考试资讯

【第11篇】土地出让增值税

土地出让款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企业发展房地产开发业务时,通常会涉及到土地出让款的问题。很多新手会计对于这块内容还是比较陌生的。本文就针对土地出让款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土地出让款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土地出让款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按照相关规定可得: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应当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可以作为销售额,应当以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对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进行销售时,可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对应纳税额进行计算。纳税人应当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土地转让的税费包括了哪些?

1.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

(1)应当按照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2)应当按照缴纳的营业税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相应税率分别是7%和3%。

2.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印花税:按照产权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税率为0.05%。

契税:按照成交价格(合同)缴纳契税,税率为3%,有些地方为5%。

3.土地增值税(出让方)

(1)按照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其税率为30%;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那么对应税率是40%;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那么税率就是50%;对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相应税率为60%。

补缴土地出让金要怎么计算摊销,摊销年限为多少年?

土地出让金如何做账务处理?

答:对于土地出让金,应当计入“开发成本”,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开发成本——土地成本

贷:银行存款

以上就是有关土地出让款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会计网后续也会更新更多有关土地出让款的内容,请大家持续关注!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12篇】企业分立土地增值税

企业分立的概念、业务实质

对于企业分立的概念,《公司法》及工商、商务部都有做过规定,《公司法》的规定并没有很明确,只针对公司分立做了程序性的要求以及所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工商和商务部的规定较为明确,也阐述了企业的两种分立,即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

而对于税法的规定:根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在实际业务中还未出现过将资产分离给现存企业(直接资产转让)。

(注:b为被分立企业,a为被分立企业股东)

企业分立与企业投资要区分,分立与投资不同,投资是投资设立出新的子公司,存在母子关系,而分立是剥离资产新设出兄弟公司,受同一股东控制,两者的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种以及计税依据也不一样。

企业交易的路径。

关于企业分立的交易路径,有如下两种,但总体来说交易的结果是一致的。

股东收回投资+股东再投资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a)收回投资:被分立企业(b)将资产剥离分配给股东(利润分配),当利润分配不足以抵剥离资产价值时,股东(a)做减资处理,被分立企业实收资本减少;被分立企业股东(a)将收回的被分立资产投入到分立企业中,新设分立企业,属于以资产投资。

被分立企业投资+股东收回投资

被分立企业(b)用剥离资产成立分立企业,即取得分立企业(c)的股权(以不动产对外投资设立新公司)。2)被分立企业股东(a)收回部分投资,即:被分立企业(b)将持有的分立企业(c)股权分配给被分立企业股东(a),此处可作为利润分配处理也可以作为减资处理。

剥离资产是否缴纳土增税?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57号)第三条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与原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从该条文看,企业的存续分立以及解散分立,被分立的企业股东依然存在并且原投资主体相同,满足该条件,但要注意原投资主体相同,只是限定投资主体一致,并未约定原投资主体的投资比例不可以变化,假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他们之间的投资比例是可以发生变化的,这对于那些想退出股权的同时又想在退出中不缴纳土增税的股东来说(名义股权转让,实际转让不动产,后续文章将会阐述),先通过重组,后通过慢慢减股退出,无疑是一个筹划的方向。

根据该通知的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第五条的规定限定了被分立企业和分立企业的从事业务范围,也即,被分立企业(b)和分立企业(c)只要其中任意一个为房地产公司,都不满足暂免征收土增税。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减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项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文件发布)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结合这两个文件规定,不难发现,缴纳土增税的一个重要关键点是发生所有权转移,无论是直接对外销售获取直接收入,还是通过抵债,分配给股东等获取非货币性收入,只要发生产权的转移,就属于土增税缴纳范围内。我们在上文阐述企业分立的两个交易路径,通过分析两个交易路径就很明了。

1.“股东抽回投资+再投资”,被分立企业(b)将资产(房地产)剥离分配给股东,视同销售处理,发生产权转移,属于土增税缴纳范围。

2.被分立企业投资+股东收回投资”,被分立企业(b)以资产进行对外投资,设立新公司,以房地产对外投资视同销售处理,也属于土增税缴纳范围。

那对于企业分立过程中,是否还存在其他的交易方式来避免缴纳更多的土增税?我们应设置怎样的交易路径和方式?若在过程中必须缴纳土增税,前期的成本分摊设置又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后续文章见!以上观点是结合自身对税法条例的理解以及参照其他同仁的观点所整合的个人观点,如有纰漏之处,欢迎沟通交流。

【第13篇】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吗

一、政策依据

(一)财税[2016]43号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1、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最直观理解应该是不正确的

土地增税应税收入=收入/(1+9%)=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

这可能是许多人最直观的理解,只是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

三、增值税销项税额怎么计算

70号文规定: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9%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含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结论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销项税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9%)/(1+9%)

=(含税销售收入+本项目土地价款×9%)/(1+9%)

即:纳税人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減少的销项税金,应调增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五、广州明确发文规定

(一)《关于印发2023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指引的通知》(穂地税函〔2016〕188号)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按“(含税销售收入+本项目土地价款×9%)/(1+9%)”确认。

六、关于土地价款

(一)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二)指出以纳税人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为准,在存在土地价款返还的情况下,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可能小于财政票据上记载的土地价款,这种处理与土地增值税项下的土地价款处理如出一辙,应该引起纳税人高度重视。对于可能取得政府土地价款返还的,应该协商政府部门以其他名义奖励,而不能直接以土地款返还的名义支付。

(三)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五)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六)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第14篇】土地出让金抵扣增值税

▎政策解读丨by:世联评估

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土地资产”,在评估实务中经常遇到,而对国有土地出让金是否包含增值税问题,政府(国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说明,因此也就产生了一些理解性差异。

01

一种观点认为,土地出让金不包含增值税:

一是,市场主体相互之间进行资产的转让、出资、出租、抵押等行为,转让方应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让方(一般纳税人)可以用于之后经营过程中的增值税抵扣,但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由此可以看出这种行为是征税主体(国家)进行的一种垄断行为,由于国家政府部门并非纳税义务人,出让时无法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让方(一般纳税人)也就无法据此抵扣相应的增值税。

二是,按照替代性原则,对于同一宗土地,与从政府出让取得比较,受让方(一般纳税人)从三级市场上取得土地,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为政府出让价格加上相应的增值税税额,据此,也可以近似理解为政府出让的土地价格为不含税口径。

02

另一种观点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就是市场价格。

整体来说,市场价格都是含税价格。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里,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的第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税率在2023年4月1日开始调整为9%),

从该条款销售额计算公式来看,土地价款应该是含税价。

03

针对这两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是含税价格。一方面国家(政府)作为征税主体,在对土地出让价格进行评估时,已考虑征税问题,政府不会做“亏本的买卖”;另一方面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销售额的定义,土地出让价款是含税价格是有迹可循的。

本文作者:世联评估,全国领先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机构,拥有强大的评估师团队,持有rics、mai、hkis等国际学会资质,致力专业持续领先,以前瞻视角深度解读房地产市场,内容首发价值领地公众号,原创精彩不断!

【第15篇】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

土地增值纳税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尤其是规模的开发项目。这里只就部分实际情形谈几点,供同行参考。

一、实地调查做好项目预测,即按项目预算测算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先到项目现场进行勘察,了解项目位置、项目开发类型(普通住宅的层数、非普通住宅的类型、车库的类型、自行车库的配置)、开发产品档次(外立面装饰、内装修档次)、绿化景观档次(绿化面积、树木大小、假山景观的范围)公共配套设施组成及实际使用情况(会所的面积及用途、人防工程及地下车位的面积及用途、是否有医院、学校、运动场室),并取得项目平面方案图。用照相机分别对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绿化景观、公共配套设施进行拍摄。

根据企业的帐面情况,按《土地增值税清算初算表》进行预测,预测的主要内容,总建筑面积、可销售面积(普通与非普通)、不可销售面积(会所、社区用房、车库等)并计算相关比例。

收入总额、成本总额,计算应交税金和税收负担率。

二、对收入进行测算

按乐观型、保守型和一般型三种情况预测收入额。然后分别测算出三种情形下的应纳土地增值税。

其中对普通住宅要单独测算,因为它在增值率20%以下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此外,对商业性部分也要单独测算;对自持部分也要单独测算。

三、测算开发成本

要分别对土地款、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建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利息支出、装修费用、绿化景观等分别测算。

此外,对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发单独测算;对地下车房要单独测算。

四、确定成本的分摊办法

成本的不同分摊办法,虽然不能改变最终的总额成本,但能改变不同项目的成本总额,因此能改变应纳土地增值税的总额。

五、采用预算法控制收入成本即能控制应纳的各项税金包括土地增值税。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

以上可能过于扼要,若有实际需要,可以相互探讨交流。

《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15个范本).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最新加入范本

分类查询入口

相关范文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