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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条例的价外费用(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1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条例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条例的价外费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条例的价外费用

【第1篇】增值税条例的价外费用

增值税计税依据一般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其中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所以一般代收款项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那么代收款项有哪些情形不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呢?

答:一般来说,代收款项是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获得的价外费用中的一种。而以下情形的代收款项不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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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2023年增值税暂行条例

注释:该文自2023年01月01日起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第七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九条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三款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

前款所称价款,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第十八条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依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第二十二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乘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二十五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二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第二十八条 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二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十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第三十一条 条例第十六条所列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三)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本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十八条所称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三十四条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五条 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三十六条 条例第二十条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征收机关。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支局以上税务机关。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从条例施行之日起实施。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3篇】新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解释1一定是初级农产品。

【解释2】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解释3】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是( )。

a.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轿车

b.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c.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过网费

d.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答案】c

【解析】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过网费也要交增值税的;选项abd均属于免税项目。

二、营改增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17.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18.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19.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20.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1.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3.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4.再保险服务;

25.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6.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7.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8.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9.以下利息收入:

(1)2023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8)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30.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1.软件产品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1)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

【例题·计算问答题】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2023年3月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00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为2000元;支付不含税运费1000元,取得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上述业务最后实际负担的增值税为多少元?

【答案及解析】

应纳税额=100000×17%-2000-1000×11%=14890(元)

实际税负=14890÷100000=14.89%,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实际应负担税额=100000×3%=3000(元)

即:只在3%范围内征税,也就是只征3%,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即征即退税额=14890-3000=11890(元)。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一)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的增值税政策(了解)

退税比例有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二)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蔬菜的范围。

2.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

1.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

2.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税。

(四)制种行业增值税政策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五)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六)债转股原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七)小微企业新优惠政策(重点)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政策需更新)

【解释】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案例:假设王先生2023年7月1日租给某银行支行一栋房屋,租期三年,总计提前一次性收取108万元,可否享受免增值税政策?

(八)供热企业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供暖季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九)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十)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四、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限于个人):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4.应税服务的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五、其他有关减免税规定

(一)纳税人兼营免、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减税。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1.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放弃免税权的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4.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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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增值税暂行条例

新闻消息一出来,我就第一时间进行了朋友圈转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当时还只是个标题。

第一时间到官网查看并没有发现这条状态,大概过了一段时间才出现全文。仔仔细细地全部看完,内容信息量还是蛮多的。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我国增值税的发展历程,如下图:

现存的增值税相关内容,主要两个依据:

1、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12月25日,授权财政部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10月30日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部分修改。

2、2023年3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而今天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是整合了《条例》和36号文等,并适当调整完善相关内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也就意味着通过之日起,将直接从“税收行政法规”升级为“税收法律”

好了,以我考税务师在《税法ⅰ》当中学习到的知识,我来给大家普及一下“税收行政法规”和“税收法律”的区别:

“税收行政法规”指立法机关为国务院,以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大部分为主法的细则规定。

“税收法律”指立法机关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比如已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

全面营改增之后,增值税已经成为我国第一大主体税种,近几年增值税相关改革措施已全部推出,立法条件成熟。为以法律形式巩固改革成果,按照保持现行税制框架总体不变以及保持现行税收负担水平总体不变的原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适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下面我们来盘点一下,修改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9章47条。

主要修订调整内容如下:

(一)关于征税范围。

《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条例》的规定,为巩固营改增成果,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将“销售金融商品”从“服务”中单列,即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以及进口货物。

(二)关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借鉴国际经验,《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但可以自愿选择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关于税率和征收率。

为巩固营改增及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规定的税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将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等适用税率调整为13%;将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的适用税率调整为9%;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的适用税率为6%,保持不变。同时,明确增值税征收率为3%。

(四)关于销售额。

《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条例》的现行规定,明确销售额是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五)关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

为巩固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按照增值税原理,《征求意见稿》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并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六)关于混合销售、兼营的规定。

为巩固营改增成果,解决纳税人特殊情形的征税问题,《征求意见稿》延续“混合销售”从主、“兼营”分别核算纳税的理念,明确混合销售应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七)关于税收减免。

《征求意见稿》沿用了《条例》和原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法定免税项目;同时明确除法定免税以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八)关于计税期间。

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征求意见稿》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

(九)关于税收征管。

结合征管实践,《征求意见稿》明确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明确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如实申报义务、发票管理及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十)关于过渡期安排。

为平稳过渡,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待过渡期结束,按照《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制定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继续执行。

【第5篇】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2023年最新增值税征税范围(税目)及税率大全,简单明了,一定收藏!

增值税条例及减税政策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而征税的一种流转税。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基本规范是2023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

2023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8】32号文件,决定自2023年5月1日开始,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时,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2023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 2019 年第 39 号公告,规定: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深化增值税改革,2023年4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以上两次降低增值税税率后,国务院并没有对增值税条例进行相应修改,所以我国的增值税基本法规依然是202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最新消息,按照财政部发布的2023年财政部立法工作安排,增值税立法起草工作将力争在2023年内完成,并及时上报国务院。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没有明确规定税目。在本文中,我之所以使用了税目这个概念,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首先,税目本身也就是征税范围,用税目表示征税范围无可厚非,实务中也有这种说法;其次,增值税形式上没有税目,实质上是有税目的,这些税目在税法中表述为征税范围。本文使用税目概念,等同于条例和细则中的征税范围概念

增值税税目

增值税一级税目一共有5个,包括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销售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销售劳务为“营改增”之前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其中销售劳务即为原增值税条例所说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本质上也是销售劳务,之所以另取名目,主要是为了和营改增之前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区别。至于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属于内容比较单一的税目。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及其子税目

释义: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一直是增值税的传统领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不仅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还包括取得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进口货物则是指从境外输入有形动产。

税目及子税目: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子税目有2个,分别为销售货物和进口货物。

税率:

销售劳务及其子税目

释义:

销售劳务是指纳税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纳税人受托加工货物,即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销售劳务指的是有偿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税目及子税目:

销售劳务税目下,可以分解为提供加工劳务和提供修理修配劳务2个子税目。

税率:

纳税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3%。

销售服务及其子税目

销售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7个服务类型,可以理解为就是销售服务的7个子税目。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4个二级子税目。

(二)邮政服务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三)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及其子税目

释义: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是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子税目:

销售不动产税目不存在子税目。

税率:

销售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

销售不动产及其子税目

释义: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是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税目:

销售不动产税目不存在子税目。

税率:

销售不动产税率为9%。

增值税税目思维导图

总结一下,增值税一共有五大税目(征税范围)、十三个子税目和更多的二级、三级子税目,我们把这些税目(征税范围)总结为如下的思维导图。

增值税税率总结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具体适用情况如下其中:

【第6篇】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

目前我国众多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加上某些经营规模小的纳税人因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对象多是最终消费者而无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严格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在哪里?

1、定义的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500万),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2、适用税率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适用3%税率((疫情期间为1%)。);一般纳税人一般适用6%、9%、13%三档税率;

3、发票抵扣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只能作为成本冲减所得税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作为当期进项税进行抵扣。

4、使用发票不同

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发票也有所不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也只能开具3%的税率。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专票的特殊情形

(1)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转登记纳税人,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计税方式不同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抵扣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减免税额=应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直接计算=收入*征收率3%。

6、税收优惠不同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方面一般很少有优惠征策;2023年起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方面可以享受:季度收入45万以免交增值税的优惠征策,同时附加税减半征收入的征策。

7、申报方式不同

一般纳税人原则上应以月为纳税期申报纳税,并且增值税要在特定的系统内才能申报,其他纳税人以季度为纳税期申报纳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以季度(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为纳税期申报纳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月申报,也可以选择按季申报,增值税不需要特定的系统就可以完成申报工作了。

【第7篇】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

加强农业发展意义重大,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各种“惠农”政策中,税收优惠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政策。本期小编和大家讲讲增值税方面“惠农”政策。

一、基本优惠政策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

二、农业生产资料的优惠政策

1.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

2.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第一条

三、部分农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1.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

2.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结束语

国家在“惠农”方面的税收政策是全方位的,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朋友,在充分了解政策规定,准确判断自身业务符合优惠条件时,可以充分享受国家在“惠农”方面的税收红包哦!

编辑设计:北京朝阳税务

来源:北京税务

【第8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取得不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解析:公司取得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某建筑公司购进建筑材料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时提示为失控专用发票。请问建筑公司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政策解析∶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因此,对建筑公司取得的该张失控专用发票,需要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协查,确认销售方已经申报纳税并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及协查回复后,才可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解析: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但是没附清单,还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某建筑公司向零售商店购买办公用品时,取得商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办公用品一批。请问建筑公司取得的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政策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建筑公司取得的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没附有销售清单,则属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第9篇】增值税实施条例暂行细则

视同销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汇算清缴申报怎么填写?

视同销售,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意为其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只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视同销售行为一直是很多财务人员的比较困惑模糊的问题!

今天就给大家详细总结下常见的情形!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01

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

(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

(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或者赠送;

投资是指将货物作为投资,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是指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赠送是指无偿赠送他人。

(5)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四种特殊情形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2、根据《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本条款自2023年12月24日起施行。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此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视同销售销售额的确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纳税人发生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明确: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无论是货物及劳务,还是营改增视同销售,上述三种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确定方法不是企业随意三选一,而是按照顺序确定。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明确了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案例:宾馆免费提供早餐,梳子、浴帽、拖鞋等洗漱用品或者赠送矿泉水、泡茶袋等是否作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视同销售。宾馆免费提供以上各类用品,属于住宿服务中常见的经营模式,消费者购进住宿服务时,这些都包含在客户统一支付的房费中,故不属于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02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形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对条例第二十五条中货物、财产处置的视同销售问题作出了清晰的界定,以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化为判定标准,确定资产在法人主体内部流转,不视同销售,资产在不同法人主体之间流转,则视同销售

文件列举了不视同销售的情形,即对于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案例:企业自产的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根据前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可知,将企业自产的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资产权属已经发生转移,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03

视同销售税会处理表

04

常见问题答疑

(1)自产或者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福利部门),用于业务招待、交际应酬,确不确认收入,如果确认,为什么?

【答】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需要确认收入;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不确认收入。

自产或外购的货物用于业务招待、交际应酬,不确认收入。

2)关于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或者业务宣传费怎么做会计分录,怎么影响会计利润。另外,外购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或者业务宣传费对会计利润的影响怎么体现。

【答】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影响会计利润)

贷: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也叫交际应酬费,主要包括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产权虽转移但不能确定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

【说明】纳税人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时,其为生产货物购进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进项税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是可以抵扣的,则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应计算销项税额。

(3)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货及债务重组怎么做账呢?

【答】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等(或借方)

用于债务重组: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05

案例分析及纳税申报

例1: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将自制的产品空调作为职工福利发放,成本价2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市场销售的公允不含税价格为35万元。同年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为20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的职工福利费)。

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395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50000

贷: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 350000*13%=45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从会计分录可以看出,甲公司已经将自制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部分作为销售处理,

增值税纳税申报,填写附表(一)系统会自动识别到主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填写: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本题中的视同销售确认了主营业务收入,相当于正常的销售收入填写相关表格此处不在做展示。

【第10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3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为确保相关政策执行到位,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进一步明确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8张图读懂政策要点↓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3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现将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总局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销售电子烟应当选择“电子烟”类编码开具发票。

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附件7〕附注1《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中新增“电子烟”子目,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

三、符合3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从事生产、批发电子烟业务应当按规定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和我国电子烟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电子烟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为10%。

五、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附件7的附注1同时废止。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33号公告和本公告的规定,对相关纳税人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及时为其办理消费税税种认定。

特此公告。

附件: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点击查看)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0月25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完善消费税制度,促进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3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对电子烟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明确。为确保相关政策执行到位,现发布本公告进一步明确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二、33号公告规定的电子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指的是谁?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持有商标)的企业。其中,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因此,只从事代加工电子烟产品业务的企业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三、33号公告规定的电子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指的是谁?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

四、33号公告规定的电子烟消费税征税对象包括哪些?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消费税征税对象为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其中,电子烟有关定义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2022)确定。

五、33号公告规定的电子烟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生产(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36%,电子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11%。

六、33号公告规定的电子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从事生产、批发电子烟业务的,按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价格。其中,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以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含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的计税价格。

例如:某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2023年12月生产持有商标的电子烟产品并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元,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6万元(100万元×36%)。如果该纳税人委托经销商(代理商)销售同一电子烟产品,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10万元,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9.6万元(110万元×36%)。

七、33号公告规定的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在核算销售额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例如:某电子烟生产企业持有电子烟商标a生产电子烟产品。2023年12月,该纳税人生产销售a电子烟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同时,当月该纳税人(不持有电子烟商标b)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生产销售b电子烟给b电子烟生产企业(持有电子烟商标b),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50万元。该纳税人分开核算a电子烟和b电子烟销售额,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6万元(100万元×36%)。需要说明的是,b电子烟生产企业将b电子烟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时,自行申报缴纳消费税。如果该纳税人没有分开核算a电子烟和b电子烟销售额,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54万元〔(100万元+50万元)×36%〕。

八、本公告规定的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考虑到电子烟为新增消费税子目,为顺利开展纳税申报等相关涉税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业务的纳税人办理消费税税种认定。

(二)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自2023年11月(税款所属期)起,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业务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消费税时,应按照调整后的《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要求,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九、本公告规定的电子烟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则需要使用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税务总局确定。因此,根据我国电子烟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经商有关部门,暂定电子烟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10%。

十、本公告何时施行?

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于燕 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11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不少纳税人对此有困惑:

之前与客户签的合同是按照16%(或10%)的税率签的,那4月1日后是不是就不能再按老税率开票了呢?

还有部分纳税人受到客户方的压力:客户要求务必按老税率开具发票。

税率调整后,企业到底能不能继续按16%或10%的税率开具发票呢?

对此,税务部门有明确说法:“从4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6%、10%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

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3%、9%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按老税率开具发票了:

1.根据合同和具体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

2.纳税义务已发生但尚未开票,那么纳税义务发生当月的增值税已按“未开票收入”申报纳税。

问:如何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人要判断自己的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具体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这里将不同类型的销售行为所对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罗列如下,以供参考: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9.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10.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1.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12.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问:企业遇到按老税率补开发票的情况,如何申报填写呢?

答:在补开发票后的申报中,应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一)”第一行(或第二行、第三行,具体根据销售行为所属类型确定)第一列(或第三列,具体根据开具发票的类型确定)中,同时在对应行次的第五列填入金额相同的负数销售额

注意:

在补开发票后的申报中,开具发票的税率为16%或10%,而申报表中已无这两个税率,因此需要将销售额填入13%或9%税率对应的栏次,填写时可不采用表格自动计算出的税额,自行填写正确的税额。

来源:上海税务

实习编辑:司壹闻

【第12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引言

以前一位同事曾说过:“纳税多的会计不是好会计”,我认为该观点有些偏见。难道中国纳税百强企业的会计都不是好会计,肯定不是。在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倡导诚信纳税的今天,纳税数据已成为了衡量企业经济实力、取信于客户和社会公众、展示良好形象和品牌的重要指标之一。但细细想来,又不无道理,同一笔业务,在遵守《税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下,少纳税的会计肯定更优秀,该纳的税一分不少,不该纳的税一分不缴。

在会计实务、纳税申报中,增值税是一个较难的税种,加上增值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较多,所以很容易出现错缴的现象。本文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对极易出错的业务及会计实务进行分析。

二、法律、法规、规章引述与实务处理

(一) 联营兼营要分账,优惠政策能享到

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指出,“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93)财法字第038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指出,“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现代企业大都从事跨行业经营,不仅涉及增值税,还涉及营业税。即便从事单一行业经营,也可能涉及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这给纳税及会计处理带来了一定困难。为了降低税负,企业必须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分开核算,将销售收入分别按照应税、免税、减税等进行明细核算,还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分开核算。只有这样,国家的免税、减税政策企业才能享受。为了更好地比较,现举例说明:

[例1]a军工企业(一般纳税人,无特别说明,以下企业都是一般纳税人),生产军工产品也生产民用产品,2006年10月份销售收入为600万元,购入原材料300万元,进项税额为51万元,无上期留抵税额。

方法1:销售额分别核算,军工产品占60%、民用产品占40%,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期应纳增值税额=600×40%×17%-(51-51×60%)=20.4万元

方法2:销售额未分别核算。

本期应纳增值税额=600×17%-51=51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很清楚地知道,分别核算比未分别核算少缴29.6万元(51-20.4)增值税。

(二)易货贸易开发票,视同销售照开票

国税发[1993]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三条明确指出,“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的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的易货贸易、视同销售行为都必须开具专用发票,但有些企业却反其道而行之,殊不知,这样不仅没有少缴税,还要多缴税。现举例说明:

[例2]甲企业与乙企业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甲企业将50万元的原材料换取乙企业50万元的库存商品。(假设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的市场价均为50万元)

方法1:甲企业与乙企业采用协议的方式进行交易,不开具专用发票。

甲企业账务处理:借:库存商品 58.5万元,贷:原材料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甲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8.5万元。

乙企业账务处理:借:原材料58.5万元,贷:库存商品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乙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8.5万元。

方法2:甲企业与乙企业按正常的销售、购货进行处理,开具专用发票。

甲企业账务处理:借:库存商品 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贷:原材料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甲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8.5-8.5=0万元。

乙企业账务处理:借:原材料 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贷:库存商品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元

乙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8.5-8.5=0万元。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不开具专用发票比开具专用发票要多缴8.5万元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国家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不管开不开专用发票,都要计提销项税额。如果企业不计提销项税额,那就是偷税。

视同销售,不管是投资还是捐赠,只要对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应该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我们没有少纳税,但对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分期收款多张票,折扣销售一张票

税法规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而在实际操作中,合同收款日期一般以专用发票开具日为起算日,如开票后90天付款。所以绝大多数企业都在销售时就开具专用发票,将专用发票送交购买方,从而开始计算到期日。出现这种现象,有税收法规脱离实际的原因,也有业务人员对分期收款方式理解不深的原因。分期收款方式有二层含义:1、分期确认收入,2、分期收回货款。大家对第二层含义都知道,但对第一层含义不是很清楚。所以会出现在销售时就开具专用发票的现象。这样直接造成纳税期提前。因为税法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计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为进行比较,现举例说明:

[例3]a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2006年3月发出商品250万元(市场价:300万元)。(不考虑进项税额)

方法1:发出商品时即开具全额专用发票。

2006年3月份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 351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万元

该交易2006年3月份应纳增值税额=300×17%=51万元

方法2:分三期(三个月)等额开具专用发票。

2006年3月份账务处理: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250万元,贷:库存商品 250万元;借:应收账款 117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该交易2006年3月份应纳增值税额=100×17%=17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虽然税收总体上是一样的,但采用分期开具专用发票可以起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这对于一个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来说是不幸中的万幸。

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大多数企业折扣销售都是按折扣以后的价格开票,一般很少在发票上注明折扣额,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情况就更少。所以一般不会提高税负。

(四)代垫运费只挂账,包装押金另挂账

(93)财法字第038号《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指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中,(1)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税法明确规定,代垫运费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中,而有的企业却偏偏要将其纳入销售额,作为货款的一部分。这主要由于业务人员的不规范操作,将代垫的运费作为自家的运费进行报销,然后在销售额中加入报销的运费。这样操作虽然简便,但是却增加了税负。现举例说明:

[例4]a企业销售甲产品给b企业,销售额(含税)为1170万元,并代b企业支付承运人c的运费30万元。

方法1:由承运人c向a企业开具运输发票,a企业将运费并入销售额中。

a企业账务处理:借:营业费用21.9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1万元,贷:银行存款30万元;借:应收账款120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25.641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9万元

a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1170+30)÷1.17×17%-30×7%=172.259万元

方法2:由承运人c向b企业直接开具运输发票,a企业代垫。

a企业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120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

a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1000×17%=170万元

通过比较会发现,将运费并入销售额比代垫运费要多缴2.259万元(172.259-170)增值税。

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在现实操作中,有很多企业将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作为销售额,当然,这样操作比较简单,但是却享受不到税收的优惠。要降低税负,必须将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进行单独记账。现举例说明:

[例5]甲公司为加强包装物管理,对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部分押金,本月销售产品600万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0万元。

方法1:甲公司对包装物押金未进行单独记账核算,而是并入销售额。

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712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608.547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3.453万元

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600×17%+10÷1.17×17%=103.453万元

方法2:甲公司对包装物押金进行单独记账核算。

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712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6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万元,其他应付款10万元

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600×17%=102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单独记账核算要比不单独记账核算少缴1.453万元(103.453-102)。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否则就算偷税。税法还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它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所以进行会计处理时一定要注意。

(五)小小规模开税票,进项转出见税票

税法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用专用发票。从而造成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不能计算进项税额,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但税法同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降低增值税税负,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一定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代开的专用发票。

【第13篇】新增值税条例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作了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后,于2023年11月19日重新公布条例全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改前后条款对照 (粗体字为修改内容,红色为重要内容)

(段文涛整理)

【第14篇】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的货物是指

视同销售业务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而税法上要求按照销售缴纳税款的业务。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其会计处理的难点在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本文将重点阐述增值税视同销售以及相应账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实务上对该业务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第一种是比照一般销售,在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结转销货成本; 第二种方法是在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不确认收入。根据对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认识和理解,个人认为以下会计核算处理比较妥当。

(一)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二)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异地销售视同销售需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否则由总机构缴纳增值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的规定,符合这两个条件确认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移送给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当视同销售,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视同销售的行为称为异地销售。《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 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137 号文件指的情况应是总机构向分支机构移送货物,分支机构作为受货机构,既不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也不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否则总机构移送货物的行为应视同销售,分支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1.《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明确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存货抵偿债务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的规定,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

2. 内部结转的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例1: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或研发支出。不含税成本价200 万元,公允价值300 万元。

借: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 200

贷:库存商品 200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明确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同时结转相应成本。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例2: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具有商业实质)或利润分配。不含税成本价200 万元,公允价值300 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付利润 339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

借: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200

贷:库存商品 200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应付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明确规定,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员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例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含税成本价200 万元,公允价值300 万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39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

借: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200

贷:库存商品 200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此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混合销售行为所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处理上和正常销售的会计处理一致,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借方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货物用于无偿赠送。不含税成本价200 万元,公允价值300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239

贷:库存商品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

(九)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外购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同时按实际成本结转;企业所得税需要纳税调增。

例5: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含税成本价200 万元,该货物外购过程中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4 万元,公允价值300 万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34

贷:库存商品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

对增值税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方法上的总结如下: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分、送、集、个,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确认为“销项税额”;

外购货物用于前三项即投、分、送,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后两项集、个确认为“进项税额转出”。

视同销售 情形

第二步,确认是按收入还是按实际成本结转,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具有商业实质)、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利润分配(以下简称“投、福、个、分”),将外购的货物用于第一项和第四项对外投资、利润分配(以下简称“投、分”),在会计处理时,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结转成本。除此之外的业务,在会计处理时,均应按实际成本计入“库存商品”等账户。能否确认收入,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的关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会计收入的界定,实质为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这种经济利益的流入可以表现为资产的增加或是负债的减少,可以是货币形式,也可以是非货币形式。对视同销售业务是否确认会计收入,主要看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同时结合准则中其他收入确认条件综合判定。另外,根据《<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准则应用指南》有关规定,企业以存货作为换出资产,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按销售处理,即应按公允价值确认会计收入。根据《< 职工薪酬> 准则应用指南》有关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确认为收入,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为了便于记忆以利灵活运用,结合下图将第二步总结如下:

1、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福、个、分,确认收入;

2、外购货物用于第一项和第四项即投、分,确认收入;

3、除此之外均按实际成本结转。

视同销售—收入确认

【第15篇】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行业的一个独特税种,具有税率税负高、计税依据认定多样化、清算持续周期长等特点。正是鉴于这些因素,土地增值税具有了丰富的筹划要点与管控思路,一项精准、优质的土地增值税筹划方案,可以让企业直接实现降本增效。伴随税收风控体系的进一步升级,及趋于标准化、具体化、一体化的企业经营环境更加突出了税收筹划与管控的重要地位。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土增税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特别注意的是:土增税政策地方色彩浓厚,国家层面的政策只是将框架制定好,各地政府有权利在框架范围内自行补充计税细节。所以各地政策口径差异较大(增值税与所得税政策口径全国基本一致)。这也是土增税计算最难的部分:既需要了解国家层面政策,又要熟悉各地政策与执行口径,执行过程中还要与主管税局保持良性的沟通互动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主要特点

(一)土地增值税税率高、税负重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项目为课税对象,实行预缴与清算制,在收取不动产销售(预售)款项时,先按一定的征收率预缴,达到一定条件后进行清算,根据应纳税额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实行30%至60%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是一个独特的高税率高税负的税种,土地增值税的实质意义就是反房地产暴利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计算土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三费支出);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营改增之后,扣除项目中不包含企业转让不动产缴纳的增值税。)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体系与清算结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系统由“纳税申报表”、“常规开发业务清算单位审核表”、“清算条件审核表”、“扣除项目及成本结转表”等一系列单位模块组成,是一个独立的核算体系,且与会计核算要素不完全相同。土地增值税税务核算将一个项目的收入、成本划分为独立的清算单位、产品类型进行核算,且开发费用等扣除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存在差异,清算结果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负与项目利润呈一般的正向关系不同,实务中很可能出现土地增值税税负与项目利润不配比的问题,以至于项目本身没有产生盈利,但清算后却需要缴纳高额的土地增值税。

(三)不同地方,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成本对象、成本分摊方法等具有明显的差异性。

关于清算方法,根据清算对象可分为“两分法”与“三分法”等,两分法就是将清算对象分为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三分法就是将清算对象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与其他类型房地产(非住宅);成本分摊方法有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可售面积法、层高系数法等,但在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中,经常对分摊方法的选择进行了一定限制,房地产清算单位不可自行选择。清算方法、成本对象、成本分摊方法等差异导致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不一,即如果同一房地产项目位于不同地区,因地方政策差异将会导致不相同的清算结果。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筹划要点

预征和清算条件

预征:

为确保税款平稳,均匀的流入国库,在房地产预售发生时即采取土增税预征,通常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具体比例各地不一)。

清算条件:

1、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自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要求纳税人自清算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清算手续。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一)从管理角度,土地增值税筹划要有前瞻性,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程序化与系统化的管控。

在此管理过程中采取内控性措施,确保发票等扣除凭证的及时有效,因为扣除项目必须以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作为载体,无凭无据无法扣除。因此,在清算前对方单位发票(含质保金发票)的跟进、催收、最终到位至关重要。

(二)在实体性操作方面,首先要把握各个筹划要素。

当然属地政策在有些要素有限定性条件的前提下,先行以属地政策为导向,有的放矢,在此基础上谋求客观可行的思路与方法。然后对各要素进行区分处理,对于可对清算单位产生整体性影响的要素,可直接采取纳入筹划。

根据本人房地产项目的实操经验,现将直接性筹划要素总结如下:

一是利息费用扣除,按实际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或者按土地价款与开发成本合计值5%扣除额孰高取值,以增加扣除项目的扣除额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因此,金融机构贷款利息超过土地价款与开发成本合计值的5%时,应对利息支出进行详细计算、分摊,还要注意利息结算单、借款合同等证明资料,以及在贷款利息明显过高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提供情况;若实际金融机构贷款利息不超过土地价款和开发成本合计值的5%时,可以不选择据实扣除。

二是采取销售价格分离法,达到降低增值率的效果。

销售价格分离法是通过合同拆分以分解不动产销售收入,具体操作时通过与购房客户签订不动产(毛坯房)销售合同与房屋装修合同,分解为毛坯房销售收入与房屋装修收入两部分。这样可以只根据不动产(毛坯房)销售合同的交易价格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与此同时高溢价部分可以在房屋装修合同中体现,反向压减了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的溢价空间,从而达到土地增值税增值率降低的效果。此方法适用增值率高的项目且具备多元化经营条件的综合性房地产企业,在实施过程中要遵循市场原则,根据客观的市场条件与市场环境合理选定两个方向的增减值区间。

三是期间费用合理转移到开发间接费,增加开发成本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除财务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是按土地价款和开发成本合计金额5%之内计算扣除。原则上管理人员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等不能作为扣除项目,其实际发生数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没有直接影响。但若采取一定的人员组织管理办法,如在岗位具体化的条件下,将成本会计、项目主管会计、项目前期投拓等管理岗位纳入项目管理范围,相关发生的费用列支于开发成本中的开发间接费中,则可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并可进行加计20%扣除,从而减少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该方法应具备充分的证明资料,以备项目清算使用,可通过下发项目人员组织管理制度、建立《项目部工作人员清单》等方式实现。

以上要素采用后可实现直接的节税目的。此外,实务中还可以通过产业链协同、关联交易以实现转移利润的方式达到节税目的,但这些并非合法合规操作途径,客观上不属于合理避税的范畴,在此不再进行表述分析。

《增值税条例的价外费用(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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