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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认证和申报表(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29 09:51:03 热度:3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认证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认证和申报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认证和申报表

【第1篇】增值税认证和申报表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连续下发,增值税配套的减税降费大礼包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政策变化之后,增值税申报表也有较大修改。本文以案例模式手把手带你掌握增值税申报表的变化之处和填写要点。

变化一、不动产一次性抵扣

政策要点:

自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份购进了办公大楼一座,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该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0万,增值税税额为100万。该纳税人2023年8月按政策抵扣该不动产对应进项税额600000(=1000000×60%)元,剩余进项税额400000(=1000000×40%)元作为待抵扣进项税额。

2023年4月该纳税人将该笔待抵扣进项税额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不考虑其他因素,请试填写当期增值税申报表。

解析:

1、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该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400000元。见下图:

2、依据政策,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一次性抵扣时,可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报表说明:

本案例报表填写示例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变化二、旅客运输服务抵扣

政策要点: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①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案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所属期发生以下业务:

①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面金额10万元,税额0.9万元;

②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份,票面注明税额900元;

③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1份,票价800元,燃油附加费50元;

④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1份,票面金额240元;

⑤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客票1份,票面金额103元;

假设上述抵扣凭证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定形式,不考虑其他因素,请试填写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解析:

依据政策,业务①对应抵扣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0.9万元;

业务②-⑤对应其他抵扣凭证,进项税额:

900+(800+50)÷(1+9%)

×9%+240÷(1+9%)

×9%+103÷(1+3%)×3%=993(元)

合计:9000+993=9993(元)

报表说明:

依据填表说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方法:

①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进项税额,填入第1栏;

②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对应进项税额,填入第4栏;

③第10栏,作为统计栏,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综上,本案例报表填写示例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变化三、加计抵减

政策要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案例:

某生活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设立,当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数据如下:

①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10万元,进项税额5万元,上期留抵税额4.6万元;

②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100万元,假设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符合加计抵减政策,不考虑其他因素,请试填写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解析:

①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50000×10%=5000(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5000-0=5000(元);

②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100000-50000-46000=4000(元);

③比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0,加计抵减后,当期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0,未抵减完毕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0(=5000-4000)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④纳税人当期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1000000×3%=30000(元)

当期应纳税额合计:

0+30000=30000(元)。

报表说明: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6至8行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

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

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适用)

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综上,本案例报表填列示例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税额抵减情况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适用)(部分)

变化四、税率下调

政策要点:

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案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发生如下业务:

①销售货物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面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

②对4月1日之前未开票的某项销售业务,补开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面金额100000元,税额16000元。

不考虑其他因素,请试填写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报表说明:

依据填表说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因此,纳税人补开16%税率的专票,仍填列第1栏次。

第1栏第1列销售额:100000+100000=200000(元)

第1栏第2列税额:13000+16000=29000(元)

综上,本案例报表填写示例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来源:北京税务

【第2篇】增值税票认证系统

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认证?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对增值税发票所包含的数据进行 识别、确认。一般情况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 需在 180 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进行进项抵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进项抵扣的概念,所以也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行认证工作。

一、在控制测试中使用非统计抽样(★)

1.在非统计抽样中,注册会计师也必须考虑可接受抽样风险、可容忍偏差率、预计总体偏差率以及总体规模等,但可以不对其量化,而只进行定性的估计。

2.确定样本规模:在控制测试中使用非统计抽样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表确定所需的样本规模。

表 是在预计没有控制偏差的情况下对人工控制进行测试的最低样本数量。考虑到前述因素,注册会 计师往往可能需要测试比表中所列更多的样本。

控制执行频率

控制发生总次数

最低样本数量

1 次/年度

1 次

1

1 次/季度

4 次

2

1 次/月度

12 次

3

1 次/每周

52 次

5

1 次/每日

250 次

20

每日数次

大于 250 次

25

3.选取样本

可以使用(1)随机数表法或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选样;(2)系统选样;(3)随意选样。 4.通过测试发现了偏差,注册会计师可以得出控制无效的结论,或考虑扩大样本量。如果拟测试的

控制是针对相关认定的唯一控制时,注册会计师应考虑更大的样本量。 5.在非统计抽样中,注册会计师同样将样本的偏差率作为总体偏差率的最佳估计。 在非统计抽样中,抽样风险无法直接计量。注册会计师通常将样本偏差率(即估计的总体偏差率)与可容忍偏差率相比较,以判断总体是否可以接受。

【例题选题】甲公司财务人员每月与前 35 名主要客户对账,如有差异进行调查。a 注册会计师 以与各主要客户的每次对账为抽样单元,采用非统计抽样测试该控制,确定最低样本数量时可以参照的控 制执行频率是( )。 (2014 年)

a.每月 1 次

b.每周 1 次

c.每日 1 次 d.每日数次

【答案】d

【解析】选项 d 正确。在采用非统计抽样测试进行控制测试时,最低样本数量与控制执行频率相关, 如果控制发生总次数大于 250 次(比如:35×12=420),可以参照的控制执行频率是每日数次,最低样本数量是 25 次。

二、在细节测试中使用非统计抽样(★)

(一)样本设计阶段

1.确定测试目标:为有关财务报表金额的一项或多项认定提供特定水平的合理保证。

2.定义总体:总体要满足适当性和完整性。

3.识别单个重大项目(超过可容忍错报应当单独测试的项目)和极不重要的项目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单个重大项目逐一实施检查。 识别极不重要项目:可以从抽样计划中剔除这些项目。

(二)选取样本阶段

1.确定样本规模

(1)影响样本规模的因素

①总体的变异性(标准差,同向)。

②可接受的抽样风险。 主要关注误受风险。在确定可接受误受风险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应考虑的因素: a.愿意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

b.重大错报风险水平;

c.针对同一审计目标的其他实质性程序的检查风险。

③可容忍错报(反向)。

④预计总体错报(同向)。

⑤总体规模。

(2)利用模型确定样本规模 样本规模=总体账面金额÷可容忍错报×保证系数

【注意】剔除百分之百检查的所有项目后估计的总体的账面金额;通过调整确定样本规模以体现非统 计抽样方法和本模型使用的统计抽样方法的差异。(10%-50%之间)

(三)评价样本结果阶段

1.推断总体错报

方法

计算方法

特点

比率法

(1)适用于错报金额与抽样单元金 额相关的情况;(2)不需使用总体规模进行计算。

差异法

适用于错报金额与抽样单元本身相 关的情况。

【第3篇】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期限

好消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的期限取消啦!

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无论什么原因导致逾期的,自2023年3月1日起都可以申报抵扣!

关于这项政策,你还需要掌握这些问题:逾期发票如何抵扣?怎么做账?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本篇文章帮你捋清楚!

税法规定

总局2023年第4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如下,该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司四类逾期发票抵扣方法

便于理解记忆,先来看思维导图:

1、2023年1月1日后开具的未认证发票。

取消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后,纳税人取得开票日期2023年1月1日后的未认证发票,在本省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勾选认证。不同地区勾选的方法可能不同,如青岛地区,自3月1日起,可以查询到2023年1月1日至今的发票,采用正常方法勾选认证即可。

另一些地区可能较麻烦,如上海地区,需要逾期勾选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申请单、进项发票原件复印件、情况说明等资料。

发票认证成功后,增值税申报表会自动更新数据,同其他正常的发票一样显示在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的第2行,纳税人确认无误后申报即可。

2、2023年1月1日后开具的已认证未抵扣发票

纳税人取得开票日期2023年1月1日后,已认证未抵扣的发票,本期申报时将税额填入附列资料(表二)中的第3行即可。

3、2023年1月1日前开具,符合条件的未认证发票

开票日期2023年1月1日前,符合条件的未认证发票也可申请抵扣。符合条件指的是,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这种情形下,纳税人需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抵扣税额的,纳税人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申报表的填列。

4、2023年1月1日前开具,符合条件的已认证未抵扣发票

开票日期2023年1月1日前,符合条件的已认证未抵扣发票也可申请抵扣。符合条件指的是,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发送《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企业凭《通知单》进行申报抵扣。

逾期发票抵扣的会计处理

会计收到了逾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不能抵扣,通常情况下将发票全额计入成本费用。现在进项税又允许抵扣了,相当于前期的成本费用多计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理论上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这笔分录做到2023年,但是不影响当年的利润,而是调整期初数据。

但在实务中,金额不大的,一般会计处理上就直接计入了当期: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成本费用类科目。

这种操作不太规范,但确实是目前的普遍做法。

也有人说,发票逾期了,我就不敢入账了啊。这里想纠正一下,发票逾期了,是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对于企业所得税是符合条件的税前扣除凭证,可以入账。

逾期发票抵扣的所得税处理

有些人提出问题:逾期发票再认证,进项税是可以抵扣了,但企业所得税也得调增啊。确实是这样,但我们要注意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仅仅是调增的税额乘以25% ,相比于可抵扣的进项税来说更少,当然也需要结合增值税的留抵情况和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来考虑究竟要不要认证。

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原则上企业所得税都应该调整前期的报表,这就需要去税务局修改数据,较麻烦,实务中很多税务局也是默认直接放在当期,不去调整前期报表,企业可结合具体情况来处理。

【第4篇】江苏增值税认证勾选平台

由于系统升级,想提前勾选发票,如何操作?

答:

第一步: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江苏),选择“确认勾选”,点击确认;

第二步:跳出对话框,选择“已完成申报”,点击确定;

第三步:出现提示信息后,点击确定;

(当前税款所属期就是10月了)

【第5篇】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认证吗

什么叫增值税?增值税,顾名思义,就是对商品、劳务、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在流转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这张普通发票也必须要认证

增值额怎么算?增值额,可以看作是购销差价,即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不含税销售额与该纳税人外购不含税成本之间的差额。

用公式来看,就是这样

a、增值额=销售额-采购额

b、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

如果这样算增值税,我们叫前环节销售抵扣法。但是干过实务的都清楚,我们在日常算增值税时候可不是按照这个公式算出来的。我们是这样来算的。

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销售额-采购额)=销售额*税率-采购额*税率

我们把销售额*税率定义为销项税额

把采购额*税率定义为进项税额

然后只需要准确计算出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然后就可以算出我们当期要缴纳的增值税,这个方法我们叫前环节税额抵扣法。

当然,上面的还是偏理论,具体一个新人接触到增值税,他怎么算税?怎么理论结合实践?

好,还是在理论的公式基础上看,其实实践操作中,就是如何确定销售额,采购额,税率的问题,这些都确定了,增值税不是很好算吗?

增值税上讲的销售额不能直接等同于你会计核算上按照会计准则、制度核算出来的销售额,他们有相同的也有不同的。准确的讲是凡是达到增值税纳税时点的我们都要算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

有人说我以开票为准,这个也不完全正确的哈。比如未开票取得的收入,比如预收款产生的纳税义务,这些并未开票,也需要算入增值税销售额。

当然业务简单的企业可能没有这种差异,因为他们开票就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标准,也申报增值税,达到了一致。

而经营业务越复杂的企业这种增值税销售额和会计确认的收入以及和开具发票之间的差异就越多。

不管怎么讲,这都是学习增值税的思维方向。

对于进项税,我们当然也不是直接按照我们财务账的成本来计算,实践中,我们有个重要的东西,就是抵扣凭证,合法的抵扣凭证是你抵扣的关键,可以说,没有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就算是你发生采购成本,也无法抵扣。

比如很多老板买东西不要发票,对不起,你这种肯定就没法抵扣,有些有抵扣凭证,但是不符合要求,也抵扣不了。所以增值税进项税可以说是以票控税的。

大家在实践中知道最多的抵扣凭证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也知道怎么拿着这个扣税凭证去认证,取消认证后就是勾选确认,以此达到抵扣的目的。

但是今天要介绍两款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在实践中也需要认证,而且填申报表和专票一模一样的扣税凭证。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税函[2006]479号 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其实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专票一样,都是从增值税管理新系统开具出来的。由于机动车内容信息要求的特殊性,发票格式还保持着其特殊性。

纳税人购买机动车收到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满足抵扣条件的需要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认证通过的方可申报抵扣。

认证的方式可以大厅手工认证或者网上勾选确认。

和专票是一样的,认证通过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申报时分别填写入附表2的第1、2及第35栏次。如下图:

通行费电子发票

通行费也就是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如下:

通行费电子发票不是取得的都能抵扣,能抵扣是指左上角带有“通行费”三个字,并且发票上带有税率、税额的通行费电子发票。

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理通行费,如果取得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要按照票面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税。目前是开通etc的可以登录平台取得这种发票。

而且,在实践中这种发票只能采取勾选认证方式抵扣,这个是开创先河,以前谁听过增值税普通发票还要勾选认证,连大厅都没法扫描认证这个发票。

这种发票申报时候和专票是一样的,也是填写在附表2的第1、2和第35栏次。

之前很多朋友问,自己勾选了通行费电子发票不知道怎么填写申报表,其实目前你取得的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勾选确认后都填写相同的位置进行申报。

目前很多申报软件都会自动带出数据,但是我们也需要知道这些数据的来源,这样就能很方便的查找错误,正确申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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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导读:当前涉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成为司法机关关注的重点领域,但同时亦出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一重罪的扩大化适用倾向,最为典型的就是将一般的“逃税行为”和“挂靠行为”,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而产生上述认识误区的原因主要在于机械化的将“货票分离”作为是否虚开的标准,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形式标准认定简单化,而实质标准认定泛化,对此应当及时予以纠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典型的涉税罪名,该罪名的准确适用,不仅要满足于发票开具的形式规范,更要符合以增值税特殊抵税模式骗取国家税款的实质要求,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许多司法实务机关,对该罪名的适用由于专业知识储备的不足,而仅关注形式,而忽略实质,甚至有时连形式要件亦不满足,就错误地适用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然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重刑罪名,一旦适用,往往有大量人员面临十年以上的重刑,这不仅会严重影响多个家庭的正常生活,影响社会稳定,而且还会影响到当地司法的社会评价。同时,该罪名还是一个常见的涉企罪名,对该罪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国家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落实和当地的营商环境塑造。

一、涉税领域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常见认识误区

(一)将逃税行为错误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此类情形大量出现在成品油、粮食、矿产等大宗商品的交易过程中,此处以成品油为例:

①a石化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赚取更大的利润,从b炼油厂购进低价的无票油进行销售。为了避免在报税时出现“有销项、没进项”的问题,a石化公司委托甲在c石化公司正常购买成品油,a取得对应的发票,然后将所购得的成品油以无票的方式低价转卖给甲。a石化公司通过这种方式以增加进项票、减少销项票,从而实现发票平衡。

②甲以低价取得成品油的油卡之后,再以无票的方式销售给d加油站,销售价格高于购进价但低于含税价。具体销售方式为:d加油站将购油款打给甲指定的账户,之后由甲持油卡和d加油站一同去c石化公司的油库提油。整个销售过程中,甲一方并不接触成品油,但可以从中获利。

此种情形甲被许多司法机关错误认定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然而通过以上事实可以看出,上述所涉及的问题并非“不应开票而开票”的虚开,而是销售时“应开票而不开票”的逃税,即:①b炼油厂以低价向a石化公司销售成品油,应开票而不开票,存在逃税;②a石化公司以低价向甲销售成品油,应开票而不开票,存在逃税;③甲又将该成品油以低价转卖给d加油站,应开票而不开票,存在逃税。

(二)将挂靠行为错误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此类情形普遍出现在缺乏特定商品的经营资质,挂靠有经营资质公司的情况下,此处为了同上文案例对应,同样以成品油为例:

没有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乙,联系好成品油供货商和销售商,乙同有成品油经营资质的e公司合作,以e公司名义与购、销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乙先将购货款给付e公司,再由e公司把货款打给供货商购买成品油,供货商向e公司出具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相关手续,e公司按照供货商出具发票金额的7.5%左右给乙折抵开票费。e公司按乙的要求将成品油发货给销售商,销售商依据e公司开具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货款给付e公司,e公司从中扣除下一次货款和9.5%左右的开票费后,将余款退给乙。周而复始。

整个交易过程中供货商给e公司出具的进项发票和e公司给销售商出具的销项发票上的品种、数量是一致的,只是e公司按照乙的要求把单价提高了。高开差价部分e公司用从其它渠道获得的进项发票补齐。

上述情形中的乙同样被许多司法机关错误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实际上乙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挂靠行为,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和国税总局办公厅在2023年7 月15 日《关于答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涉税征询问题的函》中作了明确答复,挂靠情形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认识误区的原因之一:将“货票分离”作为是否虚开的标准

实践中,部分司法机关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标准为是否存在“票货分离”。但是,这一标准是缺乏依据的。国税总局明确“挂靠”这种典型“票货分离”模式不属于虚开,而最高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货票分离”形式被宣告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中的“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就是“货票分离”的形式,该案被依法宣告无罪:

【基本案情】2004年,被告人张某强与他人合伙成立个体企业某龙骨厂,张某强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因某龙骨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强遂以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2006年至2007年间,张某强先后与六家公司签订轻钢龙骨销售合同,购货单位均将货款汇入鑫源公司账户,鑫源公司并为上述六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税额647700.18元。基于以上事实,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该案经某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依法宣告张某强无罪。

在上述案例当中,供货方是张某强的个体企业,但开票方却是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属于“货票分离”。但是,由于购货方的合同关系是和鑫源公司建立,货款也是打入鑫源公司,故由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强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此可见,“货票分离”并非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标准。

三、认识误区原因之二:虚开行为的形式标准认定简单化

部分司法实务机关仅从一般观念去理解,认为只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有违反税务管理相关规定,就构成虚开,存在将虚开行为形式标准简单化、泛化的错误倾向。实际上,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虚开行为”,应当从“合同关系主体”、“收、付款主体”与“开票、受票主体”三方面去考察,此处以上文所举的甲逃税案例为例,实践中部分司法实务机关将甲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实际上该案例中并不存在任何虚开行为。

(一)发票应当由销售商品的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案例中收款方为c石化公司,付款方为a石化公司。

《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在本案例中,购买成品油的货款是a石化公司账户(付款方)打给c石化公司账户(收款方)。因此,c公司作为收款方,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和受领符合法律规定。

2.商品购销的主体是a石化公司和c石化公司,与收、付款方相同,故发票开具情况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不属于虚开

《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在案例当中,成品油交付是由c石化公司将成品油记载在a石化公司名下的购油卡,故成品油销售方为c石化公司,成品油购买方为a石化公司。故实际经营情况和发票也相符,不属于虚开。

3.商品的购销主体是根据合同关系判断,本案的合同主体是a石化公司和c石化公司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可见,如何判断商品的购销主体,主要是看货物的所有权是如何转移的。在案例当中,虽然最终购油卡是由甲一方实际持有,但其并不是成品油购销关系中的购买方,因为在c石化的这一交易环节当中,c石化公司转移所有权的对象是a石化公司,而非甲方。举例而言,假如甲持购油卡去提油时,c石化拒绝交付成品油,此时甲并不能直接起诉c石化公司,而只能由a石化公司进行起诉,这是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决定的。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也是这一判断标准。无论是立足于合同主体关系,还是从收付款关系来看,由c石化公司向a石化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说明不属于虚开。至于a石化公司在取得成品油卡后,又将该成品油无票转卖给甲,这是事后的商品处置行为,都不影响前一环节中开具的发票的性质认定。因此,案例涉及的这个商业模式,其问题并不在于虚开,而是源自于成品油的购销当中“应开票而不开票”所引起,实质上同加油站在卖油时不开票或者去饭店吃饭时不要求开票而降价无异。

四、认识误区原因之三:虚开行为的实质标准认定泛化

除了要符合虚开的形式标准以外,刑法中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质标准为“受票方进行增值税抵扣时是否会导致国家税款的损失”。必须注意,在逃税、避税的情形下,都可能出现国家税款损失,但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国家税款损失,是一种特殊损失,即虚开行为必须由于增值税抵扣的特殊计税原理未能保障,对国家税款造成了损失。然而,部分司法实务机关,未区分税款的一般损失和增值税特殊抵税模式的特殊损失,导致了错误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属于流转税,道道计征,但不重复计征。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所以具有税款抵扣功能,就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准予受票方在上一交易环节中缴纳的增值税款能够在下一增值环节中进行抵扣。因此,就受票方而言,只要其在上一交易环节中缴纳了增值税款,那么其就有权在下一交易环节进行抵扣。相反,在虚开的情形中,正是因为所抵扣的税款并非受票方在上一交易环节所缴纳,故受票方将该发票用以抵扣的行为,当然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然而,在上文的甲案例和乙案例中,相关公司用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是缴纳增值税款,以完税价采购货物所取得,完全符合增值税款抵扣的规则,并不存在因未不符合增值税的征收标准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情形,从实质标准来看,不存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空间。

五、余论:司法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扩大化的纠偏

当前涉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成为司法机关关注的重点领域,无论是从维护税收管理秩序的微观层面,还是从保障社会公平的宏观层面,这都是有必要的。但是一定要避免涉税罪名的扩大化适用的错误倾向,特别是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类重罪,更是如此。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虽然并不是新罪名,但是由于其行政犯的特点,该罪名适用涉及大量税务领域的专业知识,特别是国家税务领域“营改增”改革后,该罪名理解必须进行对应性更新。然而,许多侦查机关对该罪名适用标准存在简单化、泛化的倾向,导致了罪名的错误适用,不仅对相关当事人严重不公,更违背了国家对民营企业“严管与厚爱”并重的政策导向。此类案件屡见不鲜,甚至尚未起诉时,就被侦查机关直接以“破获特大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涉案金额高达xx亿元”的宣传稿对外宣称,结果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得到了纠正,本人曾参与的一起案件,就是侦查阶段高调认定为破获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案”,但在审查起诉阶段被纠正,认定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虽然得到了纠偏,但无疑是虚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并且亦有损司法机关的整体形象。

【第7篇】增值税认证后未申报

定义与特征

1. 什么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答: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全电发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无须申请领用、发票验旧及申请增版增量。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将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全电发票实行全国统一赋码、自动流转交付。

2. 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

答: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

为了符合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习惯,全电发票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增值税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开票场景,在全电发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发票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将按规定应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于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3. 全电发票与现有的发票样式有什么区别?

答:全电发票样式与现有发票样式区别在于:一是全电发票票样将原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变为20位发票号码;取消了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取消了发票密码区。二是全电发票特定业务会影响发票展示内容,不同的特定业务展示的发票票面内容不同。三是全电发票将原备注栏中手工填列、无法采集的内容,设置为固定可采集、可使用的数据项,并展示于票面上。

4. 全电发票和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发票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一是管理方式不同。对于全电发票,纳税人开业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系统自动赋予开具额度,并根据纳税人行为,动态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业即可开票。对于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纸电发票”),纳税人开业后,需先申领税控专用设备并进行票种核定,发票数量和票面限额管理同纸质发票一样,纳税人需要依申请才能对发票增版增量,是纸质发票管理模式下的电子化。

二是发票交付手段不同。全电发票开具后,发票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便利交付入账,减少人工收发。同时,依托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可对各类发票数据进行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使用更高效便捷。而“纸电”发票开具后,需要通过发票版式文件进行交付。即开票方将发票版式文件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交付给受票方;受票方人工下载后,仍需对发票的版式文件进行归集、整理、入账等操作。

5. 使用全电发票有什么优点?

答:(1)领票流程更简化

开业开票“无缝衔接”。全电发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税控专用设备;通过“赋码制”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发票信息生成后,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通过“授信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票“零前置”。基于此,新办纳税人可实现“开业即可开票”。

(2)开票用票更便捷

一是发票开具渠道更多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部功能上线后,纳税人不仅可以通过电脑网页端开具全电发票,还可以通过客户端、移动端手机app随时随地开具全电发票。

二是“一站式”服务更便捷。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无需再登录多个平台完成相关操作。

三是发票数据应用更广泛。通过“一户式”“一人式”发票数据归集,加强各税费数据联动,为实现“一表集成”式税费申报预填服务奠定数据基础。

四是满足个性业务需求。全电发票破除特定格式要求,增加了xml的数据电文格式便利交付,同时保留pdf、ofd等格式,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全电发票样式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五是纳税服务渠道更畅通。甘肃省各级税务机关通过陇税雷锋为纳税人提供宣传、辅导和咨询服务,纳税人在开票、受票等过程中有疑问或异议时,可以通过陇税雷锋向税务机关提出。

(3)入账归档一体化

通过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实现全电发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进一步推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

6. 使用全电发票如何保障纳税人的发票数据安全和隐私?

答:全电发票使用了最新加密技术,加强了纳税人最关心的发票安全性、隐私性保障能力。

——从安全性来说,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利用数字信封技术来最大限度地保障交易安全性,通过对发票数据传输通道进行加密,保证数据流转的安全性,防止数据被窃取、篡改、冒充。

——从隐私性来说,全电发票保持了纸质发票的基本属性和主要特征,在为用户提供不同于纸质发票交付和入账等体验的同时,通过隐私保护技术确保用户数据安全,避免信息泄露。

7. 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了解全电发票有关事项?

答: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门户网站、官方微信等渠道了解全电发票的有关事项。

试点开展

8. 目前,我国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推行进度如何?

答:按照总局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建设工作部署:2023年12月1日起,在广东(不含深圳,下同)、内蒙古、上海3地试点地区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使用的依托电子税务局搭建的平台称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票平台”)1.0版,实现了56项功能,成功开出第一张“全电”发票。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本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随后,2023年4月1日起,在广东地区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电票平台1.5版成功在广东省上线切换,实现了142项功能,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本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2023年4月25日,在内蒙古自治区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电票平台1.5版成功在内蒙古上线切换,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本自治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2023年5月10日起,四川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和广东省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2023年5月23日起,上海市切换电票平台1.5版,并可向四川省、广东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自2023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逐步扩至全国。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暂仅作为受票方,分步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9. 我是甘肃省纳税人,2023年8月28日收到了一张内蒙古的全电发票,名称格式与传统发票完全不同。请问是否符合规定?

答:符合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逐步扩至全国。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暂仅作为受票方,分步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10. 除试点纳税人外,其他地区纳税人何时可以开具全电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将结合试点情况,逐步扩大全电发票推行范围。

身份管理

11. 试点纳税人如何建立、变更、解除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

答: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建立、变更、解除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新增办税人员或对已有办税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对办税人员进行岗位权限授权或调整。系统将自动通过电子税务局及移动端向该办税人员推送待确认的授权信息。办税人员在完成个人身份信息采集核验,以及对推送的授权信息进行确认后,关联关系即建立,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解除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无需办税人员确认。

试点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申请新增或变更办税人员信息时,税务机关在核心征管系统完成办税人员信息录入或变更,通过实名办税系统验证办税人员实名信息后,由办税人员登录电子税务局确认相关信息。信息确认后,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解除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无需办税人员确认。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变更、解除本机构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适用以上方式。

12. 办税人员如何解除与试点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答:办税人员因离职、退休等原因需解除税务网络可信身份关联关系时,办税人员可通过线上自行解除或通过办税服务场所申请解除。

13. 试点纳税人如何建立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关联关系?

答:试点纳税人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支持以下两种方式: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税务机关提交其与纳税人签订的委托办税协议信息,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确认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获得相应办税权限,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

(2)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税务机关提交其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签订的委托办税协议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在电子税务局确认后获得相应办税权限,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以“一人多户”的方式为纳税人代办涉税事宜的,应于办理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基本信息及委托办税协议信息。

14. 试点纳税人完成注销后,企业授权人、被授权人的身份认证信息及操作权限是否需要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手动撤销?

答:不需要。平台设置自动标记失效状态功能。企业完成注销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同步企业状态信息,自动标记企业授权人、被授权人的身份认证信息及操作权限为失效状态。

15. 2023年7月18日注册了一家公司,目前是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纸质发票,能否申请由税务机关为我代开全电发票?

答:不可以。目前,税务机关暂不为纳税人代开全电发票。

开具红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16. 如何对蓝字全电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答: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时,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时,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17. 试点纳税人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若开票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受票方是否还可以对该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

答:全电发票未确认用途及未入账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全电发票将被锁定,不允许受票方再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操作。

全电发票未确认用途已入账的,若开票方部分开具红字发票后,允许受票方对该全电发票未冲红的部分进行抵扣勾选;若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发票,则不允许继续抵扣勾选。

18. 试点纳税人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对方的确认是否有时限要求?

答:有。发起冲红流程后,开票方或受票方需在72小时内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重新发起流程。

19.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时,能够作废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

答:具体规则如下:

(1)销方发起无需确认的红字确认单,未开具红字发票前,允许销方撤回;

(2)红字确认信息发起方在提交红字确认单后,对方尚未确认前,不允许修改,发起方可撤销红字确认单;

(3)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且对方已确认的红字确认单,发起方不允许撤销红字确认单,确认方可在确认后且未开具红字发票前撤销确认单;

(4)已开具红字发票的红字确认单不允许撤销。

(5)发起红字确认单后、开具红字发票前,原蓝字发票被认定异常凭证的,系统自动作废红冲流程。

发票查验、确认、入账等

20.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查验渠道有哪些?

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

21. 如何登录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

答:社会公众通过输入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入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

22.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如何查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答:纳税人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全电发票进行查验。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仅支持单张发票查验模式,包括手工查验及扫描查验等方式。

23. 2023年8月28日,甘肃省纳税人接收到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全电发票等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应该怎么进行用途确认?

答:仍然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24. 纳税人开具或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一般纳税人勾选用于本期抵扣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或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

一般纳税人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25. 我公司是非试点纳税人,今天收到一张全电发票,自行打印后,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答:可以。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纸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全电发票电子文件。

【第8篇】增值税发票认证平台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入口网址汇总(全国各省市)

1 北京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beijing.chinatax.gov.cn

2 天津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tianjin.chinatax.gov.cn

3 河北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hebei.chinatax.gov.cn

4 山西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shanxi.chinatax.gov.cn

5 内蒙古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neimenggu.chinatax.gov.cn

6 辽宁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liaoning.chinatax.gov.cn

7 大连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dalian.chinatax.gov.cn

8 吉林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jilin.chinatax.gov.cn:4431

9 黑龙江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

10 上海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shanghai.chinatax.gov.cn

11 江苏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jiangsu.chinatax.gov.cn:81/

12 浙江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zhejiang.chinatax.gov.cn

13 宁波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ningbo.chinatax.gov.cn

14 安徽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anhui.chinatax.gov.cn

15 福建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fujian.chinatax.gov.cn

16 厦门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xiamen.chinatax.gov.cn

17 江西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jiangxi.chinatax.gov.cn

18 山东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shandong.chinatax.gov.cn

19 青岛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qingdao.chinatax.gov.cn

20 河南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henan.chinatax.gov.cn

21 湖北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hubei.chinatax.gov.cn

22 湖南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hunan.chinatax.gov.cn

23 广东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guangdong.chinatax.gov.cn

24 深圳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shenzhen.chinatax.gov.cn

25 广西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guangxi.chinatax.gov.cn

26 海南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hainan.chinatax.gov.cn

27 重庆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chongqing.chinatax.gov.cn

28 四川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sichuan.chinatax.gov.cn

29 贵州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guizhou.chinatax.gov.cn/

30 云南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fpdk.yunnan.chinatax.gov.cn/

31 西藏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xizang.chinatax.gov.cn

32 陕西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shaanxi.chinatax.gov.cn

33 甘肃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gansu.chinatax.gov.cn

34 青海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qinghai.chinatax.gov.cn

35 宁夏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ningxia.chinatax.gov.cn

36 新疆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pdk.xj-n-tax.gov.cn/

来源:贵州言之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第9篇】增值税票认证后作废

答:不能作废,符合实际业务要求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以及销售方已抄税认证的发票在当月不能按作废处理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宜。

增值税红字发票通俗来说增值税红字发票其实就是负数发票。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时,在未收到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注明税额必须相等。

所以,已经认证过的增值税票,是不能作废的。

怎么写一份专用发票作废申请书?

专用发票作废申请书范本如下:

发票作废申请书

xx市管城区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xx市 xxxxxxxxx 有限公司, 纳税识别号: xxxxxxxxx。 于2014 年 12 月 19 日代开发票一份, 发票代码: xxxxxxxx, 发票号码:xxxxxxx, 购货 单位: xxxxxxxxx 有限责任公司 , 纳税识别号:xxxxxxxxx, 货物名称: xxxx, 金额:xxx, 税额:xxx, 合计xxx元。

作废理由:因我公司开票人员xx原因,将开票金额写错, 未付给对方, 现申请此张发票作废。 正确应为货物名称: xxxxxx, 金额:xxx, 税额: xxx, 价税合计:xxx元。 望批准!

xx市xx 有限公司 xx 年 x月x日

【第10篇】撤销认证增值税票

在工作中,经常出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认证后,如果发现勾选错误或少勾了,就需要先撤销原来已勾的发票,再重新添加新勾的,或取消已勾的发票。

现在我们来介绍一下如何撤销已勾选认证的发票:

1、首先,在首页-抵扣勾选-抵扣勾选统计中,点撤销统计-撤销成功

2、对于已勾选的发票,需要取消勾选的话,选择已勾选,日期选择你原勾选发票时选的时间段(一般可以选长一点)再点查询。如果只是少勾了,需要增加,直接就是未勾选的,查询,再把未勾的补上就可以了。下面我们主要讲如何取消已勾选的发票:

3、所有发票全部勾选,找到需要取消的那张发票,把前面的勾去掉,如图:

4、点提交,会出现一个框,勾选认证信息,本次撤销数量金额等信息,核对无误后,点确认。该张发票就撤消勾选了。

【第11篇】增值税认证勾选平台

适用范围及功能简介

功能简介:

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山东省增值税发票勾选认证平台入口:

https://fpdk.shandong.chinatax.gov.cn/

适用范围:

勾选认证方式适用于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发票勾选准备

打开浏览器,在搜索框里输入所在省份如“山东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点击搜索。

将税控盘插入电脑(首次使用,请点击安装驱动程序。)

【小提示】—ie浏览器设置

建议使用ie浏览器(版本为ie8及以上)、360浏览器,或者集成了所有驱动和安全控件的专用浏览器;在浏览器界面选择【工具】-【internet选项】-【安全】,将增值税发票查询(选择确认)平台的地址加入可信站点,并将可信站点的【自定义级别】-【设置】,将全部选项启用;重启浏览器,win7以上系统需要右键单击浏览器图标,选择“以管理员身份运行”即可。

ⅰ.发票勾选步骤

1、登录【发票勾选平台】,插入税控盘,在框内输入税控盘的税务数字【证书密码】,点击【登录】

2、登录后显示当前勾选【认证所属期】

3、点击【发票勾选】按钮,设置【日期】,点击【查询】勾选要认证的发票,点击【保存】

四、系统会提示勾选发票的数量及金额,核对后点击【确定】

ⅱ.发票勾选确认

1、系统提示数据保存成功,点击【确定】。此时需要在确认勾选模块再确认一遍,勾选才算完成。

核实查询到的信息无误后,点击【确认】

2、【确认勾选】模块中,选择确认标志为【已勾选未确认】,则系统将实时查询出当期已勾选未确认的发票明细情况,如下图所示:

3、如果确认以上发票均需要进行申报抵扣(或退税)时,则点击【确定】按钮,系统出现如下提示,确认无误则点击【提交】按钮。

4、点击【提交】按钮后平台自动弹出如下提示,点击【确定】。

ⅲ.勾选结果打印

成功进行确认后,可通过打印功能打印本页面。点击【打印本页】按钮后,平台显示如下:

点击【打开】按钮平台将直接弹出pdf打印页面进行打印。点击【保存】按钮,您可将pdf文件保存至本地后再打开进行打印,如下图所示:

△ 注意:执行打印操作,需要本地计算机安装了pdf软件 。

进行确认后,可通过导出明细功能导出当次确认的发票明细数据。点击【导出明细】按钮后,平台显示如下:

发票勾选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发票勾选模块

1.注意选择界面上的当前税款所属期,您勾选的发票,将属于当前的所属期;(例:发票税款所属期是6月开具,进行发票勾选并确认勾选后,您的本张发票信息将体现在6月份所属期统计结果内。)

2.勾选的发票可以在发票勾选模块进行撤销勾选;

3.每个所属期可以进行多次勾选操作;

4.勾选的发票,还未完成认证,需要完成确认操作,方可视为认证完成;

5.扫描认证的发票无需进行勾选操作;

6.发票状态为异常发票(作废、失控、红冲等)不能进行勾选操作;

7.当勾选的发票较多时,建议纳税人设置查询条件,分批进行勾选操作,也可选择使用批量勾选功能完成。

二、确认勾选模块

1.确认勾选操作期为:当期已申报结束或征期结束后(以谁在前作为开始时间)至下期申报当天或征期结束当天(以谁在前作为终止时间)为可操作期间,即:

(1)若您还未申报,在申报期内,您仍可使用确认平台勾选认证,而勾选确认的发票可于申报时进行抵扣;

(2)若您已申报,则勾选确认的发票应于下月申报时抵扣;

(3)若使用扫描认证方式,则扫描认证的发票应于次月进行申报抵扣。

2.确认勾选每个操作期内可多次操作;

3.确认勾选的发票数据,是所有已勾选且未认证的发票数据;

4.平台可获取申报结果信息,来判断本次确认数据是否归属为当期税款所属期,若在征期内已申报,平台转换税款所属期,本次确认的发票将回退,下期进行重新勾选确认,若征期内未申报,系统会提示:“尊敬的纳税人,目前尚未从征管系统中获取到您的申报结果,请您再次确认是否已完成本期增值税申报工作”;若获取申报结果异常失败,则提示:“尊敬的纳税人,获取征管系统申报结果异常,请您确认是否已完成本期增值税申报工作”;提示纳税人需要确认是否完成本期增值税申报工作后,系统提示:

(1)若选择“已完成申报”,系统会提示企业“本次确认不成功,系统会自动回退已勾选未确认的发票数据,企业需在下一期重新进行勾选确认”;

(2)若选择“未完成申报”,系统将提示“本次确认成功。”进入下一步确认操作。

5.确认提交后,平台提供本次确认汇总数据表以及当期税款所属期累计确认的汇总数据,并可导出pdf文件,自行打印;

6.确认操作完成后,视为认证完成;

7.已确认的发票不允许且不支持撤销确认操作;

8.往期确认勾选明细可通过“确认历史明细”模块进行查看;

△操作流程:【确认勾选】模块的确认标志中选择【已确认】后,点击【查询】按钮进行查询,点击【确认历史明细】按钮,点击【税款所属期】的日期控件,选择对应的税款所属期月份,可查看对应属期已确认的历史数据情况。)

9.若企业当月无勾选的发票数据,可不用执行勾选确认操作。

三、发票查询模块

1.本平台提供近期未到期(还未到认证抵扣期的发票)的发票查询功能;

2.查询出的结果,包含发票基本信息以及发票认证勾选的处理情况;

3.提供查询出的发票状态,如:正常、作废、失控、红冲等;

4.由于目前开具的发票信息数据同步到本平台需要1天,所以平台中不含当天开具的发票

5.销方离线开具的发票,在本平台无法查询到,在销方上传发票至税务局端后,方可体现在本平台中;

6.若上述情况均不存在,仍然查询不到该张发票,首先确认是否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全国发票查验平台中查询发票是否存在。

四、同一张发票既进行了发票勾选,又使用了扫描仪进行扫描认证,有什么影响?1.本平台会汇集所有勾选确认和扫描认证的发票,并进行去重,不会出现重复抵扣问题

2.为了避免引起企业的混淆,建议企业优先使用更为方便、高效、快捷的本平台替代原有扫描认证的方式。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章丘区税务局

【第12篇】广东省增值税认证平台

一、什么是全电发票?

全电发票是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是一种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无须申请领用、发票验旧及申请增版增量。全电发票将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将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全电发票实行全国统一赋码、自动流转交付。

二、全电发票的试点地区有哪些?

2023年11月30日,广东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先后发布《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宣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简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

三、相关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四、全电发票与纸质发票有什么不同?

1、全电发票票样将原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变为20位发票号码;取消了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取消了发票密码区。

2、全电发票特定业务会影响发票展示内容,不同的特定业务展示的发票票面内容不同。

3、全电发票将原备注栏中手工填列、无法采集的内容,设置为固定可采集、可使用的数据项,并展示于票面上。

具体来说,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五、全电发票与现行电子发票有什么不同?

1、管理方式不同。对于全电发票,纳税人开业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系统自动赋予开具额度,并根据纳税人行为,动态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业即可开票。对于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纸电发票”),纳税人开业后,需先申领税控专用设备并进行票种核定,发票数量和票面限额管理同纸质发票一样,纳税人需要依申请才能对发票增版增量,是纸质发票管理模式下的电子化。

2、发票交付手段不同。全电发票开具后,发票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便利交付入账,减少人工收发。同时,依托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可对各类发票数据进行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使用更高效便捷。而“纸电”发票开具后,需要通过发票版式文件进行交付。即开票方将发票版式文件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交付给受票方;受票方人工下载后,仍需对发票的版式文件进行归集、整理、入账等操作。

六、全电发票样式如何?

根据试点规定,全电发票样式分为基本样式和特点样式。试点纳税人从事一般业务,使用基本样式的全电发票。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的,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全电发票。样式展示如图:

七、全电发票功能解析

1、全电发票开具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与现行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不同,是专门为全电发票开发的平台。

2、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3、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总授信额度)。由于全电发票没有发票开具份数和单张开票限额限制,因此全电发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

4、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另外,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即试点纳税人每月的开票总额度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5、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6、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入账标识服务,试点纳税人使用该功能时,系统将同步为发票赋予入账状态字样,供财务人员及时查验,避免重复报销入账。

7、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按规定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八、全电发票试点部分常见问题答疑?

1、试点纳税人需要用什么税控设备开具全电发票?是否免费?

答:试点纳税人无需领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开具全电发票,税务机关免费向纳税人提供全电发票的开具、查验及交付服务,降低纳税人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成本。

2、试点纳税人需要用什么开票软件开具全电发票?

答:可直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方式及地址由各试点省确定)免费开具全电发票,无需使用其他特定开票软件。

3、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发票前,还需要办理哪些业务?

答:不需要。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全电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

4、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流程是什么?

答:试点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通过开票业务模块,选择不同的发票类型,录入开具内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校验通过后,自动赋予发票号码并按不同业务类型生成相应的全电发票。

5、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哪几种发票开具模式?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发票的开具提供页面输入和扫描二维码两种模式。试点纳税人选择页面输入模式进行开票,即进入页面输入内容完成发票开具;试点纳税人选择扫描二维码模式进行开票,可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完成发票相关信息预采集。

6、试点纳税人销售商品开具全电发票,如果商品种类较多是否需要开具销货清单?

答:全电发票的载体为电子文件,无最大开票行数限制,交易项目明细能够在全电发票中全部展示,无需开具销货清单。

7、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过程中可以暂存发票信息吗?

答:可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发票草稿功能,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发票过程中,如需暂时保存发票信息可以选择保存草稿。

8、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维护哪些项目信息?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的“基础信息维护”模块,对项目(商品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单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及税率/征收率等信息进行维护。项目信息维护后,试点纳税人可在开票时直接选择已经维护的信息,减少开票时间。

9、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开票份数、开票金额限制与以前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在开具金额总额度内,没有发票开具份数和单张开票限额限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10、试点纳税人开出的全电发票如何交付给对方?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可以为纳税人提供发票自动交付和自行交付两种方式。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是指销售方成功开具发票后,系统默认将电子发票文件及数据自动交付至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税务数字账户。

如果购买方为未录入组织机构代码的党政机关及事业性单位,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为未录入身份证件号的自然人,系统无法自动交付,销售方可使用自行交付方式;自行交付方式是指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询发票后自行选择电子邮件、二维码、电子文件导出等方式交付全电发票。

11、纳税人开具或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答:(1)试点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中;开具的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

一般纳税人勾选用于本期抵扣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或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一般纳税人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2)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5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开具的“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3栏、第6栏、第8栏“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12、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是否提供发票入账标识功能?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发票入账标识”模块,对取得的2023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发票进行入账标识操作,帮助纳税人降低重复入账的风险,便利会计核算管理。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目前支持单张、批量、清单导入等入账标识方式,其中清单入账需要下载模板,并按照模板格式录入相关发票信息后导入进行入账标识操作。后续会加入接口方式和数据直连的方式与财务系统对接入账。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纸质发票;暂不支持开具成品油、稀土、机动车(含二手车)、卷烟、出口、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上线时间另行公告)各地在公告的最后均强调: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

【第13篇】青岛增值税认证平台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6月7日讯 为不断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迅速提升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专业素养和技术能力,推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由青岛市继续教育协会开发建成的“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以下简称学习平台),经过试运行近日正式启用,这是我市首个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

青岛市继续教育协会是经我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以推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发展为宗旨的专业性社会组织。该协会依据国家人社部和省人社厅的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我市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工作部署。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牵头拓展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着力推动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能力的提升,努力发挥与政府部门、各大高校、继续教育基地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本次启用的在线学习平台是青岛市继续教育协会在对标国内多个地区先进继续教育平台的基础上,结合青岛实际,经过广泛调研论证后创建的,主要面向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为专业技术人员解决了继续教育到哪儿学、学什么、怎么学的在线学习问题,可使专业技术人员在更完善的平台、更大的空间,适时充电赋能。

学习平台具备在线学习考试功能,将通过一系列创新手段来提高学员在学习过程中的专心程度和学习效果。例如视频学习过程中,会不定时弹出相应的学习测试,学员回答正确后,才能继续学习;学员拖动进度条无效,达不到规定学时将不能进行在线考试。1门课程学习结束后,通过考试的学员才能获得培训证书及继教学分。学员在线学习所获得的学分情况可以在“学分银行”中查看。

学员获取学分之后,可以在线打印继教培训证书。学习平台上的证书分为“电子培训证”和“学分(学时)认证单”。此两类证书上添加了防伪二维码,单位或个人通过手机扫一扫即可查看该证书信息,查验证书真伪,提高了学习平台上证书的真实性、严肃性以及可追溯性,杜绝了证书造假的隐患。

学习平台具有以下四大优势。一是海量的学习资源。学习平台整合汇集了我市市直行业部门(单位)、各级继续教育基地所研发的与城市发展战略相匹配的优秀课件资源,以及国内著名高校学者和大型企业实战专家所讲授制作的课程,具有很强的前瞻性、权威性和实用性,专业技术人员在此平台上可实现海量课件资源的一站式获得。二是自主选课模式。专业技术人员登录学习平台后,可根据个人需求和兴趣自行选择确定学习课程,自主进行在线学习、练习和考试。

三是多样的学习方式。学习平台在设置pc端在线学习功能的基础上,还开发了移动端学习功能,专业技术人员可使用手机微信小程序、公众号等移动端,随时随地进行学习,使碎片化时间得到有效利用,克服“工学矛盾”。四是便捷的证书获取。学习平台上设立了继续教育“学分银行”,学习平台上学员通过在线学习、考试合格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自动认证并计入个人“账户”,无需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即可生成继续教育培训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可随时查询了解个人学分累计情况,在线下载、打印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减少专业技术人员领取、保存纸质证书的不便。

学习平台的正式启用,为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搭建了在线学习培训载体,将不断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迅速提升专技人才队伍专业素养和技术能力,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接下来,学习平台在市继续教育协会监督管理和专业团队的维护运营下,将全力保障继教学习平台平稳安全运营,确保在网站安全和课件内容上不出现问题;精心宣传、组织更多的专技人员在学习平台上学习培训,让广大专技人员感受到在平台学习的方便与实用;对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资源进行进一步整合,通过不断完善继教平台模块功能,定期更新平台网页内容,使平台系统、页面内容经常保持“稳定流畅、实用新颖”的良好状态,努力打造“功能完善、内容丰富、服务高效”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王伟)

【第14篇】增值税票认证在哪儿

对于企业来说,其在经营期间经常会取得各类票据和凭证。而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说,其通常需要在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才能够进行抵扣。那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流程是怎样的?接下来,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一般来说,有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流程,其根据认证方式选择的不同而不同。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网上平台勾选认证

操作流程为:

(1)登录。企业纳税人需使用可以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usb接口插入金税盘或者税控盘,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2)确认完善信息,设定平台密码。确认和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并选择是否设置平台密码及找回问题。

(3)勾选并保存。通过“发票勾选”或“批量勾选”模块,根据需要选择发票进行勾选操作,并保存。

(4)手工数据确认。企业纳税人需要在每个税款所属当期对已勾选保存未确认的数据进行确认操作,且每期可以进行多次勾选、多次确认。

(5)数据汇集和抵扣统计。企业纳税人可以实时通过抵扣统计模块查询当期已认证的所有发票数据,作为当期进行申报抵扣的依据。

2、自助办税终端扫描认证

该种认证方法是直接把需要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到税务局的机子去进行认证,输入纳税人代码、纳税人密码来进行,认证完之后打印认证结果清单。

3、税务大厅窗口人工认证

即由税务机关办事人员帮助企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需企业纳税人携带所需认证发票及相关材料到所屋税务机关办理。流程相对比较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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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2023年增值税认证期限

问题描述: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360天就不能认证抵扣了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2023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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