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即征即退增值税申报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总听说“即征即退”,到底是啥?哪些行业可以享受?如何申请?帐要怎么做?纳税申报怎么填?
来源:税漫、大白菜会计学堂、二哥税税念、上海税务、李绮靖、财税政策大全、高顿新媒体中心;秀财网整理发布。
更多财税资讯,关注我们
关于增值税留抵退税,相关申请条件和涉税处理前段时间猫叔和大家介绍过,
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怎么回事,大部分小伙伴还不太清楚,猫叔也看到不少小伙伴在群里问,今天就和大家分享“增值税即征即退”文章。
历史文章推荐:
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0,第六个月不低于50万,理解错了少退1个亿!
1、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类型
“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 征收入库后,及时退还;
由于是在增值税正常缴纳后退库,保持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享受该政策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可以按照规定开具专票,正常计税,购买方凭票抵扣,不受政策影响。(1)目前,我国实行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的类型:
(2)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申报时涉及到的表格主要有增值税申报主表和附表(一),如下图:
2、软件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案例
今天主要以软件产品行业,举例说明:增值税即征即退如何申请?如何计算退税额,以及填写申报表和相关后续账务处理?
主要政策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注意: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备案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计算退税额
即征即退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申报表填报举例:某软件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0月份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取得113万的含税销售收入,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万,不考虑其他的因素,该企业2023年10月份填写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如下:
(1)先填写附表一相关数据:
(2)主表填写附表1填写完成后,主表会自动取数,将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和销项税分别列示开,由于本案例软件开发企业无一般项目,申报时都列示在“即征即退项目”:
注意:实务中,由于增值税附表二是不分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的,全部填写在一起,但是主表上我们需要分开填列为“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如果企业销售的是符合即征即退的嵌入式软件产品,我们就需要分开填写计算。退税流程
上述例子中的企业,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10万元-100万*3%=7万元。
纳税人按照上述计算公式计算出来的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并且按照规定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提交以下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3、网上办理退税申请
多地已经开通了网上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申请业务,纳税人可以在线办理退税申请手续。具体操作步骤为: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菜单栏中“我要办税”中的“一般退(抵)税管理”下的“入库减免退抵税”模块,在页面中找到相应的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点击后进入办理页面。
第二步,在相关页面下填写并提交电子的《退(抵)税申请表》,并根据具体项目的资料要求上传提交附件,即完成即征即退退税申请,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提交成功的事项可以在“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中进行查询受理状态。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下载《税务事项通知书》。
4、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企业收到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所退税款应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核算。
缴纳增值税税款时,和平时的账务处理都是一样的,根据上面案例,当实际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时,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7万元
贷:其他收益 7万元
问:符合即征即退增值税条件的,可以退还城建税和附加税吗?
答:不可以!根据(财税【2005】72号)规定,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这“两税”附征的城建税和附加税是一律不予退还(返)的。
本文来源转载于会计头条app,本文为猫叔说税原创文章,作者猫叔
内容来源:企易税,中小企业的税务管家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项目
1.残疾人相关优惠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时报送上述资料);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4.纳税人为职工(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5.纳税人向职工(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一、三条
【起止时间】
2023年5月1日起
2.高新技术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3.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起
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后退回) 及复印件;
3.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查验后退回) 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第一条、第二条
【起止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节能环保
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质量执行标准;
3.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的书面声明材料;
4.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的书面声明材料;
5.符合财税〔2015〕73号文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对应项目技术标准的证明材料;
6.纳税人于最近36个月内,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声明,声明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签署。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起止时间】
2023年7月1日起
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办理材料】
《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起止时间】
2023年7月1日起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质量执行标准;
3.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的书面声明材料;
4.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的书面声明材料;
5.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符合(财税〔2015〕78号)文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对应项目“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证明材料;
7.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该业务的文件复印件,或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8.纳税人于最近36个月内,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声明,声明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签署。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起止时间】
2023年7月1日起
水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单站发电机组额定装机容量总和的情况材料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
4.金融资本市场
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
【优惠内容】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黄金期货交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起止时间】
2008年1月1日起
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国内生产企业自产自销铂金的证明材料(国内自产自销铂金企业提供)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3.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进口铂金时提供)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第一、二、四条
【起止时间】
2003年5月1日起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二条第(二)款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46号
【起止时间】
2023年8月1日前
5.文化教育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增值税优惠
【办理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时报送上述资料);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4.纳税人为职工(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5.纳税人向职工(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
【起止时间】
2004年1月1日起
6.飞机制造
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从事飞机维修劳务的相关资质材料原件(查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起止时间】
2000年1月1日起
7.交通运输
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办理材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二条第(一)款
【起止时间】
营改增试点期间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办理流程
增值税优惠备案
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
【办理材料】
1.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0503政策依据:财税〔2012〕75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0504政策依据:财税〔2011〕137 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3.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606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救灾救济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证明资料。
4.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6.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5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复印件。
9.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
10.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11.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1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12.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11政策依据:财税〔2017〕4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13.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12政策依据:财税〔2017〕4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复印件。
14.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7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3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5.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6.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7.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8.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9.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20.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21.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4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22.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5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23.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6政策依据:财税〔2016〕52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3)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4)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24.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7政策依据:财税〔2016〕5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25.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3608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就业创业证》的复印件。
无《就业创业证》的纳税人报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复印件)。
26.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3609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
(3)《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27.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2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8.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5政策依据:财税〔2014〕3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9.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6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县及县以上政府批准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批文复印件。
30.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31.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无偿转让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下列情形分别还应报送:
——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离婚财产分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民政部门确认的财产分割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继承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提供能证明其继承权的有关证明;
——遗嘱人处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的提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或出生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
——其他情况提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12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33.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4政策依据:财税〔2016〕98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34.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5政策依据:财税〔2016〕89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35.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00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6.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321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37.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4150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资料。
(3)《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38.小微企业等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41502政策依据:财税〔2017〕77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39.小微企业等融资担保、再担保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41503政策依据:财税〔2017〕9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40.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01042801、01042804、01042805、01045301、01045303、01045304、01045305、01045306、01045307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38号、财政部令第65号、财税〔2016〕36号、财税〔2013〕52号、财税〔2017〕7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41.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52402、01052403、01059901政策依据:财税〔2011〕116号、财税〔2013〕53号、财税〔2011〕13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4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01、01069902政策依据:财税〔2010〕110号、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43.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07政策依据:财税〔2001〕9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44.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7政策依据:财税〔2015〕73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非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非重污染工艺的声明材料。
45.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8政策依据:财税〔2015〕74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46.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9政策依据:财税〔2015〕78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以及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47.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财产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1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被撤销金融机构文件复印件。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48.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49.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0.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1.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3.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4.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5、01081521、0108152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5.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6.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7.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8.邮政代理金融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23政策依据:财税〔2016〕83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59.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01、01083903、01083904、01083911政策依据:财税〔2003〕21号、财税〔2001〕10号、财税〔2003〕212号、财税〔2013〕5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60.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07政策依据:财税〔2012〕97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3)《中国熊猫普制金币经销协议》复印件。
6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1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3) 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查验)。
(4) 保险产品费率表。
6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1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63.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1502政策依据:财税〔2017〕44号财税〔2017〕77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64.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1503政策依据:财税〔2017〕48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65.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202、01092212政策依据:财税〔2001〕121号、财税〔2001〕3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66.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203政策依据:财税〔2008〕5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
(4)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5)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7.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01、01092312政策依据:财税〔2002〕89号、财税〔2001〕113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68.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03政策依据:财税字〔1998〕4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69.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11政策依据:财税〔2008〕81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7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1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1.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16政策依据:财税〔2017〕58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2.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7〕83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具有相关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7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999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4.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1政策依据:财税〔2004〕3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75.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6.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7.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4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8.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5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79.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0.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7政策依据:财税〔2016〕82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1.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分成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2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2.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赞助收入、特许权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3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3.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发行纪念邮票、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4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4.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5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5.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向分支机构划拨所获赞助物资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6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6.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赛后再销售物品和出让资产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7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7.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餐饮服务、住宿、租赁、介绍服务和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8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8.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除转播权收入)(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9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89.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转播权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0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0.对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1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1.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3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2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2.对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3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3.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免税清单由北京冬奥组委报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4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4.免征参与者向北京冬奥组委无偿提供服务和无偿转让无形资产的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5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5.对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6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6.对中方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7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97.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15、01103216、01103217政策依据:财税〔2011〕3号、财税〔2011〕27号、财税〔2011〕12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转制方案批复函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实名认证取消报送)
(4)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6)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98.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0政策依据:财税2018(53)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99.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2政策依据:财税〔2018〕38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0.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4政策依据:财税〔2014〕85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3.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4.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323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5.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31政策依据:财税〔2017〕35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6.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0401政策依据:财税〔2000〕102号)应报送:
(1) 《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 从事飞机维修劳务的相关资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07.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070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08.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01政策依据:财税〔2001〕54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证明为铁路系统内部单位的文件复印件。
109.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1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10.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1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11.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260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12.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340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13.无偿援助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4302政策依据:财税〔2002〕2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14.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2、01129924政策依据: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15.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7、01129916政策依据:财税〔2002〕142号、财税〔2000〕3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
116.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9914、01129917政策依据:财税〔2012〕15号、财税〔2004〕167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技术维护费发票复印件。
117.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2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1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2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19.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3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120.血站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264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1.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00〕42号)应报送: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122.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691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3.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691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4.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691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5.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8〕10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6.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8〕95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7.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军事体育理事会(以下简称国际军体会)世界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8〕11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8.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8〕11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29.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8〕11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30.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8〕11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131.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8〕11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提供免填单服务)。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或《税务资格备案表》。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5.每一个纳税期内拍卖行发生拍卖免税货物业务均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免税备案手续。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6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9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3号)
16.《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
1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号)
1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2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
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
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3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3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
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3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
4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65号)
4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
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4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
4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4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4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4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4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5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5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5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5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
5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27号)
5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世界知识出版社等35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120号)
5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57.《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5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
5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6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
6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
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6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6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6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6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
6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
6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
7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7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
7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6号)
7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6号)
74.《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7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76.《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政策依据:财税〔2018〕119号)
三、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文书样式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欢迎关注企易税微信公众号:hy7easytax,了解最新税务资讯,享受专业税务服务!
更多内容请访问:www.7easytax.com
本文首发于公众号:投行实务观
(三)软件收入的具体产品和主要客户,软硬件收入如何划分,申报的软件收入与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匹配关系
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数模混合soc芯片,集成嵌入式软件,软件部分随同芯片硬件一同销售。发行人的嵌入式软件主要包括快速充电配置软件、sw351x车载快速充电芯片管理软件、sw352x车载快速充电芯片管理软件、sw62xx快充移动电源芯片管理软件、sw60xx移动电源芯片管理软件和sw230x快充协议芯片管理软件等软件程序,均已取得软件著作权。报告期内,购买包含前述嵌入式软件芯片产品的客户即发行人软件收入的主要客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软件产品的界定及分类,发行人销售的嵌入在芯片中随其一并销售,并构成芯片组成部分的软件属于嵌入式软件产品。该通知对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规定如下: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发行人采用上述第③种计算方法,即采用组成计税价格方法确定机器设备等硬件产品销售金额,并据此计算软件产品销售额。根据芯片设计企业英集芯、中科蓝讯和芯海科技等公司的公开信息,其关于享受增值税退税嵌入式软件部分收入的计算原理与发行人一致。
随着营收规模的扩大,发行人加强软件著作权的申请及软件产品备案,加强软件产品收入计算、开票、财务核算及增值税纳税申报等规范管理,开具销售发票时,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同时仅对符合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的产品申请退税。
报告期内,享受增值税退税的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收入与增值税即征即退匹配情况如下:
2023年1至3月,发行人销售商品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自2023年4月1日起,发行人销售商品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额与依据嵌入式芯片产品销售收入测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结果一致。
针对该问题,中介机构的核查程序如下:
查阅增值税即征即退额税收优惠文件,核查报告期内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通知书;
取得报告期各期享受增值税退税的嵌入式软件收入明细,并分析匹配性。
往期文章
1、网传创业板审核标准修改为无稽之谈!
2、【蔚然成风】会计视野陈版主答疑汇总8-母公司接受控股股东无偿捐赠子公司股权的处理
3、投行相关问题之21:股份支付确认递延所得税相关研究
4、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回款之妖股仁东控股:通过虚构保理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被处以100万罚款!
5、完整版,券商美女分析师竞选世界小姐到被拆穿全过程!
欢迎关注公众号:投行实务观
投行实务观
分享财务和法律干货、投行业务资讯、上市公司分析的公众号,持续不定期更新
20篇原创内容
公众号
软件退税要符合哪些条件?不是软件企业可以申请软件退税吗?软件退税是指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国家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税收扶持政策。在鼓励创新、促进产业转型方面此政策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如何正确理解并用运软件产品退税优惠政策,对软件企业而言十分重要。我们对政策的进行详细解读,使软件业纳税人能全面地了解并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好啦,我们现在就来看看。
软件退税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不是软件企业可以申请软件退税吗?
软件产品登记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14%)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这个就是软件退税符合哪些条件,还有软件企业可以申请软件退税吗。所以大家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来私信我,我会给大家一一解答的哦。
以上信息转自:青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一、政策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三、实务举例
某软件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某月销售自产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0万元,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办公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80万元.该软件开发企业当月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是多少?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200*13%-80*13%=15.6万元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200×3%=15.6-6=9.6万元
看完上述例子,你学会了吗?
最近几年里,国税局对多个行业和多个领域出台了一系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减税降费优惠政策,所以为帮助广大群众更好的享受该优惠政策,我们对于此做了汇总合集:
1、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为适用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趋势,确定自2000年1月1日开始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具体税负超出6%的部分推行由税务部门即征即退的现行政策。
2、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从2023年7月1日开始,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5、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6、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7、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与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8、纳税人适用该政策需要何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申请资料?
纳税人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因为留抵退税力度加大后,可能有此前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纳税人,希望重新选择留抵退税;同时也有纳税人在申请留抵退税时未考虑全面,也希望给予重新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机会。那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能否同时享受?又该如何选择呢?下文会给大家详细解释。
一、三者如何区分
1.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如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销售标准黄金。
2.先征后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或返还已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属退税范畴,其实这是一种特定方式的免税或减免规定。与即征即退相比,先征后返具有严格的退税程序和管理规定,但税款返还滞后,特别是在一些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存在税款不能及时返还甚至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3.留抵退税
留抵退税,其学名叫”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就是对现在还不能抵扣、留着将来才能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予以提前全额退还。那么:增值税当期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在现行增值税制度下,如果一家企业纳税期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就会形成留抵税额。
二、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纳税人,如何重新选择留抵退税
点击图片查看
三、如何选择
情况一:纳税人适用留抵退税
如果企业目前进项税额留抵金额很大,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计算的留抵税额大于企业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款的金额,预计未来销售业务增长不大不符合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条件,或虽符合条件但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金额远远小于留抵退税金额,则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留抵退税政策,企业及时取得留抵退税资金用于企业生产,节省资金成本。
如果企业目前进项税额留抵不大或没有留抵税额,但未来预计会产生大量进项留抵税额,且预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计算的留抵税额大于企业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款的金额,则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举例:
甲公司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企业,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月企业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合计为150万元。自2023年以来因疫情原因销售大幅下降导致企业有大量的留抵税额,截至2023年4月进项留抵税额为300万元,因以前甲企业享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而无法享受留抵退税,甲公司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留抵退税的规定,根据该规定计算出可以享受的留抵退税金额为290万元。且甲公司预计未来销售业务增长不大,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
290万元>150万元,因此,甲公司可选择缴回增值税即征即退款150万元后,适用留抵退税政策。且甲公司预计未来销售业务增长不大,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
情况二:纳税人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如果企业目前没有留抵税额或留抵税额金额很小,且未来预计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企业如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预计取得的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金额大于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则可以选择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举例:
乙公司为先进制造业,2023年享受了留抵退税金额为20万元,2023年至2023年2月享受留抵退税共计150万元,2023年3月至目前企业一直在缴纳增值税,且预计未来几年企业应一直缴纳增值税,甲公司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按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计算,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预计为380万元。
380万元>150万元(需要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自2023年4月1日开始计算,因此不包括2023年享受了留抵退税金额为20万元)。
因此,乙公司可选择缴回增值税留抵退税款150万元后,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我想大家看完后,了解了留抵退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区别和利弊,希望大家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去选择。
北京税务
问:请问如何操作增值税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答:(1)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进入退税模块;
(2)点击进入左侧“入库减免退抵税”,填写“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3)“提退税金类型”选择“先征后退”“退抵税费原因类型”选择“软件集成电路即征即退”;“退抵税(费)依据文书字号”选择即征即退资格备案文书号;“申请退抵税(费)方式”选择“退税”;
(4)填写完成后,点击“税票信息查询”,选择税款所属期,查询后勾选即征即退对应税票,点击确定;
(5)在审批表“本次退抵税额”中录入本次申请退税金额,数据核对无误后,点击右上角“保存”,后续可继续对审批表数据进行修改;
(6)如需提交,点击右上角“下一步”进行提交;提交受理成功后,会收到《涉税事项受理系统回执单》;
(7)点击右侧“事项进度管理—查询”,可在右侧“查看”中打印审批表。
问:我想新增一个咨询类的增值税税种,该如何操作?
答:请您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费)种认定】填写经营项目调查表,可以将具体需求写在备注栏,提交后等待审核结果。
问:在哪里可以查询到已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
答:您好,请您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查看。
问:我公司是一家软件生产企业,销售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安装服务费,未区分软件及安装服务的销售额,请问该如何缴纳增值税,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综上,你公司销售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属于混合销售按销售软件缴纳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近日,小编从网上看到这样一个问题,说自己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其委托外单位研发的软件产品,是否可以即征即退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解答一下吧!
问: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委托其他单位研发,并自己做了著作权登记的软件产品,是否可以即征即退?
a:
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三条)
因此,只要一般纳税人委托外单位研发的产品,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祥顺财税俱乐部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那么,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如何计算?软件企业超过实际税负返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甲软件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9月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80000元,从国外进口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本月购进一批材料用于软件设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为12000元。那么,甲企业上述业务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为多少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四条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第一条相关规定:
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 ×3%
在本案中,甲企业即征即退税额计算如下: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180000+100000)×13%=36400元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36400-12000=24400元
实际税负=24400/(180000+100000)*100%=8.71%>3%,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即征即退税额=24400-(180000+100000) ×3%=16000元
那么,甲软件企业超过实际税负返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在这里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私信【学习】即可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资料!还可以免费试学课程15天!
分录一增值税留抵退税的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 10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10万元 分录二缴纳增值税的时候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1万的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万元贷:银行存款 9万元其他收益 1万元 分录三今年年底之前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 1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 10万元 分录四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账务处理:借:其他应收款 10万元贷:其他收益 10万元收到增值税返还借:银行存款 10万元贷:其他应收款 10万元 分录五增值税转出的账务处理:借:成本费用存货等 10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万元
分录六农产品加计抵扣1%的账务处理: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9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万元贷:原材料 10万元 分录七结转一般纳税人转小的时候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的账务处理:借:资产成本费用存货等 10万元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0万元 分录八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的账务处理(比如出租房屋后付租金):借:应收账款 10.9万元贷:其他业务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0.9万元收到房租款项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0.9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9万元 分录九尚未勾选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账务处理:借:原材料 10万元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万元贷:银行存款 11.3万元勾选认证抵扣的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万元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万元 分录十企业预缴增值税时的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0万元贷:银行存款 10万元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万元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0万元
1.某新能源汽车企业2023年才收到2023年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中央财政补贴,请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从2023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2023年1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财政补贴。纳税人2023年1月1日后收到2023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45号,以下称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情形,应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无需缴纳增值税。
2.某企业取得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2023年,该企业购进废弃电视1000台,全部进行拆解后卖出电子零件,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规定,取得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1000台电视的定额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该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视取得的补贴,与其回收后拆解处理的废弃电视数量有关,与其拆解后卖出电子零件的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无需缴纳增值税。
3.为鼓励航空公司在本地区开辟航线,某市政府与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从事该航线经营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则不予补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1000万元,则按实际年销售额与1000万元的差额给予航空公司航线补贴。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该航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补贴的计算方法虽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市政府为弥补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给予的补贴,且不影响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机票款)和数量(旅客人数),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什么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我是一名货车司机,工商登记一直没有办下来,但已经在本地税务局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我可以就发生的货运业务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同时符合4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办理了税务登记、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证件、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货车司机,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我是一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会计,我公司主要利用废玻璃生产玻璃熟料,自成立起,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一直为a级。后因违反税收规定,我公司2023年4月纳税信用级别被判为c级。在我公司的积极改正下,2023年7月纳税信用级别修复为b级。2023年9月,我公司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2023年1至8月所属期税款的申请(此前税款已按规定退还),请问我公司可以就哪段时间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45号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你公司2023年1至3月所属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4至6月所属期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2023年7月纳税信用级别修复后,7至8月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按照规定,如果你公司符合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条件,税务机关可以退还2023年1-3月和7-8月所属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应退税款。
7.我公司在2023年4月成立时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如果我公司在2023年4月10日被税务机关评价为纳税信用级别b级,同时也符合其他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可以在2023年4月11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吗?
答:按照45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判断其是否符合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的条件,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如果你公司的纳税信用级别已在2023年4月10日被评价为b级,则可以在2023年4月11日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8.2023年3月,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一台机床,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日期为2023年3月10日,票面注明税额为10万元。由于会计人员的疏忽,当月认证后没有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由于甲公司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这10万元税款一直未能计入进项税抵扣税款,2023年3月1日之后可以抵扣吗?
答:可以。45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也可申报抵扣。
9.2023年4月,丙公司从丁公司购买10台电脑,取得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日期为2023年4月10日,票面注明税额为1万元。由于企业内部人员工作交接的疏忽,直到2023年5月才将这张发票入账。此时已经超过360天的认证抵扣期限。丙公司未按期认证抵扣的原因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0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一直未能将这张发票认证抵扣。2023年3月1日之后可以抵扣吗?
答:可以。45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因此,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360天没有认证确认,即使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0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2023年3月1日起也可以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抵扣进项税额。
10.某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年2月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该张发票的电子信息,是否必须在2月属期进行用途确认?如已经将发票用途确认为申报抵扣后,又需要更改用途,应该如何处理?
答:45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2023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后,既可以在当期进行用途确认,也可以在之后属期进行用途确认。纳税人在已完成发票用途确认后,如需更正用途,可以在未申报当期增值税前,或作废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后,自行更正用途。
7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