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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增值税申报表(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3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调整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关于调整增值税申报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关于调整增值税申报表

【第1篇】关于调整增值税申报表

4月1日,2023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系列政策正式落地实施。结合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设计,本着满足政策实施需要、便利纳税人操作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调整和优化。5月份申报期就要用到新版申报表啦,抓紧学习一下有啥新变化。

申报表主要有两方面调整

一方面,为了不改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习惯,仅对涉及政策变化的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局部调整,既满足降低增值税税率、加计抵减、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等政策实施的需要,也确保适用相关政策的纳税人在申报时简明易行好操作。另一方面,精简压缩了申报表附列资料数量,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不再需要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办税负担。具体调整如下:

一、调整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内容

一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三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四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二、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是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

二是废止原《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调整后如何填报看这些问答

问: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几张表?

答: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了简化,自2023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一主表四附表”,即申报表主表和附列资料(一)、(二)、(三)、(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不再需要填报。

问: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问: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问:不动产实行一次性抵扣政策后,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按照规定,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问: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形成了负数怎么申报?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2篇】增值税要立法了!有哪些调整?

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审议,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

来源:证券时报 2022-12-27 15:22

12月27日,增值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立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

据了解,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2023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原营业税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2023年国务院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并对《条例》做出部分修改。本次立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

借鉴国际经验,草案规定,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但可以自愿选择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草案明确,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应缴纳增值税。其中,销售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的所有权;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此外,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税率方面,草案维持现行三档税率不变。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9%;销售其他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6%。同时,草案还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此外,草案明确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现行不动产适用的征收率5%并未在草案中体现。

同时,草案对视同销售做出调整,仅保留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对于目前的“代销”“移送”“用于非税项目”“投资”和“分配”均从视同销售中移除。

而在税收优惠方面,草案维持现行税收优惠项目不变,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相关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等免征增值税。此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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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后感】

原先是“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现在是“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

可以看出,虽然增值税征税范围没有发生变化,但征税项目的名称却做了一些的调整。

一是把“劳务”并入“服务”中。这样调整更加简洁,在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中出现劳务和服务两个概念的划分,是为了区分旧的增值税劳务和营改增后并入的应税服务。从本质上讲,劳务和服务是可以归为一类的,没有必要进行人为分类,立法后将其统一合并到“服务”这个征税项目下,对税目是一个优化。

二是把“金融商品”从“服务”中单列出来。这样调整更加合理,销售金融商品和销售金融服务,本质上是不同的,一个有投资标的,一个是无形的服务。营改增合并的时候,人为将其归为一类,其实很别扭。立法后将金融商品从服务中划分出来,是比较合理的。不过我原先以为会将其划分到“货物”中,没有想到是单独成了一类。

另外,对于5%征收率未出现,视同销售项目调整,也是值得关注的变化,需要等正式法条出台后再进行学习研究。

【第3篇】增值税调整时间

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离不开增值税,增值税立法与每个企业切身相关,作为占税收比重较大的主体税种,其“地位”与影响力远远不相符。

根据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增值税立法工作已经进入了最重要的第二步“法律案的审议”阶段,增值税由暂行条例变成法律的进程又向前推进一步。

增值税立法<征求意见稿>

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立法的税种已达12个。

《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直接涉及财税工作的一共有四部草案,关税法草案、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消费税法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发票管理办法预备进行修订。

征税范围

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以及进口货物。

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 同样属于服务性质。

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

不征税范围

整合部分现行规定中的“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并将其列示为“非应税交易”项目。

后续政策可能将明确剩余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视同销售”调整为“视同应税交易”

将“视同销售”的范围限制在“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和“无偿赠送”,大大缩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有利于减少征纳双方由此产生的税收争议。

发生规定范围外的行为,有可能被直接认定为应税交易。

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

在减税降费等政策措施作用下,2023年至2023年底,全国新办涉税市场主体9315万户,年均增加逾千万户。

纳税人界定

将纳税人和起征点进行了绑定,对增值税纳税人的范围界定更窄。

如果销售额低于起征点,就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纳税申报。

起征点无按次的规定,对于小额零星业务允许税前扣除标准可能要进行调整。

税率及征收率

01. 三档税率13%、9%和6%,征收率仍为3%02. 与税制改革相衔接,注重突出普惠性03. 规定期限的税收优惠政策变成永久优惠,实现税收优惠法定化

销售符合条件的不动产,或提供符合条件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可适用5%的征收率。可能会继续沿用五年。

完善抵扣制度

对于“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新增了“直接用于消费”的限制条件,限缩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

购买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形成企业的最终产品的情况下,购买这部分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能够完善抵扣制度,使抵扣链条更加完整。

【第4篇】增值税票种核定调整

2023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市试点范围不断扩大。2023年12月,重庆市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号),对我市试点政策进一步调整。

一什么是农产品核定扣除?

简单来讲,纳入核定扣除试点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根据其适用的核定扣除方法,计算出当期可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2月1日起,试点政策有哪些变化?

本次试点政策调整的内容主要是农产品核定扣除范围以及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

三农产品核定扣除怎样计算?

(一)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注意:公式中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举个例子:某乳品加工企业2023年销售10000吨巴氏杀菌乳,实现不含税收入4800万元,原乳单耗数量为1.055,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200元/吨,以投入产出法计算其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原乳加工成巴氏杀菌乳,适用税率为9%。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10000×1.055×0.42×9%÷(1+9%)=365.86(万元)

(二)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注意:公式中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举个例子:某公司从事木质家具制造,2023年12月其主营业务成本为6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70%,原材料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以成本法计算其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6000万×70%×13%/(1+13%)=483.19(万元)

农产品核定扣除有什么优点?

先看一个例子:某企业2023年购进900万元农产品(购进时未取得发票),领用600万元用于生产销售增值税税率为13%的货物,主营业务成本为1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60%。2023年该企业未购进农产品,取得2023年购进货物对应的农产品销售发票,领用农产品300万元用于生产销售税率为13%的货物,主营业务成本为500万元。

实行购进抵扣的情况下,2023年未取得抵扣凭证,可抵扣进项税额0元;2023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00×9%+900×1%=90(万元);共计抵扣90万元。

实行成本法核定扣除的情况下,2023年可抵扣进项1000×60%×13%/(1+13%)=69.03(万元);2023年允许抵扣500×60%×13%/(1+13%)=34.51(万元);共计抵扣103.54万元。

由此可见,由于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不会出现高征低扣情况,能有效减轻税负。除此之外,纳税人进项抵扣进度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一致,能有效避免“先缴税后留抵”,降低企业资金占用成本。

源自大渡口税务

【第5篇】增值税税率调整文件

个税变了!国家宣布:延续年终奖优惠计税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另外,个税最新最全的税率表、扣缴计算和申报方式,也给大家准备好了。

年终奖税收优惠政策延至2023年底

为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缓解中低收入群体压力,会议决定:

一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政策延至2023年底。

二是将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至2023年底。

三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计税政策延至2023年底。

上述政策一年可减税1100亿元。

年终奖单独申报or并入综合所得?

哪个更节税?

1、当年收入(含年终奖)减去6万及三险一金、附加扣除等后应纳税所得额≤0

年终奖选择并入综合所得更节税。

2、当年收入(含年终奖)减去6万及三险一金、附加扣除等后应纳税所得额≤36000

年终奖选择两种方式都可以。

3、当年收入(含年终奖)减去6万及三险一金、附加扣除等后应纳税所得额>36000

当含年终奖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6000时,由于年终奖单独申报存在雷区等原因,为使税负最低,可在年终奖和工资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的年终奖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申报。

年终奖选择单独申报更节税。

个税最新最全的税率表

以下9类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分项所得:

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综合所得税率表

经营所得税率表

二、个人所得税预扣税率表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表

三、比例税率:20%

适用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

个税扣缴、计算和申报 都按这个来!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如何计算申报个税?

【第6篇】增值税税率的调整

增值税税率将于4月1日调整:16%降至13%、10%的税率降至9%

摘要:

我国增值税经历过3次重要降税/并档。目前我国增值税税率分为16%、10%、6%三档。采掘、制造业多数在16%档,10%档主要包括交通运输、公用事业、农林牧渔、房地产、建筑装饰和通信业,而金融服务业则多数在6%档...

目前我国增值税税率分为16%、10%、6%三档。采掘、制造业多数在16%档,10%档主要包括交通运输、公用事业、农林牧渔、房地产、建筑装饰和通信业,而金融服务业则多数在6%档。

我国增值税自改革开放后引入以来为配合经济发展阶段不断进行改进,整个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阶段,前两阶段主要以税种设计为主,增值税的增收范围逐渐扩大;2003年以后主要以税制结构完善为主:前期改革以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换为主,2023年后改革核心转向“营改增”,2023年后改革的主旋律变为增值税的减档降税。具体而言:

引进试点阶段(1979~1993):税种设立。我国于1979年引进增值税进行试点工作,1984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仅对12机器、机械等12类商品改征增值税,标志着增值税正式纳入我国税种。此后纳税范围逐渐扩大,截至1994年4月以涵盖原260个工业品税目中的174个税目。1994年国内增值税税收收入2308.34亿元,同比增长113.4%。

初步建立阶段(1994~2003):征收范围扩大。1994年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以完善增值税制度为主。本次改革使得增值税的增收范围扩大到全部工业生产环节和商品流通领域。1994至1999年增值税增速缓慢下滑,2000年受国内需求增加与原油价格与国际接轨等因素影响增值税增速上升至17.3%,直至2003年增速基本在17%左右波动。

转型改革阶段(2004~2011):向消费型过渡。由于此前实施的生产型增值税已经具有抑制消费和投资的效应,2004年7月起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试点,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2008年国务院颁布新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机器设备等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2023年增值税同比增速降至2.7%。

全面推广阶段(2012~2016):以营改增为主要任务。因增值税、营业税并存导致重复征税的现象仍存,我国开始进行“营改增”试点,2023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铺开,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企业新增不动产也可进行增值税抵扣。营改增的实行使增值税在2016和2023年都达到了超30%的增速。

深化改革阶段(2017至今):以减档降税为主。2023年开始的增值税改革主要以减税并档为主,根据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重点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

我国增值税经历过3次重要降税/并档。2023年后我国基本完成了增值税的转型改革过程,但增值税、营业税并存导致重复征税现象仍然存在,因此在2023年我国开始进行营改增,总计为社会减税9186亿元,至此增值税已实现征收行业和抵扣范围的全覆盖。

第一次下调/并档:2023年起7月1日起,将6%、4%和3%的税率统一调整为3%,2023年增值税收入同比增速由7.1%下降为0.8%;

第二次下调/并档:营改增后,增值税四档的税率档次和各种税收优惠使得整体税制还是显得冗杂,因此,国务院常委会议决定,2023年7月1日起增值税率从四档降低为三档,取消13%的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下调至11%;

第三次下调/并档: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下调1个百分比。目前我国增值税的三档税率分别为6%、10%和16%,其中,采掘、制造业多数在16%档,10%档主要包括交通运输、公用事业、农林牧渔、房地产、建筑装饰和通信业,金融服务业则多数在6%档。

来源:知税官网(www.i12366.com)

【第7篇】2023增值税税率调整

移步《优税乐》了解税收优惠政策详情企业的主要税种分为企业所得税,企业增值税,个人分红税,当然还有其他的小税种,但是和这几大税种的税率比起来,直接可以忽略不计。让企业最头痛的莫过于企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了。因为在企业的经营中,不可避免的会拿不到进项发票或者成本票,那么企业没有发票抵扣,

企业账面利润就会虚高,缴纳的税负就会高涨,企业的利润减少了,老板的利润分红也会受到影响。那么面对这一现象,我们该怎么办呢?其实国家在征收企业税负的同时,也很大力度的扶持的各个发展地区的经济,如税收返还奖励政策。国家一直都有在做税收返还政策,但是为何你的企业没有享受到呢?

因为国家返税的地区一般都是经济贫困,需要发展型的地方,所以如果企业想要享受税收返还政策,就需要找到合适的税收洼地园区。在园区注册企业后,纳税享受高达80%的税收返还。但是园区也分几级园区,等级越高的园区,地方的留存也就越高。如山东园区,注册一家有限公司后,享受一级留存,增值税可以留存50%,所得税留存40%。在这些地方留存的比例上面,地方政府会按照50%-8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以营业外的名义返还。移步公众号《优税乐》了解税收优惠政策详情

【第8篇】增值税差额调整分录

导读:针对增值税当月之间有差额怎么调账的这一问题,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解答,增值税可以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来进行处理,相关的账务处理方法小编已在文中为大家进行了解答,供大家参考。

增值税当月之间有差额怎么调账?

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差额征税会计处理。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两种方式:1、这是因为交税软件自动四舍五入的缘故,下月调整就是。

2、单独做一张冲销的凭证计提的增值税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如果相差不大(如相差了一分钱),会计上可以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付款金额与增值税发票有差额该怎么做账?

付款金额与收到增值税发票有差额,如果这个差额需要在以后的业务中继续结算,则计入往来账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

借:应付账款(或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xxx

贷:银行存款

如果不需要继续结算了,则按照不能支付或不能收回的款项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坏账损失“

【第9篇】增值税检查调整分录

税务稽查补缴增值税怎么做账?

查补增值税账务调整,应设置“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全部调整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余额(即贷方余额)并予转出: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

借:本科目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有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

借:本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上面讲的是做账的方法,针对的是本年度;

若是以前年度的查账补缴又该怎么做账呢?

↓↓↓↓↓

一、如果是本年度正常的补缴增值税,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

二、如果是以前年度查账补交,查补增值税会计分录

1、计提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查补转出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补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4、结转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第10篇】调整去年增值税

应纳税款,一般来说是当年的就应当结清,但是有一些项目却不能在当年完成,所以在税务申报上可能会出现一定的误差,不过,这个误差可以通过之后年度进行补缴.那么,在财务工作中,改了申报表补缴的税款如何做分录?

改了申报表补缴的税款如何做分录

一、补缴当年的增值税及滞纳金罚款分录:

借:相关科目(根据补税原因而定)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

贷:银行存款

借方相关科目取决于补税原因,可能有很多原因,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比如:

1、应作销售而未作导致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收账款(库存现金等)

贷: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因取得假发票,虚开、代开发票以及其他不符规定发票须转出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二、补缴去年的增值税

例如:小规模企业,税务自查时查出,上年有笔未入账的收入,要求补缴增值税.请问补缴去年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借:应收账款、现金等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三、补交所得税

例如: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现有费用不正规,且未做调整,需要补缴所得税的(与增值税无关),应如何做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

贷:银行存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根据以上分录调整年初数及上年数.

补缴税款滞纳金怎么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有关规定: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因此,'滞纳金'就是指针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计算公式如下:滞纳金=滞纳税款×0.05%×滞纳天数.

在财务工作中,改了申报表补缴的税款如何做分录?这个问题其实主要问的就是补缴以前年度的税金如何做账务处理,在本文中小编都做了分享整理,希望大家在学习之后可以运用到实际的工作或学习当中,感谢大家,我们下期再见.

【第11篇】增值税税率16调整到13

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调整16%降至13%、10%降至9%,那新税率的发票怎么开呢?有什么注意事项?

1税率变化情况一览表

今天给大家整理了一下这方面的相关知识,那么到底怎么操作呢?朝下看~

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先看开票软件省升级了么

一、确定开票软件已升级

金税盘用户开票软件版本号:v2.2.33.190318

税控盘用户开票软件版本号:v2.0.29.190318

提示:请自行对照查看!

3了解开票软件升级后变化

01

金税盘用户

1.2023年4月1日至3日,进入开票软件,系统自动弹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将16%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将10%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请遵照执行!”的提示 ,如勾选左下角的“不再显示”后,再次登录开票软件不再弹出该提示框。

2.升级后在2023年4月1日后登录开票软件时税收分类编码自动更新至最新版本号32.0。

3.2023年4月1日后登录开票软件,系统会自动更新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适用税率,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

4.月度统计表和发票资料统计中增加对13%和9%税率的汇总统计。

02

税控盘用户

1.2023年4月1日-4月3日登录开票系统均会提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增值税16%和10%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和9%,请遵照执行”, 如勾选左下角的“不再显示”后,再次登录开票软件不再弹出该提示框。

2.税收分类编码版本更新到32.0。

3.13%与9%税率的调整

发票填开界面的税率,调整后的税率排在前面,调整前的税率依然存在。

4.汇总表设置税率处,新增13%与9%两栏。

4选择正确的适用税率开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1日后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金税盘用户,可以在开票软件中选择13%或9%的税率开具发票。

提醒:

对于2023年4月1日之后登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票界面没有16%和10%税率可以选择,所以妥妥地不会选错税率哦!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1日前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1日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蓝字发票。

提醒:

① 开具红字发票时,原来发票按什么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就按什么税率开具哦!

② 如果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发生在2023年5月1日前,也是可以开具17%或11%税率发票的哦!

5税率下调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发票开具需要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决定业务的适用税率,影响发票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的计算。

一、先认识下税率调整后对应的行业品目

我们还是用快速记忆法:

6%

一般来说,吃喝玩乐住加金融服务!

(现代服务,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9%

你搬不走的、搬不动的、就是用拖车都没办法的,加上国内到处跑的。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13%

剩下的,都属于它~~

二、接下来就是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一)新税率的执行时间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在2023年4月1日之后的就要按新税率开票,而纳税义务在2023年3月31日及以前发生的,仍可以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各位亲在开具时一定要注意。

(二)针对已经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进行升级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控开票软件内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要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选择正确的适用税率;未升级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的纳税人请尽快升级。

(三)发票开错了怎么办呢?简单来说,当月作废,次月冲红,简单吧!

那如何正确的开具呢?

还是举个例子吧。

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主营货物销售,该货物原适用税率为16%。在2023年3月-4月期间,共发生了2笔业务,根据情况不同,在增值税发票开具上应分别作如下处理:

a业务:甲企业3月28日销售了一批货物给乙企业,4月1日前已经开具发票。但是在4月1日后,因为发生销售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这时候就应该按照原适用税率16%开具红字发票。

b业务:甲企业4月10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了一批货物给乙企业,并同时开具发票,但在开具发票时误将税率选择为16%,且5月份才发现开票有误。这时候甲企业需要先按照原税率16%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13%的蓝字发票。

(四)补开发票相关涉税提醒

先看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再举个例子,甲企业3月20日销售了一批货物给乙企业,且税款所属期3月申报了未开票收入,但是一直未开具增值税发票。4月20日,丁企业要求甲企业开具发票,那么甲企业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16%补开。

此处应特别注意:

若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之前,但未开票,4月1日后需补开发票,其纳税义务发生当期必须要申报未开票收入。也就是说必须在税款所属期2023年4月1日前申报了未开票收入的部分,才可以补开发票。

6发票开具热点问题

1、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份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我在4月1日后如需补开发票,应当按照调整前税率还是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在4月1日之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2、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底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日,购买方告知,需要将货物退回,此时,我方尚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给购买方。请问我应当如何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销售方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后,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3、我是一名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鉴证咨询业一般纳税人,请问在4月1日后,我认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有没有变化?

答:没有任何变化,您可以按照现有流程扫描认证纸质发票或者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

4、我单位取得了一张票面税率栏次填写错误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您可将已取得的发票联次退回销售方,并要求销售方重新为您开具正确的发票。

5、我在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可以立即开具调整后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吗?

答: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对调整后税率的启用时点进行了自动控制。4月1日零时前,纳税人只能选择调整前的税率开具发票;4月1日零时后,才可以选择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6、我是一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份在销售适用16%税率货物时,错误选择13%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请问,我应当如何处理?

答:您应当及时在税控开票软件中作废发票或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按照正确税率开具发票。

7、我是一名通过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请问我应当如何确保4月1日后开具调整后税率的发票?

答:您应当及时联系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服务提供商或平台开发商对电子发票开具系统进行升级完善,确保4月1日起能够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8、2023年4月1日后,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发票的,怎么进行申报?

答:申报表调整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1%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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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国家增值税发票税率调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3月份的业务需要在4月份补开发票怎么办,取得发票的票面税率栏次填写错误应该如何处理等等。对于这些问题,12366纳税服务热线都及时作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

1.我可以采取哪种方式升级税控开票软件?

答:为便利纳税人及时升级税控开票软件,税务机关提供了多种渠道供纳税人选择。一是在线升级,纳税人只要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登录税控开票软件,系统会自动提示升级,只要根据提示即可完成升级操作;二是自行下载升级,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或者税控服务单位的官方网站上自行下载开票软件升级包;三是点对点辅导升级,如果纳税人属于不具备互联网连接条件的特定纳税人或者在线升级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主动联系税控服务单位享受点对点升级辅导服务。

2.我在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可以立即开具调整后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吗?

答: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对调整后税率的启用时点进行了自动控制。4月1日零时前,纳税人只能选择调整前的税率开具发票;4月1日零时后,才可以选择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3.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份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我在4月1日后如需补开发票,应当按照调整前税率还是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在4月1日之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4.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底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日,购买方告知,需要将货物退回,此时,我方尚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给购买方。请问我应当如何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销售方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后,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5.我是一名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鉴证咨询业一般纳税人,请问在4月1日后,我认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有没有变化?

答:没有任何变化,您可以按照现有流程扫描认证纸质发票或者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

6.我单位取得了一张票面税率栏次填写错误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您可将已取得的发票联次退回销售方,并要求销售方重新为您开具正确的发票。

7.我是一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份在销售适用16%税率货物时,错误选择13%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请问,我应当如何处理?

答:您应当及时在税控开票软件中作废发票或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按照正确税率开具发票。

8.我是一名通过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请问我应当如何确保4月1日后开具调整后税率的发票?

答:您应当及时联系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服务提供商或平台开发商对电子发票开具系统进行升级完善,确保4月1日起能够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第13篇】增值税检查调整

小赵老师(17年经济法基础授课经验)

一、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权和职责

(一)税务检查的范围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1.查账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 场地检查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査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 责成提供资料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 询问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 交通、运输检查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 银行账户检查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二)税务检查的措施与手段: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 、录音、录像 、照相和复制。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

(三)税务检查应遵守的义务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所有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行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都负有保密义务);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三、纳税信用管理

纳税信用管理,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估、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一)管理主体

1.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采集工作)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2.除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纳税人外,纳税信用管理试行办法还适用于以下企业纳税人:

(1)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3)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二)信息范围

信息范围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1.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两大类

(1)经常性指标信息有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和登记与账簿信息。

(2)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有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査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

2.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1)外部参考信息是指外部门对纳税人在评价年度的信用记录,仅记录不扣分。

(2)外部评价信息是指税务机关从银行、工商、海关等税务系统以外的部门获取的纳税人未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如银行账户设置数量、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或其他涉税变更登记、进口货物报关数量等重要涉税信息。

(三)纳税信用评价

1.评价方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1)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近3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3个评价年度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2)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2. 评价周期:一个纳税年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2)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査处尚未结案的;

(3)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4)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5)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3. 信用级别:设 a、b、m、c、d 五级。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①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②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③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4.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1)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①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②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前述纳税信用评估规定进行复核。

③纳税人纳税 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三)纳税信用修复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

直接判为 d 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 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2.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1次。

3.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4.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5.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四、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1.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2.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

3.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检举人的自愿行为,检举人因检举而产生的支出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4.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5. 鼓励检举人提供书面检举材料。接收来访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确认。

6.多人来访提出相同检举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应当在3人以内。

7.举报中心对接收的检举事项,应当及时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无法确定被检举对象,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

(2)检举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

(3)对已经查结的同一检举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

8.查处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中心转来的检举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无法在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可以延期。

9. 已接收的检举材料原则上不予退还。不予受理的检举材料,登记检举事项的基本信息和不予受理原因后,经本级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10.暂存待查的检举材料,若在受理之日起2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可以销毁。

11. 实名检举人可以要求答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与查处结果。

12.举报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答复实名检举人。

13.实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由作出处理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答复。

14.实名检举事项的 查处结果,由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答复。

15.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

16.检举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证据证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或者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予以回避。

五、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

1.公布信息的案件范围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案件: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 100 份或者金额 40 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具有偷税(逃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9)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2.案件信息公布管理:

(1)案件信息一经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当事人的税收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2)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 3 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2023年7月20日星期三7:31 丹棱县锦江饭店

【第14篇】增值税发票格式调整

1、如果是首次开具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需要测试调整发票的打印格式。开票软件中,点击【发票管理】-【打印格式查看】,选择【发票打印格式设计】,进入发票打印格式设置界面,选择对应发票类型,点击【查看】。

2、固定好打印机的挡板(一般调节到-20的位置)后,再设置开票软件中的打印参数。

①点击左上角的【设置】。

②选择对应的打印机。

③设置左边距,参数以-180为基准,数值越小发票内容越向左移动,数值越大发票内容越向右移动(15个单位为1个字的距离)。

④设置上边距,参数以-30为基准,数值越小发票内容越向上移动,数值越大内容越向下移动(15个单位为一个字的距离)。

⑤点击【确定】。

3、测试打印。拿一张a4打印纸,折叠成发票一样大小,放入打印机中,放入时务必将纸左边与打印机挡板对齐。

4、点击左上角,测试打印。打印完毕后白纸与发票重叠,观看打印内容是否在对应格子内,否则重新调试打印参数直至每一项都在发票内。

5、测试调整成功之后,就可以打印发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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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

4月1日,2023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系列政策正式落地实施。结合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设计,本着满足政策实施需要、便利纳税人操作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调整和优化。5月份申报期就要用到新版申报表啦,抓紧学习一下有啥新变化。

申报表主要有两方面调整

一方面,为了不改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习惯,仅对涉及政策变化的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局部调整,既满足降低增值税税率、加计抵减、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等政策实施的需要,也确保适用相关政策的纳税人在申报时简明易行好操作。

另方面,精简压缩了申报表附列资料数量,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不再需要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办税负担。具体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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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内容

一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二是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三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四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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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部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是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

二是废止原《营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纳税人自201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调整后如何填报看这问答

问: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几张表?

答:为进一步优化纳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了简化,自2023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一主表四附表”,即申报表主表和附列资料(一)、(二)、(三)、(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不再需要填报。

问: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问: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问:不动产实行一次性抵扣政策,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按照规定,截至2023年3月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以前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问: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成了负数怎么申报?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税人,当期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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