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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1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新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第1篇】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月1日,2023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系列政策正式落地实施。结合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设计,本着满足政策实施需要、便利纳税人操作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调整和优化。5月份申报期就要用到新版申报表啦,抓紧学习一下有啥新变化。

申报表主要有两方面调整

一方面,为了不改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习惯,仅对涉及政策变化的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局部调整,既满足降低增值税税率、加计抵减、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等政策实施的需要,也确保适用相关政策的纳税人在申报时简明易行好操作。另一方面,精简压缩了申报表附列资料数量,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不再需要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办税负担。具体调整如下:

一、调整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内容

一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三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四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二、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是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

二是废止原《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调整后如何填报看这些问答

问: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几张表?

答: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了简化,自2023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一主表四附表”,即申报表主表和附列资料(一)、(二)、(三)、(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不再需要填报。

问: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问: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问:不动产实行一次性抵扣政策后,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按照规定,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问: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形成了负数怎么申报?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第2篇】2023增值税新规

最新!2023年增值税税率表!正式实行!建议大家收藏学习

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新规来了!

附:通行费电子票据编码规则

政策依据: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4号)

关于启用《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的通知(财综〔2020〕12号)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17号)已废止。

示例说明:

例如一位货车etc客户,一个月通行了20次高速公路,平均每次长途通行涉及8家不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相关财税电子票据开具规定,最多会开具160张电子票据。

按照传统财务报销方式,需要将160张发票逐张打印后入账报销。按照第24号公告规定,为便捷财务处理,etc客户在登陆电子票据服务平台时,可获得一张电子票据汇总单和一个含有160张电子票据的压缩包。其中,电子票据汇总单上详细列明了20次通行记录,包括通行时间、出入口信息、通行费金额,以及行程对应的160张电子票据编码、详细金额和税额明细。

在符合财会〔2020〕6号文件要求的情况下,etc客户可将电子票据汇总单和含有160张电子票据的压缩包直接提供给单位财务人员,进行入账报销处理,无须再打印纸质件,实现了“多次通行,一次汇总,电子票据打包下载,无纸化报销归档”。

发票抵扣怎么做?还按老办法来!

我们财务人比较关系的关于通行费发票的抵扣问题其实并未发生任何变化,依据按照财税2023年90号文执行。

目前按照通行费收取方式的不同,企业在实际发生通行费后会取不同的票据。企业取得的这些通行费票据有些是可以抵扣的,有些是不能抵扣的,可以抵扣的抵扣方式也是不同的。

征税发票,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不管税率是多少,我们直接以取得的征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来抵扣增值税。

具体做法,我们需要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统计、签名确认后填写申报表抵扣。通过勾选平台查询到相应的发票,然后勾选。

根据确认后的统计汇总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中,具体填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

不征税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仅作为记账凭证使用。

值得注意到是,如果是etc预付费(储值卡)你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开具不征税的预付卡发票,也可以在实际消费后开具征税发票。

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新规来了!增值税最新的税率表也变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大白修改以前曾经发布的增值税税率表。

2023年5月1日起,新政策正式执行。最新最全的增值税税率表如下,果断收藏、转发↓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更新了!

为方便纳税人掌握发票政策、规范发票开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根据最新政策更新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本指南适用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门票、客运票等发票的开具,及其他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3篇】2023年5月后增值税新规

对于我们财务小伙伴来说,增值税是日常工作中经常要打交道的税种。那么,2023年度国家又出台了哪些增值税政策呢?今天,小编就为您归纳汇总,点击文件名称可以查看政策全文呦!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政策要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等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其中,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政策要点

1.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2.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3.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政策要点

1.关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办理流程和手续。

2.关于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办理流程和手续。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政策要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政策要点

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涉及的有关征管问题予以公告明确。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预征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21〕72号)

政策要点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暂予停止预征。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政策要点

自2023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3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政策要点

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15号)规定的有关征管问题予以公告明确。同时,对《退(抵)税申请表》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政策要点

为支持举办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2号)规定,对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管理问题予以公告明确。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政策要点

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照本办法全额退还增值税(简称“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政策要点

自2023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等新报表。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21〕51号)

政策要点

对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予以调整公告。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政策要点

延长《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等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政策要点

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1.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2.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来源:北京税务

【第4篇】新房要交增值税吗

商品房简单来说,就是能够像商品一样交易流通的房子,既然是商品那么早交易中就肯定会产生税费,那么买房在什么情况下要交增值税?

新房不用交增值税,二次交易时所产生的税费,这部分税叫增值税,而新房没有产生二次交易,所以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说法,只交契税。买新房需要缴纳的税费及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房屋契税、住房维修基金费、房屋产权登记费、印花税以及相关的工本费。

房产增值税可以退吗

不可以退的,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买房要交的税都有哪些

1、印花税

对房屋买卖双方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要贴在房屋买卖契约正本上,按照房屋买卖成交价的0.3‰交纳。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纳税额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及其他附着物营业额的5%。

2、城市维护建设税

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交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营业税税额的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这是国家为发展教育事业、筹集教育经费而征收的一种附加费,依营业税额为计费依据,税率为3%。

3、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对住房收取的,从现行按房屋价值量定率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定率或定额计收、按套定额计收等,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

4、土地出让金

指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土地转让价款。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5、土地增值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6、土地收益金

土地收益金按房地产交易建筑面积计收。在房地产买卖中,从超过房产评估价格以外的收益中收取,超过房产评估价格一倍以内的按不超过20%收取,二倍以内的按不超过30%收取,三倍以内的按不超过40%收取,三倍以上的按50%以上收取。对出租的房屋,参照上述比例从超过限额标准租金以外的收益中收取、具体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确定。

7、土地证书

工本费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对三资企业颁发土地证书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20元。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城镇居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华龙网综合)

【第5篇】最新税政解析! 2023年度执行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新年伊始,两部门同时发文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的政策公告,下面请首先跟着我们将2023年前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收优惠来做个对比吧!

(点击图片即可放大)

通过以上的对比,我们对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了基本的了解,那2023年,我们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按1%或3%的征收率开具,但是,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只能按1%征收率开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时,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道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以上就是我们对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的简要解析,希望对您的税务工作有所帮助!

【第6篇】2023年新增值税税率表

最新!5月起,新政策正式执行增值税税率表,打印出来学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修改以前曾经发布的增值税税率表。

五月已经开始,新政策正式执行。五月起,最新最全的增值税税率表如下,果断收藏、转发!

2023年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税率

(一)关键字记忆

1.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

2. 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销售或进口正列举的农产品等货物(见附件1),税率为9%;

3.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3%;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

4. 除2、3项外,货物税率是13%,服务税率6%。

(二)分税目记忆

序号

税目

税率

1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9-12项外)13%

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

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3%

4不动产租赁服务9%

5销售不动产9%

6建筑服务9%

7运输服务9%

8转让土地使用权9%

9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9%

10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9%

11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9%

12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9%

13邮政服务9%

14基础电信服务9%

15增值电信服务6%

16金融服务6%

17现代服务(除租赁服务外)6%

18生活服务6%

19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6%

20出口货物0%

21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0%

(三)图片记忆

(四)历史沿革记忆

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3档,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1. 1%: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2. 5%:主要包括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3. 征收率通常情况下是3%,容易与5%记混的单独记忆一下:

建筑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未选择差额纳税的,这些容易混成5%,实际上是3%。

4. 三个减按:

(1)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3)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5.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2)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

序号

税目

征收率

1销售货物3%

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

3销售服务(除另有规定外)3%

4销售无形资产3%

5销售不动产5%

其中四项业务征收率:

序号

税目

征收率

1建筑服务3%

2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3%

3不动产经营租赁5%

4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5%

5销售不动产5%

理解记忆:

1. 征收率大部分为5%(除建筑服务与车辆通行费)

2. 简易计税时,四项业务除房地产销售外,预缴税款的计算和申报应纳税款的计算一致。(理解:这意味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所实现的增值税其实已经在预缴地即建筑服务发生地和不动产所在地入库。)

3. 申报时: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税率/征收率/1.5%。

4. 申报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

(1)适用简易计税的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计税自建和非自建不动产都不得扣除(理解:一般计税凭专票抵扣)。

(2)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不得扣除。(理解:继续沿用了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一般计税凭专票抵扣)。

(3)房地产销售:一般计税可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简易计税不得扣除。

预征率

预征率共有4档,1%,2%,3%和5%。

序号税目

预征率

一般计税

简易计税

1

销售建筑服务

2%

3%

2

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

3%

3%

3

不动产经营租赁(其中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

3%

5%

4

销售不动产

5%

5%

5

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1%

理解记忆:

1. 预征率有2%、3%、5%、1%四档,还有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征收率仍是5%,理解:营业税政策平移)。

2. 简易计税预征率与征收率基本一致(除了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外是按预收款计算按3%)(理解:保证原有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

3. 销售不动产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的预征率相同。

4. 一般计税的预征率,除了转让不动产以前由地税代征时不好区分一般计税与简易所以用了5%,其余的是3%和2%(理解:建筑服务设的低是为了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超缴,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占压纳税人资金)

5. 计算公式:一般情况下,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预征率

例外情况:

(1)销售不动产不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均按5%征收率进行换算,即预缴时都是:(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5%)×5%。(理解:转让不动产由于当时是原地税代征,纳税人身份由原国税掌握,无法区分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2)房地产销售的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征收率)×3%;(理解:延续营业税的操作方法,收到预收款后直接乘以3%计算应预缴税款,但现在可以换算成不含税价,减轻了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3)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4)除其他个人外,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建筑服务税务机关发生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理解: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直接申报纳税即可,不需要预缴税款。(理解:公路很长,可能跨好几个县(市、区)甚至跨省。)

(6)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应预缴增值税款=销售额×1%。

6. 预缴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公式中简称可扣除):

(1)转让不动产: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只要不是自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2)个人转让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地区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可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其他地区免征增值税。

(3)跨县市建筑: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扣除率

序号

税目

扣除率

1

购进农产品(除以下第2项外)

9%

2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10%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计算进项税额适用扣除率的情形:

1.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率。

4.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 农产品核定扣除时:(1)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2)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最终货物税率为9%时扣除率为9%;最终货物税率为13%,扣除率为10%。(3)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时,扣除率为9%。

附件1

以下13%货物易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

1.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 各种蔬菜罐头。

3. 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 中成药。

7. 锯材,竹笋罐头。

8.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 各种蛋类的罐头。

11. 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 洗净毛、洗净绒。

13. 饲料添加剂。

14.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附件2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一)5%征收率:

1.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9〕114号)

2. 销售、出租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3.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4. 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

5. 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

6. 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7.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

8. 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

9. 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二)3%征收率:

1. 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 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 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 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 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 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 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10.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1.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2.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3.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14.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 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 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1.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

22. 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3. 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 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5.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6.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7.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8.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23年11号)

30.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1. 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32.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3. 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 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8〕97号)

35.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

36. 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 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6. 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按照3%征收率减按0.5%征收: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六)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5.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6.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根据最新政策更新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本指南适用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门票、客运票等发票的开具,及其他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让大家更方便地理解最新版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我们做了一个导图。

增值税的前世今生

来源:税政第一线,每日言税、高顿财经、中税答疑、小颖言税等。由知税微信公众号整理发布,转发请注明出处。

【第7篇】增值税新税率表

新的一年来啦!许多税收政策都有改变,我们作为财务人员来说,在这个年关要关注即将到期的优惠政策,还要关延期的优惠政策。今天就来说说有关增值税税率的内容。2023年1月4日更新最新增值税税率,财务会计收藏备用!

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1、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2、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3、零税率

4、小规模纳税人和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

关于3%减按1%优惠政策的延期下面是相关的回答。正式文件还未发出。还请大家耐心等等!

3%、1%以及3%减按2%

5%

5%减按1.5%:

可选择按征收率5%计税的应税行为

可选择按征收率3%计税的应税行为

依3%征收率减按2%的应税行为

依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的应税行为

看到这里,上述有关最新更新的增值税税率及不同税率的应税行为都有一一列示,在会计工作中有记不住的,可以收藏备查!

【第8篇】2023年最新增值税科目设置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科目说明

1、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和“增值税检查调整”五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应税行为的进项税额、实际已交纳的增值税额和月终转出的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

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销售应税行为收取的销项税额、出口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以及进项税额转出数和转出多交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为了详细核算企业应交纳增值税的计算和解缴、抵扣等情况,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

“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按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本月已交纳的增值税额。企业本月已交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本月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3)“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企业按规定享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款或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还核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当期免抵税额。

(5)“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月终,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行为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行为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7)“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核算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零税率应税服务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或按规定直接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零税率应税服务办理退税后发生服务终止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10)“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企业月终转出本月多交的增值税。月终,企业转出本月多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特别提醒:进项税额留底跟“转出多交增值税”是两码事:月底进项税额留底不需要账务处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用“转出多交增值税”。

3、“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月终转入的多交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月终转入的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特别提醒:“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核算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同时“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核算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纳税额

4、“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还核算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中的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5、“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当月,不得从应税行为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税货物及劳务的上期留抵税额。

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设置如下专栏

“应交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多个专栏,包括: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等 9 个专栏。

其中:“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 纳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是设在借方的五个栏目, “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是设在贷方的四个栏目。

三、月份终了

1.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转 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4.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 扣的增值税。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 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6、 “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四、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会计处理举例

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核算月末 转入的当月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同时,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 税”科目下设置“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举例说明如下(假定下列例子均是独立的,并且无期初余额):

①、若本月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100 万元,进项税额为 80万元,则月末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

②、若本月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100 万元,进项税额为 101 万元,则月末不需编制会计分录,此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 户有借方余额 l 万元,属于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③、若本月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100 万元,进项税额为 80 万元,已交税金 30 万元(当月交纳当月增值税在已交税金明细科目 核算),则月末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0

④、若本月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100 万元,进项税额为 120 万元,已交税金 30 万元,则月末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0

注意:转出多交增值税只能在本期已交税金范围内转回,此题转 出多交的增值税只有 30 万元,而不是 50 万元,借方与贷方的差额 20 万元属于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五、年度终了

“应交增值税”科目,每月的明细科目借贷方余额可不结平,但 在年底必须要结平各明细科目。

●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款)

●结转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根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借贷方 的差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或贷方。

若“应交 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有余额为有留抵的进项税额; 若贷方有 余额,则为应交的增值税。

●在下月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第9篇】新疆增值税普通发票查询

一、购货前全面了解上游企业情况

(1)通过查询企业详细情况,了解企业注册时间、相关资质、企业规模、实力信用情况、是否涉及诉讼等相关情况,评估相应风险(特别关注新注册企业且大额购进货物情况)。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或裁判文书网查询该企业诉讼情况。

(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

主管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查询纳税人的信用等级

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查询平台查询企业其他风险信息。

二、通过非现金转账方式支付款项,超出规定限额大额采购交易尽量避免由采购员个人垫付款项。

建议纳税人尽量通过非现金方式将货款划拨到上游企业对公账户内,若发现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信息不符,应特别留意,暂缓付款,核实后再付款。

三、核对发票信息与采购货物或服务相关信息一致。

(一)核对上游企业开具发票与对公账户上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二)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其他官方查询平台,审核发票真伪;

(三)审查发票流、资金流、物流、是否“三流”一致。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有关进项税金,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

特别提示:如果是第三方供货,建议在购销合同中注明第三方某某公司供货或签订三方供货协议。

(四)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发票传递流程,责任落实到人。

四、保留业务链条相关资料。

(1)书面合同或者协议、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2) 货物验收单、质检报告单据、出入库单等相关单据

(3)上游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制件

(4)上游企业业务人员工作证、委托证明、合同意向沟通确认微信、邮件记录等。

五、财务人员加强自身业务能力、法律知识学习,定期为公司员工进行培训,提高相员工防范意识。

每天积累一点点儿,每天进步一点点儿!

往期内容:

1、税收优惠延续到2023年: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农贸市场相关税收优惠延续!

2、以案释法:千里寻“貂”--“貂皮大衣”扯出出口骗税大案!

3、一张发票上盖两个发票专用章可以用吗?

4、【辅导】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啦!这些问题请留意及预缴申报方法

5、总局:“黑中介”协助虚开团伙虚开发票18亿判处有期徒刑!

6、创业时,设立何种形式公司合适?有何利弊?

7、一文看懂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8、新疆税务:个体工商户丢失空白发票、丢失税控设备、伪造增值税电子发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统统处罚!

9、虚开发票证据:金三系统相关信息、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注册地址使用方证明、资金流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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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增值税新税率

增值税,又变了!税务局刚刚通知!2023年最新的增值税税率思维导图来了,马上打印出来学习!

增值税又变了,刚刚通知的

2023年最新最全税率表

注意:自2023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暂减按1%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增值税税率

以下13%税率货物易与农产品等9%税率货物混淆

本文来源: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税小课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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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最新政策,增值税按1%税率征收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最新政策,增值税按1%税率征收。因疫情原因,导致很多小微企业倒闭,国家为了扶持小微企业,从而出具了小规模纳税人开普票免征政策,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目前已经到了2023年,因此很多人都比较关注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减免政策,直到2023年1月9日,税务官网发布公告,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低于或等于10万的,免征增值税,月开票超过10万的,无论是开专票还是普票,增值税都按照1%税率征收。

增值税由原本的3%降至1%,对于小微企业在税收方面优惠力度还是很大的。说到税收优惠政策,很多地区也有出具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吸引更多的企业来入驻,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例如最近几年比较火的“核定征收”“财政扶持”“自然人代开”等税收优惠政策。

核定征收:主要针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丶个体工商户,注册在税收园区,以0.5%—1%的税率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年开票限额500万,因为是享受核定征收,因此不需要有进项成本发票,如果增值税按照1%征收,附加税为0.06%,个人独资企业丶个体工商户享受核定征收,总税率也就1.56%—2.06%。

财政扶持:主要针对于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注册在税收园区,在园区进行纳税,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扶持奖励地方留存的50%—80%,扶持奖励比例根据公司纳税量而定,

自然人代开:主要针对于个人给公司开发票,在税收园区以个人名义代开发票,享受核定征收,0.9%税率核定个税,增值税1%,附加税0.06%,总税率1.96%,代开100万发票,只需要缴纳1.96万的税。自然人代开没有区域限制,每位自然人年或单次,代开发票限额500万,开票品目基本不限制,发票开出后有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付款方不用再代扣代缴,发票备注栏也不会显示“个税由付款方代扣代缴”等字样,代开人也不用担心后期汇算清缴再补缴个税。

【第12篇】高新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属于一种税收政策。是指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照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后,税务总局围绕创新创业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梳理了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

受疫情和新经济形势双重影响下,高新技术类企业税收优惠有哪些呢? 以下,特按照三类受惠主体,详细说明。

第一类受惠主体: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类受惠主体: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第三类受惠主体: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其中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其中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第13篇】新车增值税怎么算

导语:车辆购置税怎么计算?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税率。

计税价格很好理解,就是车辆的售价。比方说,一辆车不含税的裸价是180000,那么在计算车辆购置税时,计税价格就是180000。

而对于税率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的规定可知,车辆购置税属于比例税率,税率为10%。

所以,这辆车的车辆购置税=180000*10%=18000。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简单理解,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就是车辆的不含税价格。这里我们需要注意,我们购买车辆的价格其实也是含税的。这里的税不是指车辆购置税,而是指增值税。

毕竟,我们的车辆购置税是直接交给税务机关的,而不是交给汽车4s店或其他汽车销售机构。

我们计算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时,需要进行价税分离。简单的说,我们需要把增值税从实际售价中分离出来。我们买车的价格,其实等于汽车的不含税价格加上增值税。

计税价格=售价/(1+增值税税率)。

汽车销售机构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这里的税率就是13%;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这里的税率就是3%。当然,汽车销售机构一般都是一般纳税人。

比方说,还是使用上面的数据,同时销售汽车的机构是一般纳税人,那么我们买车时销售给我们说的价格就不是180000了,而应该是203400(180000*(1+13%)=203400)。毕竟,车辆的增值税也是需要我们我们自己承担的。

这样我们就需要通过反算,计算出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203400/(1+13%)=180000。

这里需要注意,我们购车时支付的保险或其他改装升级费用,并不需要计入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

当然,保险或其他改装升级支出也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我们不能把增值税和车辆购置税够搞混了。

另外,我们也需要注意如果购买的车辆是进口的,那么在计算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把关税和消费税加上。

要知道,对于一些车辆来说,消费税在生产环节最多可以达到40%。如果是超豪华小汽车,再加上零售环节的10%,这样光消费税的税率就可以达到50%。

进口车的车辆购置税,如何计算?

对于进口车来说,车辆购置税的计算公式和一般车辆并没有区别。主要的难点在于确定计税价格。这里的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比如说,一台4.4排量的进口汽车的关税完税价格是1000000,关税税率是15%,消费税税率是40%。

关税=1000000*15%=150000。

消费税=(1000000+150000)/(1-40%)*40%=766666.67。

进口车的裸价=1000000+150000+766666.67=1916666.67。

另外,需要注意如果超豪华小汽车的不含税销售价格大于1300000,需要在零售环加征10%的消费税。

而1916666.66>1300000,所以在销售环节征收的消费税=1916666.67*10%=191666.67。当然,由于还需要加上销售商的利润,实际的不含税销售价格肯定还要大于这个数。

所以,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1916666.67+191666.67=2108333.34。

这辆进口车的车辆购置税=2108333.34*10%=210833.33。

当然,进口汽车也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3%。

应纳增值税=2108333.34*13%=2108333.34*13%=274083.33。

所以,进口车辆的实际售价=2108333.34+274083.33+210833.33=2593250。

在没有添加销售商利润的情况下,一辆进口裸价1000000的汽车,最终的售价都达到了2593250。如果再加一点利润,超过300万,是很简单的事!进口车,真不是一般人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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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新建厂房增值税

a公司的新建厂房于2023年12月交房,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规定,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因此,a公司需于2023年1月起开始缴纳房产税。

目前a公司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房产税原值是不含增值税价值,此时开发商未给a公司开票,这种情况下,a公司如何确定房产原值?何时开始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原值怎么确定呢?

新购房产自交房次月开始缴纳房产税,按照规定a公司于2023年1月开始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在未取得相对应发票时,先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暂估入账,并在电子税务局做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

后期取得房产发票,如果房产不含税价值与暂估入账的房产有差异,再调整原值。

针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除房屋建筑物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a公司取得是房产,所有交付次月就要计提折旧,按照暂估的房产价值入账计提折旧,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固定资产原值,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二、a公司发生装修费如何计入房产原值?装修费在哪个时点计入房产原值呢?

根据文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a公司在2023年2月份开始陆续取得装修公司发票,但是装修公司迟迟未验收,此时即便取得发票,实际发生装修费用开支,也不能计入房产原值。

装修公司进行验收,a公司取得结算单,以装修验收竣工结算后,装修费计入房产原值。同时,a公司在电子税务局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调整房产原值。

编著:林燕

【第15篇】最新运费增值税税率

(一)税率概述

13%标准税率

除9%、零税率外的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9%

货物:生活必需品、初级农产品等

营改增: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含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6%

其他情形

零税率

除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

(二)具体项目税率

1.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服务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

陆路运输服务9%

程租、期租、湿租(交通运输工具+人员)

交通运输服务9%

干租、光租(交通运输工具,不配备操作人员)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3%

航天运输服务

属于航空运输服务,但按国际运输适用零税率

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

交通运输服务9%

发包方:以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

交通运输服务9%

互换双方:以各自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交通运输服务9%

货运代理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6%

装卸搬运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6%

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

交通运输服务9%

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

其他现代服务6%

2.与财产租赁有关的服务

情形

税率适用

征收率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3%

3%

不动产租赁服务

9%

5%

融资性售后回租

金融服务(贷款服务)6%

仓储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6%

3%

3.建筑服务

(1)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2)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3)平整土地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4)容易混淆的

情形

适用税目

苗木

园林绿化

建筑服务9%

苗木销售

销售货物9%,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苗木免税

疏浚

航道疏浚

物流辅助服务中的港口码头服务6%

其他疏浚

建筑服务9%

出租建筑设备

配备操作人员

建筑服务9%

不配备操作人员

有形动产租赁13%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现代服务6%

4.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情形

税务处理

金融商品

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

纳增值税6%

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

不纳

转让金融商品

差额/1.06×6%

资管产品管理人

资管产品运营业务

简易计税(2018.1.1)

其他情形,包括管理服务等

按相应规定纳税

租赁

经营租赁、融资租赁

租赁服务:13%、9%

融资性售后回租

金融服务6%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

金融服务6%

5.邮政服务、电信服务

类型

解释

税率

邮政服务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9%

其他企业销售邮品

13%

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9%)

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6%)

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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