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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11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5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1篇优质的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第1篇】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今天带你了解: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型微利企业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第2篇】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优惠

随着国家减税降费的不断推进,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越来越轻,小型微利企业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

业务描述

嘉诚公司2023年全年季度平均资产总额为55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60万元,企业员工人数为280人。那么,嘉诚公司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呢?

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就嘉诚公司目前的资料来看,是肯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但如果嘉诚公司的财务能够在2023年经营过程中进行适当的优化则很有可能会享受到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主要影响企业资产总额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财务人员在出具月度报表时,根据会计准则应该进行往来的重分类,这样一样,反而增加了公司的资产总额;

2、企业在采购材料物资时,月底仍然没有取得发票,需要进行暂估入账,这样一来,反而增加了公司的资产额;

3、关联单位之间通过企业过账借款、过账调拨等行为都会增加企业的资产总额。

主要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企业新增的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单位价值没有超过500万元的,没有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影响了当年的利润;

2、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取得发票,财务核算时没有按实际金额列入成本费用,影响了当年的利润;

也就是说,如果财务人员能够在2023年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对以上因素进行适当的关注与调整,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嘉诚公司便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作品来源:昌尧讲税

作者:马昌尧

【第3篇】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起征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23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23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

七、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17日

【第4篇】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率

一、首先,先看现行政策: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到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延期)

300万以内延期政策

【预测】100万以内部分的优惠会不会延续要等政策出台,大概率延续。

二,哪些企业可以享受此项优惠?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型微利企业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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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一)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温馨提示: (1)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 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3)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4)对月不含税销售额(扣除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的,则全额缴纳增值税。

2、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5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阶段性减免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温馨提示: (1)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认。

三、六税两附加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温馨提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税〔2016〕12号

(三)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个人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6篇】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2023

根据相关文件,小微企业的定义有两个,分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其中:

1、小型微型企业的概念来自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标准进行划分。

2、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源自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那么对于小微企业税收政策都有哪些呢?

一、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第三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23年l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第7篇】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账务处理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2022.1.1-2022.12.31日期间小规模纳税人非专票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如下:

举例:甲公司做职业技能培训的,全年普票和未开票收入不含税收入300万元,全部收现

1、培训收入账务处理:

借:库存现金309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培训收入3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9万元

2、9万元免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9万元

贷:其他收益-增值税免税收益

3、月末结转损益

借:其他收益-增值税免税收益

贷:本年利润

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对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到2024年12月31日,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举例:甲公司符合小微的三个条件,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280万元

1、定全额计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7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70万元

2、免税58.5万,实际申报交税11.5万元,银行扣款回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11.5万元

贷:银行存款11.5万元

3、优惠不需要交纳的企业所得税58.5万元的账务处理(很多会计的账务处理是错误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8.5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8.5万元

4、月末结转

借:所得税费用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8.5万元

贷:本年利润或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8.5万元

三、留底退税优惠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这项政策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举例:甲公司是做教育培训的,因购买办公室取得很大一笔进项税额,导致留抵税额20万元

1、税的结算科目是“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甲公司出现留抵税额,出现在“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方余额20万元,出现在增值税申报表上为期末留抵扣税额20万元

2、按照4号公告的规定办到退税,直接转到甲公司的对公账户,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发国家还未明确)

四、六税两费减半征收账务处理

税务总局2023年3号公告和川财规【2022】6号,对资源税(不含水资源)、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延长到2024年12月31日,其账务处理如下:

举例:甲公司2023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中税两费共计5万元

1、计提税费

借: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和管理费用 5万元

贷:应交税费

2、申报缴纳实际扣款2.5万元凭银行回单

借:应交税费2.5万元

贷:银行存款2.5万元

3、减半优惠部分结转

借:应交税费2.5万元

贷:其他收益-六税两费优惠2.5万元

五、增值税加计抵扣账务处理

财税2023年11号公告: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加计抵扣进项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举例:甲公司做教培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收入300万元,销项税额18万元,采购学生用具及办公用品等取得进项6万元,符合加计15%抵扣进项的规定

1、营业收入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318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万元

2、月末结转增值税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万元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2万元

3、计算加计抵扣进项税额,并填申报表,银行托收税款11.1万元回单

加计抵扣进项税额=6万元*15%=0.9万元

实际交增值税=18万元-6万元-0.9万元=11.1万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1万元

贷:银行存款11.1万元

4、加计扣除进项税额0.9万元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0.9万元

贷:其他收益-增值税加计抵扣进项税额0.9万元

5、月末结转损益

借:其他收益-增值税加计抵扣进项税额0.9万元

贷:本年利润0.9万元

六、一次性折旧税收优惠下的账务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税收优惠内容: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举例:甲公司2023年1月购电脑一台3000元,购车子一辆1000000元,企业享受税收折旧优惠政策,选择一次性折旧,残值都为0

1、会计折旧和税法折旧年限不同

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有规定,电脑3年,车子4年;税法对折旧年限有三种规定即一般折旧年限、加速折旧年限(加速加旧是有条件的,腐蚀性强震动大技术更新快可以选择加速折旧)、一次折旧

2、无论选择什么样的折旧方法,购买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都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出台的会计准则进入固定资产科目

借:固定资-电脑3000元

借:固定资产-车子1000000

贷:银行存款

3、2月开始折旧的账务处理(2月-12月折旧共计916.67+229166.67=230083.34)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等230083.34元

贷:累计折旧230083.34元

4、在进行2023年所得税汇算时,甲公司选择了享受一次性扣除的税收政策,在填税汇表时,将电脑和车子的账面余额作为调减额抵减了应纳税所得额772916.66元,导致少交企业所得税(假设企业2023年不符合小微)193229.17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93229.17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93229.17元

5、月末结转损益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93229.17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93229.17元

6、2023年会计折旧依然按规定折旧和进行账务处理,但在进行2023年所得税汇算时,要将税会差异进行调增处理

7、2024年会计折旧依然按规定折旧和进行账务处理,但在进行2024年所得税汇算时,要将税会差异进行调增处理

8、2025年会计对车子的折旧依然按规定折旧和进行账务处理,但在进行2025年所得税汇算时,要将税会差异进行调增处理

【第8篇】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型微利企业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小规模纳税人是相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属于增值税层面的两种纳税主体,而小型微利企业这个概念是所得税的范畴,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年纳税所得额≤300万),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以下有关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分如下表所示:

纵观国家减税降费之一的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方面,即纲领性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再结合日前于3月14日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至此两档式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负进一步下调。

小型微利企业按档分段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如下:

1.前提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①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②从业人数≤300人;(从业人数=有劳动关系职工人数+劳务派遣用工人数);③资产总额≤5000万;

2.低档: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应纳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12.5%*20%=年应纳税所得额*2.5%【12.5%是税基减免,20%是税率减免,实际税率2.5%,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

3.中档:100万≤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应纳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25%*20%=年应纳税所得额*5%【25%是税基减免,20%是税率减免,实际税率5%,执行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第9篇】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

很多人对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的关系搞不清,认为小微企业就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简称,或者把两者当做一回事,甚至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都出现混淆的现象,到底这两个有什么区别呢?

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是一回事么?

小微实体的13项税费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最高减征50%

三、印花税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最高减征50%。

四、资源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最高减征50%。

五、房产税:

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最高减征50%。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小规模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最高减征50%

七、耕地占用税:

小规模纳税人耕地占用税最高减征50%

八、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100万元以下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 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实际税率为2.5%。

2、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到300万元部分,实际税率为10% 。

十、教育费附加:

1、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30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最高减征50%。

十一、地方教育附加:

1、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30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教育费附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教育费附加最高减征50%。

十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暂免征收残保金。

十三、文化事业建设费:

1、未达起征点的娱乐服务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季度不超6万元)的广告业单位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10篇】2023年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说到小微企业,有两个概念,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很多人都分不清楚,哪么,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有什么区别?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中使用概念

小微企业→增值税中使用概念

一、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标准来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适用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增值税中提到的小微企业: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来划分,依据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结合行业特点具体确定。(列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2、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

3、纳税人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能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徽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2月l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接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12

注意: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不适用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政策,对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按增值税起征点规定执行:

对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营业额5 000~20 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4)营改规定的应税行为的起征点:

① 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含本数)。

②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增值税起征点所称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11篇】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如何填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100万元以内的所得税优惠已经到期,究竟还会延期吗?……

01

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100万以下,实际税负还是2.5%吗?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近几年小微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由图中可以看出:

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的政策已到期,如果税收优惠政策不延续,就只能按20%计算企业所得税,但是100万到300万部分政策依然有效,还可以减按25%计算企业所得税。

这样就会出现所得额和税额倒置的现象,不符合量能负担的原则。

因此,小编大胆预测: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应该还会出台优惠政策,至于实际税负是2.5%或者5%,小编认为都有可能。因为小微企业一般都是季度报税,所以优惠政策应该在一季度结束之前就会明朗。

02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此项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小型微利企业,根据最新的税法规定,需要满足以下4个条件:

而小微企业,并不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简称,是根据工信部发布的标准(修订后)来定义的,并且不同行业的标准各不相同。

所以,“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大家千万别搞错了!

03

小微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税法中对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04

小微企业有哪些政策扶持?

各地针对小微企业也出台了一些政策扶持措施。以北京和山东为例:

一、北京

调整小微企业代偿补偿政策。

一是放宽条件,将原试点代偿补偿政策支持范围由50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提升至1000万元以下融资担保业务。

二是有效分散经营风险,对再担保机构的政策性再担保业务提供再补偿。

三是实时监测代偿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启动资金补充程序。

二、山东

一是对中小微企业实行份额预留和价格扣除政策,采购人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基础上,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不少于本部门年度采购预算总额30%的份额,其中小型微型企业不低于60%。

二是大力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金额超1.1亿元。搭建“财金通”平台,合作银行按照单笔授信金额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90%,为政府采购中标企业提供纯信用贷款,首笔金额100万元贷款已落地,银行利率仅4.85%。

三是压缩合同签订时间,将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间缩短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10个工作日内。加快资金支付进度,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支付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减轻企业经营压力。

此外,济南的小微企业,每招聘一个应届生政府将补贴2000元。

哈尔滨的小微企业,每引进一个博士,将给10万元的安家费。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说税、税台、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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