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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7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

【第1篇】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

企业和个人开展税收筹划的时候,应该做好税项的选择,这样可以确保筹划获得成功。增值税是企业和个人发展过程中,都必然会涉及到的税项。那么增值税的税务筹划应该从哪些方面考虑呢?详细请看下文。

1、企业设立的增值税筹划

企业身份选择,但如果你是高科技企业,增加值比较高,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更合算。企业投资方向及地点,我国现行税法对投资方向不同的企业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投资者选择地点时,也应该充分利用国家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采购活动的增值税筹划

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容易使企业自身实现逆转型税负转嫁;如果市场上出现通货膨胀,尽早购进才是上策。合理选择购货对象,对一般纳税人,在价格相同的前提下,应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但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比一般纳税人低,就需计算后选择。

3、企业销售活动的增值税筹划选择恰当的销售方式,例如折扣销售、现金折扣、以旧换新、还本销售等等,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选择开票时间,销售方式的筹划可以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筹划来结合起来,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巧妙处理兼营和混合销售,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目的。

4、利用地方政府优惠政策

很多地方政府为了吸引企业入驻来促进经济发展,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优惠政策,比如我们常见的核定征收、财政扶持奖励等。企业可以通过总部经济招商平台入驻优惠园区,正常经营纳税,则公司可以享受对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扶持奖励,一般是按照地方存留的比例进行返还。

企业在税收筹划开展的时候,应该积极的寻求切入点,这样既可以提升筹划的效率,同时也能促进筹划的成功,但想要确保成功,还需要做好方法的选择以及方案的制定。

说到税务,除了个人以外,可以说这也是所有企业都需要考虑的大问题,连马云、刘强东也在其中,不然怎么会有马云没有薪水,而刘强东的年薪只有一块钱这样的事情出现呢?

其实上面用的这个节税避税方式,只是众多避税方式之一,合理节税的方式有很多种方式,具体还是要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合理做规划。

【第2篇】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率

一、首先,先看现行政策: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到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延期)

300万以内延期政策

【预测】100万以内部分的优惠会不会延续要等政策出台,大概率延续。

二,哪些企业可以享受此项优惠?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型微利企业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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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小微企业的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2、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一)资源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享受减半征收政策;

(二)季度销售额≤30万或者月度销售额≤10万

1、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水利基金全免;

2、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不享受税收优惠;

(2)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半征收;

(3)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全免;

(三)季度销售额>30万或者月度销售额>10万

1、开增值税发票(含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不享受税收优惠;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半征收;

(3)水利基金全免不享受税收优惠。

三、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一)资源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不享受税收优惠;

(二)月度销售额≤10万

1、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享受税收优惠;

2、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水利基金享受税收全免政策;

(三)月度销售额>10万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全部不享受税收优惠。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同时具备条件如下

1、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2、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优惠政策

1、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征收额为25%,税率为20%,实际税率为5%;

2、100万<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征收额为50%,税率为20%,实际税率为10%,相当于速算扣除系数为5万元;

五、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时间

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第4篇】外贸企业增值税进项税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你找答案。我国自古是一个农业国家,压制商业千年了,在改革开放后才有所好转,俗话说无农不稳,无商不富,商业说的就是买卖,现在说的是贸易公司,贸易让世界交流更加紧密,商贸对于商品和物流有很多的挑战,也让人们能够享受到更多的实惠与便利。

贸易公司在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它们的简单操作就是低买高卖,赚取中间有限的利润,现在线上商店层出不穷,电商让我们能更方便,更快捷的购物,那么他们的经营中一般会有哪些问题呢?

贸易公司就买东西,再卖东西,买东西需要去进货,那么就应该要取得相应的进项发票,卖出去当然有时候可以不用开发票,就做无票收入嘛,这个在终端市场中和电商中比较常见,但是在实际经营中,我们可能会因为上游企业给的价格便宜一点,上游就不愿意开发票,我们贸易公司就不能取得相应的进项,这种情况在建材,电商,日用品等等公司是最常见的,那么像这些情况,就会让我们贸易公司的增值税太高了。

所得税方面在日常经营里面,有一些居间费用,公款吃喝,招待费,公司的维护费用等等无法取得发票的问题,这些也需要解决,如何下手呢?

地方财政的返税退税优惠;

即可以把贸易公司落地到返税退税园区内,可以注册子公司,新公司,分红税,或者现有公司地址迁移,使用园区内的公司去承接业务,把税收缴纳到地方财政内,地方财政会根据企业的纳税情况返税退税,返还地方留存上增值税与所得税70%-85%,当月纳税,次月返还,这是目前唯一一个合理合法减轻增值税的方式。

增值税是国税,只有地方返税退税优惠才能减税降费,它是上交了中央财政的,返还的是地方留存的税收。不会改变原有的经营方式,不需要实体企业入驻,属于注册式招商引资享受地方的财税奖励扶持。了解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请移步关注《税了吧》

【第5篇】走逃失联企业增值税

案 例

我公司取得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瞒大家讲,这份专票“取得”的方式和来源有点问题,对方走逃了,目前税局发票协查被查到了,当时已经入账抵扣,如何处理?

1、当时抵扣的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万元

贷:应付账款 11.3万元

2、应做转出的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 1.3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万元

3、由于你已经转出了销售成本,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什么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异常凭证如何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

发文日期:2016/12/1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并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少数违法分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致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税收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也侵害了守法经营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监管,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对如何判定走逃(失联)企业作出了规定。

(二)将符合规定情形的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按不同情形区分处理。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此劳务非彼劳务:解析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的劳务

谈到税法中“劳务”,财税同行们肯定不陌生,例如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中有劳务,增值税中有“劳务”,企业所得税中也有“劳务”,甚至征管法实施细则中都有关于“劳务”的描述。这些关于“劳务”的规定,如果仔细揣摩研究的话,发现其实质上是有不同意义的,即此“劳务”非彼“劳务”。如果不能区分不同税法中“劳务”的真实含义,就不能正确理解政策,甚至误用政策,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以下笔者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关于“劳务”的描述,就“劳务”的具体含义进行解析,抛砖引玉,以飨读者,欢迎批评指正。

一、增值税中的“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版)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是这样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对比两版《暂行条例》的规定,发现其对于劳务的规定没有变化,都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通过《暂行条例》的规定还可以看出,增值税中的“劳务”,范围比较窄,只有“加工、修理修配”才属于增值税中的“劳务”,即提到增值税的“劳务”,只有“加工、修理修配”,独此一家,别无分店。

那么,什么是“加工、修理修配”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这样规定: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实际上,在营改增以前,营业税中也是有劳务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废止)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废止)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期间(即营改增之前),两者都有关于劳务的规定,其中增值税劳务为加工、修理修配,营业税劳务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营改增以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同样营业税劳务也开始征收增值税,为了和原先的增值税劳务进行区分,原营业税劳务“改头换面”为“服务”,取消了“劳务”的称谓。因此《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版)第一条规定的“销售服务”中的“服务”实际就是原营业税劳务。

因此,营改增以后,增值税中的“劳务”,只有“加工、修理修配”,即对“有形动产”提供 “加工和修理修配” 的行为,才称之为“劳务”。

另外,从开票系统的税收分类编码大类来看,编码大类为“2”开头的为“劳务”,编码大类为“3”开头的为“服务”。因此,在开具发票时,应正确选择编码大类,防止开票错误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中的“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提到“劳务”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等多处提到“劳务”的概念,其中第十五条对“劳务收入”做了明确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的“劳务”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其实际上是参照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劳务”的规定,即企业所得税上的“劳务”实际上约等于“增值税劳务”+“营业税劳务”,营改增后约等于“增值税劳务”+“增值税服务”。

那么,这里为什么是“约等于”呢?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属于并列关系,即这里的劳务收入不包含利息收入和租金收入。但是,从增值税角度来看,利息收入和租金收入对应是营改增后贷款服务和租赁服务,也属于增值税服务,因此企业所得税的“劳务”并不完全等于“增值税劳务”+“增值税服务”,但是差异较小,所以说是“约等于”。

由于营改增只是流转税领域的改革,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并没有相应的随之修改,因此目前企业所得税领域中的“劳务”可以近似理解为“增值税劳务”+“增值税服务”,其范畴远远大于增值税“劳务”的范畴。

另外,《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

根据上述规定,从列举的26项来看,对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文件来看,基本上属于营改增服务,但是从其他劳务所得的兜底条款来看,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也应该属于劳务报酬。因此,个人所得税上的“劳务”也基本等于“增值税劳务”+“增值税服务”。

通过上述解析,可以看出:同样是“劳务”,增值税“劳务”的范畴和企业所得税“劳务”的范畴大不一样,即此“劳务”非彼“劳务”,你弄明白了吗?

【第7篇】小规模免税企业增值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后的开票和申报操作实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这里要关注几个要点:

1、免征增值税的期限是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是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再受月销售额15万(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45万)限制,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享受免征。

3、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如果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不能享受免税。

一、发票怎么填开

1、享受免征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税率栏要选择“免税”,税额栏显示为“***”,税率不能直接选“0税率”,填开后发票票面如下图所示:

税率栏如何自动显示“免税”:

a、税务ukey用户可以进入系统设定,在“自定义货物与劳务编码”中购选“是否使用优惠政策”,优惠政策类型选“免税”,税率选“0%”,税率类型选择”出口免税和其他免税优惠政策“。

b、百旺税控盘用户可以进入“系统设置“,”增值税类商品编码“,进入赋码页面,税率选”0%”,政策选择“出口免税和其他免税优惠政策”。

c、航天金税盘用户可以进入“系统设置“,“商品编码”,点“增加”或“修改”,税率选择“免税”,享受优惠政策选择“是”,优惠政策类型选择“免税”。

2、如果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以前开的发票如何处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原来开具的1%就开1%的红字发票,原来开具的3%的就开3%的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申报表怎么填写

1、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填报)相关栏次。

2、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三、写在最后

1、依法纳税是义务,免税是国家给的政策红利,不能虚开发票。

2、连续12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四个季度)销售额超500万,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8篇】软件企业增值税筹划

买增值税专票抵冲增值税的年代已经过去了!!!

随着国家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关于增值税销项进项(对应销售和采购)是否匹配而进行对比的效率,税局花费的时间从过去的2个月提升到只需要1小时,提升了720倍!!!企业今天外购一张虚开的专票,明天相关数据就会被送到第三方机构做人工复核,后天就能进稽查局立案调查!!!要知道,专票信息仅仅关联,抓住卖发票的,买发票的全部被抓啊!!!

你能证明你是善意接受专票?你给我证明看看,怎么证明你妈是你妈的原理!!

目前,越来越多的公司在增值税上的压力越来越大,大家一直都在寻求一个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方案。在这里,我们做一些分享,虽然对行业有所限制,但是总比没有好吧

老模式代数优税优化模式公司a,高科技企业,出售一个整合软件和硬件的综合解决方案,年收入2个亿,基本无进项,;公司c高科技企业把业务拆分为2个公司或者新设2个公司,

公司a,贸易企业,公司b,研发中心,公司b将自己研发出来的软件,以使用权模式卖给了公司a,公司a整合这个软件和其他硬件,卖给最终客户,公司b一年销售额1.5亿,公司a一年收入2个亿;每年缴纳增值税:2亿*17%=3400万;公司a需要缴纳增值税=(20000万-15000万)*17%=850万;

公司b需要缴纳增值税=1.5亿*(17%-14%)=450万

集团整体增值税缴纳金额为1300万综合税负率 17%综合税赋率 6.5%

以上方案,主要是利用了国家对于双软产业的扶持政策。目前国家对双软企业,实行增值税征收17%,但是立刻退税,实际按照3%的税率征收的政策,将混合业务的公司,拆分为两家独立业务的公司,从而享受了国家的税收优惠待遇。

此方案需要有软件开发团队等实际的商业模式支持才可能生效。

【第9篇】营改增房开企业增值税

按照营改增之后的最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以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为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于销售收入未达标,但各项会计制度健全,税务资料完整的企业,可以申请办理成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税率为5%。在税率划分中,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是房地产老项目可采一般计税或者简易计税。这其中所谓的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针对这种情况开发商可自行选择有利于自身的税负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模式中,预售占了很大的比例。对于这类项目采取的预缴的方式,预缴税率为3%,应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有哪些?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其他税种不变,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中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房企的3大税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费项目有几十种。

【第10篇】企业增值税返还政策

想要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到《懂税大大》即可获取!

返税政策即企业缴纳税款后,地方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返还给企业。这样企业就能在缴纳税款的基础上节约一部分税款,减轻一定的税负压力!

所以在一定情况下,企业都是会进行筹划,享受返税政策来减轻税负压力。想要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有两种情况可以享受,第一种情况就是国家性方针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在今年采取的多项退税减税政策,企业根据政策要求的条例,退还一部分税款。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税收洼地园区享受返税政策,这个返税政策是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不是全国性的,所以要在制定的税收洼地园区才能享受。

税收洼地园区就是当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而采取以税收优惠政策,这样能引进一部分企业,而地方也能增加财政税收收入,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企业也能减轻一定的税负压力!

国家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只要符合相关的条件即可享受,而税收洼地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相对于国家性的政策要高一些。如在山东园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可以返还到地方一级留存的30%-80%(增值税地方一级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一级留存40%)。

山东园区的返税政策都是在次月准时以企业营业外收入返还至对公账户!有效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

想要了解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园区的招商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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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节能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正当税务筹划”就是规范会计核算、合理合法纳税申报纳税。这里汇集了增值税优惠政策,供参考并正确运用。

法定免税项目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9)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

(10)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1)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3)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4)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专项优惠政策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包括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2)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包括批发、零售)增值税。该免税项目包括经过切分、晾晒、冷藏、冷冻程序加工的蔬菜,但不包括蔬菜罐头。

(3)粕类产品。豆粕属征税饲料,其他粕类饲料免征增值税。

制种企业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4)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5)节能服务公司将项目中的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免征增值税。

(6)图书销售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指定出版物在出版环节的增值税先征后退100%、50%;免征图书批发、零售增值税。

(7)对电影产业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8)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9)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0)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11)自2023年5月1日起,社会组织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组织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12)在2023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13)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14)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①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②纳税人为内地(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5)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①国家助学贷款;

②国债、地方政府债;

③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⑤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的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⑥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16)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17)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8)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③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④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⑤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9)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①金融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③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并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通行为;

④金融机构之间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除上述情况外,还包括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

(20)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①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②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的担保金额)x100% ;

③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④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⑤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⑥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在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21)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2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②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 2010)等规定。

(2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25)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6)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8)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29)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30)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行为,免征增值税。

(3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予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33)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3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35)随军家属就业。

①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②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36)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①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②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37)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38)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39)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减税、免税。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减税、免税规定的,可以选择放弃减税、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减税、免税项目的,可以分不同减税、免税项目。选择放弃的减税、免税项目36个月内不得再减税、免税。

增值税即征即退

(1)软件产品的税务处理。

①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②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2)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①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②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税额等于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第12篇】跨境电商企业增值税

原创 撰稿/上海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协会

跨境电商企业显著提升我国外贸发展规模和质量。

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税收减免政策,帮助了跨境电商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微企业发展。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国际贸易的新业态,近年来一直呈现飞速增长态势。相比于传统外贸出口,跨境电商企业通过线上平台和境外的消费者直接达成交易,显著提升我国外贸发展规模和质量。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税收减免政策,帮助了跨境电商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微企业发展。

在跨境电商出口商品的通关过程中会涉及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

消费税则是针对奢侈品或者不可再生能源等特定商品,在增值税的基础上加征的。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环节,消费税的出口政策和增值税保持一致。

首先要明确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货物商品进销之间的差价”,即“增值额”。其次,企业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根据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者的征税方式和税收政策也存在差异。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既要考虑销售环节,也要考虑进货环节。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的方法,直接用销售环节的收入去计算增值税。只需要考虑销售环节,而不用考虑进货环节。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要求申请免税的企业(即“免税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需要注册在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目前共132个)。

2.企业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的点位和个体工商户。

以上海为例,按照财税﹝2018﹞103号文件以及上海市税务局﹝2018﹞15号文件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跨境电商企业在本市注册,并在“上海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国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如果该企业是通过邮路或者快件方式出口,那就不符合第二要求。

假设当时a公司未取得有效进货发票,那么a公司首先需要对接上海跨境公服平台完成信息登记,之后要按照9610“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通关。这样企业能生成一份《货物免税明细表》,并凭此向所属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

关于“无票免税”政策需要注意的是:

1.时间问题。如果企业采用无票免税方式出口,那么在出口的次月一定要向主管的税务机关进行免税申报。

2.注册地问题。如果企业在上海通关申报,但是企业注册在其他的综试区,需要回到企业综试区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进行免税申报事宜。

3.如果说企业既没有注册在上海,也没有注册在其他的综试区,那么暂时就不能享受无票免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分为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

查账征收是先由企业自行计算,然后通过账面数据与税务的差异再行调整,得出企业的收入和支出,最终计算出企业所得。核定征收是针对小规模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由税务机关核定出应税所得率,最终通过企业收入和应税所得率得出企业所得。

这两种方式得出的企业所得再根据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计算,最终得出企业需要缴纳的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36号文件《关于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1.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额。

同样一家企业采用不同的征收方式,在税收上的差异非常大。

核定征收不仅比查账征收更加优惠,同时还可以叠加其他的优惠政策,比如小微企业还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要看是否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2.企业资产规模不超过5000万元;

3.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如果企业可以享受到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政策规定:

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假如c企业从业人数80人,资产总额3000万元,同时按照核定征收政策,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符合小微企业规定,那么其应纳所得税额为:100×2.5%+(300-100)×5%=12.5万元。

因此在企业全年收入总额相同的情况下,核定征收+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缴纳的税款(12.5万元)相较于查账征收(250万元)和单纯核定征收(75万元)要低很多。

能够申请到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求:

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位、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

因此,如果企业能够符合相应条件,且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高于年度收入总额的4%,建议企业申请核定征收以大幅降低企业税赋,企业节约下来的资金可以投入到生产运营中,为企业创造更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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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筹划是建立在合法的前提下,利用好国家的税费优惠政策是首选,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一定要了解本行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我的文章主要帮助的是小企业,老板们一定要懂财税知识。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翻译成白话,就是国家想帮助谁扶持谁就会针对谁出台优惠政策。

小企业单个体量不大,但是解决了就业,社保等大问题,是国民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抵抗风险能力比较弱。国家这几年密集出台了针对小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扶持态度不言而喻,作为小企业一定要用好用尽国家的优惠政策。

一、企业一般缴纳哪些税费:

1、18个税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房产税、印花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契税、烟叶税、环保税和耕地占用税。其中有12个税种已经立法。

重要的常见的税种是增值税、所得税(企业和个税)、附加税等

2、7种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保费(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大病)

3、2种基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水利防洪基金。

4、代收费:地方教育费附加、工会经费,残疾人保障金等也由税务代收。每个地区每个行业不同,每个企业需要缴纳的代收费不同。比如重庆的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也由税务代收。

这里是简单罗列交那些税费,可以看出来企业的负担是非常重的。如果单纯为了少缴税而少交,风险非常大,也容易被查到。

二、优惠方法有14种(可能还不止):

税费的优惠比较繁杂,花样也多,比如有减税、免税、延期纳税、出口退税、再投资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税收抵免、投资抵免、起征点、免征额、加速折旧、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等

三、优惠是分税种优惠的,就是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优惠方法。

看到这里是不是乱了,几十种税费+14种优惠方法+不同的税种不同的优惠方法=老板和财务不知道能享受那些优惠了。

我们站在小企业角度,分税种看下能享受那些优惠,企业的大小通常以销售额来分

一、小规模企业增值税优惠:

不分行业以12个月累计销售额500万为界,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1、小规模企业免销售额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季度销售额45万)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这个优惠针对的是开出去的普票和无票收入,如果开出去的是专用票,不管超没超15万(季度销售额45万)都要缴税。比如季度销售总额没有超过45万,开专票部分缴税,开普票部分免税。

2、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税率优惠:除了上面的免销售额外,还有降低征收率的优惠。小规模企业的征收率是3%,2023年的优惠是由3%减按1%执行,此项优惠延续的文件还没有出台,但是开票系统有通知,大概率会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应纳增值税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3、小规模企业附加税优惠:缴纳了增值税后还需要缴纳附加税,申报系统会自动计算。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六税两费”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暂继续延续减按50%的税率进行征收。

六税两费中的“六税”是指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资源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而“两费”是指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1、减额+降税率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出至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小规模企业是增值税里面的说法)。小型微利企业同时符合三个条件:资产规模不超过50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

申报系统会通过提交的财报会自动识别是不是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可能是小规模企业,也可能是一般纳税人。

小微企业的所得税是分两段算:

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理解为毛利、税前利润)没有超过100万元部分,则计入到应纳税所得额减按12.5%的税率计算,而企业所得税再按照20%的税率进行缴纳,综合可得出按照2.5%的税率计算出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部分,应纳税所得额是减按50%的税率进行计算,再按20%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即综合可得按照10%的税率来计算企业所得税。

1)、翻译成白话就是公式:

应纳所得税=a段(毛利100万内)*税率2.5%+b段(毛利100-300万内)*税率10%

这里的税率不是国家规定的,是推算出来的综合税率。如果总金额在a段内,b段就是0。

应纳所得税=100万内部分*12.5%*20%+(100-300)万部分*50%*20%

2)、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0万(不是小微企业了)没有所得税优惠:301万*25%

2、不超过500万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扣除

3、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所得税的优惠有很多,就不列举了,一般会计都知道。

三、其他税费优惠

印花税: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对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印花税。

工会经费:对小微企业2023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继续执行。

残保金:残保金根据各地政策执行

残保金分档优惠: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残保金免征政策:在职职工小于等于30人,可以免征。

总结:上面提到的增值税+所得税+附加税的优惠,不分行业都可以叠加享受,实际上国家对小微企业、小规模企业的优惠扶持力度是非常大的。尤其是小规模企业+小微企业的,优惠可以做到膝盖斩了。这些优惠不需要去申请,申报表上自动计算自动享受。税务局这几年也把企业享受税费优惠当重要工作抓。

老板们把企业的数据往上面一套就知道要交好多税,如果企业正常经营,正常做账报税,做好筹划完全可以合法的大幅度降低税负,没必要为了少缴税而少交。老板们把精力放在如何拓展业务上,销售额越大享受的优惠越大,筹划的空间也越大。

新成立企业、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注销企业等关键时点考虑清楚后再行动。多点工资请个有经验、负责任的会计是非常值得的。

祝各位老板,生意兴隆!虎年发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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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算

3.2合同价款的调整

一、工程设计变更

1.能套用清单价格的,直接套用。工程量变化偏差超过15%时应调整综合单价:

当q1≥1.15q0时,s=1.15qo*po +(q1-1.15qo) * p1 ,此时p1应调低

当q1< 0.85qo时,s= q1*p1,此时p1应调高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例题:

某工程招标文件中标明的混凝土工程量为2400立方,施工中建设单位提出变更使用功能,使混凝土工程量增加到2600立方,施工单位收到变更图纸时,变更部位已经按照原图纸浇筑完成的200立方混凝土需要拆除。

问题1: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变化超过15%时,综合单价相应按照10%调整。投标文件中报价为550元/立方。试计算混凝土工程实际结算价款。

解析1:

(1)应计入结算的混凝土工程量为2600+200=2800立方;

(2)2800-2400=400,400/2400=16.67%>15%;综合单价应调整;

(3)实际应结算的价款为2400*1.15*550+(2800-2400*1.15)*550*(1-10%)=2760*550+(2800-2760)*495=151.8+1.98=153.78万元。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 = (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 x 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 = (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 x 100%

例题同上,问题2:该工程招标控制价为3500万元,施工方中报价为3250万元。施工合同约定措施费为直接工程费的5%,间接费费率为10%,利润率为8%,增值税及附加税率 12%。施工单位在拆除混凝土时发生人工费180元/立方,机械费150元/立方。试计算拆除工程的结算价款。

解析2:

(1)拆除工程的直接工程费180+150=330元/方;

措施费330*5%=16.5元/方;

直接费330+16.5=346.5元/方;

间接费346.5*10%=34.65元/方;

利润(346.5+34.65)*8%=30.49元/方;

税金(346.5+34.65+30.49)*12%=49.40元/方

(2)拆除工程的全费用综合单价330+16.5+34.65+30.49+49.40=461.04元/方;

(3)报价浮动率为(1-3250/3500)*100%=7.14%,应调整为461.04*(1-7.14%)=428.11元/方;

(4)拆除工程结算价款应为428.11*200=8.56万元。

3.如果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 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①当p0< p1 * (1 - l) x (1-15% )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 p1 * (1 - l) * (1 - 15%)调整。

②当po > p1 * (1 + 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 p1 * (1 + 15%)调整。

式中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l--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例题同上,问题3:该工程招标控制价为4000万元,施工方中报价为3680万元。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变化超过15%时,综合单价相应按照清单计价规范调整。变更前后的工程量和工程量清单报价如下。试计算变更后各项工程的结算价款。

项目名称

综合单价(元/方)

工程量(立方)

招标控制价

投标单价

变更前

变更后

土方开挖

22

26

1000

1250

混凝土浇筑

600

550

2400

2600

土方回填

20

14

800

650

解析3:

(1)报价浮动率为(1-3680/4000)*100%=8%;

(2)土方开挖工程量:1250-1000/1000=25%>15%

土方开挖综合单价:投标人报价26>22*(1+15%)=25.3,变更部分按25.3元;

土方开挖结算价:1000*(1+15%*)*26+(1250-1000*1.15)*25.3=29900+2530=32430

(3)混凝土浇筑工程量:2600+200=2800立方;2800-2400/2400=16.67%>15%

混凝土浇筑综合单价:投标人报价550>600*(1-8%)*(1-15%)=469.2;

混凝土浇筑结算价:2800*550=154万元

(4)土方开挖工程量:650<800*0.85=680

土方回填综合单价:投标人报价14<20*(1-8%)*(1-15%)=15.64;

变更部分按15.64元;

土方开挖结算价:650*15.64=10166元

【第15篇】粮食企业增值税政策

1.农产品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一)植物类

1.粮食

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麦、燕麦、面粉、米、玉米面、渣、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等。

备注: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蔬菜

包括:蔬菜、菌类植物、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

备注: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烟叶

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备注: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茶叶

包括: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备注: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园艺植物

包括: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以及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

备注: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6.药用植物

包括: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备注:中成药,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7.油料植物

包括: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以及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8.纤维植物

包括: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以及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9.糖料植物

包括: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包括:原木(乔木、灌木、木段),原竹(竹类植物、竹段),天然树脂(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以及盐水竹笋。

备注:锯材、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1.其他植物

包括: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以及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

(二)动物类

1.水产品

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

备注: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畜牧产品

包括:牛、马、猪、羊、鸡、鸭,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以及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备注: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蛋类产品

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

备注: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鲜奶

包括:乳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备注: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动物皮张

包括: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以及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

6.动物毛绒

包括: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备注:洗净毛、洗净绒,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其他动物组织

包括:蚕茧、天然蜂蜜、虫胶,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骨粒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财税字〔1995〕52号、财税〔2008〕81号、财税〔2017〕37号

二、回收再销售畜禽

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依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三、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1.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依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四、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依据:财关税〔2016〕64号

五、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粮食企业,除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之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财税〔2014〕38号

六、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不包括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依据:财税〔2012〕75号

七、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依据:财税〔2011〕137号

2.医疗、卫生

一、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9〕264号

三、医疗机构

(一)免税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税〔2019〕20号

(二)征税

1.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

2.不按照国家法规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免税。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

依据:财税〔2000〕42号,财税〔2016〕36号附件3

四、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品种清单见附件)。

依据:财税〔2016〕97号

3.科技、知识产权

一、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二、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依据:财关税〔2016〕70号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依据:财税〔2018〕120号

四、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五、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六、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8〕38号

4.区域发展

一、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二、横琴、平潭企业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

依据:财税〔2014〕51号

三、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改增应税业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7〕36号

5.军队相关

一、军队内部调拨供应物资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税发〔1994〕121号

二、军队系统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三、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四、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五、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六、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七、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八、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九、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十、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出口不再退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十一、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机械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7〕135号

十二、对公安部定点警服生产厂(名单附后)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警用标志(以下简称'警察服装'),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5〕59号

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十四、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一)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6.饲料

一、现行继续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1.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1〕121号、国税函〔2010〕75号

2.对饲用鱼油产品自2003年1月1日起、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自2007年1月1日起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税函〔2003〕1395号、国税函〔2007〕10号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依据:财税〔2001〕121号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依据:财税〔2001〕121号

精料补充料属于“配合饲料”范畴,可免征增值税。

依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依据:财税〔2001〕121号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税函〔2005〕1127号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依据:财税〔2001〕121号

二、以下不属于饲料的范围

(一)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

依据:国税发〔1999〕39号

(二)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

依据:国税函〔2009〕324号

(三)豆粕

依据:财税〔2001〕121号、财税〔2001〕30号

(四)宠物饲料

依据:国税函〔2002〕812号

7.影视

一、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依据:财教〔2014〕56号

二、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4〕85号

三、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7〕35号

8.文体

一、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0〕92号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8〕53 号

三、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8〕53 号

四、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五、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六、学历教育

(一)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二)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三)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七、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八、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八、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82号

九、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82号

十、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三)2023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十一、运动会

(一)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1.对执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军事体育理事会(以下简称国际军体会)世界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2.对执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3.对执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4.对执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5.对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6.对执委会为举办武汉军运会进口的国际军体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武汉军运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依据:财税〔2018〕119号

(二)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

1.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2.对北京冬奥组委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3.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4.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来源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5.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对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根据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服务,仅限于赞助企业及下属机构与北京冬奥组委签订的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中列明的服务。 赞助企业及下属机构应对上述服务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免税政策。

依据:财税〔2017〕60号 、财税〔2019〕6号

十二、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十三、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十四、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7)66号、财税字(1998)68号、财税字(1998)69号、财税字(1999)255号、财税〔2004〕69号

9.支持三农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依据:财税〔2008〕5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86号

二、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7〕83号

三、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1〕113号

四、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1〕113号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六、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七、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7〕58号

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8〕81号

九、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税函〔2010〕97号

十、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税函〔2000〕591号

十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19号

十二、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依据:财税〔2016〕73号

十三、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

10.残疾人

一、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52号)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四、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11.不动产

一、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二、2023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三、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四、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五、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12.金融保险等

一、以下利息收入

(一)自2023年12月l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

(三)国家助学贷款。

(四)国债、地方政府债。

(五)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七)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八)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九)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十)自2023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十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二)自2023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含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含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4、同业存款。

5、同业借款。

6、同业代付。

7、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8、持有金融债券。

9、同业存单。

10、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11、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十三)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四)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税〔2016〕46号、财税〔2017〕48号、财税〔2017〕58号、财税〔2016〕70号、财税〔2017〕77号、财税〔2018〕91号 、财税〔2019〕20号、财税〔2018〕94号、财税〔2018〕95号、财税〔2018〕108号

二、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三、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二)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三)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四)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五)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七)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八)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

(九)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税〔2016〕39号、 财税〔2016〕70号、财税〔2018〕94号、财税〔2018〕95号)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一)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三)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五、保险相关

(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税〔2016〕46号

(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9号

(三)符合条件的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9号

(四)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68号

(五)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68号

(六)自2023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83号

六、黄金期货交易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8〕5号

七、上海期货保税交割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0〕108号

八、对中国金币总公司出口的金银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49号

九、对生产黄金和白银免征增值税以及对配售黄金和白银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依据:财税明电〔1996〕1号

十、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2〕142号

十一、国内开采或加工的钻石,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可凭核准单开具普通发票;不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照章征收增值税,并可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依据:国税发〔2006〕131号

十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的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5〕35号

十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依据:财税〔2013〕56号

13.政府等

一、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条例第十五条);

二、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三、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14.小微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9〕13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15.重组转制

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3〕53号、财税〔2011〕116号、 财税〔2011〕13号

文化事业单位重组转制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1〕3号、财税〔2011〕27号、财税〔2011〕120号

转制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4〕84号

16.节能环保

一、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94号

三、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1〕97号

17.跨境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无形资产。

四、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八、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依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89号

九、对供应出境旅客的口岸免税店运进的有关物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在海关免税限量(限值)内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自用物品,免征关税同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依据:署监二〔1994〕83号

十、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18.民生其他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1〕54号

二、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三、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四、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税〔2019〕20号

五、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六、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9号

七、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八、自2023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7〕90号

来源: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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