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小微企业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小微企业增值税附加优惠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国家宣布:2023年国家要减税、退税2.5万亿。今天就给大家带来国家最新税费优惠动向。涉及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留抵税额退税、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等。
总体来看,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大规模的进行留抵税额退税等,2023年减税降费力度很大,国家是动真格的了。这对企业来说,是重大利好。
我们挨个来看看具体的税费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这次明确: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那具体会是什么呢?我们来分析一下:
当前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两个,一个是3%征收率减按1%优惠(这个一直没有正式发文,但是已经在执行),另外一个是月度15万(季度45万)及以内(增值税起征点的概念),免征增值税。具体如下图:
其中3%减按1%其实已经是定了的,那么这次就很有可能是:继续提高起征点。那么会从季度45万提高到什么地步呢?我们猜测有可能会是季度60万(月度20万)。当然,具体的需要等文件明确。
二、企业所得税
这次主要明确的是:2023年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想要对这个政策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就要知晓先前的政策。之前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分了两段:
2021.1.1-2022.12.31,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实际税负在2.5%(25%*20%*50%,计算方式具体见下图)。
而针对应纳税所得额100万-300万的税收优惠(实际税负10%),已经在2023年12月31日到期。
这次明确的是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很可能会由10%将至5%。
三、大规模退税政策
2023年将对留抵税额进行大规模的退税,尤其会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并且明确:在2023年6月30日前,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
同时对于制造业、科研技术服务、环保、电力燃气等留抵退税的问题,进行全面解决。保证退税资金全部直达企业。
四、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这个主要是由原来的75%提高到100%,同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也有望进一步加大。
五、个人所得税又能少交了!
这个之前已经放风过,就是2023年基本上会增加一项新的专项附加扣除: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可以少交点个税了。
税务局又传来一波利好政策,新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来了!这回,不光是先进制造业,终于,小微企业也等到了。这波政策会给哪些企业带来哪些变化呢?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对象增加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并且,小微企业还享有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3、需要符合的条件
4、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计算公式
值得注意的是,进项构成比例中涉及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票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否则,不但不能享受留抵退税政策,还会受到税务罚款。
为确保发票真实、有效,会计务必提醒员工上传发票到《发票小工具》,员工预填时系统自动查验发票是否重复。
会计在审核发票的同时,系统智能查验发票的真伪情况,这样就杜绝了重复发票、虚假发票出现在账目中。
5、增量留抵税额区分
6、存量留抵税额区分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是从4月1日起施行,对制造业等行业来说是政策的延续,但对小微企业来说,就是雪中送炭的利好,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要抓住这项机遇。
1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小微企业推出一批新的普惠性减税措施,其中对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
“实实在在减轻了我们的税负,当然高兴啊!”在惠城区桥东街道经营日用品杂货店的个体工商户岑涛,得知国家推出一批新的普惠性减税措施后一脸开心。
岑涛跟记者算了一笔账:“一间杂货店,如果一个月的销售额按3万元计算,平均一天的营业额1000元。店铺的人工、水电、租金等成本一个月要1万元。把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10万元,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个体户和小微型企业的税负。”
“我们将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财税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即实际税负10%。而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到300万元之间的企业,不在该项优惠政策范围。
市中小企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惠州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中小微型企业的扶持政策,在2023年出台“惠28条”、2023年出台“惠42条”等惠企助企政策措施的基础上,于2023年创新设立“惠州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基金规模从启动时的2000万元增加到目前的7500万元,专门用于对合作银行为惠州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后产生的风险损失给予补偿。此外,2023年还出台了《广东惠州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惠州市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等政策措施。“在国家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后,我们也将加快行动,更好地帮助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壮大。”
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我公司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1季度货物销售收入9万,服务销售收入25万,能否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您1季度合计增值税销售额超过30万元,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2.我公司是一家旅游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季度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0万元,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旅游费30万,1季度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您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按季30万元的免税标准,您差额后的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免征增值税。
3.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劳务派遣的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季度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80万元,支付的工资福利60万,如何填写一季度的增值税申报表?
答: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是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享受免税政策。
您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时,应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同时将可以扣除的差额部分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对应栏次中。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一般纳税人500万元的销售额标准,也是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吗?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因此,一般纳税人500万元的销售额标准仍然按差额扣除的销售额计算。
5.我公司为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季度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地下车库20万元。我公司销售地下车库的销售额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您1季度合计销售额为27(=4+3+20)万元,未超过30万元免税标准,您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地下车库部分无需缴纳增值税。
6.我公司为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季度销售货物14万元,提供服务10万元,销售地下车库20万元,1季度能否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销售地下车库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按季纳税30万元),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您1季度合计销售额为44(=14+10+2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24(=14+10)万元,因此,您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24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20万元应照章纳税。
7.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我公司1月份销售收入28万,可以免征增值税吗?还是按季进行纳税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您公司一月份销售收入28万元,如果选择按月纳税,则一月份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选择按季纳税,季节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免征增值税。纳税期限不同,会直接影响到您公司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因此,请根据实际情况谨慎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8.我公司为商贸企业,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1季度免税产品销售额20万,应税产品销售额20万,一季度能否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这里的合计销售额既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也包括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和出口免税销售额。您1季度合计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您销售免税产品的销售额可按其他优惠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减免税。
9.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达到10万元的免不免征增值税呢?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此处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适用主体为小规模纳税人,而非一般纳税人。
若您符合政策规定的转登记条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营改增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按照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即可在2023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因此,营改增纳税人满足上述条件的也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1.我公司为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2023年1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2月和3月无应税收入,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4号的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若您为实行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1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因此,您取得的20万元,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如果您实行按月纳税,1月份销售额已超过10万元,因此,应就20万元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12.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实务中,很多企业是按项目分别核算的,第一个项目销售额没达到10万,不预缴。当月又有第二个项目销售额也没达到10万,但累计销售额超过10万元,这种情况是否预缴?
答:按照规定,只要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就无需预缴税款。如果在同一预缴地的销售额累计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则需要预缴税款。
13.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月申报,1月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5万元,当月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3万,是否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无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了?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您1月应税行为销售额合计8万元,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3万元,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4.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到10万,但属于前期已经纳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开票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需要缴税吗?
答:根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若您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即使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15.某自然人对外出租商铺,一次性收取2023年年租金96万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该自然人对外出租不动产,分摊后月租金为8万元,免征增值税。
16.我公司成立至今未满一年,成立时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现想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标准我们如何判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文规定: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17.已使用税控设备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是否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8.我公司是2023年新成立的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但未超过10万元,可否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自2023年8月开始,总局陆续开展了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目前,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若您在免税标准调整前未申请自开专票,免税标准调整至10万后,小规模纳税人的月度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才能申请自开专票。您属于2023年新成立的鉴证咨询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9.我公司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时可以自己开专票,转登记成小规模后还能自开专票吗?
答:根据政策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且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属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可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是否需要缴销税控设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21.本次享受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答:本次享受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是指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2.本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的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包括哪些?
答:包括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3.本次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减征比例是多少?
答: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我市执行的减征比例由山东省政府制定。
24.关于纳税人类别变化时减征政策适用时间如何规定的?
答: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2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经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是否可以继续享受本次减征政策?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税收优惠的,可以叠加享受本次减征政策。
26.纳税人享受减征优惠,是否需要提交其它资料?
答: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27.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减征优惠的,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答: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28.本次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施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不包括纳税人偶尔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
1.最新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不管你是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是3%税率的业务,都可以免增值税。但注意的是免税不包括5%税率的业务的,如房屋租赁,采用差额计税的劳务派遣)
2.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3.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留底退税政策需要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
1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度纳税的,连续2个季度)增量留底税额均大于0,且第6个月增量留底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3.退税前36个月未骗取留底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发票4.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2次以上5.自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的政策。
增量留底税额是指纳税人忽的一次性存量留底退税前,增量留底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底税额。若获得一次性存量留底退税,则为当期期末留底税额(****因为上期期末存量留底已全退,余额为0,)
3.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同时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今天小编就跟大家聊一下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发展,2023年国家也出台了不少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有9类收入都可以免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小编也为大家汇编好了,给各位小微企业主参考参考!
九大类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谓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所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机构场所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相关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
小型微利企业能享受到的特殊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公告,进一步地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从今年起,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小型微利企业年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即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5%计算税额,100万元以内的仍按照2.5%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应纳税所得为120万,应纳税额=100*2.5%+(120-100)*5%=3.5万元
注意: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2.5%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应纳税所得为80万元,应纳税税款为80*2.5%=2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从过去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降低至5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从原先的180万元降低至80万元,小规模企业进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相对会变低。同时,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由过去的6%和4%一律降至3%。
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降低。其中制造业由7%-20%调整至5%-15%,娱乐业由20%-40%调整为15%-30%,交通运输业由7%-20%调整至为7%-15%,饮食业由10%-25%调整至8%-25%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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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这个规定大家应该都很熟悉,但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呢?
在财会[2016]22号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相关内容。《规定》第二大点“账务处理”,第十小点“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写明: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主流的做法是,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符合免税条件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需要提醒的是,转入损益后该笔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交相应的所得税。假设该纳税人是企业,适用10%的优惠税率。每个月的销售额按3万计算,一年即是36万,免交的增值税税额上限为36*3%=1.08万。在企业有利润的情况下,该笔1.08万还需缴交1080元的企业所得税。
虽说金额不大,但学习正确的处理方法还是很有必要。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目前的政策是季度不超过45万。
怎么做账?这个大家再熟悉不过了。
平时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季度达到免征条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二级可以自行设置即可)
有人在财政部的网站提问,问小微免征的增值税计入什么科目。
财政部的回复是计入其他收益。
但是实际上,其他收益科目是企业会计准则增加的一个科目。
很多小微企业用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虽然小企业会计准则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做账。
但是在实操中,其实我个人觉得也是大可不必。
一方面目前很多财务软件的账套就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科目表本身没有添加这个科目,小企业准则的利润表也不知道把其他收益列示在那个报表项目,so实操上有阻碍,徒增会计人员麻烦。
另一方面,不管是营业外收入还是其他收益,实质上对利润总额影响是一样的,必要性也不大。
所以,小企业准则下,大家按习惯做,计入营业外收入就行了。
那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属于政府补助吗?
很多人看到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且和税务部门有关系的免征,就和政府补助又混淆在一起了。
实质上计入营业外收入的不见得都是政府补助,营业外收入包括很多内容。
是否是政府补助,要看符合政府补助的规范条件不?
不管是小企业准则,还是企业准则,政府补助定义都是从政府无偿获得货币性资产或货币性资产。
而对于直接减征、免征的增值税,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所以小微免征的增值税,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回头在看看稳岗补贴。
首先,我们要搞懂稳岗补贴是什么性质?
依据人社部发(2014)76号文件规定,政府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所以稳岗补贴其实是国家用失业保险资金给与企业的一种特殊性质财政补助资金。
这个返还一般是按照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来算。
当然个别情况下,这个比例是有变化的,比如疫情影响下的特别政策。
所以,稳岗补贴实质上就是政府补贴。
会计核算方面
按政府补助准则规定,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稳岗补贴在实际企业支出的失业保险费基础上返还,是对已经发生费用的一种弥补,和收益相关。
用于弥补已经发生的成本或者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冲减相关成本,计入当期损益时,按照准则十一条规定。
从稳岗补贴的本质来看,应当是属于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补助,因此在核算时应计入其他收益科目或者直接冲减管理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管理费用
当然,没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那么直接选择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可。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二级科目也执行设置就行)
上述就是会计核算的处理方式。
那么税务处理呢?
计入了损益自然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稳岗补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对于补贴来说,如果不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补贴都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认定不征收收入的标准是比较苛刻的。
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选择适用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现实中,其实二哥了解很少企业取得补助去按照这个不征税收入处理,为什么呢?不征税还不香吗?为什么很少人这样做?
原因很简单,一方面条件苛刻,又要文件,又要单独核算,更重要的是,按照不征税处理了,其对应的支出是不得扣除的。
什么意思,比如你收到这笔稳岗补贴10万,你按照不征税收入申报了,没交企业所得税,那么后面你这10万用出去了,很简单很多企业就是用于缴纳失业保险费了,那么对不起,这个你不能税前扣除了。
所以,意义不大,有点递延纳税的意思。
企业所得税这块,一般就是直接申报纳税。
增值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稳岗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7月份又是小型微利企业季报的月份,小型微利企业申报表的填写困扰了不少财务人员,下面华财会计小编给您通过案例结合优惠政策给您做个介绍。
小型微利企业的填报
小微企业报税是必填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二)附表三《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小微企业报表填写方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栏次选择“是”。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第9行“实际利润额”的金额与15%的乘积填入附表三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第3行“其中:减半征税”。
(三)附表三《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的相关数据带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
(四)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第17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累计金额的数据缴纳税款。
下面华财会计小编结合案例给您介绍下如何填写
案例:某企业2023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第一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为0元,第二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为500000元,则二季度申报表填写如下:
行次
项 目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1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2
营业收入
3
营业成本
4
利润总额
5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6
减: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请填附表1)
7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请填附表2)
8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9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500000
500000
10
税率(25%)
25%
25%
11
应纳所得税额(9行×10行)
125000
125000
12
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3)
75000
75000
13
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
14
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15
应补(退)所得税额(11行-12行-13行-14行)
——
50000
16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17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
50000
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是 □√
否 □
附表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1
合计(2行+4行+5行+6行)
75000
75000
2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75000
75000
3
其中:减半征税
75000
75000
以上只是小微企业申报表的一种情况,了解更多申报情况可以关注华财会计,华财会计代理报税,专业准确。华财会计官网www.huacai.com.cn
近几年,国家出台了很多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小编整理了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今天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税费
延缓缴纳的税款所属期有2个,分别是:2023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2023年第一、二季度。具体规定如下:
1.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缓缴期限在原先3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6个月。
2.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二季度部分税费的,缓缴期限为6个月。
3.税费范围: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4.延缴金额:
其中,这条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包含上文提到的所有税费。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二、六税两费优惠
该政策的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仍适用原免税政策
适用5%征收率的情况如下:
四、企业所得税
1.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
2.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3.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优惠政策
该政策中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同,能享受的税前扣除比例是有差异的。不同的设备器具对应的最低折旧年限和税前扣除比例如下:
五、个人所得税
1.个体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体户等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六、印花税
1.与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免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17】77号)
2.资金账簿减半,其他账簿免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公告》(财税【2018】50号)
以上就是近几年出台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了,还想了解什么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台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称2023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3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享受条件】
1. 在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 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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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朋友的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最近碰上个问题找我咨询,说公司年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利润)为320万元,怎么办?我第一反应就是这哥们真能耐,现在这环境下企业年利润还能有三百多万,着实让人羡慕。
羡慕归羡慕,还是要简单聊聊我这位朋友公司的情况:公司从业人数238人,资产总额为10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利润)实际为320万元。这个税额如果按照当前我国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来算,年利润超过300万的企业所得税按照25%全额征收,要缴高达80万元的税率,税后利润仅剩240万。企业虽小,但是税率对老板来说,太大了。如果能进行合理规划,将为企业增加税后利润多37.5万。
解决这个问题之前,要先对当前我国对小微企业的四个认定标准做个了解:
①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②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③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④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明确规定了对于不符合以上限定条件的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且若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还是要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这就是为什么你会看到企业在汇算清缴后有的是补钱有的是退钱,原因之一就在这里。
那类似于朋友公司的这种情况,如何从顺序上判断问题分根源?首先知道两点:对小微企业年利润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为2.5%;对小微企业年利润超在100万到300万之间的这个数,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为10%。
网上有个很吹遍天的方案:朋友公司实际从事的行业是咨询服务类,不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行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也满足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唯独税前利润320万元高于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但仅超出的20万这部分,如果朋友公司可以将税前利润合理降低至300万元,就可享受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关键在于如何调整这部分利润?目前市面流传的大概有十种所谓合理合法调节利润的方法:
1、利用资产重组调节利润 ;
2、利用关联交易调节利润 ;
3、利用资产评估消除潜亏;
4、 利用虚拟资产调节利润 ;
5 、利用利息资本化调节利润;
6 、利用股权投资调节利润 ;
7、利用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调节利润 ;
8、利用时间差(跨年度)调节利润;
9、使用不当的收入、费用确认方法调节利润。
举几个例子大家可能就明白了。比如有一些股份制改组企业因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利润达不到70%,通过将其商品高价出售给其关联企业,使用其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脱胎换骨”。但这种属于虚构经济业务,人为抬高上市公司业务和效益,风险和操作方法不是一般人能搞定的;
还有就是采用大大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进行购销活动、资产置换和股权置换。这就是我们上面所说的十种调节方法中的第一种;之前有证券报刊报道某股份公司,以800万元的代价向关联企业承包经营一个农场,在不到一年内获取7200万元的利润。很明显,这是以旱涝保收的方式委托经营或受托经营,抬高上市公司经营业绩。
有的是以低息或高息发生资金往来,调节财务费用。这个也有案例,之前报道的某公司将12亿元的资金(占其资产总额的69%)拆借给其关联企业。虽然我们不能肯定其资金拆借利率是否合理,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该股份公司的利润主要来源于与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利息收入。最常见的就是以收取或支付管理费、或分摊共同费用调节利润,如某集团公司1997年替其控股的上市公司承担了4500 多万元的广告费,理由是上市公司做的广告也有助于提升整个集团的企业形象。
类似于上面这几种,显然是不符合企业情况。本身操作难度大不说,风险还高。还有一种方法是加速折旧,但是得去跟税务谈,有点跟地主去谈利益的意思。比如是20年的建筑物,定成30年50年的都没问题,前提是拿得出证据来,税务局不管。是不是很懵?因为税法里期限规定20年以上,但又只规定下限没有规定下限封顶,为啥?其实年限越短摊的成本费用就越高,交的企业所得税就少了;反之年限越长每年进的费用就越少,这里你企业所得税就已先交了,税务局当然就不管你了。
但话说回来,虽然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优惠力度特别大,在企业处在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临界点附近,超出部分较少时候,可以通过方案进行合理的调整,但是任何的调整方案在杰哥看来,都不如做在事前,所以税务税前筹划,对现在很多的企业来讲还是很重要的。
关注杰哥闲言税语,每天分享有态度、有价值的财税观点,助力企业人!
近两年为了鼓励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诸多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对象、税(费)种和优惠内容都比较繁杂,本系列文章将逐项分析各项优惠政策的相关要点,也欢迎留言咨询。
从最新政策开始,今天先分析“六税两费”的减免政策:
优惠对象,包括三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是从增值税角度、企业所得税角度和营业执照角度区分的。只要任意满足一条,就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
涉及税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优惠内容:最多减免50%,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在最高不超过50%的范围内确定。一般都会顶格出台相应具体执行办法。
要享受这项政策的企业,建议按照下列顺序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上述判断过程中,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判断相对简单,相对企业所得税角度的小型微利企业判断稍显复杂:
总体来看,需满足四个条件:等来非限制和禁止、年应纳税所得小于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的周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可以分成新设立企业和存续企业两个维度来分析(均为一般纳税人):
新设立企业:自成立之日起至首次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如果满足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两个条件的,可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如果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自次月(按月申报)或汇算清缴之日(按次申报)至当年6月30日不再享受优惠。
存续企业:参照上一次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进而判断是否能够享受优惠。
文章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疯狂税客
原标题为: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记哪个科目
身为会计人,周而复始的重复着一件工作——记账结账,很多“外行人”觉得,记账不是挺简单的吗?写清楚收支不就结了?!你要是这么想就错了,身为会计人,还需要掌握所有的会计科目,一旦科目记错了,税务申报也会跟着被影响,很可能导致涉税风险。所以会计人,掌握会计科目的分类是非常有必要的。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会计科目的文章——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记哪个会计科目?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记哪个会计科目?
1、营业外收入科目
之前确实有明文规定,符合小微企业企业按月进行计提应交增值税,再汇总增值税纳税期的销售额,据此判断是否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若符合,将免征的增值税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
对,就是《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印发)。计提还是要计提,但满足优惠条件时结转的科目就没有具体明确了,“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当期损益”又产生许多派别。由于没有明确到具体科目,有人就主张仍按照旧规定记“营业外收入”;有人建议记“主营业务收入”;有人观点平时不计提,以含税价确认收入,如符合小微条件无需再价税分离,省心省事。
笔者看得是眼花缭乱,好不热闹。但总感觉各派均不符合规定。
2、当期损益类的科目有哪些
我们知道,每个会计期末,要将损益类科目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所以为本年利润科目服务的科目均为损益类科目。具体包括:
①收入类科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收益等;
②费用类科目: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资产减值损失、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得税费用等;
③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营业外收入;
④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损失:营业外支出。
不难发现,旧规定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亦属“当期损益”,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难道真的如有些人的主张一样记入该科目吗?
3、其他收益科目
我们来看,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会计确认适用哪个准则呢?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政策仅与销售额的大小有关,不能适用收入准则,应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修订后的政府补助准则新增“6117其他收益”科目,专门用于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不宜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
“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准则规定,“其他收益”在“营业利润”之上单独列报,也反映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确认的其他收益,与企业的日常活动有关,不适宜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更不能归属为与日常活动无关的“营业外收入”。
笔者提醒,注意与“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区别,该科目属于所有者权益类的科目,名字貌似,但核算范围截然不同。
4、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①按月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②季度销售额满足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条件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会计科目——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记哪个会计科目?相关问题解答,想要获取更多会计科目相关内容,可关注中公会计考试网“会计实操培训”,小编将为大家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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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是助企纾困解难的最公平、最直接、最有效的举措。今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33项内容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今天带你了解: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称2023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3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享受条件】
1.在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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