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关于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务筹划这个词来源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参与审理此案的汤姆林爵士议员对税务筹划给力一个说法。原话是这样的:“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交税收。”这个观点一经提出就得到认可,时至今日,税务筹划已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体系,逐渐走向规范,其本质就是在法定范围内,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使税收经济利益最大化。
税务筹划简称税筹,税筹常见的包括三种类型即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
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采用非违法手段,利用税法中的空白、漏洞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处于税法空白区域,既不违法税法,也不合法,介于两者之间。但是与纳税人偷税漏税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
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目的的行为。
转嫁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通过价格调整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
为什么要做税务筹划?首先税务筹划在法务法规的许可范围内进行的,有利于企业经济行为的有效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可支配收入,就是说企业有闲钱了,就可以进行投资、生产经营决策,同时也便于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也避免或减少了税务处罚。这个是对于个体或者企业的。从大方面来说。公民有更多可支配收入了,就有了更高的消费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合外汇收入,这也是这个行业能够存在的理由,也催生了很多税收代理公司。我们贵州诚友利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公司也是在应运而生,是时代的产物,也是必然结果。
我们来说说,我们公司这些年遇到的一些典型的案例吧。
案例一:
税务咨询:企业自然人要把自己的股权转让,面临溢价太多个税高达20%,他们想通过多笔支付股权转让款来实现延迟缴纳个税。为了实现延迟纳税,先付了一万,后续再多次支付。
我们给的答复:这种方法是不可取,因为股权分期支付,第一次支付时要按照全额申报缴纳个税。
参考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案例二:
税务咨询:公司目前是从事新商铺的房产转租业务,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开票都是开的9个点的增值税,税负太高,加上没有抵扣税票,想通过简易简易计税的方式来缴纳5%的税。反正简易征收不需要税局审批。
我们给的答复:这种税务筹划的思路是不可行。租入不动产的时间属于2023年5月1日后租入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该是9%增值税。
提醒:若是你单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税率取决于你租入不动产的时间。
1、若是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租入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是9%增值税。
2、若是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参考依据: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一)》中提到: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因此,一般纳税人将2023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参考依据: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虽然案例很简单,但是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不清晰的,学习税法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该做的事。
2023年有什么利好的税收政策?
1月9号是一个新的财税政策,就是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0万含10万月销售额,那么是免税的超过10万应该是按照1%了,就是说原来按照3%纳税的减按1%,我们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就是说原来应纳税额100万以下,按2.5%税率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超过100万到300万之间的,这个是按5%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是一直到2024年的12月31号。
为什么要说它是一个利好政策?以前500万免税,以前是一个季度45万免税,那么你现在变成了每个月10万免税,我告诉你就是利好,为什么?你有没有想过,原来最早是四十五万一个季度内是免增值税的,这个政策后来又改成了五年销售额500万内免税,但是这两个优惠都是截止到2023年的12月31号,也就是说这些优惠已经给你定了截止期限了,但是你看我们过了2023年的12月31号,一直到1月9号都没有出台新的节税政策,也就是说如果他不出台新的税务政策的话,未来我们一暂报税就得按照3%来报了,那现在他1月9号出了这个税务政策,那10万以内你免税超过10万的减按1%交税,那不就是一个利好吗?如果他不出来,你是不是就得按3%交了,而且没有免税金额,你等于全年的销售收入都得按3%,而且你有没有想过这个政策出台的这个趋势。
我们再想一下,2023年的年末它都没有出台政策,就证明一直在讨论,最后还是确定给予优惠的原因,它一定是说我还是要支持经济发展,即使你有没有想过我们现在已经放开了,按理说经济应该恢复了,但是它依然在2023年给了你全年的优惠,代表的是什么?他希望你能够把经济促进起来,你不要只看那个1%的点,你也不要看是10万块钱免税还是45万免税。你要看政策背后的这个趋势,你也不是靠那一两个点挣钱,我特别同意你一定要记住一句话,如果你的公司,你的老板,他挣的这个钱就是节税的钱,也就是说他不搞税上的事,他不挣钱,那请你离开这家公司,离开这个老板,因为这叫火中取栗,你在跟国家博弈是不对的,良禽择木而息,财务管理是要支持业务发展,但不代表无原则底线的支持。
老项目,加工,清包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预缴一般(总包-分包)/1.09*0.02
简易计税:(总包-分包)/1.03*0.03
纳税一般:总包/1.09*0.09-进项-预缴
建议纳税:(总包-分包)/1.03*0.03
甲建筑安装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机构所在地为a省,2023年1月承包b省的一项建筑服务,该建筑安装公司收取含税工程价款500万元,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乙公司含税分包款150万元。甲建筑安装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甲建筑安装公司当月应预缴的增值税
500-150)/1.09*0.02=6.42
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8月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含税销售收入560万元,另取得延期付款利息30万元。购买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总额为200万元,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为800平方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期的计税销售额
800/2000=0.4
200*0.4=80
560+30-80)/1.09=467.89
某企业2023年1月转让6年前建造的办公楼,取得销售收入1500万元,该办公楼账面原值900万元,已提折旧260万元,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023年1月该企业应纳增值税
自建全额:1500/1.05*0.05=71.43
2023年8月份,天津的王先生将2023年3月购买的200万元的普通住房出售,取得含税收入360万元,8月份王先生应缴纳增值税
二年,普通住房免增值税
你有没有这样的疑问,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税号吗?小编给你的回答是,不一定!那么什么情况下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不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具体情况分析~
疑 问
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税号吗?
答 复
不一定!
(1)若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若购买方为非企业的,比如民非组织、行政事业单位、个体户等,可以不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参 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提 醒
(1)对于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税号,没有要求必须填写开户行账号和地址电话。当然若是填写了开户行账号以及地址电话也是有效的。
(2)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要齐全,除了必须填写名称和税号外,还需要填写开户行账号以及地址电话等。
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第一大税种,每个企业都会涉及,重要性不言而喻,熟练掌握增值税的开具、申报、清卡认证等流程,才能真正掌握企业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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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企业在日常经营中
都遇到过这样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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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知道对方是不是一般纳税人呢?”
“我又该怎么向对方证明我是一般纳税人呢?'
准备好小本本,
现在小编马上为您一一解答。
如何查询 企业纳税人资格
ø 查询路径①
1.打开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我要查询”。
2.点击左侧“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或纳税人名称,点击“查询”。
3.等待查询结果,即可看到纳税人资格类型。
ø 查询路径②
1.企业也可以打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点击“登录”。
2. 输入账号、密码、验证码登录后,点击“我的信息”分类下的“纳税人信息”。
3.点击“资格信息”,即可查看纳税人资格类型。
如何证明 自己是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八、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也就是说,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证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如下图所示
☀填表小tips:
1.本表由纳税人如实填写。
2.表中“证件名称及号码”相关栏次,根据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填写。
3.表中“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由纳税人自行勾选。
4.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前几天有人问了我关于软件退税的问题,当时我没有立即回复,一直想抽空写一写软件退税的政策,两个原因吧,第一,我搜了很多文章发现一直没有系统化的解读,第二,就是不少朋友已经问过我这个问题了,而且基于华为事件,大家应该也能看到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产业的大力支持,我也仅以此文,向那些投入高研发,大力支持新技术的科技型高新企业致敬~
什么是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2023年第39号公告已经调整为13%)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缴纳入库后,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申请退税。这是一种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小谈栗子:当月销售100万(不含税)的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抵扣完进项后交了13万的增值税,增值税税负为13%,对超过3%的部分返还,即退还10万,最终增值税税负为3%。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一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该文件也是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核心文件,后续出的财税2023年38号文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第四条关于动漫软件也是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什么软件产品能够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首先,软件产品是必须自行开发的,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也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其次,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例如,智能语音机器人芯片中的语音软件。
★审核条件:
① 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上述图片来源均为网上图片,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小谈)
②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上述图片来源均为网上图片,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小谈)
如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2)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 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②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③ 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备注:此处的10%为成本利润率
如何正确开具发票?
① 发票上应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
② 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
③ 随同机器设备等硬件产品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若不能单独开具,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
小谈提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办理流程?
一、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资格备案
路径:网上办税服务厅->优惠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办理。
step1.填写表单:
step2.上传资料:
点击“加号键”提交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step3.提交之后,在首页->事项进度查看办理结果。
(小提示:事项进度须显示“已办结同意”~如果是“申请中”,记得重新提交哦!)
二、大厅申请退税
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软件产品时间税负超过3%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退税材料:
1.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 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报告
3. 纳税人完税凭证复印件
4. 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你找答案。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承担无限经济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规模没有限制,行业有一定限制,主要后缀是某某中心,工作室,事务所、经营部等,比较常见的明星工作室,研发技术中心这些很多都是个独企业,那么它主要需要叫哪些税收呢?
个人独资企业主要两个税种是增值税、个人经营所得税、有时候还有分红税(这个在税务认定上常常不清晰),然后还有一个增值税附加,主要就是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今年有一些税种已经是免征了具体情况是小规模纳税人个独企业增值税500万普票免征,增值税附加也免征了,印花税很少,万分之五,剩下就只有个人经营所得税了。
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经营所得税有两种征税方式,一是查账征收,二是核定征收。我们以利润300万为例来看看企业的一个纳税情况差距有多少呢?
个独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今年应税所得额100万按照2.5%征收,100万-300万按照5%征收,300万以上按照25%征收,这也就是说按照300万内按照5%征收,也就是15万的个人所得税。
个独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今年还可核定征收纳税,定期定额核定,个税核定在0.6%左右,基本低于1%,增值税又免征了,300万的税收成本也就是3万元就完税了,税收的成本是相当低的,这就是核定征收的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个独企业的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相差是非常大的,为什么我不说一般纳税人的个独企业呢?因为一般纳税人企业不能核定征收了。了解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请移步《税了吧》
小微企业一直是国家扶持的对象,“营改增”试点全面推行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小微企业原有的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就采取了“平移模式”。但是,小慧今天要提醒大家,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望大家相互告知。
什么是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1、2023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
2、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享受条件】
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第六条第(二)项
【案例】如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销售货物取得销售收入2.5万元,无其它增值税应税项目,由于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虽然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但还是不得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此外还要强调,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也就是说,以一个季度为申报期限的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才可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第一条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
公告对申报表的格式进行了调整:
一是对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一步做了调整细化,新增了3行免税销售额的“其中”数,分别是“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
二是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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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没有遇到过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突然感觉好像不会了?附表三怎么填?附表四的填列依据是什么?下面跟大家梳理一下填报流程,及复审思路!
1、房开企业税务申报表审核:
step1:预填报表台账
(1)应交税金计算表,设置excel表格,按普通/非普通住宅填列当期收款金额,自动计算各项税金: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
(2)销项发票台账更新:累计开票212户、面积29860.92、开票含税金额2.34亿、销项税额1931万,等
(3)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附表三土地价款1.503亿、累计扣除金额2573万、抵减销项税额212.43万
step2:登陆电子税务局
(1)附表一,开票金额、税额核对,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填列到4-12(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4-14销项(应纳)税额会带到主表11行
(2)附表二,认证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额-上期留抵税额退税,等事项核对
(3)附表三,房地产企业填列,1列本期发生额填列开票含税金额,3列在收到土地凭证的当月所属期填列凭证所载金额,5列填开票合计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乘于土地价款金额
(4)附表4,本期发生额为申报所属期月份缴纳的销项税
(5)附表5,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留抵退税金额可抵减城建税及附加税
以上审核无误后,点击申报-根据实际情况扣款,完美的完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及附加税的申报工作!
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本篇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风险须知的税务知识是税云服务平台小编专门为税务会计整理的税务实操内容,这篇文章中为您详细描述了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税收问题及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一般按照销售额来预征,普通住宅为2%,商业为3%,各地会有所差异。房地产企业预售商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对纳税人预售除公寓和别墅以外的非普通标准住宅,暂停按预售收入的1%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的有关问题公告》(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9号)第十三款之规定: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率的问题:
(一)普通标准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6%;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为8%;
(三)无法准确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的,核定征收率为8%。
按照《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8号)第十一款之规定:纳税人在存量房转让环节,无法按照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8号第九条据实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8%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并出具《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具体我们通过下面的政策来了解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各地的不同(全国):
各地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汇总(截至2021.3)
http://xt12366.com/index.php/home/case/newjdshow/id/2xyyjb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收风险
近些年,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给我国经济的增长带来很大的助力。然而房地产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和问题,在各个环节和流程中都有可能面对税务风险问题,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土地增值税作为房地产企业重要的税种之一,受其制度设计的影响,房地产企业面临一些税务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十大风险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务风险
1、不符合核定征收规定的税务风险
(二)确定清算项目环节的税务风险
2、未能及时清算,需要缴纳滞纳金3、清算单位错误视情况补缴税款、滞纳金等
(三)房地产转让收入的税务风险
4、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收入确定不符合规定5、隐瞒、虚报转让价格或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风险6、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未按规定确认的税务风险
(四)房地产开发成本的税务风险
7、未取得合法凭据的无法扣除8、未实际发生的成本不得扣除9、扣除项目的分配或分摊不合规定
(五)房地产开发费用的税务风险
10、融资费用未按规定归集及扣除的税务风险
针对风险提出4点优化措施:
(一)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为了保证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正常进行,需要加强财务人员的核算管理水平,通过保持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二)审核票据的真实性,详细分析项目成本
为了保证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合法性,需要在扣除项目中对票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实际发生但是没有取得合法票据的项目不予扣除,并且需要根据发票的实际金额和付款金额,合同金额,决算金额孰低的原则进行确认成本。
(三)提升税务筹划意识
在营改增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想要保证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树立良好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意识。
(四)选择合理的税收优惠
要想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需要对国家土地增值税的相关内容进行深度探究,从而根据工程项目的面积以及出售数量等实际情况,选择相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有效的把控土地增值税增值率的比率。
降低风险、精准赋能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直接关系到了房地产企业的整体发展。
要想保证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正常进行,税务管理人员要对当下的政策进行了解并且制定合理科学的税务筹划方案,保证清算过程的合理性和严谨性,避免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影响到最终的计算结果,最后还需要选择合理的税收优惠,在合法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税务负担。
赋能培训
作为税收大数据的参与者与践行者,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不断技术革新,是山东省大数据协会《大数据产品评估规范》、《大数据企业评估规范》团体标准起草单位之一,同时加大开放合作,成为华为云精英服务商,并扩大与华为的深度合作。
为帮助房地产企业规避风险、化解难题,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数字化税务研究中心合作推出:【税收大数据环境下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赋能——暨房地产项目数字化管理线上精准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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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大纲
(一)当前税收大数据环境分析、现行征管与行业监管趋势分析1、大数据环境介绍2、房地产行业监管情况3、税务局现行征管现状分析(二)数字化技术在房地产行业中的应用案例1、数字化技术应用必要性2、数字化技术在房地产行业中的应用案例3、财务领域数字化技术实践a、项目售价测算模型b、土地投资测算模型(三)土地增值税数据规范化案例分析及风险应对1、常见的数据分析检查方法2、常见的风险点及申报数据规范要求(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工作模式实战案例解析1、基础资料的审核及案例2、收入的审核及案例3、土地成本及拆补的审核及案例4、前期工程费的审核及案例5、建安成本的审核及案例6、基础设施费的审核及案例7、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审核及案例8、开发间接费的审核及案例9、开发费用及税金的审核及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5号公告出台,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那么出口企业增值税申报是否有变化,生产企业、外贸企业、营改增服务企业应如何正确填写?今天贸税帮给大家梳理一下有关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要求,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的掌握申报的填写规则,从而不影响出口退税的办理。
第一个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生产企业:
第16栏: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该栏填写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销售额。
外贸企业:
第18栏: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及劳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及劳务。
该栏填写所有内销免税货物劳务的收入,以及外贸企业免退税办法的出口销售额。
营改增服务企业:
第17栏: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第19栏: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适用零税率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第17栏填写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销售额,也就是自行提供服务的收入;第19栏填写所有内销免税服务的收入、跨境服务免税收入,以及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销售额,也就是外购服务转售的收入,涉及外购对应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零税率应税服务范围可参见财税【2016】36号附件四)
第二个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生产企业:
第18栏:反映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对于存在征退税差的生产企业,在计算退税额时,会出现“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结果填写在第18栏,将该笔进项税额转出,计入成本。同时如果生产过程中存在免税购进原材料,还涉及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
外贸企业:
第11栏: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列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该栏填写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涉及的税额,该栏数据有监控,只有开具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才可以填写申报抵扣。
第26栏: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第28栏: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外贸企业纯出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处,不得参与计算抵扣。千万注意不要填在“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处,否则会出现“一票两用”的核查风险。据了解,即使填写错误后将进项税额转出,部分省市仍无法顺利办理出口退税,特提醒广大外贸企业注意!
还有一点,正常来说,外贸企业每退一笔税款,待抵扣进项税额中应相应减少,但实际中很多地方出口退税涉及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征税部门不管,退税部门也不怎么看,总之,别抵扣就好。
第三个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生产企业:
第7栏:填写纳税人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第15栏: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申报表附表一第16栏填写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销售额会带到主表第7栏中。同时退税机关上个月审批完毕的出口退税额,应填写在第15栏内,该栏数据会冲减期末留底,不再重复参与计算出口退税额。
外贸企业:
第8栏: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第9栏: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第10栏: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劳务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劳务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劳务的销售额。
申报表附表一第18栏填写的所有内销免税货物劳务的收入,以及外贸企业免退税办法的出口销售额,按照货物和劳务分别对应主表第9栏、第10栏数据,汇总后计入第8栏中。
营改增服务企业:
第7栏:填写纳税人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第8栏: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第15栏: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申报表附表一第17栏填写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销售额同样会带到主表第7栏中,与生产企业免抵退出口销售额进行汇总。第15栏填写要求与生产企业相同。同时申报表附表一第19栏填写的所有内销免税服务的收入、跨境服务免税收入,以及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销售额直接计入主表第8栏汇总中,而不再其中第9栏(货物)、第10栏(劳务)中体现。
还有一个表,别忘了--《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第8栏: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第9栏:填写营改增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此表应根据《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应到税务机关进行免税备案,未经备案无法选择免税代码及名称。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备案,分别填写。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销售额不在此表中体现。
外贸企业、营改增服务企业:
第7栏合计应与申报表附表一第18、19栏合计数一致,包括所有内销免税货物、劳务、服务的收入、外贸企业免退税办法的出口销售额、跨境服务免税收入,以及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销售额。
第8栏填写外贸企业免退税办法的出口销售额、跨境服务免税收入,以及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销售额。
第9栏填写跨境服务免税收入和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销售额。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的普及,一些应税服务境内境外的界定更加困难或者存在争议,必须在未来的税收立法根据各类经济活动的新变化、新形式加以重新界定。对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提供服务等是否应征收增值税等问题税企之间、税务机关人员不同人员对政策理解和执行上存在差异。下面结合我们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就关政策规定和处理原则与具体案例与大家一起交流、分享,欢迎大家多提意见和建议。
一、主要政策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处理原则
36号文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是关于判定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则性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提供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销售服务:以“发生地”为判断核心
1、非居民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例:非居民企业a公司受境内b公司委托,就b公司开拓境内外市场进行实地调研并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a公司提供的该项咨询服务同时在境内外发生,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2、非居民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属于在境外销售服务。
例:境内个人出境游时的餐饮住宿费用。
(二)销售无形资产:以“使用地”为判断核心
1、非居民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属于在境内销售无形资产。
例:非居民企业c公司向境内d公司转让一项专利技术,该技术同时用于d公司在境内和境外的生产线。
2、非居民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属于在境外销售无形资产。
例:非居民企业e公司向境内f公司转让一项专用于f公司所属印度子公司在印度生产线上的专利技术。
(三)案例中的其他需注意问题
1、对于数字经济时代下,非居民企业在境外通过网络等难以区分物理国境的新形式新载体提供服务,目前湖北省国税局答复统一按照境外服务进行处理。(这也是实务中非常不好判定的问题,实务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对外付汇是由于需要境外企业为本公司某项仪器设备的使用提供技术指导,境外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技术指导,这种情况提供服务方是完全在境外,接受服务方在境内,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对境外非居民企业征收增值税,各方在理解上就存在较大争议)
2、广告服务以服务提供方所在地作为服务发生地。
三、具体案例解析
(一)邮政、运输费用类
案例1:国外公司从外国邮寄物品给国内公司,产生的邮寄费用,国外公司先行垫付,收到物品后,国内公司再支付邮费。物品邮寄到报关口,该邮费涉及到境外的部分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解析: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该项服务属于境外服务,该邮费涉及到境外的部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2:境外a公司为境内b公司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起运地或终点在中国,比如从新加坡运到上海,那么b公司支付的运输费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解析:货物运送至境内必然示会在某个境内港口报关、停靠,起运地或终点的停靠不能判定为运输的过程,因此应该把此类型归为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国际运输服务,通常税收协定会有专门章节对征税权进行规定。一般而言,该项征税权在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企业所在国。)
(二)培训费用、代垫食宿、保险费用类
案例3:c公司为d公司提供转机型培训服务,服务地点在法国,并由c公司负责餐饮、住宿、差旅费、培训等。d公司向c公司支付了254199美元。该培训费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该项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4:g公司与日方h公司签订的技术使用协议中明确规定:h公司接受g公司职员作为研修人员,在h公司进行与目标产品的制造相关的技术指导。h公司对g公司的研修人员的交通、住宿、饮食及出入国签证等提供必要的的便利,研修人员的工资及研修所需培训费、交通费、差旅费、保险费等费用由g公司负担。实际操作时,h公司先行垫付的食宿及保险费用等,待培训结束后再由g公司支付给国外公司。
解析:由于该培训劳务属于双方签订的技术使用协议的一部分,按照国税函【2009】507号文件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该培训费用应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并按其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垫付的食宿、保险等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三)佣金、手续费、保管费、管理费
案例5:i公司与日本j公司签订出口代理协议,委托日本j公司在日本港口代办i公司进口事宜,并向日本j公司支付出口精细化工产品佣金,共计11440美金。i公司在2016-11-17支付了一笔出口货物的港口货物保管费用,金额4200美金。原因是由于货物滞留港口,需要向港口缴纳一笔滞留费,这笔费用由日本j公司垫付,由i公司承担。是否需要征收佣金和保管费的增值税?
解析: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该项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6:境外银行向境内企业收取的金融信用证手续费是否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解析: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该项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7:境外m公司与境内公司n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中关于维保协议全年费用的划分为:1.基本服务费42270.80英镑;2.计划内维保费用为5266.39英镑。每次维保服务将有一名工程师进行为期5天的现场工作。
解析:根据合同中这一规定:“境外m公司应向客户设备所在地进行维保时将有一名工程师进行为期5天的现场工作”,判定不属于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应征收增值税。
(备注:对于未完全发生的境外的服务,是全额征收增值税还是仅对境内部分征收增值税,目前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征纳双方存在争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应全额征收)。
(四)软件使用和维护费、技术服务、特许权使用费、注册费、会员费
案例8:境内o公司向比利时p公司支付eur 550000元,属于欧洲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质量体系认证。交易附言:支付国外认证服务注册费。该注册费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该项服务属于完全在境外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9:境内q公司于2023年支付给美国r机构技术检测费及ul证书使用费,美国ul机构为注册于美国的一家境外公司。该公司通过ul官网在线申请,与ul机构达成技术检测协议。该机构每季度派技术人员到q公司现场检测其原材料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每次收取608元美金技术检测费,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合格后ul机构授权q公司使用ul证书,q公司每年支付ul证书使用费1524美金。检测费和证书使用费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该机构每季度派技术人员到q公司现场检测其原材料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每次收取608元美金技术检测费,并出具检测报告。”根据这一点可以判断,不属于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应全额征收增值税。
案例10:境内r公司于2023年2月向美国s公司支付了2500美金的epa认证年费。s公司于1990年注册于美国华盛顿,主要在科学和监管问题上提供全面的专业知识,拥有监管事务、化学、环境与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专家,为化学相关产品的开发、注册、合规和防范提供服务。epa是美国环境保护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的英文缩写,epa认证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民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空气、水和土地这些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如果符合epa的要求,epa会颁发符合证书。
r公司通过邮件与s公司进行前期沟通,并于2023年签订合同,合同规定2023年r公司支付s公司4000美金,以后每年支付2500美金。s公司每年通过邮件方式提问调查当年r公司出口美国产品情况以及下一年预计出口情况,并帮助r公司在epa官网注册及提交数据,在通过epa审核后,由epa颁发电子证书。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省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11:境内t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美国u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合同中约定支付的加盟费。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加盟费属于无形资产使用费,购买方在境内。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应征收增值税。
案例12:境外公司向境内公司提供软件,境内公司直接在境内通过网络下载使用和升级,为此支付的费用。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五)研发、设计、咨询
案例13:境外v公司为境内w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房屋室内装饰设计服务,服务过程中均通过电子邮件、视频会、电话沟通,设计成果也通过电子渠道传递,外方人员没有来华,也没有在境内设立办事处和代理人,境内w公司向v公司支付的设计费需要扣缴增值税吗?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14:境外x公司为境内y公司研发的医药产品提供临床实验,境内单位向x公司支付的实验费用需要扣缴增值税吗?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15:境内z公司与境外某科技企业a签订共同开发协议,合同约定z公司与a公司各自履行的义务范围,并约定研发成果所有权为z公司与a公司共有,如有涉及相应成果使用的经济业务发生,双方再另行签订协议。z公司向a公司支付一定费用。
解析:境内z公司与境外某科技企业a为共同开发,各自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存在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提供服务的问题。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六)网络平台、服务器、广告
案例16:境内b公司使用德国c公司提供的办公软件,软件的维护升级在德国c公司,b公司需单独对外支付相关服务费,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17:境内d公司使用德国e公司提供的数据存储服务,由于d公司总部在德国,数据都在德国集中,故选用德国e公司为其存储数据,d公司向境外支付数据存储相关服务费。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18:境内f酒店在booking上发布房屋信息,booking向境内f酒店收取费用。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19:境外i公司为境内j公司提供的广告服务而收取的广告费用需要由j公司履行扣缴义务吗?
解析:广告服务以服务提供方所在地作为服务发生地,境外i公司为境内j公司提供的广告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20:n公司接到客户o集团通知,因o集团启用新的sap系统,从2023年1月1日起,日程单收货采用supplyon,供应商日程单通过supplyon发放,请n公司在要求时间内完成supplyon注册。n公司与境外p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每年supplyon网络平台信息及维护费用,n公司通过supplyon网络平台,获取o集团采购信息并供货。p公司负责平台的维护及信息提供。第一年向p公司支付费用350美元,以后使用每年支付费用440美元。
解析:根据湖北省国税局答复,这种在境外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的服务,按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进行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本资料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提供服务等增值税政策适用指南相关内容进行整理)
众所周知,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税种之一。据相关数据显示,增值税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但对于企业而言,增值税可不是他们很想听到的一个词。因为,在很多企业看来,增值税税负压力很大。
基于此,国家一直在强调降低企业税负,并推出了非常多增值税优惠举措。仅今年,国家就出台了非常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惠及了几千万的企业。
具体都有哪些呢?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13号),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也就是说,如果是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时,当月可免征增值税;如果是按季纳税的话,即使一个季度中,其中某个月销售额超10万,但只要季度总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同样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政策只面向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与相关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划分的小微企业没有对应关系。
第二: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20号),从2023年2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此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企业集团内部各单位之间进行无偿资金拆借,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以及各种附加税,如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但附加税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假设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那么,集团实际应该负担的成本则为:6%的增值税,加上附加税费的75%。
举个例子,一集团内,a企业向b企业无偿提供了1亿元的借款,期限为5年,银行5年期限基准利率按照4.75%来算,a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00000×4.75%×6%=285000元。
同时,假设a企业的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费率分别为6%、5%、2%,那么,a企业应缴纳的附加税费为:285000×(6%+5%+2%)=37050元。
综上,a企业(集团总体)因为无偿借贷行为而需要承担的税务成本为:285000+37050×75%=312787.5元。
而新政出台后,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这部分税务成本就可以节省了。
第三: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38号),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此外,根据相关政策,针对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收入、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等,也都免征增值税。
是可以享受地方教育附加税和教育附加的减免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项规定: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再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应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或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举例说明:
例: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销售货物1万元,提供服务2万元,销售不动产6万元。合计销售额为9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本月9万元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例2:b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销售货物5万元,提供服务2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7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的7万元销售额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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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大家能够轻松办税,小编在此整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流程,认证、抄税、申报、清卡4个步骤……通通都在这里,教您一步一步轻松掌握,快快分享给您身边的朋友吧~
一、认证
认证方法有三种:
一是:办税服务厅的自助终端机或是前台认证。
二是:通过网上认证系统进行手工认证。例如在广东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也叫申报系统)、办税助手等软件。
三是: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a、b、c、m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也叫勾选平台)进行认证。
下面我们重点了解一下第三种勾选平台的认证
提前下载安装配置好“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插入税控器,在框内输入税控设备密码,点击登录
登陆后显示当前勾选认证所属期。点击即可进入发票勾选模块
输入需要勾选发票的日期以及其他需要筛选的条件,点击“查询”,即可出现未勾选清单,将需要认证的发票勾选点击“保存”,即可提交认证。
勾选完还需要在确认勾选模块再确认一遍,勾选才算完成。
二、抄税
使用税控设备开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前必须先进行抄税。
(1)网络正常的情况下,当月首次登陆开票软件,系统会自动进行上报汇总,提示“抄税成功”。
(2)如果无法自动抄税,可手工操作抄报。
点击“报税处理—抄税管理—网上抄报”,点击发票同步,然后勾选界面显示的所有发票种类,点击“上报汇总”;
三、申报
自2023年1月申报期起,广东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已实现“一键申报”功能,实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销项数据自动获取和报表自动生成。
下面我们介绍一下“一键申报”的步骤
(1)销项发票采集
点击“销项发票管理”,如税控设备已抄报,便直接点击“一键获取销项发票”,输入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账号密码即可获取;
如存在未开票收入,或开出的非税控设备发票,则需要手工增加:
(2)进项发票采集
点击“进项发票采集”,如已做完发票认证,便直接点击“一键导入进项发票”,输入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账号密码即可获取。
(3)一键生成报表
点击报表填写,核实刚刚采集的销项与进项的数额是否正确,正确便点击“一键生成”:
检查主表是否存在问题,如无问题可点击保存;
点击“报表列表”查看是否存在未填写的附表,如有,进入填写保存。
所有表格都已填写完毕后点击“审核”,弹出对话框中点击“确定”将填写好的报表上报发送;然后点击“网上申报”,输入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账号密码即可完成申报。
(4)清缴税款
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选择申报月份,查看增值税是否申报成功;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流程 小伙伴们,记得每月申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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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申报如有产生税款,需缴纳税款:点击“清缴税款—查看税款金额是否与申报表一致—立即缴款”
四、清卡、
(1)申报和清缴税款完成后打开开票软件,系统可进行一窗式比对完成自动清卡(反写)工作,提示“设备已完成清卡操作”。(登录系统过程中请保持电脑网络畅通,否则会影响清卡)
(2)如果无法自动抄税,可手工操作抄报。
点击“报税处理—抄税管理—网上抄报”,点击“反写”,提示反写监控成功即可。
至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流程完成。
来源:横琴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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