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增值税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下称57号文)的规定,已知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除了一些特殊领域的大型央企和金融企业外,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均适用57号文的规定。
那么在适用57号文的规定时,有哪些常见的问题?
组织形式的税负比较
预计a公司来年盈利1000万元,新设公司预计亏损400万元,若a公司计划于同年新设组织机构,现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从节税角度应作何种选择?
(1)成立分公司,a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400)*25%=150万元;
(2)成立子公司,a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子公司的亏损只能由其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
结论:当预计分支机构初期发生亏损时,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采取分公司形式时,综合税负较低。
总分公司税额分配方式
a公司业务发展迅速,分别在甲、乙、丙三省分别设立三个分公司,预计今年应纳所得税额600万元,三个分公司应如何缴税。
总机构(a公司)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600*50%=300万元
所有分支机构(含甲省分公司、乙省分公司、丙省分公司)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600*50%=300万元
按照57号文第十五条的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则甲分公司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100/580)*0.35+(10/67)*0.35+(55/260)*0.30=17.60%
同样的,乙分公司=33.78%,丙分公司=48.62%
则甲分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00*17.60%=52.8万元,乙分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00*33.78%=101.34万元,丙分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00*48.62%=145.86万元。
哪些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57号文第五条的规定,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a公司(甲省)2023年跨地区设立b分支机构(乙省),那么按照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新设立的b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不在乙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由a公司在甲省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a公司在甲省享有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在当地返税是依据缴纳的基础来确定的,那么综合来说,是对企业最有利的。
总公司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分公司是否能够享受优惠税率?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知,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得是法人所得税制。高新技术企业是以居民企业的身份申报的,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总分公司属于是同一居民企业,同时,按照57号文的规定,总分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统一计算”,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因此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适用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可以以同一居民企业的名义,享受15%的优惠税率。
总公司在西部大开发地区分公司能否享受优惠税率?
若分公司不在西部大开发地区,按照57号文第十八条的规定,总分公司处于不同税率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照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计算步骤为:
(1)全部应纳税所得额=1000+200=1200万元
(2)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1200*50%=600万元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1200*50%=600万元
(3)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600*15%+600*25%=240万元
(4)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40*50%=120万元
甲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40*50%=120万元
如果a公司有多个分公司,则仍是按照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所对应的权重0.35、0.35、0.30,在120万元的应纳税额范围内,分别计算多个分公司分别需要缴纳的应纳税额。
【导读】:所得税申报表是企业每个月都需要填报的一种报表,特别是年度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更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企业到底能不能正确的申报税款.很多人度不知道所得税申报表到底包不包括增值税.那么企业所得税包含增值税吗?
企业所得税包含增值税吗
所得税申报表收入总额是不含增值税的,因为增值税在会计处理的时候是单列的,是不包含在公司的收入内的,一般进项税通过借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处理,销项税额则通过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而所缴纳的增值税则是两者之间的差额.
其实增值税只是对企业增值的部分征收税收,不牵涉到企业的损益,所以在缴纳所得税的时候要知道增值税是不包含在计算所得税的所得额内的.
所得税申报表应该如何填列
(一)在b类所得税申报表里收入总额是指不含税的.
(二)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表中的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填表说明
1、第1行 '收入总额':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
2、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3、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1行'收入总额'×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4、第4行 '成本费用总额':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5、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6、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4行 '成本费用总额'÷(1-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7、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报累计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金额.
8、第8行'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9、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换算的收入额=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1-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0、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
11、第11行 '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
12、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 (1)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计算结果: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按照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 ×第11行'税率'(2)实行核定税额征收的纳税人,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
以上是本文对'企业所得税包含增值税吗'的回答,同时还讲了所得税申报表应该如何填列,如果你需要填列所得税申报表,那么你一定要知道所得税纳税所得额中是不是包括增值税税金.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会计学堂资讯页面更新.
减税降费是助企纾困解难的最公平、最直接、最有效的举措。今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33项内容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今天带你了解: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称2023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3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享受条件】
1.在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国家税务局)
税务筹划这个词来源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参与审理此案的汤姆林爵士议员对税务筹划给力一个说法。原话是这样的:“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交税收。”这个观点一经提出就得到认可,时至今日,税务筹划已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体系,逐渐走向规范,其本质就是在法定范围内,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使税收经济利益最大化。
税务筹划简称税筹,税筹常见的包括三种类型即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
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采用非违法手段,利用税法中的空白、漏洞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处于税法空白区域,既不违法税法,也不合法,介于两者之间。但是与纳税人偷税漏税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
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目的的行为。
转嫁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通过价格调整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
为什么要做税务筹划?首先税务筹划在法务法规的许可范围内进行的,有利于企业经济行为的有效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可支配收入,就是说企业有闲钱了,就可以进行投资、生产经营决策,同时也便于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也避免或减少了税务处罚。这个是对于个体或者企业的。从大方面来说。公民有更多可支配收入了,就有了更高的消费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合外汇收入,这也是这个行业能够存在的理由,也催生了很多税收代理公司。我们贵州诚友利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公司也是在应运而生,是时代的产物,也是必然结果。
我们来说说,我们公司这些年遇到的一些典型的案例吧。
案例一:
税务咨询:企业自然人要把自己的股权转让,面临溢价太多个税高达20%,他们想通过多笔支付股权转让款来实现延迟缴纳个税。为了实现延迟纳税,先付了一万,后续再多次支付。
我们给的答复:这种方法是不可取,因为股权分期支付,第一次支付时要按照全额申报缴纳个税。
参考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案例二:
税务咨询:公司目前是从事新商铺的房产转租业务,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开票都是开的9个点的增值税,税负太高,加上没有抵扣税票,想通过简易简易计税的方式来缴纳5%的税。反正简易征收不需要税局审批。
我们给的答复:这种税务筹划的思路是不可行。租入不动产的时间属于2023年5月1日后租入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该是9%增值税。
提醒:若是你单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税率取决于你租入不动产的时间。
1、若是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租入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是9%增值税。
2、若是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参考依据: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一)》中提到: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因此,一般纳税人将2023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参考依据: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虽然案例很简单,但是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不清晰的,学习税法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该做的事。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您找答案。2023年已经到来,我们都很关心今年的会不会出一个新的政策,从2023年开始由于疫情的影响,经济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对我国的各种企业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也出台了很多的优惠政策帮扶企业渡过难关。
2023年我国首先出台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由3%减到1%征收,并且一个月15万,季度45万,年度180万是免征增值税,到了2023年这个优惠政策再次加大,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增值税与年度180万直接提升至500万免税,这也是这么多年来优惠力度最大的一年。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收,所以一定要合理合法的纳税。
时间进入2023年,一般情况下会延续去年的政策到四月份,才会出新的优惠政策,今年的政策来得尤为早些,政策如下;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月营业额在10万,季度30万,年度120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免征增值税。
二、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适用于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增值税。
三、按照规定,应给予减免的增值税,在之前征收的,可以抵减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税款或者给予退还。
新政策出的很快,也让很多企业明朗了,做好该做的事情,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今年增值税按照1%征收,一年开票额不能超过500万,这个要重点注意,超过500万的将自动升级为一般纳税人企业,不可逆。
个体工商户在新的一年里还是可以申请核定征收纳税,增值税现在减征按1%了,其他的也没有什么变化了,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在0.6%左右,综合税负就是1.6%就完税了,开票100万,税收支出在1.6万元,开专票还可以抵扣1万元。
个体工商户在去年十一月初发布了新通知,不许再歧视个体工商户做政采,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个体户核定征收今年还有季度30万,年度120万的双免,即增值税与个人经营所得税都不纳税的优惠政策。
给大家发一份新的增值税税率表,让各位考试工作两不误,抓紧时间学习到位。
2019最新最全增值税税率表
记住口诀
增值税一点也不难!6+10=16,2+3=5?
有人说增值税好难,政策多、税率多、计算也不简单,背起来还是有点小痛的~
嗯!好像知识点是有点多哦。那咋办呢?税政君凝思苦想,决定发一篇文章,让大家在欢快中学好增值税基础知识,有兴趣吗?
那么我们赶紧开始吧~~
一、首先我们得认识啥是增值税?
增值税:顾名思义,就是增值的部分你要缴税,税率不同,缴税的金额也就不同。(但小规模纳税人不一样,后面会讲到)
再简单点,全面营改增后,一般来讲除了公司内部行为(如发工资等等)不缴纳增值税,其他都要缴哦~理解起来是不是简单啦~
二、我们要认识啥是小规模纳税人,啥是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用一个简单的比喻吧,小户人家!你有两种方式可变为一般纳税人。
第一种:只要你想,并且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就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填个表、备个案,分分钟搞定。
第二种:你发展得好,已经成为大户人家(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达到标准)。
这种情况,您可以自己来备案。如果不想来,呵呵,也必须来。假如超过期限不来,那么就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
1.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可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刚刚提到,一般纳税人是大户人家,税率相比小户人家来说,肯定要高一点。
但是!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符合条件的,可以抵减当期税款哦。
当然你也可以选择另外一种方式,成为中产阶级——简易办法征收的一般纳税人。
那我不想当大户人家了,想变成小户人家怎么办?
按照相关规定,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哦~明白了吧,户口终身制。
但是,机会来了!现在!你有次“改户口”的机会!详见《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三、最后一点,税率!
想记住税率(征收率),只用记住2个算式!
6+10=16
2+3=5
6+10=16,怎么理解?
常见的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10%,16%。(好记吧)
咋区分呢?
6%:一般来说,吃喝玩乐住加金融服务!
现代服务,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10%:你搬不走的、搬不动的、就是用拖车都没办法的,加上国内到处跑的。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16%:剩下的,都属于它~~
2+3=5,咋理解?
征收率啊~
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和简易办法征收的一般纳税人
5%:搬不走的、搬不动的、就是用拖车都没办法的,加上人力资源派遣。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剩下的都是它。
最后,还有一个2%的独行侠,往下看~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如2023年1月1日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特殊情况除外)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增值税明细科目全家福
在这里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头条号,私信【学习】即可免费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教程!
不少企业在日常经营中
都遇到过这样的困惑
“怎么知道对方是不是一般纳税人呢?”
“又该怎么向对方证明我是一般纳税人呢?
……
如何查询及开具证明
快来了解一下吧~
如何查询 企业纳税人资格
查询路径①
1.打开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我要查询”。
2.点击左侧“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或纳税人名称,点击“查询”。
3.等待查询结果,即可看到纳税人资格类型。
查询路径②
1.企业也可以打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点击“登录”。
2. 输入账号、密码、验证码登录后,点击“我的信息”分类下的“纳税人信息”。
3.点击“资格信息”,即可查看纳税人资格类型。
如何证明 自己是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八、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也就是说,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证明。
填表小tips
1.本表由纳税人如实填写。
2.表中“证件名称及号码”相关栏次,根据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填写。
3.表中“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由纳税人自行勾选。
4.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关注公众号“厦门速办宝”,了解更多厦门办事指南
一般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思路包括几点:
1、房地产企业筹资中的税收筹划。因为房地产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周转,但无论是怎么获取的资金,都会存在一定的资金成本,所以需要对筹资中的税收进行筹划。需要明白的是:无论是何种筹资方案,都可以满足房地产企业需求,但资金成本高低决定企业税收轻重。
2、房地产企业投资中的税收筹划。房地产企业不同于其他工业活动,在投资分析的同时,还需要就投资税收进行筹划,毕竟这样才能减轻房地产企业的高税收负担。需要明白的是:投资可以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这是按照发生作用来划分的。在对外投资的时候,需要注意地区和行业的选择,毕竟不同的地区和行业,税法所给出的税收政策是不同的,只有确保选择的合理性,才能确保企业利益最大化。
房地产企业经营中的税收筹划。在此过程中拥有多种选择,主要以: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债券溢折价的摊销方法的选择、费用分摊方法的选择。需要明白的是:在房地产企业经营中采取税收筹划的时候,无论是选择什么样的方式,都需要谨慎
任何企业及行业,节税思路无非就是以下3种
1,洼地核定征收
2,转移低税率税种
3,最新税收政策
优惠政策大致如下:
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服业务的个税征收率为1%,
增值税1%,
附加税0.06%,
总税负2.06%。
商贸业的个税征收率0.8%,
增值税1%,
附加税0.06%,总税负1.86%。
不仅针对个体户,针对有限公司,地方财政返税可高达90%
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40%-90%扶持。(地方留存为50%)
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40%-90%扶持。(地方留存为40%)
地方财政的40%-90%(地方财政留存40%)
税负率低了怕税务查,高了怕老板怨,会计真的太难了,那么各个行业税负率到底多少才合理?今天就来教教大家!
首先我们要知道,行业平均税负率是参照一定时期内同行业的平均值,是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纳税申报稽核分析的参考指标,没有明文标准,也不是计算税额的指标。如果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较历史同期或者同行业相比明显偏低,可能存在少记收入或虚抵进项等手段,少缴税款的问题,系统会提出预警,这时税务机关往往要求企业进行自查,税务局的税负预警指标是参照一定时期内同行业的平均值,纳税人可根据下述公示计算本企业的税负:企业所得税税负=本期应纳税所得税额÷本期销售收入*100%
那税负率达到多少才算合理呢?只要是真实的、合法的无论高低都是合理的!税负率是变动的,用来筛查那些税负率异常的企业,所以被预警并不代表企业真的有问题,也不用刻意人为调节!只要企业依法纳税、合法经营,就无需担心
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注意1:对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而已,应纳增值税包括了“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注意2:通常情况下,当期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明细帐“转出未交增值税”累计数+“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累计数
行业预警负税率-增值税
1.农副食品加工3.5%
2.食品饮料4.5%
3.纺织品(化纤)2.25%
4.纺织服装、皮革羽毛(绒)及制品2.91%
5.造纸及纸制品业5%
6.建材产品4.98%
7.化工产品3.35%
8.医药制造业8.5%
9.卷烟加工12.5%
10.塑料制品业3.5%
1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5%
12.金属制品业2.2%
13.机械交通运输设备3.7%
14.电子通信设备2.65%
15.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3.5%
16.电气机械及器材3.7%
17.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4.95%
18.商业批发0.9%
19.商业零售2.5%
20其他3%
行业预警税负率-企业所得税
税复率=年度应纳税所得税税额(包含预缴)/企业收入总额
1. 租赁业1.5%
2. 专业设备制造业2%
3. 专业技术服务业2.5%
4. 专业机械制造业2%
5. 造纸及纸制品业1%
6.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印刷1%
7. 饮料制造业2%
8. 医药制造业2.5%
9. 畜牧业1.2%
10. 通用社保制造业2%
11.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2%
12. 塑料制品业3%
13. 食品制造业1%
14.商务服务业2.5%
15.其他制造业-管业3%
16.其他制造业1.5%
17.其他建筑业1.5%
18.其他服务业4%
19.其他采矿业1%
20.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复制品1%
21.批发业1%
22.农副食品加工业1%
23.农、林、牧、渔服务业1.1%
24.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1%
25.零售业1.5%
26.居民服务业1.2%
27.金属制品业-轴瓦6%
28.金属制品业-弹簧3%
29.金属制品业2%
30.建筑材料制造业-水泥2%
31.建筑材料制造业3%
32.建筑安装业1.5%
33.家具制造业1.5%
34.计算机服务业2%
35.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
36.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珍珠4%
37.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1.5%
38.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1.5%
39.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
40.纺织业-袜业1%
41.纺织业1%
42.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
43.房地产业4%
44.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2%
45.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1.5%
46.道路运输业2%
减税降费是助企纾困解难的最公平、最直接、最有效的举措。今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33项内容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今天带你了解: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称2023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3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享受条件】
1.在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来源:甘肃税务
1. 增值税
1.1. 税率和征收率(二)
1.1.1. 增值税征收率
1.1.1.1. 法定征收率3%
1.1.1.1.1.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特定业务。
1.1.1.1.2. 除全面“营改增”适用5%征收率、特殊主体特定条件下适用免税、1%和0.5%征收率以外的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征收率均为3%。
1.1.1.1.3. 适用3%征收率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某些特殊销售项目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形资产,下同),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纳税人(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二手车除外),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1.1.1.4. 受新冠疫情影响,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和3%预征率的项目优惠政策(该阶段性优惠不适用5%征收率的项目):(1)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湖北省免征/暂停预缴,湖北省以外减按1%;(2)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减按1%;(3)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暂停预缴;(4)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减按1%。
1.1.1.1.5.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1.1.1.6.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1.1.1.2. 特殊征收率5%
1.1.1.2.1. 全面“营改增”过程中的特殊项目
1.1.1.2.1.1.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建或者取得的不动产。
1.1.1.2.1.2.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动产销售。
1.1.1.2.1.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1.1.2.1.4.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
1.1.1.2.1.5.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动产经营租赁。
1.1.1.2.1.6.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1.1.1.2.1.7. 其他个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
1.1.1.2.1.8.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1.1.1.2.1.9.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1.1.1.2.1.10. 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1.1.2.1.11.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1.1.2.1.12.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1.1.2.1.13.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1.1.2.1.14.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1.1.1.2.1.15.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1.1.2.1.16.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1.1.1.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采用征收率计税,属于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组成部分。使用征收率计税就要求纳税人采用简易征税办法缴税,不能抵扣该项目相关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二)
高新技术企业又符合小型微利条件,享受哪种优惠最划算?
如果一家企业既符合高新又符合小型微利条件,您可知道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该选择高新技术还是小型微利的税收优惠呢?你知道如何抉择吗?小编为您梳理一下:
首先,需要清楚的是,“小微”和“高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不可以叠加享受的,只能享受其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是指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由纳税人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叠加享受。
那么,“小微”和“高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哪些区别呢?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面小编结合三个例子,给大家分析下,如何在两者之间进行抉择。
例一:某企业2023年度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暂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
(1)若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实际应纳税额=50*15%=7.5万减免税额=50*25%-7.5=5万
(2)若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实际应纳税额=50*25%*20%=2.5万减免税额=50*25%-2.5=10万
故,应纳税所得额小于100万时,选择小型微利更有利。
例二:某企业2023年度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暂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
(1)若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实际应纳税额=200*15%=30万
减免税额=200*25%-30=20万
(2)若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实际应纳税额=100*25%*20%+100*50%*20%=15万
减免税额=200*25%-15=35万
故应纳税所得额界于100万至300万之间时,仍是选择小型微利更有利。
例三:某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都符合小微的标准,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暂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
(1)若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实际应纳税额=400*15%=60万
减免税额=400*25%-60=40万
(2)当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0万时,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实际应纳税额=400*25%=100万
减免税额=0万
故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0万时,不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只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当同时满足高新技术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时,在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的前提下,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00万的,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中选择享受小型微利更合算。
如果您想咨询(v:txjing15516299819)有关税务筹划、企业税务难题、对接税收园区政策以及工商注册、代理记账等相关财务税务问题,欢迎您加15515299819或是拨打电话直接咨询。
责任声明:本文及图片均来源于网络,所发布的此篇文章仅用于转发交流学习,本文来源中税答疑整理,版权归属于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劳您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规定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①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②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③初烤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6)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7)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8)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9)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①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②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③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④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1)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①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②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③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④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①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②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③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④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二、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或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增值税政策
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除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外),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种子种苗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自2001年8月1日起,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
四、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主要品种参照财税〔2011〕137号文件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包括根菜类、薯芋类、葱蒜类、白菜类、芥菜类、甘蓝类、叶菜类、瓜类、茄果类、豆类、水生蔬菜、多年生及杂类蔬菜、食用菌、芽苗菜。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五、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七、“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八、制种行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九、粮食购销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1.自1999年8月1日起,以下粮食购销业务免征增值税: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其他粮食企业经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①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②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③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2.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十、动物胚胎行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十一、农业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和征收率
2023年7月1日前:增值税适用税率13%
2023年7月1日—2023年4月30日:增值税适用税率11%
2023年5月1日—2023年3月31日:增值税适用税率10%
2023年4月1日后:增值税适用税率9%
征收率:3%
十二、农产品抵扣率
自2023年起连续三年,农产品适用税率实现三连降,从13%税率下调至9%,每次税率下调,农产品扣除率也相应进行了调整。和以前一样,此次财税39号公告也明确了两方面内容:一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0%调整为9%。二是特殊规定,考虑到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特殊性,对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允许其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现就10%扣除率相关问题作几点说明:
1.关于10%扣除率的适用范围问题
按照规定,10%扣除率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所购进的农产品。另外,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适用核定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2.纳税人按照10%扣除需要取得什么凭证
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
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在什么时间加计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进项税额。比如,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月份领用时,确定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在6月份再加计1%进项税额。
残疾人的安置是社会需要重视的一个大问题,关于那些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我们也要制定一系列征税法案。我们要在记账和实际安置中考虑好残疾人的具体征税数额,除此之外,政府对残疾人安置单位每年缴纳的税额应该不超过3.5万元。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缴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兼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原创 撰稿/上海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协会
跨境电商企业显著提升我国外贸发展规模和质量。
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税收减免政策,帮助了跨境电商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微企业发展。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国际贸易的新业态,近年来一直呈现飞速增长态势。相比于传统外贸出口,跨境电商企业通过线上平台和境外的消费者直接达成交易,显著提升我国外贸发展规模和质量。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税收减免政策,帮助了跨境电商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微企业发展。
在跨境电商出口商品的通关过程中会涉及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
消费税则是针对奢侈品或者不可再生能源等特定商品,在增值税的基础上加征的。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环节,消费税的出口政策和增值税保持一致。
首先要明确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货物商品进销之间的差价”,即“增值额”。其次,企业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根据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者的征税方式和税收政策也存在差异。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既要考虑销售环节,也要考虑进货环节。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的方法,直接用销售环节的收入去计算增值税。只需要考虑销售环节,而不用考虑进货环节。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要求申请免税的企业(即“免税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需要注册在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目前共132个)。
2.企业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的点位和个体工商户。
以上海为例,按照财税﹝2018﹞103号文件以及上海市税务局﹝2018﹞15号文件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跨境电商企业在本市注册,并在“上海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国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如果该企业是通过邮路或者快件方式出口,那就不符合第二要求。
假设当时a公司未取得有效进货发票,那么a公司首先需要对接上海跨境公服平台完成信息登记,之后要按照9610“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通关。这样企业能生成一份《货物免税明细表》,并凭此向所属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
关于“无票免税”政策需要注意的是:
1.时间问题。如果企业采用无票免税方式出口,那么在出口的次月一定要向主管的税务机关进行免税申报。
2.注册地问题。如果企业在上海通关申报,但是企业注册在其他的综试区,需要回到企业综试区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进行免税申报事宜。
3.如果说企业既没有注册在上海,也没有注册在其他的综试区,那么暂时就不能享受无票免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分为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
查账征收是先由企业自行计算,然后通过账面数据与税务的差异再行调整,得出企业的收入和支出,最终计算出企业所得。核定征收是针对小规模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由税务机关核定出应税所得率,最终通过企业收入和应税所得率得出企业所得。
这两种方式得出的企业所得再根据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计算,最终得出企业需要缴纳的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36号文件《关于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1.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额。
同样一家企业采用不同的征收方式,在税收上的差异非常大。
核定征收不仅比查账征收更加优惠,同时还可以叠加其他的优惠政策,比如小微企业还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要看是否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2.企业资产规模不超过5000万元;
3.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如果企业可以享受到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政策规定:
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假如c企业从业人数80人,资产总额3000万元,同时按照核定征收政策,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符合小微企业规定,那么其应纳所得税额为:100×2.5%+(300-100)×5%=12.5万元。
因此在企业全年收入总额相同的情况下,核定征收+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缴纳的税款(12.5万元)相较于查账征收(250万元)和单纯核定征收(75万元)要低很多。
能够申请到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求:
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位、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
因此,如果企业能够符合相应条件,且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高于年度收入总额的4%,建议企业申请核定征收以大幅降低企业税赋,企业节约下来的资金可以投入到生产运营中,为企业创造更多价值。
欢迎微信关注《国际市场》杂志,我们的公众号是gjscqk。
7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