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软件企业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一、政策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三、实务举例
某软件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某月销售自产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0万元,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办公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80万元.该软件开发企业当月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是多少?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200*13%-80*13%=15.6万元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200×3%=15.6-6=9.6万元
看完上述例子,你学会了吗?
一、看问题
最近,一个财务朋友拿着一份12月份增值税申报表来咨询是否有明显问题。该企业是一家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增值税申报表主要内容大概如下(数字经过改动,栏目适当缩减)。大家看出了可能的问题在哪里了吗?
上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右侧有两大列,一个是一般项目(指非即征即退的业务),一个是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这两项应该分别核算、分别列示。在上图中,可以看出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与一般项目的销售额差距不大,其中,一般项目销售的进项税额本年合计为987654,但是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本年累计数却是0。
如果即征即退项目的年度进项税额确实为0,可能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几个:一是即征即退项目所有的进项发票都是普通发票,不能认证抵扣;二是即征即退项目没有对应成本费用,也就没有取得进项票;三是企业同时没有任何无法在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中进行分摊的进项税额,比如房租、水、电等等。
企业有以上一、二中的一种,并同时满足三的可能性又大多?微乎其微。因为企业一般至少有一些进项税额需要在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中进行分摊。例如,只要企业在生产销售即征即退产品过程中用了公司租的房子、水、电等,这些的进项税额就应该要分摊一部分到即征即退项目中去。
二、找原因
那么,为什么有些企业会在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项中填0呢?
原因很简单,以软件企业为例,软件产品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税负率超过3%的部分实行退税。那么,既然如此,即征即退项目下的进项税额肯定越少越好,为0就最好。因为进项税额数字越大,则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越少,那么退税也就越少。
举个栗子
比如,即征即退的销售额为10000,销项税额为1700。一是假设进项税额为0,则应纳税额为1700,那么可退税额为1700-10000*3%=1400。二是假设进项税额为800,那应纳税额1700-800=900,那么可退税额为900-10000*3%=600元。很明显,第一种情况下退税1400,而第二种情况下退税600,就是因为第二种情况下有800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可见,一般来说,进项税额多多少,可退税额就少多少。
所以,有些企业就干脆将即征即退项目下的进项税额直接放到一般项目下面,那样一般项目下就可以少交税,而即征即退项目就可以多退税。一石二鸟,心中窃喜吧。
三、查风险
但是,这个问题实在是太明显,太容易被发现。税务部门金三系统直接监控就可以了,连比对都不用。如果再加上强大的电子底账系统,直接把进项专票中的水、电、房租以及其他很可能需要分摊的项目筛选出来,直接让调。
接着再看,如果即征即退企业出现明显问题,被税务部门处罚,那么企业的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还能不能继续享受呢,留点悬念,各位客官且问度娘吧。
四、留尾巴
在说了上面内容之后,前来咨询的朋友继续问了两个实务问题:
“一问:对于需要分摊的进项税额,何时分摊为宜?抽象来说,我7月拿了下半年的房租发票,要认证抵扣,但是当月没有即征即退销售发生,如何分摊?是按照预计吗?预计不出来啊。”
“二问:实务上多久分摊一次最好,是每月分摊,还是半年分一次,还是申请退税之前再分摊?如果过早分摊,之后肯定又要调整。如果过晚分摊,是否符合规定?”
”在理论之外,实务当如何有效处理这两问?”
搞装修已累瘫,没空回答啦。你能帮忙回答这两个问题吗?
北京税务
问:请问如何操作增值税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答:(1)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进入退税模块;
(2)点击进入左侧“入库减免退抵税”,填写“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3)“提退税金类型”选择“先征后退”“退抵税费原因类型”选择“软件集成电路即征即退”;“退抵税(费)依据文书字号”选择即征即退资格备案文书号;“申请退抵税(费)方式”选择“退税”;
(4)填写完成后,点击“税票信息查询”,选择税款所属期,查询后勾选即征即退对应税票,点击确定;
(5)在审批表“本次退抵税额”中录入本次申请退税金额,数据核对无误后,点击右上角“保存”,后续可继续对审批表数据进行修改;
(6)如需提交,点击右上角“下一步”进行提交;提交受理成功后,会收到《涉税事项受理系统回执单》;
(7)点击右侧“事项进度管理—查询”,可在右侧“查看”中打印审批表。
问:我想新增一个咨询类的增值税税种,该如何操作?
答:请您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费)种认定】填写经营项目调查表,可以将具体需求写在备注栏,提交后等待审核结果。
问:在哪里可以查询到已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
答:您好,请您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查看。
朋友来电问:
我公司是河北一家风电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同时我公司还处在企业所得税3免3减半的免税阶段。请问我们收到的这50%增值税退回能否作为项目投资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
回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 )规定:
一、 风力发电企业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风力发电企业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开发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并不是所有的软件开发企业都可以享受。那么符合什么条件的软件开发企业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呢?应该怎么操作呢?共享会计师 “一对一清单”栏目里会计师高淑梅女士回答的一个相关问答告诉你该怎么操作,供大家借鉴参考。
问:
我司是一家软件开发企业,听说有政策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请问我司应该怎么享受这个政策?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具体应该怎么操作?
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高淑梅回答道:
一、即征即退政策的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软件生产需满足的条件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 ×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三)计算退税额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需注意的事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上述回复依据的政策文件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您可根据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参考比照文件的具体规定,例如关于嵌入式软件产品的规定等。贵公司如为深圳的企业,同时可以参照《深圳市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深国税【2011】9号公告)。
上述会计师高淑梅女士的回答仅代表个人观点。
收集整理:共享会计师,专注于财税问题咨询解答。
增值税是流转税,我国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施行的是进项抵扣制。
实缴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收入*税率-成本*税率)
=(收入-成本)*税率
=毛利*税率
增值税税负率=实缴增值税÷收入
增值税税负率=毛利*税率÷收入
=毛利÷收入*税率
=毛利率*税率
前面的过程不重要,结论很重要:
增值税税负率=毛利率*税率
由此可见,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增值税税负率和毛利率成正比。
毛利率越高,正常情况下的增值税税负率也会越高。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逻辑关系。
在税务稽查实践中,如果你的公司毛利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偏离过大,很容易被监管系统提示异常。那么在接到税局自查通知后,你就要深入分析一下造成偏离的原因了,并通过差异分析来判断自己的增值税税额缴纳是否合理。
实际税负率远高于理论税负率
a=理论税负率=自查期间毛利率*税率
b=实际税负率=自查期间实缴增值税÷收入
b>a
这种情况下,需要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进项税不足的情况
一般来说,企业的进项税不足的原因有三:
1、未及时向上游公司索取进项发票。
2、受上游供应商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影响。
3、受自身所处行业的影响。
第一种情况属于公司日常工作疏漏,采购部门也好财务部门也好一定要及时向供应商索取进项发票,避免时间过长遗漏本该入账的进项税票,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支出。
接下来重点讨论第二和第三种情况。
情况2:
受上游供应商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影响。比如上游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给你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这种情况下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导致实际税负率偏高。
例:a公司(一般纳税人适用13%税率)购买b供应商出售的商品,市场价格为113万元,b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适用13%税率),那么对a公司而言,其成本为100万元。假设a公司销售给客户的价格为226万元,那么a公司的收入为200万元,毛利率为50%,实际税负率和理论税负率均为6.5%。
若b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在市场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对a公司而言,其成本为109.71万元。假设a公司销售给客户的价格不变,即a公司的收入依旧为200万元,那么其毛利率为45.15%,理论税负率为5.87%,实际税负率为11.35%。
原因就是上游供应商无法提供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a公司无法足额取得进项税额,造成税负过高。
税负提高的同时也造成了公司的毛利降低,因为在上游供应商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进项税减少,就推高了成本,毛利自然下降。
这时我们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可以考虑要求上游供应商降低商品价格以弥补我们缺失的利润。比如:a公司可要求b供应商将价格调整至103万元,那么对于a公司来说成本依旧是100万元,利润没有损失。
当然,供应商愿不愿意降价、降价多少,还需要综合考量,毕竟甲方在市场上的话语权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情况3:
受自身所处行业的影响。公司本身是特殊行业,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比如你的公司属于软件技术服务行业,成本以人力成本为主。这时你的实际税负率也会高于理论税负率。
例子:c公司是一家技术服务公司(适用税率为6%),对外销售服务报价为424万元,假设其成本均为人力成本,金额为318万元。那么c公司的收入为400万元,毛利率为20.5%,理论税负率为1.23%,实际税负率为6%。
原因自然是大部分成本都是人力成本,c公司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导致税负过高。
同样进项不足也影响了公司的毛利率。试想一下若能够取得318万元的进项发票(税率为6%),那么c公司的毛利率将为25%,实际税负率等于理论税负率等于1.5%。
这时,我们可以向下游提高服务价格来弥补自己损失的利润;还可以通过与人力外派或劳动外包的机构合同,以索取人力资源服务发票的方式来取得进项税发票。
当然,公司应当基于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切莫盲目跟从。
实际税负率远低于理论税负率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会重点关注这类企业。
对税务机关来说,实际税负率远低于理论税负率,这家公司很有可能从上游企业取得了大量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毫无疑问是重点盘查对象。上游企业也很有可能被连带审查。
对于企业来说,需要重点查看短期内是否购入了大量的固定资产和库存商品,如果是这些原因造成的,那么你的这种情况就是正常的,你可以向税务机关出具相应的情况说明。
实缴增值税是否合理,是否多交,可以通过比较实际税负率和理论税负率的偏差来判断。
1、实际税负率和理论税负率的偏差不大甚至是没有偏差,那么即便是实缴的增值税很多也是正常的,说明企业的毛利很高。
2、实际税负率远高于理论税负率,就应该分析上游供应商和自身行业的特点,还应该考虑增值税是否有通过价格进行传导,影响了公司的毛利,若有影响就应该向上游或下游企业进行价格谈判,把缺失的利润通过价格来弥补。一般为向供应商压价或向客户提价。
“即征即退”是对于增值税的一项优惠政策,那么今天我们先从哪些企业可以享受,怎么申请,来说明。
首先,我们来说明,“即征即退”是什么意思?
通俗的来说“即征即退”就是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再按照优惠政策,经纳税人申请,由税务局批准后即时退还多缴的税款。
而涉及到即征即退的行业有:01飞机维修劳务 02风力、光伏发电 03 资源综合利用 04安置残疾人 05软件产品 06 新型墙体材料 07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其中,残疾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其次,“即征即退”要退多少呢?
对于软件行业来说,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自产自销的软件产品,按13%缴纳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比如,一家软件生产企业,如果本月软件产品销售额10万元,那么应交增值税1.3万元,税负率为13%,可以退10%,也就是10*10%=1万元。
这里需要说明,不同的行业即征即退的比例不同,比如说飞机维修服务是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而光伏发电是增值税额的50%可以即征即退,因此涉及到大家的不同的行业,我们要先查询退税的比例。
那么,我们来看下,在哪里申请享受即征即退呢?
需要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收减免→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申请后,需要税务局审批,税务局审批完成后,单位得到“税务事项通知书”,那么在申报时,就可以按照即征即退来填报。
下篇文章,小编将主要介绍即征即退的记账和申报,大家不要错过哦!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突出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梳理形成了涵盖21项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有力支撑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便利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梳理形成了涵盖21项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
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
7.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8.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9.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10.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2.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3.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6.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7.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18.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9.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2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软件退税要符合哪些条件?不是软件企业可以申请软件退税吗?软件退税是指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国家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税收扶持政策。在鼓励创新、促进产业转型方面此政策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如何正确理解并用运软件产品退税优惠政策,对软件企业而言十分重要。我们对政策的进行详细解读,使软件业纳税人能全面地了解并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好啦,我们现在就来看看。
软件退税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不是软件企业可以申请软件退税吗?
软件产品登记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14%)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这个就是软件退税符合哪些条件,还有软件企业可以申请软件退税吗。所以大家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来私信我,我会给大家一一解答的哦。
以上信息转自:青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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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软件企业收到退税收入账务怎么处理?我们在碰到退税的相关处理时,首先要确认这笔退税,是因为国家政策优惠的原因?还是因为之前多交了税款,现在退回给企业的原因?
软件企业收到退税收入账务怎么处理?
答:分析清楚原因之后,再来下结论。
假如这笔退税款是国家政策优惠,软件企业增值税退税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软件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企业如何做退税备案?
先做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的备案,然后再逐月或累计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需要的资料如下:
软件产品退税需要资料,另见附件。
1、《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申请表》(打印)(附件一)一份(公章);
2、《退税申请书》(办税服务厅领取)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应退税款完税证明复印件;两份(公章),其中一份裁减为与《退税申请书》大小一致(此完税证明必须是税票,若是银行的收款回单,请到办税厅换成税票并到扣款银行加盖“银行收讫”章后再复印);
4、退税月份应交税金明细账、申报表(受理申报专章)复印件。(申报表由企业加盖公章+主管税务官员签字+加盖办税服务厅“受理申报专章”,受理人员请注意审核申报表上有无即征即退信息);
对于“软件企业收到退税收入账务怎么处理?”这样的问题处理时,先分析这个问题的产生分为哪几种情况?然后再来做相关的解答工作。
一、软件产品概念的模糊和歧义
1、现行有效软件产品概念的演化
〔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二、营改增相关政策的模模糊糊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附件1之附):
“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1)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附件1之附):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三、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沿革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
“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第五条 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23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3、《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一、财税政策”
“(一)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4、《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
“一、财税政策”
“(五) 继续实施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软件产品概念出现模糊和歧义的原因分析
本质上,软件属于技术,应该归类到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把软件归类为著作权,显著增加了对软件的保护年限。(专利20年,著作权50年。具体记不太清楚。有兴趣可以查一下。)
类似的还有集成电路布图等。
先进技术国家因此得到更长时间的技术保护,并使之成为国际惯例。
但是,把技术规定为著作权,肯定会在逻辑上出现问题。
五、分析软件产品的立法意志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23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计算机软件转让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 01]684号)收悉。
美国甲骨文公司与北京甲骨文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签订了《甲骨文公司与北京甲骨文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技术许可合同》。
根据许可授权范围,北京甲骨文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对美国甲骨文公司的计算机软件“有关程序”享有“复制、使用、经销、移植、翻译、当地化、用户化、分许可权”等权利,且修改后“有关程序”的专利权、著作权等仍属于美国甲骨文公司。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的规定,美国甲骨文公司转让上述以著作权保护的计算机“有关程序”技术,可比照专利技术,免征营业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2〕22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234号)精神,现就计算机软件转让业务相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营业税征税范围内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收入,暂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以下简称“273号通知”)中关于技术转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规定办理。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得申请享受上述营业税免税照顾。计算机软件产品的范围,应依照前述“273号通知”有关规定由所属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确定。”
六、结论
1、涉及转让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免征增值税。
2、其他,适用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答:*信息技术服务*软件租赁 税率6%,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总局把销售软件 产品的税率定性为16%(17%)
另有观点认为,销售软件产品(著作权不转移),此时属于一般商品,税率按16%;软件研发后出售给购买方,著作权发生转移,属于无形资产销售,税率6%
出租软件,一般不会涉及著作权,属于出租商品,但这个商品是无形的,只有出租有形动产才是16%
房屋租赁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1、房地产税:支付租金收入的4%.
2、营业税:在半计算和支付基础上的3%税率.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附加教育费按营业税税额的10%缴纳.
4、个人住房租赁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降低了1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免征印花税.
据了解,租房者是农民工和学生,他们大多说,从来没有要求发票,因为一个'没有发票报销';第二个'发票必须纳税,无论这部分钱是中介还是房东,毕竟都会转嫁给租房者.'索取发票不仅对租房者没有好处,反而是增加了生活成本.如今,房租是靠市场调控的,租房者的群体本来工资就不高.房东如果涨价,物价部门也无法监管,吃亏的还是这些租客们.
营改增后房屋租赁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首先应区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还应区分经营用房还是住房.下面分别解答:
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其不动产为2023年5月1日以后取得,或虽然是2023年4月30前取得但其自愿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11%,在出租不动产所在地预交3%税款,剩余应交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应就地预交的增值税=[收取的租金/(1+11%)]*3%,回机构所在地再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收取的租金/(1+11%)]*11%-已经预交的税款.
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系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5%. 应就地预缴的增值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已预交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5%征收率.出租不动产预交税款=[含税销售额/(1+5%)]*5%;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已预交税款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征收率5%但减按1.5%,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4、个人出租不动产
个人出租的非住房(指用于生产经营用)征收率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个人出租住房征收率5%减按1.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问:我公司是一家软件生产企业,销售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安装服务费,未区分软件及安装服务的销售额,请问该如何缴纳增值税,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综上,你公司销售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属于混合销售按销售软件缴纳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在实务中,很多软件企业满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是由于财务人员经验不足或者对政策解读有误,致使软件企业不能合规享受此优惠政策,甚至由于财务人员操作不当,致使企业缴纳退税后还要补税,承担滞纳金,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等级。
为了帮助软件企业规范增值税即征即优惠政策实务操作,本人特梳理如下退税流程,希望能帮助读者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棘手问题。
一、政策依据
(一)即征即退依据
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现行税率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原来规定纳税人办理软件产品、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决定意见为软件产品、动漫软件检测证明材料,改为不再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二)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二、日常准备工作
(一)软件检测报告
项目申报人员需要保证公司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测证明材料。
(二)建立软著台账
公司研发人员、产品经理、项目申报人员应建立软件产品、软著信息共享,保证公司能及时对公司软件产品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项目申报人员应建立并及时更新公司《产品与软著对应台账》,包含的内容有:产品分类、产品名称、对应软著名称。
另外软著应该单独建立台账,单独管理,台账内容有:证书名称、获得年份、有限年限、登记号、证书编号、取得方式、取得公司名称;证书需要扫描,电子档案存档。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软件著作权必须为公司自主研发取得,受让取得的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三、销售合同签订
销售人员在签订销售合同时,涉及销售公司软件产品时,需要参照《产品与软著对应台账》,选择与客户需求相对应的产品,且产品名称按照产品对应的软著名称填写,销售合同条款为软件产品销售条款,并在销售合同中约定软件著作权归我方所有。
产品销售合同签订前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条款需财务审核。
四、开票管理要求
开票申请人员在提交开票申请时,软件产品开票必须提交销售合同,且开票申请产品名称、销售合同产品名称、软著名称必须保证三者一致,如果不一致,不允许开票。
税率适用现行税率,目前为13%,商品税收编码为软件。
财务部开票人员在开票时要核对开票信息,严格按照要求开具发票。
开票申请审核人员、开票人员应按照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相关要求严格把关软件产品开票,防止不能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五、纳税申报
财务人员严格按照税务局规定申报软件产品增值税,目前公司软件产品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六、增值税即征即退办理流程规定
(一)申请表填制
财务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税由会计每月20日(节假日向后顺延)发起,并填写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会计需要填写的内容有:办理公司名称、填制日期、开票年月、发票号、商品代码、货物或劳务名称、客户名称、数量、收入金额、税率、税额、价税合计金额、销售合同编号、已纳税额、应退税额;校对实际增值税税负率是否等于3%,如果不是查找原因并更正。
财务主管确认开票名称是否与软著名称一致、软著是否为自主研发、销售合同商品名称是否与发票名称一致;只需要填写是或者否即可。
(二)签批
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须相关人员(会计、会计主管、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审批、签字齐全后财务方可申请退税。
财务工作时一项严谨、精确的工作,失之一毫,谬之千里。
案例: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研发了一个软件产品,目前计划知识产权为双方共有,如果一方对外销售可以享受即征即退吗?
答:符合条件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双方共同研发的产品,著作权证书上著作权所有人可以登记为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三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因此共同研发的软件产品如果符合即征即退的两个条件,可以享受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产品经共有方许可后进行销售,销售收益依据产权所有者双方的约定进行分配。会易网专业财税顾问认为,软件著作权共有方取得的软件产品分成收入是软件的许可收入,应按销售软件产品进行纳税申报,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假设销售方软件产品分成收入10万元,软件著作权共有方分成收入5万元,最终形成的软件销售方及软著共有方增值税缴纳及退税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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