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增值税可否合并纳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一、什么是企业合并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二、企业合并的具体形式
1. 控股合并。合并方(或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继续经营,合并方(或购买方)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投资。
2. 吸收合并。合并方(或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资产、负债。
3. 新设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
三、企业合并后增值税怎么处理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合并前存在多次转让的均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增值税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什么是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目前,厦门税务“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一共有207项业务,其中有越来越多的业务不仅实现了线下“最多跑一次”,还通过电子税务局实现了线上办理的新模式,最大限度让纳税人“少跑路”甚至“不跑路”!
今天小编要带大家了解的是“增值税申报(一般纳税人申报)”办理指引,快一起来看看吧~
一、申请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业务。
二、申请材料:
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不同的办理材料哦~
具体所需材料可以扫描识别下方二维码进行查看(也可以通过点击左侧链接查看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税指南
三、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工作时间和联系电话
(2)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推荐!):
1.进入网站后,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到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2. 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界面。
3. 进入【按期应申报】页面,选择当前申报月份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点击【填写申报表】按钮。
4.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各项目中的本月数。
5.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后点击上方“保存”按钮。
6.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后点击上方“保存”按钮。
7.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填写后点击上方“保存”按钮。
8.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填写后点击上方“保存”按钮。
9.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填写后点击上方“保存”按钮。
10.进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后点击上方“保存”按钮。
11.回到主表,点击“保存”按钮并确定。
12.检查数据无误后,点击“申报”按钮并确定。
13.点击“申报”按钮直接进行申报提交操作,如需要下载申报凭证,可以点击“下载凭证”按钮下载凭证文件到电脑进行查看打印。
14.申报成功后,如有税款点击下方“缴款”按钮进行扣款。
如需要更详细的操作步骤请进入厦门市税务局网站查看,首页>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和操作手册下载>电子税务局。
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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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跑一次”的全部事项清单哦~
快来看看有没有你感兴趣的内容吧!
“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小微企业的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2、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一)资源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享受减半征收政策;
(二)季度销售额≤30万或者月度销售额≤10万
1、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水利基金全免;
2、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不享受税收优惠;
(2)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半征收;
(3)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全免;
(三)季度销售额>30万或者月度销售额>10万
1、开增值税发票(含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不享受税收优惠;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半征收;
(3)水利基金全免不享受税收优惠。
三、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一)资源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不享受税收优惠;
(二)月度销售额≤10万
1、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享受税收优惠;
2、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水利基金享受税收全免政策;
(三)月度销售额>10万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全部不享受税收优惠。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同时具备条件如下
1、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2、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优惠政策
1、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征收额为25%,税率为20%,实际税率为5%;
2、100万<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征收额为50%,税率为20%,实际税率为10%,相当于速算扣除系数为5万元;
五、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时间
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企业作为中间商,取得运输企业向其开具的发票,能否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一直是运输代理行业关注的热点问题。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企业作为中间商,取得运输企业向其开具的发票,能否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一直是运输代理行业关注的热点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那么这些观点是否有道理呢?笔者结合个人的工作经验来进行分析,供读者参考。
一、案例——开具6%税率发票,取得9%税率发票
近期,运输代理企业a公司签订了某项目的代理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采取全权代理的模式,为客户b公司将货物从甲市运输到乙市,全权负责货物的运输、装卸、仓储,并按照代理服务,向客户全额开具适用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项目进行过程中,a公司委托第三方运输企业c公司承运该批货物,取得了c公司开具的适用税率为9%的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抵扣了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假设不考虑发票填写不规范等其他因素)。
a公司取得c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一问题在实务中引发了不同观点的讨论。
有观点认为,a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可以据实抵扣。有观点认为,a公司作为中间商,取得运输企业c公司开具适用税率为9%的交通运输服务发票,不符合增值税发票抵扣链条原理,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还有观点认为,a公司的业务实质,应认定为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应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可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
二、分析——如果抵扣,可能存在“高进抵消”问题
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政策来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列举了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项目。从上述政策来看,a公司取得运输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并未在上述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内。正因此,上述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据实抵扣。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待商榷。
在运输业务环节,c公司从a公司处收到款项,并向其开具适用税率为9%的交通运输服务发票。在运输服务对象为自己的前提下,a公司取得c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并没有问题。
但问题的焦点在于,实际接受运输服务的对象是b公司,a公司只是为其提供代理服务。从业务循环上看,运输代理公司a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是全权代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总金额,向客户开具适用税率为6%的代理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后,a公司与c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代为运输客户的货物,并向其支付资金。这种情况下,如果a公司可以凭c公司开具的适用税率为9%的交通运输发票,计算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却又按照6%的税率,计算确认销项税额,将存在“高进低销”的问题。
三、观点——扮演双重角色,不能“一”扣了之
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最关键的还是应结合货物运输整个过程的业务实质,来进行分析。
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中的经纪代理服务。36号文件同时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应按照交通运输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从业务实质上看,a公司以承运人身份与客户b公司签订合同,并在货物从甲市运输到乙市的过程中,全权负责货物的运输、装卸和仓储。在具体运输过程中,a公司又委托c公司负责实际承运。据此,a公司在此货物运输服务链条中,扮演着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无运输工具承运服务的双重角色。
基于此,笔者认为a公司应根据合理的分配原则,分别确认其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无运输工具承运服务的销售额,并分别向b公司开具适用税率为6%的代理服务发票,以及适用税率为9%的交通运输服务发票;a公司可凭c公司开具的适用税率为9%的交通运输服务发票,计算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需要提醒的是,鉴于这一问题在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笔者建议相关企业遇到这一问题时,应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就具体涉税处理方式进行沟通。在未得到明确答复前,应谨慎进行税务处理,防止不确定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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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中国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每一个企业的纳税地点是不一样的,下面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介绍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对这个内容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点击下文阅读,希望能帮助大家!
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问: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1)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对其他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②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2)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述规定办理。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手续
申请。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合格办税人员证书,年度销售(营业)额等有关证件、资料,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机构的有关证件或复印件,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所列项目,逐项如实填写,于十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批。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出口免抵退作为税务中相对复杂一些的模型,基本也是各种专业考试中绕不开的一个课题,如果能够熟练驾驭这项技能,毫无疑问,对于一个企业税务来说无疑加分不少,今天我们就从理论结合实践的角度解析企业出口免抵退税业务。
出口免抵退的定义
出口免抵退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出口免抵退前置准备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1、登记时限 出口企业必须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一个月内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附送的资料
(1) 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及其复印件;
(2) 企业章程;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6)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7)银行开户证明。
出口免抵退税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底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1、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x出口货物退税率
例题说明
某自营出口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8年3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购进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8万元,已验收入库。2,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200万元。3,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150万元。4,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已知:上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
解答: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00×(17%-13%)=8(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13%)-8=32(万元)(2)当期应纳税额=150×17%-(68-32)-10=-20.5(万元)(3)免抵退税额抵减额=200×13%=26(万元)(4)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000×13%-26=104(万元)(5)当期应退税额=20.5(万元)
(6)当期免抵税额=104-20.5=83.5(万元)
出口免抵退流程及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第一,申报时限,出口申报的期限为出口报关单上出口日期之后的次年4月30日之前,实际为当期的4月15号之前,切记勿漏,以免视同内销处理
第二,出口信息备案,注意及时交单,需在电子口岸上及时进行出口免抵退交单,以免国税无法收到核对信息。一般为全部报送或批次报送,也可用于查询具体关单信息,电子口岸卡还有口岸备案、报关单备案、口岸核销等功能。
第三,关单跟进及手册核销,注意各种贸易方式的不同处理方式(进料对口、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料件复出、料件退换、免税物资等等)。管理电子手册核销(核销年度信息取自关务部门的全年统计信息)
第四,关单录入精准及出口台账建立,出口关单的信息确认,尤其是金额需取fob价,如果单份报关单条数较多(最多20条),则需要根据权重逐条分摊逐条录入。外币汇率取数逻辑可与税局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注意出口报关单的跟踪管理,及时确认避免遗漏,最好建立台账
出口免抵退税建议
第一,建立完善的出口信息管控体系(口岸备案、出口、收汇、核销、收单、开票、出口免抵退申报、归档)。
第二,加强系统和流程培训,提升管控效率。
笔者最近在整理一些工作的思路,如果后续大家对于税收方面有什么问题或者感兴趣的财经话题,可以留言微信公众号:集慧财税,我会尽快回复,谢谢。
分子公司因业务需要向总公司借款比较常见,这种企业间借款业务,分子公司和总公司各自如何账务处理?各自涉及什么税费?有节税方法吗?小编给大家分享共享会计师 “一对一清单”栏目里李伟会计师问答的1个案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问:
我们广州总公司,有一家佛山全资子公司,因子公司业务需要,要向总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2%,子公司于在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112万元。子公司实收资本总额200万元。已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8%,金融保险业增值税税率6%,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按3%。请问对于上面的借款业务,总公司及子公司要作哪些会计处理?总公司及子公司分别要交哪些税费?有哪些办法可以合理合法地节约税费?
答:
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李伟回答道:
1. 借款业务,总公司及子公司要做哪些会计处理?
a.总公司会计处理
(1)发放贷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子公司100
贷:银行存款100
(2)收回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112
贷:其他他应收款――子公司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6792
财务费用――利息收入11.3208
(注:利息可以按季计提)
b.子公司会计处理
(1)收到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100
贷:其他应付款(或短期借款)――总公司100
(2)还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或短期借款)――总公司100
财务费用――利息 12
贷:银行存款112
(注:利息可以按季计提)
2.借款业务,总公司及子公司分别要交哪些税费?
a.总公司需交纳税费
增值税=12÷(1+6%)×6%=0.6792
城建税=0.6792×7%=0.0475
教育费附加=0.6792×3%=0.0204
地方教育费附加=0.6792×2%=0.0136
印花税=100×0.005%=50元(借款合同)
收取利息后如果有利润的还涉及到企业所得税。
b.子公司涉及税费
印花税=100×0.005%=50元(借款合同)
3. 有哪些办法可以合理合法地节约税费?
这个要根据总公司、子公司的具体情况,主要考虑以下两方面。
a.是否为小微企业、分期收取利息(降低月营业额)。
b.是否可以无息借款,另外单独收取服务费12w(不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扣除限制)。无息,单独收取服务费12w,子公司的进项可以全额抵扣(利息进项是不能抵扣的)。无息借款总公司与子公司除印花税外,不涉及其他税费。
上述李伟会计师的回答仅代表个人观点。
原创:共享会计师,专注于财税问题咨询解答。
第一部分 一、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对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5000~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3)'营改增'规定的应税行为的起征点:
① 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②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增值税起征点所称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注: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案例1】 某个体工商户为小规模纳税人,本月取得广告服务含税收入20300元,该个体工商户本月应缴纳多少增值税?
因为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20000元,该个体工商户本月广告服务不含税收入为20300÷(1+3%)=19708.74(元)。广告服务取得的收入未达到起征点,因此对该部分收入无须缴纳增值税。
【案例2】 某个体工商户为小规模纳税人,本月取得广告服务含税收入20600元,该个体工商户本月应缴纳多少增值税?
因为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20000元,该个体工商户本月广告服务不含税收入为20600÷(1+3%)=20000(元)。广告服务取得的收入正好达到起征点,因此对该部分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为20000*3%=600元。
注意:我们这里讲的政策是达到起征点,而不是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划分标准是否超过500万元,如果不含税价正好等于500万元,则判断为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特例判断:
【案例3】 某个体工商户为小规模纳税人,本月取得广告服务含税收入20300元,该个体工商户本月应缴纳多少增值税?
因为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20000元,该个体工商户本月广告服务不含税收入为20300÷(1+1%)=20099(元)。广告服务取得的收入已超过起征点,因此对该部分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为20099*1%=201元。
疫情期间案例3中的含税收入20300元反而比非疫情期间含税收入要多交增值税201元。
第二部分
根据财税[2017]76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把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起征点2万元临时性调高到了3万元。
另根据财税[2019]13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根据这个文号,把3万元的起征点又调高到了10万元。所以,我们前面讲的2万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法律规定,属于法规。而后面的调整至3万或10万是部门规章,其效力级次低于法规。
对于上述的概念划分,符合小微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不包含其他个人(自然人),所以其他个人去税务局开发票时不论收入是多少,只要不是政策性免税内容,都得缴纳相关税费才能给开票。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票的情况下,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因此,个体工商户也一样,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享受不超过10万元免税政策。另外,有些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个体户月收入2万元以下的,给予核定征收,具体规定按照各个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没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没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是按全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是按余额计算应税所得额。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它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既不属于股息红利/利息租金,又不属于转让财产,这种情况下它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对于非居民企业的货物销售,按照法律规定,通过海关报关进口的,交易活动发生地认定为境外,因此海关在对进口货物征税时是不会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非居民企业到中国境内参加展会并在现场销售的,交易活动发生地就在中国境内,按税法规定就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为了鼓励境外的非居民企业来中国境内参展,通常都会出台临时性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38号)就没有免征企业所得税。
当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时,按照国内法就产生了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而,当境外企业属于跟我国签署有税收协定(安排)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时,根据税收协定(安排),在提供劳务期间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可以主动提出适用税收协定(安排),从而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豁免(仅限于劳务,不包含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
如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构成了常设机构的,就应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优惠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中的非居民企业,实际上是指税收协定中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
法定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非居民企业在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实际执行税率是10%。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一提到小微企业,大家印象中肯定认为是小公司,或者是创业型公司,因为这样的公司才会受到国家的扶持,而那些大公司只有纳税的份儿。但现实恰恰相反,中国烟草、快手、滴滴、老干妈,这些大企业全部都是“小微企业”。
是不是很意外?其实这和我们国家的企业划型标准有关。
根据2023年6月份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对于中小企业的划定采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双指标并集划型(只要有一项满足即可),所以才导致少数从业人员少而营业收入高或资产规模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
4月23日,工信部中小企业局就《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中小企业划型迎来修订,而且大幅度收紧了认定标准!
为适应国民经济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研究修订工作,已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行业分类的修订
一、是部分行业分类保持不变。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涉及企业数量约占60%)。
二、是以门类为基础调整简并行业分类。如将住宿业、餐饮业合并,按“住宿和餐饮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合并,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合并,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门类与工业统一划型。
三、是增加《划型标准》尚未覆盖的行业,如“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
四、是行业性质或特征相近的行业归并划型。将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除外),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除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新增的教育、卫生等八个行业门类归并统一划型。
五、是将不属于中小企业扶持重点领域的“组织管理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主要包括“企业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资源与产权交易服务”等资产密集型行业小类)采用建筑业指标划型,降低其小微企业占比。
本次修订后,行业分类由原来的16类减少为9类,覆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除金融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三个门类之外的所有行业企业。
二、划型指标的修订
各行业划型指标基本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主要是采用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双指标划型,仅有农业采用营业收入、建筑业和组织管理服务采用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型。
认定指标前后变化对比:
三、增加定性标准
为解决实践中大型企业所属子公司因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挤占中小企业有限的政策资源或悬空大型企业法律责任义务问题,借鉴欧美日等设置中小企业独立经营方面定性标准的经验,增加“定性”标准,即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
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
将大型企业所属或直接控制企业排除在中小企业之外。
四、建立《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
借鉴国际经验,设立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由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工信部变,不影响税务,税务局有自己的规定。
税务局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
不同口径之下的小微企业其标准不同,享受的税费待遇也不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残保金、六税两费、两费一金等均对小微企业的界定都有其标准。
一、增值税的小微企业
1、增值税小微企业:月销售额在15万元以下,或季销售额在4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是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指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年是指连续12个自然月。
二、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
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2.从业人数:≤300人;
3.资产总额:≤5000万元;
4.除了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以外,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还必须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三、企业残保金的小微企业
指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四、六税两费上的小微企业
是指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
税费优惠政策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五、两费一金上的小微企业
指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5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45万元)的纳义务税人。
新的认定指标会带来哪些影响
该标准的变动很重要,因为大量监管口径是直接参考该标准、或在该标准的基础上建立标准的。
当前中小企业的贷款总规模占据了银行总的贷款规模近70万亿的贷款都是根据这个文件进行划分,其中银行面临大量的小微贷款指标考核也是依据这个文件划分小微,还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社保减免、央行定向降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都是依据这个文件。可谓牵一发动全身。
1.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小微企业可以享受优惠税率,而且从今年开始,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的话,小微企业的所得税负将低至2.5%,这对小微企业又是一项重大利好!
2.中小微企业社保减免
中小企业在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方面,减免支持政策将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阶段性减免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保费,是2023年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人社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的一项临时性支持政策。这项政策在2023年底已经到期,三项社会保险费从2023年1月1日起已按规定恢复正常征收。但考虑到疫情风险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压力可能较大,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今年4月底到期后,将再延长1年至2023年4月30日。
3.银行业的小微企业贷款
除特别注明或限定外,银保监会关于小微的认定均为商业银行向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以及向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发放的经营性贷款。银保监会的小微贷款评价指标对银行全面的小微融资考核也是依据这个划型标准。
4.普惠小微企业贷款
是建立在小微企业贷款划分的基础上,指的就是:符合工信部300号文标准,且授信不超过1000万的小微企业贷款,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或小微企业主贷款。只是对授信敞口做了限额。
5.定向降准普惠金融标准
2023年之前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可以按照75%计量,除要符合300号文小型和微型企业认定标准外,同时还要满足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不超过500万元;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
6、央行普惠金融领域贷款包括:
单户授信小于1000 万元的小型企业贷款
单户授信小于1000 万元的微型企业贷款
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
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
农户生产经营贷款
创业担保(下岗失业人员)贷款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消费贷款和助学贷款
其中占比最高的是单户授信1000万以下的小微,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贷。定义普惠金融之后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界定存款准备金率。如果普惠金融贷款增量或余额占比超过1.5%但是低于10%则定向降准0.5%,如果是增量或余额超过10%,定向降准1.5%百分点。
7、央行mlf,信贷资产支持再贷款合格质押品中的小微指: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
8、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标准。
财税〔2017〕77号文《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银行在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发放贷款的利息,免征增值税。其中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单户授信或贷款余额小于等于100万元。
2023年印发的《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这里注意不含小微企业主。
9、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贷款展期,秉承应延尽延的原则,且不纳入征信;也是依据这个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进行认定。《关于进一步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实施期限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1〕81号。
2023年小微企业13项税费优惠政策盘点
一、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最高减征50%三、印花税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最高减征50%
四、资源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最高减征50%
五、房产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最高减征50%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小规模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最高减征50%
七、耕地占用税:小规模纳税人耕地占用税最高减征50%
八、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100万元以下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 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实际税率为2.5%
2、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到300万元部分,实际税率为10% 。
十、教育费附加
1、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30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最高减征50%
十一、地方教育附加
1、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30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教育费附加最高减征50%
十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暂免征收残保金
十三、文化事业建设费
1、未达起征点的娱乐服务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季度不超6万元)的广告业单位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想享受税收优惠、社保减免等政策扶持的企业,可要提前做好规划。想要创业注册公司的老板更要谨慎,前期如何布局直接影响后期的运营成本。
有的小微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得到的金额数是100万到300万,如果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那么享受优惠减免后的税率是多少呢?
政策内容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我们总结出以下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政策内容:
小型微利企业年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可以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还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也就是说实际税负仅2.5%;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是没有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可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20%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到2024年12月31日期间,小微企业在享受上述优惠的同时还可以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
小微企业的享受条件
并非所有的企业都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不得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能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也不能超过300人,企业的资产总额应该在5000万元以下。
满足上述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企业在享受上述政策时,可以按季或者按月进行预缴申报,也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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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本是一个“小税种”,但是,随着房地产行业大红大紫,土地增值税也受到了广泛关注。今天,我们就来彻底搞懂土地增值税到底是如何计算的。
1.土地增值税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指的是: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而取得收入,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来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不包括继承、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实质上是反房地产暴利税。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2.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什么?
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建筑物产权转让。
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继承、赠予。
3.土地增值税计算全过程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且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扣除项目金额*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且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税率50%,速算扣除数为扣除项目金额*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税率60%,速算扣除数为扣除项目金额*35%;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小明出售办公楼一栋,收入5000万,该办公楼开发成本和费用一共为2000万,无其他扣除项目,问小明应该缴纳多少土地增值税?
建筑物产权转让收入5000万;
建筑物法定扣除项目金额2000万;
增值额=5000-2000=3000万;
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3000/2000=150%;
100%<150%<200%,适用税率为50%;
应纳税额=3000*50%-2000*15%=1500-300=1200万
所以小明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1200万元。
自2023年5月建筑行业营改增以来,建筑行业税务管理越来越规范化,以前营业税时期,建筑行业在税务管理上比较宽松,大多数建筑公司都经历过核定征收时期,于是建筑公司白条满天飞,税务风险营业税时期虽然大,但是问题处理比较简单,不涉死刑,基本上是补税、罚款、交滞纳金就可以,营改增后税务局征收力度、征收形式都在不断地加强和完善,建筑企业要调整自身的税务管理机制,正视潜在的税务管理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目前很多建筑公司尤其是中小规模公司的税务管理仅仅限于按票、按帐交税,至于交税交的是否合理,是否有漏税、多交税,可能都不太清楚,从而造成企业本身税务风险太大,往往很多公司一边冒着风险买发票挣税点一边因不懂税务筹划多交税,给企业带来很大税务风险、税务麻烦,日积月累给企业埋得雷越来越多。建议建筑公司如果规模小,可以设置一个人专门管税,多了解学习税务新政策,学以致用,化解税务风险,大一点的建筑企业可以设置税务总监,完事企业税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因为目前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很多,财务税务管理的规范,是可以创造利润的,财税管理创造的利润是真金白银,效果还是明显的。
一、建筑企业税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
(一)成本发票方面的风险
一方面是成本发票难以获取,虚开风险较大。建筑企业施工项目多,工序复杂,涉及到的材料大一些的项目多达上千种,而且供应商众多;建筑工期时间较长、甲方大多付款不及时,因为工程款付款不及时给供应商付款也不及时,供应商不愿意及时提供进项发票,建筑企业不能及时取得进项发票,造成可抵扣进项税缺口太大,税负偏高,增加了建筑企业的施工成本;很多建筑材料如土、沙、石等基本取不到发票;还有建筑企业经常租用个人的一些设备,劳务外包方面的小包工头普遍没有发票意识,对税务缺乏敬畏心理,什么票也敢开,给建筑企业带来了极大的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
(二)工程款不能及时回收的风险
建筑行业普遍是施工过程中垫资施工,施工付款合同中的要求较为严苛,大多数情况下都工程款拿到80%已经很好了。竣工结算成为甲方推迟付款、延长账期的借口。但是建筑公司目前各种建筑材料赊欠采购很难,民工维权意识较强,经常恶意投诉告状,因此建筑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仅需要垫资,而且还要面临收款不及时,发票开不出以及多交税等问题,建筑企业税负忽高忽低,建筑企业的经营难度加大,还需要时时面临税务管控的风险。
(三)计税方式方面的选择的风险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计税方式上有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一般纳税人,《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文)中规定了对于建筑行业中的清包工、甲供材及老项目提供了简单计税方法。计税方式的选择不同会直接影响到后续的预算造价,成为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风险项。
(四)建筑企业内部管理环境风险。
建筑企业管理环境更复杂多样,公司老板为了扩大企业规模,往往是非常重视承揽工程量的大小,对企业内部管理,尤其是财务、税务管理不懂或是忽视,很多企业又没有专业的审计部门,企业的管理层、具体工作人员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淡薄,无法及时采取措施去应对。
二、建筑企业税务筹划管理
(一)树立税务筹划理念
对于建筑企业项目动辄几千万上亿的成本的投入来说,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可以节约企业的开支,实现对纯利润的增收效果,建筑企业的税务总监或是财务总监在日常工作中需要积极进行税务筹划,利用税收优惠, 在完成税务缴纳的同时,要合理降低企业税负,同时还不能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不能拆西墙补东墙,明面上降低了企业税负,实际中增加了公司其他税务支出,比方说有的企业的购买虚开发票。建筑企业涉税人员要有税务筹划的应对措施,将整个税务管理工作与企业其他管理工作紧密结合,施工项目不同,内部税务管理要结合项目的特点,加强对各项筹划工作的管理,包括税基、税额、税率等,最大限度保证税务筹划的科学合理,实现经济效益的增收。这样既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同时也可以促进企业相关税务制度的完善,企业相关财务负责人、财务税务负责人的话语权就会增加,相关人员的个人收入因为给企业创造了效益自然而然的就会长上去,所在企业在整个市场中也占据了优势地位。
(二)相关人员要有税务筹划专业技能。
建筑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开展具有综合性与复杂性的特点,企业相关人员应及时按照法律规范制度制定出科学性的税务筹划体系,并进行针对性的管理,保证筹划目标的实现,积极对接机构所在地及、项目所在地税务相关部门,建筑企业在日常发展期间,要结合建筑企业发展特点,对税收筹划中所关联到的业务数据、人员等,进行系统管理。与此同时,应对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增强员工的工作能力,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三)完善税务筹划管理制度。
税务筹划不是偷税漏税,专业性强,从税务筹划机制而言,既需要知道企业税务筹划的关键点在哪里,同时税务筹划方式方法很多,适合企业的就是最好的,要务实不务虚。
(四)税务筹划办法要多样化
第一,优惠政策法。利用国家所制定的政策进行合理减税,建筑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要获取优惠政策信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了解到税收政策以及相关优惠以后, 如果建筑企业未能达到政策的优惠基准,则应在根据企业或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整改,达到优惠政策的要求,并且与相关税务部门进行及时沟通,让企业税务筹划工作获得税务部门的认可,落到实处才可以实现经济利益的增收。
第二,纳税期递延法。纳税延期法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不该交的税坚决不交,可交可不交的税尽量少交,不得不交的税要晚交,延期缴税为企业在短时间内所节省下来的资金,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令企业完成短时间内的投资活动,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
第三,改变进项发票取得途径、种类、税率,甚至是改变取得进项发票和开具发票先后时间打时间差,降低企业税负。
第四、充分利用不同规模企业身份,建立税务筹划平台。包括关联交易等,合理转移收入、利润,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这样便可以通过价格基准的上调,达到减少税额的目标,比如设备租赁公司、材料贸易公司等,可以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完成对企业固定值的调整,降低税费缴纳数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下面,小编就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此项减免政策。
一、“六税两费”包括哪些税费?
“六税两费”包括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此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范围由此前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福建省减免比例是多少?
依据《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厦财税〔2022〕2号)规定,对福建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税额征收“六税两费”。
四、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五、新设立企业如何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六、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已享受减免的需要更正申报吗?
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七、企业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如何适用减免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八、已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否叠加享受此项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九、如何办理减免?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十、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怎么办?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十一、减免政策的执行期限有多长?
此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 策 依 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3.《关于转发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厦财税〔202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所以,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那么,房地产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产品可以适用差额纳税
总局2023年18公告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随后,财税[2016]140文件就土地的“构成”做了补充性规定,在此不表。
二、房地产企业转让取得的不动产适用差额纳税
总局2023年14公告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房地产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也适用差额纳税
我们需要界定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无形资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
显而易见,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因此转让土地使用权不适用总局2023年14公告和18号公告的规定,也就是不适用差额计算增值税。
【小结】
转让2023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的,缴纳增值税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1+11%) × 11%,土地出让金票据不得递减增值税销项,增值税税负较重。
房地产这块一直是比较热门的话题,如果还有疑问,欢迎关注快学会计,下方留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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