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小微企业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小微企业增值税报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导读】:大家也许不知道,如果是有金税盘的减免税,是需要在小微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进行填写的,那么大家知道2019小微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 表要怎么填写吗?小编在下文中为您做出了详细的回答,同时,将其申报需要注意的事项也在文中一一说明了,一起来看看吧!
2019小微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怎么填写?
答:1.通过'按季度填报信息'判断是否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2.查账征收企业申报填写
先填写《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 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第9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 年累计金额.
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享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3.核定征收企业申报填写
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的纳税人,本行=第10×11行.核定征 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纳税人,本行=第10行÷(1-第11行)×第11行.
第13行'税率':填报25%.
第14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本行=第12×13行.
第1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根据本 表第12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2019小微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新的小微企业政策及申报表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自2023年5月1日起,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的最新报表.
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1.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若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在纳税申报时,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 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具体为:
①个体工商户,填写主表第9栏'免税销售额'和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②小微企业,填写主表第9栏'免税销售额'和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③主表第10栏和第11栏不能同时填报.
2.部分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方法、税额计算以及小微政策享受方法均和代开专票一致, 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税款,并在申报表中'本期预缴税款'栏次中填写已预缴税款额,而自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预缴, 而是在申报时一并缴纳.
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 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3.进入申报表申报时,申报界面会有相关的弹窗和红字提示,表内和表间系统也都有校验规则,大家无需担心不会申报.
关于2019小微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及2019小微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注意事项,小编在上文中各用三个步骤就教您轻松搞定,每一栏需要填写的具体内容,小编也为您详细列举出来了,如果对此还有其他方面的疑问,不妨进入会计学堂官网的咨询窗口,与我们的在线答疑老师进行沟通哦!
央视网消息:国家税务总局今天(7月22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持续释放,为企业增加现金流,提振了发展信心。
分行业看,4月1日—7月20日,制造业退税4844亿元,占比25.8%,是受益最明显的行业。
分企业规模看,小微企业是受益主体。4月以来已获得退税的纳税人中,小微企业户数占比93.7%,共计退税7951亿元,金额占比42.4%;中型企业、大型企业退税金额分别占比22.2%、35.4%。
分区域看,东部地区留抵退税总量较大,市场主体共获得退税10371亿元,占比55.2%。
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兼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 蔡自力: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持续释放,以“真金白银”为更多市场主体送上退税“及时雨”,增加现金流,对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二季度,全国享受退税企业采购原材料等支出同比增长12.3%,增幅比无退税企业高5.7个百分点;退税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6.1%,比无退税企业高1.8个百分点。
经济新动能快速成长。二季度,办理退税的制造业企业设备投资同比增长11.9%,增幅比无退税企业高9.5个百分点;办理退税的高技术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0.4%,增幅比无退税企业高1.8个百分点。
另外,二季度,外资企业户均退税超过500万元,且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大中型企业,发挥了稳定外资预期的重要作用。
来源:央视网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六、其他纳税事项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
七、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明确从今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同时,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积极采取多项工作措施,对纳税人普遍关心的问题,提供了专业的解答,帮助大家更好理解,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
问:本次政策和之前有何不同?
答:本次政策放宽了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的覆盖面。政策调整前,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上限分别为100万元、工业企业100人(其他企业80人)和工业企业3000万元(其他企业1000万元)。此次调整明确将上述三个标准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和5000万元。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
问:怎样才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方面
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以下简称“免税政策”),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纳税人直接在申报表主表填写相关免税栏次即可享受,无需办理任何备案手续,申报即享受。
问:月(季)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怎样的?
答:小规模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比如:a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2023年二季度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2万元(均指不含税销售额,下同),提供服务取得收入5万元,该纳税人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吗?按照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该纳税人当季合计销售收入为27万元,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如何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比如:a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2023年一季度出售商铺取得收入20万元,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5万元,该季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吗?该纳税人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后,季度销售额为25万元,未超过30万元,则此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5万元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而商铺销售收入20万元应照章纳税。
又比如:b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在2023年二季度出售不动产取得收入20万元,提供设计服务取得收入8万元,该季度纳税人应如何享受免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二季度合计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全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不动产的销售收入也无需缴纳增值税。
问: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确定自己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比如:a为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2023年一季度取得建筑服务收入5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27万元。该纳税人一季度能否享受免税政策?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该纳税人一季度差额后的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当季可享受免税政策。
问: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如何适用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比如:张先生在广州有一套房屋出租,每年收取一次性租金60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该纳税人的房屋一次性租金60万元分摊到月为每月5万元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可享受免税政策。
问: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的如何选择?
答: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不过,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针对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可能有些月份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按季计算可能未超过30万元的情况,允许纳税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根据自身实际在按月或按季申报纳税方式上变更1次。
比如: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因此,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该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季纳税。
又比如:b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因此,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该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月纳税。
问:预缴增值税政策如何适用?
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比如:a公司为广州市的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6月转让一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房屋,取得转让不动产收入28万元,是否要在南海区预缴税款?
如果该纳税人为按月纳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该纳税人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南海区预缴税款。
如果该纳税人为按季纳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南海区预缴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问: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吗?
答:可以。
问: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是否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
问: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比如:a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当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8万元,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万元,因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因此该纳税人只需缴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万元的增值税税款,即应缴纳20000×0.03=6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8万元免征增值税。
又比如:b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8.1万元,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万元,因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因此该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共10.1万元的增值税税款,即应缴纳101000×0.03=3030元。
问:哪些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比如:a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2023年7月因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2月-2023年1月累计销售额为400万元,2023年2月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该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问: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办理?
答:第一步,准备好以下两份资料:1.正确、完整填写《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2.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
第二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发起转登记办理程序,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问: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哪里办理?
答:纳税人可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也可以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
网上办理申请路径: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事项办理-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提到小微企业,大家印象中肯定认为是小公司,或者是创业型公司,因为这样的公司才会受到国家的扶持,而那些大公司只有纳税的份儿。但现实恰恰相反,中国烟草、快手、滴滴、老干妈,这些大企业全部都是“小微企业”。
是不是很意外?其实这和我们国家的企业划型标准有关。
根据2023年6月份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对于中小企业的划定采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双指标并集划型(只要有一项满足即可),所以才导致少数从业人员少而营业收入高或资产规模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
4月23日,工信部中小企业局就《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中小企业划型迎来修订,而且大幅度收紧了认定标准!
为适应国民经济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研究修订工作,已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行业分类的修订
一、是部分行业分类保持不变。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涉及企业数量约占60%)。
二、是以门类为基础调整简并行业分类。如将住宿业、餐饮业合并,按“住宿和餐饮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合并,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合并,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门类与工业统一划型。
三、是增加《划型标准》尚未覆盖的行业,如“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
四、是行业性质或特征相近的行业归并划型。将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除外),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除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新增的教育、卫生等八个行业门类归并统一划型。
五、是将不属于中小企业扶持重点领域的“组织管理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主要包括“企业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资源与产权交易服务”等资产密集型行业小类)采用建筑业指标划型,降低其小微企业占比。
本次修订后,行业分类由原来的16类减少为9类,覆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除金融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三个门类之外的所有行业企业。
二、划型指标的修订
各行业划型指标基本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主要是采用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双指标划型,仅有农业采用营业收入、建筑业和组织管理服务采用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型。
认定指标前后变化对比:
三、增加定性标准
为解决实践中大型企业所属子公司因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挤占中小企业有限的政策资源或悬空大型企业法律责任义务问题,借鉴欧美日等设置中小企业独立经营方面定性标准的经验,增加“定性”标准,即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
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
将大型企业所属或直接控制企业排除在中小企业之外。
四、建立《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
借鉴国际经验,设立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由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工信部变,不影响税务,税务局有自己的规定。
税务局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
不同口径之下的小微企业其标准不同,享受的税费待遇也不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残保金、六税两费、两费一金等均对小微企业的界定都有其标准。
一、增值税的小微企业
1、增值税小微企业:月销售额在15万元以下,或季销售额在4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是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指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年是指连续12个自然月。
二、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
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2.从业人数:≤300人;
3.资产总额:≤5000万元;
4.除了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以外,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还必须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三、企业残保金的小微企业
指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四、六税两费上的小微企业
是指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
税费优惠政策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五、两费一金上的小微企业
指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5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45万元)的纳义务税人。
新的认定指标会带来哪些影响
该标准的变动很重要,因为大量监管口径是直接参考该标准、或在该标准的基础上建立标准的。
当前中小企业的贷款总规模占据了银行总的贷款规模近70万亿的贷款都是根据这个文件进行划分,其中银行面临大量的小微贷款指标考核也是依据这个文件划分小微,还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社保减免、央行定向降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都是依据这个文件。可谓牵一发动全身。
1.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小微企业可以享受优惠税率,而且从今年开始,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的话,小微企业的所得税负将低至2.5%,这对小微企业又是一项重大利好!
2.中小微企业社保减免
中小企业在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方面,减免支持政策将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阶段性减免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保费,是2023年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人社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的一项临时性支持政策。这项政策在2023年底已经到期,三项社会保险费从2023年1月1日起已按规定恢复正常征收。但考虑到疫情风险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压力可能较大,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今年4月底到期后,将再延长1年至2023年4月30日。
3.银行业的小微企业贷款
除特别注明或限定外,银保监会关于小微的认定均为商业银行向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以及向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发放的经营性贷款。银保监会的小微贷款评价指标对银行全面的小微融资考核也是依据这个划型标准。
4.普惠小微企业贷款
是建立在小微企业贷款划分的基础上,指的就是:符合工信部300号文标准,且授信不超过1000万的小微企业贷款,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或小微企业主贷款。只是对授信敞口做了限额。
5.定向降准普惠金融标准
2023年之前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可以按照75%计量,除要符合300号文小型和微型企业认定标准外,同时还要满足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不超过500万元;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
6、央行普惠金融领域贷款包括:
单户授信小于1000 万元的小型企业贷款
单户授信小于1000 万元的微型企业贷款
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
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
农户生产经营贷款
创业担保(下岗失业人员)贷款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消费贷款和助学贷款
其中占比最高的是单户授信1000万以下的小微,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贷。定义普惠金融之后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界定存款准备金率。如果普惠金融贷款增量或余额占比超过1.5%但是低于10%则定向降准0.5%,如果是增量或余额超过10%,定向降准1.5%百分点。
7、央行mlf,信贷资产支持再贷款合格质押品中的小微指: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
8、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标准。
财税〔2017〕77号文《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银行在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发放贷款的利息,免征增值税。其中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单户授信或贷款余额小于等于100万元。
2023年印发的《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这里注意不含小微企业主。
9、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贷款展期,秉承应延尽延的原则,且不纳入征信;也是依据这个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进行认定。《关于进一步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实施期限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1〕81号。
2023年小微企业13项税费优惠政策盘点
一、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最高减征50%三、印花税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最高减征50%
四、资源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最高减征50%
五、房产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最高减征50%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小规模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最高减征50%
七、耕地占用税:小规模纳税人耕地占用税最高减征50%
八、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100万元以下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 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实际税率为2.5%
2、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到300万元部分,实际税率为10% 。
十、教育费附加
1、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30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最高减征50%
十一、地方教育附加
1、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30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教育费附加最高减征50%
十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暂免征收残保金
十三、文化事业建设费
1、未达起征点的娱乐服务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季度不超6万元)的广告业单位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想享受税收优惠、社保减免等政策扶持的企业,可要提前做好规划。想要创业注册公司的老板更要谨慎,前期如何布局直接影响后期的运营成本。
1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小微企业推出一批新的普惠性减税措施,其中对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
“实实在在减轻了我们的税负,当然高兴啊!”在惠城区桥东街道经营日用品杂货店的个体工商户岑涛,得知国家推出一批新的普惠性减税措施后一脸开心。
岑涛跟记者算了一笔账:“一间杂货店,如果一个月的销售额按3万元计算,平均一天的营业额1000元。店铺的人工、水电、租金等成本一个月要1万元。把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10万元,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个体户和小微型企业的税负。”
“我们将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财税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即实际税负10%。而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到300万元之间的企业,不在该项优惠政策范围。
市中小企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惠州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中小微型企业的扶持政策,在2023年出台“惠28条”、2023年出台“惠42条”等惠企助企政策措施的基础上,于2023年创新设立“惠州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基金规模从启动时的2000万元增加到目前的7500万元,专门用于对合作银行为惠州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后产生的风险损失给予补偿。此外,2023年还出台了《广东惠州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惠州市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等政策措施。“在国家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后,我们也将加快行动,更好地帮助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壮大。”
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我公司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1季度货物销售收入9万,服务销售收入25万,能否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您1季度合计增值税销售额超过30万元,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2.我公司是一家旅游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季度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0万元,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旅游费30万,1季度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您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按季30万元的免税标准,您差额后的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免征增值税。
3.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劳务派遣的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季度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80万元,支付的工资福利60万,如何填写一季度的增值税申报表?
答: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是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享受免税政策。
您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时,应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同时将可以扣除的差额部分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对应栏次中。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一般纳税人500万元的销售额标准,也是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吗?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因此,一般纳税人500万元的销售额标准仍然按差额扣除的销售额计算。
5.我公司为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季度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地下车库20万元。我公司销售地下车库的销售额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您1季度合计销售额为27(=4+3+20)万元,未超过30万元免税标准,您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地下车库部分无需缴纳增值税。
6.我公司为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季度销售货物14万元,提供服务10万元,销售地下车库20万元,1季度能否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销售地下车库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按季纳税30万元),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您1季度合计销售额为44(=14+10+2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24(=14+10)万元,因此,您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24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20万元应照章纳税。
7.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我公司1月份销售收入28万,可以免征增值税吗?还是按季进行纳税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您公司一月份销售收入28万元,如果选择按月纳税,则一月份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选择按季纳税,季节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免征增值税。纳税期限不同,会直接影响到您公司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因此,请根据实际情况谨慎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8.我公司为商贸企业,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1季度免税产品销售额20万,应税产品销售额20万,一季度能否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这里的合计销售额既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也包括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和出口免税销售额。您1季度合计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您销售免税产品的销售额可按其他优惠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减免税。
9.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达到10万元的免不免征增值税呢?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此处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适用主体为小规模纳税人,而非一般纳税人。
若您符合政策规定的转登记条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营改增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按照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即可在2023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因此,营改增纳税人满足上述条件的也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1.我公司为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2023年1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2月和3月无应税收入,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4号的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若您为实行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1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因此,您取得的20万元,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如果您实行按月纳税,1月份销售额已超过10万元,因此,应就20万元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12.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实务中,很多企业是按项目分别核算的,第一个项目销售额没达到10万,不预缴。当月又有第二个项目销售额也没达到10万,但累计销售额超过10万元,这种情况是否预缴?
答:按照规定,只要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就无需预缴税款。如果在同一预缴地的销售额累计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则需要预缴税款。
13.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月申报,1月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5万元,当月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3万,是否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无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了?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您1月应税行为销售额合计8万元,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3万元,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4.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到10万,但属于前期已经纳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开票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需要缴税吗?
答:根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若您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即使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15.某自然人对外出租商铺,一次性收取2023年年租金96万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该自然人对外出租不动产,分摊后月租金为8万元,免征增值税。
16.我公司成立至今未满一年,成立时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现想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标准我们如何判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文规定: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17.已使用税控设备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是否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8.我公司是2023年新成立的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但未超过10万元,可否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自2023年8月开始,总局陆续开展了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目前,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若您在免税标准调整前未申请自开专票,免税标准调整至10万后,小规模纳税人的月度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才能申请自开专票。您属于2023年新成立的鉴证咨询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9.我公司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时可以自己开专票,转登记成小规模后还能自开专票吗?
答:根据政策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且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属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可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是否需要缴销税控设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21.本次享受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答:本次享受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是指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2.本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的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包括哪些?
答:包括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3.本次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减征比例是多少?
答: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我市执行的减征比例由山东省政府制定。
24.关于纳税人类别变化时减征政策适用时间如何规定的?
答: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2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经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是否可以继续享受本次减征政策?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税收优惠的,可以叠加享受本次减征政策。
26.纳税人享受减征优惠,是否需要提交其它资料?
答: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27.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减征优惠的,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答: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28.本次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施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小微企业的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2、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一)资源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享受减半征收政策;
(二)季度销售额≤30万或者月度销售额≤10万
1、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水利基金全免;
2、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不享受税收优惠;
(2)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半征收;
(3)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全免;
(三)季度销售额>30万或者月度销售额>10万
1、开增值税发票(含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不享受税收优惠;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半征收;
(3)水利基金全免不享受税收优惠。
三、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一)资源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不享受税收优惠;
(二)月度销售额≤10万
1、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享受税收优惠;
2、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水利基金享受税收全免政策;
(三)月度销售额>10万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全部不享受税收优惠。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同时具备条件如下
1、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2、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优惠政策
1、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征收额为25%,税率为20%,实际税率为5%;
2、100万<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征收额为50%,税率为20%,实际税率为10%,相当于速算扣除系数为5万元;
五、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时间
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你找答案。2023年已经过去一半了,今年也是疫情的第三个年头了,对经济的冲击十分巨大,为了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国家也相应出台了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主要有哪些方面呢?
今年小规模纳税人的一个优惠是比较大的,增值税由1%恢复至3%征收,连续12个月开票不超过500万,但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免征了。专票按照3个点征收,其实这也是变相的降税了,增值税附加费也是再次减半征收。
中小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再次减半,应税所得额在100万以内按照2.5%征收,应税所得额在100万到300万按照5%征收,300万以上按照25%征收。
国家这两年在增值税与所得税上面都进行了大力的扶持,不仅如此,今年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还能够申请核定征收纳税。
核定征收纳税,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定期定额核定,固定税率,目前重庆园区核定税率在1%左右,综合税负是相当低的,今年又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也是免征的,年开票500万内,千万不能开超过了,开超过了就会自动升级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将变为查账征收。
中小民营企业与小微企业一直都是我国数量最大的企业了,支撑起我国人民的生活生产,只要有更好的扶持,企业发展好起来,才会有更多的未来。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请移步关注《税了吧》
文章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疯狂税客
原标题为: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记哪个科目
身为会计人,周而复始的重复着一件工作——记账结账,很多“外行人”觉得,记账不是挺简单的吗?写清楚收支不就结了?!你要是这么想就错了,身为会计人,还需要掌握所有的会计科目,一旦科目记错了,税务申报也会跟着被影响,很可能导致涉税风险。所以会计人,掌握会计科目的分类是非常有必要的。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会计科目的文章——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记哪个会计科目?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记哪个会计科目?
1、营业外收入科目
之前确实有明文规定,符合小微企业企业按月进行计提应交增值税,再汇总增值税纳税期的销售额,据此判断是否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若符合,将免征的增值税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
对,就是《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印发)。计提还是要计提,但满足优惠条件时结转的科目就没有具体明确了,“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当期损益”又产生许多派别。由于没有明确到具体科目,有人就主张仍按照旧规定记“营业外收入”;有人建议记“主营业务收入”;有人观点平时不计提,以含税价确认收入,如符合小微条件无需再价税分离,省心省事。
笔者看得是眼花缭乱,好不热闹。但总感觉各派均不符合规定。
2、当期损益类的科目有哪些
我们知道,每个会计期末,要将损益类科目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所以为本年利润科目服务的科目均为损益类科目。具体包括:
①收入类科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收益等;
②费用类科目: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资产减值损失、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得税费用等;
③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营业外收入;
④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损失:营业外支出。
不难发现,旧规定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亦属“当期损益”,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难道真的如有些人的主张一样记入该科目吗?
3、其他收益科目
我们来看,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会计确认适用哪个准则呢?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政策仅与销售额的大小有关,不能适用收入准则,应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修订后的政府补助准则新增“6117其他收益”科目,专门用于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不宜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
“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准则规定,“其他收益”在“营业利润”之上单独列报,也反映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确认的其他收益,与企业的日常活动有关,不适宜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更不能归属为与日常活动无关的“营业外收入”。
笔者提醒,注意与“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区别,该科目属于所有者权益类的科目,名字貌似,但核算范围截然不同。
4、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①按月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②季度销售额满足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条件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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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是季度申报,申报的时候才知道是否达标免征增值税;但是,报表是按月的,所以每月正常账务处理;
3/9万元免征增值税,不是直接免征,是达标后免征,每月不知道是否免;
对于财税从业人员,最基本的一项要求就是“细”,平时账务也清清楚楚,将来才能更“舒服”。
1.每月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
2.季度申报时,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建议转到“营业外收入”明细科目
3.季度末时,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季度内计提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冲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不考虑其他情况,账务处理:
小微企业减免政策解析
大家都知道,因为新冠疫情的影响,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文,减免小微企业税收,助力小微企业渡过难关。今天咱们就来探讨一下小微企业到底减免哪些税?怎么减免?
第一点,什么是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00万,从业人数小于300人,企业资产总额小于5000万。必须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这其中就包括大多数的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点,小微企业主要缴纳哪些税?小微企业主要缴纳的税有增值和所得税,以及其他的附加税、印花税、工会、残保。其中增值税和所得税是其中的关键,所以咱们主要论述这两个税种的减免。
第三点,小微企业增值税的减免。
1、按照最新税率规定,小微企业中的个体户和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按照销售额的3%采取简易方式计征增值税。
2、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效期2019.1.1-2021.12.31.
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效期2021.4.1-2022.12.31.
5、总结:目前小微企业和个体户增值税减免政策为每月销售额在15万以内,季度销售额45万以内,年销售额180以内,免征增值税,截止时间2022.12.31. 年销售额180万-300万的部分,按照1%简易征收增值税,截止时间2021.12.31.
第四点,小微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1、个体户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年应纳税=年收入-年度合理成本-3500*12费用,然后按照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
2、小规模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正常情况税率25%。
3、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25%*20%=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50%*20%=10%。
4、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5、总结:目前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税率为5%;100-300万的部分,税率为10%,300-500万的部分,按照各自正常对应的税率计算。
2021.9.18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印发)第二条第(十)款的规定:
「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根据财税〔2014〕71号、财税〔2015〕96号〕、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2023年第23号等税收政策的规定: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从实务操作的角度看,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是按季度进行的,而会计核算要遵循及时性原则,发生交易或事项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这就出现了一个时间上的差异,即,取得销售收入时,无法判断本季度销售额是否符合免税的标准,只有等到纳税申报期时才知道。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收入且发生纳税义务时,应先按照征收率对收入进行价税分离: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季度终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本季度销售额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条件,再将已经计提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那么,这个当期损益应当计入哪一个会计科目呢?笔者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都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但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企业所得税扣除基数)看,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为宜。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毕竟,这个应交增值税当初也是从主营业务收入中剥离出来的,现在免征了,就再还原回去好了。
高顿 成就你财税职业梦想!
高顿财税学院(id:gaoduncaishui),来源:转载于何博士说税
教育费附加、地教、水利基金、残保,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你都享受了吗?全了!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及实务要点!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注意事项】
1.10万元(30万元)含免税销售额;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3.纳税人不再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再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4.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补充: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标准。
7.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8.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9.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0.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1.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2.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1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到10万元这项政策,同样适用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同时,保险企业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可按规定适用免税政策。
14.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都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5.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6.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显示***,该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10万元,税率栏次显示***的情况,应分以下情况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相关政策确认当期销售额适用的征收率,准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对应栏次。
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将当期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标准。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标准。
17.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附加”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减征50%的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享受该政策。
【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注意事项】
1.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2.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3.自然人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例】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3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额减计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鉴于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在判断劳务派遣公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3.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部分。
5.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企业均可享受。
6.“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微企业”两者之间区别
“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叫法,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如果要找一个比较接近的解释,那就是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23年6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的出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
经过几次政策变化,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断提高,范围不断扩大。有数据显示,今年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提高以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占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比重约为95%,也就是说,95%的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上的“小型微利企业”。
7.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8.应纳税额计算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需要分段计算。具体是: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需要缴纳5万元(100×5%),100万元至280万元的部分,需要缴纳18万元[(280-100)×10%],加在一起当年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3万元,而不是用280万元直接乘以10%来计算。所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80万元时,仅缴纳23万元税款,而不是28万元。
9.预缴企业所得税
从2023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具体而言,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只要企业在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均可以预先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
之前季度多预缴的税款应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不足抵减的在汇算清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0.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已完成相关升级工作,实现系统的“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成表、自动校验”功能,可自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自动勾选“是否小微企业标识”,自动计算优惠税款,自动填写相应表单,提交申报表时自动校验勾稽关系。
【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2.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注意事项】
1.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的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2.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3.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4.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5.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4
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设备、器具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享受条件】
1.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2.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办理流程】
1.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2.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注意事项】
1.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
比如,某企业于2023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23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3.形成税会差异
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4.企业可自主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未选择的不得变更。
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5.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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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内容】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优惠政策。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注意事项】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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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各行业小型、微型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政策依据】
1.《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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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政策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1.2023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原先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自2023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1.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义务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2.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小微企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且享受期限仅限于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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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备受关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增值税减免政策明确。
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下称“财政部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及对该公告的解读,明确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相比2023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减税规模是否会减少,需要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宏观统计数据。图/ic
具体来看,相关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所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不同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即: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3%)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新冠疫情以前的2023年,中国就开始对小微企业实施包括增值税在内的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新冠疫情以来,中国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减免加强,但在具体政策上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三年间也有一些微调: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湖北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31日免征增值税。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中国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月销售额15万元及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同时,在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加大减免力度,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从上述对疫情三年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税政策的梳理可以看出,相比2023年,2023年中国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5万元调回到了10万元,去年免税九个月的月销售额超过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今年起或将重新开始缴纳增值税,但是相比疫情前仍可享受优惠税率(征收率),即: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今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力度似乎在减弱,并不意味着今年的相关优惠的减税规模一定小于去年,因为,减税的基础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超过征税标准,有税需交。2023年,受疫情多发、封控措施不断加强以及整体经济形势影响,很可能一部分此前年度需要缴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销售额下滑甚或关门、封店,2023年一些月份或季度根本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也就没有减税额。随着近两个月的疫情防控措施的优化,今年相关企业的销售额回升,反而可能正在享受到减税。因此,考虑到企业具体情况的千差万别,2023年相比2023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减税规模是否会减少,最终还是需要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宏观统计数据。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之外,“财政部1号公告”还对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予以明确: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此前,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单纯从政策上看,优惠力度似乎也弱于之前。但这仅仅是字面上的,同样不代表今年该项政策的实际减税规模一定低于去年。
发于2023.1.16总第1077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杂志标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税政策明确
作者:王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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