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增值税在哪里交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晓通》专注于园区招商、企业税务筹划,合理合规助力企业节税!
企业都会面临的两大税种就是增值税和所得税,只要企业的服务或者商品有增值就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有盈利就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企业的发展就是为了盈利,以增加利润为目标,很多企业经营困难,但还需要面临高昂的税负压力,很多企业就很难赚钱。
下面小编来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合规税务筹划方法:
增值税节税方法
企业增值税缴纳得比较多,主要是因为企业的进项抵扣不足,导致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重,针对企业增值税税负重的企业,可以在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新成立公司,或者将企业进行整体迁移,将企业的地址落在园区,就能享受企业的奖励扶持政策。
具体政策:
增值税:地方留存比例为50%,在此基础奖励扶持企业75%-90%;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比例为40%,在此基础奖励扶持企业75%-90%;
园区对企业的扶持奖励及时,当月纳税,次月扶持企业;
企业所得税节税方法
企业所得税缴纳得比较多,主要是因为企业的成本不足,利润较高,而企业的利润高,有可能是真的企业有这么高的利润,还有一些是企业账面利润虚高,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法一般有两种。
1、将业务分包出来,独立成立企业进行来分包业务,这样做到了利润分流,一般可以选择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这两种类型的企业可以核定征收,核定后企业的综合税负不超过3%。
(对成本没有要求,直接按照开票量进行核定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并且可以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1%或者是3%都可,开普票增值税减按1%征收);
一般情况下15-20个工作日完善所有办理流程,且银行开户不需要法人到场。
2.自然人代开适用于企业和个人发生业务往来的情况,但个人有没有办法开具发票,企业的费用又是真实支出了,这种情况就非常适用于自然人代开,不用设立企业,提供业务合同和自然人身份信息就可以了,综合税率不超过3%,1-3个工作日出票。
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筹划方式,做到合理合规的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优化企业的税务成本结构,实现企业的税后利润最大化。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税晓通》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务问题,可关注《税晓通》了解~
一、税率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 1.特别记忆: 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销售或进口“正列举”的农产品等货物(见附件1),税率为9%;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3%;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为9% ),税率为6%; 出口货物,税率为0;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以下简称四项业务),税率全部为9%; 2.其余的:销售或进口货物,税率是13%,销售服务,税率是6%。
二、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2档,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1.5%:主要包括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2.征收率绝大多数是3%,容易与5%记混的单独记忆一下: 建筑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未选择差额纳税的。 3.两个减按: (1)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4.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2)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
其中四项业务征收率:
小规律:
1.征收率大部分为5%(除建筑服务与车辆通行费)
2.简易计税时,四项业务除房地产销售外,预缴税款的计算和申报应纳税款的计算一致。(理解:这意味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所实现的增值税其实已经在预缴地即建筑服务发生地和不动产所在地入库。)
3.申报时: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税率/征收率/1.5%。
4.申报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
(1)适用简易计税的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计税自建和非自建不动产都不得扣除(理解:一般计税凭专票抵扣)。
(2)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不得扣除。(理解:继续沿用了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一般计税凭专票抵扣)。
(3)房地产销售:一般计税可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简易计税不得扣除。
三、预征率
预征率共有3档,2%,3%和5%。
小规律:
1.预征率有2%、3%、5%三档,还有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征收率仍是5%,理解:营业税政策平移)。
2.简易计税预征率与征收率基本一致(除了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外是按预收款计算按3%)(理解:保证原有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
3.销售不动产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的预征率相同。
4.一般计税的预征率,除了转让不动产以前由地税代征时不好区分一般计税与简易所以用了5%,其余的是3%和2%(理解:建筑服务设的低是为了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超缴,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占压纳税人资金)
5.计算公式:一般情况下,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预征率
例外情况:
(1)销售不动产不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均按5%征收率进行换算,即预缴时都是:(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5%)×5%。(理解:转让不动产由于当时是原地税代征,纳税人身份由原国税掌握,无法区分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2)房地产销售的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征收率)×3%;(理解:延续营业税的操作方法,收到预收款后直接乘以3%计算应预缴税款,但现在可以换算成不含税价,减轻了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3)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5%)×1.5%。
(4)除其他个人外,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建筑服务税务机关发生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理解: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直接申报纳税即可,不需要预缴税款。(理解:公路很长,可能跨好几个县(市、区)甚至跨省。)
6.预缴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公式中简称可扣除):
(1)转让不动产: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只要不是自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2)个人转让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地区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可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其他地区免征增值税。
(3)跨县市建筑: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四、扣除率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计算进项税额适用扣除率的情形:
1.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率。
4.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农产品核定扣除时:(1)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2)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最终货物税率为9%时扣除率为9%;最终货物税率为13%,扣除率为10%。(3)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时,扣除率为9%。
五、退税率(5档,下表加0%)
附件1:
以下13%货物易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附件2: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一)5%征收率:
1.销售、出租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2.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财税〔2016〕68号)
3.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
4.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
5.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
6.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
7.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
8.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
(二)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2.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
22.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5.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7.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23年11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1.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2.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33.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来源:中税答疑
在营改增以后,我们使用最多的发票,就是增值税发票了。增值税发票在税务系统里面,也是占据了最重要的位置。对于增值税发票,我们还是需要多了解一些的。
普通发票是几个点?
普通发票的点数有很多种,分别为:13%、9%、6%、5%、3%、0。
1、13%适用于货物劳务类。
13%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使用,并且这个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没有区别的。
2、9%适用于建筑服务、房地产以及生活类。
9%也是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使用的。并且,9%的税率适用的范围还是很多的。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产品,都是适用于9%的税率。
比方说自来水、天然气、农机、农膜、居民用煤等。
3、6%适用于一般服务类。
6%同样也是只能是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使用。服务类包括的内容还是很多,企业在经营这类业务时,也是需要认真对待才可以。
4、5%适用于房屋出租和差额征收方面。
5%是比较特殊的存在,在房屋出租和差额销售方面,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开具5个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5、3%是小规模的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一般都是3个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6、0适用于出口免税方面。
0税率方面,只有出口业务方面才会涉及。另外就是还会有免税的情况存在,即免税农产品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免税和0税率还是有差别的。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0税率并没有出口退税好。企业在选择时,也是考虑清楚。
企业增值税税负率的预警线是多少?
企业增值税税负率,并没有统一的预警线。
具体来说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需要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以及不同的行业而确定。即使同一个公司,在不同的经营区间、不同的产品结构以及不同的营销战略上面,税负率也会出现很大的差异。
而且增值税税负率并不等于增值税的开票率,可以说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要低于增值税的适用税率。
其实对于增值税税负率的问题,企业的业务只要是真实的,税负率是多少都是正常的。企业对于这个问题不必过于纠结。
举例说明:
虎虎财经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23年11月实现应税收入1000,实际缴纳增值税30。2023年12月实现应税收入1200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20。虎虎财经公司这两个月的增值税税负率计算结果如下:
2023年11月增值税税负率=30/1000*100%=3%。
2023年12月增值税税负率=20/1000*100%=2%。
这两个月增值税的税负率,都是结合虎虎财经公司实际业务计算的。虽然有差异,但是我们也不能说虎虎财经公司的税负率有问题。
企业出租房屋涉税政策
一、增值税
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023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房产税
企业出租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印花税
企业出租房屋签定的租赁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需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税率为0.1%。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需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五、其他税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3.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7.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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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率
(一)关键字记忆
1.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
2. 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销售或进口正列举的农产品等货物(见附件1),税率为9%;
3.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3%;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
4. 除2、3项外,货物税率是13%,服务税率6%。
(二)分税目记忆
(三)图片记忆
(四)历史沿革记忆
二、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3档,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1. 1%: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2. 5%:主要包括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3. 征收率通常情况下是3%,容易与5%记混的单独记忆一下:
建筑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未选择差额纳税的,这些容易混成5%,实际上是3%。
4. 三个减按:
(1)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3)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5.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2)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
理解记忆:
1. 征收率大部分为5%(除建筑服务与车辆通行费)
2. 简易计税时,四项业务除房地产销售外,预缴税款的计算和申报应纳税款的计算一致。(理解:这意味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所实现的增值税其实已经在预缴地即建筑服务发生地和不动产所在地入库。)
3. 申报时: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税率/征收率/1.5%。
4. 申报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
(1)适用简易计税的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计税自建和非自建不动产都不得扣除(理解:一般计税凭专票抵扣)。
(2)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不得扣除。(理解:继续沿用了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一般计税凭专票抵扣)。
(3)房地产销售:一般计税可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简易计税不得扣除。
三、预征率
预征率共有4档,1%,2%,3%和5%。
理解记忆:
1. 预征率有2%、3%、5%、1%四档,还有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征收率仍是5%,理解:营业税政策平移)。
2. 简易计税预征率与征收率基本一致(除了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外是按预收款计算按3%)(理解:保证原有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
3. 销售不动产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的预征率相同。
4. 一般计税的预征率,除了转让不动产以前由地税代征时不好区分一般计税与简易所以用了5%,其余的是3%和2%(理解:建筑服务设的低是为了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超缴,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占压纳税人资金)
5. 计算公式:一般情况下,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预征率
例外情况:
(1)销售不动产不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均按5%征收率进行换算,即预缴时都是:(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5%)×5%。(理解:转让不动产由于当时是原地税代征,纳税人身份由原国税掌握,无法区分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2)房地产销售的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征收率)×3%;(理解:延续营业税的操作方法,收到预收款后直接乘以3%计算应预缴税款,但现在可以换算成不含税价,减轻了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3)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4)除其他个人外,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建筑服务税务机关发生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理解: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直接申报纳税即可,不需要预缴税款。(理解:公路很长,可能跨好几个县(市、区)甚至跨省。)
(6)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应预缴增值税款=销售额×1%。
6. 预缴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公式中简称可扣除):
(1)转让不动产: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只要不是自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2)个人转让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地区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可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其他地区免征增值税。
(3)跨县市建筑: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四、扣除率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计算进项税额适用扣除率的情形:
1.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率。
4.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 农产品核定扣除时:(1)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2)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最终货物税率为9%时扣除率为9%;最终货物税率为13%,扣除率为10%。(3)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时,扣除率为9%。
附件1
以下13%货物易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
1.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 各种蔬菜罐头。
3. 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 中成药。
7. 锯材,竹笋罐头。
8.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 各种蛋类的罐头。
11. 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 洗净毛、洗净绒。
13. 饲料添加剂。
14.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附件2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一)5%征收率:
1.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9〕114号)
2. 销售、出租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3.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4. 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
5. 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
6. 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7.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
8. 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
9. 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二)3%征收率:
1. 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 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 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 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 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 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 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10.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1.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2.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3.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14.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 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 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1.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
22. 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3. 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 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5.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6.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7.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8.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23年11号)
30.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1. 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32.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3. 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 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8〕97号)
35.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
36. 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 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6. 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按照3%征收率减按0.5%征收: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六)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5.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6.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内容来源:中税答疑
一、 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
目前大部分地区使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成本法在逐步被淘汰。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根据主要用途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核定方法如下:
(一)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且构成产品实体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注: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下同。目的是为了体现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特点,使得最终产品销项计算税率和它的原料的进项计算税率相一致。
案例一:某公司2023年5月1日—5月31日销售10000吨巴士杀菌羊乳,其主营业务成本为6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70%,原乳单耗数量为1.06,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使用投入产出法计算核定的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10000吨×1.06×0.4×9%/(1+9%)=385.45万元。
【提示】如果此例换成生产出的产品是酸奶等13%税率的货物,则公式中的扣除率为13%。
案例二:m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购进原乳1000万元,采用核定扣除办法。
借:原材料—原乳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1000万元
假设2023年4月核定抵扣进项税额5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万元
贷:原材料—原乳50万元 或主营业务成本 50万元
依据: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案例三:某酒厂(一般纳税人)外购粮食生产销售白酒,采用成本法核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粮食耗用率为80%。2023年6月,企业主营业务成本为15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副产品。
解:当期允许抵扣粮食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150*0.8*0.13/1.13=13.81万元
依据: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三项、财税〔2012〕38号
3、参照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可采取“参照法”,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的平均水平,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由主管国税机关据实核定,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二)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案例四:甲食品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2023年8月期初库存农产品200吨,期初平均买价0.21万元/吨;当月从农民手中购入农产品400吨,每吨含税价格0.24万元,入库前发生挑选整理费用1万元;因企业生产能力下降,当月直接销售外购农产品26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40万元。已知农产品损耗率为3%,则甲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万元。
本月加权平均单价=(200*0.21+400*0.24)/600=0.23万元/吨,注意平均购买单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260/(1-3%)*0.23*9%/(1+9%)=5.09;应纳税额=140*9%-5.09=7.51万元。
1、购进时:
借:原材料 960000
贷:应付账款 960000
2、直接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1526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6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565591.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0903
贷:原材料 616494.60
(三)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0%或9%)/(1+10%或9%)
注: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10%;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初级农产品的,扣除率为9%。
案例五:某粮食加工厂2023年5月购进原木50000元作为燃料,用于生产胶合板,6月生产年糕销售耗用燃料20000元。
购进时:
借:原材料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生产领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原材料 20000
核定扣除进项税额=20000/(1+10%)×10%=1818.18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18.18
贷:主营业务成本 1818.18
二、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免税蔬菜范围: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上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五)普惠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 农产品税率调整
(一)适用税率和征收率的调整
适用税率:
2023年7月1日前,13%
2023年7月1日-2023年4月30日,11%
2023年5月1日-2023年3月31日,10%
2023年4月1日后,9%
征收率: 3%
(二)农产品扣除率
适用范围:
10%扣除率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所购进的农产品。
适用核定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四、收购发票
(一)领用
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收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用方式按规定予以确认。
农业生产者个人,是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其他个人。
(二)申请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就生产经营情况作出说明,内容包括:企业的类型(属于购销企业还是生产企业)、注册资金、流动资金、经营的主要产品(或商品)、经营场所;生产型企业的年设计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品种;购买农产品品种、购销计划、收购及销售渠道、相关的仓储设施或设备等。 已领用过收购发票的纳税人若生产经营方式、经营的产品(或商品)发生重大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变化情况。
(三)注意事项
对于收购发票连续三个月实际使用数量低于或高于确认领购数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调查后实际情况对其领购使用数量进行重新确认。
(四)发票开具
1. 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农产品,应当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2.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3. 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应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应准确填写销售方的姓名、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在收购发票销方纳税人“地址、电话”一栏应准确填写农产品生产地址和销售方电话号码,在收购发票销方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应准确填写销售方的身份证号码;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不得按多个销售方汇总开具。
4. 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市范围内开具。到本市以外收购农产品的,可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向收购地税务机关申请领用收购发票。
(五)进项税额抵扣
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按照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则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小颖言税
众所周知,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税种之一。据相关数据显示,增值税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但对于企业而言,增值税可不是他们很想听到的一个词。因为,在很多企业看来,增值税税负压力很大。
基于此,国家一直在强调降低企业税负,并推出了非常多增值税优惠举措。仅今年,国家就出台了非常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惠及了几千万的企业。
具体都有哪些呢?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13号),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也就是说,如果是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时,当月可免征增值税;如果是按季纳税的话,即使一个季度中,其中某个月销售额超10万,但只要季度总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同样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政策只面向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与相关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划分的小微企业没有对应关系。
第二: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20号),从2023年2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此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企业集团内部各单位之间进行无偿资金拆借,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以及各种附加税,如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但附加税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假设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那么,集团实际应该负担的成本则为:6%的增值税,加上附加税费的75%。
举个例子,一集团内,a企业向b企业无偿提供了1亿元的借款,期限为5年,银行5年期限基准利率按照4.75%来算,a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00000×4.75%×6%=285000元。
同时,假设a企业的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费率分别为6%、5%、2%,那么,a企业应缴纳的附加税费为:285000×(6%+5%+2%)=37050元。
综上,a企业(集团总体)因为无偿借贷行为而需要承担的税务成本为:285000+37050×75%=312787.5元。
而新政出台后,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这部分税务成本就可以节省了。
第三: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38号),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此外,根据相关政策,针对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收入、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等,也都免征增值税。
铅笔道1月18日讯,财政部今日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政策调整前,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主要条件包括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等。调整后,企业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即可。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23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23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
七、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17日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问答
问: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政策重点聚焦在哪些方面,在当前形势下有何重要意义?
答:***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在新年贺词中明确提出了“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要落地生根”的要求。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这是今年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更大力度减税的重要体现。总体上看,此次推出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重点聚焦在三个方面:
一是突出普惠性实质性降税。在小微企业减税政策中,进一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小微企业标准高值衔接。这次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税,惠及1798万家企业,占全国纳税企业总数的95%以上,其中98%是民营企业,也就是说,我国绝大部分企业主体都能够从这个政策受惠。
二是实打实、硬碰硬,增强企业获得感。将现行小微企业优惠税种由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扩大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8个税种和2项附加。同时,在降低小微企业实际税负的同时,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小微企业年应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降至5%和10%,年应纳税所得不超过300万的企业税负降低50%以上。小微企业四项政策均可追溯享受,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
三是切实可行、简明易行。在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通过扩范围、加力度,直接降低实际税负,增强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确定性和便捷度,减少税收遵从成本。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 直接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也是直接提高标准、放宽范围。同时,兼顾地方财力差异,采取了允许地方可在50%幅度内减征6项地方税种和2项附加的措施。
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当前我国经济运行稳中有变、变中有忧,外部环境复杂严峻,再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有利于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促进扩大就业。下一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紧按程序推出增值税改革等其他减税降费措施,增强社会获得感,推动形成积极稳定的社会预期。
问:为什么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月销售额10万元?
答: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力度,逐步将其免税标准提高至月销售额3万元。本次进一步提高至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政策受益面大幅扩大,且税收优惠方式简明易行好操作,将明显增强企业获得感,更大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更好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的关键性作用。
问:与此前相比,这次出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何变化?
答:第一,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的覆盖面。政策调整前,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上限分别为100万元、工业企业100人(其他企业80人)和工业企业3000万元(其他企业1000万元)。此次调整明确将上述三个标准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和5000万元。
第二,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加大企业所得税减税优惠力度。政策调整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10%。此次调整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段计算,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二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
举例说明,一个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的企业,此前不在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之内,需要按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300*25%=75万元),按照新出台的优惠政策,如果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符合条件,其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25%*20%+200*50%*20%=25万元),所得税负担大幅减轻。
问:初创科技型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是什么?此次政策有什么调整?
答: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调整前,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主要条件包括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等。此次调整将享受创业投资税收优惠的被投资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展到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与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标准保持一致,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享受投资抵扣优惠的投资对象范围。
问:此次部分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的政策是否可以和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答:已经享受了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进一步享受本次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也就是说两类政策可以叠加享受。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7月份又是小型微利企业季报的月份,小型微利企业申报表的填写困扰了不少财务人员,下面华财会计小编给您通过案例结合优惠政策给您做个介绍。
小型微利企业的填报
小微企业报税是必填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二)附表三《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小微企业报表填写方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栏次选择“是”。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第9行“实际利润额”的金额与15%的乘积填入附表三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第3行“其中:减半征税”。
(三)附表三《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的相关数据带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
(四)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第17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累计金额的数据缴纳税款。
下面华财会计小编结合案例给您介绍下如何填写
案例:某企业2023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第一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为0元,第二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为500000元,则二季度申报表填写如下:
行次
项 目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1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2
营业收入
3
营业成本
4
利润总额
5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6
减: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请填附表1)
7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请填附表2)
8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9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500000
500000
10
税率(25%)
25%
25%
11
应纳所得税额(9行×10行)
125000
125000
12
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3)
75000
75000
13
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
14
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15
应补(退)所得税额(11行-12行-13行-14行)
——
50000
16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17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
50000
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是 □√
否 □
附表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1
合计(2行+4行+5行+6行)
75000
75000
2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75000
75000
3
其中:减半征税
75000
75000
以上只是小微企业申报表的一种情况,了解更多申报情况可以关注华财会计,华财会计代理报税,专业准确。华财会计官网www.huacai.com.cn
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中对纳税人的划分;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中对市场主体的划分,增值税中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小型微利企业之间没有对应关系。
某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如企业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全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会计核算健全,可以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选择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如:某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480万元(含税),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其销售对象主要是最终消费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特别要求,购进金额(含税)390万元。
(1)如选择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不能抵进项。
应纳增值税=480/1.03*0.03=13.98万元
(2)如选择一般纳税人,适用13%税率,可以抵进项。
应纳增值税=(480-390)/1.13*0.13=10.35万元
在这种条件下,由于进项较多,增值率较低,选择一般纳税人税负较低;反之,进项较少,增值率较高,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低。
3、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目前暂无该政策的延续。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活跃在收购一线的粮食经纪人架起了种粮大户和用粮企业之间的桥梁,应该说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批量购买粮食的经营者。有的粮食经纪人本身就是粮食生产者或种粮大户。
2023年原国家粮食局制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会同国家工商局,对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顺应了粮食市场化改革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其实早在2004年就应该意识到粮食收购形势或粮食购销方式的变化。修改后的办法称: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本办法中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经营者。本办法中粮食收购是指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购买粮食的活动。向粮食经纪人购买粮食视同收购活动。粮食收购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区域粮食收购。由此困扰多年的“谁是农民”,怎么样收购才是“向农民收购的问题”迎刃而解。
伴随前些年内蒙古临河粮食经纪人王力军非法经营罪,被高检发回重审后,被宣告无罪,尘埃落地,引人发思,依据行业规定或国家条例,对放开粮食市场后,粮食收购没有办理入市资格,就被治罪,确实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王力军的行为虽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王力军无证照收购玉米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不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宣告无罪。
同时一些质疑作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的粮食“外购外销”形式或方式的声音,不攻自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一手从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粮食经纪人手中收粮,一手销售给粮食饲料加工企业,国有粮食企业出具粮食增值税发票,这种外购外销形式,完全合规合法合理,起到了粮食购销市场主渠道的作用,也提高了粮食流通效率,满足了农民和用粮企业的需求。各级税务部门理应对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展此类购销活动,提供粮食增值税发票。
2004年粮食市场全面后,作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积极作为,努力从计划主渠道向市场主渠道转换,从粮食经纪人、家庭农场或种粮大户等粮食生产者手中购粮,直接向用粮企业(饲料加工或制粉企业)提供粮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作为免征增值税企业,向厂家出具发票,这样一来,就搭起了粮食生产者和用粮企业之间的桥梁,也提高了流通效率和效益。
可见粮食收购工作事关种粮农民利益实现,以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成败,影响国家粮食安全和整个经济社会事业改革发展大局,也足以看出党和国家把“农民种粮卖得出,居民吃粮买得到”当作底线思维和粮食流通工作的高线,是何等重要。自2004年粮食实行“价格市场收购”三放开后,地方粮食部门以及中储粮系统较好发挥了职能作用,起到了“市场主渠道”作用,构筑了种粮农民——粮食经纪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稳固的收购形式或模式,是适应构建农业新型经营体系,解决农民买难卖难的好做法,得到了各级的肯定和农民的欢迎,应该说粮食经纪人在粮食流通中的地位和作用无可替代、功不可没,在粮食收储政策改革的新形势下必须对这支队伍加以有效保护和发展。
查阅《粮食大辞典》,对“粮食经纪人”有如下解释:“从事粮食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为促成他人粮油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和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或既从事粮油生产和购销经营,又从事粮油的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前者以收取佣金为目的,后者以收取价差方式直接从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销售给国有粮食企业或其他粮食企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这个解释很明确表示,粮食经纪人的构成既有公民、法人,也有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是单纯从事居间、行纪、代理等粮油经纪业务的,也可以是既从事粮油种植、粮食购销经营,又从事粮食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就是说既可以是农民也可以是经纪人,两种职业兼而有之。
同时这一解释也明确告诉人们,粮食经纪人的收入或者说获得,一是前者单纯收取佣金,促成他人粮油交易成功;二是后者以收取价差方式直接从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销售给国有粮食企业或其他粮食企业,从而获得收入。实际上粮食市场全面放开后,粮食市场收购大多采取后者,即粮食经纪人从田间地头直接收购农民的粮食,销售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给粮油加工企业或饲料加工企业,构筑了诚信良好、资金充足、购销顺畅、均衡销售的完整收购销售链条,确保了农民卖粮方便、用粮企业原料供应有保障,这也是适应粮食购销形式变化、农村土地适度流转规模经营的需要。
粮食市场全面放开后,粮食经纪人队伍应运而生,面对这一新生事物,各地都做了很多有益探索,出台了一系列管理保护优惠扶持政策措施,有的原粮食流通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出台了粮食经纪人管理办法,有的成立了粮食经纪人协会,目的是加强自律和他律,规范收购行为,保护农民利益不受损害,减少粮食流通环节,促使农民种粮增收,畅通粮食产需和购销衔接。但是粮食经纪人队伍管理和扶持保护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致使这一队伍良莠不齐,缺乏资金和税收优惠扶持,引导发展缺乏规划和顶层设计。
粮食经纪人队伍分散行纪时间集中,看上去单打独奏个体力量不大,但是对农村乃至全社会贡献力量不可小觑。农村粮食经纪人走村串户上门收购粮食,适应粮食市场放开后农民卖地头粮的需求,有效缓解了农村劳动力紧张的矛盾;粮食经纪人入乡随地就业,缓解了社会就业的矛盾,保证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同时粮食经纪人亦产亦商,在从事农业生产之外获得另一份收入,缓解了部分农民种粮增收难的矛盾;将农村小生产与社会大市场有机连接起来,促进了粮食有序流通,粮食经纪人及时将农民生产的粮食售出,减少了粮食资源浪费,也保证了粮食均衡销售,粮食买方市场粮源有保障。
但是面临比较突出的困难和问题是,国家对粮食经纪人在税收上的优惠程度不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销售水产品、畜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粮食经纪人仅能够享受“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增值税”,起点是每月销售额5000元。由于粮食是微利商品,粮食经营本大利小,粮食经纪人主要靠量大从事事粮食经营,付出得多,回报少,赚取价差辛苦钱,极易受粮食行情制约,风险极大。
建议:一是免征粮食经纪人粮食购销增值税。粮食经纪人很多是种粮农民或种粮大户,应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支持粮食生产的政策举措,对粮食生产和流通给予更大更多优惠扶持政策措施,建议免征粮食经纪人粮食购销增值税,鼓励粮食经纪人发挥中介作用,促进多元市场主体形成,为种粮农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饲料加工企业搭起粮源输入的桥梁。
二是建立粮食经纪人自律组织,整合规范多元粮食收购主体。制定粮食经纪人制度,并加强粮食经纪人行为管理,加强行业管理,发挥自律中介作用,为粮食经济服务,为种粮农民服务。要用利益和价格机制,把粮食经纪人聚拢起来,发挥粮食经纪人走街串户,走千家进万户的作用,辅助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市场主渠道作用,与种粮农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用粮单位结成利益共同体。
(孙晓明 孙辰龙)
政策依据:
财税 2023年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纳税义务发生:
财税36号文附件一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更明确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发生应税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意味着销售不动产行为,故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各省有具体规定的,遵从各省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计算方法:
一般计税项目: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应交税额=销售额*9%-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
其中,预缴税款可跨项目抵减,出租收入及其他收入对应的销项税额亦可抵减房地产开发项目预缴税款。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配套公共设施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不包括契税。
简易计税项目: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
应交税额=销售额*5%-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8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那么增值税预缴的计税依据与预缴时点分别是什么?增值税预缴后怎么清算?本期小编将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预缴、清算的税务处理出发,为大家进行一一解答。
一、征税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当缴纳增值税。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8号)文件规定,“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也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二、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办法一般分为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一)一般纳税人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9%的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8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三、销售额的计算(一)一般纳税人
1.一般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其中,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此处,特意对支付的土地价款进行详细说明。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第七条规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文件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第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第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第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2.简易计税。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8号)文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
四、增值税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其中,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纳税人
计税方法
适用条件
适用税率
销售额
增值税预缴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新项目
9%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9%)×3%
简易计税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5%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
全部适用简易计税
5%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五、增值税清算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六、发票的开具
(一)一般规定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8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23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预收款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3号)文件规定,增加“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602税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三)备注栏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23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今天小编就跟大家聊一下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发展,2023年国家也出台了不少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有9类收入都可以免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小编也为大家汇编好了,给各位小微企业主参考参考!
九大类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谓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所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机构场所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相关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
小型微利企业能享受到的特殊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公告,进一步地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从今年起,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小型微利企业年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即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5%计算税额,100万元以内的仍按照2.5%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应纳税所得为120万,应纳税额=100*2.5%+(120-100)*5%=3.5万元
注意: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2.5%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应纳税所得为80万元,应纳税税款为80*2.5%=2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从过去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降低至5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从原先的180万元降低至80万元,小规模企业进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相对会变低。同时,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由过去的6%和4%一律降至3%。
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降低。其中制造业由7%-20%调整至5%-15%,娱乐业由20%-40%调整为15%-30%,交通运输业由7%-20%调整至为7%-15%,饮食业由10%-25%调整至8%-25%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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