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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值税的起征点为销售额的元(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6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增值税的起征点为销售额的元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增值税的起征点为销售额的元

【第1篇】企业增值税的起征点为销售额的元

重磅!增值税要立法了,起征点调整!

财政部:增值税税法来了

起征点为季销售额30万

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中,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9%。

原文通知如下

为了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我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3年12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lisms.mof.gov.cn/lisms);或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增值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1月27日

我国18种税

目前立法情况一览

中国现行的税种共18个种(2023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改增”;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环保税),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环保税。

目前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和环保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这8个税种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其他税收事项都是依靠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规定。

(税种)

最新最全增值税税率表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外。3%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5%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5%一级二级公路、桥、闸(老项目)通行费5%特定的不动产融资租赁5%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5%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5%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5%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1.5%纳税人销售旧货2%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它个人)以及符合规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原增值税项目税率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销售劳务。13%销售或者进口: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9%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扣除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10%一般纳税人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项目税率交通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9%邮政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9%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9%增值电信服务6%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9%销售不动产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9%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含有形动产、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注:资管产品管理人从事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6%一般纳税人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6%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6%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6%物流辅助服务(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6%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6%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含放映在内的播映服务)6%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6%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3%不动产租赁服务9%其他现代服务(除列举的现代服务业以外的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6%一般纳税人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项目税率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6%教育医疗服务(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6%旅游娱乐服务(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6%餐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6%居民日常服务(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6%其他生活服务(除列举的生活服务之外的其他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活动)6%销售无形资产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6%转让土地使用权9%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零税率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零税率销售货物、劳务,提供的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税条件的免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一般纳税人出口退税退税率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9%其他退税率,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执行外贸企业(2023年6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销售的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23年6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销售的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征求意见稿)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务院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应税交易销售额(以下称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

第二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 本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本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应税交易

第八条 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

销售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的所有权。

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九条 本法第一条所称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

(三)销售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

第十条 进口货物,是指货物的起运地在境外,目的地在境内。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视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行政单位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存款利息收入;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三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四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第五章 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国务院规定可以差额计算销售额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视同发生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销售额。

第十七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八条 纳税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核定其销售额。

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进项税额应当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二十三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当期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关税计税价格中不包括服务贸易相关的对价。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方法一经选择,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交易,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二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第七条规定扣缴税款的,应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计算公式:

应扣缴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九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八)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九)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

(十)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十一)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十三)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四)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第三十条 除本法规定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减税、免税。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减税、免税规定的,可以选择放弃减税、免税,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减税、免税项目的,可以分不同减税、免税项目选择放弃。

放弃的减税、免税项目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减税、免税。

第七章 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三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视同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完成的当天。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三十四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当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三十五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半年为计税期间的规定不适用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自然人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第八章 征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增值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相关纳税资料。

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作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如实开具发票。

第四十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发票。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税收减免等进行税务检查。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存增值税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配合税务机关的增值税管理活动。税务机关和银行、海关、外汇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增值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依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同时废止。

【第2篇】企业增值税发票税率是多少

2023年,增值税变化太大了!今天给大家系统的总结一下,包括2022最新政策、最新最全税率表、抵扣等等,文章比较长,上个目录:

1、增值税又双叒变了!2023年最新增值税政策总结全了!

2、2023年起,这是最新最全税率表!

3、2022最新增值税进项抵扣手册!

1

增值税又双叒变了!新政出台!

增值税2023年来八大变化请收好: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3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4、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交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以下税费:

所称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在原先三个月基础上,继续延长六个月。对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6个月。具体缴纳时间如下:

5、小规模纳税人,4月1日起全部免征增值税!税务局重磅通知!

1).关于免税:业务为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在今年4月起至年末免征增值税(超过500万需转为一般纳税人);业务为5%的还是适用原来月度不超过15万(季度不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的规定;2).关于开票:业务为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享受免税政策的,开具免税发票;有开具专票需求的,今年4月起按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税率今年3月末截止)。3).关于申报:业务为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申报,需要分为两种情况:①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那免税了,销售额还受15/45万的限制吗?,详细解答与政策解读请戳链接:《官宣!取消45万限制,4月1日起,不超过500万,免税!》

6、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3)、留抵退税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4)、退税计算

5)、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

更多详情请点击这里阅读:重磅!增值税又变了!税务局刚刚通知!4月1日起执行!

7、增值税发票勾选认证平台大更新,新增四大功能!

2

增值税最新最全税率表

(上下滑动查看)

3

增值税税率

1

税率13%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2

税率9%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①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②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④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⑤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

税率6%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4

税率0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税率0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4

以下13%税率货物

易与农产品等9%税率货物混淆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各种蔬菜罐头。

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中成药。

锯材,竹笋罐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各种蛋类的罐头。

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洗净毛、洗净绒。

饲料添加剂。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5

增值税征收税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4档,0.5%,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一、小规模纳税人

(一)、5%征收率

(二)、3%征收率

(三)3%征收率减1%征收

1、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自2023年4月1日-2023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四)、3%征收率减按0.5%征收

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五)、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

(一)、5%征收率:

(二)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2、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

22、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5、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7、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23年11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1、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3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3、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8〕97号)

35、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

36、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37、自2023年3月1日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减按0.5%征收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1、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2、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

(六)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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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增值税进项抵扣手册

除了最常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外,以下凭证类型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了,机动车发票又有新变化

自2023年7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比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会自动打印“机动车”标识。

注意:销售机动车开具蓝字发票后,该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将自动流转并归属受票方,因此销售方对同一辆车不能同时开具多张蓝字发票。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通行费发票

以下两种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

(1)、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指的是征税发票,左上角显示“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注意:如果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则此类通行费发票不允许抵扣。

(2)、桥、闸通行费发票

如何申报抵扣?

6、国内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

以下4类票据可以抵扣进项税

如何申报抵扣?

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文规定,以上票据可以抵扣,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报销人员: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或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为非雇员人员报销的不允许抵扣。

2)、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国际的(包括港澳台)不可以;

3)、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允许抵扣。

7、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1)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由收购方向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发票。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如何申报抵扣?

(2)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注意:纳税人在开具时税率应当选择“免税”,而不是“0%”,虽然免税和零税率都不征增值税,但两者的意义不同,纳税人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务师,财务经理人,税台整理发布

【第3篇】企业转让专利技术免征增值税

独占许可是指被许可方不仅取得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实施某项专利技术的权利,而且有权拒绝任何第三者,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一切其他人在规定的时间、地域内实施该项技术。在独占许可中,被许可人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是垄断性的,即使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本人也不得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享有该使用权。非独占许可是指技术受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合同区域内对合同技术不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利。

自2023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转让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权人应付许可使用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该无形资产按税法规定当年计算摊销的费用。涉及自用和对外许可使用的,应按照受益原则合理划分。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应分摊期间费用(不含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和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按照当年销售收入占比分摊的期间费用。

关联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如果公司将自主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而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能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另外,直接控制虽然未超过100%,但直接与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也同样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此规定旨在防止纳税人通过关联交易以规避国家税收。

作者:黄时光,单位: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4篇】免税企业增值税申报表

【导读】:小规模纳税企业指的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企业,增值税可以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的时候,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免税销售额的填写方法,很多会计新手都不太明白,本文将介绍一下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免税销售额怎么填。

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免税销售额怎么填

答: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免税条件的,免税销售额填写到增值税申报表的6、7行,免征的税额填写到第14、15行。

满足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月不需要实际缴纳税款,在做纳税申报时把不含税销售收入填写到申报表的第7行,第6行自动计算出来,如果不自动计算,需要手动填写,减免的增值税税款,填写到申报表的第15行,14行自动计算,如果不自动计算,手工输入当月应减免的税款金额。填写完成后即可申报。

减免税的政策依据:

1、《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文)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2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文)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3、《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进一步明确: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按照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第5篇】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导读: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税收优惠力度大,税务管理要求严格,涉税风险事项复杂,本文梳理了与高新技术企业密切相关的涉税政策,梳理了政策当中的关键点以及注意事项,强化高新技术企业的涉税管理,降低高新企业涉税风险。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1:法定税率不是15%,法定税率为25%,而是减按15%。在计算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先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5%算出应纳税额,再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0%计算出为减免的税额,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最后用25%算出的应纳税额减去用10%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则为最终要交的应纳税额。

注2:纳税申报表填写: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二行次: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1),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注1: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

注2: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注3: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注4: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注5:不能把其他人员混同于研发人员以提高研发人员占比。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注1: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注2: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注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研发费用比例为近三年平均值。

举例:某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但是2023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为2.8%,2017-2023年三年研发费用合计数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为3.6%,虽然2023年比例未达到3%,但仍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注:企业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三、需要出具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审核鉴证报告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时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注:需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四、享受优惠时间为证书有效期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举例:中交二航局最近三年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23年11月18日,则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年度为2023年,享受的期间为2023年至2023年。

注:2023年为二航局最后一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时间,2023年应重新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五、重新认定前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举例:企业高新技术证书2023年4月到期,在2023年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仍然可以按15%的税率预缴,如果在2023年年底前重新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2023年度可继续享受高新技术税收优惠,如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应按照25%的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六、当年总收入的界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第三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六、高新技术企业10年弥补亏损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七、注意填报年度发展情况表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附件6);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参考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文章来源:马昌尧老师亲传弟子——袁文。

【第6篇】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申报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目前正值7月征期,不少小微企业正在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在此,提醒大家要注意申报要求和相关规定。

申报要求

1.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3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3.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5.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相关规定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2023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执行。

3.2024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第7篇】小规模企业增值税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简易计税方法)=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超标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超标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增值税征收率,按人分。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情况: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含税售价÷(1+3%)×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物品:3%,销售、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5%。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含税售价÷(1+3%)×2%;销售、出租不动产老项目,5%;人力资源外包,5%。

纳税人,劳务派遣(差额纳税),5%;安全保护(差额纳税),5%。

个人,出租住房,售价÷(1+5%)×1.5%。

特殊时期,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1%;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1%。

与房有关:销售不动产、开展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选择简易计税的,征收率为5%。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含税价/1.05×1.5%。

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选择差额计税的,征收率为5%。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3%减按2%,含税价/1.03×2%。

增值税起征点,不到不征、达到全征。

对个人销售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不包括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某商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8月取得含税销售额5800元,当月进货3000元。该商店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2023年8月该商店应纳增值税为0元。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所以该商店当月应缴纳增值税为0。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按简易方法计税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不计入销项税额中。

单独算,不与一般计税方法合并。

举例:一般计税方法销项100-进项150=-50,当期不交税,留抵50。某项业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100×征收率5%=5,当期应纳税额共计5。

什么情况下按简易计税?舍了进项,少交销项。

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自产货物):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自来水。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以上两种业务是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及抗癌药。

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第8篇】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

本文首发于公众号:投行实务观

(三)软件收入的具体产品和主要客户,软硬件收入如何划分,申报的软件收入与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匹配关系

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数模混合soc芯片,集成嵌入式软件,软件部分随同芯片硬件一同销售。发行人的嵌入式软件主要包括快速充电配置软件、sw351x车载快速充电芯片管理软件、sw352x车载快速充电芯片管理软件、sw62xx快充移动电源芯片管理软件、sw60xx移动电源芯片管理软件和sw230x快充协议芯片管理软件等软件程序,均已取得软件著作权。报告期内,购买包含前述嵌入式软件芯片产品的客户即发行人软件收入的主要客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软件产品的界定及分类,发行人销售的嵌入在芯片中随其一并销售,并构成芯片组成部分的软件属于嵌入式软件产品。该通知对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规定如下: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发行人采用上述第③种计算方法,即采用组成计税价格方法确定机器设备等硬件产品销售金额,并据此计算软件产品销售额。根据芯片设计企业英集芯、中科蓝讯和芯海科技等公司的公开信息,其关于享受增值税退税嵌入式软件部分收入的计算原理与发行人一致。

随着营收规模的扩大,发行人加强软件著作权的申请及软件产品备案,加强软件产品收入计算、开票、财务核算及增值税纳税申报等规范管理,开具销售发票时,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同时仅对符合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的产品申请退税。

报告期内,享受增值税退税的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收入与增值税即征即退匹配情况如下:

2023年1至3月,发行人销售商品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自2023年4月1日起,发行人销售商品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额与依据嵌入式芯片产品销售收入测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结果一致。

针对该问题,中介机构的核查程序如下:

查阅增值税即征即退额税收优惠文件,核查报告期内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通知书;

取得报告期各期享受增值税退税的嵌入式软件收入明细,并分析匹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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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发票吗

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中对纳税人的划分;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中对市场主体的划分,增值税中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小型微利企业之间没有对应关系。

某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如企业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全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会计核算健全,可以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选择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如:某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480万元(含税),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其销售对象主要是最终消费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特别要求,购进金额(含税)390万元。

(1)如选择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不能抵进项。

应纳增值税=480/1.03*0.03=13.98万元

(2)如选择一般纳税人,适用13%税率,可以抵进项。

应纳增值税=(480-390)/1.13*0.13=10.35万元

在这种条件下,由于进项较多,增值率较低,选择一般纳税人税负较低;反之,进项较少,增值率较高,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低。

3、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目前暂无该政策的延续。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10篇】软件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现在国内的软件公司普遍规模比较小,竞争压力大,而且这个市场对于软件行业不是很友好,也是目前国内发展最快的企业之一,确实利润空间很大,但是也会面临税负压力,所以我们来看看软件公司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软件又该如何合理节税?

软件公司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又该如何合理节税?

一是通过认证双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如果企业能够拥有认证这两项指标的资格,并且获得认证,那么企业所得税将会得到一些优惠,一般是两免三减半或者是15%的低税率。不过两免三减半是从盈利年度开始享受,所以企业应该适当地进行规划。

二是单独设置研发费用的明细账簿,这样的话每年的研发费用50%的加计扣除。(这里的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时的研发费用口径有所不同)

其实具体到软件公司,很多税收优惠政策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一是软件产品本身的成本比较低,而软甲成本的成本费用主要集中在技术开发方面,所以一般软件行业的进项是比较欠缺的。二是软件公司最主要的资产就是人才,而且软件开发的过程中,人工的投入占很重要的部分,这部分也是无法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而且软件公司的项目周期一般都比较长。所以一般软件公司都会面临利润虚高,缺少成本票据。

那么建议企业除了上诉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能享受呢?

一是通过在园区成立有限公司,也就是通过业务分包的形式,在园区注册子公司、分公司或者新公司,在园区纳税,享受高额的财政奖励扶持政策。不过只针对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有财政奖励。

增值税:返还地方留存的70%-90%

企业所得税:返还地方留存的70%-90%

具体的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纳税企业来定,企业纳税越多,返还比例越高。

二是利用个人独资企业分包企业的利润,可以核定征收,综合税率极低,核定行业利润率,再按五级累进制来计算个人所得税,税率在0.5%-2.1%,这样也不用再缴纳高额的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了。不过个人独资企业年开票额不能超过500万。

下面以开票450万为例:

增值税:450万/1.01*1%=4.45万(小规模在疫情期间的增值税按1%进行征收,2023年现阶段暂按照此标准执行)

附加税:4.45万*6%=0.26万(小规模的附加税减半征收)

个人经营所得税:450万*10%*30%-40500=9.45万

这样节税高达90%,个人独资企业也是软件公司经常采用的一种节税手段,能合理合法地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税晓通》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关注公众号了解~

【第11篇】申请残疾人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为了鼓励企业招用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国家先后出台了许多税收政策,给予企业扶持,涵盖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多个税种,符合条件的企业既可以即征即退,又可以加计扣除。接下来几天,咱们就逐一梳理一下:

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

根据财税(2016)52号文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在这要注意,享受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安置残疾人人数占职工人数比例不低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数不低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安置残疾人数不低于5人(含5人)。

2,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每一位残疾人缴纳社保。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工资,且不低于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注意不是现金支付

注意:1,不得跨年度结转,只能当年度结转。例如,a企业2023年安置残疾人10人,符合即征即退所有条件,按照a企业所在区县规定,每个纳税人可以限额即征即退1万元,故该企业每月即征即退10万元,如果2023年1月销售生产货物缴纳增值税7万元,当期该纳税人可即征即退增值税7万元,另可扣除的3万元(10-7)可以在2023年度以后的月份计算扣除,但是不能结转到2023年度。

2,文化体育服务,娱乐服务,销售直接外购货物(包括批发零售)及销售委托加工货物取得的收入,不能享受即征即退。只有生产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方劳务,及提供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上述文化体育服务、娱乐服务),才能享受。所以,取得不同类型收入的单位必须分别核算,如不能分别核算,不能享受该即征即退政策。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33号,在计算扣除限额的时候,安置残疾人是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次月开始算;但是,残疾人减少是从减少当月计算。

【第12篇】企业所得税扣除增值税

经营一家企业,需要了解的东西有很多,不管什么行业没有哪个老板对公司税务一窍不通,找财务会计管理仅仅只是一部分。

本文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做一个详细的解析,并将涉及到的抵扣项目以及有关虚开抵扣的具体说明,让你对财税知识有一个更透彻的了解。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要想把“应纳税所得额”算出来,“各项扣除”就十分重要了。那么,企业所得税常见的税前扣除及其扣除标准是什么?

常见的税前扣除及其扣除标准

成本

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费用

三项经费

职工福利费

≤工资薪金总额14%

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2%

职工教育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8%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保险费

五险一金

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

“分别”不超过工资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财产保险

准予扣除

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

准予扣除

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准予扣除

其他商业保险

不得扣除

利息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准予扣除

【提示】准予扣除的借款费用和借款利息不包括资本化部分

公益性捐赠

限额扣除:“年度利润总额”的12%(超过部分可结转3年扣除)要求:必须通过公益团体或县以上人民政府捐赠,直接捐赠不得扣除

业务招待费

标准1: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标准2:发生额的60%扣除两个标准孰低计量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的部分准予扣除【提示1】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提示2】考试中“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金额分别给出的,必须合并计算扣除限额【提示3】“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企业”的扣除标准为“30%”;“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得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

保险企业

财险:(保费收入-退保金额)×15%人身险:(保费收入-退保金额)×10%

金融代理

据实扣除

其他企业

合同金额×5%

税金

允许扣除: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不得扣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弥补亏损

延续弥补期——“5年”(先亏先补,后亏后补)【提示1】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提示2】境外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机构的盈利

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增值部分征税,最终承担者是消费者,属于流转税,税基是营业收入,是价外税,也就是说,收入不含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进项抵扣

增值税进项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并不相同。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凭证只有8种。

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发票

通行费发票

旅客运输服务票据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视同内销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代扣代缴完税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这8种凭证分别适用于不同情形,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发生重合的。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机动车销售,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发票适用于农产品销售,通行费发票适用于收费公路通行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票据适于用航空、铁路、公路、水路客运服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适用于货物进口,外贸企业视同内销进项税额抵扣证明适用于不合规的货物出口,代扣代缴完税证明适用于非贸付汇,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具有兜底性,不属于上述7种情形的,都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进项抵扣的条件有以下两点:

一是必须发生了真实的货物、服务采购;

二是必须取得属于上述8类凭证之一的合规的抵扣凭证。

合规又表现为3个方面:

一是抵扣凭证本身是真实的,不是伪造、变造的,

二是抵扣凭证记载的信息,包括品名、数量、金额等必须与真实交易完全相符,

三是抵扣凭证的流向必须和货物、服务流向一致,也就是说开具抵扣凭证的必须是销售方,接受抵扣凭证的必须是采购方。

虚开发票

从合规开始,我们就要说到税局重点稽查的虚开发票的情况。虚开发票是对不合规抵扣凭证的统称,在发生真实采购的情况下,取得的抵扣凭证仍然有可能被定性为虚开,例如开具抵扣凭证的主体与销售方不符,或者抵扣凭证记载的金额高于实际采购货物的金额等等。取得不合规抵扣凭证,不能作进项抵扣,已经抵扣的,应当进项转出,补缴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并加收滞纳金。同时,根据企业是否构成偷税,决定是否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范围要远远广于上述8种增值税抵扣凭证,而且在一定条件下,税前扣除凭证具有可替代性,无法取得发票等增值税抵扣凭证时,通过其他类型的法定凭证仍可作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也可以总结为采购业务真实和取得合规凭证,但税法更加关注的是业务真实性,对扣除凭证的要求相对宽松。只要发生了真实采购,并能够通过合法的材料予以证明,就允许作税前扣除。

真实采购同时构成进项抵扣和税前扣除的权利基础,之所以增值税更关注凭证合规,有一定的历史性原因。上世纪90年代增值税制度建立初期,发生了大规模的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给国家税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当时出于重典治税的考虑,对增值税相关政策一律从严,当时虚开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可见增值税严苛管理之一斑。在这种背景下,诞生了以票控税的征管逻辑,对于发生了真实采购,但抵扣凭证不合规的,一律要求作进项转出,补缴税款。

从这个角度来说,增值税政策同时强调国家税收利益保护和增值税征管秩序管理,而发票合规就是征管秩序管理的一个方面,取得不合规发票同样严重违反增值税政策,因而丧失进项抵扣的权利。

写在最后

我们深谙企业货主对增值税的烦忧,在物流运输上的支出,却无法获得相对应的专票,往往导致无法合法合规的缴纳税务。

既然选择,就要安全可靠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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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地税代征企业增值税吗

近日,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不动产销售和出租代征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纳税人销售和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代征范围、销售额确定、计算公式、纳税地点、税款征收与入库、减免税管理、征管方式、发票开具等工作进行了明确。《通知》规定,下月起我省不动产销售和租赁服务增值税由地税代征。

据悉,代征的不动产销售是指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代征的不动产出租是指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其他个人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为确保“营改增”顺利实施、平稳过渡,省地税局第一时间与省国税部门相关人员召开座谈会,商议明确我省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代征工作涉及的各项税收政策、发票管理、会统核算等问题,并联合下发了《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鄂国税函〔2016〕52号),就代开发票部门登记信息、代征税控系统测试、税控专用设备发行安装、增值税发票供应和操作培训等工作达成共识。

同时,省地税局组织全省地税系统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基层岗位工作人员,参加了总局组织的增值税改革及有关业务视频培训,重点学习不动产出租、转让营改增政策和征管文件解读,以及国税委托地税代开发票相关内容解读,为5月1日顺利开出第一张代征增值税发票做好准备。

省地税局表示,接下来,在做好国地税征管衔接的基础上,将通过深化国地税合作、加强税收政策辅导、提供多元化办税服务等系列措施,最大限度提升办税服务质效,最大限度降低办税成本,不断提升纳税人获得感和满意度。(来源 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

【第14篇】成品油经销企业增值税发票规定

广大成品油经销企业请注意,如果您还没有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录入期初库存数据的,请尽快录入!期初数据录入功能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0日24时!请各位成品油经销企业奔走相告!尽快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四条明确规定: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23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23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第15篇】非居民企业增值税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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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475,股票简称:香农芯创)发布公告,拟进行内部股权架构调整。

一、股权架构调整内容

2023年2月8日,香农芯创与深圳市英唐创泰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新联芯创投资有限公司”)及其股东黄泽伟、彭红签署了《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英唐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同意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乙方一持有的联合创泰100%股份。2023年7月1日,联合创泰纳入公司合并报表,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因公司战略和发展需要,香农芯创拟调整内部股权架构,将联合创泰持有的创泰电子100%股权、新联芯51%股权分别以联合创泰实缴出资额1,890万元、510万元转让给公司(新联芯少数股东已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上述调整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创泰电子100%股权和新联芯51%股权,创泰电子、新联芯不再纳入联合创泰合并报表范围,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变。

二、股权架构调整目的

联合创泰注册于香港,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6.5%,香农芯创、创泰电子、新联芯注册于内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调整前,创泰电子、新联芯在分红时需要逐层往上最终到达上市公司,其分红综合所得税税率最高为46.56%;调整后,综合所得税税率降低到 25%。通过合理安排股权架构和税务处理方式,解决“境内-境外-境内”控股架构重复征税的问题,可以降低所得税总税负,避免重复缴税,有效提升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

三、股权架构调整前后的税负分析

从香农芯创披露的内容看,联合创泰属于非居民企业,本次股权架构调整的主要目的是降低股息分红税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那么股权架构调整前的46.56%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1.创泰电子、新联芯对实现的利润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2.创泰电子、新联芯向股东联合创泰分红时,联合创泰可享受中港税收安排的优惠税率5%。

3.香港对来源于境外的分红所得免征所得税。

4.联合创泰向股东香农芯创的分红,香农芯创需要并入所得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于来源于境外所得部分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抵免,由于联合创泰并未缴纳所得税,抵免额为0,因此应直接按25%的税率缴纳。

综上,创泰电子、新联芯对实现的利润,综合税负为:25% + (1-25%)×5% + {1-25%-(1-25%)×5%)}×25%=46.5625%。

股权架构调整后,创泰电子、新联芯对实现的利润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其向母公司香农芯创的分红,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综合税负为25%。

四、争议问题

在中-外-中股权架构中,对于在中国境内实现的所得已缴税款能不能抵免,实务中可能存在有争议。有人认为,可抵免的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应该是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但如果将境内分红给境外企业再分回国内认定为境外所得,可以进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话,那么还有另外一种计算结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

“五、居民企业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本例中,国内所得税25%,预提所得税(1-25%)×5% =3.75%,国内抵扣限额25%,国内所得税25%,最终综合税负率=25%+3.75%-25%+25%= 28.75%。

五、更为简便易行的操作思路

为避税重复征税,除了股权架构调整外,还有另外更为简便易行的操作思路。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香农芯创可将联合创泰认定为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不进行股权架构的调整,然后香农芯创取得最终来源于创泰电子、新联芯的分红,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也能实现最终综合税负为25%的结果。

或者,香农芯创在将联合创泰认定为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后,利用股权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达到股权架构调整的目的。因为,在目前的调整中,股权转让价格为其投资额,并不公允,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

来源陇上税语

《企业增值税的起征点为销售额的元(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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