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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1)、简易计税方法:
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项目性质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机构所在地申报
非自建项目
增值税=转让差价/(1+5%)*5%
同预缴
自建项目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同预缴
(转让差价=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2)、一般计税方法:
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023年4月30日后取得(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项目性质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机构所在地申报
非自建项目
增值税=转让差价/(1+5%)*5%
增值税=差价/全价/(1+9%)*9%-进行税额-预缴税款
自建项目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转让差价同上)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他个人)
项目性质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机构所在地申报
非自建项目
增值税=转让差价/(1+5%)*5%
同预缴
自建项目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同预缴
3.其他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向住房所在地税务局机关申报
项目性质
住房所在地申报
差额缴纳(北、上、广、深,2年以上,非普通住宅)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全额缴纳:各地、2年以内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a.北、上、广、深,2年以上,普通住宅转让,免增值税;b.除以上4地外,2年上,免增值税)
4.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项目性质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机构所在地申报
差额缴纳
增值税=转让差价/(1+5%)*5%
与预缴相同
全额缴纳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与预缴相同
一、建安企业在哪些情形下需要预缴增值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
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可以总结为4类预缴增值税的情形:
1、企业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相同,收到预收款时需要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2、企业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不同,但属于同一地级行政区内,收到预收款时需要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3、企业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不同,且不属于同一地级行政区内,收到预收款时在项目经营地预缴增值税。
4、企业机构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不同,且不属于同一地级行政区内,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二、预缴增值税怎样计算?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注意: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三、建安企业应当在什么时间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文件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但是对于收到预收款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也是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同的处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四、如果没有预缴税款,建安企业会承担什么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种需要增值税预缴的情形
是不是看到这么多类型就很烦?怕自己记不住?好!听哥的,这是咱的强项!哥让你记一辈子!
来!跟我开始想象!
一个叫阿东的普通的农村青年(记住他的名字,以后三哥会一直讲这个主人公的故事,顺便教你学税法!),他不安心就这么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在村子里过一辈子,决定走出农村去打拼!他到了广东,靠打工积攒了一笔钱,然后①成立了公司,②靠搞出租房子赚到第一桶金,③接着跟着一个大哥开始搞建筑,④慢慢做成了房地产,⑤最后靠卖房子赚到了大钱!人生赢家了!羡慕么?记住了么?
三哥开始插入税法了:
(一)准备搞!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一个月内需要多次领购专用发票
辅导期纳税人每次专用发票领购量限定不能超过25份,再次领购时其领购份数不能超过核定每次领购份数与结存未使用空白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数。
辅导期纳税人在一个月内需要多次领购专用发票时,从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二)搞出租!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具体预缴税款计算方法如下:
1.单位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2.单位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非住房不用预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省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意: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搞建筑!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注意适用一般计税办法正常申报应纳税额时是不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省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的划分进行预缴增值税。
这里三哥要解释一下,很多人讲建筑服务的增值税预缴很少注意到除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之外还有一个预缴项目,就是不管你是不是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只要提供建筑服务收到了预收款就得预缴增值税,预征率跟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区分一致。
所以相关文件里会有这么一句话,请体会:“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四)搞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五)搞不动产转让!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应预缴税款=x÷(1+5%)×5%;
x是什么?x是销售额!适用下面两种情况:
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记住三哥一句话,不是自建就是差额,是自建就全额。
一、关于预缴增值税的情形(5种)
(1)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时预缴(无论本地、异地)
(2)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收取进度款、纳税义务发生预缴)
(3)异地租赁不动产的预缴(本地直接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4)转让不动产的预缴(本地、异地,本地实务中具体按照当地规定)
(5)房地产开发项目预收款的预缴
无需预缴的情形:
(1)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二、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原因
(1)不动产租赁是因为地点差异原因产生的;
(2)房地产预缴是因为时间差异产生的;
[提示]房地产因为现在的开发模式基本上不存在异地开发,都要在当地成立项目公司开发,所以一般不存在所谓异地预缴问题。房地产预缴是因为预售这种业务模式产生(收钱早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不是地点差异产生的。
(3)建筑服务、转让不动产既有时间差异(预收),又有地点差异(异地)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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