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缴纳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缴纳增值税销售税金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这几天疫情,每天足不出户,好像已经忘记外卖为何物了,今天有人和我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我才突然想起来原来我已经好久没有订外卖了,吃得事咱们放一边,咱们先聊聊今天与吃相关的税的事。
问题是这样的: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直接销售,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吗?
我们还坚持我们一贯的思路,就是对问题进行抽丝剥茧,毕竟餐饮行业相关的政策也就是近几年的事,主要是营改增之后的,而且几乎都是2023年的文件,毕竟2023年国家的财税文字是下饺子的一年:财税发文数突破140个,税务总局公告发文数突破90个,从这些里找点餐饮行业的分析分析也不是点容易的事。
首先看看16年营改增纲领性文件:财税【2016】36号文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项第4点: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运行了一段时间,干外卖的扛不住了,毕竟经营是多元化的,现在外卖也是餐饮行业盈利的主要渠道,你不能搞得外卖和堂食适用不同的税率,而且外卖从高,这谁也受不了啊。所以在2023年12元,为解决这个问题,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写了一句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32个字,明确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把营改增留下的这个不合理的政策进行了税目简化、税率从简。可是还是留了一个小尾巴。
比如呼和浩特市有一种饮料叫:大窑,夏天很受欢迎的饮料,订外卖时同时订几瓶大窑解解渴,回忆一下儿时的味道,那么对于购买的这几瓶大窑按照什么税目和税率纳税,这个没有明确,因为140号文只是规定了“外卖食品”,概念不清楚。
然后总局又打补丁了,这个补丁的文字挺长的,是这样说的:
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
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终于明确了:外卖食品如果是自己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直销的,要按照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缴纳增值税。
这里还必须普及下“兼营”的概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基于此规定,兼营行为中的销售业务和兼营业务是两项销售行为,两者是独立的业务。
所以对于这种外卖同时卖大窑的严格而言应该按照兼营行为计征增值税,分别核算,否则要从高适用税率,如果从这个角度考虑可能有很多餐饮业的票都是开的错的,我估计基本没有分别核算,而且是按照“餐饮服务”统一开票,这属于餐饮行业的涉税风险。
对于这个理解,有人说老师,政策里说的是酒水,可是我大窑嘉宾是饮料啊,不要在税务上玩老婆饼里没有老婆的游戏,人家的前提条件是按照“餐饮服务”你必须参与生产、加工的过程,所以如果税务稽查认真起来,就是你用鱼香肉丝里没有鱼来挣扎都没用。
【导读】:小规模纳税人缴纳上月增值税会计分录,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进项,所以应交税费下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科目就可以了,不需要设置未交增值税科目,也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进项、销项等明细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缴纳上月增值税会计分录
答:本月交纳上月的增值税会计分录分三步处理:
1、上月收到收入的时候: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上月月底的时候(将应交增值税转为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同时: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有进项税额的情况下,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将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减掉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的差额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即可;
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本月缴纳增值税以后,做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做好这三步就可以做好增值税交税工作.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特殊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的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这里需要要注意三点:
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间为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
二、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只要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过增值税,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得抵扣.
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已经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却隐瞒收入,即使没有申报缴纳过增值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
以上就是小规模纳税人缴纳上月增值税会计分录的所有内容,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进项,所以应交税费下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科目就可以了,不需要设置未交增值税科目.你都学会了吗?
我国个税是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即混合征收制。
个税征收分为两步:第一步: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全额预扣预缴税款。第二步: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可下载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申报。
个税征税范围:①工资、薪金所得②劳务报酬所得③稿酬所得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⑤经营所得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⑦财产租赁所得⑧财产转让所得⑨偶然所得
①至④项称综合所得,采用七级累进税率,税率为3%~45%;经营所得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其他所得适用税率为20%的比例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年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租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支出。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额-6万元-社保、公积金费用-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个例子:假定某居民个人纳税人为独生子女,2023年交完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后共取得税前工资收入20万元。该纳税人有两个小孩均由其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纳税人父母健在且均年满60岁。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6万元-1.2万元*2-1.2万元*2=9.2万元
应纳税额=9.2万元*10%-2520=6680元
服务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是6%,但是增值税会附加一个增值税附加税,这个是在增值税税额的基础上收的,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加起来是12%,目前的政策是减半征收,也就是6%。那么增值税及附加就是6.36%。
那么增值税有什么节税方案吗?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是对商品增值的部分收取的税,只要商品有增值那么就一定会有增值。
像有些服务类的公司增值税是6%,在商品流转中的增值的部分就是公司的主要利润,但是这部分利润都是要先交增值税的,增值额越多,交的增值税就越高;增值税越高,那么这部分利润相对就越低。这部分增值的利润,除了要交增值税,还要在交了增值税后交企业的所得税,那么企业的税负压力就大。
目前金税四期联合了银行和各个部门进行动态管理,这种查起来是很容易的,所以企业还是要保证业务真实,合理合规地开展业务。
但是企业可以在保证业务真实的情况下,分一部分真实的业务,注册新公司入驻有扶持奖励的优惠园区,部分园区会有扶持奖励,这种扶持可以间接帮助企业降低税负达到节税的目的。
更多了解《伴税成》
☞现我国现行税费种类
18种税: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船舶吨税。
7种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保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种基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水利防洪基金。
☞各税种申报期限
1、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间
纳税期限为“月”、“季”;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5日”、“季后15日”;全年汇缴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年度终了5个月”。
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间
(1)对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为“月”,简并征期的还有“季”、“半年”;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0日”、“季后10日”、“半年后10日”;
(2)对扣缴义务人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为“月”,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5日”;
(3)对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纳税期限为“年”,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年后30日”;如纳税义务人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期限为“次”,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7日”;
(4)从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年”,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为“年后30日”。
4、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间
纳税期限为“月”,申报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5日”。根据税法,纳税期限还有每月1日、3日、5日、10日、15日的缴税方式。
5、房产税纳税申报时间
(1)房产管理部门,纳税期限为“月”,申报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0日”;
(2)企业和其他单位,纳税期限为“季”、“半年”,申报和缴纳期限分别为“季后20日”、“5月20日、11月20日” ;
(3)个人,纳税期限为“季”、“半年”、“年”,申报和缴纳期限分别为“季后20日”、“5月20日、11月20日”、“7月20日”。
6、印花税纳税申报时间
印花税纳税期限为“次”,汇总缴纳的也可按“月”,申报和缴纳期限为“月后10日”。
7、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为“月”、“季”,申报和缴纳期限为“月后7日”、“季后7日”。
8、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时间
纳税期限为“年初”,申报和缴纳期限为“年初三个月”,对新增或查补车辆纳税期限为“次”。
9、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参照营业税有关规定
10、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对新征用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①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②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那么,实务中哪些情形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呢?今天小编为您总结常见的6种情形~
情形一
我公司是一家燃油电厂,2023年6月我公司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10万元,那么,该补贴是否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5号)文件规定: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情形二
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6月因从事某项科研项目取得中央财政补贴50万元,那么,针对该笔补贴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3号公告)文件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情形三
我公司是药品生产企业,公司向患者提供后续免费使用的创新药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 )文件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情形四
我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的方式将全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甲公司,那么,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情形五
我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置换方式将全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乙公司,那么,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情形六
我公司将闲余资金购买非保本理财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在这里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头条号,私信【学习】即可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资料!还可以免费试学课程15天!
建筑企业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方法与时间是完全不同的,实际工作当中如何去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关系到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控制和提升税收安全的问题,非常重要!
接下来就分别介绍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
part 1
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税法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经删除>、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用下图概括:
(摘自何老师课件)
2、案例解析:
(1)提供建筑服务,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以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中约定于2023年8月31日建设单位a向施工企业b支付1000万元工程款,则无论施工企业b是否能于2023年8月31日收到工程款,施工企业b在8月31日都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金额为1000万元。在实际工作当中,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有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和时间的情形。比如,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按月进行结算。结算方式为:每月签发结算单之后的10日内建设单位a按照完工工程量85%的比例向施工企业b支付工程款。2023年8月31日签发的结算单上显示,施工企业b8月份完工工程量1000万元,9月8日建设单位a向施工企业b支付进度款850万元,同日施工企业b向建设单位a开具增值税发票。则施工企业b于2023年9月8日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金额为850万元。如若10日内建设单位a没有如约向施工企业b支付工程款,则应该按照合同上约定的时间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9月10日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金额为850万元。
(2)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以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2023年9月30日,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当中约定,施工期间先由施工企业b垫付工程款,合同未标明具体付款日期,2023年9月30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建设单位a未支付工程款,所有工程款均由施工企业b垫付,施工企业b共垫付工程款2000万元,未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则施工企业b于2023年9月30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2000万元。
(3)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收到工程款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于2023年1月1日开工,2023年6月30日,建设单位a批复上半年工程进度款2000万元,根据合同中约定的85%付款比例,建设单位a于7月1日向施工企业b支付工程款1700万元,施工企业b向建设单位a开具增值税发票1700万元。则施工企业b于2023年7月1日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金额为1700万元。
(4)垫资提供建筑服务,验收后分期付款方式的,虽然工程已竣工验收,但仍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2023年9月30日,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当中约定,施工期间先由施工企业b垫付工程款,竣工验收之后五年内建设单位a向施工企业b支付工程款,2023年9月30日,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a未支付款项,所有工程款均由施工企业b垫付,并且由于施工企业b未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则施工企业b,最晚于2026年9月30日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在此之前如果发生施工企业b向建设单位a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建设单位a提前向施工企业b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发生,则就以开票时间或收款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先开具发票的,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2023年3月1日,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在2023年6月30日,建设单位a通知施工企业b,将会于近期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要求施工企业b先向建设单位a开具增值税发票,施工企业b于6月30日当日开具发票1000万元。在7月15日,施工企业b收到建设单位a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则施工企业b于2023年6月30日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应于6月计征缴纳增值税。
(6)质押金、保证金为实际收到款项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2023年1月15日,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工程于2023年9月30日竣工验收完毕,施工企业b未向建设单位a开具质押金、保证金相关的工程款发票,因此,施工企业b只有在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时,才发生纳税义务。
(7)在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收到款项的,预收的工程款应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案例分析:
2023年5月10日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于2023年6月1日开工,在2023年5月18日,建设单位a即向施工企业b预付工程款500万元。则施工企业b应于2023年5月预缴增值税,但并没有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
part 2
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法律依据
1、税法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2、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对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
第十八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第二种情况:
第二十五条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3、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依据的结论
根据以上税法和会计的规定,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必须以税法规定为准,税法只认可会计上的第一种情况,不认可会计上的第二种情况,即无论建造合同的结果是否能可靠估计,对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在资产负债表日都必须按照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4、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的时间点
建筑企业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方法主要有:①工程结算法;②按开票确认收入法;③完工百分比法。具体分析如下。
(1)工程结算法确认收入的界定和税收风险
“工程结算法”是指建筑企业根据与发包方进行的工程进度结算金额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一种方法。如果发包方一直没有跟建筑企业进行进度结算,则建筑企业账上没有收入,只有成本,显然与税法上的完工百分比法的收入确认不一样,存在税收风险:建筑企业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2)按照开发票确认收入的界定和税收风险
“按照开发票确认收入”是指建筑企业根据与发包方进行的工程进度结算后,根据向发包方收取的工程进度款而开具发票的金额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税收风险是:延期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为发包方拖欠的工程进度款没有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利弊分析
“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可以更清晰的反应建筑企业的收入、成本和利润,符合税法规定,会计信息比较真实,但是比较麻烦,工作难度较大。
(4)分析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建议建筑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按照“工程结算法”确认收入,在年末12月31日,必须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调整收入。
5、案例解析
(1)按照“工程结算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建筑企业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申报表中的填写范例
2023年底,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额为1000万(含增值税)的房屋建造固定造价甲供材合同,施工企业在税务局备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工程已于2023年1月1日开工,合同约定于2023年10月份完工,预计工程总成本800万(含增值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发生成本为500万(含增值税),预计还会发生300万(含增值税),已经结算工程款500万元(含增值税),实际收到工程款300万(含增值税),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发生财务危机,以后的款项无法收回。如何财税处理?假设以上数据都为含增值税的数字。
①2023年度甲公司发生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万
贷:原材料 500万
②2023年度结算工程款时
借:应收账款 500万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485.44万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4.56万
③收到工程款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施工队时:
借:银行存款 300万
贷:应收账款 300万
④预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8.74万【300÷(1+3%)】×3%
贷:银行存款 8.74万
月未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74万
贷: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 8.74万
⑤确认合同收入、费用时
由于会计核算中未确定完成进度,而是按预计可收回的合同成本确认收入。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607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7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万
贷:合同履约成本 500万
在税法上,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如果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该工程的完工进度为500/800=62.5%,应确认的收入为1000÷(1+3%)*62.5%=607万。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通过《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第7行填报,并反映在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如下图:
(2)按照“开发票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建筑企业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申报表中的填写范例
所谓的“开发票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是指施工企业根据发包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开具发票,按照开票金额确认收入,发包方拖欠的工程进度款不确认收入,也不开发票。等到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时开具发票,并做收入的一种收入确认方法。
2023年底,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额为1100万(含增值税)的房屋建造固定造价甲供材合同,施工企业在税务局备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工程已于2023年1月1日开工,合同约定于2023年10月份完工,预计工程总成本800万(含增值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发生成本为500万(含增值税),预计还会发生300万(含增值税),已经结算工程款算500万元(含增值税),实际收到工程款300万(含增值税),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发生财务危机,以后的款项无法收回。假设以上数据都为含增值税的数字。请问如何财税处理和年度纳税申报?
① 2023年度甲公司发生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万元
贷:原材料 500万元
②2023年度结算工程款时,按照收工程款开具发票给发包方,按照开票金额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300万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291.26万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8.74万
③预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8.74万【300÷(1+3%)】×3%
贷:银行存款 8.74万
月未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74万
贷: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 8.74万
在税法上,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如果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该工程的完工进度为500/800=62.5%,应确认的收入为1100÷(1+3%)*62.5%=667.48万。
固定资产相关财税知识的掌握对于一名财务而言,尤其重要。企业固定资产清理收入需不需要交增值税呢?增值税相关手续又有哪些?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企业固定资产清理收入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企业固定资产清理收入是需要交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凡是已经提足折旧准备报废清理的,那么报废清理时,应当按照出售价格及适用税率对所缴纳的增值税进行计算。
增值税涉及哪些手续?
一、提出书面申请
纳税人应当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提供资料:合格办税人员证书,连续12个月销售(营业)额等相关证件、资料,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的相关证件或者复印件。
二、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应当如实填写。十天之内,应当将认定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三、报送审批,领取税务登记证副本
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提供的相应证件、资料,经过审核批准后,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前往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企业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企业卖了一辆旧车,财务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1、将固定资产清理时的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支付清理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固定资产处置回收价值
借: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或原材料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固定资产处置实现盈余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5、固定资产处置形成亏损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知识拓展:公司的固定资产租出后,会计应该做什么处理?
固定资产指的是什么?
固定资产也就是我们常见的房屋、机器、机械、建筑物等。指的是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已超过1年使用时间,达到一定价值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市场上各类理财产品层出不穷,企业利用日常流动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也日益普遍。那么企业购买 “理财产品”持有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来跟随申税小微一起看看吧!
1
财税〔2016〕36号
附件1第一条第五项
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
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第一条、第二条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上述政策依据可以看出,对于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在持有期间取得收益的情况,要区分该理财产品是保本型理财产品还是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1.对于保本型理财产品,其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对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其持有期间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接下来看两个例子
1.持有至到期的理财产品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持有一份至2023年1月8日到期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持有至到期取得21.2万元的理财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持有至到期的理财产品,如果为保本的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应当按贷款服务6%计算缴纳增值税(注: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算);如果为非保本的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所以a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21.2/(1+6%)*6%=1.2万元。
注意:保本收益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2.购入的理财产品到期前转让
b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持有一份至2023年10月20日到期的理财产品,买入价为130万元,现因公司资金运转提前卖出该理财产品,卖出价为151.2万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购入的理财产品到期前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按卖出价减买入价的差额为销售额,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注: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算)。具体计算时,企业应按当前所有转让的金融商品的卖出价减买入价的差额计算缴纳增值;金融商品的卖出价减买入价的差额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所以b公司需缴纳增值税(151.2-130)/(1+6%)*6%=1.2万元。
一路老师:我公司是一家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在重庆,临时在长沙销售一批货物,向重庆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请问异地销售货物是在长沙还是在重庆缴纳增值税?
一路解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91 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8 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综上,你公司临时在长沙销售货物,在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后,异地销售货物应在机构所在地重庆缴纳增值税。
大家有不同的见解,可以在下方评论区发表留言,喜欢的朋友也可以点点关注点点赞,每次的素材一路是经过深思熟虑,也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谢谢!!!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贯穿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始终的主要税种。两个税种均直接与销售房地产收入和开发成本息息相关,且因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周期较长,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在税收上都有先预缴的流程。本文主要从政策依据、缴纳时间、计算方法等方面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预缴与实际缴纳。
不知道大家所在的公司是怎么缴纳印花税的?
如果我们看印花税暂行条例,现在看印花税法,印花税怎么计税其实都是说的很清楚的。
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
计算应纳税额。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印花税法
第八条 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十五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总结性的说,就是按照应税凭证类型和相应的税率计税,在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产生纳税义务。
比如应税凭证是合同性质,那就是合同签订时候,按照合同金额和合同性质对应的税率计税,产生纳税义务,然后在相应的征收期申报缴纳。
但是实际呢?二哥了解其实很多企业都没这样做。
至少我待过的公司没这么做过。
有个公司,购销合同是按照每个月对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金额和抵扣的进项税发票的金额来计算缴纳印花税的。
而另外一个公司是按照每一个账载的销售收入和库存商品入库金额来来计算缴纳印花税的。
很明显,这样的操作方式不符合相关规定,可以说是滞后纳税了,因为收入确认,发票开具,货物入库的时间基本是晚于合同签订时间的。
其实我也详细了解过为什么这样处理?能不能严格按照印花税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也就是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然后按照登记簿的记录来计算缴纳增值税,有新增合同就登记好,及时缴纳印花税。
但是理想是美好的,现实是很难的,企业太大,各个部门都有合同,统计工作太难开展了,最后按照收入或者开票方式计税反而是最方便快捷的。
你说这种方式有没有风险,严格说也有,一方面纳税滞后,一方面肯定算出来的税额是和严格按合同统计的结果是有差异的,可能多也可能少。
但是实际上这么多年,至少我经历的公司,税务局在检查时候对这块的计税方式并没有质疑,也没有因此被处罚过,纠其原因,我细想了一下,其实你比如税务局来查印花税,怎么看你印花税交对没呢?他其实也不知道你有哪些合同,他们最终也只有按照你的发票,收入情况进行匡算,看看你实际缴纳的和他们匡算的金额有么有太大的差异,以此来判断你是否少交印花税了。
所以,这种方便的计算方法也就被默认了。
但是现在这种方法就遇到一个比较关键性的问题。
你如果按销售收入计算印花税,那么你的合同如果都是按含税价签订的,你是否就漏了一大块税金呢?
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含不含税这个问题,以前暂行条例和相关文件都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但是有一些税务局的答疑口径对此有过规范。
意思就是,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而从202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印花税法有明确规定的。
所以,大家如果想节约印花税,以后签订合同,可以以不含税金额签订。
下面几种方式我个人觉得都是可以并不含税金额计税的。
1、合同注明不含税金额,但是并未单独注明增值税,也实际纳税义务时间的税率开票计税结算。
2、合同注明不含税金额,同时也注明增值税金额。
当然,如果你直接合同注明的就是含税金额,那自然是不能剔除增值税了计税了。
所以,二哥想提醒一下目前按销售收入计税的朋友,还是要关注一下你们合同的签订方式,如果是含税价格签订的合同,那你是否应该在销售收入上加上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纳税呢?
而如果你现在是以发票(价税合计)计税的,而你合同都能区分金额和税额的合同,那是否可以考虑剔除增值税这块金额申报呢?
文章转自:二哥税税念
芸窗e财会,为千万财会人服务
退税通俗是指因某种原因,税务机关将已征税款按规定程序,退给原纳税人,那么增值税退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增值税退税的会计分录
根据正常销售,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缴纳增值税时:
本月上交本月应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
本月上交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计提应收的增值税返还: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收到增值税返还: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什么是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预付账款、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库存现金等
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应收款
营业外收入是什么?
营业外收入指的是与生产经营过程无直接关系,应当列入当期利润的收入。
“营业外收入”科目属于损益类账户,贷方代表企业发生的营业外收入额,借方代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数额,经结转后该账户期末无余额。
什么是主营业务收入是什么?
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用于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
对于增值税退税如何写会计分录?这个问题您看懂了吗,您学会了吗?
来源:会计网
【小会福利时间到】
领取方式
1、下方评论区:领取,并转发收藏;
2、然后点击小编头像,找到私信功能、私我回复:【学习】,即可免费领取啦~
因领取人数太多,若是不能及时回复,请大家耐心等待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
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两种方法计税: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应预缴税款的计算,应预缴税款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
“第六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两个在实际经营业务活动中最易混淆业务类型,在增值税政策适用方面也存在不同,今天三哥帮大家简单梳理一下。
一、业务定义
劳务派遣着重点在于派遣员工的劳务,人力资源外包着重点在于人力资源的委托。从现实情况上来讲,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特别是涉及上述业务的初创型企业,在初期确实很难把两项业务进行实际的分割。但深入了解两项业务的内在区别是帮助大家理解相关适用税收政策有效途径。
二、归属行业不同
两者同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但劳务派遣属于商务辅助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人力资源外包属于商务辅助服务的经纪代理服务。
三、适用增值税政策不同
1.劳务派遣计税方法
记住口诀:6535
2.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计税方法
记住口诀653
四、发票开具的不同
商品分类编码
劳务派遣业务选择“人力资源服务”,人力资源外包业务选择“经纪代理服务”。
开具发票类
两项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特殊规定(一句话就是差额部分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当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时,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人力资源外包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7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