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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票受让方(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6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票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虚开增值税票受让方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虚开增值税票受让方

【第1篇】虚开增值税票受让方

中间人是指职业介绍开票人,其在银行有多个以假身份证开立的个人账户,利用网络广告、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开票方和受票方提供专门的虚开发票服务,从中收取开票费。那么虚开增值税中间人会构成犯罪吗?

虚开增值税中间人是否构成犯罪

虚开增值税中间人构成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有哪些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从主体资格上来看,可将其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整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总数上,这种主体实施此种犯罪所占比例较少,但仍时有发生。

第二类是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此种主体实施本罪有两种情况,一是为了销售货物,为他人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或者为了多抵扣税款,在购进货物时请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种是用本单位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收取“开票费”为条件,到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暴利。

第三类是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有的通过非法手段,如盗窃、骗取、抢劫、抢夺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则通过拾取、他人赠与、他人转让等方式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虚开,借以牟利。他们虚开使用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自己虚开以骗税、偷税等;有的是为他人虚开以牟取“开票费”等。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犯罪形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主要表现为以下五种:

一是开具“大头小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手段是在开票方存根联、记帐联上填写较小数额,在收票方发票联、抵扣联上填写较大数额,利用二者之差,少记销项税额。开票方在纳税时出示记帐联,数额较小,因而应纳税额也较少;收票方在抵扣税款时,出示抵扣联,数额较大,因而抵扣的税额也较多。这样开票方和收票方都侵蚀国家税款。

二是“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发票。开票方把整本发票拆开使用,在自己使用时,存根联和记帐联按照商品的实际交易额填写,开给对方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写较大数额,从而使收票方达到多抵扣税款,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满足了收票方的犯罪需要,促进了自己的销售。

三是“撕联填开”发票,即“鸳鸯票”。蓄意抬高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和进项税额。

四是“对开”,即开票方与受票方互相为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互为开票方和受票方。

五是“环开”,即几家单位或个人串开,形同环状。值得注意的是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无论是在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还是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定罪标准,都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第2篇】增值税票比对和纳税

01

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02

点击“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处理”。

03

选择“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点击“查询”,会出现该所属期未处理完成的申报比对异常,根据异常比对内容,企业填写“比对异常原因简要说明”,并上传对应的资料,点击“保存”,“提交”。

04

流程发起成功后,返回申请界面,可以看到表单状态为“受理中”,等待审批。

05

如果审批结果为“未通过”,可在“互动中心——我的消息——我的提醒”里找到该条流程的信息,点击查看退回原因。

06

如果审批结果为“通过”,则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2.0清卡。(也可通过“互动中心——我的消息——我的提醒”里查看消息。)

07

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2.0进行清卡,点击“汇总上传——反写监控”,点击“确认”。如果“开票截止时间”显示是下一月,即为清卡成功。

来源:张家港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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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出口退税用增值税票

外贸企业取得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办理退税勾选?

发票勾选流程

1、登录电子税务局,功能菜单依次选择【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出口退税类勾选】。

2、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点击【查询】,系统根据查询条件,在操作区以列表形式展示符合条件的发票信息。

3、选中需要勾选的发票,点击“提交勾选”按钮,进行提示确认(如“本次出口退税勾选xx份,税额合计xx,是否确认?”)。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按钮,关闭窗口后提示提交成功。

4、发票勾选提交成功后,发票勾选状态由“未勾选”转变为“已勾选”。

发票勾选完还有很重要的一步就是用途确认环节,很多人勾选完很容易忘记这一步,一直等不到发票的认证完成。

发票勾选完成后进入用途确认环节:

功能菜单依次选择【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出口退税类勾选】-【用途确认】。

核对统计数据无误后,点击【用途确认】按钮,点击【继续】按钮,完成用途确认。

这样发票就勾选确认完成了✅

【第4篇】劳务分包增值税票

导语:建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的,劳务支出不一定全是分包款能扣除,为什么呢,快来听听今天的每日说税吧。

每日说税,直击财税要闻,紧跟政策法规,结合实务说风险

对于建筑企业存在简易计税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因此,经常有人咨询说,建筑业的劳务支出,能不能都作为分包,进行差额计税?

实务中建筑业据称劳务支出,一般情况下,简单可理解为劳务作业分包和劳务派遣。

由于税收政策未对工程分包进行定义,所以需要援引有关部门的工程分包的定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由此可见,劳务作业分包,是要完成承包企业所承包工程中指定的劳务作业,对分包单位的人员来源及安排,承包企业没有管理要求。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对“事”即工程项目进行管理

而劳务派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明确: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也就是对“人”进行管理,

对照该规定,可见劳务派遣是用工单位对派入人员的具体安排和管理。

通过对劳务作业分包和劳务派遣服务不同定义比较,建筑企业的劳务支出,应详细区分劳务作业分包和劳务派遣,因此,劳务派遣情形下的支出,不能作为简易计税的分包款项进行扣除。

【第5篇】开了增值税票不交税

【导读】:增值税都开了票,交税是不是也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管理有哪些?接收虚开增值税票税发票会怎样?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后果会很严重,所以遇到这种发票决不能接受,具体处理方法请看下文.

增值税都开了票 交税是不是也多了

对开票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应交的增值税是一样,不存在多交税.只是对接收发票的单位有影响,对方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享受进项税抵扣的政策.

2023年5月1日全面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了一波涨价风,特别是以生活服务业为代表的部分商家,认为给对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曲解营改增而价外加税.

实际上,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销售货物,无论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 票,均按适用税率计税,不会多增加一分钱税额.

比如,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35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对于商家来说,收取收入35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3.02[35÷(1+6%)],税额1.98元(33.02×17%),价税合计:33.02+1.98=35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也是同样计税,也不会增加税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管理

1、基本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特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填开的时间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以下时间要求开具: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接收虚开增值税票税发票会怎样?

(二)税务行政处罚方式及幅度

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构成犯罪的标准、罪名及刑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即涉嫌构成犯罪.罪名分别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个人犯罪的,处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可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罚.

2.虚开上述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如建筑安装业、广告业、餐饮服务业发票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个人犯罪的,可处管制、拘役,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

【第6篇】增值税票手机查询

很多朋友使用苹果手机时,想要查询手机的国行序列号,但又不知道如何查询,本篇文章以iphone13 pro 手机为例,教大家如何查询。

如何查询iphone13 pro 手机的国行序列号?

查询iphone 13 pro手机国航序列号的方法非常简单,用户打开iphone13 pro 手机,在设置里找到通用。如下图:

点击进入通用后,在弹出的界面里找到关于本机选项。如下图:

点击进入关于本机选项,在弹出的界面里找到序列号。如下图:

而这个就是手机的序列号,虽然普通用户不懂它的含义,但对于苹果公司来说,这个序列号可以查询很多信息,这包括产地、生产批次、生产日期等等。

如何判断iphone13 pro 手机是不是国行呢?

在前文中介绍了如何查询苹果手机的序列号,那么接下来就说一下型号所代表的含义,要知道苹果手机在全世界销售,基于区域经销商的保护,在各个地区销售的手机版本也是不同的,而区分手机属于哪个区域的编号,就是手机的型号号码,如下:zp/港行;ta/台湾;kh/韩版;dn/德版;za/新加坡/马来西亚;ab/阿联酋;rs/俄罗斯;gr/希腊; ip/意大利;pp/菲律宾;fb/法国;x/澳洲;b/英国;f/法国;j/日本;y/西班牙;ll/美版;以中国为例。如下图:

中国的苹果手机型号号码一般为“ch/a”,只要型号号码中带有该字段,就代表设备是国行苹果手机。

结束语:苹果手机的序列号中还包含产地、生产日期、生产批次等信息,但这些信息一般无法确定手机是否是国行,只有型号号码中包含的信息才可以确定它是否是国行手机,而国行手机只能在大陆销售,并且必须获得《进网许可证》才可以。

【第7篇】增值税票抵扣过有假吗

大家好,我是黄会计,我们今天来聊聊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专票的抵扣问题。我国税法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抵扣是有着严格的规定的,有不少情况下即使取得了进项专票也不得用于抵扣,常见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第一,取得的发票本身就不合规的,例如票面上购买方的信息有误,依法依规应当填写的备注信息缺失,甚至是企业没有实际支出的虚开发票,都不得抵扣。发票的合规是抵扣进项税的先决条件。

第二,是购买的货物、劳务、服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进项税,如餐饮娱乐等,个人就是最终的消费者和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所以不得再抵扣进项税。

第三,是购买的货物、劳务、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或者免税项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简易计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都已经享受过税收优惠了,当然不能再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者对应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存货、固定值产、在建工程等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通常是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国家不会为你的错误买单。

第五,是企业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还有与贷款直接有关的咨询费、手续费、顾问费等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也很好理解,大家在银行存款取得利息收入不用交增值税,贷款付出的利息和直接费用也就不得抵扣进项税。

以上只是取得专票后不得抵扣的常见情况的列举,具体到每一项业务的判断还是要专业的财务人员来把握。下一期,我们再聊一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第8篇】开增值税专用税票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收到不能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处理往往成为棘手的难题。那么个人怎么开增值税专票?增值税专票丢失了怎么处理?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个人怎么开增值税专票

个人除其他个人之外可以向所属国税部门进行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因此,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其他个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个体工商户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准备的资料及流程如下:

(1)携带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原件一份;

(2)法人身份证身份证件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一份;

(3)购销双方的合同或者证明,须加盖公章;

(4)个体工商户公章;

(5)到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叫号排队,等候工作人员的处理;

(6)等叫到号时,将1-4资料递交工作人员就行了。

二、增值税专票丢失了怎么处理​

1、发票开出未认证情形处理: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纳税人丢失记账联的,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开票单位可以将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与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作为记账凭证。

(5)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全部联次处理:纳税人在认证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按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处理。

2、发票开出已认证情形处理: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一般纳税人丢失记账联的处理: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开票单位可以将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与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作为记账凭证。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个人怎么开增值税专票”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介绍,相信大家怎么开增值税专票方面的知识应该有了一定的了解。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第9篇】关于成品油增值税税票

一、案例基本情况

a市的甲公司20xx年x月x月期间从b市的乙公司购进煤基费托合成粗液体蜡1#,原本计划加工生产成乙醇煤基锅炉燃料向c市的丙公司销售,销售金额高达9860多万。原本计划从b市乙公司运往a市的甲公司加工生产成醇基燃料后再运往c市某县的丙公司,正因为在b运往a市的甲公司的道路正在修路,且路途较远,运输成本高,效率低,路途中不可预测风险较大,为提高效率,减少运输成本,逐改为将从b市乙公司购入的“煤基费托合成粗液体蜡1#”由b市直接运往了c市某县的丙公司,在丙公司处进行加工生产成醇基燃料,在交易过程中并由a市的甲公司向c市的丙公司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在向c市的丙公司销售“醇基燃料”却开具了品名为消费税的“燃料油*醇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c市的丙公司如果用于连续生产消费税应税产品的话可以进行抵扣。经c市当地税务局查处对c市的丙企业进行抵扣的消费税做了转出处理并对c市的丙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法律分析

(一)所涉增值税的法律分析。

a市的甲公司被控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从辩护人已了解的事实情况的角度进行法律分析,我们认为不是证据不足的问题,而是是否构成该罪的问题。辩护人认为,就已知的基本事实情况,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依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法构成要件提出法律分析意见如下:首先,甲公司的主观故意角度分析,主观上不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销税款的故意,甲公司20xx年x月x月期间从b市的乙公司购进煤基费托合成粗液体蜡1#,原本计划加工生产成乙醇煤基锅炉燃料向c市的丙公司销售,原本计划由b市运往a市后再运往c市某县的丙公司,正因为在b运往a市的甲公司的道路正在修路,且路途较远,运输成本高,效率低,路途中不可预测风险较大,为提高效率,减少运输成本,逐改为将从乙公司购入的“煤基费托合成粗液体蜡1#”由b市直接运往了c市某县的丙公司的某厂区的2000立方的储罐。因乙公司-----甲公司-----丙公司之间是有实际货物交易(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委托交付等均系法律许可的交付方式),因此甲公司向丙公司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法定义务并且向a市当地税务局做当期的销项税额的纳税申报也是法定义务,甲公司基于与丙公司存在的真实货物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系法定义务不是主观上存在虚开的故意。其次,客观上未实施刑法意义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系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概念必须由法律规定定性,在该交易链条中每次交易均系有真实货物交易,甲公司只是在销售开票过程中违规变更了货物品名,在向c市的丙公司销售“醇基燃料”却开具了品名为“燃料油*醇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变名销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收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接收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 、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该解释规定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客观行为的列举中,“变名销售”不在该解释列举的三种行为之内。即“变名销售”本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客观行为。其次,从侵害的客体而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税款损失及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第一,就增值税税款而言,甲公司未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反而增加了国家增值税款。增值税本属于价外税、流转税其征税原理是以票控税,即国家实际能合法合规征收到的增值税款是当期的销项税额减去当期的进项税额的余额属于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货物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发票,再由甲公司销售给丙公司每吨货物在购进价基础上增加了400元增加值(意味销项税额增加了),作为甲公司纳税申报当期销项税额显然是要大于甲公司从乙公司取得可抵的进项税额,因此在甲公司货物交易的一进一出的这个交易行为,不仅没有造成国家增值税款的流失而是给国家带来了更多的增值税款。第二,尽管变名销售违反了相关的行政管理法规,但是并未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而且变名销售也并非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客观行为,不应当由刑法进行调整和规范。依照相关的行政处罚进行处罚即可,没有达到违法犯罪的程度,如果办案机关擅自或者违背法律规定扩大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概念,显然违反了《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因此,甲公司的行为根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客观要件上分析,本辩护人认为甲公司的行为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要件,请贵局再仔细斟酌之。

(二)涉税消费税中“变名销售”法律分析。

消费税旨在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某些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为调解对象的特殊税种,原则上是在生产(进口)、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征收,即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交纳消费税。”消费税的纳税主体,纳税环节以及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均在该条例列明。从目前而言我国规定的就15类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换句话讲不在该15类商品中的列举内就不征收消费税。本案涉及到了甲公司销售的货物名称为“乙醇煤基液体锅炉燃料”或者是将购进的“煤基费托合成粗液体蜡1#“直接销售。该两种货物商品均不在《消费税暂行条例》中依法应当交纳消费税的物品类类别之中。然而甲公司实际在向丙公司开票过程中却开成了“燃料油*醇基燃料油”导致实际销售的货物品名与开票名称不一样,而且开票的“燃料油*醇基燃料油”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那么这种“变名销售”是否应该征收消费税呢?辩护人认为征税行为应当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开征税款、税率均应当有国家相依法规为依据,否则就会出现税务局随意征税的乱象。那么就“变名销售”的行为征收消费税目前没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现存在仅有的关于“变名销售”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2023年已被税务总局修改)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从该公告的出处可以肯定该公告不是法律甚至法规、部门规章都算不上。此条规定实际上是对《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扩大解释,完全违背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实质课税的原则,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税法的权利义务只能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只能以实际课税对象的真实情况课税。以本案来分析,甲公司“变名销售“行为虽然开票名称为“燃料油*醇基燃料油”其实际销售的却非燃料油,依照法律规定并非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而且依据2023年2月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45条至151条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规则规定进行了细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行诉法解释》第148条列举的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情形。税务机关及有关司法机关在具体处理“变名销售”的涉税案件中应当严格遵循“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法不溯及既往”等法律原则,确保税收行政行为合法,而且更应当坚持《刑法》中的罪行法定原则,如果给予嫌疑人判处刑法的依据系依据税务总局2023年47号文件规范性文件来判处刑罚,那就贻笑大方了。因此,从消费税的源头而讲,即在生产或委托加工环节征收一道消费税,那么下游企业只有购进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才能做消费税的抵扣。回归本案中,从源头而言,甲公司就没有生产、加工销售真正符合《消费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消费品,即从货物源头以及坚持税收法定和实质课税之基本原则而言本应该就不交纳消费税,然甲公司向下游企业开具燃料油*醇基燃料油的发票,致使下游企业有机可乘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并抵扣消费税税款,但是即便抵扣的部分消费税款如果均被下游企业的管辖税务机关转回并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下游企业并未给国家消费税造成损失,因此在这个环节中即便甲公司存在“变名销售”行为,也不曾因为该“变名销售”行为导致国家消费税税款流失,而至于其源头的消费税未交纳,是因为其销售的货物本身不属于《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而税务局所以依据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身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其实就是一份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辩护人认为评判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应该是有最高效力的法律依据而非规范性文件。因此,其“变名销售”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非《刑法》调整范围,自然不能以刑法论罪。

以上系坤税辩护人根据已了解的案件情况,根据税法中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原理结合刑事法律规范所做的法律分析,仅代表坤税一家之言,权作抛砖引玉,如有不妥之处,还望知晓的各位专家学者各抒己见。

【第10篇】简易增值税票进项税可以抵扣

目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主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缴款书、税收通用缴款书以及机动车专用发票,但是有些普通发票也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有的是按照发票上面的税额来抵扣,有的是计算抵扣,也就是通过计算出进项税额,通过填报申报表中的对应项目来抵扣进项税。同时我们还需要考虑的是,这些发票的用途是否用于了税法中规定的不得抵扣的项目,如果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范围内,那么我们就可以抵扣进项税。

下面就列举了8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普通发票。

第一种是征税的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这是可以通过发票勾选平台进行抵扣,并且该通行费必须是收费的,那些免费的通行费普通发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

第二种是我们支付的桥、闸通行费

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按照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来计算抵扣。

第三种是旅客运输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上面一定要是单位的抬头哦,直接按照发票上面的税额进行抵扣;按照目前的政策,公共交通运输可以免征增值税,那么这种情况下取得的免税发票就不可以抵扣啦。

第四种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需要注意的是,旅客一定是本单位的员工,如果是为非单位的人员承担的飞机票是不能抵扣的,这种情况属于业务招待费了,在税法中是不得抵扣的项目。

第五种,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也是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第六种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属于计算抵扣方式,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同样的道理,第五种、第六种的旅客均为本单位员工才行。

第七种农产品销售发票

这种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按照税法的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也是免税的发票。如果企业取得这类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直接用发票金额乘9%,也是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

第八种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这是非常特殊的发票,也是唯一的一种由购货方来开具的发票。 常见的就是带有收购字样的农产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企业取得这类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同样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

【第11篇】增值税税票认证期限

90天→ 180天→ 360天→ 取消天数限制

???

上面这一串数据是啥?

??

确认过眼神~你是新来的~

资深财务呢?

必须秒懂啊!

这是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的调整!

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以下要点要记牢

☑ 执行时间:2023年3月1日起

☑ 发票开票时间:该政策适用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3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 适用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重要提醒

2023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下面和小编一起来梳理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调整的历程

认证确认期限:无

▶执行时间:2023年3月1日起

▶政策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2023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认证确认期限:360天

▶执行时间:2023年7月1日~2023年2月29日

▶政策内容:自202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认证确认期限:180天

▶执行时间:2023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

▶政策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2023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认证确认期限:90天

▶执行时间:2003年3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政策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2003年9月1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7号)

【第12篇】开具普通增值税票流程

作为财务人员,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不能不会吧!现在有企业纳税人已经能独自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票了。但是很多财务人员是首次接触到这类发票的开具,对于基本的流程不是太清楚。现在为方便大家顺利地开具电子专用发票,今天在这里带来了:增值税电子专票开具实操全流程图解步骤,含红字发票的开具流程哦!希望可以对大家的财税工作有帮助哦。

增值税电子专票开具实操全流程图解步骤

目录

一、正数发票开具

二、发票查询

三、负数发票

一、正数发票开具的流程图解

二、发票查询步骤图解

点击右侧“查看原票”,可以选择界面下方的“下载”按钮,将电子发票版式文件保存到指定的文件夹。如图3-2-2所示。

三、负数发票开具流程图解

1、购买方填开红字信息表

2、销售方申请填开红字信息表

需填写蓝字发票代码和号码,选择发票填开日期,点击“下一步”。

看到这里,上述就是今天介绍的增值税电子专票的开具流程了,希望今天的内容可以给大家日常的会计工作带来帮助哦!

【第13篇】进口交的增值税票没用

什么是进口增值税?

进口增值税,是指进口环节征缴的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的一种。不同于一般增值税对在生产、批发、零售等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进口增值税是专门对进口环节的增值额进行征税的一种增值税。

进口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进口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发票进行税费抵扣的。

进口增值税抵扣流程:

1.在签订进口货物合同后的5日内应该到当地的税务局做备案登记(有的区不用登记)2.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票就是一联(既是发票联又是抵扣联),如果你们单位没有进出口权,是托报关公司办理的,右上角的台头,应该是双抬头,也就是你们公司的名称跟报关公司的名称,谁交的税税的名字在上面,如果是报关公司代缴的,你们要支付给他们才能抵扣.3.征期录入纳税报表时,在申报系统中,有张海关增值税抵扣表,按表格上的要求填列.4.低扣的期限也是自开票之日起,180天有效,但货款必须已经支付,进口增值税票上的合同号应该就是你们签订的进口货物合同的编号,要一致才能抵扣.5.你税票上的增值税就是你可以抵扣的金额,前面的不含税货款中已经含关税跟消费税了,甚至还包括了运费与保险费,是完税价格.但有些东西是免关税的

进口货物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第14篇】增值税票查验真伪

增值税发票防伪措施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总局于2023年2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调整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

1、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

(1)防伪效果

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如下图所示)。

(2)鉴别方法

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

2、专用异型号码

(1)防伪效果

发票各联次右上方的发票号码为专用异型号码,字体为专用异型变化字体(如下图所示)。

(2)鉴别方法

直观目视识别。

3、复合信息防伪

(1)防伪效果

发票的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票面具有复合信息防伪特征。

(2)鉴别方法

使用复合信息防伪特征检验仪检测(如下图所示),对通过检测的发票,检验仪自动发出复合信息防伪特征验证通过的语音提示。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税务总局于2023年11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1、防伪效果

增值税普通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及右上方的字符(№)使用灰变红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

2、鉴别方法

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和字符(№)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和字符(№)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如下图所示)

发票代码图案原色

原色摩擦可产生红色擦痕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12月发布了《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2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相关防伪措施如下:

1、防伪效果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税徽使用光变油墨印制,直视颜色为金属金色,斜视颜色为金属绿色,显示效果明显、清晰。

2、鉴别方法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税徽在目视观察下光学入射角分别为90度和30度时,呈不同颜色。(如下图所示)

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发票管理,税务总局依托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发了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统一的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操作步骤如下:

登录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后,首页显示:

1. 纳税人依据取得的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需在页面中根据要求输入的相关的查验项目信息:

根据纳税人查验的票种,其输入的校验项目也不相同,其中: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开具金额(不含税);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不含税价;

(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车价合计;

(4)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校验码后6位;

2、查验结果说明:

(1)发票状态为正常: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一致,且发票处于正常状态。

(2)发票状态为作废: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一致,但发票已被发票开具方做作废处理,此发票不可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3)不一致:纳税人输入的发票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至少有一项不一致,如确认输入的查验项目与票面一致,请与开票方或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核实。

(4)查无此票:由于存在开具方离线自开票、发票电子数据的同步滞后(通常至少1天)、查验人录入错误等问题,导致相关发票在税务机关的电子信息中无法检索到。如果确认输入项无误后,请于第二天再行查验。

(5)验证码失败:图片验证码过期或失效,请点击验证码图片重新获取验证码后再进行查验。

(6)验证码答案输入错误:图片验证码的问题答案录入错误,请修正输入项目后重新查验或点击验证码图片获取新的验证码进行校验。

(7)验证码请求失败:可能原因如下:1)请检查是否正确安装根证书,若未正确安装根证书,验证码将无法正常显示;2)纳税人与开票方省级税务机关的网络不稳定,请稍后再查;3)请尝试使用谷歌或火狐浏览器进行查验。

(8)查验失败:存在查询请求非法、请求处理超时、该发票超过系统限定的单日查验次数(5次)、提交的查验请求过于频繁等问题或存在网络、系统故障等。

3.其他有关说明:

(1)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目前可查验最近1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2)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以在次日进行查验。

(3)由于存在纳税人离线自开票的方式和发票电子数据的数据同步周期(至少1天)问题,在线进行发票查验可能存在滞后情况。

(4)发票查询条件页面中,当票面信息包含“校验码”时,为保证查询的准确性,请严格按照票面信息输入“校验码”的最后6位数字。

(5)每天每张发票可在线查询次数为5次,超过次数后请于次日再进行查验操作。

(6)本平台仅提供所查询发票票面信息的查验结果。如对查验结果有疑议,请持发票原件至当地税务机关进行鉴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税务

【第15篇】税务局核定增值税票

传统增值税销售额的核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营改增销售额的核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解析:1. 纳税人某项交易中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售价格比正常交易的价格低了,低到什么程度属于“价格明显偏低”,什么理由属于销售业务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这两点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并没有具体明确,这是税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2.销售额核定的三种方式,排在前面的应优先选择,所以只要能取得纳税人同类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平均销售价格资料,不可以用其他纳税人的同类项目平均销售价格和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只要能取得其他纳税人同类项目的平均销售价格资料,不可以用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但是在实务操作中,选择其他纳税人同类项目的平均售价作为计税依据时,要注意选取的其他纳税人与需要核定计税依据的纳税人具有可比性。

3. 委托加工属于间接生产,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公式中的成本为实际生产成本,即委托加工货物在整个加工过程中所归集的成本,包括材料、加工费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可抵扣部分)等。

4. 应税消费品只有在应该征收消费税的环节计算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时才使用《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对于不征收消费税的环节计算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一律使用10%的成本利润率。如百货商店将外购的化妆品无偿赠送他人,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应为10%,而不是5%。

5.《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采用的是加法算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采用的是除法算式,应税消费品在生产或进口两个环节既要缴纳增值税也要缴纳消费税,实际上,无论对化妆品、汽车轮胎、高尔夫球及球具等采用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还是对于卷烟和白酒这两类采用复合计税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的加法算式与《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的除法算式都是完全等价的。

6. 营改增核定销售额的情形比传统增值税核定销售额的情形广泛,价格明显偏低和明显偏高时都可以核定。

7.“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对可能存在的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或者主要目标的行为进行限制,是指主要目的在于获得包括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或者税法规定的其他支付款项,或者增加返还、退税收入或者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款项等税收利益的人为规划的一个或者一系列行动或者交易。

实务解析:房地产企业按内部优惠价向内部职工销售不动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吗?

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住房,平均销售价格为9000元/平方米。但对于内部职工购买该小区住房,则给予优惠价格7000元/平方米。请问房地产公司销售给内部职工的住房应该按照平均销售价格9000元/平方米还是实际销售价格7000元/平方米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核定销售额。财税〔2016〕36 文件把“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范围限定在不缴、少缴、晚缴税款或增加退税。房地产公业按内部优惠价向内部职工销售住房,不是以不缴、少缴或晚缴税款为目的,不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即便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也不应按照平均价格核定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虚开增值税票受让方(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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